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大通:董事会议事规则(2010年4月) 201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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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范例

董事会议事规则范例

董事会议事规则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机构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业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或连续一百八十个交易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独立董事的选举根据有关法规执行。

第六条董事因故离职,补选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投资与决策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工作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管理公司股权、证券和有关法律文件档案及公司董事会的有关资料, 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务。

ST 大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4

ST 大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4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2010年4月23 日公司第七届第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依据《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告信息,并按规定程序送达监管机构。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豁免申请:(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证券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八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1-05-19 20:48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确保董事会工作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董事会应当有认真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平对待全体股东,并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四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公司其他高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五条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有冲突之处,则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董事会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及独立董事的比例,由《公司章程》确定。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第八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九条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臵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遵循合法、有利于公司运作及提高决策效力的原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董事会应书面报请出资人指定一名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董事会每半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或出资人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的参会人员:(一)董事会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同时通知非董事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监事会主席列席;-1-(二)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以电话、传真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同时通知非董事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监事会主席列席;根据公司实际可将董事会列席人员扩大到全体高管和部门主要负责人。

列席人员可以发表建议意见不具备表决权。

(三)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四)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董事会主要议定事项:(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1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服务类项目和20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类项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事项。

东方财富:董事会议事规则(2010年9月) 2010-09-29

东方财富:董事会议事规则(2010年9月) 2010-09-29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第三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无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事规则

山东海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一般规定第二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六)总经理提议时;(七)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三章董事会的召集与通知第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事规则(适用上市公司 权威经典)

董事会会议事规则(适用上市公司 权威经典)

董事会会议事规则(适用上市公司权威经典) 董事会会议事规则(适用上市公司权威经典)一、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董事会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规则,确保董事会会议的高效、公正和透明。

二、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包括上市公司的主板董事会和创业板董事会。

三、组织1、主席主席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会议,确保会议的秩序和效果。

2、秘书秘书由公司秘书部指派,负责协助主席处理会议相关事务,包括会议通知、议程安排和会议纪要的记录等。

四、会议前准备1、会议通知董事会会议通知应提前至少七个工作日发送给董事会成员,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所需材料等。

2、会议议程会议议程由主席和秘书共同制定,应明确每项议题的名称、内容、议题提出人和对应的决策方式。

3、会议材料会议材料由秘书提前发送给董事会成员,确保董事会成员充分了解每项议题的背景信息,并做好准备。

五、会议程序1、会议召开主席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会议,并宣布开会。

2、出席确认主席确认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和代理出席的董事人数,确保董事会会议具备合法性。

3、会议记录秘书记录会议的出席情况和会议纪要,确保会议决议的记录准确和完整。

4、议事程序主席按照议程依次提出每项议题,确保会议的议事程序严谨和有序。

5、议题讨论主席邀请与议题相关的董事发表意见并进行讨论,鼓励董事提出不同意见,确保决策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6、决议表决主席邀请董事进行决议表决,决议应当经过多数董事的同意方能通过。

7、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撰写,并经主席审核后,发送给董事会成员,确保董事会成员对会议内容的准确理解。

六、会议记录1、准确性会议记录应准确记录会议的议题、发言和决策,确保会议内容的真实反映。

2、机密保密会议记录属于公司机密信息,应妥善保管,未经董事会授权不得外传。

3、会议纪要审议会议纪要应在下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确保会议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董事会:公司最高决策机构,由董事组成。

董事会会议事规则(适用上市公司权威经典)

董事会会议事规则(适用上市公司权威经典)

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X年X月X日股东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为公司常设权力机构,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在股东会闭会期间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

第二章董事会的构成及职权第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第四条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

董事会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董事会主要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制订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八)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九)制定公司发行债券方案;(十)制定公司向其他企业的投资方案;(十一)决定为公司作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二)制定公司年度固定资产和基建投资方案;(十三)决定公司重大资产处置以及对外重大合同的签署;(十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五)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工作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六)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七)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八)听取并审查公司总经理工作报告;(十九)股东会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第六条董事会定期会议一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三)总经理提议时;(四)监事会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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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经2010年4月23 日公司第七届第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10年 月 日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深圳市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并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二章 董 事第一节董事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一)董事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仍应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二)董事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1年内,仍应对公司负有其他忠实义务。

第十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一条 董事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董事个人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关联交易的有关合同、内容要具体可操作,各方经济责任要明确,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除就该事项作充分必要披露外,不参与该事项的审议和投票表决,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须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方能批准该交易事项,否则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对有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在案。

有关联关系的表决通过后,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上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但按法律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的相关税款不在此限。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长第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第十七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日常工作;(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对聘任总经理有提名权,对解聘总经理有建议权;(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文件:1、在《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授权额度内签署投资项目合同文件以及其他重要合同:2、在《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授权额度内签署与公司财产抵押、融资、贷款、以公司财产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等事项有关的文件;3、根据经营需要和董事会决议,向总经理和公司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4、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文件;5、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属下全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免文件。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七)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八)董事会授予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条 董事长应当及时、尽职履行职责,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应当由公司董事长处置的重大事项,应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适用本规则第十九条之规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正常董事会会议(以下简称“正常会议”)和临时董事会会议(以下简称“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召开一次正常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并抄发各监事和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并送达董事会秘书。

提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一)提议的事由;(二)会议议题;(三)拟定的会议时间;(四)提议时间和提议人;(五)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临时会议提议后,应当在不迟于48小时内向董事长报告,在与董事长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应当向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报告。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应当在董事会秘书收到符合规定的提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集临时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各董事(包括但不限于以专人送出、以预付邮资函件发送、以传真方式发送、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

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出时为已经送达,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以电子邮件发送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条 经董事会全体董事同意,董事会会议可以在上述会议通知所记载的开会时间之前召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同意,董事会会议可以选择在会议通知所记载的会议地点以外的地点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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