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保全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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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2.对于次债务人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八条第1款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 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2款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 用,由债务人负担。 4.对于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10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与性质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权 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 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6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1款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 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 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 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权行使的范围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2款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 债权为限。……
9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 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 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 务关系即予消灭。
14
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
撤销权(废罢诉权、保罗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 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人民法院子以撤销的权利。
15
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1款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 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 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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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与性质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权 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 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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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1款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 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 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 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权行使的范围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2款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 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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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 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 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 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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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
撤销权(废罢诉权、保罗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 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人民法院子以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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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1款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 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 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
第四章合同履行的保全课件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 债权人造成损害,有保全之必要;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 自身的债权。
9
【案例1】
. 乙欠甲债务2000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 财产,但丙欠乙退休金3000元,乙到期未 主张,问:甲能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 见解释第12条“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1
四、撤销权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 合(同三法)撤》销第权七的十行五条使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 或• 者1.应以当诉知讼道方撤式销行事使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 债• 务2.人行的使行范为围发:生以之债日权起人五的年内债没权有为行限使(撤《销合 权的同,法该》撤7销4条权)消灭。
• 3 .行使的期限: 1年。 5年。( 《合同法》
• (1)一日,乙对丙发出通知,免除丙的债 务,丙不知道甲乙间的债的情况,现甲可 否行使撤销权?
• (2)设乙有财产,但仅有一辆汽车,价值 15万。一日乙赠与丙,丙不知道甲乙间的 债的情况,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
• (3)设乙将汽车以3万元卖给丙,丙不知 道甲乙间的债的情况,问甲可否行使撤销
权? 19
•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有保全之必要”
12
. (四)代位权的行使
. 1.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行使 . 2.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原告: 债权人;被告: 次债务人; 第三人: 债务人 管辖法院: 次债务人所在地法院
. 3 .代位权成立后,其行使所产生: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不超过债务人的债权。
13
. (五)代位权的效力
(5)设案中甲胜诉,问诉讼费用由谁负担?但 最终应由谁来承担?
15
三、撤销权
• (一)概念 •《债合权同人法对》于第债七务十人四所条为第的一危款害债因权债的务行人为放弃, 到期请债求权法或院者予无以偿撤转销让以财维产持,债对务债人权责人任造财成产损 害的的,权债利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 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 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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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 乙欠甲债务2000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 财产,但丙欠乙退休金3000元,乙到期未 主张,问:甲能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 见解释第12条“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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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撤销权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 合(同三法)撤》销第权七的十行五条使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 或• 者1.应以当诉知讼道方撤式销行事使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 债• 务2.人行的使行范为围发:生以之债日权起人五的年内债没权有为行限使(撤《销合 权的同,法该》撤7销4条权)消灭。
• 3 .行使的期限: 1年。 5年。( 《合同法》
• (1)一日,乙对丙发出通知,免除丙的债 务,丙不知道甲乙间的债的情况,现甲可 否行使撤销权?
• (2)设乙有财产,但仅有一辆汽车,价值 15万。一日乙赠与丙,丙不知道甲乙间的 债的情况,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
• (3)设乙将汽车以3万元卖给丙,丙不知 道甲乙间的债的情况,问甲可否行使撤销
权? 19
•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有保全之必要”
12
. (四)代位权的行使
. 1.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行使 . 2.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原告: 债权人;被告: 次债务人; 第三人: 债务人 管辖法院: 次债务人所在地法院
. 3 .代位权成立后,其行使所产生: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不超过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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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代位权的效力
(5)设案中甲胜诉,问诉讼费用由谁负担?但 最终应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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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撤销权
• (一)概念 •《债合权同人法对》于第债七务十人四所条为第的一危款害债因权债的务行人为放弃, 到期请债求权法或院者予无以偿撤转销让以财维产持,债对务债人权责人任造财成产损 害的的,权债利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 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合同的保全;ppt讲解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思考2:
• 甲向乙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2002年12月6 日还款。丁因购买甲的房屋欠甲7万元,应 于2002年12月1日还款。但在甲对乙的借款 到期后应偿还借款时甲无钱还款,甲也不 向丁索要欠款。乙得知丁欠甲房款后,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处丁向乙交付 欠款5万元。 • 问题:乙与丁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乙可否 对丁提起诉讼?
* 合同保全即债的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是指为避
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而危及债权实现,法律特赋 予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所为的积极或消极处分其 责任财产的行为予以干涉,以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制 度。
• 合同保全的特点:
*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三)、代位权的行使
• 行使代位权,应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进行。 • 行使代位权,应以诉讼的方式进行。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四)、代位权的效力
• 对债权人的效力 • 对债务人的效力 • 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思考1:
• A县甲借给B县乙10万元,B县乙借给C县丙20万元,此两 项借款均已届还款期限,甲急于用款,但经调查了解乙无 力还款,便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乙置之不理。 • 请问: • 1、在已知乙无力还款的情况下,甲欲实现债权,可行使 何种权利? • 2、甲基于第1问中所指的权利,如果提起诉讼,如何确定 乙和丙的诉讼地位? • 3、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什么地方的人民法院具有 管辖权? • 4、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法院受理后,D县丁 又提出乙欠其5万元货款,到期无力归还,因此,丁采取 与甲同样的实现债权的方式,向该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 法院对甲和丁各自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并审理,甲和丁在民 事诉讼上是什么关系?
思考2:
• 甲向乙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2002年12月6 日还款。丁因购买甲的房屋欠甲7万元,应 于2002年12月1日还款。但在甲对乙的借款 到期后应偿还借款时甲无钱还款,甲也不 向丁索要欠款。乙得知丁欠甲房款后,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处丁向乙交付 欠款5万元。 • 问题:乙与丁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乙可否 对丁提起诉讼?
* 合同保全即债的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是指为避
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而危及债权实现,法律特赋 予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所为的积极或消极处分其 责任财产的行为予以干涉,以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制 度。
• 合同保全的特点:
*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三)、代位权的行使
• 行使代位权,应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进行。 • 行使代位权,应以诉讼的方式进行。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四)、代位权的效力
• 对债权人的效力 • 对债务人的效力 • 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思考1:
• A县甲借给B县乙10万元,B县乙借给C县丙20万元,此两 项借款均已届还款期限,甲急于用款,但经调查了解乙无 力还款,便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乙置之不理。 • 请问: • 1、在已知乙无力还款的情况下,甲欲实现债权,可行使 何种权利? • 2、甲基于第1问中所指的权利,如果提起诉讼,如何确定 乙和丙的诉讼地位? • 3、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什么地方的人民法院具有 管辖权? • 4、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法院受理后,D县丁 又提出乙欠其5万元货款,到期无力归还,因此,丁采取 与甲同样的实现债权的方式,向该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 法院对甲和丁各自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并审理,甲和丁在民 事诉讼上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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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行为,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但是信托
投资公司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申态公司可以从中 和投资公司按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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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 ▪ (一)撤销权的概念 ▪ 这里所说的撤销权,是保全权的一
种,为区别合同撤销权,可称为保全撤 销权。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 人减少财产以至危害债权的行为,得请 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 (二)撤销权行使的效果:在于债务人 财产的回归,债权人并不直接获得财产。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为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 害而对合同债权人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 ▪ 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销权 ▪ 特征
1、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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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 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 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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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权的行使 1、应向人民法院请求,即只能以诉讼方式
行使; 2、行使范围以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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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4
6
▪ 进行代位诉讼的若干问题
▪ 代位权成立效力: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 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该履行产生两个效果:债 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消灭;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 相应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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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信托投资公司与神丰公司于2004年一份借款合同, 约定该投资公司借款300万元借给神丰公司,预期 自合同订立起到2004年10月底。直到2005年1月份,
神丰公司仍然未归还此笔款项。经查账,神丰公司 帐上仅有80万元,不足以清偿借款。又获悉,神丰 公司曾借款300万元给宏发公司,约定2004年7月还
投资公司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申态公司可以从中 和投资公司按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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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 ▪ (一)撤销权的概念 ▪ 这里所说的撤销权,是保全权的一
种,为区别合同撤销权,可称为保全撤 销权。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 人减少财产以至危害债权的行为,得请 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 (二)撤销权行使的效果:在于债务人 财产的回归,债权人并不直接获得财产。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为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 害而对合同债权人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 ▪ 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销权 ▪ 特征
1、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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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 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 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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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权的行使 1、应向人民法院请求,即只能以诉讼方式
行使; 2、行使范围以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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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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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代位诉讼的若干问题
▪ 代位权成立效力: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 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该履行产生两个效果:债 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消灭;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 相应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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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信托投资公司与神丰公司于2004年一份借款合同, 约定该投资公司借款300万元借给神丰公司,预期 自合同订立起到2004年10月底。直到2005年1月份,
神丰公司仍然未归还此笔款项。经查账,神丰公司 帐上仅有80万元,不足以清偿借款。又获悉,神丰 公司曾借款300万元给宏发公司,约定2004年7月还
第六章 合同保全ppt
(二)代位权费用的负担
诉讼费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诉讼费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最终由债 务人承担费用。 务人承担费用。
六、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 如果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没有人对债务 如果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 人提起诉讼并已经获得胜诉判决, 人提起诉讼并已经获得胜诉判决,则通过代位权行 使所获得的财产,应当由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获得。 使所获得的财产,应当由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获得。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一旦法院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一旦法院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 务人不能就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做出处分, 务人不能就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做出处分,也 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三)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代位请求一旦成立, 代位请求一旦成立,次债务人便应当依据法院的 裁判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裁判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二)代位权的性质
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 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既不是债 权的请求权,也不是形成权, 权的请求权,也不是形成权,由于此种权利 必须通过诉讼才能行使, 必须通过诉讼才能行使,是一种特殊实体法 上的权利。 上的权利。 一方面代位权由实体法所规定的由债权人所 享有的一种债权的权能, 享有的一种债权的权能,它是依附于债权人 债权,并与债权不可分割的权利。 债权,并与债权不可分割的权利。债权人通 过行使代位权可以有效地消除因债务人怠于 行使其债权而給债权人造成的损害。 行使其债权而給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另一方 面,由于代位权是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 人行使权利,因此它不是诉讼上的权利, 人行使权利,因此它不是诉讼上的权利,而 是一种实体权利。 是一种实体权利。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合同的保全培训课件(ppt 35页)
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 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 能完全受清偿。
王某于1999年11月5日因车祸致范某之妻死亡, 经刑庭判罪,民庭判令其赔偿范某及其妻子的家 人5万元,并准予通过执行确定。2000年1月 , 王某的父亲死亡,留下房屋8间。王某因父亲死 亡需要钱,而自己无能为力,只能靠三个哥哥出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 合同的保全
一、概念 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
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 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保全是债对于第三人发生的效力,亦即是债的 对外效力的表现。债的关系原则上不对第三人 发生效力,但为确保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在某 些情况下,债对第三人也发生效力。 其典型 的情形即为债的保全制度。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 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 举证责任。
中国农业银行汇金支行诉张家港
涤纶厂代位权纠纷案
1997年7月,第三人工艺品公司因代理被告涤 纶厂进口日本产聚酯FDY卷绕装置及配套设备, 向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国际业务部申请 开具信用证。原告汇金农行分别于为工艺品公 司申请的两份信用证垫付337555520日元, 折合人民币23866811.55元。
(一)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两个 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 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 权人债权的必要为限,即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 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 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二)债权人保全债的方式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ppt 42页)
– 1、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 2、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注意比较:抵押情况与之相似 – 2、主债务转让
• 全部转让: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
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部分转让: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C )
– 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 – 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 – 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 – 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
无效
• 7、(2010—314)甲、乙约定:甲将100 吨汽油
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 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 5、以新贷偿还旧贷——【担保法解释 39】 • 原则: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例外:
– 1、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 2、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司法考试链接
• 5、(2002-3-9)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
– 注意:主合同解除,保证合同并不无效——此时,担保 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二、保证
• (五)无效担保的责任
– 2、主债权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 原则:对于保证、抵押、质押,一体处理 • (1)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
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
致保证人不能预先追偿——保证责任在本可追偿的范围内消灭
– 3、追偿范围
• (1)履行范围;(2)不得大于主债权范围
• 注意比较:抵押情况与之相似 – 2、主债务转让
• 全部转让: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
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部分转让: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C )
– 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 – 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 – 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 – 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
无效
• 7、(2010—314)甲、乙约定:甲将100 吨汽油
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 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 5、以新贷偿还旧贷——【担保法解释 39】 • 原则: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例外:
– 1、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 2、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司法考试链接
• 5、(2002-3-9)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
– 注意:主合同解除,保证合同并不无效——此时,担保 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二、保证
• (五)无效担保的责任
– 2、主债权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 原则:对于保证、抵押、质押,一体处理 • (1)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
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
致保证人不能预先追偿——保证责任在本可追偿的范围内消灭
– 3、追偿范围
• (1)履行范围;(2)不得大于主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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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银行决定对甲公司的该笔债权行使代位权, 则必须符合以下哪些条件()
• A、只能对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中已经到期的部 分行使代位权
• B、甲公司怠于向乙公司催讨其到期债权
• C、甲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清偿银行全部贷款的财产
• D、银行必须已经对甲公司就该笔债权提起诉讼
.
18
• 2、如果银行依法可以行使代位权,下列正确的是:()
优先支付。法律效果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获得了优先权。债权人向次债
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 系在相应的额度内归于消灭。
21
重难点总结
(二)撤销权 1.注意行使撤销权的三种情形。 《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 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 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人负担。 在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时候必须让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2.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以及诉讼管辖问题。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是原告,债务人是被告,受益人是第三人。 必要费用原则上也是由债务人承担,但是,如果第三人有过错的, 应当适当分担。 3.撤销权的消灭,分为是一年期间、五年期间。五年期间在性质上 属于除斥期间
债权人(原告)
金钱之债
债务人(诉讼第三人)
次债务人向 债权人清偿
金钱之债 次债务人(被告)
注:《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解释》第11-22条
• A、只能对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中已经到期的部 分行使代位权
• B、甲公司怠于向乙公司催讨其到期债权
• C、甲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清偿银行全部贷款的财产
• D、银行必须已经对甲公司就该笔债权提起诉讼
.
18
• 2、如果银行依法可以行使代位权,下列正确的是:()
优先支付。法律效果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获得了优先权。债权人向次债
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 系在相应的额度内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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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难点总结
(二)撤销权 1.注意行使撤销权的三种情形。 《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 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 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人负担。 在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时候必须让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2.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以及诉讼管辖问题。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是原告,债务人是被告,受益人是第三人。 必要费用原则上也是由债务人承担,但是,如果第三人有过错的, 应当适当分担。 3.撤销权的消灭,分为是一年期间、五年期间。五年期间在性质上 属于除斥期间
债权人(原告)
金钱之债
债务人(诉讼第三人)
次债务人向 债权人清偿
金钱之债 次债务人(被告)
注:《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解释》第11-22条
合同的履行及合同债权的保全ppt课件
13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五、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履行抗辩权 2.成立要件
①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而互负债务 ② 后履行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不安
事由) ➢ 经营情况严重恶化 ➢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丧失商业信誉 ➢ 其他 ③ 不安事由危及对方债权的实现
3.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29
6.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 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 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 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 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下 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B.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 C.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 D.丙无权对因受赠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甲
10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五、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2.成立要件
① 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② 双方债务均已届履行期 ③ 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①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②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
相应的履行要求; ③ 行使抗辩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22
第五章 合同债权的保全
二、撤销权
(二)构成要件
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 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1. 被保全的债权为金钱债权 2. 客观上,债务人有诈害债权的行为
放弃到期债权 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
3. 主观上,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人债权之恶意 4. 诈害行为危害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五、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履行抗辩权 2.成立要件
①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而互负债务 ② 后履行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不安
事由) ➢ 经营情况严重恶化 ➢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丧失商业信誉 ➢ 其他 ③ 不安事由危及对方债权的实现
3.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29
6.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 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 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 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 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下 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B.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 C.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 D.丙无权对因受赠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甲
10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五、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2.成立要件
① 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② 双方债务均已届履行期 ③ 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①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②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
相应的履行要求; ③ 行使抗辩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22
第五章 合同债权的保全
二、撤销权
(二)构成要件
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 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1. 被保全的债权为金钱债权 2. 客观上,债务人有诈害债权的行为
放弃到期债权 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
3. 主观上,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人债权之恶意 4. 诈害行为危害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ch6z合同的保全担保.ppt
断: • 保证责任的免除:教材186-188
保证
• 保证责任的消灭: • 1) 债务消灭或保证合同终止 • 2) 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提出请求 • 3) 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 • 4) 变更主合同 • 5)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定金
• 定金的概念: • 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
的履行,由一方在合同未履行之前于应 给付数额内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金 钱的担保方式。 • 定金与押金、预付款、保证金有区别
前借给其表哥的,本应在1999年12月1日还款,但李军在外
宣言说反正这笔钱还回来了,大部分要给陈林,肥水不留外
人田,自己的表哥肯定不会赖账。因此,李军根本没有去向
张辉要钱。陈林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认为如果李军向其
表哥要回2万元钱,那么他欠自己的1.8万元钱就可以还了。
陈林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张辉将欠李军款中的1.8
保证
• 保证的种类 • 1) 一般保证 • 2) 连带责任保证 • 3) 共同担保
一般保证
• 概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在不 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保证。
•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 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主债务纠纷 未经裁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强 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
定金
• 定金的种类
•
(教学案例:定金的种类和效力)
• 成约定金
• 证约定金
• 违约定金
• 解约定金
• 立约定金
定金
• 定金的成立
•
须有书面定金合同;
•
须现实交付定金; (立约定金、成约定
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 具体要求
各有不同。教材194-195)
保证
• 保证责任的消灭: • 1) 债务消灭或保证合同终止 • 2) 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提出请求 • 3) 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 • 4) 变更主合同 • 5)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定金
• 定金的概念: • 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
的履行,由一方在合同未履行之前于应 给付数额内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金 钱的担保方式。 • 定金与押金、预付款、保证金有区别
前借给其表哥的,本应在1999年12月1日还款,但李军在外
宣言说反正这笔钱还回来了,大部分要给陈林,肥水不留外
人田,自己的表哥肯定不会赖账。因此,李军根本没有去向
张辉要钱。陈林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认为如果李军向其
表哥要回2万元钱,那么他欠自己的1.8万元钱就可以还了。
陈林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张辉将欠李军款中的1.8
保证
• 保证的种类 • 1) 一般保证 • 2) 连带责任保证 • 3) 共同担保
一般保证
• 概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在不 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保证。
•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 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主债务纠纷 未经裁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强 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
定金
• 定金的种类
•
(教学案例:定金的种类和效力)
• 成约定金
• 证约定金
• 违约定金
• 解约定金
• 立约定金
定金
• 定金的成立
•
须有书面定金合同;
•
须现实交付定金; (立约定金、成约定
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 具体要求
各有不同。教材19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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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
.
1
第一节 合同保全概述
•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
• 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能现实增加或不当减少而 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以保护其债权。
• 特点: • 1、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A. 债务人某甲在其父亲死后,拒绝接受继承的行为 B. 债务人某乙以自己的财产为亲戚李某从银行贷款设定
担保,由于李某打算贷款炒股,风险极大,有可能损 害到某乙的债权人的利益 C. 债务人王某捡到他人的钱包又将其返还给他人,并且 拒绝他人给付的酬金的习惯行为 D. 债务人某丁自己本身很贫困,却还收养了一个孤儿的 行为,有可能害及债权
• 2、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 3、其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 4、合同的保全,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 种类
• 代位权——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 务人的债务,使应当现实实现的财产没有实现)
• 撤销权——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主动使自己的财产减少, 他人的财产增加)
债权人(原告)
金钱之债
债务人(诉讼第三人)
次债务人向 债权人清偿
金钱之债 次债务人(被告)
注:《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解释》第11-22条
.
4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 代位权的特征
• 1、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不行使权力的行为, 即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
•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 债权。
.
10
三、代位权的行使
3. 效力
• 对债权人:
• 获得来自次债务人的清偿(《合同法解释》第20条)
• 对债务人:
• 不得就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防碍债 权人行使代位权
• 对次债务人
• 作为被告参与诉讼,不得以其与债权人之间无合同关系为 由,拒绝参与诉讼
•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代位请求一旦成立,其应当依据法院的裁判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A. 李某可以以张某的名义向王某要回这欠款3万元,其中,2万元用 于偿还自己的债款
B. 李某可以扣押张某的旧电视来行使其代位权,总之,代位权就是 只要还钱就行
C. 李某可以请求张某或王某偿还王某所欠张某的工钱,以便偿还自 己的债款
D. 李某可以直接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而无须张某的同意或与张某 协商。
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
主体
撤销对 象
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受害人
所撤销的是撤销权人自己的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债权人
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有害于债权 人权利的行为
效力
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对第三人发生
效力
.
12
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一)客观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
.
8
思考题
• 下列可以作为债权代位权利的是: A. 某甲与某乙之间因委托合同而产生的报
酬债权 B. 某学校教师王某享有的工资请求权 C. 小张像有的其父母为其设定的人寿保险
金领取权 D. 刘某给邻居修理屋顶而享有对其邻居的
维修费请求权
.
9
三、代位权的行使
1. 行使的方式——诉讼程序 2. 代位权诉讼
.
6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 造成损害”
• 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的方式或者仲裁的 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合同法解释》第 13条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 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 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伤 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合同法解释》第12条
• 3、代位权是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 务,而不是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 4、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
.
5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合同法解释》第11条
•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 届清偿期。
•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已经对债权人造 成损害。
• 3、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 次债务人 债务人
《合同法解释》 第16条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法院 (《合同法解释》第14条)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19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 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
2
合同保全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合同保全
履行抗辩权
债权人的行为
从债权人角度设置的权 利
是债的效力的扩张,扩 张至第三人
债务人的行为
从债务人角度设立的权 利
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 辩,不涉及第三人
.
3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
• 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 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 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
7
思考题
• 张某于1997年5月4日向李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 期限为3年。2000年5月9日,张某还没有还款。李某经 调查,发现张某家里除了旧电视外,已经没有什么值钱的 东西了。只有张某由于帮助王某做木工活,还有3万元工 钱没有拿回来,都已经到期近半年了。由于王某是张某的 妻弟,所以不好意思要,所以一直欠着。下列关于本案李 某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解,正确的是:
• (二)主观要件
•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是以逃避债务为 目的,可推定具有主观恶意。——债权人无需举证
•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须债务人与受 让人均具有恶意。即要求受让人明知低价转让财产是 为了逃避债务。——债权人需举证
.
13
思考题
• 下列行为中,可以作为债权人撤销权标的的是
.
11
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
• 一、撤销权的概念
注:《合同法》第73条/《合 同法解释》第11-22条
• 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 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的权利。
• 注意: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
目的 贯彻意思自治原则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
.
1
第一节 合同保全概述
•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
• 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能现实增加或不当减少而 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以保护其债权。
• 特点: • 1、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A. 债务人某甲在其父亲死后,拒绝接受继承的行为 B. 债务人某乙以自己的财产为亲戚李某从银行贷款设定
担保,由于李某打算贷款炒股,风险极大,有可能损 害到某乙的债权人的利益 C. 债务人王某捡到他人的钱包又将其返还给他人,并且 拒绝他人给付的酬金的习惯行为 D. 债务人某丁自己本身很贫困,却还收养了一个孤儿的 行为,有可能害及债权
• 2、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 3、其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 4、合同的保全,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 种类
• 代位权——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 务人的债务,使应当现实实现的财产没有实现)
• 撤销权——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主动使自己的财产减少, 他人的财产增加)
债权人(原告)
金钱之债
债务人(诉讼第三人)
次债务人向 债权人清偿
金钱之债 次债务人(被告)
注:《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解释》第11-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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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 代位权的特征
• 1、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不行使权力的行为, 即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
•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 债权。
.
10
三、代位权的行使
3. 效力
• 对债权人:
• 获得来自次债务人的清偿(《合同法解释》第20条)
• 对债务人:
• 不得就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防碍债 权人行使代位权
• 对次债务人
• 作为被告参与诉讼,不得以其与债权人之间无合同关系为 由,拒绝参与诉讼
•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代位请求一旦成立,其应当依据法院的裁判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A. 李某可以以张某的名义向王某要回这欠款3万元,其中,2万元用 于偿还自己的债款
B. 李某可以扣押张某的旧电视来行使其代位权,总之,代位权就是 只要还钱就行
C. 李某可以请求张某或王某偿还王某所欠张某的工钱,以便偿还自 己的债款
D. 李某可以直接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而无须张某的同意或与张某 协商。
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
主体
撤销对 象
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受害人
所撤销的是撤销权人自己的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债权人
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有害于债权 人权利的行为
效力
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对第三人发生
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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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一)客观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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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 下列可以作为债权代位权利的是: A. 某甲与某乙之间因委托合同而产生的报
酬债权 B. 某学校教师王某享有的工资请求权 C. 小张像有的其父母为其设定的人寿保险
金领取权 D. 刘某给邻居修理屋顶而享有对其邻居的
维修费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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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位权的行使
1. 行使的方式——诉讼程序 2. 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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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 造成损害”
• 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的方式或者仲裁的 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合同法解释》第 13条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 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 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伤 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合同法解释》第12条
• 3、代位权是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 务,而不是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 4、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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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合同法解释》第11条
•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 届清偿期。
•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已经对债权人造 成损害。
• 3、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 次债务人 债务人
《合同法解释》 第16条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法院 (《合同法解释》第14条)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19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 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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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合同保全
履行抗辩权
债权人的行为
从债权人角度设置的权 利
是债的效力的扩张,扩 张至第三人
债务人的行为
从债务人角度设立的权 利
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 辩,不涉及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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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
• 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 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 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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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 张某于1997年5月4日向李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 期限为3年。2000年5月9日,张某还没有还款。李某经 调查,发现张某家里除了旧电视外,已经没有什么值钱的 东西了。只有张某由于帮助王某做木工活,还有3万元工 钱没有拿回来,都已经到期近半年了。由于王某是张某的 妻弟,所以不好意思要,所以一直欠着。下列关于本案李 某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解,正确的是:
• (二)主观要件
•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是以逃避债务为 目的,可推定具有主观恶意。——债权人无需举证
•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须债务人与受 让人均具有恶意。即要求受让人明知低价转让财产是 为了逃避债务。——债权人需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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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思考题
• 下列行为中,可以作为债权人撤销权标的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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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
• 一、撤销权的概念
注:《合同法》第73条/《合 同法解释》第11-22条
• 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 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的权利。
• 注意: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
目的 贯彻意思自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