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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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合作协议
编号: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合同签订地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精诚合作、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为增强双方在各自领域的领先地位,实现共同发展的目标,向双方客户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就双方联合进行“快捷支付”业务合作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内容
1.1 “快捷支付”业务内容
1.1.1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通过乙方指定网站订购商品,在首次使用甲方借记卡进行“快捷支付”时,通过乙方指定网站或系统申请签约“快捷支付”业务,持卡人需在乙方网站录入其借记卡卡号、姓名、在甲方预留的手机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经甲乙双方分别验证以上信息并审核同意后,持卡人即完成签约“快捷支付”业务。持卡人签约“快捷支付”业务后,即建立其借记卡账户与乙方业务合作的关联,之后只需输入在乙方预留的支付密码或由乙方生成并发送到持卡人在甲方预留的手机号码上的动态口令,验证通过后即可完成支付。
1.1.2 持卡人在申请签约“快捷支付”业务时,应经甲乙双方双重认证,即持卡人在通过乙方认证的同时,还需通过甲方的持卡人身份鉴别。甲方应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验证持卡人身份。
1.1.3 甲方应设立与持卡人技术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快捷支付”限额,原则上,持卡人的单笔支付限额为人民币元,日累计支付限额为人民币元,月累计支付限额为人民币元,持卡人的具体支付限额以甲方的最终审批为准。持卡人可向甲方申请调整单笔支付限额、日累计支付限额和月累计支付限额,甲方有权根据持卡人申请单方调整单笔支付限额、日累计支付限额和月累计支付限额,并在调整后通知乙方。
1.2 联合进行“快捷支付”业务开发
1.2.1 在业务开发过程中,甲乙双方将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以书面形式确定业务流程、资金清算、风险控制等“快捷支付”业务合作细节,该等文件经双方签署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1.2.2 根据推广需要,双方将在业务上线后密切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各自的网站、营业网点等宣传渠道)不定期地进行营销、推介活动,具体内容以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的书面协议为准。
1.3 联合产品开发和应用
双方在“快捷支付”业务上线后可基于“快捷支付”业务联合开发新产品、新功能、新服务,为甲乙双方的用户提供更加安全、方便、易用的支付和理财产品及服务。
1.4 本协议有效期间,甲乙双方联合推动“快捷支付”业务上线。
第二条手续费及支付方式
2.1 乙方应按“快捷支付”业务成功交易金额的%向甲方支付交易手续费。
2.2 甲方应在每月第五日(遇节假日应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前向乙方提供上一个月手续费报表,乙方核实后须于每月第十日(遇节假日应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前将手续费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
账号:
2.3 乙方向甲方支付手续费后发生向持卡人退款事件的,退款金额对应的手续费甲方应予以退回,具体退款方式可在每月手续费报表中轧差体现。
第三条双方的声明与保证
3.1 双方均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已取得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3.2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获知的与本协议履行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市场等信息应及时通知对方。甲乙双方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任何信息和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