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三编 物 权(第14章 物权总论)【圣才出品】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三编 物 权(第17章 担保物权)【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担保物权17.1 复习笔记一、担保物权概述1.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点(1)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是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2)担保物权的特点①价值权性担保物权的价值权性又称为变价性或换价性,是指担保物权以支配和取得担保物的变价价值(交换价值)为内容。
②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担保物权为从权利。
a.设立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的设立或成立,应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不能脱离债权关系而单独设立。
b.转移上的从属性转移上的从属性又称处分上的从属性或附随性、随伴性,是指担保物权原则上因所担保的债权的转移而转移。
c.效力上的从属性效力上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决定于所担保的债权,被担保的债权无效的,担保物权原则上也无效。
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也决定于被担保的债权,担保物权人无权就担保物的变价价值获得大于其债权范围的清偿。
d.消灭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因所担保的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唯在发生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等特殊情况下,法律承认抵押权为所有权人的利益而存在(即成立所有人抵押权),不附随债权的消灭而当然消灭。
③不可分性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人于其全部债权受偿之前,得就担保物之全部行使其权利,担保物的价值变化及债权的变化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
不可分性表现在:a.担保物部分灭失或价值减少时,其余部分或剩余价值仍担保债权的全部;担保物因共有物的分割等原因而分割时,分割后的各部分仍各担保债权的全部。
b.债权的一部分因清偿、抵销、混同等原因而消灭时,担保物权并不相应地缩减,担保物权人仍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c.债权之一部分分割或转让时,数债权人按其债权额共享原来之担保物权。
④特定性与公示性担保物权的特定性是指担保物及其所担保的债权必须特定。
⑤追及性与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为物权的一种,自亦具有物权的追及性,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担保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担保物权人得追及物之所在,以保全并实现其权利。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34、35、36章)【圣才出品】

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三十四章侵权责任概述34.1 复习笔记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1.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点(1)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l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不法行为。
(2)侵权行为的特点①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侵权行为能够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此,侵权行为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有行为与事件之分,侵权行为属于行为,而不属于事件,民法上的行为又有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之分,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②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从本质上讲,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侵害他人权益的不法性。
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就是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③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的行为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其侵害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
④侵权行为是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能够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侵权行为是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
侵权行为的这一特点将侵权行为与其他加害于他人的不法行为区别开来。
当然,同一行为可能既构成侵权行为,也构成其他不法行为。
于此情形下,行为人既要承担侵权责任,也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2.侵权行为的分类(1)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行为的形式,侵权行为可以分为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
①积极侵权行为又称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以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
在积极侵权行为中,侵权人违反的是对他人负有的不作为义务,通过作为的方式加害于他人。
②消极侵权行为又称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以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
郭明瑞民法讲义第三部分

第五章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特点:1.法人是社会组织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独立性——(1)组织上的独立性(2)财产上的独立性(3)责任上的独立性二、法人的条件(一)依法成立1、概念:指法人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
2、步骤:(1)依法成立,首先要依法设立;依法设立的主要原则①特许主义:法人的设立须经法律特别许可。
②许可主义:法人的设立须经行政许可。
③准则主义:法人的设立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设立。
④强制主义:依规定必须设立法人。
(2)依法成立,其次要依法定程序成立,即法人须登记才能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含义:(1)有独立自主支配的财产和经费(2)数额满足法定最低财产限额(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法人的本质●争议:1.法人拟制说:民事主体仅以有自由意思的自然人为限,法人之所以是民事主体,全因法律所拟制。
2.法人否认说:不承认法人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
3.法人实在说:法人是客观存在的民事主体。
☞我们:法人实在说第二节法人的种类一、学理上的法人分类(一)依法人设立的法律依据,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公法人:依据公法设立的法人,如国家机关。
私法人:依据司法设立的法人,如公司。
(二)依法人设立的基础,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以有一定社员为成立条件,又称人的组合。
财团法人:为一定目的的财产集合体,以捐助的一定财产为基础,又称财产组合。
(三)依法人设立的目的,分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营利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并将其所得利益分配给社员的法人。
公益法人:以公益事业为目的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中间法人;既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不是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
(四)依法人的国籍,分为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本国法人:根据本国法律设立,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三编 物 权(第18章 占 有)【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占有18.1 复习笔记一、占有概述1.占有的概念和特点(1)占有的概念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于物有控制与支配的管领力的事实状态。
在占有法律关系中,主体为管领物之人,即占有人;客体为被管领之物,即占有物。
(2)占有的特点①占有关系以物为客体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反映的是一种人对物的管领关系,其客体为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占有不受物权法的一物一权的限制。
②占有人须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事实上的管领力,是指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
控制,是指物处于占有人的管理或影响之下;支配,是指占有人能够对物加以一定的利用。
通常对于动产的占有表现为控制,而对不动产的占有表现为利用。
③占有是一种为法律所保护的事实我国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对物为控制管领的事实。
2.占有的分类(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①以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他主占有是指占有人非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
②区分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的意义时效取得及先占取得所有权等,均须以自主占有为要件。
(2)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①以占有是否有真正的权利基础为标准而作的分类。
有权占有又称为有权源的占有、有本权的占有,是指有法律上根据或原因的占有。
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的占有、无本权的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原因的占有。
②区分二者的意义两者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不同。
有权占有人可以基于其占有权对抗任何人,而无权占有人则不能对抗权利人返还原物的主张。
(3)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①以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是无权占有的再分类。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或不应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而为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对有无占有的权利有所怀疑而仍然进行的占有。
②区别二者的意义a.在时效取得中,时效期间不同;b.动产的善意取得以善意占有为要件;c.占有人对于回复请求人的权利义务因其占有为善意或恶意而有所不同。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37、38、39章)【圣才出品】

第三十七章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37.1 复习笔记一、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概述1.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主要类型(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责令侵权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
只要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正在进行之中,不论该行为持续多长时间,也不论侵权入主观上有无过错,受害人都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其侵害。
(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又称排除妨害,是指排除侵权行为给他人正常享有和行使民事权益所造成的妨碍。
排除妨碍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正常享有和行使民事权益造成了妨碍。
(3)消除危险消除危险是指消除因侵权行为而造成他人民事权益的损害或者扩大损害的危险。
消除危险的适用以存在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危险性为前提。
(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侵权人将非法侵占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
当侵权人非法侵占他人的财产时,受害人就有权要求侵权人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将损坏的财产修复。
恢复原状的适用须有两个条件:一是被损坏的财产要有修复的可能;二是须有修复的必要。
(6)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侵权人支付一定的金钱或实物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
赔偿损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侵权人侵害他人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②侵权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及知识产权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③侵权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
(7)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指侵权人向受害人公开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场合。
赔礼道歉虽然不能对侵权人的财产造成影响,但对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赔礼道歉可以采取口头道歉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道歉的方式。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侵权人因其侵害了他人人身权益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消除这种不良后果;恢复名誉是指侵权人因其侵害了他人名誉而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至未受侵害时的状态。
2.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关于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法物权考点知识点总结笔记

民法物权考点知识点总结笔记●第一章物权概述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2.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对人关系说和对物关系说+物权的种类●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特定之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编旨在调整物之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发挥物的功能和价值(明晰产权、物尽其用)。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零五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民法上的物是人身之外、可被支配、满足社会生活需求、具有经济价值、在法律上独立、可辩别性的物。
特定的物为物权的权利客体,是具体指定的确定之物,能够确定排他权利边界、承载排他权利。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特定之物与特定物●特定物是种类物的对称,根据是否可被替代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
特定物又被称为不可替代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被其他物替代。
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可相互替代、可以种类、数量或质量度量。
●主物与从物●主物:起主要作用、独立发挥功能●从物:附属之物、须结合主物发挥经济效益●任意性规范:约定、一并转让●第三百二十条【从物所有权的转移】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原物与孳息●孳息分离前为物之重要成分,分离后独立于原物●天然孳息(物之孳息):依原物自然属性与使用方法产生的收益●法定孳息:依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主要表现为金钱●孳息的要件:自然属性定期产出、原物非经明显减损价值●任意性规范:(天然孳息)约定、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结合主义=原物主义+生产主义】;(法定孳息)约定、交易习惯●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3编【圣才出品】

第二编人身权第十一章人身权概述11.1 复习笔记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点1.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对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的排他支配权。
2.人身权的特点作为与财产权相对应的民事权利,人身权除具备民事权利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点:(1)固有性人身权是与权利主体的人格或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这就决定了人身权的固有性。
人身权的固有性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人身权(尤指人格权)与权利主体存在的同期性;②人身权的专属性;③人身权的法定性。
(2)非财产性·非财产性,是指人身权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3)绝对性和支配性①人身权是绝对权,其效力及于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即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人身权的义务。
②人身权又是支配权,权利人有权支配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并排除他人的干涉和侵犯。
3.人身权与人权人身权与人权是两个既有联系又不同的概念。
人权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反对封建特权和神权而提出的政治口号,起初表现为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人权学说,后见于其政治宪章(如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人权包括下列三类权利:(1)基本人权和人身自由,包括生命权、人身安全权、人格尊严权等权利;(2)政治权利,包括思想自由、信仰自由、集会与结社的权利等;(3)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所有权、劳动权、自由择业权、社会保险权、受教育权等。
由此可见,民法中的人身权,可以看作是人权体系的组成部分,但二者并不存在逻辑上的种属关系。
二、人身权的分类1.人格权与身份权根据人身权的取得原因,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1)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2)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3)人格权与身份权虽同属人身权,具有人身权共同的特点,但二者除权利客体不同外,还存在诸多差异。
郭明瑞《民法》(总论部分)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罗马法分为市民法与万民法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调整罗马市民间的关系。
万民法:调整罗马人以外的人相互间及其与罗马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的市民法。
二、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实质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集中规定各项民法制度的民法规范,即民法典。
民法学研究的民法,一般是以形式民法为主的实质民法。
三、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指私法,即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具有权力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
狭义民法:私法的一部分,不包括商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的具体内容。
四、一般民法与特别民法一般民法:指规范一般民事关系的法律。
如各国民法典。
特别民法:指规范特定方面、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如我国《民法通则》。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1)概念:民法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2)规定: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财产关系的含义: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主体平等。
指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权力与服从关系。
2、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是社会生活中的个体,相互间发生的财产关系为民法所调整。
3、一般是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当事人有直接经济利益,由当事人自主确立,不受他人意志支配。
(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1、物权关系: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为静态的财产关系,是物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2、债权关系:财产的流转关系,为动态的财产关系,是债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三、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一)人身关系的含义: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不可分离,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第三编

第十四章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 ㈢物权优先于债权之例外 • 1、“买卖不破租赁”。它是指先设立的承 、 买卖不破租赁” 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租赁物受让人的所有 权.这是由于租赁权被法律赋予了物权的对 这是由于租赁权被法律赋予了物权的对 抗效力(即所谓的“租赁权的物权化” 抗效力(即所谓的“租赁权的物权化”)。 合同法》 条规定。 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 条规定 • 这一规则也同样适用于租赁权与抵押权的 关系( 物权法》 关系(《物权法》第190条) 条
• 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海 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 殖权、捕捞权。 • 担保物权包含:抵押权(含一般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质权(含动产质权、权 利质权)、留置权。
第十四章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 • • • • • • 二、物权的学理分类 ㈠自物权与他物权 ㈡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动产物权、 ㈢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㈣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㈤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 ㈥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第十四章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 四、物权的优先效力 • ㈠含义 •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 的效力,即当特定的物既是物权的支配物 又是债权中的给付标的物时,无论物权与 债权成立的先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 效力。
第十四章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 ㈡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表现 • 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如,在“一物二卖” 、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一物二卖” 的场合, 的场合,因交付或登记而先取得标的物所 有权的人, 有权的人,其权利优先于未取得标的物所 有权的债权人的权利。 有权的债权人的权利。 • 案例:甲有名画一幅,乙丙均欲购买之。 案例:甲有名画一幅,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 万元价格出售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10万元价格出售之, 万元价格出售之 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编 债法总论(第22、23、24章)【圣才出品】

第二十二章债的担保22.1 复习笔记一、债的担保概述1.担保的概念和特点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制度。
2.债的特点(1)债的担保具有特定性债的担保的特定性包括两个方面内容:①债的担保是为特定的债权人而设的,即债权人是特定的;②债的担保的标的只能是特定的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的财产,而不能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
(2)债的担保具有补充性(3)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债的担保的从属性是指债的担保依附于被担保的债,二者形成主从关系。
3.担保的种类债的担保的种类很多,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如下三种主要分类:(1)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①法定担保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②约定担保是指由当事人自行设定的担保。
(2)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①人的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担保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②物的担保是指以特定的财物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
(3)本担保和反担保①本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而设定的担保。
②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确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
反担保具有如下特点:a.反担保以担保的存在为前提。
没有担保的存在,就不会有反担保的存在。
b.反担保中的债权人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
c.反担保所保障的对象是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d.反担保方式只能是抵押、质押和保证,而不包括留置和定金。
二、保证1.保证的概念和特点(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的制度。
①保证是一种双方民事行为;②保证是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③保证是约定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2)保证的特点一般说来,保证主要有以下特点:①保证具有从属性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保证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存在前提。
b.保证的范围与强度从属于主债务,不得大于或者强于主债务。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编 民法概述(第7、8章)【圣才出品】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7.1 复习笔记一、民事权利客体概述1.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特点(1)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权利的标的,是指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民事权利的利益载体。
民事权利的客体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2)民事权利的客体的特点①有益性,能够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②客观性,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③法定性,由法律规定。
2.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1)物,物是物权的客体。
(2)有价证券,有价证券通常被看作是物的特别形态。
(3)行为,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为债权的客体。
(4)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有的也称为精神创造或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5)权利,权利也可为权利的客体,如权利质权的客体就是权利。
但作为权利客体的权利一般只能是财产性权利,并应具有非专属性。
(6)人身利益,人格与身份所体现的人身利益属于非物质利益,是人身权的客体。
(7)其他,除上述外,其他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各种利益,也可以成为权利客体。
二、物1.物的概念和特点(1)物的概念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或实际控制,并能满足其社会需要的物质资料。
(2)民法上物的特点①存在于人身之外民法上的物是权利的客体,人是主体,物只能存在于人身之外。
②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民法上的物为权利义务的载体,因此它须为人力所能控制或支配。
不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既不能为某人所利用,也不能用于交易,没有法律意义。
③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民法上的物须具有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不能满足人的社会生活需要的物,不会成为权利义务的利益载体,也即不为权利的客体,不为民法上的物。
④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有体物,是指具有一定形态并能为人的感官所感触到的物。
因此,虽可为权利客体的权利,但不能为人的感官感触到的,不为物。
2.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①根据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a.动产是指具有可移动性,依一般方法可以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b.不动产是指不具有可移动性,不能依一般方法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编 民法概述(第3、4章)【圣才出品】

第三章民事权利3.1 复习笔记一、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点(1)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①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调整而形成,只有为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才为民事法律关系。
②民事法律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主体的平等性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之一。
③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一方享有权利,必有一方负有相应的义务,否则不会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具体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凡民事法律上规定的民事主体,都可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限于自然人。
②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特点a.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须为双方;b.任何一方既可为一人,也可为多人;c.双方必有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负担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即权利人,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即义务人;d.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特定的人,但有的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共同存在于同一法律关系之中。
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中必有权利,该权利决定着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同时也有与该权利相对应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主体是基于一定的对象而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的,没有客体,民事权利义务也就会落空,也就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根据(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点①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必有一定的根据或者原因,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民法学——物权习题

《民法学》课后习题第十二章物权概述(含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关于“物权”中的“物”,说法错误的是(B)A.原则上为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B.包括知识产权C.须是特定物D.须是独立物2、下列属于主物权的是(C)A.留置权——担保物权(从物权)B.地役权——用益物权(附属于役地权利之上)C.地上权——用益物权D.抵押权——担保物权(从物权)3、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4、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物权的是(C)——物权法定主义A.土地承包经营权B.建设用地使用权C.典权D.海域使用权5、关于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A.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C.确定无效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6、下列情形违背一物一权原则的是(B)——同一物上不允许有性质不相容的物权并存A.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B.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担保物权C.甲以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权以取得贷款D.甲乙共有一台笔记本电脑7、下列选项中取得所有权是基于公信原则的有(D)A.甲在垃圾堆拾取他人抛弃的旧物——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B.甲从市场上以正常价格买到一件赃物——基于善良取得制度C.甲从乙处买得一台电脑——基于正常的法律行为而取得D.甲误将乙的房登记为自己的房,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所有权8、甲将3间私房中的两间作价10万元投入与丙合伙办厂,又将另一间出租给乙居住。
现甲因急事用钱,要将三间房屋转让。
乙和丙均欲以同一价格购买,甲(B)A.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乙B.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C.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丙D.可以任意选择乙或丙作为购买者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
张玉敏《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用益物权)【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 用益物权1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用益物权概述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物权的一般特性。
与所有权及担保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概述用益物权的社会作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地役权概述地役权的特征地役权 地役权的取得和消灭地役权的效力 用益物权物权相比较,它又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用益物权为限制物权;(2)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3)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4)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5)用益物权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2.用益物权的社会作用(1)用益物权产生于人们对物质资料的所有与需求方面的矛盾。
(2)法律上创设了用益物权制度,在规范所有人和利用人相互关系的同时,强化对利用人利益的保护,使其利用具有持久性、稳定性和对世性。
(3)为了避免不动产的闲置和浪费,充分发挥其资源价值和社会效用,迫切需要建立用益物权制度。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目的在于建造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国家或集体的土地;③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④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受到多方面制约的权利。
2.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1)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民法(第二版)-第三编物权法共130页

第二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一)物权与债权共同构成近现代财产权体 系的两大基石 (二)物权概念的生成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发 展进程 (三)物权是人对人的权利而不是人对物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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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的特征 (一)客体为物
一般而言,作为客体的物只能是特定物、独立物、有 体物。 (二)具有绝对性
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 (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六)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
普通物权指由民事基本法所规定的物权,又称民法上 的物权。
特别物权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 又称准物权、特许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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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和变动,应以
追及效力 优先效力
对内优先效力 对外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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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配效力 支配效力为物权最基本的效力,指物权人得以
通过管领、控制等方式支配标的物的法力。 (一)直接支配
指物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时,其对标的物所具 有的支配力。 (二)间接支配
指物权人不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通过与 标的物直接占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支配标的 物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物的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 思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进行优先支配的物权,包括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又称限制物权。 (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这是以物权客体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如地
上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如抵
高等教育出版社
四、不动产物权的公示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性质
2024年度《民法学》电子课件第三章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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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占有的 事实推定效力、占有的保护效 力等。
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占有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 受取得,占有的消灭包括占有 人抛弃占有、占有人丧失对物
的管领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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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物权的变动与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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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原因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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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买卖、赠与等民事法律行为;事 实行为,如先占、遗失物拾得等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如继承 、强制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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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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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意义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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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明确产权归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为 国家提供税收依据,促进房地产市场 健康发展。
性质
不动产登记是一种法定行为,具有强 制性;登记内容具有公信力,对权利 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具有重要 意义。
其行为造成的妨碍他人权益实现的客观情况;消除危险是指侵害人应消除由其行为引起的现实存在的某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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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急状态;返还财产是指侵害人应将其非法占有的财产返还给权利人;恢复原状是 指侵害人应将其破坏的物权客体恢复到原来的状态;赔偿损失是指侵害人应以金钱赔1偿9 的方式补偿权利人的经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的设立与实现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物上代位性、不可 分性。
担保物权依法律行为而设立,依法律事实而 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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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
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指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 领力的一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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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的分类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编 民法概述(第1、2章)【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编民法概述第一章民法概述1.1 复习笔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的词源“民法”一词源于罗马的市民法。
罗马法中调整私人间的关系最为发达,许多规范适应商品经济关系的调整需要,制定专门用于调整私人之间即市民关系的法律,并以以市民法称之。
2.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1)实质民法实质民法是指凡调整民事关系(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皆为民法规范。
(2)形式民法形式民法是指以“民法”命名的法律。
以民法命名的法律集中规定各项民法制度,其主要为民法规范,也称其为民法典。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曰本民法典等。
形式民法存在于法典化国家,并且只是近代立法的产物。
民法学所研究的民法,一般是以形式民法内容为主的实质民法。
3.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1)广义民法广义民法是指私法。
私法是指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具有权力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公法规范的社会关系具有权力性质。
(2)狭义民法狭义民法仅为私法的一部分,一般认为不包括商法,也有的认为还不包括劳动法、亲属法。
民法学所研究的一般为狭义民法,但在我国就一门课程来说,不包括商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的具体内容。
4.一般民法和特别民法(1)一般民法,是指规范一般民事关系的法律,如各国的民法典。
(2)特别民法,是指规范特定方面、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的含义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财产关系多种多样,民法仅是调整一部分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①主体平等,即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平等;②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③一般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物权-所有权)

第十四章所有权14.1 复习笔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1.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
(2)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
(3)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
(4)所有权是无期限限制的权利。
(5)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6)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二、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项权能。
1.占有和占有权(1)占有和占有权的概念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占有人因占有可能取得占有权甚至所有权,即使不能形成权利的占有,在法律上也可获得保护,故占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2)占有权的分类根据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某物,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①有权占有,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对某物进行占有的权利。
②无权占有,指无本权的占有。
其通常可以分为两类: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a.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从事的无权占有。
b.恶意占有,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从事的无权占有。
③区别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a.如果占有人在购买由他人无权处分的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其占有该财产也是善意的,便可以依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但恶意占有人则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财产的所有权。
b.在不当得利的返还上,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都应当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权利人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2.使用权使用,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占有财产,对财产有效地利用或从中获得经济上的利益的权利。
3.收益权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
收益权,是指从财产上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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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物权
第十四章物权总论
14.1 复习笔记
一、物权概述
1.物权的概念
根据《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特点
(1)物权是以特定的物为客体的权利
《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
(2)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
物权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权利人得依自己的意思及行为对标的物为管领处分,实现其利益,而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之介入。
(3)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对外当然具有排除他人干涉而由权利人独占地享受其利益的性质与效力。
3.一物一权主义
一物一权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1)一项物权的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一物;
(2)尚未与物之整体分离的物之组成部分之上,不能单独设立物权;
(3)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得并存两个以上所有权;
(4)一物之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但不相抵触的数个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二、物权的种类
1.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
①采取物权法定原则是由于只有以强行性规范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才能使物权的存在明朗化、物权的变动公开化,才能既保障物权人的利益,又不至于发生当事人任意创设新的物权种类或滥用权利而损害第三人利益、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现象。
②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对物权的类型进行系统的整理,还有利于维护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物之经济效用的充分发挥。
(2)物权法定的内容
根据《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法定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①物权的种类法定,即物权的种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方式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
②物权的内容法定,即物权的内容由法律明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
(3)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①物权的设立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应属无效,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
但其他法律上如有特别规定的,不属于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而应从其规定。
②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可有效。
③物权法上无明确规定的物权事项,应推定为禁止。
④物权的设立虽然无效,但当事人的行为若符合其他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时,仍可产生该民事行为的效力。
(4)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
依我国学者的一般认识,物权法定主义并不意味着物权法是一成不变的封闭性立法,而应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有所发展、变化,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物权法定主义进行目的性扩张的解释。
2.物权的法定种类
我国《物权法》及其他法律上规定的物权种类主要有:所有权(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及优先权等。
3.物权的学理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根据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
①自物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亦即所有权;
②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立或成立的物权。
(2)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根据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物权分为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①完全物权是指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为全面支配的物权,完全物权即是所有
权。
②定限物权又称不完全物权,是指仅得于一定限度内对物为某些方面支配的物权。
(3)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根据标的物的种类,物权可分为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①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不动产物权主要有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及不动产抵押权等;
②以动产为标的物的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
③以可流通的财产性权利为标的的权利物权主要包括权利抵押权与权利质权两种。
(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在定限物权中,根据权利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可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①用益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②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
(5)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
根据物权的存在是否以物权人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物权可分为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
①独立物权是指不以权利人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②从属物权自身并无独立的存在价值,其存在是为了所从属的权利得以实现。
(6)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根据物权成立原因的不同,物权可分为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①意定物权是指依据当事人的合意而设立的物权。
②法定物权是指非依当事人的意思而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成立的物权。
(7)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根据物权的成立及变动是否须登记,物权可分为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①登记物权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及终止须经登记机关登记方能产生相应效力的物权;
②非登记物权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及终止无须登记即可发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
(8)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
根据物权的存续有无期间的限制,物权可分为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
①有期物权是指有存续期限且仅能于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存在的物权,他物权多属有期物权。
②无期物权是指无存续期限,得永久存在的物权。
(9)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根据物权所依据的法律不同,物权可分为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①普通法上所规定的物权为普通物权;
②特别法所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为特别法上的物权。
(10)本权与占有
根据是否有物权之实质内容,可分为本权与占有。
①占有是指对标的物有管领力的一种事实状态。
②本权是相对于占有而言的,指当事人不仅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而且有产生该管领力所依据的权利。
三、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效力概说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
物权的效力反映物权的权能和特性,界定法律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集中体现着物权依法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
物权的效力可以概括为对物的支配效力、对其他物权的排他效力、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和对妨害的排除效力。
2.物权的支配效力
(1)物权支配效力的含义
物权的支配效力是指物权所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2)物权支配力的范围与程度
不同性质与种类的物权,其支配力的范围与程度是不同的: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有完全的支配力;他物权是不完全物权,有不完全的支配力。
3.物权的排他效力
(1)物权排他效力的含义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2)物权排他效力的表现
①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②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③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④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⑤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4.物权的优先效力
(1)物权优先效力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