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付结算纠纷案例解析选编
支付结算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被告: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由:支付结算纠纷二、案件背景张某在某商业银行开设有个人储蓄账户,并在此银行办理了网上银行服务。
2019年5月,张某通过网上银行向其客户李某支付货款人民币10万元。
由于操作失误,张某将款项划拨至了错误账户,即被告某商业银行的内部账户。
张某立即发现错误,并联系银行请求撤销该笔交易。
然而,银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张某的请求,导致张某的资金长时间被冻结,给其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某商业银行是否应承担因错误划拨资金给原告张某造成的损失;2. 被告某商业银行是否违反了支付结算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件事实1. 2019年5月,张某通过网上银行向李某支付货款人民币10万元,划拨至李某账户;2. 由于张某操作失误,将款项划拨至被告某商业银行的内部账户;3. 张某发现错误后,立即联系银行请求撤销该笔交易,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4. 被告某商业银行在收到张某的请求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导致张某的资金长时间被冻结;5. 张某的经营因此受到严重影响,包括订单流失、客户信任度下降等。
五、法院判决1. 被告某商业银行赔偿原告张某因错误划拨资金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2. 被告某商业银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支付结算规定,确保支付结算的安全、准确、及时。
”3.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二条:“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应当确保支付结算的安全、准确、及时,对因银行原因造成的错误支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某商业银行作为支付结算服务提供者,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未能确保支付结算的安全、准确、及时,导致原告张某的资金被错误划拨,给张某的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支付结算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乙公司支付50%的预付款,剩余50%的货款在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的预付款。
然而,在货物验收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拒绝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乙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甲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3. 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
三、法律分析1. 关于货物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关于甲公司的支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的预付款,履行了部分支付义务。
然而,由于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3. 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法律判银行赔钱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银行业务日益繁多,银行作为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其服务质量和操作规范性备受关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银行仍会出现错误操作导致客户损失的情况。
本文将以一起银行错误操作导致客户损失的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法律判银行赔偿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张某,男性,35岁,某公司职员被告:某商业银行案由:合同纠纷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张某在某商业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并存入人民币5万元。
同年8月,张某在银行网点办理转账业务,将5万元转入其配偶的账户。
然而,由于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张某的实际转账金额为0元。
张某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与银行沟通,要求银行纠正错误。
但银行以系统故障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张某遂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无异议,但就责任承担存在争议。
被告银行辩称,由于系统故障导致张某转账金额错误,并非人为故意为之,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张某则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提供者,有义务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其错误操作导致其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提供者,在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张某转账金额错误,属于银行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张某经济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张某经济损失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评析本案中,银行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客户损失,最终被判赔偿,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评析:1. 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提供者,有义务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客户资金损失,属于银行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行为。
银行常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多样化,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银行常见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银行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防范和应对这些风险。
二、案例一:银行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情简介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乙银行向甲公司发出催收通知。
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偿还贷款。
乙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二)案例分析1. 贷款合同效力: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贷款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构成违约。
3. 追偿方式:乙银行可要求甲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并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三)防范措施1. 严格审查借款人资质:银行在发放贷款前,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
2. 完善贷款合同条款:贷款合同中应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避免纠纷。
3. 加强贷后管理: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的贷后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风险。
三、案例二: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误导(一)案情简介丙银行销售一款名为“稳赢宝”的理财产品,宣传该产品收益稳定,风险较低。
丁客户购买该产品后,发现实际收益与宣传不符,且存在较高风险。
丁客户认为丙银行存在销售误导,要求丙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1. 销售误导认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丙银行宣传的理财产品收益与实际收益存在较大差异,构成销售误导。
2. 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工商银行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工商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5月签订一份《贷款合同》,甲方向乙方申请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4.35%。
合同约定,甲方应于2018年11月1日前向乙方支付全部本金及利息。
然而,甲方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甲方是否构成违约?2. 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甲方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甲方构成违约。
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甲方应于2018年11月1日前支付全部本金及利息。
然而,甲方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2. 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甲方应按时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乙方在甲方违约后,并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甲方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甲方违约行为持续。
因此,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 甲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甲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支付逾期利息:甲方应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
(2)承担违约金: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
(3)赔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方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
乙方在甲方违约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甲方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甲方违约行为持续。
因此,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如未及时采取催收措施。
因此,乙方应承担一定责任,即督促甲方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部分损失。
本案中,法院判决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该判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一定的警示作用,提醒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遵守约定。
五、启示1. 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合法。
2. 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案例集(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某公司与银行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向供应商购买了一批货物,双方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
某公司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汇票交付给供应商。
然而,在汇票到期日,供应商发现某公司并未足额支付票款,导致其无法向银行兑现汇票。
供应商遂将某公司及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票款,并要求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银行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
某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票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未按约定兑付票款,亦构成违约,应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票款,并判决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拒绝兑付票款。
本案中,某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票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未按约定兑付票款,亦构成违约,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例二:某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支付结算协议纠纷案案情简介:某企业与银行签订了一份支付结算协议,约定企业每月向银行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然而,在支付过程中,企业认为银行收取的手续费过高,遂拒绝支付。
银行以企业未履行支付结算协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支付手续费。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支付结算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
企业未按约定支付手续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手续费。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支付结算协议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某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支付结算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
企业未按约定支付手续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支付结算案例分析
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
(1)银行严重违反了以商品交易为基础而签发银行 承兑汇票的规定。有关规定要求银行承兑汇票的出 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①与承兑 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②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 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本案中的A企业并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
(2)西城区办事处的会计分录:
借:吸收活期存款 兴隆公司户 50,000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50,000
17
案例分析一
A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一百公司)售货给 一持有日本某商务公司驻A市代表处(下称代表处)印鉴 的中国银行1—151560号空白转账支票的女士 因一百公司将其中金额中“万”字错写成“仨”字,于次 日到银行转账时,银行以账户不符为由退回支票。 一百公司凭支票上的印鉴要求代表处偿付货款,代表处以 该支票已作废为由拒绝支付,一百公司遂于1997年10月6 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调查,该空白转账支票系 代表处因报关所需开具,后遗失而被该女士拾得并冒用购 物。 请问:该案中代表处应承担何责任,为什么?
16
支票的会计实务
【例】工商行新街口办事处收到开户单位美华 正艺品厂送交的支票和两联送款单,金额 50,000元,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帐,并提出交换。 该支票的签发人是在西城区办事处开户的兴隆 贸易公司。当日退票时间过后,办理转帐手续。 (1)新街口办事处的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吸收活期存款 50,000 美华工艺品厂 50,000
借:应解汇理手续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 贴现率÷30)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转账的会计分录:
借: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户或银行承兑汇票户 贷:利息收入 贴现利息收入户 活期存款 贴现申请人户
支付结算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系某市一家小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019年5月,张先生在办理一笔对外支付业务时,由于操作失误,将原本应支付给供应商的10万元款项错误地支付给了其个人账户。
随后,张先生意识到错误,立即联系银行请求撤销该笔交易。
然而,银行在审核过程中认为张先生的请求不符合撤销条件,拒绝了他的撤销请求。
张先生遂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撤销该笔交易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先生是否具备撤销该笔交易的条件;2. 银行在处理张先生撤销请求时是否存在过错;3. 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关于张先生是否具备撤销该笔交易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支付结算的约定不明确,又不能按照交易习惯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一)支付定金或者预付款的,定金或者预付款应当返还;(二)支付部分款项的,未支付的款项应当返还;(三)支付全部款项的,应当返还全部款项。
”结合本案,张先生在支付款项时并未明确指定收款人,因此其具备撤销该笔交易的条件。
2. 关于银行在处理张先生撤销请求时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银行作为支付结算服务的提供者,在处理客户撤销请求时应当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
然而,在本案中,银行在接到张先生的撤销请求后,未进行充分调查和核实,即以“不符合撤销条件”为由拒绝张先生的请求,存在过错。
3. 关于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由于银行在处理张先生撤销请求时存在过错,导致张先生遭受了经济损失,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驳回张先生要求银行撤销该笔交易的诉讼请求;2. 银行赔偿张先生因该笔交易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 银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支付结算法律关系,对支付结算业务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深入剖析。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本案中,法院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张先生具备撤销该笔交易的条件。
银行不当得利的经典案例
银行不当得利的经典案例一、案例概述本案例涉及一起银行不当得利纠纷。
某客户在银行办理了一笔大额转账业务,由于银行操作失误,导致该客户的账户被错误地划入了巨额资金。
随后,银行与客户之间就这笔资金的归属问题产生了争议。
二、案例背景在当今经济社会,银行业务日益繁忙,不当得利纠纷时有发生。
这起案例的发生,既暴露出银行在业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也反映出客户与银行之间在资金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
三、不当得利情况根据客户提供的证据和银行记录,这起不当得利纠纷的具体情况如下:客户原本应收到一笔10万元的转账,但银行操作失误,将100万元转入了该客户的账户。
客户在发现账户资金异常后,立即联系了银行,但双方就资金归属问题产生了分歧。
四、案例经过1.客户在收到转账通知后,发现资金异常,立即与银行客服联系,并提交了查询请求。
2.银行客服查询后确认了客户的账户被错误地划入了100万元,并向客户致歉。
3.客户要求银行立即返还多余的90万元,但银行以需要时间核实为由拒绝。
4.客户多次与银行交涉,并提出投诉,要求银行立即返还资金。
5.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客户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五、案例结果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银行应立即返还客户多得的90万元,并赔偿客户的诉讼费用。
银行服从判决,并为客户办理了退款手续。
同时,银行也针对此次事件进行了内部整改,加强了员工培训和业务管理。
六、案例反思这起案例的发生,提醒我们银行业务操作的严谨性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重要性。
对于银行来说,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素质,确保每一笔交易的准确性是至关重要的。
同时,客户也要时刻关注自己的账户动态,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在资金交易过程中,客户和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
银行应更加透明地向客户展示每一笔交易的具体信息,以便客户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
七、案例教训这起案例给我们的教训是:在银行业务操作中,应高度重视每一个细节,确保每一笔交易的准确无误。
银行支付结算纠纷案例选编
银行支付结算纠纷案例选编案例一:信用卡支付纠纷某客户先前在一家银行申请了信用卡,并且使用该信用卡进行了一笔线上购物。
然而,该客户在购物后发现信用卡账单上出现了一笔未经授权的交易。
客户随即向银行进行投诉,并要求取消该交易并恢复账单余额。
银行根据客户的投诉进行了调查,并发现该交易确实是一笔未经客户授权的交易。
银行对该客户的账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该交易,并将账户余额修正为正确的金额,并向客户致以诚挚的歉意。
同时,银行也对账户系统的安全性进行了进一步的加强和改进,以避免再发生类似事件。
案例二:转账错误某客户在进行一笔转账时,误将对方账户的后五位数字输入错误,导致错误地将金额转入了其他人的账户。
客户意识到该错误后,立即联系了银行,并要求银行帮助找回转账款项。
银行收到客户的投诉后,启动了内部程序以解决该问题。
银行联系了接收转账的账户持有人,并就返还款项进行协商。
在与账户持有人达成一致后,银行迅速将款项转回了原客户的账户中,并向客户表达了诚挚的歉意。
案例三:网银盗窃某客户发现自己的网银账户被盗,并且账户内的大量资金被转移走。
该客户立即与银行联系,并要求银行协助追回被盗的款项。
银行迅速响应并开展了调查工作。
经过调查,银行发现是该客户的账户密码被破解后,盗窃者进行了非法操作。
银行立即冻结了被盗的资金,并配合警方进行进一步调查。
经过调查和努力,银行成功追回了被盗的款项,并将资金返还给了受害客户。
针对这一事件,银行进一步加强了网络安全措施,并向客户提供了更加安全的网银服务。
同时,银行也展开了对所有账户的安全检查,以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
结语:银行支付结算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对于这些纠纷,银行应该积极响应客户的投诉,并尽快解决问题。
通过解决纠纷,银行不仅能够维护客户权益,也能提升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度。
同时,银行在处理纠纷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系统和安全措施的监管,以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
银行纠纷案例
银行纠纷案例
银行纠纷案例是指在银行业务中出现的纠纷事件,可能涉及客户与银行之间的
资金往来、合同履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下面将介绍一个真实的银行纠纷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该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和解决方法。
某客户在某银行开设了一笔定期存款,存款期限为一年,存款利率为4%。
然
而在到期取款时,客户发现银行未按约定支付利息,而是以3%的利率结算了利息。
客户认为银行存在违约行为,要求银行支付差额利息,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在此案例中,客户与银行之间发生了利息支付纠纷。
首先,客户可通过向银行
提供相关的存款证明和合同等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
其次,银行应对客户的投诉进行认真核实,并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主动承担责任,支付差额利息并赔偿客户的损失。
最后,双方可协商达成和解协议,避免进一步扩大纠纷。
在处理银行纠纷案例时,客户可以选择通过银行客服渠道进行投诉,或者向银
行监管机构投诉。
同时,也可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银行在接到客户投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客户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双方需保持理性,避免情绪化的行为,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
总之,银行纠纷案例需要客户和银行双方以理性和合法的方式进行处理。
客户
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银行应积极主动地解决客户的问题,避免因小失大。
双方可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为大家在面对银行纠纷时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银行工作中的解决纠纷和处理风险案例
银行工作中的解决纠纷和处理风险案例在银行工作中,解决纠纷和处理风险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与众多客户进行交易和业务往来,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和风险。
本文将通过几个案例,探讨银行工作中解决纠纷和处理风险的方法和策略。
案例一:信用卡纠纷小明是一位信用卡持卡人,最近收到一笔未经授权的消费记录,金额高达5000元。
他立即联系银行客服,要求对此事进行调查和解决。
银行客服在核实小明的身份和账户信息后,向他解释了可能的原因,并表示会尽快处理。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银行发现是一家网购平台的安全漏洞导致小明的信用卡信息被盗用。
银行迅速冻结了小明的账户,并退还了被盗金额。
在此过程中,银行及时响应客户的投诉,并采取了有效措施解决问题,保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贷款风险处理小张是一位创业者,急需资金扩大生意。
他向银行申请了一笔商业贷款,但由于经营状况不佳,银行担心他无法按时还款,拒绝了他的申请。
小张对此感到非常沮丧,但他并没有放弃。
他找到了一位专业的财务顾问,重新规划了他的商业计划,并提供了更多的担保措施。
在与银行进行多次沟通和协商后,小张最终获得了贷款,并成功扩大了生意。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处理贷款风险时,银行需要权衡各种因素,并与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以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
案例三:投资争议解决小李是一位投资者,他在银行购买了一只基金产品。
然而,该基金在一段时间内表现不佳,导致小李的投资损失较大。
小李对银行的销售人员提出了投诉,并要求退还损失。
银行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了调查,并对销售人员进行了内部培训。
在与小李进行多次沟通和协商后,银行决定向小李提供一定的补偿,并帮助他重新选择更适合的投资产品。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银行在处理投资争议时,需要认真对待客户的投诉,并采取积极的解决措施,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银行工作中解决纠纷和处理风险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及时响应客户的投诉和问题。
银行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系某银行客户,于2019年1月在该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
张三在日常生活中一直妥善保管该借记卡,并设置了密码。
然而,在2019年4月,张三在查看银行账户时发现,其账户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他人盗刷,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张三立即报警,并将该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银行是否应当承担借记卡盗刷的法律责任?2. 银行是否应当赔偿张三的损失?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作为借记卡的发卡机构,在办理借记卡业务过程中,有义务对持卡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障账户安全。
本案中,银行在办理借记卡时,已对张三的身份进行了核实,并要求张三设置了密码。
但银行在发卡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账户安全,导致张三的账户被他人盗刷。
因此,银行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过错。
关于银行是否应当承担借记卡盗刷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银行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张三的账户被他人盗刷,给张三造成了损失。
因此,银行应当承担借记卡盗刷的法律责任。
关于银行是否应当赔偿张三的损失,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银行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过错,导致张三的账户被他人盗刷,给张三造成了损失。
因此,银行应当赔偿张三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银行在借记卡业务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及违约责任问题。
以下对本案进行分析:1. 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银行在办理借记卡业务过程中,有义务对持卡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障账户安全。
本案中,银行在办理借记卡时,已对张三的身份进行了核实,并要求张三设置了密码。
然而,银行在发卡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账户安全,导致张三的账户被他人盗刷。
银行法案例分析
(二)存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4、李某长期以来一直在本市某 银行储蓄所开户存款,储 蓄所工作人员也经常上门服务,开展储蓄业务。96年的3 月14日,储蓄所工作人员登门收款时,分别在李某的存折 上填写三笔存款,两笔8000元,1笔14300元。在3月16日, 该所工作人员对帐时发现前日给李某多记存款8000元,就 找李某及其家属说明情况,要求将李某存折上的存款减去 8000元,但双方协商未果。19日,储蓄所工作人员将李某 的存折要回,并在上面注:“冲去3月14日存款8000元。” 同时,将李某的存款余额231579元改为223579元,并将该 存折加盖了“附件”章收回,更换了新存折。对此,李某 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银行对客户的保护义务
7、彭先生是某银行的VIP客户,2006年2月 16日上午10时左右,他到一银行支行存钱, 将车停在银行门口的停车位上(距离门口3米 左右,门外当时有一名保安),随后彭先生 就离车去银行里面存钱,大约两三分钟之 后存完钱刚要离开柜台,只见保安神情慌 张地跑进来朝本人大声呼喊,说车玻璃被 砸。彭先生出门一看,车右前窗已经被敲 毁,车内1.8万元钱被抢走。遗憾的是,当 时保安无动于衷,未作追赶
(三)银行对客户的保护义务
营业厅内存款遭抢
6、昆明关上银行劫案一审:储户被打死银 行赔13万。法官认为:被告银行对被害人的 死亡不具有主观过错;但是,银行营业厅 属于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为客户提供金融 业务服务的营业场所,对办理存储业务的 交易客户的合法的人身及财产权益,负有 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四) 一般存单纠纷
8、张大娘持一到期存单取钱时,储蓄所发现 存单上电脑清晰地填写了“50000元”,同时, 该存单大写金额栏却为“伍仟元”。储蓄 所认为:在处理票据大小写差错中,常以大写 数字为准,只肯付老大娘"伍仟元"本息.
支付结算案件管理及典型案例分析
一、会计操作风险管理概论
3、分类 (1)人员 (2)流程 (3)IT技术 (4)外部欺诈
重大操作风险事件
序号 1 2 3 4 抢劫银行或运钞车事件,涉枪、爆炸、纵火事件 盗窃现金10万元以上的事件 诈骗银行或其他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的事件
内容
造成银行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的事件,造成银行密押、重要印章丢失的事件
系统漏洞冲帐无授权查询冻结扣划资金扣划查询冻结扣划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一览表单位名称查询冻结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个人人民法院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有权税务机关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海关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有权人民检察院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无权无权公安机关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无权无权国家安全机关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无权无权军队武警保卫部门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无权无权监狱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无权无权海关缉私部门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无权无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无权无权人民银行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无权无权监察机关有权有权无权无权无权无权审计机关有权有权无权无权无权无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有权无权无权无权无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有权无权无权无权无权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无权无权无权无权无权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无权无权无权无权无权查询冻结扣划严格执行查冻扣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执法人员证件防范不法分子诈骗
加强操作风险管理十三条措施
十三、迅速改进科技信息系统,提高通 过技术手段防范操作风险的能力,支持 各类管理信息的适时、准确生成,为业 务操作复核和稽核部门的稽查提供坚实 基础。
二、会计业务风险管理及案例分析
根据银监会分析报告的表明,90%以上的案件 都是没有严格执行相应的规章制度而造成的。 如:管理层执行制度意识淡漠,对违规、越权、 逆程序操作见怪不怪、习以为常;一些银行员 工原则性差,或违规操作,或以人情代替制度、 以关系代替规章,“熟人文化”大行其道,使 得不法分子轻易突破银行管控防线。近年来, 案件发案情况严重,每年均在7000起以上,涉 案金额近百亿元。
结算法律制度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在2010年至2015年间,因市场环境变化、信贷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部分贷款形成不良。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银行决定对一批不良贷款进行处置。
在处置过程中,银行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方产生了纠纷,涉及结算法律制度的应用问题。
本案例将围绕这一纠纷,分析结算法律制度在不良贷款处置中的应用。
二、案例描述1. 贷款情况2010年,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一笔1000万元的贷款,期限为5年。
甲公司用于该笔贷款的资金主要用于扩大生产规模。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甲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截至2015年,甲公司尚欠银行贷款本金800万元,利息100万元。
2. 处置过程为了处置该笔不良贷款,银行采取了以下措施:(1)与甲公司协商,要求其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对甲公司进行催收,包括发送催收函、电话催收、上门催收等;(3)对甲公司进行资产调查,了解其资产状况,为可能的诉讼做准备。
3. 纠纷产生在处置过程中,甲公司认为银行存在以下问题:(1)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其经营状况恶化;(2)银行在催收过程中采取的手段过于激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担相应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贷款发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贷款发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诚实信用原则:银行应如实告知借款人贷款条件、利率、还款方式等;(3)平等自愿原则:贷款双方应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贷款协议。
在本案例中,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问题:(1)未充分了解甲公司经营状况,导致贷款风险控制不力;(2)未向甲公司如实告知贷款条件,可能存在欺诈行为。
2. 催收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在催收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催收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诚信原则:银行应尊重借款人合法权益,避免采取过激手段;(3)平等自愿原则:催收双方应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还款协议。
银行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某市一家民营企业老板。
2018年,李某因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向某银行申请了一笔100万元的贷款。
双方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4.5%,李某应在每月的20日前偿还当月本息。
在贷款期间,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但在2019年6月,由于企业经营不善,李某的资金链出现断裂,导致其无力按时偿还贷款。
某银行在多次催收无果后,于2019年9月向李某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在15日内偿还全部贷款及逾期利息。
然而,李某依然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2019年10月,某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贷款本金100万元、逾期利息及律师代理费。
李某在收到起诉状后,提出了答辩状,认为自己无力偿还全部贷款,请求法院判决其分期偿还。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是否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2. 某银行是否已尽到催收义务;3. 李某应否承担逾期利息及律师代理费。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已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
然而,由于企业经营不善,导致其资金链断裂,无力按时偿还贷款。
在此情况下,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某银行是否已尽到催收义务,法院认为,某银行在多次催收无果后,向李某发出律师函,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某银行已尽到催收义务。
关于李某应否承担逾期利息及律师代理费,法院认为,李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应承担逾期利息及律师代理费。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应立即偿还某银行贷款本金100万元;2. 李某应支付逾期利息及律师代理费;3. 案件受理费由李某承担。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银行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较多。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合同违约责任:本案中,李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银行常见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
本文将分析银行常见的法律纠纷案例,旨在帮助银行从业人员了解法律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二、案例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情简介某银行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用于企业经营。
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银行支付了首期借款。
然而,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二)法律分析1. 借款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订立合同的方式履行;(二)不能按照订立合同的方式履行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 本案中银行胜诉的可能性(1)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本案中,银行与甲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合法有效。
(2)甲公司违约。
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
(3)银行有权依法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银行有权依法主张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银行胜诉的可能性较大。
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确保借款人具备偿还能力。
同时,银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加强贷后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违约行为。
三、案例二:信用卡透支纠纷(一)案情简介乙公司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银行审核通过后向乙公司发放信用卡。
乙公司在使用信用卡期间,多次透支消费,累计透支金额达5万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章支付结算纠纷案例目录1.某炼铁厂诉银行返还账户资金案2.某交通公司诉某银行支付存款案3.某基金会某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局等诉银行赔偿存款案4.某企业诉某银行赔偿损失案5.上海某银行诉某商场票据纠纷案6.深圳某进出口公司诉无锡某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7.某贴现银行诉某承兑银行支付票款案8.某贴现银行诉某承兑银行支付票款案1. 某炼铁厂诉银行返还账户资金案要点提示:违规开户办理汇款客户被诈骗法院判银行全额返还【简要案情】韩城市某水泥厂(以下简称水泥厂)、韩城市某洗煤厂(以下简称洗煤厂)均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某银行韩城市支行龙门营业所(以下简称银行)为其办理了开立账户手续,账号为同一个账号。
2003年12月9日和11日,南阳某炼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炼铁公司)拟通过其开户行向洗煤厂电汇21万元,却将收款人名称误填为水泥厂并汇出款项。
洗煤厂称未收到该笔款项后,炼铁公司又向其汇款20万元,该两笔款汇出后,洗煤厂负责人阮某以洗煤厂名义从水泥厂和洗煤厂两个账户陆续支取37.5万元。
阮某收款后,一直未向炼铁公司供应货物,炼铁公司遂向南召县公安局报案,南召县公安局对阮某涉嫌诈骗已立案侦查。
之后,炼铁公司将银行诉至南阳市卧龙区法院,要求银行返还错误支付的21万元及利息。
【判决结果】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水泥厂和洗煤厂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即在被告银行处开设账户,且为同一账户,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炼铁公司分两次向被告银行分别汇款21万元,在户名不一致的情况下,阮某以洗煤厂名义从被告银行处取走水泥厂的汇款,被告银行的做法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由于被告银行工作中的失误,给原告炼铁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原告炼铁公司要求被告银行返还汇给水泥厂的汇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被告银行返还原告炼铁公司21万元及利息。
【法律风险提示】开立账户是企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的起点,违规开立账户不仅仅是面临监管处罚的问题,而且存在更多潜在的法律风险,诸如陷入客户之间的经济纠纷并因违规开户的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可能为犯罪分子实施洗钱、高息借贷、诈骗等犯罪行为提供客观上的便利进而引发个人或单位的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等。
因此,银行在办理开户时必须严格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单位才能开立,杜绝为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开立账户,防范因此产生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中国人民银行应负责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
2.某交通公司诉某银行支付存款案要点提示:单位存款被盗取银行未识别假印鉴承担赔偿责任【简要案情】1997年始,宁波市某进口汽车配件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配件公司)及其第一分公司等数家企业因银行贷款到期,经营规模过大等原因,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已无力偿还多家银行陆续到期的贷款及支付利息和企业其他债务。
为贷款方便,汽车配件公司通过沈某的联系,以支付高达10.35%—13.53%不等的月息为条件,取得某交通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公司)的同意,将该单位资金存在宁波市某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和某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合作联社)两家金融机构,以作为汽车配件公司向有关单位申请取得贷款的信用资本。
1997年10月10日,沈某策划并指使其公司财务人员冒充交通公司工作人员,采用伪造交通公司单位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手段,诈骗了交通公司存在信用社930万元存款。
同年12月份,沈某得悉交通公司在宁波某投资银行(以下简称投资银行)也有大额存款,又起意划拨交通公司在该行的资金。
12月18日,沈某指挥其公司人员卢某、周某、赵某一起去投资银行,由周某冒充交通公司出纳名字的手法骗购了支票。
然后,在支票上加盖事先伪造的交通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并由上述三人分别填上有关款项后,将500万元转入其控制的宁波市某民航包机有限公司在宁波某银行账户内,除其中一笔50万元作为被银行扣划的担保款归还交通公司外(款直接划入交通公司在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上),其余均被沈某用于企业经营;12月22日,沈某又采用上述相同手法将350万元转入汽车配件公司开设在宁波某银行账户内,该款亦被用于还贷、支付银行利息及其他人债务等。
同日,配件公司为使交通公司在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保持一定额度,卢某等人又受沈某指使以同样的手段将250万元通过转账支票转入交通公司在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上。
但此款连同上述50万元共计300万元被划回到交通公司在投资银行开立的账户上。
这样,汽车配件公司通过非法手段从交通公司投资银行账户上共划款1100万元,付支票款20元,合计11000020元,造成交通公司实际损失8000020元。
1997年12月底,交通公司前往投资银行核对存款数额时发现存款短缺,双方遂向宁波市公安局报案。
1999年4月13日,原审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汽车配件公司在沈某策划和操纵下诈骗交通公司在投资银行账户上存款为800万元。
1998年2月20日,交通公司以投资银行拒绝支付被划走的存款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公司将款存入投资银行,投资银行经审查无误,出具给交通公司进账单,双方之间的存款合同关系已依法成立。
此后,交通公司的资金由投资银行进行控制,并有权进行调配使用,但由于该行未严格审查有关转账票据上伪造的印鉴,导致交通公司账户上的存款被诈骗,对此责任在投资银行,银行有义务保证对储户的存款安全和及时支付本金和利息。
汽车配件公司通过非法手段从交通公司开设在投资银行的账户上划走资金1100万元,实际损失存款本金8000020元及利息损失。
遂判决投资银行支付交通公司存款8000020元及利息。
【法律风险提示】本案是一起因银行未识别假印鉴付款引发的赔偿案件,该案发生时尚未启用电脑验印来识别印鉴章的真伪,系采用“肉眼识别,手工折角比对”的验印方式,比较落后,识别不出假印鉴的风险比较大。
目前,虽然采取了科学的电脑验印手段,但是很多假印鉴都是利用电子扫描等高科技手段制作的,识别难度也在加大。
因此,提示银行要严格执行电脑验印制度,杜绝验印流于形式,并严格按照支付密码协议的约定使用支付密码,大额支付要与企业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联系验证并获得确认,有效控制存款支付环节的风险,保障客户存款资金安全,防范因重大过失付款导致赔偿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票据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付款人或者代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
持票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某基金会某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局等诉银行赔偿存款案要点提示:亿元票据诈骗案工作人员被判刑银行赔偿【简要案情】李某原是某实业公司的经理,主营房地产开发项目。
2005年8月该公司取得繁华地段的一个房地产项目,原计划在近四千平方米的地皮上,兴建11层的高级商业大厦。
而建成该房地产项目需要投资2亿元,李某并没有多少资金实力,于是他精心设计了一套“融资”计划。
2006年7月,李某经人介绍认识A银行某分行西影路分理处副主任屈某。
李某利用银行急于完成存款任务的心理,先后将长安县某基金会、某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局、某电子机械设备厂、某财产保险公司等8家单位共计4000万元资金介绍至A银行西影路分理处,并允诺给以上存款单位10%~15%的高额利息,在款额存入时,高额利息当即兑付给存款单位经办人。
为了能顺利完成“计划”,李某、屈某及存款单位经办人三方口头约定:存款期限为一年,其间存款单位不能取款,不能查账。
虽然存款单位明知会有风险,但既有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誉担保,又有颇具诱惑力的高息,这些存款单位便放心地将大笔款项存入银行。
此时,被李某买通的屈某早已答应,将存款单位预留印鉴的复印件提供给李某,使得李某在地摊刻章处,能够轻易仿制存款单位的财务章以及财务人员章。
然后,根据屈某提供的存款单位的账号,李某用假章购买了空白转账支票,并填制转账支票,加盖假印鉴章,屈某在未经电脑验印,未使用支付密码,未与企业进行验证的情况下,将4000万元企业存款转账至李某公司账户,屈某得到30万元好处费。
初次的成功极大地刺激了李某的敛财欲望。
2006年11月,李某以同样的手法勾结该银行另一分理处副主任蒋某,以高息为诱饵,骗取某集团公司存款5000万元。
李某根据蒋某提供的存款单位预留印鉴刻制了假印鉴章,蒋某偷偷将银行保存的印鉴片直接更换为假印鉴片,使得李某顺利购买转账支票并将5000万元资金转走,蒋某同样未要求企业使用支付密码,也未进行大额支付验证。
事后,李某赠送蒋某一辆高级轿车。
2007年3月,一个偶然事件的存款使李某的资金链开始断裂。
当时,存款单位财产保险公司欲将A银行西影路分理处出具的2000万元存款证实书,用于向另外一家银行贷款的证明。
当这家银行到A银行核实资金的真实性时,发现其印鉴与真实不符。
财产保险公司立即向司法机关报案,同时要求A银行支付账户存款。
银行认为涉及刑事犯罪,于是也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李某交代了票据诈骗的事实,后某集团公司等也陆续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并案侦查后由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2011年11月27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屈某、蒋某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之后,遭到损失的存款人陆续找到银行要求支取存款,协商无果后将银行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存款人全部存款本金以及利息。
【法律风险提示】本案系因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办理业务,客观上起到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票据,诈骗企业存款的作用而导致银行工作人员受到刑罚,银行因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案例。
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违规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违规提供客户印鉴片复印件,违规更换银行预留印鉴片;2、支付凭证核验环节不进行电脑验印,违规付款;3、不履行支付密码协议,不应用支付密码;4、大额支付未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其他指定的联系人确认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