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疗器械(零售)检查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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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检查验收标准

一、总则

本标准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机构与人员,项目编号1.1—1.10;第二部分:设施与设备,项目编号2.1—2.4;第三部分:制度与管理,项目编号3.1—3.11;第四部分:验配类管理,项目编号4.1—4.6。验收项目共31项,其中一般项15项,否决项16项。

二、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新开办审查、已取证企业监督检查、换证及许可事项变更检查。

(二)新开办企业现场验收项目为: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的3.1-3.5、第四部分的4.1-4.5(非经营验配类产品的除外)。

(三)已取证企业监督检查、换证及许可事项变更现场验收项目为全部项目。

三、评定原则

(一)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二)合理缺项的处理:凡判定为合理缺项的项目,须标明“合理缺项”并说明理由。

四、判定标准

(一)现场验收否决项无“不合格”、一般项中“不合格”的项目数量≤4,判定为验收合格;

(二)现场验收否决项中“不合格”的项目数量≥1,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三)现场验收否决项无“不合格”、一般项中“不合格”的项目数量≥5,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五、其他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的经营标准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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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检查验收标准

一、机构与人员(一般项6个,否决项4个)

条款验收内容审查方法条款类型审查结论

1.1企业应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查组织机构图、部门职责、部

门负责人任命(或聘任)文件。

一般项

1.2 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均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现场询问。一般项

1.3 企业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

隐瞒有关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的真实材料。

对新开办企业核查相关资料。

对现有企业还应检查日常监

督检查记录。

否决项

1.4 企业应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组织体系。查质量管理职责文件、任命

(或聘任)文件。

一般项

1.5质量管理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且需在岗在

职,不得挂名或兼任其他单位工作;

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担任质量管理人,应提供当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

能够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相关专业指医学类、药学类、医疗器械、机械、物理、生物医学工程、电子、检验、

生物、化工、计算机等。

查任命(或聘任)文件、学历

或职称证件、简历、专业与拟

经营产品相关性、劳动合同、

健康证明(超过退休年龄的)。

否决项

1.6 质量管理人应负责起草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履行产品采购、质

管、仓储、质量售后服务、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召回等质量管理职责,对公司产品质

量具有管理的裁决权。

查部门职责文件、制度落实情

况。

一般项

1.7营业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熟悉所经营产品的专业知识,能正确介绍经营

产品的性能、用途、禁忌、注意事项等内容。

查任命(或聘任)文件、学历

或职称原件、劳动合同。现场

提问。

一般项

1.8企业除与供应方约定由供应方负责产品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服务或由约定的第三方

提供技术支持的外,应设立与产品售前、售中、售后服务相适应的技术部门或专业技

术人员。企业售后服务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查售后服务技术支持合同或

任命(或聘任)文件、劳动合

同、培训合格证明。

否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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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从事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病等

的不得从事此类工作。

查相关人员的健康体检表(或

健康证)。

一般项

1.10 企业应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品技术标准、质量管理、职业道

德、企业制度的培训和考核。

查培训制度文件,培训记录、

考核记录。

否决项

二、设施与设备(一般项2个,否决项2个)

2.1 企业应具有与经营品种相适应且独立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保持整洁、明亮、

卫生,并与办公、生活、库房等区域应分开,不得设在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经营场所内柜台及货架整齐合理,各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查经营场所的独立性,工作环境。一般项

2.2经营场所应设在方便消费者购买的门面房内,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医疗器械零售专营店:经营医疗器械10个(含10个)类代号以下的,经

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经营医疗器械10个类代号以上的,经营场

所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2)医疗器械零售兼营店:具有独立的产品陈列区域,并有醒目标识。经营医

疗器械10个(含10个)类代号以下的,经营场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且零

售专柜台不少于一节;经营医疗器械10个类代号以上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

小于30平方米且零售专柜台不少于三节。

查营业、办公场所独立性。地理位

置图、功能布局平面图。

房屋为公司自有财产的,查《房屋

所有权证》原件。房屋为租赁的查

租赁合同(租赁时间不少于一年)

及符合商业服务的《房屋租赁备案

证》(或证明性材料)原件。

否决项

2.3 企业的医疗器械产品必须在货架、柜台里摆放或有储存专区,不得在其他地方

堆放。

需要设置仓库的,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配备与所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储存、

保管设备。

查企业产品摆放及储存情况。一般项

2.4 企业应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运行能覆盖企业

产品的购进、验收、储存、销售的全过程,符合公司质量管理岗位设置需要,

并有实现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监管的条件。

查计算机管理软件及实际使用。否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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