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和与燃气安全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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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燃气安全生产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考试练习题(100题)含答案

2024年燃气安全生产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考试练习题(100题)含答案

2024年燃气安全生产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考试练习题1、(判断题)《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发布部门是国务院。

()参考答案:正确2、(判断题)我国城市燃气标准中规定,每立方米天然气硫化物含量小于2 0mg。

()参考答案:错误3、(判断题)可行性研究是指在项目决策之后,通过调查、研究、分析与项目有关的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条件和情况,对可能的多种方案进行比较论证,同时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进行预测和评价的一种投资决策分析研究方法和科学分析活动。

()参考答案:错误4、(判断题)招标就是从可能投标的承包商处取得满足项目有关要求的资料。

()参考答案:正确5、(判断题)天然气发生泄漏时,往低洼处聚集。

()参考答案:错误6、(判断题)检查室内燃气管网是否泄漏的最经济而且有效的方法是用肥皂水进行涂抹检查点。

()参考答案:正确7、(判断题)1Cal相当于4.187J。

()参考答案:正确8、(判断题)工程设计分两阶段进行,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参考答案:正确9、(判断题)按建设阶段划分,建设项目可以分为:筹建项目、施工项目、在建项目、建成投产项目几种。

()参考答案:错误10、(判断题)天然气的临界温度高,所以易液化。

()参考答案:错误11、(判断题)《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取得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

()参考答案:正确12、(判断题)传动轴主要用以传递转矩。

()参考答案:正确13、(判断题)物理学上规定,水的沸点100℃,水的冰点是0℃。

()参考答案:错误14、(判断题)流体的热量传递有导热、对流和辐射。

()参考答案:正确15、(判断题)管道交叉时在图中用断开线表示。

()参考答案:正确16、(判断题)燃气是一种混合气体,不带有黏滞性。

()参考答案:错误17、(判断题)《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一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

()参考答案:错误18、(判断题)层流时流体摩擦系数与管壁粗糙度有关。

2023年燃气企业安全防范管理办法

2023年燃气企业安全防范管理办法

2023年燃气企业安全防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企业的安全防范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燃气企业及其相关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包括燃气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安全责任和安全防范目标,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燃气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安全防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燃气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检修。

第六条燃气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社区和公众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章安全制度和措施第七条燃气企业应当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通过安全监测设备和预警系统及时掌握安全状况,预防事故发生。

第十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和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燃气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检修和维护工作,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当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监管和责任第十三条燃气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六条燃气企业应当参与社会力量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燃气企业应当购买安全责任保险,为事故发生提供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

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

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0-5-21)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3月16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6日)修改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7号1999年3月20日)1.第十二条修改为: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必须经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燃气企业不得向未经审批的燃气经营者提供气源。

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燃气。

2.删去第十三条。

3.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省长 李克强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日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燃气的管理,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等使用的人工煤气、天然气、煤层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和燃气生产、贮存、输配、充装、经营、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的生产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建设(公用事业,下同)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燃气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在燃气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建设和经营管理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以及燃气经营网点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燃气发展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并经县级以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七条 在设市城市建设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NO:SC091493)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修正;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清洁能源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以及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经营、使用、维护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安全监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安全知识;鼓励、支持、推广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新材料。

山东省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办法

山东省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办法

山东省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工作,规范检查监督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和与燃气安全有关的燃气规划、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以及培训宣传、事故预防与抢险抢修、应急保障等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三条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必须贯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检查责任、分级督查督导责任.第四条省、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的检查督导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辖区内的燃气安全检查和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五条检查监督应当履行如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设区的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 (二)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检查工作机制,落实检查、督导制度;(三)监督燃气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落实燃气安全责任制度、完善燃气安全生产条件、对燃气设施实施安全监控、巡查和维护。

(四)依法查处燃气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五)督导责任单位实施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六)监督有关单位和企业健全完善燃气安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燃气安全宣传工作制度;(七)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依法完善燃气安全事故预防、抢险抢修、应急保障机制和措施,健全客户服务机构、业务办理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受理投诉和处理措施等.第六条检查监督应遵循下列规定:(一)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在执行检查监督任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二)检查过程中不得越权、违反工作程序;(三)检查人员必须严守被查单位和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燃气经营企业依法落实燃气安全主体责任,履行对其管理的燃气设施设备和安全用气进行检查的职责。

燃气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依规配备燃气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对燃气工程建设、设施设备运行安全进行定期检查、检测、检修、更新和维护,对其负责供气的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实行定期检查和宣传,指导用户正确使用燃气.第三章检查内容第八条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对下级燃气管理部门燃气安全管理的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执行、工程项目审查及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情况;(二)对城镇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价企业单位资质,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及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情况;(三)燃气安全管理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四)组织查处违法违规建设情况;(五)组织开展燃气安全检查、隐患治理、燃气安全宣传、人员培训考核等工作情况;(六)燃气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实施和事故抢险抢修等的监督管理情况。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与维修、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五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合法权益,督促燃气经营者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

第二章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时限、发展目标、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城乡建设应当按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6号《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27日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2年10月30日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与维修、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五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合法权益,督促燃气经营者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

第二章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时限、发展目标、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订版)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订版)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经营服务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五章设施保护与事故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设施保护,管道燃气、瓶装燃气、车用燃气的经营服务,燃气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燃气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气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燃气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和使用安全意识。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版)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版)

2023年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章规划与工程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新版解读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新版解读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解读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条例为我省燃气事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为什么要对条例作修订?(一)是燃气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燃气是现代城市必不可少的能源之一,与城市经济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

原《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自2005年颁布实施以来,对引导和规范我省城镇燃气事业健康安全有序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城镇燃气公用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城镇燃气用户从800万户增长为1500万户,县以上城镇燃气的普及率达到99.8%。

2、随着国家能源政策调整,我省城镇燃气的种类已经从以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为主转变为以天然气为主,城镇燃气管道总长度达到8.8万公里,城镇管道天然气已通达我省475个乡镇。

(二)是与国务院条例相协调的法治需要国务院于2010年10月19日出台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并于2016年2月6日进行了修改。

而我省原条例自2005年颁布以来一直未进行修改,其适用范围、项目核准、暂停供气公告时间等条款、法律责任中行政处罚的标准和幅度等规定与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不一致,亟待修改。

(三)是强化燃气安全的迫切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全社会对城镇燃气安全的要求不断增加。

城镇燃气一头联系国家区域能源管网,一头联系千家万户,城镇燃气安全既事关城镇健康运转和公共安全,也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危,全环节的安全生产和服务责任必须得到有效落实。

但囿于历史条件,原条例未对此作充分规定,存在对燃气经营者的安全服务要求不够细化、对燃气用户使用燃气的不规范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职能部门安全监管举措有待进一步加强,原条例已不能满足燃气行业安全发展的需要,条例修改十分必要。

2020年最新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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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关于《2020年最新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关于条例全文,欢迎阅读!20xx年最新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供应和使用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以及燃气设施、燃气器具的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输管线、长输管线、直供工业用户的专用管线以及沼气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燃气事业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行业管理。

计划、经贸、公安消防、劳动、工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燃气建设应当以燃气专业规划为依据,并符合国家及省燃气技术标准的规定。

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专业规划编制供气区域实施规划。

第七条燃气输、配、储等公共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

前款规定的燃气公共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工业和民用建筑需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其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表的安装应当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燃气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燃气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燃气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燃气是一种常见的能源,广泛应用于家庭和工业领域。

然而,由于燃气具有易燃、爆炸等特性,必须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的实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下面是一份燃气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1200字模板:燃气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燃气供应企业、使用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二章燃气供应企业的责任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岗位责任,确保燃气供应的安全和可靠。

第四条设施设备管理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对燃气设施设备进行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完好无损。

第五条应急处理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并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处置,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第三章使用单位的责任第六条安全使用责任燃气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燃气设备进行安全使用,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安全隐患的发生。

第七条防火安全燃气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防火安全管理,确保燃气设备周围环境没有可燃物。

第八条停用设备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设备时,及时通知燃气供应企业,并做好相应的封存和防护工作。

第四章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第九条资质要求从事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安全操作燃气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第十一条事故处理燃气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事故发生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燃气供应企业。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地方政府设立专门的燃气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燃气供应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燃气供应企业、使用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监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政府令第284号

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政府令第284号

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业经2021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武2021年2月9日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提升燃气使用安全能力和水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燃气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支持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和推广使用,开展智慧燃气建设,提高全民的燃气使用安全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燃气管理工作,监督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安全用气宣传、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和规范燃气燃烧器具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移送涉嫌燃气安全使用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依法处理盗用燃气行为,依法对辖区内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非居民用户燃气使用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对本行业、本领域燃气使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办法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办法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设区市、县(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CNG加气母站、LNG 生产储配及LNG加气站等经营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

中央驻鲁企业、名称冠以“山东或齐鲁”等字样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CNG常规站及子站、LPG加气站、总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以及其他各类燃气供应站点的经营企业,均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已签署意见的许可证申请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区域范围;(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青海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青海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供给城镇生产、生活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第三条本省城镇规划区内燃气专业规划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燃气设施保护、燃气经营和使用、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的生产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省城镇燃气工作应遵循统一规划、安全第一、保障供应、有序竞争、规范服务、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内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安全监管、发展和改革、城市规划、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燃气事业发展应当引入市场机制,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燃气事业投资建设和经营。

管道燃气经营推行特许经营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城镇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先进、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加强对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强化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镇规划等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等编制燃气专业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镇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燃气安全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或者备案手续,未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燃气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燃气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XXXX燃气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相关管控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机关及分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第三条分公司及所属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级安全管理机制,实行六级安全检查制度。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安全隐患治理和应急预案的执行力度,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分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五条所属单位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运营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作业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规程化、基层管理制度化。

第六条所属单位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

单位应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

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口口口O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分公司成立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主任的HSE(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所属单位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其职责是:(一)审定分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S)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五)审查分公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A)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2021年最新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2021年最新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2021年最新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或经依法批准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的部门核发。

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第五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以及其他燃气经营。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城镇燃气发展规划。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燃气管理部门依据当地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划定签订的《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 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 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 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各省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各省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各省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各省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燃气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省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责任燃气企业是燃气安全的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燃气安全标准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燃气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二章燃气供应第五条燃气供应质量燃气企业应当确保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质量标准,不得供应不符合要求的燃气。

第六条燃气供应价格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合理确定燃气供应的价格,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燃气供应安全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燃气供应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供气设备和管道的检修和维护,确保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

第三章燃气使用第八条燃气使用者责任燃气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燃气使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燃气设备和器具,做好燃气安全防范工作,并定期进行检验。

第九条燃气设备安装燃气使用者在使用燃气设备前,应当选择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设备,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装。

第十条燃气泄漏处理燃气使用者发现燃气泄漏时,应当立即关闭燃气阀门,开窗透气,禁止使用明火,并及时报告燃气企业和相关部门。

第四章燃气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一条燃气事故报告燃气企业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第十二条救援和救治燃气事故发生时,燃气企业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救治,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赔偿和补偿燃气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燃气企业应当及时赔偿和补偿受害人。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监督机构政府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燃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燃气安全。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燃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燃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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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结束后,必须对检查结果进行书面反馈或者通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成 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企业、单位限期处理,对重大问题和隐患,由各级燃 气管理部门分级实行挂牌督办,对燃气管理部门督办期限内仍未整改的隐患和问题, 提请各级政府或者安委会挂牌督办。
➢ 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单位对检查文书中列举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和事故隐 患内容,要严格落实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及时纠正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排查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企业整改完后,燃气管理部门要组织复查验收,出具整 改情况复查或验收意见书,并及时归档备案,确保形成安全监管闭合管理。
(三)落实安全培训、宣传情况。主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抢 险抢修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 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开展情况;
(四)企业落实燃气设施设备的检查保护、检测检修、更新维护的情况。包括各类压 力容器、阀门仪表等的检验检测等;
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的检查应 当包括:
• (八) 开展燃气用户安全服务情况。包括:建立用户档案、开展安全宣传、定期入户 安检、报修电话畅通及抢修及时、按与单位用户签订供应合同供气等;
• (九)落实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包括:制定检查计划、检查记录完整、隐患处置及时等;
• (十)依法依规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及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
(一)依法依规履行建设程序、办理建设手续情况; (二)依法对压力容器、阀门仪表等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检测登记备案 等情况; (三)依法依规对各类人员培训并持证上岗情况; (四)科学编制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情况; (五)依法依规办理经营许可情况; (六)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和措施配备落实情况。
燃气管理部门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是负有安全检查监督职责部门的正式 在编人员,每次检查必须由2人以上参加,对检查的企业和内容签字负 责。检查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对涉及技术性较强的检查项目和内容,应当由负责组织检查的部门聘 请燃气专家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参加,并对专家遵守法律法规和检查 纪律负责。检查结束后,检查表格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一)确定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方案; (二)制发检查通知,准备检查材料和检查文书; (三)成立检查组,对检查人员统一培训,明确检查要求; (四)听取检查单位汇报,按照检查方案和检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 (五)发现隐患和问题的,制发整改通知书,由检查组组长签字后交 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字接收; (六)向受检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反馈检查结果和整改意见; (七)跟踪督导存在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落实整改责任,督促做好 整改结果验收; (八)对检查成果进行分析运用,制定改进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每年的四月、九月和十二月为燃气安全日常检查月,由当地燃气管理部 门负责组织实施。
燃气管理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行政辖区内燃气储存输配场站和 其他重要燃气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检查用户设施设备情况进 行督查。
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对所属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排查,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 情况入பைடு நூலகம்进行安全检查。对单位用户的检查每年不低于3次,对居民用 户每年不低于1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和与燃气安全有关的燃气规划、 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以及培训宣传、事故预防与抢险抢
修、应急保障等的检查监督工作。
(一)依法组织开展燃气工程建设和经营活动情况;
(二)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按规定配备专(兼)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 (五)燃气储存输配、调压计量、灌装以及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包括:警示标识、 通讯电力、安全监控、消防设备、防雷防静电等设施设备的配备管理等;
• (六)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机构、计划,建立 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编写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等;
• (七) 落实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包括:制定修订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兼)职应急 队伍、应急物资、器材准备、事故应急演练和处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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