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管理系统实用实用标准》
山西省煤矿建设实用标准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规范、标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我省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成果,建设“七高一文明”的现代化煤矿,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为煤矿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控制矿井建设水平而编制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查矿井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建设过程的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的煤炭工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建设项目,生产矿井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煤矿建设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价值等作出评价。
第五条煤矿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山西省煤炭开发政策;并应与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按照科技进步的要求,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七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各生产系统。
第八条煤矿建设应按照“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现代化”原则,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工艺装备矿井,建设现代化的矿井。
全面实施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发展新模式。
第九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坚持安全、环保、卫生等工程和设施与矿井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第十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安全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
保持开采与复恳的平衡,处理好近期与远期,以近期为主体的建设关系。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操作使用说明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操作使用说明一、系统功能简介本系统针对行业主管部门对煤矿安全培训信息统计、岗位配备和持证上岗监管工作的需要,采用网络数据库方式,融合人员基本信息、岗位人员配备、资格证书管理等功能于一体,按省、市(集团)、县、矿分级归口,对煤矿企业各岗位人员配备、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系统化、网络化管理,从而实现煤矿安全培训信息统计和备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实现煤矿岗位人员配备和持证上岗情况的动态监管,为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全面掌握行业队伍状况提供有效平台,为行业管理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二、系统运行和管理方式本系统为网络版,各单位可按系统分配的角色登录使用。
本系统中的用户角色分大体分为两类:一是信息管理人员,一是信息查看人员。
【信息管理人员】负责煤矿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和岗位配备的管理和维护,是系统中唯一具有信息编辑权限的用户,是确保系统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重要角色。
该用户由煤矿指定专职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查看人员】不具有信息编辑权限,只能按管辖范围查看信息,监督所属煤矿从业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情况,也可获得各类统计信息。
除煤矿信息管理人员以外的所有用户,包括省、市、县(区)行业管理部门、集团公司、煤矿,均为信息查看人员。
系统将为每个煤矿的【信息管理人员】分配一个用户名,该用户名为【信息管理人员】专用;为各市、县(区)行业管理部门、集团公司、煤矿分配一个【信息查看人员】用户名,该用户名在本级单位内通用。
三、系统数据构成本系统数据分为两部分,为别为【人员基本信息】和【岗位配备管理】。
【人员基本信息】记录从业人员个人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政治面貌、相关职称、技能等级、文化程度、所学专业、毕业院校。
【岗位配备管理】,是要对【人员基本信息】中的人员,按实际工作岗位进行分类管理,对号入座。
人员类别分为: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管理人员、B类安全管理人员、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班组长、煤矿特有工种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
山西煤矿管理标准
山西煤矿管理标准山西,是我国的一个重要的煤炭生产省份。
因为煤炭的开采和利用这一行业的特殊性,必须要建立一系列的管理标准来确保行业的规范运作。
而“山西煤矿管理标准”就是为了规范煤矿行业的运作而设立的。
一、山西煤矿管理标准的制定背景我国煤炭行业在近年来发生了一些重大事故,这些事故的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环境的健康。
为了加强对煤炭行业的监管,提高行业安全保障水平,山西要求各煤矿企业建立健全规范管理体系,为此制定了《山西省煤矿安全标准》。
二、山西煤矿管理标准的制定目的山西煤矿管理标准的制定目的就是为加强煤炭行业的安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调整行业结构,提高煤炭行业核心竞争力。
三、山西煤矿管理标准的内容和特点山西煤矿管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技术管理、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与合规等。
其中,技术管理部分强调对煤矿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及其使用寿命进行监管,制定针对设备维修保养、检验检测等细则以及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等,旨在保障设备的使用效果、使用寿命以及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安全管理部分强调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制定施工、维护和检修三个方面的安全措施,并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置预案,为煤石灰公司创造了一个较为全面的检验、指导安全管理的背景。
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部分则强调了对煤矿工人的保护,制定能适应煤矿行业现状的职业卫生规范,加强对工人休息、膳食、健康等保护的监管,确保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环境保护和合规部门则制定了关于煤矿环保的标准。
严格控制煤矿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等环境污染,进行科学有效的治理以及预防工作,同时,执行煤炭行业合规政策,加强监管、减弱环境破坏,为环境保护提供可续展性的发展。
四、山西煤矿管理标准的实施效果实施山西煤矿标准以来,山西省煤炭行业开始转型,质量稳步提高,均衡化布局得到扩展,安全和生态漠视得到了根本性改善,行业格局得到调整。
标准的实施提高了山西煤矿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为该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山西省煤矿智能化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的通知
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山西省煤矿智能化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能源局
•【公布日期】2023.07.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山西省煤矿智能化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的通知
各市能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工作,切实发挥好标准对智能化建设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0〕283号)和《全面推进煤矿智能化和煤炭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晋政办发〔2023〕27号)等文件精神,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了《山西省煤矿智能化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 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9日附件:山西省煤矿智能化标准体系.
pdf。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煤矿信息化建设要求》等项山西省地方标准的公告 第1号总第01号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煤矿信息化建设要求》等13项山西省地方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17号(总第201号)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下列13项山西省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告。
一、标准名称及编号1.DB14/T1725.1-2018《数字煤矿数据字典第1部分:煤矿基本信息、监测监控数据、安全管理数据》;2.DB14/T1726-2018《煤矿事故风险分析数据采集规范》;3.DB14/T1727.1-2018《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化技术规范第1部分:煤矿企业》;4.DB14/T1727.2-2018《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化技术规范第2部分: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5.DB14/T1728-2018《煤矿信息化建设要求》;6.DB14/T1730-2018《智能温湿度传感器通用技术规范》;7.DB14/T1731-2018《矿用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基于RS485的有线传输协议》;8.DB14/T1732-2018《矿用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基于CAN的有线传输协议》;9.DB14/T1739-2018《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精铣刨处治作业规程》;10.DB14/T1740-2018《公路除雪融雪作业技术规程》;11.DB14/T1754-2018《保模一体板现浇混凝土复合保湿系统通用技术条件》;12.DB14/T1755-2018《煤矸石堆场生态恢复治理技术规范》;13.DB14/T1756-2018《信息安全技术虹膜识别系统活体识别技术要求》。
二、标准性质该13项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三、发布和实施日期该13项标准于2018年12月5日发布,2019年2月5日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5日序号标准编号代替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DB14/T1725.1-2018数字煤矿数据字典第1部分:煤矿基本信息、监测监控数据、安全管理数据2018-12-052019-02-052DB14/T1726-2018煤矿事故风险分析数据采集规范2018-12-052019-02-053DB14/T1727.1-2018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化技术规范第1部分:煤矿企业2018-12-052019-02-054DB14/T1727.2-2018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化技术规范第2部分: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2018-12-052019-02-055DB14/T1728-2018煤矿信息化建设要求2018-12-052019-02-056DB14/T1730-2018智能温湿度传感器通用技术规范2018-12-052019-02-057DB14/T1731-2018矿用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基于RS485的有线传输协议2018-12-052019-02-058矿用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基于CAN的有线传输协议2018-12-052019-02-059DB14/T1739-2018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精铣刨处治作业规程2018-12-052019-02-0510DB14/T1740-2018公路除雪融雪作业技术规程2018-12-0511DB14/T1754-2018保模一体板现浇混凝土复合保湿系统通用技术条件2018-12-052019-02-0512DB14/T1755-2018煤矸石堆场生态恢复治理技术规范2019-02-0513DB14/T1756-2018信息安全技术虹膜识别系统活体识别技术要求2018-12-052019-02-05。
山西省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实用版
YF-ED-J8516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山西省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山西省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实用版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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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提高煤矿作业现场安全管控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和《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行〔2012〕8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的各类煤矿企业开展班组安全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班组是煤矿企业最基层的组织单元,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前哨、任务完成的主体、职工技能提升的基地和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基础。
煤矿班组安全建设是煤矿企业为了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效能,通过制定和实施班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流程和标准,推动实现班组安全生产、质量达标、职业健康绩效目标的管理工程。
第四条煤矿(井)是班组安全建设的责任主体,区队(车间)是班组安全建设的直接管理层。
煤矿企业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宣传、指导和参与班组安全建设,提升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坚持自主管理、民主管理、人本管理的原则,培养安全、知识、技术、创新型煤矿职工队伍,做到班组管理制度化、作业过程规范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工作步骤流程化、绩效考核数据化,切实提高班组安全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六个标准及政策规定考试题带答案-真题版
“六个标准及政策规定考试题带答案-真题版绝密★启用前“六个标准”及政策规定考试题带答案Thiarticlecontainalargenumberoftetquetion,throughthee某ercieoftetquetion,toenhancethegoalofacademicperformance.海量题库模拟真考HugeofQuetion,SimulationTet“六个标准”及政策规定考试题带答案温馨提示:该题库汇集大量内部真题、解析,并根据题型进行分类,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既可以作为考试练习、突击备考使用,也可以在适当整理后当真题试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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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标准”及政策规定考试题一、判断题1、《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一般不得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2、《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应该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3、《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4、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发【2022】34号)要求煤矿必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每半年至少排查1次。
5、《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22〕10号)提出的总体思路中指出,要牢固树立“管理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
6、《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非阻燃、非防爆设备可以入井。
7、《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矿领导要尽量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晋煤安发(2013)501号)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学习读本)最新
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新标准考核评级办法及评分表标准1.1通风专业标准1、 基本条件矿井不得存在以下情况:(1)瓦斯超限作业;(2)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治突出措施;(3)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4)未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瓦斯抽采不达标;(5)通风系统不独立、不完善、不可靠;(6)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2、 基本要求1. 通风系统要符合下列要求:(1)采用机械通风,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实现双回路供电;(2)按规定进行通风能力核定,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3)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 局部通风要符合下列要求:(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使用抗静电、抗阻燃风筒,风筒吊挂平、直、稳,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3. 通风设施要符合下列要求:(1)永久风门、永久密闭、临时风门、临时密闭等通风设施位置合理;(2)帮、顶、底掏槽深度符合要求,墙面平整;(3)通风设施前后5m范围内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等。
4. 瓦斯管理要符合下列要求:(1)设立防治瓦斯领导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瓦斯防治专业队伍;(2)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4)按规定测定每层的瓦斯赋存参数,并绘制瓦斯地质图;(5)瓦斯检查员持证上岗,井下瓦斯检查地点、瓦斯检查次数及瓦斯检查员交接班等符合相关规定。
5.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要符合下列要求:(1)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有规定的专项设计;(2)突出矿井应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设立防突工作领导小组,配备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和装备;(3)区域预测结果、区域防突措施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严格执行,预抽每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经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十二五规划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办信发[ 2012]598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有关直属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推进我省煤炭工业机械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提高煤炭经济各领域信息化水平,着眼于建设世界一流、全国先进的机械化、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现代化矿井,实施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商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率先走出转型跨越发展新路,省厅编制了《山西省煤炭工业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
现将该《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并强调以下几项工作:一、进一步增强信息化意识,提高两化融合认识信息化是山西煤炭工业率先走出转型跨越发展新路的必然选择和迫切要求。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信息化,特别是两化深度融合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的认识。
“十二五”时期,我省煤炭工业要打造以煤为基、多元发展的新格局,煤炭企业要增强经济效益、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安全生产,两化融合是不可跨越的、是早晚必然要做的事情,不能用别的方式替代。
一定要从当前、长远,战略、全局、历史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两化融合的现实意义、重要意义和历史意义。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各市、县(区)煤炭局要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形成省、市、县三级信息化组织保障体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要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机构,要有明确职能、编制,落实经费来源。
各集团公司、各煤矿企业,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各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信息化(两化融合)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要直接参与信息化、两化融合工作重要决策,协调、推动信息化建设;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机构,强化统一管理职能;要建立健全信息化激励约束机制,将信息化成效列入对各部门和各成员单位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促进责任与权利紧密结合,从组织上、制度上确保信息化工作健康发展。
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
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山西省作为我国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煤矿管理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推动煤矿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的建立,不仅是对煤矿企业的规范,也是对煤矿行业的规范,更是对全社会的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
首先,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应当包括对于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在生产经营方面,应当明确煤矿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煤矿生产的合理性和高效性。
在安全管理方面,应当规定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当规定煤矿企业的环境保护措施、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监测等内容,确保煤矿生产的环境友好性和可持续性。
其次,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生产需求,避免标准过于理论化和空泛化。
同时,应当充分听取煤矿企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在实施标准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标准的有效执行和落实。
最后,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的建立应当注重国际化和先进性。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经济的互联互通,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应当与国际接轨,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和标准,不断提升煤矿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同时,应当注重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煤矿行业的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
总之,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的建立对于推动山西省煤矿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全面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加强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确保煤矿行业的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山西省煤矿建设五个标准
《山西省煤矿建设五个标准》学习要点一、《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1、推动全省煤矿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
2、积极推广采煤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探索应用无煤柱开采、小煤柱开采、充填式开采、沿空留巷、急倾斜煤层和0.7m以下极薄煤层采煤机械化开采技术。
3、提高地质预测预报能力,实现矿井地质条件的量化预测与综合评价,形成矿井地质信息有机集成和资源共享。
4、建立矿井瓦斯、水害、热害、冲击地压等动力地质灾害的技术评价体系。
5、建立各类图纸的数字化处理系统,实现地质、测量、水文等与其它相关专业图形的一体化管理。
6、矿井应简化开拓系统、放大采区范围、加大井筒及巷道断面、提高采掘设备能力、提升自动化控制水平、减少采掘工作面、减少用人、提高效率。
7、矿井必须至少设置主井、副井和风井三个井筒,根据需要可是当增加井筒数量。
8、井下主要巷道净断面,应满足行人、通风、运输、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
9、布置高产高效工作面,大力推广一井一面模式。
10、掘进工作面个数应以满足回采工作面正常接替和提高掘进装备水平为原则确定,原则上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或多煤层开采时,最多只能布置4个掘进工作面。
11、主要巷道应优先采用锚杆、锚喷或挂网锚喷支护方式。
12、采煤工作面设备配备应坚持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环节配套的原则,实现区域自动化,具备自动检测、自动控制与互控功能,有利于实现矿井综合自动化。
13、掘进设备力求适应性强、保护齐全、操控简单、并以实现数字化、自动化、信息化为核心,促进管理简易化。
14、主斜井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时,应采用一条胶带机布置、优先选用变频驱动方式;必须同时设置逆止器和制动器;配置钢丝绳芯输送带实时在线自动监测装置;能实现远程集中控制。
15、副斜井单段提升长度应小于1400m。
16、井下辅助运输系统宜采用一种运输方式。
省煤炭厅 晋煤规发〔2012〕50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规发…2012‟50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规范煤矿办矿秩序,提高煤矿办矿水平,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推动全省煤炭工业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时,请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附件: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已圆满完成,全省办矿企业大幅减少,产业集中度显著提高,为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办矿水平,促进主体企业做实做强,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推动全省煤炭行业走上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煤矿办矿企业标准:一、设立办矿企业等级标准,提高办矿水平1、按照创新办矿管理模式的思路,以办矿企业的规模、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数、百万吨死亡率、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企业所属矿井综采、掘进机械化程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率、现场管理和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设立《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以下简称“企业等级标准”,见附表1),对办矿企业按特级、甲级、乙级、丙级、丁级五个级别进行管理。
2、对我省境内已有办矿企业(指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已批复的办矿主体企业及在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备案的二级子公司、独立煤矿企业和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对照“企业等级标准”进行等级审核评定。
(冶金行业)山西省煤矿管理建设五大标准
山西省煤矿管理建设五大标准(内容附后)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已圆满完成,全省办矿企业大幅减少,产业集中度显著提高,为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办矿水平,促进主体企业做实做强,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推动全省煤炭行业走上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煤矿办矿企业标准:一、设立办矿企业等级标准,提高办矿水平1、按照创新办矿管理模式的思路,以办矿企业的规模、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数、百万吨死亡率、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企业所属矿井综采、掘进机械化程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率、现场管理和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设立《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以下简称“企业等级标准”,见附表1),对办矿企业按特级、甲级、乙级、丙级、丁级五个级别进行管理。
2、对我省境内已有办矿企业(指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已批复的办矿主体企业及在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备案的二级子公司、独立煤矿企业和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对照“企业等级标准”进行等级审核评定。
对应企业规模档次,企业等级标准规定的条件全部符合的,评定为相应等级。
对于评定达不到丁级标准的视为无等级企业。
3、严格新开办煤矿企业的准入条件。
新开办煤矿的企业须符合《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的相关条件,主要负责人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数、办矿企业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至少达到丁级企业标准要求,否则企业所属煤矿不得开工建设。
4、对有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企业及新开办和兼并重组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要求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办矿企业,不得新开办和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所属煤矿由具备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能力的办矿企业兼并重组。
山西省煤矿建设五个标准
⼭西省煤矿建设五个标准《⼭西省煤矿建设五个标准》学习要点⼀、《⼭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1、推动全省煤矿⾛向⾼标准、⾼科技、⾼管理、⾼端化、⾼要求、⾼质量、⾼效益、现代⽂明的“七⾼⼀⽂明”发展新模式。
2、积极推⼴采煤新⼯艺、新技术、积极探索应⽤⽆煤柱开采、⼩煤柱开采、充填式开采、沿空留巷、急倾斜煤层和0.7m以下极薄煤层采煤机械化开采技术。
3、提⾼地质预测预报能⼒,实现矿井地质条件的量化预测与综合评价,形成矿井地质信息有机集成和资源共享。
4、建⽴矿井⽡斯、⽔害、热害、冲击地压等动⼒地质灾害的技术评价体系。
5、建⽴各类图纸的数字化处理系统,实现地质、测量、⽔⽂等与其它相关专业图形的⼀体化管理。
6、矿井应简化开拓系统、放⼤采区范围、加⼤井筒及巷道断⾯、提⾼采掘设备能⼒、提升⾃动化控制⽔平、减少采掘⼯作⾯、减少⽤⼈、提⾼效率。
7、矿井必须⾄少设置主井、副井和风井三个井筒,根据需要可是当增加井筒数量。
8、井下主要巷道净断⾯,应满⾜⾏⼈、通风、运输、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
9、布置⾼产⾼效⼯作⾯,⼤⼒推⼴⼀井⼀⾯模式。
10、掘进⼯作⾯个数应以满⾜回采⼯作⾯正常接替和提⾼掘进装备⽔平为原则确定,原则上⼀个采区内同⼀煤层的⼀翼最多只能布置2个掘进⼯作⾯同时作业,⼀个采区内同⼀煤层双翼或多煤层开采时,最多只能布置4个掘进⼯作⾯。
11、主要巷道应优先采⽤锚杆、锚喷或挂⽹锚喷⽀护⽅式。
12、采煤⼯作⾯设备配备应坚持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环节配套的原则,实现区域⾃动化,具备⾃动检测、⾃动控制与互控功能,有利于实现矿井综合⾃动化。
13、掘进设备⼒求适应性强、保护齐全、操控简单、并以实现数字化、⾃动化、信息化为核⼼,促进管理简易化。
14、主斜井采⽤带式输送机运煤时,应采⽤⼀条胶带机布置、优先选⽤变频驱动⽅式;必须同时设置逆⽌器和制动器;配置钢丝绳芯输送带实时在线⾃动监测装置;能实现远程集中控制。
15、副斜井单段提升长度应⼩于1400m。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煤矿信息化建设要求》等3项山西省地方标准的公告 208年第7号(总第20号)
11 DB14/T1754-2018 保模一体板现浇混凝土复合保湿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2018-12-05 2019-02-05
12 DB14/T1755-2018 煤矸石堆场生态恢复治理技术规范
2018-12-05
2019-02-05
13 DB14/T1756-2018 信息安全技术虹膜识别系统活体识别技术要求
2018-12-05 2019-02-05
6 DB14/T1730-2018
智能温湿度传感器通用技术规范 2018-12-05 2019-02-05
7 DB14/T1731-2018 矿用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基于 RS485 的有线传输协议
2018-12-05 2019-02-05
8 DB14/T1732-2018
3 DB14/T1727.1-2018 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化技术规范第 1 部分:煤矿企业
2018-12-05 2019-02-05
4 DB14/T1727.2-2018 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化技术规范第 2 部分: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2018-12-05 2019-02-05
5 DB14/T1728-2018 煤矿信息化建设要求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煤矿信息化建设要求》等 13 项山西省地方标准的公告 2018 年第 17 号(总第 201
号
)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下列 13 项山西省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告。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标准名称及编号
1.DB14/T1725.1-2018《数字煤矿数据字典第 1 部分:煤矿基本信息、监测监控数据、安全管理数据》;
6.DB14/T1730-2018《智能温湿度传感器通用技术规范》;
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
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作者:佚名文章来源:点击数:1867 更新时间:2012-5-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煤炭行业发展的新要求,创新煤矿管理,推动煤矿企业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实现集约高效、安全人文、现代文明、生态和谐、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各类合法煤矿含露天适用本标准;第三条各级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标准履行管理职责;第二章资源保护第四条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科学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对稀缺和特殊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禁止越层越界开采和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第五条坚持合理开采顺序,不断优化矿井和采区设计,积极推广采煤新工艺、新技术,不得随意采厚丢薄、采易丢难、采肥丢瘦,提高煤矿资源回采率;不同煤质的煤层可进行合理配采;经严格论证并经省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进行“三下”开采试验;小窑采空区复采;历史上形成的小窑破坏严重区域,不具备井工开采条件的,经省煤炭厅组织论证并报请省政府常务会批准,可以进行露天复采;积极探索应用无煤柱、小煤柱开采、充填开采技术、大倾角煤层和以下极薄煤层采煤机械化开采技术;对于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的,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要报集团公司总部审批,其他煤矿报所在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加强煤矿资源回采率管理;建立、健全煤矿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工作,制定提高回采率的相关措施,生产煤矿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三章生产建设第七条新建、改扩建矿井要严格按照批准能力进行建设改造,不得批小建大;未经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通过增能扩建擅自提高矿井生产能力;第八条新建井工矿井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12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500万吨/年,高瓦斯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800万吨/年,瓦斯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1500万吨/年;露天煤矿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吨/年;重组整合矿井应严格按照省煤矿重组整合办批准方案的矿井能力或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组织建设、生产;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要按照批复生产能力均衡组织生产,严禁随意增大矿井生产能力;第九条煤矿生产和建设应坚持集约高效原则,大力推广“一矿一井一面”生产模式;产能在9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属于薄、厚煤层配采,高、低硫灰煤层配采,开采薄煤层或开采解放层的,原则上可以布置“一井两面”;30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原则上可以布置“一井两面”;对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的矿井,不论能力大小,要严格按照“一井一面”进行设计和组织建设、生产;高瓦斯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一个采区只能布置一个回采工作面,矿井符合布置“一井两面”条件的,两个工作面须布置在不同采区;露天煤矿要严格按照“一矿一场采掘场一线工作线”组织生产;现有生产矿井井下工作面布置个数超过以上规定要求的,应在本标准发布3年内完成设计优化和改造,在上述时限内仍达不到标准的矿井要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第十条大力提高矿井机械化、信息化水平;建设矿井要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所有矿井投产时全部实行机械化开采,信息化管理;现有生产矿井要加大提升改造矿井技术装备力度,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井下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及工艺;推广应用综采、综掘生产工艺,厚煤层推广应用一次采全高工艺,加快机械化、信息化两化融合改造提升;第十一条煤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现行的建设程序,严格实行招投标制,严格审查设计、施工、监理队伍资质,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也不得故意拖延工期;露天开采矿井须按规定征用土地或签订土地使用和补偿协议;按照所属市、县政府意见质押土地复垦保证金,不得将矿田切块分包或转包;第十二条全面推进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新建、改扩建矿井和重组整合建设改造矿井投产时要达到省最低规定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否则不予竣工验收、不予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现有生产矿井在本标准下发1年内达到省最低规定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达不到的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第十三条生产矿井必须按核定生产能力制定和安排生产计划,做到均衡生产,并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煤矿应当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维护、值班和技术人员,保证系统正常联网运行;第十四条加强基础技术资料的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煤矿要按规定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瓦斯涌出量预测、编制矿井地质报告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等;完善各类技术资料,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各种图纸和报表;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五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依法依规生产建设;第十六条煤矿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生产技术、安全、“一通三防”、地质及防治水、机电运输管理、调度及应急救援管理等机构,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安全举报制度、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安全操作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及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制度;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新建及改扩建矿井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通过;第十八条煤矿要加强现场管理;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技术作业规程、工种操作规程,落实瓦斯、水患等重大灾害防治机构、队伍、资金及安全措施;落实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严格领导带班下井和下井人员数量核查制度,带班下井领导和当班下井人数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加强班组安全建设,推行“人人都是班组长”的班组管理经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十九条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煤矿应严格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健全瓦斯防治机构,确立“人人都是通风员”的瓦斯防治理念,建立完善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机制;煤矿要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系统要与主体企业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联网,确保信息畅通,未实现联网或不能实时上传数据的,要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凡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不达标的矿井,要停产整顿,经验收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及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要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对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活动;第二十条煤矿应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 配足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立“探测超前、预报准确、防治达效、管理到位”的防治水工作体系,落实防治水责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有采必探、先探后采”防治水原则,采取“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手段,摸清矿井水文地质情况,严格执行“探掘分离”等井下探放水规定,防止水害事故发生;第二十一条煤矿要高度重视顶板管理工作;加强矿井地质勘探和地质资料的分析研究及矿压观测工作,推广顶板在线监测系统,掌握基础资料;加强巷道支护管理,合理确定顶板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加强井巷维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井巷维修制度、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推广应用顶板支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露天煤矿要高度重视边坡管理、排土场管理和爆破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边坡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掌握边坡稳定的基础资料;建立岩移永久性观测线网,定期观测;定期进行边坡稳定性评价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定期进行排土场安全状况分析并制定排土场排水及安全措施;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煤矿要建立完善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未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新建、改扩建矿井不予竣工验收;现有生产矿井未按有关规定期限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三条矿井应具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或电源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或电源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第二十四条煤矿要加大安全投入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用提取使用规定,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第二十五条煤矿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定救护协议,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储备救援物资,每年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第二十六条新开办或兼并重组煤与瓦斯突出或高瓦斯矿井的煤矿须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已开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地方政府应当予以关闭;第二十七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以及采用放顶煤开采工艺的,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专项规定要求;煤矿必须针对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隐患,编制开采设计和综合防治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露天煤矿在采空区上方作业穿孔、爆破、采装前,应制定安全措施,探明采空区并进行处理后方可作业;第五章生态环境第二十八条煤矿要认真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机制,提足用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第二十九条煤矿地质灾害防治、矸石山治理、土地复垦、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矿区绿化和生态综合整治等要纳入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井设计,并制定相应的年度治理计划;煤矿要加快绿色矿区建设,按年度考核目标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第三十条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厂,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应建立群矿选煤厂,提高原煤洗选率;矿井水防治坚持“防、治、用”相结合原则,煤矿应建立矿井水、生活污水处理站;配备锅炉脱硫除尘设施;不断提高煤矸石综合利用率;抽采瓦斯的矿井,抽出的瓦斯要按规定予以利用;应建设原煤筒仓或者其它封闭式储煤场,转载落地煤应当采用挡风抑尘网或者其他有效防尘设施,所有污染物排放要达到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露天煤矿的剥离工程要分别设置表土排土场和岩石排土场;环境治理工程不得滞后计划治理进度;绿化、恢复植被不得降低原生态等级;煤矿资源枯竭闭坑时,土地复垦工作必须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所在地县级政府方可全额退还煤矿质押的土地复垦保证金;煤矿未全部完成复垦任务、或复垦验收不合格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三十一条煤矿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制度;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规定进行节能评估;第六章从业人员第三十二条煤矿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专业学历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煤矿“六长”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总工程师或技术副矿长、通风区队长,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调度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及其它从业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符合相关准入标准,审核合格后,持从业人员年检手册等相关证件方可上岗;第三十三条煤矿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煤矿规模达到10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50人,煤矿规模达到3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20人,煤矿规模达到12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00人,煤矿规模120万吨/年以下的,不少于50人;煤矿管理、技术人员中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管理、技术人员数量达不到以上标准要求的限期三年内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第三十四条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或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调度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的部门负责人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达不到以上标准的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以煤矿为单元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并在省煤炭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及以上煤矿同时任职;第三十五条煤矿应当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要求,配备足够的、经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工种人员;2015年底,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及班组长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煤矿特有工种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初级以上职业技能;第三十六条煤矿要积极推行变招工为招生,不断提高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人数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第三十七条煤矿要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机构,配备专职老师及管理人员,加强对全部员工的日常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及档案管理,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第七章劳动保护第三十八条煤矿要加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实现煤矿用工合同签订率、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五个百分之百”;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为煤矿从业人员按规定交纳各种社会保险;第三十九条煤矿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最低工资制度、煤矿井下职工最低工资制度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提高而增长,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幅;推行以安全技能帐户工资和安全结构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保障职工收入合理增长;第四十条煤矿要严格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煤矿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5%以上,职业危害申报率达到85%以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职业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5%以上,粉尘危害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95%以上,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煤矿企业必须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并确保专款专用,按照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第四十一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每周工作五天,推行井下四班六小时工作制,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第四十二条煤矿应当为矿工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居住条件;为单身职工提供公寓化宿舍,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每个单身职工5m2;煤矿应当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职工澡堂、食堂;第八章矿区文化第四十三条煤矿要大力实施文化强煤工程,推进煤炭文化建设;坚持“制度管企、文化管人”的管理思路,打造具有特色的矿区文化;提炼总结企业精神和企业理念,通过设立矿区文化长廊、制作矿区文化宣传册、谱写矿区文化歌曲等不同载体和形式,形成深厚的矿区文化氛围,凝聚成矿区发展的巨大动力,促进煤矿健康发展;第四十四条加快文化矿区建设;进一步加大文化建设投入,建立文化建设资金投入长效机制;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建设职工文化活动中心、图书阅览室、体育活动室等,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加强矿区文化建设,营造文明和谐的矿区文化氛围;第四十五条大力开展群众性文化建设;通过定期举办书法、美术、摄影展、体育比赛,利用节假日、庆典节日安排一些大型文艺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参与性强的文化活动,满足职工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不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第四十六条大力践行弘扬“山西煤炭精神”;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营造宣传弘扬山西煤炭精神的的良好氛围,把学习宣传、弘扬践行山西煤炭精神,纳入重点工作范畴,加大考评力度,形成长效机制;第九章其他第四十七条煤矿要健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三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运作,保障公司决策机构科学健康运作,建立产权清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同股同利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科学高效、集中统一的管理架构体系;同时要保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的决策权力;第四十八条煤矿应发展循环产业,鼓励建设坑口电站,发展煤、电、运综合一体化项目、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加大非煤产业投资力度,实现多元发展,加快转型发展;第四十九条煤矿要建立和完善科技研发机制,鼓励职工和科技人员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活动,加大科技投入,开展科技攻关,通过技术改造实现产业升级,不断提高完善科技创新体系;第十章附则第五十条现有煤矿应当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期整改达到要求;第五十一条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9•【字号】晋政办发[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煤炭局牵头组织,煤监、国土、安监、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验收。
二、验收标准及适用范围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制定了全省煤矿基本建设矿井复工、生产矿井复产验收统一标准(见附件)。
本方案适用于节假日停产、区域性停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矿井等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三、验收程序(一)矿井复工或复产前,煤矿首先要制订复工或复产验收整顿实施方案,报上级煤炭局(或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下同)申请复工或复产验收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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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作者:佚名文章来源:《中国煤炭》杂志社点击数:3704 更新时间:2012-5-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煤炭行业发展的新要求,创新煤矿管理,推动煤矿企业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实现集约高效、安全人文、现代文明、生态和谐、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各类合法煤矿(含露天)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各级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标准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资源保护第四条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科学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对稀缺和特殊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禁止越层越界开采和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五条坚持合理开采顺序,不断优化矿井和采区设计,积极推广采煤新工艺、新技术,不得随意采厚丢薄、采易丢难、采肥丢瘦,提高煤矿资源回采率。
不同煤质的煤层可进行合理配采;经严格论证并经省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进行“三下”开采试验;小窑采空区复采;历史上形成的小窑破坏严重区域,不具备井工开采条件的,经省煤炭厅组织论证并报请省政府常务会批准,可以进行露天复采;积极探索应用无煤柱、小煤柱开采、充填开采技术、大倾角煤层和0.7m以下极薄煤层采煤机械化开采技术。
对于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的,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要报集团公司总部审批,其他煤矿报所在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加强煤矿资源回采率管理。
建立、健全煤矿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工作,制定提高回采率的相关措施,生产煤矿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章生产建设第七条新建、改扩建矿井要严格按照批准能力进行建设改造,不得批小建大。
未经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通过增能扩建擅自提高矿井生产能力。
第八条新建井工矿井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12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500万吨/年,高瓦斯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800万吨/年,瓦斯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1500万吨/年;露天煤矿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吨/年。
重组整合矿井应严格按照省煤矿重组整合办批准方案的矿井能力(或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组织建设、生产。
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要按照批复生产能力均衡组织生产,严禁随意增大矿井生产能力。
第九条煤矿生产和建设应坚持集约高效原则,大力推广“一矿一井一面”生产模式。
产能在9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属于薄、厚煤层配采,高、低硫(灰)煤层配采,开采薄煤层或开采解放层的,原则上可以布置“一井两面”;30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原则上可以布置“一井两面”。
对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的矿井,不论能力大小,要严格按照“一井一面”进行设计和组织建设、生产;高瓦斯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一个采区只能布置一个回采工作面,矿井符合布置“一井两面”条件的,两个工作面须布置在不同采区。
露天煤矿要严格按照“一矿一场(采掘场)一线(工作线)”组织生产。
现有生产矿井井下工作面布置个数超过以上规定要求的,应在本标准发布3年内完成设计优化和改造,在上述时限内仍达不到标准的矿井要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条大力提高矿井机械化、信息化水平。
建设矿井要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所有矿井投产时全部实行机械化开采,信息化管理。
现有生产矿井要加大提升改造矿井技术装备力度,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井下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及工艺。
推广应用综采、综掘生产工艺,厚煤层推广应用一次采全高工艺,加快机械化、信息化两化融合改造提升。
第十一条煤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现行的建设程序,严格实行招投标制,严格审查设计、施工、监理队伍资质,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也不得故意拖延工期。
露天开采矿井须按规定征用土地或签订土地使用和补偿协议。
按照所属市、县政府意见质押土地复垦保证金,不得将矿田切块分包或转包。
第十二条全面推进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
新建、改扩建矿井和重组整合建设改造矿井投产时要达到省最低规定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否则不予竣工验收、不予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现有生产矿井在本标准下发1年内达到省最低规定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达不到的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生产矿井必须按核定生产能力制定和安排生产计划,做到均衡生产,并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煤矿应当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维护、值班和技术人员,保证系统正常联网运行。
第十四条加强基础技术资料的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要按规定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瓦斯涌出量预测、编制矿井地质报告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等。
完善各类技术资料,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各种图纸和报表。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五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依法依规生产建设。
第十六条煤矿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立生产技术、安全、“一通三防”、地质及防治水、机电运输管理、调度及应急救援管理等机构,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安全举报制度、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安全操作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及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制度。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新建及改扩建矿井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通过。
第十八条煤矿要加强现场管理。
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技术作业规程》、《工种操作规程》),落实瓦斯、水患等重大灾害防治机构、队伍、资金及安全措施;落实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严格领导带班下井和下井人员数量核查制度,带班下井领导和当班下井人数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加强班组安全建设,推行“人人都是班组长”的班组管理经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九条加强煤矿瓦斯防治。
煤矿应严格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
健全瓦斯防治机构,确立“人人都是通风员”的瓦斯防治理念,建立完善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机制。
煤矿要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系统要与主体企业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联网,确保信息畅通,未实现联网或不能实时上传数据的,要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凡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不达标的矿井,要停产整顿,经验收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及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要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
对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活动。
第二十条煤矿应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 配足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立“探测超前、预报准确、防治达效、管理到位”的防治水工作体系,落实防治水责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有采必探、先探后采”防治水原则,采取“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手段,摸清矿井水文地质情况,严格执行“探掘分离”等井下探放水规定,防止水害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煤矿要高度重视顶板管理工作。
加强矿井地质勘探和地质资料的分析研究及矿压观测工作,推广顶板在线监测系统,掌握基础资料。
加强巷道支护管理,合理确定顶板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
加强井巷维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井巷维修制度、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推广应用顶板支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露天煤矿要高度重视边坡管理、排土场管理和爆破安全管理工作。
加强边坡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掌握边坡稳定的基础资料。
建立岩移永久性观测线(网),定期观测。
定期进行边坡稳定性评价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定期进行排土场安全状况分析并制定排土场排水及安全措施。
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煤矿要建立完善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未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新建、改扩建矿井不予竣工验收;现有生产矿井未按有关规定期限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矿井应具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或电源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或电源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第二十四条煤矿要加大安全投入力度。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用提取使用规定,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五条煤矿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定救护协议,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储备救援物资,每年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二十六条新开办或兼并重组煤与瓦斯突出或高瓦斯矿井的煤矿须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已开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重组。
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地方政府应当予以关闭。
第二十七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以及采用放顶煤开采工艺的,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专项规定要求。
煤矿必须针对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隐患,编制开采设计和综合防治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露天煤矿在采空区上方作业(穿孔、爆破、采装)前,应制定安全措施,探明采空区并进行处理后方可作业。
第五章生态环境第二十八条煤矿要认真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机制,提足用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煤矿地质灾害防治、矸石山治理、土地复垦、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矿区绿化和生态综合整治等要纳入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井设计,并制定相应的年度治理计划。
煤矿要加快绿色矿区建设,按年度考核目标完成造林绿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