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反洗钱管理办法
反洗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洗钱活动的防范和打击,保障金融机构的经营安全和金融秩序,根据《反洗钱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审慎客户识别第一节客户真实身份的识别金融机构在建立业务关系时,应确保客户的真实身份,不得为非法活动提供便利。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所有新客户和既有客户进行审慎的身份识别。
第二节黑名单客户管理金融机构应及时获取和更新黑名单信息,建立黑名单客户库,对进入黑名单的客户采取相应的措施,限制其金融交易活动。
第三章交易监控与报告第一节交易监控金融机构应建立交易监控系统,通过自动化手段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交易监控团队,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和异常交易的发现。
第二节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在发现可疑交易时,应及时向洗钱情报中心报告,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洗钱情报中心应及时分析报告,对涉嫌洗钱的交易进行进一步调查,并协助金融机构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内部控制和培训第一节内部控制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反洗钱工作的规范运行。
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洗钱风险评估、客户尽职调查、交易监控、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节培训和教育金融机构应定期开展反洗钱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培训内容应包括反洗钱法律法规、客户识别方法、可疑交易判断等方面的知识。
第五章合作与监督第一节合作机制金融机构应建立与执法机关、监管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等的合作机制,共同打击洗钱犯罪。
金融机构应积极提供情报和协助,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行动。
第二节监督检查相关监管机构应定期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工作,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第六章处罚与追究对违反本办法的金融机构和个人,根据《反洗钱法》相关规定,将依法给予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反洗钱管理办法废止。
银行反洗钱实施办法
银行反洗钱实施办法提升银行反洗钱能力的实施办法随着国际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业的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而且犯罪分子也利用这一趋势进行洗钱等非法活动。
因此,各国银行都积极采取措施来加强反洗钱能力,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健性。
本文将就银行反洗钱实施办法进行讨论,以期提出一些有效的措施。
一、建立合规体系在银行反洗钱工作中,建立健全的合规体系非常重要。
银行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流程和工作指引,确保合规性的全面落实。
合规团队有责任检查和指导各个部门的合规工作,并及时解决问题。
二、制定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银行应当建立内部控制措施,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流程和内部控制标准等。
内部控制措施需要围绕反洗钱目标展开,覆盖从客户的识别、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到交易监测等环节,确保每个环节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三、完善客户尽职调查客户尽职调查是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环节。
银行应采用多种手段和工具,获取客户的真实身份和背景信息,并对风险较高的客户进行特别关注。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银行要与监管机构保持密切沟通,以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四、加强人员培训和意识教育银行员工是反洗钱工作的直接执行者,因此他们的培训和意识教育至关重要。
银行应制定全面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课程、培训材料和考核评估等。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员工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确保员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职责。
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分类和风险控制等。
通过风险评估,银行可以对客户进行分类,将高风险客户纳入特别关注名单,并加强交易监测和报告工作。
此外,银行还应定期对自身反洗钱措施进行自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六、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需要与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打击洗钱行为。
信息共享对于提高银行反洗钱能力非常重要,银行应当与相关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换有关客户和交易的信息,以便共同分析和识别洗钱风险。
银行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有效的客户风险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风险是指洗钱风险,即因未能遵循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薄弱,未能觉察或报告涉嫌洗钱的行为而卷入洗钱案件所带来的各类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第三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是指机构根据客户身份、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客户按照高、中、低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目的是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识别和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第四条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的范围包括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
第五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审慎性原则。
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对防范洗钱风险有重要意义,必须充分了解客户,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严谨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二)风险相当原则。
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风险较高的领域应当采取强化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可以采取简化反洗钱措施。
(三)全面性原则.应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风险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为每一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四)同一性原则。
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不同条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最终确定同一客户唯一的风险等级.(五)动态管理原则.应定期或不定期故居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及风控措施,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情况.(六)自主管理原则。
经评估认定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的,可作出不遵循《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决定,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以备核查。
银行禁毒反洗钱实施细则
银行禁毒反洗钱实施细则银行禁毒反洗钱实施细则为落实国家禁毒和反洗钱工作,保障银行业务的正常展开,制定此禁毒反洗钱实施细则。
第一章综合规定第一条:银行业务中,禁毒反洗钱工作是重要的一环,各银行应增强风险意识,积极探索和应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禁毒和反洗钱的预防和监测,保证业务安全。
第二条:银行业务中,禁毒反洗钱工作的规定,适用于以下业务:1. 存款、贷款、信贷和其他按揭贷款;2. 证券和保险业务;3. 存托和转移物品的服务;4. 对外支付和支票处理;5. 出售债券和股票;6. 汇款和汇兑;7. 客户委托托管行为;8. 资金结算;9. 资产销售和管理等其他金融服务。
第三条:对于每一种业务,银行应制定自己的禁毒反洗钱实施细则,在开展业务前,应建立完整的制度和流程,加强业务清算和结算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银行应重视员工培训,培养员工防范禁毒和反洗钱意识。
应确保员工依法依规办事,保密客户信息,制止任何与禁毒和反洗钱相关的活动,如发现可疑活动应及时报告。
第二章禁毒管理规定第五条:银行应加强客户资料和业务交易审核,对已停止经营的客户业务,及有可疑行为的客户,应进行深入调查。
第六条:合法的银行业务资金来源应合法程序认证,禁止接触任何来自非法来源的资金。
对于涉嫌非法资金来源的客户,应立即采取制止行为及进行举报。
第七条:银行应加强对资本流通的监测,建立监测系统及预警机制,对可疑交易实时监管并予以调查核实。
第八条:银行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涉毒人员和毒品流通的监督和管理,对已登录的卡账户如果发现可疑的活动,应及时采取制止、冻结和解除等行为,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九条:银行应加强对银行系统及账户信息保护,加强防火墙及账户操作访问权限等的控制,防止不合法向外泄露银行信息。
第三章反洗钱管理规定第十条:银行应建立规范的客户登记制度,根据客户身份、职业、财务状况等核实客户身份。
对于客户身份不明、资金来源不明的账户,应进行大额、异地交易的监测,及时发现可疑交易。
银行业反洗钱规章制度手册
银行业反洗钱规章制度手册第一章:引言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和全球金融交易的增加,洗钱活动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承担着反洗钱的重要责任。
本手册旨在为银行业反洗钱工作提供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确保银行能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保护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第二章:反洗钱内控体系2.1 内控目标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内控体系,确保反洗钱工作能够有效地运行和管理。
内控目标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与银行业务风险相适应的反洗钱政策和制度;建立合规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完善员工培训和教育机制;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监督与纠正。
2.2 内控要素银行应设立独立的反洗钱风险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
反洗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银行的反洗钱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银行还应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并配备相应的技术工具和人员,确保及时发现和阻止洗钱活动。
第三章:客户尽职调查和反洗钱风险评估3.1 客户分类银行应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进行分类管理。
包括个人客户、法人客户、政府和政府机构等。
根据客户分类的风险程度,进行相应的尽职调查和反洗钱风险评估。
3.2 尽职调查银行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前,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这包括识别客户身份、核实客户信息、了解客户经济背景和交易目的等。
银行应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库,确保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3 反洗钱风险评估银行应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进行反洗钱风险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制定相应反洗钱措施和监测机制的依据。
第四章:监测和报告4.1 监测措施银行应采用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法,对客户交易进行监测。
监测主要针对与洗钱活动有关的可疑交易进行筛查和分析。
4.2 可疑交易报告一旦银行发现可疑交易,应立即启动内部程序,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分析。
如确认存在洗钱嫌疑,应及时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配合监管机构进行进一步的处理。
第五章:员工培训与教育银行应建立全面的员工培训和教育机制,确保员工具备反洗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节选)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七条各网点的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反洗钱工作部署和要求,指导、监督临柜人员贯彻执行反洗钱制度规定;(二)按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把好客户准入关,认真审核账户开立资料,登记相关要素;(三)按规定落实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了解客户的业务,及时甄别、分析和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四)按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做好反洗钱资料、信息的归档保存和保密工作;(五)组织员工开展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和业务技能;落实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六)开展反洗钱自查工作;(七)其它需要处理的反洗钱事宜。
第十八条网点负责人对本网点反洗钱工作负责。
第十九条反洗钱信息报告员(一)各网点应指定反洗钱专职和后备信息报告员,负责报送本网点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
反洗钱后备信息报告员负责协助反洗钱专职信息报告员的工作和在反洗钱专职信息报告员休假时进行顶班工作。
(二)反洗钱信息报告员的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反洗钱工作部署和要求;2、全面真实地了解你的客户,掌握可疑交易的认定条件,及时收集、甄别、记录、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3、加强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学习,定期与业务人员交流并指导业务人员发现、识别可疑交易信息;4、根据上级单位的要求,核查、补充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5、按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做好反洗钱资料、信息的归档保存和保密工作;6、其它需要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网点业务人员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反洗钱工作部署和要求,学习、掌握反洗钱基本知识;(二)按照业务操作规程,严格审查客户开户资料,全面真实地了解你的客户,审慎办理客户开户手续,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三)掌握可疑交易的认定条件,发现、识别可疑交易,向信息报告员提供可疑交易信息;(四)协助报告、核查、补充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五)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将辖内反洗钱工作动态及时向总行合规和风险管理部报告;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应当将反洗钱工作的重大事项、反洗钱合规管理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或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行反洗钱工作,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我行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而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防范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总行各部(室),各分、支行(部)(以下简称各级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以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制度,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简称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反洗钱保密等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条各级行应当遵循本办法,依法合规履行反洗钱职责。
各级行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防止本机构发生反洗钱操作风险事件。
第五条反洗钱培训实行逐级培训制。
总行负责对总行本部,分、支行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分、支行负责对本级及所辖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各级机构应做好全体员工反洗钱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签到等记录工作,建立反洗钱培训档案,并按规定保存档案。
凡与反洗钱有关的岗位,相关人员在上岗前都应当接受反洗钱培训。
新行员入行培训必须包括反洗钱法规和我行反洗钱规章制度等基础知识的培训。
第六条各级行以及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反洗钱工作保密纪律。
对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以及配合人民银行调查、现场检查等活动了解到的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及制裁合规管理制度
反洗钱及制裁合规管理制度
反洗钱及制裁合规管理制度是一个重要的制度,旨在预防和打击洗钱、恐怖主义资金等不法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和安全。
以下是一个反洗钱及制裁合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 客户身份识别:建立客户身份识别程序,对客户进行身份核实,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2. 风险评估:对客户和交易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是否涉及高风险业务或活动。
对于高风险业务或活动,应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监测。
3. 资金监测:建立资金监测程序,对大额、可疑或高频交易进行监测和报告。
4. 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各项反洗钱及制裁合规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5. 合规培训: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及制裁合规培训,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操作技能。
6. 合规审查:定期进行合规审查,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和持续改进。
7. 外部监管:与外部监管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监管要求和动态,并向监管机构报告可疑交易和违规行为。
8. 保密义务:对涉及客户身份、交易等敏感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
在实际操作中,反洗钱及制裁合规管理制度需要结合机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措施和程序,并不断进行完善和调整。
同时,需要加强与业务部门、技术部门等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反洗钱及制裁合规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1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年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经2002年9月17日第7次行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00三年一月三日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一条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第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依法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
反洗钱行业安全管理制度
反洗钱行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行业的安全管理,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防范洗钱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业务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组织结构、职责与权限,并确保该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部门或专职负责人,负责该机构反洗钱事务的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反洗钱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反洗钱管理人员,确保反洗钱工作的专业性与高效性。
第六条反洗钱部门应当与监管部门、执法机构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并向监管部门定期报送反洗钱工作的相关情况。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委员会,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主要成员,及时掌握反洗钱工作的动态,依法履行反洗钱工作的职责。
第三章:风险评估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确保核实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交易特征、背景等因素,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控制度,对涉嫌洗钱的交易进行监控、分析与报告,保障交易的合规性与安全性。
第四章:内控措施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员工行为,防范内部不当交易行为,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高效性与安全性。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对洗钱风险的认知与防范能力。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及大额交易的客户进行及时报告,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反洗钱工作的规范性与高效性。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自查与整改,严格执行反洗钱制度,及时发现与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约束,依法履行反洗钱工作的职责与义务。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营业机构从事洗钱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任务是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进行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合规操作,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收集反洗钱信息,依法报告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及其相关报表和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违法犯罪、履行反洗钱义务~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第四条本行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本行反洗钱工作应坚持审慎识别、及时上报、果断第五条处理、严守秘密的原则。
总行及各级支行必须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履行。
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履行以存款人开户行为第一责任人~交易行为第二责任人。
其中~对于柜台业务~如代理行认为可疑的~除应及时上报外~还应与开户行联系并作好记录,如代理行不认为可疑而未上报的~但开户行分析后认为可疑的应及时上报。
对于非柜台业务,例如同城票据交换集中提入、自助设备交易、网上银行交易,~应由开户行进行监控、分析~发现可疑的应及时上报。
总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总行及其所属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工作,是指我行通过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工作,防止洗钱活动在我行发生。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全行反洗钱工作规划、政策和措施;(二)审查和批准反洗钱风险管理制度、程序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协调和监督全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四)处理重大反洗钱案件;(五)向上级机构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六条总行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反洗钱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修订和完善反洗钱工作制度、程序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协调和监督各级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四)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和宣传教育活动;(五)处理日常反洗钱业务工作。
第七条各级分支机构应设立反洗钱工作机构,负责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其主要职责:(一)执行总行反洗钱工作制度、程序和操作规程;(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工作;(三)向上级机构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四)协助上级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和案件处理。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第八条我行应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客户身份识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全面收集、核实和记录;(二)真实性原则: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准确;(三)有效性原则: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客户身份识别的内容包括:(一)客户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国籍、住所地等基本信息;(二)客户的职业、收入、资产、投资等情况;(三)客户的资金来源、用途、交易背景等。
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银行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银行反洗钱工作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教育,建立、完善反洗钱制度,强化反洗钱风险防控管理,确保合规运营。
第四条银行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实行客户尽职调查,确保客户身份可靠,合法合规性高。
第五条银行反洗钱工作应坚持风险管理原则,根据客户和业务风险特征,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业务安全可控。
第六条银行反洗钱工作应加强内部风险管理,保障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实现防范内部洗钱风险的目标。
第七条银行反洗钱工作应加强与对方机构、监管机构的合作,形成反洗钱综合治理。
第二章客户尽职调查第八条银行在新客户申请开立账户、申请授信等业务前,应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了解客户资信状况及开展业务的目的和用途。
第九条银行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时,应遵循真实、准确和全面的原则,不能以过度或歧视性的方式进行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
第十条银行应对高风险客户、可疑交易等进行更深入的尽职调查。
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反洗钱制度建设第十二条银行应建立反洗钱制度,包括内部管理制度、风险评估制度、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交易监控制度、员工教育培训制度等。
第十三条内部管理制度应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流程、责任追究等问题。
第十四条风险评估制度应根据客户和业务风险特征,制定不同的评估标准和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
第十五条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应指导开展客户管理工作,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六条交易监控制度应对可疑交易进行识别、报告和记录,并依据监管规定进行主动报告。
第十七条员工教育培训制度应对反洗钱法律法规进行讲解、案例学习等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第四章风险防范措施第十八条银行应根据客户和业务风险特征,采取不同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客户风险分类、业务地区风险防范、风险警示等。
反洗钱工作要点五大基础管理
反洗钱工作要点五大基础管理(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引言二、反洗钱工作的五大基础管理1.客户身份识别制度2.内控管理制度3.大额现金往来监控4.客户信息维护5.反洗钱培训与宣传三、总结正文一、引言反洗钱工作是金融机构一项重要的职责,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文将从五大基础管理方面,探讨金融机构如何做好反洗钱工作。
二、反洗钱工作的五大基础管理1.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客户进行有效的身份验证,确保客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客户开立账户或进行大额交易时,金融机构需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并及时更新和维护客户身份资料。
2.内控管理制度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将反洗钱工作纳入日常经营管理中。
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操作规程和制度,确保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能够有效识别和预防洗钱风险。
同时,金融机构还需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3.大额现金往来监控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大额现金往来的监控,对超过一定额度的大额现金存入和转账进行自动报警。
通过对大额现金交易的监控,可以有效预防和发现洗钱犯罪活动。
4.客户信息维护金融机构应做好客户信息的维护工作,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准确、完整和保密。
金融机构需要对客户信息进行定期审查和更新,对客户身份资料进行妥善保存。
同时,金融机构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将反洗钱管理纳入经营全过程。
5.反洗钱培训与宣传金融机构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同时,金融机构还需通过各种渠道对客户进行反洗钱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客户的反洗钱意识,共同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三、总结总之,金融机构做好反洗钱工作需要从五大基础管理入手,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和客户教育,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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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
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是现代金融业中至关重要的问题。
为了应对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的威胁,许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鼓励和监督银行机构采取预防措施。
本文将介绍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并探讨其在金融领域的重要性和影响。
一、反洗钱管理制度反洗钱管理制度是一套确保金融机构不成为洗钱活动的工具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银行作为通常被用于洗钱的关键领域之一,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
1.1 强化客户尽职调查程序银行应建立严格的客户尽职调查程序,以确认每位客户的身份、背景和资金来源。
这包括了核实身份文件、了解客户的业务背景、评估客户的风险等。
1.2 设立内部监控和报告银行需要建立内部监控措施,及时发现可疑的交易和行为。
一旦发现可疑活动,应及时报告给相关的反洗钱职能部门,并配合调查。
1.3 培训员工银行要确保员工了解反洗钱法规和内部政策,为此需要定期进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工具。
二、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是一套政策和程序,旨在阻止恐怖分子获取和使用资金来支持其活动。
银行在实施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时,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2.1 客户背景调查银行应对潜在客户进行仔细的背景调查,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恐怖分子利用银行系统进行融资的可能性。
这包括核实客户的身份、在业务背景中寻找可疑活动等。
2.2 加强风险评估银行需要建立风险评估机制,以识别和评估可疑和高风险客户。
这有助于及早发现恐怖融资活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3 加强合规意识和培训银行应确保员工了解反恐怖融资的法规要求,并接受相应的培训。
这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并减少银行系统被用于恐怖融资的风险。
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以下是一些主要原因:3.1 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有助于防止非法资金进入金融系统,从而维护其稳定性。
通过加强监管和控制措施,银行可以减少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对金融系统的潜在威胁。
银行反洗钱监管制度
银行反洗钱监管制度一、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银行应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客户进行充分、持续地了解和识别,以确定其是否涉嫌洗钱或恐怖主义资金等不法活动。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包括客户基本信息的核实,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等方面的了解,以及对客户风险等级的评估等。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确保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安全、完整、保密。
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便对可疑交易进行追溯和分析。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银行应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符合一定标准的交易进行监测、分析、报告。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应明确报告的范围、标准、程序等,并要求相关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报告。
四、内部控制制度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反洗钱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
内部控制制度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工作流程等,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实施。
五、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制度银行应建立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制度,提高员工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意识。
培训和宣传内容应包括反洗钱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风险评估、识别技巧等,以便员工更好地履行反洗钱职责。
六、内部审计和合规检查制度银行应建立内部审计和合规检查制度,对反洗钱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内部审计和合规检查应重点关注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合规性等方面,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监管部门合作制度银行应建立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制度,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
监管部门合作制度应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义务等,确保监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银行反洗钱工作的情况,并对银行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八、违规行为处罚制度银行应建立违规行为处罚制度,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员工进行严肃处理。
违规行为处罚制度应明确处罚的范围、标准、程序等,并要求相关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同时,银行还应建立健全的举报机制,鼓励员工举报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29•【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9.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7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月29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银行反洗钱管理规定模版
银行反洗钱管理规定模版银行反洗钱管理规定为了避免洗钱行为对银行业的不良影响,保护客户资金安全,本银行特制定以下反洗钱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金融安全,遏制洗钱,依法实施反洗钱制度,规范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行为,本规定适用于本银行反洗钱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银行反洗钱管理工作,应当以客户为中心,按照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可疑交易报告和信息共享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内部反洗钱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条本银行反洗钱管理工作,应当加强领导重视、全员参与、明确职责、持续改进的原则,建立妥善的内控机制和防范洗钱的管理体系,确保科学有效的反洗钱管理。
第四条本银行应当加强与与中国人民银行洗钱监测中心、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反洗钱部门的合作与沟通,以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监管和调查。
第二章:客户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第五条本银行在接受新客户时,应当根据客户经济活动背景和特征、交易目的和风险敏感等因素,开展合规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申请人合法身份和资信,预审上交资料,不得走形式。
第六条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客户,本银行应当获取其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资金来源、业务规模、任职人信息等,开展实名登记,并对与客户有业务关系的人员进行客观评估和检查。
第七条对于个人客户,本银行应当获取其有效证件、居住地址、工作单位、职业、收入来源等信息,开展实名制认证,并对客户交易特征进行历史数据比对和风险评估,依法进行完备的客户身份调整。
第八条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客户,本银行应当按照风险评估结果开设专项户,进行交易限额管控和监察,减少业务风险和反洗钱风险。
第九条客户基本信息的变动以及客户交易情况的变化,本银行应当及时更新,以保证反洗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对于已停止业务关系的客户信息,本银行应当至少保留5年。
第三章:可疑交易报告第十条对本银行中出现的涉嫌洗钱的客户交易,应当按照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进行记录和备案,依法按照相关规定报送洗钱监测中心。
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1.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金融体系不断发展,洗钱等金融犯罪行为也日益猖獗。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保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利益,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制定了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该办法的目标、原则、具体措施和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2.目标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目标是确保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对与洗钱有关的事务进行全面了解,并在监督、防范、调查和甄别方面采取适当的行动,以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保护客户利益,维护社会和谐。
3.原则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3.1 风险导向:根据不同客户和业务的风险特点,确定适当的反洗钱控制措施,并注重风险的动态调整和管理。
3.2 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反洗钱工作有效运行,明确员工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培训和监督。
3.3 合规性:遵守国家和地方反洗钱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并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
3.4 信息共享:与其他金融机构和执法机关保持密切合作,及时分享有关反洗钱的信息和情报,积极参与打击洗钱犯罪。
3.5 持续改进:通过不断调整和改进反洗钱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保持与国际先进水平的接轨。
4.具体措施4.1 客户尽职调查: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在办理业务之前,应对客户的身份、职业、资金来源等信息进行全面核实,并定期进行客户风险评估。
4.2 监测和报告:建立反洗钱监控系统,对异常交易和资金流动进行监测,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4.3 内部培训:加强员工对反洗钱工作的培训,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使其能够主动识别可疑交易并及时报告。
4.4 安全保障: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保护系统和客户数据的安全,防止洗钱活动对银行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4.5 内部审计: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和合规性,并提供改进建议。
5.监督机制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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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是指我行为了预防通过直销银行交易方式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而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防范措施的行为。
直销银行交易是指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直销银行渠道进行给付及资金清算的交易。
直销银行交易纳入我行统一的反洗钱监控系统,由系统以客户为单位进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筛选并经人工判断后形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条直销银行相关反洗钱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为保证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应遵循以下业务处理原则:
(一)合法审慎原则。
各部门应相互协助,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反洗钱工作,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
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直销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相关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信息泄漏给客户和无关人员。
(三)与司法机关、监管机关等有权部门全面合作原则。
各部门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监管机关打击洗钱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有权部门办理对有关账户的查询、冻结等事宜。
第五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加强工作人员的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知晓所承担的反洗钱义务、责任和权利,提高反洗钱意识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
第七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监管下,负责组织、协调直销银行的反洗钱工作;
(二)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审议本行反洗钱相关制度、实施细则、操作流程等;
(三)督促各业务部门将反洗钱要求与业务流程操作相结合,审议各业务部门的实施细则、操作流程;
(四)督促审计部门对本行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估并督促整改事项的落实;
(五)在新产品开发和新的金融服务产品上线前要督促相关部门对其中存在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
(六)审议直销银行反洗钱培训宣传计划;
(七)审议直销银行的反洗钱工作总结、组织安排制订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计划;
(八)负责部署本行的反洗钱考核、奖励;
(九)组织相关部门、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
(十)负责对本行反洗钱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第八条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按季召开,必要时可由领导小组组长提议召开临时性会议。
会议流程一般为了解最新监管政策,听取并审议本行的反洗钱工作情况报告,分析本机构反洗钱工作形势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改进措施。
第九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设在总行XXXX部,办公室主任由合规管理部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反洗钱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完善我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对直销银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监督和考核;
(三)加强与人民银行和市反洗钱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等机构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及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四)在本机构新产品开发和新的金融服务产品上线前对其中存在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
(五)对异常交易、可疑交易组织部署和分析,协助做好反洗钱行政调查;
(六)组织反洗钱的培训宣传工作;
(七)了解和掌握本行反洗钱工作动态并及时通报;
(八)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保管所有反洗钱资料;
(九)负责报告本行反洗钱重大事项;
(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办公室应根据业务量情况,科学合理地配备专(兼)职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人员,承担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具体职责是:(一)负责与人民银行有关反洗钱工作的联络、协调和处理;
(二)及时传达上级监管部门及本行有关文件精神和管理规定;
(三)负责本行反洗钱工作的日常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建立反洗钱工作台帐,整理反洗钱工作档案,及时归档;
(四)每日整理、汇总反洗钱工作的有关信息、数据,并向人民银行和省联社上报,定期收集资料,按时报送各类报告;
(五)及时了解和掌握本行反洗钱工作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
(六)负责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一条个人客户在直销银行各电子渠道办理注册时,应严格按照直销银行业务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真实性以及验证客户在我行直销银行绑定的银行卡是否归属同一人,预留信息是否一致等方式确认客户身份。
第十二条个人客户在直销银行各电子渠道办理变更业务和提现业务,按有关反洗钱规定需要核查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手持身份证照片和特殊动作照片(视频认证等),确保时客户本人亲自操作。
第十三条个人客户在直销银行的各电子渠道进行其他相关业务时,应采取登录密码,交易密码,手机动态码,静态验证码等交叉认证措施,识别客户身份。
第四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四条反洗钱人员应对直销银行业务中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大额或行为进行甄别、确认,并按照统一的标准形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完整地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第十五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以客户为单位生成,含有客户不同渠道发生的若干笔交易信息。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认定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直销银行大额交易报告信息的采集、报告工作以反洗钱监控系统为主;可疑交易报告信息实行系统批量采集与人工判断发现相结合的方式,对能够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采集的可疑交易数据实行系统批量采集。
反洗钱监控系统将符合大额交易标准或可疑交易标准的交易记录分别生成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
第十七条大额交易报告流程
(一)反洗钱监控系统每日日终对直销银行交易日志进行扫描,将所有渠道发生的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记录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
(二)反洗钱监控系统将大额交易数据进行汇总,在交易发生后的按照客户为单位生成大额交易报告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可疑交易报告流程
(一)反洗钱监控系统每日日终对交易日志进行扫描,将所有渠道发生的且符合可疑交易标准的交易记录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由反洗钱监控系统生成可疑交易报告。
(二)反洗钱人员应每日登录反洗钱监控系统检查是否有相应的可疑交易报告,并进行甄别。
(三)初步可疑交易甄别工作应在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将初甄别为可疑交易数据进行进一步确认、汇总、整理,并将数据转换为符合要求的报文格式,在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生成报送文件,通过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网站报送。
第五章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十九条直销银行应遵循有关反洗钱法规和监管要求,保存好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
第二十条应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本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每笔交易的时间,交易类型,金额,产品,账号等交易明细信息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验证信息。
第二十一条直销银行系统设置上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信息缺失、损毁及泄漏。
第二十二条直销银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期限:
(一)直销银行客户身份资料应按照《银行电子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二)直销银行交易记录为电子交易数据,应自交易发生日起至少保存5年。
第六章反洗钱调查和检查协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应按我行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和监管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和设备支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如实反映调查、检查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内控合规部门为协助执行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助反洗钱调查、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工作;直销银行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如提供相关直销银行数据或资料,应经内控合规部门审定并由其提交给有权机关。
第二十五条协助有权机关执行工作的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之内,不得超出法定范围。
第七章反洗钱监督检查和考核管理
第二十六条将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检查纳入运行日常检查工作,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反洗钱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整改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将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情况纳入经营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对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我行有关制度进行处理;对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从事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修订)》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