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
十条“红线”、十条禁令
瓦斯管理十条“红线”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3.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4.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
糊、堵瓦斯传感器,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报警、断电。
5.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
6.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7.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
8.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
9.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
10.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煤矿瓦斯防治“十条禁令”—、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瓦斯十项治理实施方案
南山煤业有限公司贯彻落实瓦斯防治“十条禁令”实施方案根据中煤通字【2011】273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瓦斯防治的相关会议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瓦斯防治“十条禁令”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精神,结合鑫隆煤业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鑫隆煤业有限公司贯彻落实瓦斯防治“十条禁令”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会议文件精神,着力构建“通风可靠、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加强我矿瓦斯基础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我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成立南山煤业有限公司贯彻落实瓦斯防治“十条禁令”领导小组:组长:陈小平副组长:李立章、花修玉成员:张卫平、高晶晶、杜春春、陈雪冰、刘纹新、陈旭飞、韩国荣瓦斯防治“十条禁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管理业务,由通风矿长陈小平兼任办公室主任,通风科、通风队、救护队、监控中心管理人员任办公室成员。
三、具体要求1、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我矿设有瓦斯管理机构及足够的专业人员配备。
建立健全瓦斯治理责任制和各岗位工种安全管理制度。
①、井下每班每个掘进工作面都配备一名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
②、每班瓦斯员检查瓦斯次数不得少于三次,且做到当班三对口,不得空班、漏检和假检。
另有跟班安全员不定时巡回检查。
③、每班安全员、瓦斯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瓦斯传感器现实数据进行对照,将对照结果填到瓦斯对照牌版上,并汇报监控室。
瓦斯传感器的移动、悬挂必须由瓦斯检查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更不得人为封堵瓦斯传感器。
④、当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⑤、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止运转前,由机电负责人负责断开进入井下巷道内的水管、风管、轨道、电缆等一切导电体,并在井口设置全断面栅栏。
需要排放瓦斯时,必须由通风科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进行瓦斯排放。
瓦斯防治规定资料汇编 (电子版)
瓦斯防治规定资料汇编二0一四年三月目录1、《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 (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 (3)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48号) (7)4、《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晋安发【2013】2号) (12)5、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瓦发【2014】201号) (16)6、关于下发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0号) (19)7、关于印发《山西省煤层气开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199号) (2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煤矿矿长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已经2013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1月24日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强化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以下简称“十条禁令”),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瓦斯等级鉴定报告资料
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关于
2015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报告
黄陵矿业公司:
按照黄陵矿业公司要求和《陕西黄陵二号煤矿公司2015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计划》,依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2〕162号)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我矿于2015年8月7日、17日、27日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瓦斯矿井,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为83.25m3/min,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为5.32m3/t;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为10.95m3/min,相对涌出量为0.7m3/t。
现将鉴定结果呈报。
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日
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瓦斯等级鉴定人员表
1.矿井基本情况
2.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基础数据表单位: 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
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报告表
单位: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2015年9月
4.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及测点布置情况
5.矿井瓦斯来源分析
6.矿井煤尘爆炸性鉴定情况
7.矿井火灾及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情况
8.煤与瓦斯突出、瓦斯喷出情况
9.鉴定月生产状况及鉴定结果简要分析
10.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审批表
21。
十条禁令、十五严格、十五严禁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具体内容如下:——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解读2018年4月27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印发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2011年10月颁布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为什么修订《暂行办法》我国煤矿瓦斯灾害严重,矿井瓦斯地区差异性较大,国家要求煤矿实行瓦斯分级管理,矿井根据瓦斯等级进行相应管理和投入,确保安全生产。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是划分瓦斯等级的依据,鉴定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影响瓦斯防治效果。
国家高度重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严格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1年10月颁布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有力地促进、强化、规范了我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但是,原《暂行办法》实施6年多来,随着我国煤炭科技的进步,随着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国家近几年来修订完善了一系列煤矿安全法规规章标准,特别是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于2016年10月实施,原《暂行办法》在鉴定方法、鉴定指标、判定规则、鉴定管理、鉴定人员以及鉴定工作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急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17年组织开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专题调研,重点对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同时着手组织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直至2018年4月完成了修订任务。
二、修订的原则本次修订坚持“衔接法规、细化完善、规范行为、强化管理”的原则,重点对鉴定管理、鉴定人员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并与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等部门规章和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一致,进一步规范了鉴定矿井、鉴定单位(机构)在鉴定工作中的行为。
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费综合定额(2015除税基价)说明书(含注)
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费综合定额(2015)总说明说明《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费综合定额〔2015除税基价〕》〔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为了深化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X》〔GB50500-2013〕、《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X》〔GB50859-2013〕等规定进展编制的。
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矿井根本建设的井巷工程,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价的依据。
本定额按矿井井巷工程量、井巷工程施工工期,以费用分摊的方法制定的每10m井筒、巷道和每100m3硐室的费用定额。
本定额为综合成井成巷定额。
工作内容包括从井筒破土至全部工程按设计要求竣工验收过程中的全部工作,如井巷掘进、支护、水沟、电缆沟、管子沟、地坪、台阶、扶手、设备根底、铺轨、管线敷设、机电设备安装与其他零星工程。
还包括施工过程中一般自然条件影响,如巷道滴水、淋水;平均厚度在0.8m以下,一处冒落体积在20m3以内的局部片帮冒顶;壁后注浆〔不含立井井筒〕;3h以内的临时停水、停电。
凡定额中包括的内容,不得另取井巷工程辅助费。
本定额施工工期中不包括如下内容:1 矿井移交生产时永久设备的联合试运转和试生产。
2 处理因地质原因造成的大冒顶,即平均冒落厚度0.8m以上,一处冒落体积20m3以上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冒顶。
3 工作面预注浆、探放瓦斯、探放水、探煤以与立井井筒壁后注浆。
43h以上停水、停电等。
〔自备电源柴油发电机保证辅助系统的运转〕5发生上述2、3、4种情况,井巷工程不能继续掘进、支护作业时,应按施工组织措施安排编制辅助费补偿费,其计算公式如下:F=D*K*T式中 F-------辅助费补偿费;D-------停工的立井井筒〔砌碹支护〕、斜井与巷道每10m〔硐室100m3〕相应条件的锚喷支护定额基价;T--------停工天数;〔总小时/24=天,指辅助系统运转时间补偿〕K--------进度折算系数,参见表1.0.4。
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费综合定额(2015除税基价)说明(含注)
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费综合定额(2015)总说明说明1.0.1《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费综合定额(2015除税基价)》(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为了深化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9-2013)等规定进行编制的。
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基本建设的井巷工程,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价的依据。
1.0.2本定额按矿井井巷工程量、井巷工程施工工期,以费用分摊的办法制定的每10m井筒、巷道和每100m3硐室的费用定额。
1.0.3本定额为综合成井成巷定额。
工作内容包括从井筒破土至全部工程按设计要求竣工验收过程中的全部工作,如井巷掘进、支护、水沟、电缆沟、管子沟、地坪、台阶、扶手、设备基础、铺轨、管线敷设、机电设备安装及其他零星工程。
还包括施工过程中一般自然条件影响,如巷道滴水、淋水;平均厚度在0.8m以下,一处冒落体积在20m3以内的局部片帮冒顶;壁后注浆(不含立井井筒);3h以内的临时停水、停电。
凡定额中包括的内容,不得另取井巷工程辅助费。
1.0.4本定额施工工期中不包括下列内容:1 矿井移交生产时永久设备的联合试运转和试生产。
2 处理因地质原因造成的大冒顶,即平均冒落厚度0.8m以上,一处冒落体积20m3以上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冒顶。
3 工作面预注浆、探放瓦斯、探放水、探煤以及立井井筒壁后注浆。
4 3h以上停水、停电等。
(自备电源柴油发电机保证辅助系统的运转)5发生上述2、3、4种情况,井巷工程不能继续掘进、支护作业时,应按施工组织措施安排编制辅助费补偿费,其计算公式如下:F=D*K*T式中 F-------辅助费补偿费;D-------停工的立井井筒(砌碹支护)、斜井及巷道每10m(硐室100m3)相应条件的锚喷支护定额基价;T--------停工天数;(总小时/24=天,指辅助系统运转时间补偿)K--------进度折算系数,参见表1.0.4。
安监总厅煤装〔2011〕225号(瓦斯)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装〔2011〕22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以下统称两个文件)已于2011年10月中旬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两个文件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两个文件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学习宣传贯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1.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部署的重要措施。
煤矿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瓦斯治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相继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
两个文件紧密结合当前煤矿瓦斯治理形势,立足于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和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是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精神的重要措施,对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2.是深入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现实需要。
两个文件以《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为依据,以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抽采达标工作为目的,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解决现阶段制约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的关键问题,对于进一步规范瓦斯等级鉴定,推进煤矿瓦斯抽采达标,促进瓦斯抽采利用,开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新局面,全面提升煤矿安全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4282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示范文本)编订: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正式版)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正式版)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一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瓦斯等级鉴定方案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四明山煤业有限公司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山西公信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四明山煤业有限公司瓦斯等级鉴定方案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科学掌握矿井瓦斯涌出规律,提高矿井瓦斯管理的针对性,有效防患各类瓦斯事故的发生,为矿井的安全装备和管理提供了较可靠的依据。
根据《关于开展2013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晋煤瓦发〔2013〕616号文件的要求,山西公信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受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四明山煤业有限公司委托对该矿瓦斯等级进行鉴定。
经现场查看和委托方测定的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矿井基本情况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四明山煤业有限公司井田位于高平市东部姬兴庄村、郭庄村、化壁村、东岭村、南村、北善村和西韩村一带,行政区划属高平市建宁乡和北诗镇管辖,井田东南距高(平)~新(乡)高速公路郝庄出口仅2km,南距董(庄)~建(宁)二级公路仅0.5 km,西距米山铁路集煤站6 km,西距高平市区13km,交通十分便利。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20Mt/a,批准开采3#~15#煤层,井田面积18.6628kM2,该矿为斜井开拓方式,全矿设计布置有3个井筒,主斜井、副斜井进风、回风立井回风。
目前矿井建设期间,井下布置有主斜井掘进工作面、副斜井掘进工作面。
矿井通风方式为压入式式通风,主斜井使用两台型号为FBDN07.1/2×30隔爆型压入式对旋轴流局部通风机,电机功率2×30kW,风量390-650m3/min,一台工作、一台备用。
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通风。
副斜井掘进工作面安装两台型号为FBDN07.1/2×30隔爆型压入式对旋轴流局部通风机,电机功率2×30kW,风量390-650m3/min,一台工作,一台备用。
掘进工作面实行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通风。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为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生产的KJ90NB系统,20012年7月安装,目前运行正常。
二、鉴定依据《关于开展2013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晋煤瓦发〔2013〕616号《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实施办法》晋煤瓦发〔2012〕262号《关于开展2013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晋市煤局瓦字〔2013〕408三、鉴定条件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
瓦斯治理十条禁令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制度禁令
目录第一部分国家安监总局规定1.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1 -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 1 -3.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2 -4.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2 -5.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3 -6.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 4 -7.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 4 -8.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 5 -9.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 5 -第二部分山西省煤炭厅、集团规定10.山西省煤炭厅瓦斯治理“十二条红线”.............................................................................- 7 -11.山西省煤炭厅水害治理“十条规定”.................................................................................- 8 -12.集团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十个严禁”.................................................................................- 9 -13.集团煤矿防治水管理“十个严禁”.................................................................................. - 11 -第三部分公司规定14.公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 - 13 -15.公司安全生产刚性措施....................................................................................................... - 13 -16.通风瓦斯管理十条禁令....................................................................................................... - 17 -17.瓦斯管理“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 18 -18.综合防尘管理十条禁令....................................................................................................... - 21 -19.井下防灭火管理十条禁令................................................................................................... - 22 -20.防治水管理“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 24 -21.煤矿顶板管理二十条措施................................................................................................... - 27 -22.顶板管理“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 33 -23.小绞车安全管理十一条禁令 .............................................................................................. - 37 -24.斜井(巷)轨道运输安全管理十一条禁令 ..................................................................... - 39 -25.皮带运行期间安全管理六条禁令...................................................................................... - 41 -26.防止机械伤害操作十要点................................................................................................... - 41 -27.煤矿井下安全用电“十不准”.......................................................................................... - 42 -28.焊工应遵守的“十不焊割”原则...................................................................................... - 42 -29.容易踏空作业场所安全作业十条规定.............................................................................. - 43 -30.高空高架作业场所作业安全十二条规定.......................................................................... - 45 -31.防止高空坠物、滑坡、塌落伤人的十一条规定............................................................. - 47 -32.立井提升井口(井底)安全管理十条红线 ..................................................................... - 49 -33.井上下各类煤仓、筒仓安全管理十一条规定................................................................. - 51 -34.立井提升系统安全检修作业十三条规定.......................................................................... - 53 -35.矿用防爆无轨胶轮车管理十条禁令.................................................................................. - 56 -36.架空乘人装置管理十六条禁令.......................................................................................... - 58 -37.液化气安全使用十条要求................................................................................................... - 61 -38.厂区内车辆运输十条规定................................................................................................... - 62 -39.水池、水仓和临时排水点安全管理十五条规定............................................................. - 63 -40.油脂(含燃油)安全管理十条禁令.................................................................................. - 66 -41.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十条规定 .............................................................................................. - 67 -42.套丝机安全使用十严禁....................................................................................................... - 69 -43.风镐操作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 - 69 -44.手持式电动砂轮机安全使用十必须.................................................................................. - 70 -45.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 71 -46.氧气、乙炔气气瓶安全使用十条禁令.............................................................................. - 72 -47.地面用电管理安全十六条规定.......................................................................................... - 73 -48.电气作业安全二十条禁令................................................................................................... - 75 -49.起重机械作业十不准........................................................................................................... - 77 -50.进入容器、设备等受限空间安全作业八必须................................................................. - 77 -第一部分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1.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样例5)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样例5)第一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第 1 条为了加强矿井瓦斯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 2 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由总工程师编制,报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鉴定结果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 3 条矿井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1)鉴定工作在矿井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
(2)鉴定时间,每年 7 月的上、中、下旬各取 l 天(间隔l0 天)的三班进行,特殊情况经上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可推迟到 8 月。
(3)测点布置:测点分别设在矿井、一翼、水平、采区、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中;掘进工作面测点设在所有煤巷、半煤岩巷,岩巷每一采区至少选 1 个不同岩层的巷道。
(4)以测点的上、中、下旬瓦斯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的最大值为定级值。
(5)瓦斯等级确定。
①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 10m 3 /t,为低瓦斯矿井。
②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10m 3 /t 为高瓦斯矿井。
③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④在正常生产条件下(采区、工作面的回采产量不低于该区域设计产量的 60%),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10m 3 /t 的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该区域定为高瓦斯区。
第 4 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要求:(1)6 月上旬做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报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6 月底以前做好鉴定准备工作,7 月份进行矿井瓦斯等级测定。
8 月底以前进行瓦斯鉴定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
(2)每一测点分别测定风量、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气压、温度等原始数据。
(3)每班的测定工作应当选择在生产正常时进行。
(4)测点可选在测风站内,也可选在断面规整且无杂物的一段平直巷道。
(5)检测仪表应经过计量检定,测量方法和次数应符合操作规程规定。
第 5 条编制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矿井概况,包括目前的采掘布局和鉴定月的采掘工作面安排情况。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题库
市煤炭局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试题库一、填空题(一)矿井基本概况1、矿井设计生产能力( )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万吨/年.2、可采煤层(),主采煤层(),各煤层平均厚度为( )。
煤种为().为( )(瓦斯、高瓦斯、瓦斯异常)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 ),煤尘爆炸指数( ),煤层( )(容易自燃、自燃、不自燃),自燃发火周期()天。
矿井最大涌水量(),正常涌水量(),最大排水能力()。
3、矿井存在的主要隐患类型()(水、火、瓦斯、顶板、冲击地压)。
4、矿井采用( )开拓方式,主井标高(),副井标高( ),主井深度( ),副井深度()。
采用()式通风方式,( )井进风,( )井回风。
5、矿井现有( )个水平,分别为( )。
矿井采用()采煤工艺。
现有()个采区,分别为( )。
2013年共布置()个采煤工作面,分别为(),其中综采放顶煤工作面为(),综采工作面为(),高档普采工作面为( ),炮采工作面为();()个掘进工作面,分别为(),其中( )工作面为炮掘工作面,()工作面为综掘工作面.注:不存在的在括- 1 -号内填写“无”。
(二)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1、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是( )、()、().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 )、()、()、( )、( )、( )。
答: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
3、我省煤矿“六大系统”最后完成的时限是( ).答:2013年6月底前。
4、煤矿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是()、()、( )、( )。
答: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5、煤矿水害防治的五字措施是()、( )、( )、()、()。
答:《煤矿防治水规定》五项措施是“防、堵、疏、排、截”。
6、煤矿企业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 ).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是().答: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7、国务院446号令是哪部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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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一年十月十四日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法规草案、规章、标准。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汇总情况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瓦斯矿井。
第八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二)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三)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第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高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第十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矿井为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三)矿井各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3m3/min;(四)矿井各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5m3/min。
第十一条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
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矿井(以下统称非突出矿井)。
第十二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依据地质勘探资料、同一矿区的地质资料和相邻矿井相关资料等,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在可研报告中表述清楚。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性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按突出煤层管理。
第十三条瓦斯矿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一)新建矿井建设完成的;(二)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提高的;(三)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完成的;(四)开采新水平或新煤层的;(五)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的。
第十四条瓦斯矿井生产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企业应当立即认定该矿井为高瓦斯矿井,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矿井瓦斯等级。
第十五条非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该煤层应当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采掘过程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0.74MPa以上的。
第十六条矿井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可以直接申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认定为突出矿井;不直接申请认定的,应当在确定煤层按照突出管理之日起半年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
第十七条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分析确定为突出事故的,应当直接认定该煤层为突出煤层、该矿井为突出矿井。
第三章鉴定管理第十八条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鉴定机构承担。
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炭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具体办法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十九条用于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或者测定的所有仪器仪表应保证状态完好、测值准确,计量仪器仪表应在其计量检定证的有效期内使用。
第二十条煤矿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时,应与鉴定机构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鉴定对象、内容、范围等。
鉴定矿井与鉴定机构应当密切配合,提供的鉴定基础资料、数据等必须真实、完整、可靠。
鉴定机构应当自鉴定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内完成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的鉴定工作、120天内完成突出矿井鉴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规则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矿井应当建立瓦斯鉴定档案,妥善保存鉴定过程中的原始资料。
鉴定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瓦斯鉴定资质,不得将所承担的瓦斯鉴定工作转包或者分包。
第二十二条鉴定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具备鉴定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从事瓦斯鉴定活动,不得泄露被鉴定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鉴定报告应当有被鉴定矿井名称、鉴定机构名称、鉴定日期以及鉴定负责人、审核人和授权签字人的签字,加盖鉴定机构公章或者鉴定专用章,并附鉴定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将有按照突出管理煤层的矿井鉴定为非突出矿井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鉴定程序、方法、报告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矿井名称、鉴定结果、鉴定机构等与鉴定有关信息应当全部公开,接受监督。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省(区、市)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电子档案和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安全检查和监察活动中,发现矿井瓦斯的实际情况明显高出矿井瓦斯等级的,应当责令矿井立即重新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第四章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第二十七条鉴定开始前应当编制鉴定工作方案,做好仪器准备、人员组织和分工、计划测定路线等。
第二十八条鉴定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在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且在矿井正常生产时进行。
第二十九条参数测定工作应当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1天(间隔不少于7天),每天分3个班(或4个班)、每班3次进行。
第三十条鉴定工作应当准确测定风量、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及温度、气压等参数,统计井下瓦斯抽采量、月产煤量,全面收集煤层瓦斯压力、动力现象及预兆、瓦斯喷出、邻近矿井瓦斯等级等资料。
鉴定实测数据与最近6个月以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通风报表和产量报表数据相差超过10%的,应当分析原因,必要时应当重新测定。
第三十一条测点应当布置在进、回风巷测风站(包括主通风机风硐)内,如无测风站,则选取断面规整且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作测点。
每一测定班应当在同一时间段的正常生产时间进行。
第三十二条绝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等分别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计算,计算方法见附录B,测定的基础数据和汇总表可参照附录E的格式填写。
第三十三条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鉴定报告应采用统一的表格格式,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统一要求或统一制作(可参考附录E格式),但鉴定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矿井基本情况;(二)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基础数据表;(三)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报告表;(四)标注有测定地点的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五)矿井瓦斯来源分析;(六)最近5年内的矿井煤尘爆炸性鉴定、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情况及瓦斯爆炸、自然发火情况;(七)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情况及瓦斯(二氧化碳)喷出情况;(八)鉴定月份生产状况及鉴定结果简要分析或说明;(九)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审批表。
第五章突出矿井的鉴定第三十四条煤层初次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煤矿应当保留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现场,及时检测瓦斯动力现象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风量及其变化等情况,并委托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
第三十五条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派3名以上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1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进行现场勘测并核实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煤层以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为主要依据进行鉴定的,应当将现场勘测情况与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进行对比,当瓦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附录C中的特征时,该瓦斯动力现象为煤与瓦斯突出。
依据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以反映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实测指标为鉴定依据。
第三十七条采用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应当将实际测定的煤层瓦斯压力、煤的坚固性系数、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作为鉴定依据。
全部指标均处于表1所示临界值范围的,确定为突出煤层;打钻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等突出预兆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表1 判定煤层突出危险性单项指标的临界值及范围判定指标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Δp 煤的坚固性系数f 煤层瓦斯压力p/MPa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及范围Ⅲ、Ⅳ、Ⅴ≥10 ≤0.5 ≥0.74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未完全达到上述指标的,测点范围内的煤层突出危险性由鉴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当f≤0.3、p≥0.74MPa,或0.3<f≤0.5、p≥1.0MPa,或0.5<f≤0.8、p≥1.50MPa,或p≥2.0MPa的,一般确定为突出煤层;认定为非突出煤层的范围和需要重新鉴定的条件,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或者说明。
当鉴定结果认定为非突出煤层时,采掘工程进入原鉴定报告圈定的范围以外,或者矿井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采深增加超过50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测定参数进行鉴定。
第三十八条采用第三十七条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突出危险性指标数据应当为实际测定数据;(二)指标测定或者采取煤样地点应当能有效代表待鉴定范围的突出危险性,测点应按照不同的地质单元分别布置,测点分布和数量根据煤层范围大小、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等确定,但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测点不应少于2个,沿倾向不应少于3个,并应在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布置有测点;(三)各指标值取鉴定煤层各测点的最高煤层破坏类型、软分层煤的最小坚固性系数、最大瓦斯放散初速度和最大瓦斯压力值;(四)所有指标测试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测试仪器仪表应保证在其检定有效期内使用,相关材料的性能、型号和有效期等应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