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思维、经济思维、逻辑与权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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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思维、经济思维、逻辑与权谋之术屈原说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他求索的是人生之道路,国家之命运。我们求索的是什么呢?人生在世,很多人都明珠蒙尘,风雨如晦,懵懵懂懂,就在世俗生活中劳烦而过,即使已经功成名就之人,多少人有认真去探寻内心了。华中科技大学张培刚教授晚年的对联:上联为:认真但不能太认真,应适时而止;下联为:看透岂可以全看透,须有所作为。
这就是一种人生感悟与人生态度,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内省。我们是否也该内省自己了?最近难得看影评《后会无期》,韩寒有佳句无佳章,但是作为同龄人的他,至今能够对社会、对个人进行思考反思,并偶有灵感,亦颇为难得。该电影中有句对白,小孩才分对错,成年人只分利弊。这句话,不同人生阶段都有不同认识,但是通过自己几年来的思考与法律实践,颇为认同。在法律人的思维世界中,同样是如此分析,律师做案件,从维护当事人利益角度来看,首要分析就是利弊分析,而不是对错分析。先有权衡利弊,才有对错之分。而从国家立法层面来说,同样如此。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思想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维护利益的工具,而西方后现代法律思想家则承认了法律的经济学分析。在多年学习思考过程中,笔者对法律形成了自己一个深刻的理解,法律就是利益之衡平,这句话没有对错,只有利弊,对错的判断标准就是利弊。从立法层面,是对整个国家、社会、个人的一个利益平衡,所谓利益不仅仅是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从司法实践角度,律师同样在法律规则下做利益平衡分析,法官在判决书中也
是利益平衡,而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填补法律漏洞最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论之一就是利益衡平之法,正如英国衡平法的发展历史一样。人们都说美国法律人思维开阔,上可经邦纬国,下可为民谋权,而笔者总感觉中国法律人接受的法律教育以及司法实践工作,总是在细节中打转,总是在已经有的法律规则中去探寻,去填补漏洞,说的高深一点叫玩转规则,大陆法系法律人是否都存在这个缺陷了。因笔者同样喜欢经济、历史、哲学,在阅读过程中清晰理解到,哲学家从形而上角度去探索人与内心\人与自然,历史学家从古今中外之苍茫往事去发现人类之归属,而经济学人通过对社会运行规律去发现经济发展至奥妙。在这些学科领域,都有各自的思维乐趣与妙用,特别是经济学思维,经济学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之帝王之学,正如中国古代之儒家学术一样,成为济世经邦之学。是否法律人的思维太过狭隘,还是正如某著名法学家所述,“法学没有自己的理论根基”。或者如笔者所感悟:法律不能自证,即法律不能自己证明自己是正确的。所有法学研究或者法律实践工作都需要从他处寻找理论依据。而中国古代的法律学人即法家是否也存在这个缺陷了。古代之法家并没有陷入到这个误区之中来,因为中国古代法家为权谋之术。
前期阅读战国策之策论,战国纵横家,合纵连横,纵横捭阖,以一己之力,救国之危难,正是权谋之术矣。律师思维、经济思维、逻辑与权谋之术。什么是律师思维,经济思维为何?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逻辑是什么?是语言的逻辑还是这个世界客观规律的逻辑,还是利益平衡的逻辑,还是人通过语言将这个世界客观规律表述出来,
而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通过严密的语言逻辑分析和表述,澄清利弊,达成共识,而这个过程是否就是权谋之术了。这个题目高深莫测,如果要论述这个题目可以有太多的思考路径去行走,而且最终会有不同的展现。而笔者在此只是论述他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这是作为喜欢学术研究之人惯用方法。但是如果作为社会作家,也许能够写出更加精彩的篇章,运用经济思维、律师思维,在严密的逻辑思维推断下,合纵连横,实现权谋之术,从这个角度去述说一个精彩的故事或完美的案例,笔者不具备这样的经历。只能从自己长期学习思考过程中,作为旁观者去观察、去判断和分析。
律师思维总是喜欢对一件事件,一个细微的生活细节,一个完整的案件或者一个涉及到利益群体的事件去做规则分析,这个行为合法吗,这个案件能胜诉吗,这个规则对这个利益群体有利吗?不管如何,他这个思维过程总是有一个逻辑三段论在里面打转。正所谓身在樊笼里,何处得自由?——(律师思维已经逐步陷入到道与器之中的器矣,道、器有高下之别)。而经济学思维了,它应该是观察、分析、总结,再观察,再总结,这正是一个归纳分析法的过程,并伴随利弊的判断过程,其最终目的在于结论是否能够提高社会生产力,是否能够增加社会生产总价值。英国边沁的功利主义分析方法,对价值判断和对利益的定义不是金钱,而是对人的需求的满足。而在这个逻辑分析过程中,经济学思维渗透了人类社会各个领域,通过总结规律,发现规律,利用规律,提高利益产出,从国家角度,从个人角度.而这个过程中,上到国家统治者,下到平民百姓都有一个潜在的思想意识
在里面流淌。
律师思维与经济思维有内在联系吗?他们是割裂开来的,完全走向了不同的道路和方向,他们在本质有相同之处吗?实际上他们应该是有内在联系的,他们都是人类思维的过程,有规则思维和利益衡平在里面。律师思维的规则是法律规则和社会潜在规则,经济思维则是是社会潜在规则以及人类历史规律开展,但是经济思维更进了一步,他同时要发现潜在规则,并调动整个力量去利用规则和改变规则,实现一个渐变的过程。当然律师思维或者法律思维在一定程度上也具备这种特质,法学理论家会对整个社会存在的规则进行利弊分析,最终也会提出规则变革要求。但是二者之间还是有难以实现协同,他们所观察的对象,最终目的所指向的对象完全不同。返回过来,我们再次陈述二者之联系,那我们落脚到逻辑这个领域。首先可以肯定,人类的思维包括想象思维和逻辑思维。想象思维有一个创造的过程,而逻辑思维则是一个推理过程,想象思维是创造(敏感、想象力、新生),逻辑思维是证明(规律、规则、正确与错误)。而律师思维与经济思维则同样大量的运用逻辑思维过程。逻辑思维主要有演绎推理和归纳分析两个思维过程,在律师思维与经济思维过程中,这两个方法可以说都会穿插运用。
而两者在思维过程中,个人认为有两个基本点,那就是规则与利弊。在规则与利弊的衡平分析过程中,以及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权谋之术,权谋之术当然也是规则与利弊的分析与运用。权谋分阴谋与阳谋.阳谋为上上之策,阴谋为下下之策. <“所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