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2018最新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
国际贸易实务第3章 合同的标的
第二节
(4)凭牌名或商标买卖
(5)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第三节
(6)凭产地名称或凭地理标志买卖
法国香水、四川榨菜、 绍兴花雕酒、景德镇瓷 器、龙口粉丝等
第一节 商品的品名和品质
国际贸易实务
(一)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凭文字说明
第三章
合同的标的
条款示例 1 :玩具熊,货号 Z0507 , 16cm ,戴帽子和 围巾。详情依据2010年9月26日卖方寄送的样品。
国际贸易实务
(二)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
第三章
合同的标的
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不同,合同中品名质量条款的 内容也各不相同,在凭样品买卖时,合同中除了要列明
第一节
商品的名称外,还应订明凭以达成交易的样品的编号, 必要时还要列出寄送的日期,在凭文字说明买卖时,应
第二节
针对不同交易的具体情况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商品的 名称、规格、等级、标准、牌名、商标或产地名称等内
国际贸易实务
第三章
合同的标的
教学要求
• 能够应用品质的表示方法,订立商品的 品质条款。
第一节
第二节
能 力 目 标
• 能够解释溢短装条款,并应用数量条款 和溢短装条款订立合同的数量条款。
第三节
• 能够解释中性包装并进行操作,能够选 用和实际合适的包装。
第四章 合同的标的
国际贸易实务
第4章
合同的标的
教学要求
国际贸易实务
(一)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凭文字说明
第三章
合同的标的
条款示例4:Fresh Hen Eggs , shell light brown
and clean , ever in size
第一节
n2018最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纠纷案合同成立形式要件纠纷案合同标的物品质条款争议案支付条款争议案包装条款争议案装运条款理解分歧案增减装条款纠纷案交货期条款引发争议案交货期与信用证开立日案仲裁条款适用纠纷案仲裁条款效力争议案照片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引起的交货争议案信用证替代合同纠纷案“合同落空”仲裁案例拒收瑕疵货物争议案交货及付款条款变更争议案违约金条款陷阱案卖方部分交货违约争议案根本违反合同争议案品质保证期限内索赔案索赔期已过索赔争议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纠纷案案情:中国A公司于某年9月2日致函美国B公司,提出以每公吨1800美元CIF纽约的价格向B 公司出售400吨咖啡豆,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为14天。
9月14日A公司获悉国际市场上咖啡价格上涨了30%,同日,A公司收到B公司发来的表示接受的电传,B公司表示其已作好履行合同的准备。
15日,A公司向B公司提出将咖啡豆的售价由原来的每公吨1800美元增加至每公吨2300美元,B公司未同意。
后A公司将该批咖啡豆以每公吨2300美元的价格销售给了另一家美国公司。
B公司遂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
A公司则辩称,其与B公司间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B公司的索赔主张缺乏依据。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A公司9月2日发出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B公司时生效,A公司作为要约人应受其要约的约束。
B公司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做出了接受要约的承诺并已生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
A公司将合同所涉货物出售给他人的0></a>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损害了B公司的利益,应当对B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本案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及效力等问题。
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称《公约》)第14条的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
国际贸易3国际买卖合同及案例分析
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明,以示 警告,便于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 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包括爆炸品、 易燃气体、有毒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 遇湿易燃物品、剧毒品、有害品(远离食品)、感染性 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
包装条款
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 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等。
包装及包装条款要注意的问题
1. 出口包装要遵循外国对包装的有关规定和惯例。 比如包装材料和衬垫物的选用。
2. 努力实现运输包装标准化,使我国出口包装与国
际包装标准逐步一致。 包装标准化: 统一包装材料, 统一结构形状, 统一规格尺寸, 统一包装容量, 统一包装标志, 统一包装方法, 统一固定方法。
2、品名条款的内容 合同中的品名条款一般比较简单,通常都是在“商品 名称”或“品名”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 称。有时为了省略起见,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 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 品名条款的规定,还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 就一般商品来说,有时只要列明商品的名称即可。但有的 商品,往往具有不同的品种、等级和型号。因此,为了明 确起见,也有把有关具体品种、等级或型号的概括性描述 包括进去,作进一步限定。 此外,有的甚至把商品的品质规格也包括进去,在此 情况下,它就不单是品名条款,而是品名条款与品质条款 的合并。
性包装。
· 按包装程度不同, 可分为全部包装和局部包装。
运输包装上的标志
运输标志(唛头) 指示性标志 警告性标志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篇1甲方(买方):XYZ公司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乙方(卖方):ABC公司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联系方式]鉴于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货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货物描述1. 货物名称:[货物名称]2. 型号/规格:[型号/规格]3. 数量:[数量]4. 质量标准:[质量标准]5. 包装要求:[包装要求]6. 货物价值:[货物总价]二、交易条款1. 价格条款: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进行交易,货物总价为[货物总价]美元。
2. 付款方式:甲方应在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
具体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为[支付期限]。
3. 交货期限:乙方应在合同签署后[交货期限]内完成交货。
4. 交货地点:货物应在[交货地点]交付。
5. 运输方式: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选择运输方式,并保证货物安全送达。
6. 风险转移: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甲方验收合格后转移给甲方。
三、合同执行1. 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如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1. 乙方应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如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退货或换货。
2. 乙方应提供售后服务,对于因制造原因导致的货物故障或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更换。
3. 售后服务期限为[售后服务期限]。
五、争议解决1. 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国际贸易实务——买卖合同的标的概要PPT学习教案
5、法定重量(Legal Weight)
第24页/共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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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数量的机动幅度 (一)溢短装条款 ( more or less clause) 明确规定交货时可以多装或少装一定的比例
表示方法
一般用百分比表示
选择权
一般由卖方决定,也可由买方或船方决定
例:允许溢短装5%,由卖方决定
计价
如无特别规定,溢短装部分按合 同价格计算
为了防止当事人利用行情变化谋 利,也可按第2装5页/共船44页日的市场价格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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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公司向俄罗斯出口小麦,合同规定: 数量为1000公吨,每公吨100美元,以信用证方 式支付。合同签订后,俄罗斯进口商开来信用证, 金额为100000美元,问我方最多、最少可交多少 公吨小麦?为什么?
超出机动幅
度的品质变
化,可按违
约处理,也
可规定品质
增减价
第16页/共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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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定品质条款应注意的 问题
1、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
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 一般不要用两
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
2、合理确定品质条件 第17页/共44页
3、注意科学性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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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页/共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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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约量( approximately or about )
若成交数量前使用“大约”、“近 似”等字眼,根据《跟单信用证统 一惯例》(UCP600)第30条的规定: “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 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 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 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章 国际贸易合同的标的
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章国际贸易合同的标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国际贸易合同中标的物的相关条款及双方权利义务,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以下为本协议的关键信息项:11 卖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 买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3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4 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12 标的物描述:本合同项下标的物为卖方生产的或持有的符合下列描述的商品:121 商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2 品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3 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4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5 包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6 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7 生产厂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8 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价格与支付方式: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执行:131 合同总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2 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3 预付款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4 结算货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5 付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6 发票开具:卖方应在收到买方付款后向买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14 交货条款: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执行:141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2 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3 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4 运费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5 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6 风险转移:标的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起转移至买方15 质量保证:卖方保证所提供的商品符合以下质量要求:151 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52 检验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53 检验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54 检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55 质保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56 质量责任: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16 违约责任: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执行:161 违约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62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63 赔偿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64 赔偿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65 违约金: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17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尽力减少损失。
国际买卖合同的标的案例及答案
第一章国际买卖合同的标的案例及答案1. 我方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出口电冰箱4 500台,合同规定。
pyw-A、pyw-B、pyw-C三种型号各1500台,不得分批装运。
待我方发货时,发现pyw-B型电冰箱只有1450台,而其他两种型号的电冰箱存货充足,考虑到pyw-B数量短缺不大,我方于是便以50台pyw-A 代替pyw-B装运出口。
问:我方是否应该理赔,为什么?2. 我方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4%、含油量18%、含杂质1%。
国外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我方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的相差较远,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8%、含油量10%、含杂质4%,并要求我方给予合同金额40%的损害赔偿。
问: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宜?3. AB公司出口葡萄糖5000桶,设毛重均为54公斤,净重均为50公斤。
现在卖方设计了三种唛头,请问选择哪种唛头最合理?4. 青岛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
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发货时才发现苹果库存不足,于是该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
货抵买方后,遭买方拒绝。
请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5. 在出口贸易中,有些非洲国家经常很轻易下订单,但要求我国出口企业提供卖方样品,并表示在收到样品后订立正式合同,你如何理解?6. 我国某公司在广交会期间,与日本A株式会社签订一项出口“手工制造书写纸”的合同,并约定看样成交。
合同签订后,买方又将该合同转让给另一家日本公司——B株式会社。
我方公司按样品备齐货物后,依合同约定将货物发运至目的地。
货物抵达日本横滨后,经开箱检验,B会社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为由,向我方提出异议和索赔。
试论述我方从中吸取的教训。
7. 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红小豆,洽谈时双方谈妥出口100公吨,每公吨收US$320。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篇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一、案例分析:某家国际贸易公司与一家位于德国的企业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贸易商品、价格、数量、交货地点、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了意外损坏,导致一部分货物无法交付给买方。
双方在此次交易中存在如下问题:1. 货物损坏:由于运输途中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损坏,买方无法收到完好的货物,并怀疑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 交付时间:由于货物损坏,部分货物无法按时交付给买方,导致买方无法按计划进行生产。
3. 质量争议:买方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卖方在包装或运输上存在疏忽,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4. 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货物损坏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因此在处理这起纠纷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法律分析: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对此案进行法律分析如下:1. 货物损坏:货物损坏属于合同违约事件,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货物交付给买方前,货物应当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
2. 交付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应当承担延迟交付责任。
根据《公约》的规定,延迟交付一方应承担延迟交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 质量争议:如果买方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质量证明,并保留权利进行技术检测。
根据检测结果,买方可请求对方进行赔偿或替换货物。
4. 违约责任: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避免类似纠纷发生时的不确定性。
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来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解决建议:在解决此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建议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调整相关条款并达成补偿协议,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2. 仲裁解决:双方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以较快速、有效地解决争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题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一、案例描述:假设买方公司A位于中国,卖方公司B位于德国。
买方A与卖方B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买方A购买卖方B的某种特定商品X,并约定了商品的数量、质量要求、价格、交货时间等细节条款。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采用FOB中国港口的方式交货,并约定了付款方式为信用证支付。
合同生效后,卖方B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准备了商品X并装船发运。
然而,在货物装船后,在国际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某种不可抗力,如海上风暴等,船只遭遇了严重的事故,导致商品X全部损毁。
买方A收到了报告并得知货物损毁的情况后,即刻通知卖方B,并要求解决问题。
二、分析:1. 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情况描述,事故是由海上风暴等原因造成的,具备了不可抗力的特征。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情况下,出现了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情况,导致了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
因此,这起事故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2. 合同中的责任分配: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会对买卖双方的责任进行明确的约定。
在该案例中,合同约定了FOB条件,即卖方在将货物装上船后,即视为完成了交货义务,在此之后,买方将承担货物的风险。
这意味着在货物装船后发生的任何意外或事故,买方将承担损失。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3. 解决途径: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会设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如友好协商、仲裁等。
买方A应立即通知卖方B,并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双方可以商议如何分享损失,或者寻找其他解决方案以达成双方的共识。
4. 信用证的支付问题:根据情况描述,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为信用证支付。
根据信用证的原则,当出现不可抗力情况导致无法交付货物时,付款义务将被中止。
因此,买方A 不需要继续支付信用证款项给卖方B。
三、结论:在该案例中,事故属于不可抗力,卖方B无法承担责任。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PPT课件
第一节.商品的名称 第二节.商品的质量 第三节.商品的数量 第四节.商品的包装
20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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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 某羊绒衫厂与国外一客商签订出口羊绒衫 合同,出口羊绒衫10000件,价值100万美 元。合同规定羊绒含量为100%,商标上也 标明“100%羊绒”,当对方对我方生产的 羊绒衫尽心检验后,发现羊绒含量不符合 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200万美元,后经反 复交涉,最后以我方赔偿数十万美元才算 结案。
20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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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凭样成交时,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1)凭买方样品成交时,买方所提供的样品是 否存在产权纠纷。
2)由于种种原因,卖方最后所交的货物一般无 法与样品“完全一致”,因此可争取在合同的 品质条款中订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 。
2021/3/12
16
• 案例:大连某厂向中东出口一批门锁,合 同规定3-4月份装船,需要买方认可回样之 后方能发运,2月下旬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上 亦有同样文字。该厂三次试寄回样,均未
20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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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由于在订立合同品质指标时将羊绒 含量定为100%,在商标上也标明100%, 这样做很不科学,也缺乏灵活性,导致卖
方交货品质违约,买方提出索赔,实属合 情合理。
2021/3/12
3
案例二
• 我国某外贸公司对外成交5000辆自行车, 合同规定按五种规格同等数量搭配,卖方 按合同开立发票,卖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 付款。货到后发现5000辆自行车均为一个 规格,买方按合同约定只同意接受其中的 1/5,拒收其余,并要4/5求退回4/5的货款。 卖方争辩说,规格搭配不符合合同,只能 给予适当经济补偿,不能退款,买方不能 拒收。
第一章 合同的标的(国际贸易实务-浙江大学 胡培战)汇总
2021/6/24
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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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续)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 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 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 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不服,提 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 符,但不至于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 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一般由卖方在货物存放地点向买方展示拟出售的货 物,经买方现场检验满意后达成交易
一般只适合于古董、工艺品及首饰等贵重物品交易
凭样成交
以样品来说明商品品质并约定以样品作为交接货物 的品质依据
通常适用于那些品质难以用文字描述的商品的交易, 如服装、玩具及某些轻工业品和矿产品
2021/6/24
国际贸易实务
方、承运人);溢短装部分的计价;说明溢短装的 原因。
2021/6/24
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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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举例
Quantity: 1000M/T. The sellers have the option to load 5% more or less than the quantity contracted if it is necessary for the purpose to meet the shipping space and each different shall be settled at the contract price.
2021/6/24
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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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对货物品质承担默示保证责任
卖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在正常商业经营中可以 转销的,这也涉及货物的品质问题——默示责 任:
1、适合同一规格货物的通常用途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5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5篇篇1甲方(买方):XYZ公司地址:[买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电话]电子邮箱:[邮箱地址]乙方(卖方):DEF公司地址:[卖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电话]电子邮箱:[邮箱地址]鉴于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为保护双方权益,明确交易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一、交易背景本次交易为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交易商品为[商品名称及型号],数量为[数量],总价值为[总金额]。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交易。
二、商品描述及规格甲方购买的商品为[商品名称及型号],具体规格如下:[商品详细规格描述](包括但不限于尺寸、材质、颜色等)。
乙方应确保所售商品符合甲方所提出的要求和规格。
三、价格条款1. 交易价格:本次交易的总金额为[总金额],具体价格按照附件中的报价单执行。
2. 货币单位:本次交易的货币单位为[货币单位],如双方另有约定,按约定执行。
3. 支付条件: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并确认无误后,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乙方应在收到货款后,按照约定交付发票等相关文件。
四、交货条款1. 交货期限: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交货期限]内完成交货。
2. 交货方式:双方约定采用[交货方式](如海运、空运等)进行交货。
3. 交货地点:交货地点为[交货地点]。
4. 风险转移: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乙方完成交货后转移给甲方。
五、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1. 乙方应确保所售商品符合质量标准,且为全新、未使用过的商品。
2. 如甲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调整或退货处理。
3.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具体售后服务内容详见附件。
六、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七、违约责任1. 若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f2018最新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
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案例一中德大麻品质纠纷案●案情简介我国某出口公司向德国商人出口大麻一批,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如下:含水(最高):15%,含杂质(最高):3%。
在谈判过程中,我方曾向买方寄送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结果,货到德国后经检验,虽然品质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要求,但是,买方拿出货物的品质规格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要求我方赔偿损失600英镑。
我方出口公司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
由于我方出口公司已将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证明,我仲裁机构难以处理。
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了结此案。
●案情分析本案焦点是:①此笔交易究竟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或者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②如果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卖方是否需要负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凭样品买卖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的依据的买卖。
双方的这种约定,既可以是明示的(expressed),也可以是默示的(implied)。
前者是指以样品为交货依据,并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后者是指根据交易的情况推断当事人有以样品为交货依据的意思。
从以上案情看,我方已在合同中明确了以规格表示的品质条款,本应属凭规格买卖的合同。
但是,在成交前又向德方寄去样品,而且没有声明是参考样品,订约后又通知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这就使该项交易变成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使自己受到双重标准的约束,对方则可以选择其中最高的品质要求。
因此,在该业务中,我方应在赔偿后吸取教训。
如果交易货物的品质能够以规格确定,就无需再寄送样品,更不能轻易地宣称交货品质与样品相似。
当然,为了进行商品宣传也可以寄送样品,但应该注明该样品仅供参考,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
如果是凭样品成交的合同,应该妥善保存复样,一旦发生争议,可以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以便对比,从而分清责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案例背景:甲方(卖方):XYZ公司,一家位于中国的机械设备制造商。
乙方(买方):ABC公司,一家位于美国的建筑公司。
合同内容:1. 货物描述: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10台重型挖掘机,型号为HD-5000。
2. 价格条款:总价为500万美元,采用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纽约条款。
3. 支付方式:30%预付款,余款在货物装船后通过信用证支付。
4. 交货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内交货。
5. 质量保证:甲方保证所售挖掘机符合国际质量标准,并提供一年保修服务。
6. 违约责任:若甲方未能按时交货,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价值的5%。
7. 争议解决:任何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应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进行仲裁。
案例分析:1. 价格条款分析:CIF条款意味着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但风险在货物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
这种条款对买方较为有利,因为一旦货物过船舷,即使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买方也无需承担额外费用。
2. 支付方式分析:预付款可以为卖方提供资金流,而信用证则为买方提供了银行担保,确保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后才能收到余款,这增加了交易的安全性。
3. 交货期限分析:120天的交货期限为卖方提供了足够的时间来生产和准备货物,同时也为买方提供了明确的交货预期。
4. 质量保证分析:提供一年保修服务可以增加买方对产品的信心,同时也为卖方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售后服务责任。
5. 违约责任分析:违约金的设定为合同双方提供了违约的财务后果,有助于促使双方遵守合同条款。
6. 争议解决分析:选择CIETAC作为争议解决机构,可以确保争议解决过程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同时也考虑到了合同双方的国际背景。
总结:本案例中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涵盖了货物描述、价格条款、支付方式、交货期限、质量保证、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关键要素。
合同的制定旨在保护双方的利益,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并为可能出现的争议提供了解决途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4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4篇篇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一、案例描述:小明是一家电器贸易公司的销售经理,公司主要经营国际贸易业务,与各国客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最近,小明与一家来自德国的家电零售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内容为小明公司向对方销售1000台空调,并约定在合同生效后2周内发货。
然而,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周,由于国际运输受到新冠疫情影响,船运公司暂停了货运船只的航班,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发货。
小明立即联系了对方客户并说明情况,但德国客户却坚持要求按时交货,否则将取消订单并索赔。
在考虑了各方利益及合同内容后,小明向公司律师寻求帮助,律师建议对方客户延期发货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以保留双方关系并尽力履行合同责任。
二、合同分析:1.合同有效性:根据国际贸易法规定,双方当事人签署的书面合同是有效的,其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小明与德国客户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2.不可抗力:根据国际贸易法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可免除合同责任。
在本案中,疫情导致的运输中断符合不可抗力的标准,小明公司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除合同责任。
3.违约责任:虽然小明公司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除责任,但可以考虑向对方提出延期发货的请求,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以维护双方的商业关系。
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双方可协商调整发货时间或责任分配,以达成共识并避免进一步冲突。
三、解决方案:在经过公司律师的专业建议后,小明决定向德国客户提出延期发货的请求,并愿意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以表达诚意。
通过双方的协商和沟通,最终达成以下协议:1.双方同意延期发货至疫情结束后,具体发货时间另行商议确定。
2.小明公司愿意支付违约金作为延期发货的补偿,具体数额为订单总金额的10%。
3.双方保留对合同的解除权,但需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通过以上协议,小明公司成功解决了与德国客户的纠纷,保留了合作关系并减少了风险。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目录一、国际贸易术语二、合同的标的物三、国际货物运输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五、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六、国际货款的收付七、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八、进出口合同的商订九、进出口合同的履行十、国际贸易方式一、国际贸易术语【案例1】CIF合同风险承担[案情介绍]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小公牛,按CIF莫桑比克港口条件成交。
合同规定:“半数价金在装船时支付,以换取装运单据;其余半数价金在到货时付清。
”后来货物因风险而损失,未能到达目的港。
买方则以此为理由而拒绝支付余数货款,双方发生激烈争论。
[案例焦点]CIF合同运输途中的风险由谁承担,买方有无拒付余数货款的权利?[分析述评]买方无权拒付余数货款。
因为:(1)CIF条件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失由买方负责。
(2)CIF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已提供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就应按规定支付货款。
(3)合同规定“半数价金……到货时付清”,只是对付款时间和方式的规定,而不是以到货为付款的限制性条件。
(4)合同规定另一半货款是在货到目的港时支付,而货未能到达,则应按一般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时间之后一段合理时间内,由买方支付另一半货款。
【案例2】CIF合同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案情介绍]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吨洋葱给澳洲的公司,洋葱在日本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公证行并出具证明。
但该批货物运抵澳洲港口时,洋葱已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
因此买方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
[案例焦点]卖方是否需要承担货物变质的损失?买方有无拒收货物的权利?【案例3】进口合同采用CFR术语时的运输风险[案情介绍]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进口一批高级产品,按CFR上海,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承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
我开证行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进行偿付。
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上海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破产倒闭,承运船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原告为甲国羊毛生产商,被告为乙国羊毛供应商。
1998年9月2日,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
因地址错误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月2日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为构成一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月9日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
原告为甲国羊毛生产商,被告为乙国羊毛供应商。
1998年9月2日,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
因地址错误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月2日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为构成一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月9日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A公司与B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四份,约定由原告出售电机给飞达仕空调公司。
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将货物交付对方,总货款共计47761.20美元,但B公司经多次催要未予支付。
为此,A公司将B公司及其股东C公司(以下简称伊莱特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A公司诉称:2004年6月1日至30日,原告与被告共签订三份合同,货款共计47761.20美元。
后原告根据B公司的通知,于2005年5月委托承运人将前述三份合同约定的货物送达给B公司,并将商业发票和提单交给了B公司。
B公司本应在2005年即支付货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B公司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
被告C公司系被告B公司的股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出资,出资不到位。
14国际贸易实务课件2——合同与标的.ppt
我方接受后出现 风险的可能性及 出现风险后的损 失大小
交易金额的大小 客户的信誉如何 货物容易转售否 是否配额商品
……………..
4
二、品名条款的内容
① 合同中的品名条款通常都是在“商品名称” 或 “品名” (Name of Commodity)标题下,列明交
易 双方成交商品名称。 例如: * Plush Toys * One set High Speed Paper Cutting Machine 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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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不同意减价。 于是法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 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提出索 赔,我方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 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 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请从商品品质角度对此题加以分析
34
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
《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 一项基本义务。
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 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
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拒收 多交部分,也可以收取,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
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数量,卖方应在规定 期届满前补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 利。
国际贸易中,有些商品习惯于凭标准买卖,人
们往往使用某种标准作为说明和评定商品品质 的依据。例如美国出售小麦时,通常使用美国 农业部制定的小麦标准。
由于各国制定的标准经常进行修改和变动,因
此在采用国外标准时,应载明所采用标准的年 份和版本以免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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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 产品往往采用 “良好平均品质”来表示其品质。
⑴ 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 致。买方对与样品不符的货物,可以拒收或索 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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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案例一中德大麻品质纠纷案●案情简介我国某出口公司向德国商人出口大麻一批,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如下:含水(最高):15%,含杂质(最高):3%。
在谈判过程中,我方曾向买方寄送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结果,货到德国后经检验,虽然品质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要求,但是,买方拿出货物的品质规格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要求我方赔偿损失600英镑。
我方出口公司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
由于我方出口公司已将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证明,我仲裁机构难以处理。
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了结此案。
●案情分析本案焦点是:①此笔交易究竟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或者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②如果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卖方是否需要负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凭样品买卖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的依据的买卖。
双方的这种约定,既可以是明示的(expressed),也可以是默示的(implied)。
前者是指以样品为交货依据,并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后者是指根据交易的情况推断当事人有以样品为交货依据的意思。
从以上案情看,我方已在合同中明确了以规格表示的品质条款,本应属凭规格买卖的合同。
但是,在成交前又向德方寄去样品,而且没有声明是参考样品,订约后又通知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这就使该项交易变成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使自己受到双重标准的约束,对方则可以选择其中最高的品质要求。
因此,在该业务中,我方应在赔偿后吸取教训。
如果交易货物的品质能够以规格确定,就无需再寄送样品,更不能轻易地宣称交货品质与样品相似。
当然,为了进行商品宣传也可以寄送样品,但应该注明该样品仅供参考,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
如果是凭样品成交的合同,应该妥善保存复样,一旦发生争议,可以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以便对比,从而分清责任。
案例二数量条款纠纷案●案情简介1998年6月,A公司与国外B客户签订一笔买卖合同,由A公司向B客户出口50000公吨面粉和稻米,以即期信用证方式支付。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是这样规定的:“……50000M/Ts wheat flour and rice.Quantity 10%more or less allowed.Ratio Of each type Of the goods to be shipped is 50/50 approximately(……50000公吨面粉和大米,允许10%的溢短装。
每种货物的装运比例约为各50%)。
”A公司根据合同规定,立即安排装运出口,共装运了54100公吨,其中面粉27956公吨,大米26144公吨,并于同年7月5日取得了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7月10日,A公司备妥该信用证所要求的所有单据。
A公司提交的单据表明:Wheat Flour:Quantity 27956 M/Ts(面粉:数量27956公吨) Rice:Quantity 26144 M/Ts(大米:数量26144公吨) Total Quantity:54100M/Ts(总数量:54100公吨) 。
议付行审核单据后认为单证相符,办理了议付,原因是此笔信用证在允许货物的数量有10%的增减幅度的同时,也允许数量和两种货物之间的配比量可在10%的增减幅度内灵活掌握。
7月13日,议付行向开证行索偿时,遭到开证行的拒付。
7月15日,议付行转给A公司开证行的拒付通知,并对A公司追索货款。
开证行的拒付通知如下:“第X X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我行审核,有如下单证不符:我信用证的总数量和两种货物之间的配比量允许有10%的溢短装,即货运总数量的允许范围应在45000M/Ts和55000M/Ts之间,每种货物的装运量应在22500M/Ts和27500M/Ts之间。
你发票的装运总数量是54100M/Ts,稻米的装运数量是26144M/Ts,这都在允许的范围之内;而面粉的装运数量是27956M/Ts,超过了信用证所允许的增减幅度。
根据上述单证不符的情况,经研究,我行无法接受。
单据仍在我行留存,请告处理意见。
1998年7月15日”A公司接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后进行了市场调查,发现买方当地市场的面粉价格大幅度下降,买方不想要这批面粉。
A公司认为开证行是否付款关键在于买方,于是决定先做通买方的工作。
让买方接受单据,遂于7月24日向买方致电:“我方接到开证行通知,关于第X X号合同项下第X X号信用证50000吨面粉和大米,据开证行称,贵公司不同意接受27956M/Ts的货物,这不符合我们双方在洽谈时达成的条件。
在洽谈时,贵方在同意我方对于货物的数量可有10%增减的同时,还允许两种货物的配比比例约为50%,因此,面粉的装运数量允许的范围应在24750M/Ts至30250M/Ts之间,而我方本次装运的面粉数量27956M/Ts,在允许的范围之内,符合我们双方签订的合同的规定,请接受。
1998年7月24日”7月28日,B公司向A公司答复如下:“你方24日电悉。
关于面粉的装运数量,我们在合同与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为总量50000吨,允许10%的溢短装,同时面粉和大米的装运比例为50%,因此,两种货物数量的允许装运范围应该在22500M/Ts和27500M/Ts之间。
贵方面粉的装运数量超过了允许范围,这不符合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我方无法接受。
7月28日”7月31日,A公司向B公司复电如下:“你方28日电悉。
关于面粉的装运数量,合同与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为总量50000吨,允许10%的溢短装,同时面粉和稻米的装运比例约为50%。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凡‘约’、‘近似’、‘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涉及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数量可有10%的增减。
因此,面粉的装运数量允许的范围应在24750M/Ts和30250M/Ts 之间,其计算方法是:[50000M/Ts×(1—10%)]/2X110%=24750M/Ts [50000M/Ts×(1+10%)]/2X110%=30250M/Ts我方面粉的装运数量在允许的范围之内,完全符合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请你方尽快接受。
1998年7月31日”此后,A公司与B客户又经过多次洽商,最后在A公司据理力争下,B客户最终接受了货物并付了款,但A公司损失了两个多月利息。
●案情分析本案是一起关于合同数量条款的纠纷案,争议的焦点是对商品的溢短装有不同的理解。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
按照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
《公约》也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
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绝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
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由于交易双方约定的数量是交接货物的依据,因此,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和订好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般来说,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但是,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
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合同的履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只要卖方交货数量在约定的增减幅度范围内,就算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买方就不得以交货数量不符为由而拒收或提出索赔。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卖方交付面粉和大米两种货物的总数量为50000公吨,并允许10%的溢短装,这意味着卖方总交货数量必须在45000公吨和55000公吨之间,计算方法为:50000M/Ts×(1—10%) =45000M/Ts 50000M/Ts×(1+10%) =55000M/Ts 由于合同同时又规定面粉和大米每种货物的装运比例约为50%,因此,卖方的交货除了受上述总机动幅度的约束外,每一种货物的交货数量还应受“约为各50%”的限制。
那么应如何理解此“约为各50%”的含义呢?我们先假定合同规定的是每一种货物各50%,毫无疑问,卖方对每一种货物的交货数量应在22500吨和27500吨之间,计算方法为:50000M/Ts/2×(1—10%) =22500M/Ts 50000M/Ts/2×(1+10%) =27500M/Ts但是,合同的规定实际是“约为各50%”,因此,卖方对每一种货物的交货数量应在原22500吨和27500吨之间的基础上再有一个“约”量的伸缩幅度。
问题在于此“约”量究竟应为多少?各国有关合同的法律及国际公约对此都没有统一规定。
但是,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9条对信用证数量增减幅度作了具体的规定。
该条a款规定:“凡‘约’、‘近似’、‘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涉及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数量可有10%的增减。
”(The word “About”,“approximately”“circa”or similar expressions used in connection with the quantity stated in the Credit are to be construed as allowing a difference not to exceed 10%more or 10%less than the quantity to which they refer.)尽管《UCP500》只是一个约束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国际惯例,不是国际性的法律规章,不能约束进出口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但是,具有很强的影响力,法院在处理有关合同,特别是采用信用证支付的合同争议案件时,经常参考其中的有关规定。
因此,如果我们以《UCP500》的规定为依据计算卖方对合同中每一种货物的交货数量,计算方法就应为:[50000M/Ts×(1—10%)]/2X110%=24750M/Ts [50000M/Ts×(1+10%)]/2X110%=30250M/Ts由此可见,本案中,卖方交付27956公吨的面粉完全符合要求,买方不能以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从本案中我们不难看出,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订立明确具体的数量条款是非常重要的。
在进出口合同中,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about,circa,approximately)等带伸缩性的词语来说明数量,对于大宗商品,可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以便于明确责任,顺利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