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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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导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导则1总则1.0.1根据《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站、室,以下统称“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水质检测中心的建设。
1.0.3水质检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对本区域内规模较大集中式供水工程开展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自检,对区域内设计供水规模20m3/d 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进行水质巡检,为供水单位和农村饮水安全专管机构提供技术支撑,保障供水水质安全。
1.0.4 本导则的引用标准主要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5750-200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 )《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SL309-2007)1.0.5水质检测中心的建设,除考虑本导则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2水质检测机构布设2.0.1各地水质检测中心建设以省为单位统筹规划布局实施,具体建设方式和地域单元根据各区域农村供水工程和现有相关水质检测能力分布、拟建水质检测中心检测任务和服务范围等合理确定。
2.0.2水质检测中心可依托规模较大水厂化验室组建,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管机构指导和管理;也可依托卫生、水利、环保、城市供水等部门的现有水质检测、监测机构合作共建,接受各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管机构等提供技术服务。
3水质检测要求3.1检测指标和频次3.1.1各水质检测中心的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等合理确定。
在选择检测指标时,应根据当地实际,重点关注对饮用者健康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在饮水中有一定浓度且有可能常检出的污染物质。
必要时,可在进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106项指标全分析的基础上,合理筛选确定水质检测指标。
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导则
附件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导则(试行)浙江省水利厅2019年7月前言为规范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依据农村供水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现行标准规定,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9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有:导则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规划布局、工程设计、工程施工与安装、工程验收、运行管理等9个方面内容,以及1个验收鉴定表附录。
本导则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导则起草单位:浙江省河湖与农村水利管理中心、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本导则解释单位:浙江省河湖与农村水利管理中心本导则主要起草人:曹鑫、张清明、陈晓东、贾怡、颜成贵、王培风、江锦红、李爱霞、邵红艳、林锐、麻勇进、王恺、万俊毅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与定义 (2)4 基本规定 (3)5 规划布局 (3)6 工程设计 (4)6.1 一般规定 (4)6.2 供水规模与用水量 (5)6.3 供水水质和水压 (5)6.4 水源 (5)6.5 取水工程 (6)6.6 输配水管网 (7)6.7 调节构筑物 (8)6.8 水厂的总体设计 (8)6.9 净化与消毒 (9)6.10 水质检测与自动控制 (11)7 工程施工与安装 (12)7.1 一般规定 (12)7.2 土建工程 (13)7.3 材料设备准备 (13)7.4 管道设备安装 (14)8 工程验收 (14)8.1 一般规定 (14)8.2 试运行 (15)8.3 合同完工验收 (15)8.4 竣工验收 (15)8.5 工程移交 (16)9 运行管理 (17)附录 A (推荐性附录)验收鉴定表 (18)1 范围本导则规定了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布局、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管理等内容。
本导则适用于集中式农村供水工程、城市供水管网延伸供水工程的延伸管网部分,城市水厂按城市供水相关标准执行。
农村分散供水工程应根据农村村镇发展建设规划、下山安置规划等优化供水布局,逐步推进集中式供水;对零星分散的农户难以实施集中供水的应创造条件配置简易的水净化和消毒设施提高饮用水水质。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导则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导则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农村地区饮水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得到了广泛重视和支持。
而水质检测是确保饮用水安全的重要环节。
本文档旨在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的建设提供详细的导则,以确保水质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水质检测中心的职责与功能1.检测饮用水源水的水质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溶解氧、浑浊度、PH值、氨氮、硝酸盐等;2.检测饮用水处理工艺后的水质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余氯、总大肠菌群、六价铬等;3.进行常规的水样采集、样品保存、传递与记录;4.建立完备的样品编号、样品信息管理系统;5.制定与实施质量控制计划,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内部审核;6.提供水质检测报告和咨询服务;7.协助政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进行水质风险评估和决策支持。
三、水质检测中心基本要求1.人员要求:–拥有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包括化学、环境、生物等专业的硕士及以上学历;–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常用的水质检测方法和仪器操作技能;–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2.实验设备和仪器要求:–获得权威认证的仪器设备,如原子吸收光谱仪、液相色谱仪等;–设备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校正,确保准确性和精确性;–提供完善的样品处理、操作、分析记录等相关设备。
3.实验室环境要求:–提供适当的实验室面积和布局,以满足工作需求;–温度、湿度控制应符合要求,保持理想的实验条件;–实验室内应配置必要的通风设备,确保空气质量。
四、水质检测中心工作流程1.水样采集:–根据饮用水源水和处理后水样的要求,制定采样计划;–采样过程中要遵守规范的采样方法和操作程序;–确保样品的保存、传递和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样品处理:–对采集到的水样按照一定的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如过滤、除氯等;–确保预处理方法的标准化和一致性,以保证数据的可比性。
3.实验检测:–选择合适的水质检测方法和仪器进行实验检测;–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对仪器的操作和数据记录要规范化和系统化。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1 总则1.0.1 根据《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站、室,以下统称“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水质检测中心的建设。
1.0.3 水质检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对本区域内规模较大集中式供水工程开展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自检,对区域内设计供水规模20m3/d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进行水质巡检,为供水单位和农村饮水安全专管机构提供技术支撑,保障供水水质安全。
1.0.4本导则的引用标准主要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SL309-2007)1.0.5 水质检测中心的建设,除考虑本导则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2 水质检测机构布设2.0.1各地水质检测中心建设以省为单位统筹规划布局实施,具体建设方式和地域单元根据各区域农村供水工程和现有相关水质检测能力分布、拟建水质检测中心检测任务和服务范围等合理确定。
2.0.2 水质检测中心可依托规模较大水厂化验室组建,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管机构指导和管理;也可依托卫生、水利、环保、城市供水等部门的现有水质检测、监测机构合作共建,接受各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管机构等提供技术服务。
3 水质检测要求3.1 检测指标和频次3.1.1 各水质检测中心的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等合理确定。
在选择检测指标时,应根据当地实际,重点关注对饮用者健康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在饮水中有一定浓度且有可能常检出的污染物质。
必要时,可在进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106项指标全分析的基础上,合理筛选确定水质检测指标。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5.06•【文号】全爱卫办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全爱卫办发〔20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爱卫会办公室: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是确保工程建成后水质达标和长期发挥卫生防病效果的重要基础;其评价结果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为科学、规范地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根据卫生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我们组织制定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地贯彻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细则》的具体实施办法,以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二○○八年五月六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为科学、规范地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卫生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制定本细则。
1.目的范围通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卫生学评价,确保工程建成后水质达标,长期发挥工程卫生防病效果,为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对设计供水能力≥3000立方米/d的新(改、扩)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展卫生学评价;其他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及分散式供水工程,主要做好工程建设前水源及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工作,保证防病改水工程能落实到病区。
水质检测室建设标准
水质检测室建设标准
水质检测室建设需要遵循以下标准:
1. 建筑条件:水质检测室应位于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不受外界污染物影响。
室内应具备良好的隔音和隔热性能,以保持适宜的工作环境。
2. 设备选型:水质检测室应配备适当的水质检测设备和仪器,包括pH计、溶解氧仪、电导仪、浊度计、细菌计数器等。
设
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具备准确、可靠的检测能力。
3. 实验台和储存柜:水质检测室应设有充足的实验台面,以供操作员进行实验操作。
实验台面应具备耐腐蚀、易清洁的特性。
同时,室内应设置足够的储存柜,用于存放试剂、标准品和样品。
4. 照明和空气质量:水质检测室应具备足够明亮的照明设施,以保证检测操作的准确性。
室内应保持良好的空气质量,可通过空调、通风等设备进行调节。
5. 安全措施:水质检测室应设有紧急出口、灭火器、应急淋浴等安全设施,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同时,应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实验服、手套、面罩等。
6. 管理制度:水质检测室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样品接收、样品处理、数据记录、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规定。
7. 质量控制:水质检测室应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周期性的校准、仪器维护、质量标准参比等措施,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以上是水质检测室建设的一般标准,具体的要求还需根据国家、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制定。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公布日期】2008.01.07•【文号】卫疾控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厅)、水利(水务)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现就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十一五”期间,重点解决饮用水中氟大于2mg/L、砷大于0.05mg/L、溶解性总固体大于2g/L、耗氧量大于6mg/L、致病微生物和铁、锰严重超标的水质问题,使现已查明的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血吸虫疫区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村的饮水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要实现上述目标任务,必须切实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开展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是有效评估工程卫生防病效果,确保工程建成后水质达标和如期发挥效益的重要基础;做好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是保证供水水质卫生安全,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有效运转的重要措施。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的主要任务:一是新改扩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范围,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切实优先解决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血吸虫疫区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饮水卫生安全问题;二是从技术的角度,对工程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的选择和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从卫生安全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建设前水源和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及分析。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18•【文号】办农水〔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4〕55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成果,支撑乡村全面振兴,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决定开展县域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聚焦建立健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链条全过程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目标,全面推行“3+1”标准化建设和管护模式,优先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建设,因地制宜实施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和改造,实施县域统管专业化管护全覆盖,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以县域为单元,系统谋划,梯次推进,由点带面,全面推进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
二、建设标准1.体系布局完善。
优先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建设,规模化工程覆盖农村人口比例高。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明显提升,用水方便。
小型供水工程实现规范化建设和改造。
只能通过水窖、水柜供水的地区,全部采取净化消毒措施。
2.设施集约安全。
集中供水工程实现24小时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采取相应措施)。
乡镇级及规模化工程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划定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
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总体达到当地县城供水水质水平。
不同规模供水工程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水质自检、巡检。
积极使用先进成熟的农村供水设备和技术。
建立健全平急两用的应急供水保障体系,做好抗洪旱灾害保供水工作。
3.管护规范专业。
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实现标准化管理。
完善水价形成和供水工程(水窖、水柜除外)计量水费收缴机制。
完善节水措施,健全节水制度。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方案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农村农村饮水水源保护实施方案) __》**文件精神,切实改善农村饮水条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20**年8月份开始,在全县农村范围内开展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水质检测工作,20**年全面完成乡镇集中供水水源保护区划定,xx 年全面完成规模较小的单村和联户饮水工程水源点保护工作。
全面开展县、乡、村集中式供水水源地的污染整治,加强水质检测,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水质合格率和保障率。
农村饮用水源保护按照“政府主导、水利负责,部门协调”的原则,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水利及环保法规,切实履行水源保护职责,同时加强与环保、国土等部门的协调,全面完成农村水源保护工作。
(一)乡镇集中供水水源保护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覆盖面广,供水人口多,是全县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重中之重。
各乡镇、水库管理所(站)水厂运营管理部门要做好集中式水源保护。
20**年底全面完成乡镇集中供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在水源地采取必要的工程保护措施,在水源保护范围设立标志牌,同时做好水源保护 __,提高水源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参与水源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单村和联户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单村和联户饮水工程点多面广,涉及区域、人口较多,各地要精心组织调查摸底,依据政策做好水源保护。
xx年完成规模较小的单村和联户饮水工程水源点保护工作。
在水源点采取必要工程措施,在水源保护范围设立标志标牌。
(三)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水质检测是做好水源保护,确保饮水安全的关键环节。
要切实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导则》要求,按照规定的指标和频次做好水质检测。
分期建设完善区域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满足区域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检测需要。
全县农村饮用水源保护治理分为调查摸底,全面推进和巩固加强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
实施时间20**年9至10月。
各乡镇(街道)全年部署安排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开展水源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水源保护台账。
浙江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和检测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和检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3.22•【字号】浙水农〔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和检测工作的通知浙水农〔2015〕11号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现将《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和检测工作的通知》(水农〔2015〕1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以人为本,高度重视水质保障工作饮水水质直接关系到农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政府已将农村饮水水质卫生合格率列入生态省建设考核重要内容。
但据卫生部门监测数据反映,我省2014年农村生活饮水水质卫生合格率仍然不高,个别地区甚至呈下降趋势。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保障民生的角度高度重视水质保障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研究对策措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水源地保护、水质净化消毒、水质检测监测等水质保障措施,加强对农村饮水水质监督管理。
二、因地制宜,全面开展水质检测能力建设水质检测是水质保障工作的重要环节。
水利部要求至2015年底,凡涉及农村饮水安全的县(市、区)均需具备满足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常规水质检测需求的能力。
各地要对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进行全面分析评估,通过建立水厂水质化验室、依托规模较大水厂及现有水质检测监测机构和供水管理机构设立区域水质检测中心、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水质检测公共服务等方式,因地制宜地开展水质检测能力建设。
申请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计划的县(市、区)请于3月26日前将有关水质检测中心建设申报材料(包括由县(市、区)发改、水利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联合行文的建设计划申请文件、建设和运行资金地方财政保障承诺书、由地方发改部门批复的水质检测中心建设方案)一式两份报送省有关部门。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制度(三篇)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制度以下是一个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制度的示例:一、总则1.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检测管理工作,旨在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2. 本管理制度的执行主体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
3. 涉及到的水质检测标准、方法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二、责任分工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制定水质检测计划,组织实施水质检测工作,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2. 监督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检测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3. 水质检测机构负责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水质检测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水质检测计划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水质检测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水质检测工作。
2. 水质检测计划应包括检测频率、检测方法、检测指标等内容,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水质检测过程1. 水质检测工作应由专业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2. 水质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水样采集、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等工作。
3. 检测结果应及时报告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督部门,如发现问题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处理。
五、结果评价和处理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和处理,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2. 对于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直到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为止。
3. 监督部门应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六、记录管理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和水质检测机构应建立完整的水质检测记录,包括水样采集、处理、检测结果等内容。
2. 水质检测记录应妥善保存,确保可追溯和核查。
七、处罚与奖励1. 对于水质检测工作不合格的责任人员,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对于水质检测工作表现优秀的个人或机构,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八、监督和评估1.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检测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工作按照规定执行。
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导则
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导则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取得显著成就,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比如管理水平不够标准化、水质监测不够严格等。
为了促进农村供水工程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了本《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导则》,旨在提升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水平,改善农村饮水条件,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安全。
二、评价指标1. 供水质量:主要包括自来水的外观、水质指标和卫生指标等。
要求供水质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2. 供水设施:评估供水设施的完好程度、老化情况和维护状况,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3. 供水管理:包括供水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素质、供水管理制度健全程度等,提升供水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4. 供水能力:评估供水管网的输水能力、水源充足性和供水保障能力,确保供水能力满足农村居民的生活需求。
5. 应急预案:评估供水工程的应急预案完备程度和应急演练效果,保障水质安全和供水的持续性。
三、评价流程1. 收集资料:详细了解农村供水工程的基本情况、供水质量、供水设施、供水管理、供水能力和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资料。
2. 实地调研:实地走访供水工程,了解供水设施的实际运行情况和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3. 数据分析:对收集的资料和实地调研的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和综合评价,找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
4. 提出建议: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供水工程管理的具体建议,包括提升供水质量、改进供水设施、完善供水管理、提高供水能力和健全应急预案等方面。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导则的实施,对于改善农村供水条件、提升供水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在评价指标的基础上,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为农村供水工程提供科学的管理方案和改进措施。
评价过程中需要与当地政府和供水管理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和协作,共同推进评价工作的实施和改进方案的落实。
五、总结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导则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水平,改善供水条件,推动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南
目录前言 (I)第一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5)1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5)2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 (6)3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提纲 (13)4 工程验收规定 (34)第二部分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53)(一)日常管理制度 (53)1 工程管理 (53)2 岗位责任 (54)3 安全管理 (55)4 交接班管理 (57)5 学习培训管理 (58)6 档案管理 (59)(二)水质管理制度 (61)1 水质检测管理 (61)2 化验室管理 (62)3 制水管理 (66)4 投药运行管理 (68)5 生物监测池管理 (69)(二)仪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72)1 机械设备保养 (72)2 慢滤池的运行管理 (73)3 清水池管理规定 (75)4 一体化净水设备操作及维护 (76)5 泵站运行管理 (78)6 二氧化氯化学发生器操作规程 (80)附录: (85)附录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85)附录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方案 (90)附录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 (97)附录四: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实施方案 (144)附录五:《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 152前言2000年9月联合国总部通过的《千年宣言》中提出:在2015年底前,使无法得到或负担不起安全饮用水费用的人口比例降低一半。
为实现这一目标,联合国又将2005—2015年定为生命之水国际行动10年。
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目前,全球1/5的人口无法得到安全用水,在发展中国家,80%的疾病由不安全的饮水和恶劣的卫生条件造成,妇女儿童受危害最严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我国政府已承诺下决心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在2015年前为3亿农村人口提供安全饮用水。
胡锦涛总书记2003年7月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做出了“无论有多大困难,都要想办法解决群众的饮水问题,绝不能让群众再喝高氟水。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制度1 概述为了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防止水源污染对农村居民造成危害,有必要对饮用水进行定期水质检测。
本文档旨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制度,规范检测流程和检测标准,确保农村饮用水的安全。
2 检测标准2.1 国家标准农村饮用水水质标准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要求。
2.2 地方标准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标准,可以新增水质指标或提高水质检测标准。
3 检测方法3.1 采样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或卫生部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采样,采样点应遵循“水源头、进水口和水源周边污染源易发地点”的原则。
3.2 检测仪器检测机构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检测仪器和设备进行检测。
3.3 检测内容应够检测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规定的水质指标,同时也需要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增加或调整检测指标和限值。
3.4 检测操作检测人员应该熟悉检测仪器的使用方法,能够正常操作仪器,同时应该具备相关的检测技能和方法,以便进行标准化和正确的检测操作。
3.5 检测结果检测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标准流程记录检测数据,如检测结果超出标准限值,则应及时通报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或卫生部门。
4 检测管理4.1 检测机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或卫生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也可以自行组建专业的检测机构。
4.2 检测人员检测人员应该具有合法的从事水质检测的资质和执照,具备专业的水质检测技术和知识,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后才能上岗。
4.3 检测流程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应该建立统一的检测流程和检测标准,确保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4.4 数据管理检测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数据管理系统,对检测数据进行详细记录,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5 文件管理5.1 文件备案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应该建立文件备案制度,将相关的检测数据、检测报告、检测流程和检测标准进行备案。
5.2 文件归档检测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文件归档制度,将相关的检测数据、检测报告、检测流程和检测标准进行归档,确保文件的安全和完整性。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和检测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和检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5.05.07•【文号】•【施行日期】2015.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和检测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饮用水水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和检测工作,是促进水质达标和提高水质合格率的重要手段。
各地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饮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把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和检测工作,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管理当务之急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根据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3]2259号)等有关文件,并针对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配套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日供水规模200m3以上工程要按标准要求设计、安装水质净化和消毒设备;日供水规模200m3以下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要按要求进行消毒。
各地对未按标准要求设计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的工程,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审批;对已建工程未配套安装水质净化和消毒设备的,主管部门不予验收;已投运工程的供水水质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主管部门要督导限期整改达标。
各地要高度重视适宜农村供水净化和消毒技术及设备的选择,严把工程设计与设备招标采购关,保证采购质量合格的水质净化和消毒设备。
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开展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总结形成适宜当地条件的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和消毒技术模式,并加大推广力度。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2•【字号】赣市府办发〔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5〕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实现良性运行,提质增效,经市政府研究,现将《赣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11月22日赣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为加强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现工程良性运行,提质增效,保障全市农村饮水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以人为本、统筹兼顾,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做好农村自来水提质提效工作,建立科学管理体制和长效运行管理机制,明确管护内容,落实管护责任,保护水源,不断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水质合格率,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农村居民饮用水品质,让广大农民群众喝上更加方便、更加安全的饮用水。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明晰资产、落实产权和管理主体。
(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积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把承担政府政策性、公益性目标与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运作结合起来,既讲求社会效益,又讲求经济效益,实现良性循环,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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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导则1 总则1.0.1 根据《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要求,为加强和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站、室,以下统称“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水质检测中心的建设。
1.0.3 水质检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对本区域规模较大集中式供水工程开展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自检,对区域设计供水规模20m3/d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进行水质巡检,为供水单位和农村饮水安全专管机构提供技术支撑,保障供水水质安全。
1.0.4本导则的引用标准主要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SL309-2007)1.0.5 水质检测中心的建设,除考虑本导则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2 水质检测机构布设2.0.1各地水质检测中心建设以省为单位统筹规划布局实施,具体建设方式和地域单元根据各区域农村供水工程和现有相关水质检测能力分布、拟建水质检测中心检测任务和服务围等合理确定。
2.0.2 水质检测中心可依托规模较大水厂化验室组建,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管机构指导和管理;也可依托卫生、水利、环保、城市供水等部门的现有水质检测、监测机构合作共建,接受各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管机构等提供技术服务。
3 水质检测要求3.1 检测指标和频次3.1.1 各水质检测中心的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等合理确定。
在选择检测指标时,应根据当地实际,重点关注对饮用者健康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在饮水中有一定浓度且有可能常检出的污染物质。
必要时,可在进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106项指标全分析的基础上,合理筛选确定水质检测指标。
3.1.2设计供水规模20m3/d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定期水质检测:1 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指标一般应包括《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42项水质常规指标,并根据下列情况增减指标:(1)微生物指标中一般检测总大肠菌群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当检出总大肠菌群时,需进一步检测耐热大肠菌群或大肠埃希氏菌。
(2)常规指标中当地确实不存在超标风险的指标可不检测,如:从来未遇到过放射性指标超标的地区,可不检测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两项指标;没有臭氧消毒的工程,可不检测甲醛、溴酸盐和臭氧三项指标;没有氯胺消毒的工程,可不检测总氯等。
(3)非常规指标中在本县已存在超标的指标和确实存在超标风险的指标,应纳入检测能力建设围之。
如地表水源存在生活污染风险时,应增加氨氮指标的检测,以船舶行驶的江河为水源时应增加石油类指标的检测。
(4)部分不具备条件的县,至少应检测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消毒剂余量指标(余氯、二氧化氯等)、感官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等)、一般化学指标(pH、铁、锰、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氨氮)和毒理学指标(氟化物、砷和硝酸盐)等。
2 水源水水质检测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的有关规定执行。
3 水质检测频次应符合表3.1.2的要求:表3.1.2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定期水质检测指标和频次3.1.3设计供水规模20m3/d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日常现场水质检测:1 出厂水主要检测:浑浊度、色度、pH、消毒剂余量、特殊水处理指标(如铁、锰、氨氮、氟化物等)等。
2 末梢水主要检测:浑浊度、色度、pH、消毒剂余量等。
3 每个月应对区域20%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现场水质巡测。
3.1.4 设计供水规模20m3/d以下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的水质抽检应根据水源类型、水质及水处理情况进行分类,各类工程选择不少于2个有代表性的工程,每年进行1次主要常规指标和部分非常规指标分析,以确定本地区需要检测的常规指标和重点非常规指标,并加强区域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水质状况巡检。
3.1.5 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复测,增加检验频率。
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必要时应启动供水应急预案。
3.1.6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应对受影响的供水单位适当增加检测频率。
3.1.7在建立水质检测制度时,水质检测中心应详细掌握区域每个供水规模在20m3/d及以上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规模、水源类型、水处理及消毒工艺、水厂的检测能力。
巡查时应详细了解水源保护情况、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运行情况、水厂的日常水质检测情况。
对检测发现的水质问题,应及时通知供水单位并监督其及时整改。
水质检测中心同时负责对小型供水单位水质检测人员培训及检测仪器操作维护的指导。
3.2检测方法3.2.1 水样的采集、保存、运输和检测方法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 -2006)确定。
水质检验也可采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卫生部门认可的简便设备和方法。
4 建设标准4.1 工作场所建设4.1.1 水质检测中心应选择在无震动、灰尘、烟雾、噪音和电磁等干扰的地方进行建设。
4.1.2 水质检测中心应区分化验室和办公区,化验室一般包括天平室、药剂室、理化室、微生物室、分析仪器室、放射室(若不检测总α、总β放射性,可不设放射室)、水样储存间等,办公区一般包括办公室、资料室、更衣室、会议室、车库等。
4.1.3 化验室宜相对独立,各类化验室宜设独立房间,空间应满足仪器设备安装和操作等需要(天平室不宜小于8平方米,药剂室不宜小于10平方米,理化室不宜小于30平方米,微生物室不宜小于20平方米,大型分析仪器室面积根据仪器种类和数量确定,不宜小于20平方米,放射室不宜小于20平方米)。
4.1.4 化验室应采用耐火或不易燃材料建造,隔断、顶棚和门窗应考虑防火性能,地面应耐酸碱及溶剂腐蚀、防滑、防水。
4.1.5 化验室应确保用电安全,应有防雷接地系统,电线应尽量避免外露,电源接口应靠近仪器设备,精密检测仪器设备应配备不间断电源。
4.1.6 化验室应确保用气安全,大型分析仪器的压缩气体钢瓶应放在阴凉的地方储存与使用,不能靠近火源,必须固定;应根据设备运行需要设排气设施,废气排放口宜设在房顶。
4.1.7 化验室温度夏季不宜超过30℃、冬季不宜低于15℃,湿度不宜超过70%。
有条件时应尽可能恒温恒湿,寒冷地区应有采暖设施,潮湿地区应安装空调(水样储存间除外)。
4.1.8 理化室应设上下水和洗涤设施。
4.1.9 化验室应根据需要配置设备台、操作台、器皿柜(架)等,设备台和操作台应防水、耐酸碱及溶剂腐蚀。
4.1.10 微生物室应设无菌操作台,配备紫外灭菌灯。
4.1.11 化验室应设置有害废液储存设施。
4.1.12化验室应配置灭火器。
4.2 人员配备4.2.1 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前,应先行落实水质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水质检测技术人员全程参与水质检测中心设计和建设。
4.2.2 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20项以上常规指标检测能力的水质检测中心通常应配备专门水质检测人员3人,具备42项常规指标检测能力的水质检测中心通常应配备专门水质检测人员6人,具体检测人数由各地根据检测任务确定。
检测人员应有中专以上学历并掌握水环境分析、化学检验等相应专业基础知识与实际操作技能,经培训取得岗位证书。
4.2.3 检测人员均应通过岗前操作考试后才能正式上岗,岗前操作考试应包括、氨氮、重金属微生物指标、消毒剂余量、感官性状、以及溶解性总固体、CODMn等指标检测考试。
4.3 仪器设备配备4.3.1 仪器设备的配备,应首先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水源水质、水处理和消毒工艺,以及水质检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条件等情况合理确定。
4.3.2 仪器设备的配备,应具有一定的实验室化验能力和现场检测能力。
4.3.3 化验室的水质检测仪器设备和材料应包括:水样处理、试剂配置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分析仪器,药剂、试剂和标样等。
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42项常规指标检测能力的水质检测中心化验室仪器设备具体配置参考表4.3.3。
4.3.4 现场采样及水质检测车的配备应包括:车辆、采样容器、水样冷藏箱和便携式检测仪器箱等,基本要求见表4.3.4。
4.3.5 仪器设备的质量要求:(1)计量设备和分析仪器应有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认证许可。
(2)采购的计量设备和分析仪器应在当地质量监督部门确认并备案。
(3)供应商应负责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对检测人员进行培训,并通过标样测试。
4.3.6仪器设备的采购,可由省级水利部门对主要仪器设备分批次、分品种进行统一招标,具体办法可参考本省(区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要材料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以保障设备仪器质量,便于检测人员培训、设备维修等售后服务工作。
5 水质检测管理制度和数据质量控制5.0.1 人员管理(1)根据设备、质量、环境、安全、信息等管理要求建立岗位责任制。
(2)检测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检测和管理水平。
5.0.2 设备管理(1)应明确每个化验室及其设备的管理人。
(2)建立对计量设备和分析仪器进行定期检定/校准制度。
(3)仪器设备的购置、检定/校准、维护等应建档。
(4)仪器设备应实行标识管理。
仪器设备的状态标识分为“合格”、“准用”和“停用”。
每台仪器设备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流程图。
5.0.3 质量管理(1)建立试剂配制、采样、各项检测指标检测的方法及其需要的仪器设备、药剂/试剂、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等。
(2)明确试剂配制、采样、各项检测指标检测的质量负责人。
(3)质量控制措施应包括空白试验、平行样分析、加标分析、比对分析、标准曲线核查、留样复测、质量控制考核等。
(4)做好采样和检测过程记录。
(5)明确检测报告质量审核人,经审核人逐项指标审核后才能盖章生效。
5.0.4 环境及安全管理(1)检测区域应在显著位置贴警示标识。
(2)化验室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的照明条件。
(3)每个化验室应有温度、湿度监测及记录。
(4)微生物室每天应用紫外线消毒后才能使用。
(5)排风设施检查完好后才能进行相关实验。
(6)建立化验室的用电、用气、废液处理、消防等安全制度。
5.0.5 信息管理(1)对仪器设备、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信息应进行归档管理。
(2)化验室档案资料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删改和撤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