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试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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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塔煤矿铁路专用线项目
工程试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春塔煤矿铁路专用线项目各工地工程试验室管理,统一标准、验收、监管等工作程序,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标准》TB10442-2009,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春塔煤矿铁路专用线铁路指挥部(以下简称“铁路指挥部”)对青春塔煤矿专用线工程试验室〔包括施工单位、预制梁场、拌和站、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规范试验室的设置、验收以及监管,以达到配置合理、管理有序,满足工程质量控制需求,符合标准化管理要求。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根据需要选择的第三方试验室需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款。
第三条所有施工单位、预制梁场、拌和站、监理单位试验室的建立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青春塔煤矿铁路专用线工程试验室应是通过资质认定的母体试验室的派出机构,其试验检测工作应在母体试验室资质认定的范围内开展。
第五条试验室在启用前应得到母体试验室设立本机构的批文,并明确授权检测范围。主要管理人员包括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
量负责人应有母体试验室的任命和授权。
第六条试验检测报告批准人应是母体试验室资质认定的授权签字人。
第七条试验室在正式启用前,必须得到铁路指挥部安质二部牵头组织的确认验收,并在运作中接受铁路指挥部安质二部和其它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试验室应配齐与从事工程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主要人员应稳定。其中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职称并具备相应工作经历。
第九条试验室应配齐与从事工程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设备、场地和环境,并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条试验室应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仪器设备、样品、试验检测记录、报告审核签发、质量保证、文件资料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试验室在满足工程质量控制的条件下,可与拌和站、预制梁(板)场统一设置,否则,应在预制梁(板)场设置试验分室,在拌和站设专职试验员,配备必要的设备,开展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试验室检测业务仅限于施工单位所承担施工范围包括预制梁(板)场、拌和站,监理单位试验室检测业务仅限于其承担施工监理范围。
第十三条对于技术难度大或各级试验室都不具备检测资质的项目,试验室可以委托具有检测资质且业绩良好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完
成。选择第三方检测机构时,要对其资质(发证机关、年检情况、有效期、业务范围)、技术力量、设备、业绩、营业执照等进行全面考察,择优选择并报铁路指挥部安全质量二部备案。外部委托检验前,应通知监理对该材料的取样及送检全过程见证。外委检测报告及时报监理站核备。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相关工作必须接受铁路项目部监管。
第十四条试验室统一命名形式:
施工单位试验室:(母体试验室名称)青春塔煤矿铁路专用线XX标试验室
监理单位试验室:(母体试验室名称)青春塔煤矿铁路专用线监理试验室
第三章设置标准
第十五条试验室应根据工程量和试验检测项目的要求确定建设规模,满足工作需求。场地规模见下表:
第十六条试验室应根据需要设置样品室、水泥室、集料室、土工室、试配室、力学室、化学室、标准养护室、资料室、办公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