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海南省旅游汽车统一调度统一结算管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6〕17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6〕17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要求,为促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认识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于各市县政府、各部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公开职责,积极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要建立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与公开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稳妥处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公开效果。
二、规范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的公开主体、公开程序和公开方式按照“谁办理、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单办单位、主办单位和分办单位是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的主体。
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前,各市县政府、各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办理复文进行审查,会办单位应主动向主办单位提供是否公开的意见;需要征求建议和提案提出人意见的,应做好征求意见工作。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都应主动公开;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尽量作区分处理,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3.06•【字号】琼府办[2002]12号•【施行日期】2002.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2]1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海南省进一步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三月六日海南省进一步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动员大会精神,认真贯彻实施《海南省旅游条例》,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旅游经营主体的准人行为和经营行为,严肃查处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我省旅游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一个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
二、组织领导调整海南省旅游市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办公室成员,名单如下:组长:王守初(省委常委)副组长:周公卒(省政府副秘书长)马招德(省工商局局长)韩立新(省旅游局局长)彭晓敏(省公安厅副厅长)成员:周文彰(省委宣传部副部长)赵莉莎(省发展计划厅副厅长)邓运雄(省民宗厅副厅长)戴启元(省交通厅副厅长)梁定民(省旅游局副局长)张琦(省工商局副局长)叶振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邢植朝(省文体厅副厅长)林方略(省卫生厅副厅长)许泽飞(省物价局局长)麦正华(省地税局副局长)陈东保(省工商局助理巡视员)刘庆声(海口市政府秘书长)吴文学(三亚市副市长)何君才(万宁市副市长)王文进(琼海市副市长)胡德智(琼山市副市长)何子雄(五指山市副市长)吴泽壮(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委常委)黄嘉琪(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马招德副主任:梁定民、张琦、陈东保三、工作安排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系统工作。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公布海南省旅游汽车团队客运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公布海南省旅游汽车团队客运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公布日期】2003.09.30•【字号】琼发价管[2003]575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公布海南省旅游汽车团队客运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琼发价管[2003]575号)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企业:为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和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第39期)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海南旅游市场秩序工作计划的通知》(琼府办[2003]47号)精神,针对当前我省旅游汽车团队客运价格执行的实际情况,我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商省交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制定了《海南省旅游汽车团队客运政府指导价标准》,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如下:一、海南省旅游汽车团队客运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表。
旅游汽车团队客运政府指导价标准根据我省旅游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承受能力及价格总水平等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
二、本通知公布的价格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各旅游汽车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公布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尽快调整其经营价格,并于12月10日前将确定的执行价格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备案方法另文通知),经备案的经营价格方可向外报价,并作为企业执行价格的依据,各旅游汽车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旅游市场价格监督检查,规范旅游价格行为,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
附:海南省旅游汽车团队客运政府指导价标准(略)海南发展与改革厅二00三年九月三十日。
海南省道路旅游客运管理暂行条例
海南省道路旅游客运管理暂行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加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提高旅游客运服务质量,维护旅游客运市场秩序,促进道路旅游客运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旅游客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定义] 道路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条例所称道路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和非定线两种。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线客运管理。
第三条[适用主体]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经营性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均须遵守本暂行条例。
第四条[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旅游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旅游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规划管理]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道路旅游客运行业总体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各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省道路旅游客运行业总体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内道路旅游客运发展规划,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规划原则]道路旅游客运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促进道路旅游客运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旅游出行需求。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安全运输,优质服务。
第七条[运力投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本着“总量控制、严格准入、规范经营”的原则,正确处理道路旅游客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的关系,保持运输供求的总量平衡,促进道路旅游客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八条[许可方式]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原则上采取招投标方式实施行政许可。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权招投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道路旅游客运企业实行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整合和调整有关民航客运财政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整合和调整有关民航客运财政补贴政策条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府办[2016]137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6.27【实施日期】2016.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整合和调整有关民航客运财政补贴政策条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6〕13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南省整合和调整有关民航客运财政补贴政策条款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7日海南省整合和调整有关民航客运财政补贴政策条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战略,进一步发挥民航客运对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根据《海南省提高旅游国际化水平和促进入境旅游发展实施方案》和海南民航客运市场发展需求,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和海口市、三亚市民航客运财政补贴政策条款进行整合和调整,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民航客运财政补贴资金(简称补贴资金)专项用于海南省民航客运航班的补贴。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诚信申请、公开受理、公平对等的原则,确保补贴资金效益达到促进海南民航客运市场和入境旅游发展的目的。
第四条海口市政府、三亚市政府、三沙市政府和琼海市政府民航客运补贴主管部门负责直接受理涉及属地机场的各企业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并进行补贴资金申请的初审;省民航办负责牵头省旅游委、省海防与口岸办组成民航客运补贴资金审核组,负责各单位申请的补贴资金审核;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海口市财政局、三亚市财政局、三沙市财政局和琼海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复核和拨付补贴资金。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境内客运航班补贴。
(一)新开境内定期直飞航线航班补贴。
对航空公司或包机单位新开抵离海南的境内定期直飞航线航班,分不同航季、不同座位数机型,以开飞之日起计算,给予该航线航班3年的财政补贴,第一、第二和第三年分别按照财政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的100%、75%和50%计算。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7日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经批准保留的实物保障用车、离休干部服务用车以及党政机关用于接待、调研、行政执法等用途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7•【字号】琼府办[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8〕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七日海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自2004年6月我省集中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工作以来,超限超载率大幅下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公路设施得到有效保护,公路通行效率有所提高,治超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超限超载的利益驱动依然存在,治超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2007年11月份召开的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制定本方案。
一、正确分析当前我省治超工作形势治超工作不仅是对公路运输行为的规范,对公路设施的保护,更重要的是直接体现了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关注,体现了对发展道路运输先进生产力的支持,体现了对建立和完善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的政策导向,这也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交通运输领域的具体体现。
当前,我省治超工作已开始进入由全面的集中治理向局部的重点治理,由集中的有力打击向长效的治理防范转变的新阶段,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愈加凸显,面临的形势更为复杂。
突出表现在:一是违法超限超载出现了新的变化。
表现为“七个转移”,即从一般货车向假冒军警车辆转移、从普通车型向非标准车型转移、从重点稽查检测路段向无检测路段转移、从白天分散通行向夜间集中通行转移、从干线公路向支线公路和农村公路转移、从普通单一货物向多种混装货物转移、从个体单独经营向由各政府部门人员参股经营转移。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琼府办[2001]73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8.10
【实施日期】2001.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1〕7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八月十日
海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
号)和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问题的通知》(旅管理字〔1989〕059号),为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旅游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提高旅游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旅游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拓展旅游市场,鼓励开发旅游资源,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完善旅游服务设施,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旅游资金来源:
(一)旅游饭店应上缴的服务费;
(二)各级财政预算拨款;<。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市场零负团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市场零负团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1•【字号】琼府办[2006]39号•【施行日期】200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市场零负团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6〕3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海南省旅游市场“零负团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海南省旅游市场零负团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按照全省旅游市场综合整治的总体部署,利用半年左右时间,集中力量开展旅游市场“零负团费”(即等于或低于旅游产品的行业平均成本价格)的专项整治工作,从严查处旅行社以“零负团费”模式组接团的违规经营行为,打击旅游行业商业贿赂,坚决铲除“零负团费”的生存基础,建立起健康规范的旅游经营秩序和长效监管机制,还游客一个明明白白的消费环境,还旅游企业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还旅游从业人员一个安心舒心的从业环境,还旅游市场一个规范健康的发展环境,维护海南旅游整体形象,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开创和谐旅游的新格局。
二、组织领导成立海南省旅游市场“零负团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吴昌元(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第一副组长:陈成(副省长、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副组长:周公卒(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张琦(省旅游局局长)傅勤(省监察厅副厅长、省纠风办副主任)范晓军(省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刘善义(省物价局局长)夏文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成员:杨志成(省公安厅副厅长)陈永明(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副厅长)李年佑(省交通厅副厅长)叶振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梁定民(省旅游局巡视员)周诗铜(省物价局副局长)张楼辉(省国税局稽查局局长)潘家飞(省地税局稽查局局长)设立海南省旅游市场“零负团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并承担两个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海南旅游市场秩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海南旅游市场秩序工作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旅游服务机构导游人员管理【发文字号】琼府办[2003]47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7.23【实施日期】2003.07.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海南旅游市场秩序工作计划的通知(琼府办[2003]4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省旅游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海南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关于整顿和规范海南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计划(省旅游局二00三年七月十日)近年来,我省旅游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效,旅游市场秩序好转,旅游服务质量不断改善,旅游业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提升。
为继续深入开展旅游市场整顿工作,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我省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旅游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针对当前我省旅游市场存在低于成本价组团、接团的恶性竞争,旅行社挂靠承包、内外勾结“黑社”、“黑导”、“黑车”运作等问题,进一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全面治理整顿,争取用一年时间,形成规范的旅游市场秩序,为把我省建设成为旅游强省、建设成为亚洲一流和国际著名的热带海岛休闲度假旅游胜地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一)关于旅游价格管理。
1.加强旅游价格调控,遏制旅游行业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海南省旅游价格管理办法》,明确省、市、县旅游价格管理职责、权限和旅游价格管理形式,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对价格进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形式。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建立合法佣金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建立合法佣金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27•【字号】琼府办[2002]11号•【施行日期】2002.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建立合法佣金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02]1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建立合法佣金制工作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建立合法佣金制工作方案(试行)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全国整治和规范旅游市场工作的部署,我省今年把整治旅游市场私自收授回扣、建立合法佣金制作为工作重点,努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为做好这项工作,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2002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整治旅游市场决定的精神为指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整治旅游市场长期存在的高比例回扣、私自收授回扣行为作为突破口,建立合法佣金制,规范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行为,确保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佣金制的原则建立佣金制的原则是:合法、公开、公平。
(一)合法的原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给中介人佣金,佣金必须纳入财务管理。
对私自收授回扣,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违法行为。
(二)公开的原则。
1.实行“公对公”结算。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佣金收受行为在商品销售经营者和中介人之间发生。
旅游商品销售中的中介人是旅行社(导游和相关从业人员只是旅行社的雇佣者)。
佣金的收受和结算必须在旅游商品销售经营企业(包括个体经营企业)和旅行社之间结算。
2.纳入财务和税务管理。
佣金结算采取非现金的银行往来账户结算;收受佣金通过财务往来项目,纳入财务和税务管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30•【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施行日期】2006.05.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6年5月9日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卫留成二○○六年五月三十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为落实《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发展环境,实现旅游市场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作如下规定。
一、科学编制旅游规划,严格监管旅游项目建设(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战略,把旅游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全省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经省旅游、民族宗教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批准实施。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编制全省旅游专业性规划;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全省旅游专业性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专业性详规,并组织实施。
(二)旅游项目建设实行“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报批。
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含特种旅游项目)、民俗风情点、旅游演艺点、旅游购物点、旅游饭店、旅游餐饮点等建设项目,应当报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一般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先征求旅游、环保、民宗、文化、国土、海洋等相关部门对其专项内容进行审核的意见。
重大旅游项目建设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旅游项目建设要坚持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的原则,重要自然旅游资源实行政府主导规划、主导建设、主导运作、主导投融资,做到科学、统一、合理、有序开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贯彻省政府202号令建立旅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贯彻省政府202号令建立旅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5•【字号】琼府办[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贯彻省政府202号令建立旅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7]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省交通厅制定的《关于贯彻省政府202号令建立旅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一月十五日海南省交通厅《关于贯彻省政府202号令建立旅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建立旅游汽车客运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强市场宏观调控,严格市场准入(一)严把企业资质关和安全生产关。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但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所要求的资质条件且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旅游汽车客运企业,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直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加强旅游汽车运力调控。
省政府将根据我省游客量的递增速度,结合道路客运市场的综合需求,以“淡季略有剩余,旺季略显不足,通过班线车补充”的原则制定我省旅游汽车运力投放规划,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旅游汽车运力投放规划进行运力调控。
(三)今后对新增进入市场从事旅游汽车客运的企业和车辆,将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办法实施行政许可。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任务落实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府办[2006]42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6.22
【实施日期】2006.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的若干规定》任务落实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06〕4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依法监管的旅游长效管理机制,现将《规定》所涉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见附表)。
各部门应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抓住关系全局、具有制度性建设的关键环节做好落实工作,于2006年年底前完成各项任务。
对涉及面宽、内容复杂的基础性建设工程,需要从政策上进行统一、协调的任
务可适当延长时间。
此项工作任务分解列入省政府督办项目,具体工作由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
附:落实《规定》任务分解表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落实《规定》任务分解表。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旅游汽车统一调度结算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琼发改收费[2005]1728号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旅游汽车统一调度结算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旅游汽车统一调度结算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2005年11月11日琼发改收费[2005]1728号)海南省统一旅游汽车服务中心:报来《关于收取客运代理费的申请报告》收悉。
鉴于你中心是经省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非企业组织,按照《海南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总体方案》(琼府办函[2005]107号)要求,实施全省旅游汽车统一调派、统一结算管理,根据《海南省定价目录》,结合中心开展业务成本费用等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旅游汽车统一调度结算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你中心接受旅游汽车管理公司委托,对旅游汽车客运实施统一受理,统一调派,统一结算管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
收费标准按旅游汽车客运营业额的2.5%计收。
除收取旅游汽车统一调度结算服务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二、旅游汽车统一调度结算服务费主要用于中心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租用场地、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费用,以及宣传促销及交纳税金等。
三、你中心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上述收费标准试行一年。
期满后,请海南省统一旅游汽车服务中心将收取旅游汽车统一调度结算服务费情况报告我厅,以便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海南省物价局(琼计价管[2002]1243号)文同时废止。
——结束——。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规范旅游汽车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规范旅游汽车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公布日期】2002.05.17•【字号】琼计价管[2002]486号•【施行日期】200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规范旅游汽车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计价管[2002]486号2002年5月17日)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根据省委、省政府《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工作方案》要求,为规范旅游价格秩序,维护旅游汽车业主和旅游汽车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旅游汽车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旅游汽车管理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组建的旅游汽车客运管理公司提供管理服务,代理客运业务时收取,旅游汽车客运管理公司在实施管理服务过程中,除管理服务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二、旅游汽车客运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客车座位数,分三个档次计收:旅游汽车管理公司与旅游车车主可在上述收费标准上、下浮动1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取的标准。
三、旅游汽车客运管理公司应按规定提供如下服务:(一)代办经营业主所有营运手续,包括购买公路基金,各种规费,税金、保险等;(二)定期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和附属设备及车容车貌状况,督促车主按规定实行检测、维护,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三)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岗位培训教育,建立驾驶员安全驾驶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
(四)统一受理旅游客运业务,实行派车、收费、结算统一管理。
(五)协调处理旅游客车在营运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服务质量投诉事件和因违规经营被处罚等有关事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负责营运中因各种事故需要接驳服务。
(七)提供停车场所等其它服务。
四、旅游汽车客运管理公司提供服务并收费,应与旅游汽车业主签订合同书,合同应载明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管理服务。
海南旅游客运“统一调派”模式下蚺企业经营管理
海南旅游客运“统一调派”模式下蚺企业经营管理
许兴才
【期刊名称】《运输经理世界》
【年(卷),期】2012(000)015
【摘要】随着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步伐的加快,由海南省政府主导的“旅游客运运营模式”不仅得到了挂靠车主、旅游客运企业、旅行社和社会各界普遍认可,而且其成功经验得到了交通运输部的充分肯定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高度关注。
【总页数】4页(P76-79)
【作者】许兴才
【作者单位】新国线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2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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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联合执法监管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联合执法监管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2•【字号】琼府办[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联合执法监管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7〕5号)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海南省旅游联合执法监管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海南省旅游联合执法监管方案为严格规范和监管我省旅游市场,根据《海南省旅游条例》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202号),制定旅游联合执法监管方案。
一、工作原则实行旅游行政处罚调查权与决定权相分离的制度。
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具有综合协调、检查督办、部门联动、分工协作、统一行动的旅游联合执法监管机制。
旅游联合执法监管实行以旅游行政执法队伍为基础,不增加编制;相关部门职权不划出,抽调人员参与;执法主体不变,联合执法过程中非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决定,均以各成员单位的名义作出,开具该成员单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书。
成员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联合执法办公室承担行政责任。
二、组织领导成立海南省旅游联合执法监管办公室。
成员单位由核心成员单位和非核心成员单位组成,核心成员单位包括省旅游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交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非核心成员单位包括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和省民族宗教事务厅。
旅游联合执法监管办公室设在省旅游局。
省旅游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副主任。
三、队伍构成联合执法队伍以现有旅游执法队伍为基础。
从各核心成员单位抽调一名熟悉本行业法律及业务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到联合执法办公室工作,组成统一的旅游联合执法队伍。
抽调的人员在抽调期间,工作任务由联合执法办公室统一安排,派出单位不再安排其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进旅游客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琼府办〔2015〕15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进旅游客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进旅游客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琼府办〔2015〕15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省旅游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物价局:为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号召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旅游客运管理体制改革一系列要求,打造具有国际旅游岛特色的道路旅游客运品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旅游资源高效配置,建立高效便捷、通行顺畅的旅游客运服务机制,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全省旅游客运将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集中许可,统一管理;暂停市、县、自治县许可(更新)旅游客运。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各市、县、自治县一律不得许可或更新旅游车辆运力,也不得变相许可其他客运车辆从事旅游客运活动。
包车客运车辆不得从事旅游客运活动;旅游公交车应严格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不得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旅游客运活动。
二、全省旅游客运实行集中许可,同城管理。
凡申请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
同时,旅游客运车辆应纳入我省统一的旅游车辆专用号段管理,具体办理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三、旅游客运经营者需要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许可后,可在相应范围内从事包车客运经营。
四、对各市、县、自治县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从事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旅游客运经营尚未满经营期限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后,可在其原许可的经营期限内继续从事旅游客运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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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海南省旅游汽车统一调度统
一结算管理调研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府办[2006]5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8.02
【实施日期】2006.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海南省旅游汽车统一调度统一结算管理调研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06〕56号)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海南省旅游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精神,省政府部署有关部门针对全省旅游汽车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结算管理有关问题开展专项调研,其目的是:了解我省旅游汽车市场管理情况、总结经验,依法规范旅游汽车市场,推进我省旅游体制改革,促进海南旅游产业又快又好地发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内容
(一)了解省统一旅游汽车服务中心(即调度中心,下同)成立以来的营运情况、主
要做法、工作经验、存在问题,提出今后应当如何完善和规范的意见。
(二)结合市场需求,确定全省旅游汽车调度应如何设置和布局。
(三)按照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研究提出全省旅游汽车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结算的具体运作方式。
(四)研究提出深化旅游汽车管理体制改革、界定省统一旅游汽车服务中心的职能,提出和规范市场监管的具体措施。
二、调研对象
(一)旅游汽车服务中心及其12家旅游客运公司。
(二)海口地区的旅行社及导游。
(三)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省旅游部门和海口市、三亚市和有关市、县政府。
(四)省旅行社协会、海口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