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煤气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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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5.2.1.2 多台水煤气发生炉之间的中心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5.2.1.3 水煤气生产车间的操作控制室可贴邻本车问设置,但应有防火墙隔开。

控制室内必须设有调度电话,与使用煤气的车间保持联系,合理分配煤气使用量,以保证管道系统压力稳定。

5.2.1.4 水煤气生产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分析站,除进行生产控制指标分析外,还应定时作安全指标分析测定。

5.2.1.5 间歇式水煤气炉的排放烟囱应单独设立,不宜和其他煤气设备共用烟道。

5.2.2 厂房建筑的安全要求5.2.2.1 水煤气生产厂房宜单排布置,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半水煤气生产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乙类(如同一装置生产水煤气和半水煤气时,应按水煤气要求处理)。

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

5.2.2.2 水煤气生产厂房一般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

宜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地面应平整并易于清扫。

每层厂房应设有安全疏散门和楼梯。

水煤气生产厂房的区域内应设有消防车道。

5.2.2.3 水煤气生产厂房的电气设备按GB50058防爆要求设计。

5.2.3 设备结构5.2.3.1 水煤气发生炉的料仓层宜有通风设施。

煤、焦料仓的漏斗与煤气炉进料口之间的加料器宜采用密封或局部密封。

5.2.3.2 带有水夹套的水煤气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和使用应遵守5.1.3.2、5.1.3.3、5.1.3.4的规定。

5.2.3.3 通向煤气炉的空气管道的末端应设有泄爆膜和放散管。

5.2.3.4 洗涤塔排水管的水封有效高度为洗涤塔计算压力水柱高度至少加500mm。

5.2.3.5 电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电除尘器人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电除尘器入口、出口应设煤气压力计,正常操作时电除尘器人口(煤气柜出口)的煤气压力在2.5×103Pa~3.9×103Pa(255mmH2O~398mmH2O);电除尘器出口(加压机人口)的煤气压力不低于5×102Pa(51mmH2O),低于此值时,煤气加压机应停车;——电除尘器中水煤气的含氧量,正常操作时应小于0.6%;大于0.6%时,应发出报警信号;达到0.8%时,应立即切断电除尘器的电源;——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及泄爆装置。

工业煤气发生炉安全使用管理规程

工业煤气发生炉安全使用管理规程

工业煤气发生炉安全使用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工厂煤气设施安全运行和职工健康,防止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发生,确保煤气正常供应,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工厂在组织发生炉煤气的生产、管理、使用、设备和煤气防护等工作中,均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各厂应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厂实施办法。

第四条本规程如与国家颁布有关规定发生矛盾时,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违反本规程,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煤气生产第六条煤气设施,严禁在负压状态下运行。

第七条煤气站的煤斗间、输煤系统、排送机间及有煤焦油的地区,不得抽烟和生火取暖,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八条经检查,确认设备及各处水封、水位、安全装置、仪表指示装置、电器、控制阀门、消防、通讯设施等完整好用,水、电、气、煤供应正常,方可投人生产。

第九条送气前必须对煤气设备和管网进行吹扫。

吹扫的介质,可用蒸汽、惰性气体、蒸汽煤气混合物或煤气。

第十条发生炉生产的煤气经化验含氧量<0.6%时,方可送入网路。

第十一条严禁用汽油、煤油等易挥发的液体燃料来点煤气发生炉。

第十二条发生炉水套和搅拌器宜用软化水。

第十三条洗涤煤气的水排放时,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8J4—73的规定。

第十四条各岗位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坚守岗位,对分管设备密切注视设备运行情况及各处仪表指示是否符合工艺规定,并定期探炉检查,做好原始记录,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凡煤气危险的地区,按其危险程度,明确分级,并制订出在这些地区进行工作时所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煤气站一般不接临时电源线,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领导批准,由电工敷设,用完后立即拆除。

第十七条出现全站停电时,值班(站)长立即指挥各岗位人员按停电处理规定程度进行处理,注意保持站内正压,严防煤气倒流或空气进入煤气系统而引起爆炸。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是生产过程中常用的燃料,但同时也是一种危险品。

为了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制定和执行煤气安全规程显得尤为重要。

本规程旨在规范工业企业煤气使用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生产正常进行。

一、煤气的储存和管理。

1. 煤气储存室应设在通风良好、远离明火和热源的地方,禁止在储存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 煤气储罐应定期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确保储罐安全密封,防止泄漏。

3. 煤气储存室内应设置气体泄漏报警装置,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疏散人员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二、煤气使用安全。

1. 使用煤气的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完好无损,防止泄漏和故障。

2. 煤气使用现场应保持干燥,避免水汽与煤气混合引发爆炸。

3. 煤气使用过程中,严禁在煤气周围进行明火作业,禁止吸烟等行为。

三、煤气事故应急处理。

1. 一旦发生煤气泄漏,应立即切断煤气阀门,疏散人员,并通知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2. 发生煤气泄漏后,现场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穿戴防静电工装进行应急处理。

3. 煤气泄漏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彻底清理,确保无残留煤气,避免二次事故发生。

四、煤气安全培训。

1. 工业企业应定期开展煤气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对煤气安全的认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新员工入职时应进行煤气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 员工应定期参加煤气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救能力。

五、煤气安全监测。

1. 工业企业应配备煤气泄漏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测,确保煤气使用安全。

2. 煤气使用设备应安装煤气泄漏报警器,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煤气安全责任。

1. 工业企业应建立煤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安全责任。

2. 对于违反煤气安全规程的行为,应按照公司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安全管理措施的执行。

七、煤气安全检查。

1. 工业企业应定期开展煤气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消除。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一、引言煤气是工业企业中广泛使用的一种能源,但同时也存在着潜在的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工业企业的生产运行安全,保护员工和设备的安全,制定并遵守煤气安全规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工业企业煤气安全的规程进行详细介绍。

二、煤气储存与使用规程2.1 煤气储存2.1.1 储存区域划分为确保储存安全,应将煤气储存区域与其他区域合理划分,并设置明确的标志和标识,以提醒人员注意危险。

2.1.2 储存容器安全煤气储存容器应定期检验和维护,保证其完好无损。

在操作过程中,要遵循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禁止擅自拆卸和改动煤气储存容器。

2.1.3 火灾防护措施煤气储存区域应配备灭火设施,并定期演练应急疏散程序。

严禁在煤气储存区域进行明火作业,必要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2.2 煤气使用2.2.1 煤气供给管线煤气供给管线应定期检查,确保其密封良好,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严禁私拉乱接管道,以防止瓦斯泄漏导致事故。

2.2.2 煤气使用设备使用煤气的设备应定期检验、保养和维修,确保其安全可靠。

设备使用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持有效的操作证件。

2.2.3 排气与通风使用煤气设备的场所应具备必要的排气和通风措施,保持空气质量,减少安全隐患。

2.2.4 安全操作规程对于使用煤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禁止擅自操作和修改设备。

三、煤气泄漏与事故应急处理3.1 煤气泄漏预防3.1.1 泄漏监测装置工业企业应在关键位置安装煤气泄漏监测装置,及时发现并采取应对措施。

3.1.2 安全阀与泄压装置煤气储存容器和管线应配备安全阀和泄压装置,以防止过压和泄漏事故的发生。

3.1.3 定期检查煤气泄漏的隐患主要来源于设备和管道的老化损坏,因此需要定期检查设备和管道的情况,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3.2 事故应急处理3.2.1 事故应急预案工业企业应制定完善的煤气泄漏和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和应对措施,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5 3.2.1.2 煤 气 管 道 架 空 6.2.1.2 增加 敷 设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通 过 企 业 内 铁 路 调 车 场 的 煤 气 a. b. c.d. e. f. g. h. i.。管道不应设管道附属装置
6 4.3.1吹刷煤气放散管 增加7.3.1.4 放散管根部应焊加强筋, 一般放散管根部
防止煤气积存。
不会有人工作的地 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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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
2.2.1.7水煤气的生产、冷却及净 此条文已删除。 化区域内,不准配置与本工序无 关的易引起火灾的设施及建筑物。
中国金属学会安全分会 02786545567
纳入总则4.13中
11
3、主要修订内容 1)删除
序号
原标准条文
新标准条文 说 明
6 2.2.3.2水煤气设备的焊接应遵守本规 此条文已删除 程2.1.3.2的规定。
煤气安全规程宣贯
齐春峰
2008年6月
2020/1/1
中国金属学会安全分会 027-
1
86545567
绪论
1、煤气安全技术的重要性
1)煤气是重要的能源物质
钢 铁 企 业 煤 占 总 能 源 的 70% , 付 产 煤 气 占 总 能 耗 32.2%。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和铁合金炉煤气 等回收后可作为焦炉、热风炉和加热炉的燃料,焦炉煤气 还作为民用燃气。可以说,这些副产煤气是一种清洁的二 次能源。
装置,并与柜入口阀,事故放散塔的入口阀,
炼钢系统的三通切换阀开启装置联锁。柜区操
作室应设有与转炉煤气回收设施间的声光信号
和电话设施。柜位应设有与柜进口阀和转炉煤
气回收的三通切换阀的联锁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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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

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

目次目次 (1)前言 (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3)1范围 (3)2规范性引用文件 (3)3术语和定义 (4)4基本要求 (4)5煤气生产、回收与净化 (6)6煤气管道(含天然气管道) (17)7煤气设备与管道附属装置 (27)8煤气加压站与混合站 (32)9煤气柜 (34)10 煤气设施的操作与检修 (37)11煤气事故处理 (40)12煤气调度室及煤气防护站 (41)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6222—1986《I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6222--1986相比主要差异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术语和定义”二章——将各类煤气通用的条款均提出,纳入第4章基本要求中;——提高了焦炉煤气电捕焦油器的含氧量,并规定配备检测装置;——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装置;——增加了有关转炉煤气生产中的安全要求(见第5章);——对高压高炉减压阀组前的煤气管道的气密性试验压力进行了修改(见第6章);——增加了水封高度,并增补了新型隔断装置——双板切断阀(见第7章) ——增加了对新型煤气柜的安全规定(见第9章);——对煤气事故的处理明确分节,使条例更清晰(见第11章);——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删除部分与实际不符的条款(见第12章);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本单位参加起草单位武汉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河南亚天集团公司、北京科力恒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春雪、万成略、李晓飞、魏萍、张文秀、皱明森、张兴良、胡云、韦裕国、吉卫星、朱刚。

本标准于1986年首次发布,2004年第一次修改。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并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高炉、焦炉、直立连续式炭化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12×105Pa(1.22×105mm)的天然气(不包括开采和厂外输配)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完整版)2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完整版)2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电的安全措施。

5.1.3.7 从热煤气发生炉引出的煤气管道应有隔断装置,如采用盘形阀,其操作绞盘应设在煤气发生炉附近便于操作的位置,阀门前应设有放散管。

5.1.3.8 以烟煤气化的煤气发生炉与竖管或除尘器之间的接管,应有消除管内积尘的措施。

5.1.3.9 新建、扩建煤气发生炉后的竖管、除尘器顶部或煤气发生炉出口管道,应设能自动放散煤气的装置。

5.1.3.10 电捕焦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电捕焦油器入口和洗涤塔后应设隔断装置;——电捕焦油器应设泄爆装置,并应定期检查;——电捕焦油器应设当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能及时切断电源的装置:煤气含氧量达1%;煤气压力低于50Pa(5.1mmH2O);绝缘保温箱的温度低于规定(一般不低于煤气入口温度加25℃);——电捕焦油器应设放散管、蒸汽管;——电捕焦油器底部应设保温或加热装置;——电捕焦油器沉淀管问应设带阀门的连接管;——抽气机出口与电捕焦油器之间宜设避震器。

5.1.3.11 每台煤气发生炉的煤气输入网路(或加压)前应进行含氧量分析,含氧量大于1%时,禁止并入网路。

5.1.3.12 连续式机械化运煤和排渣系统的各机械之间应有电气联锁。

5.1.313 煤气发生炉加压机前设备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最高工作压力小于3×103Pa者为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150mm,但不小于250mm最高工作压力在3×103Pa~1×104Pa之间者为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的1.5倍;最高工作压力大于104Pa者为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500mm。

煤气发生炉加压机后设备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应遵守7.2.2.1的规定。

5.1.3.14 钟罩阀内放散水封的有效高度,应等于煤气发生炉出口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50mm。

5.1.4 气密性试验煤气净化设备气密性试验与管道系统相同,应遵守6.4.6的有关规定。

5.2 水煤气(含半水煤气)的生产与净化5.2.1 区域布置5.2.1.1 水煤气生产厂房应位于厂区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工业煤气安全规程

工业煤气安全规程

法规分类号>=N420031986002<标题>=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Safety code for gas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颁布单位>=国家标准局<颁布日期>=1986/04/09<全文>=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Safety code for gas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提出。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安全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继香、许锡绰、万成略、徐家淼、顾长藩、王德基、程振南、翁善年、管甫凯、赵振英、张秉润、王华芬、任勇、程士荣。

全文为了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煤气中毒、着火、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高炉、焦炉、直立连续式炭化52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12×10Pa(12.24kgf/cm)的天然气(不包括开采和厂外输配)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凡涉及安全方面必须执行本规程,还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

本规程不适用于城市煤气市区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网及调压设施、液化石油气等。

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附科学依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批准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后,才能使用和运行。

各企业应依据本规程制订实施细则。

1基本要求1.1煤气设施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对于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

1.2重大的煤气设施设计,应由持有主管工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颁发的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设计。

设计审查应有煤气设施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煤气设施的设计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独立进行设计工作。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一、引言工业企业使用煤气作为能源的需求日益增多,为了确保工业生产的安全和可靠性,制定和执行煤气安全规程至关重要。

本文档旨在规范工业企业在使用煤气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要求。

二、煤气安全管理责任1.工业企业应明确煤气安全管理的责任分工,并将其纳入企业管理体系中。

制定明确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职责并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

2.企业应指派专门的人员负责煤气安全管理工作,这些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接受相关培训。

三、煤气供应和管道建设1.工业企业应确保从煤气供应商获得合法合规的煤气产品,并建立供应商合作关系。

2.进行新的煤气管道建设前,应进行勘察和设计工作,并确保设计符合安全要求。

建设过程应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并进行必要的验收。

3.对现有煤气管道,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如发现管道存在泄漏和损坏等情况,应立即进行修复。

四、煤气设备安全要求1.工业企业应将煤气设备的选择和配置纳入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设备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2.安装煤气设备前,应检查设备的质量和性能,并对设备进行试运行。

确保设备安装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3.定期对煤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如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修复或更换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煤气使用操作规范1.在进行煤气使用前,工业企业应设置统一的煤气使用操作规范,并向员工进行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了解和遵守操作规范。

2.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许可证,并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

在操作过程中,必须认真观察设备运行情况,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并上报负责人。

3.煤气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关闭相关设备和阀门,并确保设备处于安全状态。

六、应急措施和演练1.工业企业应制定煤气泄漏、火灾和爆炸等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职责和应急处置流程。

并定期组织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2.在工业企业中设置煤气泄漏和火灾预警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6222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6222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6222【实用版】目录一、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概述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主要内容三、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适用范围四、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实施和监管正文一、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概述《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是我国针对工业企业煤气安全生产而制定的一部规范性文件,旨在加强工业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预防煤气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安全和人员安全。

该规程于 2005 年颁布实施,标准号为 GB 6222-2005。

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主要内容1.规范性引用文件和术语定义:《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和术语定义两章,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实施规程。

2.基本要求:规程第 4 章详细阐述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包括设备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3.煤气安全设施:规程对各类煤气通用的条款进行了梳理,纳入第 4 章基本要求中,并对煤气作业人员的体检要求进行了明确。

4.煤气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规程对高压高炉减压阀组前的煤气管道的气密性试验压力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有关转炉煤气生产中的安全要求,以及水封高度和双板切断阀等新型隔断装置的规定。

三、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适用范围《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高炉、焦炉、直立连续式炭化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 12105【5 次方】Pa(1.22105,mmH2O【2 是下标】)的天然气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四、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实施和监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要求,加强对工业企业煤气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进行煤气安全生产。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GB50031乙炔站设计规范ﻫ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范ﻫ GB50195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GB50235工业企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ﻫ GB50266现场设备、工业管理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ﻫ GB50266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ﻫ GBJ19工业企业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ﻫ 3 术语和定义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删除部分与实际不符的条款(见第12章);ﻫ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ﻫ 本单位参加起草单位武汉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河南亚天集团公司、北京科力恒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春雪、万成略、李晓飞、魏萍、张文秀、皱明森、张兴良、胡云、韦裕国、吉卫星、朱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GB-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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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222-2005代替GB6222—1986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自2005-1-1起执行
目次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ﻫ 3 术语和定义 ﻫ 4 基本要求ﻫ 5 煤气生产、回收与净化ﻫ 6 煤气管道(含天然气管道)
本规程不适用于城市煤气市区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网及调压设施、液化石油气等。
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附科学依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批准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后,才能使用和运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2022版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2022版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2022版一、引言工业企业使用煤气作为能源的情况比较普遍,但煤气的使用需要高度重视安全问题。

本文档旨在制定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以保障工业企业的生产安全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二、定义和术语•煤气:指工业企业所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可燃气体。

•煤气设备:指与煤气相关联的供气、排气、检测等设备。

•低压煤气管道:指煤气输送的管道,工作压力小于0.05MPa。

•高压煤气管道:指煤气输送的管道,工作压力大于0.05MPa。

三、煤气设备与管道的设计与安装1.煤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2.煤气管道的设计和施工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并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3.煤气管道的敷设应考虑防腐、防静电等措施,保证管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煤气设备和管道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安装质量。

四、煤气检测与泄漏处理1.工业企业应建立煤气泄漏检测系统,并定期进行检测,确保煤气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2.发生煤气泄漏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煤气供应,并进行排风通风,确保场所内煤气浓度迅速降低。

3.对于煤气泄漏事故,应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并报告相关部门,同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4.工业企业应建立煤气泄漏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五、煤气使用安全注意事项1.工业企业应对煤气使用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2.使用煤气的设备和器具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3.煤气使用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定期清理积尘和杂物,防止火灾和爆炸风险。

4.在煤气使用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紧急出口标识。

5.煤气使用过程中应禁止吸烟、明火操作,防止因操作不当导致火灾和爆炸。

六、煤气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1.工业企业应制定煤气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煤气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86国家标准局1986-04-09发布 1986-12-01实施为了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煤气中毒、着火、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高炉、焦炉、直立连续式炭化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12×105Pa(12.24kgf/cm3)的天然气(不包括开采和厂外输配)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凡涉及安全方面必须执行本规程,还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

本规程不适用于城市煤气市区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网及调压设施、液化石油气等。

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附科学依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批准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后,才能使用和运行。

各企业应依据本规程制订实施细则。

1 基本要求1.1 煤气设施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对于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

1.2 重大的煤气设施设计,应由持有主管工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颁发的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设计。

设计审查应有煤气设施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煤气设施的设计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独立进行设计工作。

1.3 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

1.4 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工程的隐蔽部分,应经煤气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封闭。

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1.5 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必须经过检查验收,证明符合安全要求并有安全规程后,才能投入运行。

煤气设施的验收应有煤气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1.6 现有企业的煤气设施达不到本规程要求者,应在改建、扩建、大修或技术改造中解决,未解决前,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备案。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基础知识1、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2、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检测装置。

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24ppm )。

3、应对煤气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才准上岗工作,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煤气作业人员应隔一至两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结果记入“职工健康监护卡片”,不符合要求者,不应从事煤气作业。

4、煤气的生产、回收及净化区域内,不应设置与本工序无关的设施及建筑物。

5、剩余煤气放散装置应设有点火装置及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需要放散时,一般应点燃。

6、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应设置固定平台,走梯、栏杆和平台(含检修平台)。

7、煤气管道架空敷设应遵守下列规定:——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柱或栈桥上;——不应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内敷设;——不应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建筑物、办公楼、进风道、配电室、变电所、碎煤室以及通风不良的地点等。

如需要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其他生活间,应设有套管;——架空管道靠近高温热源敷设以及管道下面经常有装载炽热物件的车辆停留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在寒冷地区可能造成管道时,应采取防冻措施;——在已敷设的煤气管道下面,不应修建与煤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在索道下通过煤气管道,其上方应设有防护网;——厂区架空煤气管道与架空电力线路交叉时,煤气管道如敷设在电力线路下面,应在煤气管道上设置防护网及阻止通行的横向栏杆,交叉处的煤气管道应可靠接地;——架空煤气管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倾斜度。

——通过企业内铁路调车场的煤气管道不应设管道附属装置。

二、一般规定1、凡经常检修的部位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管道的隔断装置不应使用带铜质部件。

煤气使用安全规程(5篇)

煤气使用安全规程(5篇)

煤气使用安全规程(1)使用煤气要有专人责任,任何煤气设备必须正压操作,使用前用蒸气或氮气吹扫煤气烧咀,待煤气爆发试验合格后方能点火。

(2)每班定期检查煤气压力和燃烧情况,当压力接近最低允许值时应与调度室联系,弄清原因,如压力变化突然灭火时,应立即检查有否回火,如发现回火,立即开蒸气灭火,回报值班长,严禁盲目点火。

(3)进入回转窑内作业时,要随身佩戴CO报警仪、窑口要有专人监护,要内CO浓度高于100PPm时,不得进行作业。

(4)回转窑周围CO浓度不得高于50PPm。

进入回转窑前必须向窑内吹风20—____分钟。

(5)停窑____小时以上,点火时必须做煤气爆发试验。

回转窑检修期间必须每班两次以上检测煤气设施的密封情况,并保持放散口常开通风。

(6)不准在煤气管道区域内动火、睡觉、取暖和停留。

阴雨天不得进行煤气放散、放空。

(7)窑头要备有防毒面具,干粉灭火器、黄泥、湿袋等灭火工具。

(8)发现有人在煤气区域造成中毒现象,应立即采取措施,切断煤气,并立即进行抢救,煤气防护人员对现场进行监测和处理。

煤气使用安全规程(2)是为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煤气泄露、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下面是一份关于煤气使用安全规程的示范性条文,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煤气使用安全,减少煤气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使用煤气进行加热、燃烧、烹饪、供暖等活动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煤气使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煤气使用安全工作。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加强煤气使用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煤气用具的安全使用第五条煤气用具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经过正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煤气用具的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如发现漏气、老化、破损等情况应及时更换或修理。

第七条煤气用具的安装位置应远离易燃物、易烧物、易爆物,保持通风良好。

第八条使用煤气用具时,应保持清洁,定期清理燃烧室、灶垫、管道等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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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目次 (1)前言 (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3)1范围 (3)2规范性引用文件 (3)3术语和定义 (4)4基本要求 (4)5煤气生产、回收与净化 (6)6煤气管道(含天然气管道) (17)7煤气设备与管道附属装置 (27)8煤气加压站与混合站 (32)9煤气柜 (34)10 煤气设施的操作与检修 (37)11煤气事故处理 (40)12煤气调度室及煤气防护站 (41)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6222—1986《I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6222--1986相比主要差异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术语和定义”二章——将各类煤气通用的条款均提出,纳入第4章基本要求中;——提高了焦炉煤气电捕焦油器的含氧量,并规定配备检测装置;——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装置;——增加了有关转炉煤气生产中的安全要求(见第5章);——对高压高炉减压阀组前的煤气管道的气密性试验压力进行了修改(见第6章);——增加了水封高度,并增补了新型隔断装置——双板切断阀(见第7章) ——增加了对新型煤气柜的安全规定(见第9章);——对煤气事故的处理明确分节,使条例更清晰(见第11章);——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删除部分与实际不符的条款(见第12章);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本单位参加起草单位武汉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河南亚天集团公司、北京科力恒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春雪、万成略、李晓飞、魏萍、张文秀、皱明森、张兴良、胡云、韦裕国、吉卫星、朱刚。

本标准于1986年首次发布,2004年第一次修改。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并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高炉、焦炉、直立连续式炭化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12×105Pa(1.22×105mm)的天然气(不包括开采和厂外输配)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本规程不适用于城市煤气市区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网及调压设施、液化石油气等。

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附科学依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批准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后,才能使用和运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错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53.1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2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7231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7231-1987,neqISO508:1966) GB16912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31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范GB50195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235工业企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6现场设备、工业管理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6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9工业企业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计算压力computation pressure正常操作时工况可能出现的最高工作压力。

是为了计算管道(或设备)的水封高度,或为了确定气密试验、强度试验的压力。

煤气设施在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可能达到的最大工作压力,为最高工作压力。

3.2煤气设施gases equipment所有流经煤气(特别是高压煤气)的设施,包括与其相连的其他介质(如蒸汽、氮气、水等)的管路、设备到与煤气介质第一个切断装置都视为煤气设施。

3.3隔断装置curtain appliance凡在系统无异常状况下,处于关闭、封止状态,其承受介质压力在设计允许范围,具有煤气不泄漏到被隔断区域功能的装置。

3.4粗煤气untreated gases未经净化的煤气。

3.5剩余煤气放散装置pressure control piping system安装在净煤气管道上的,在煤气供用过程中,发生煤气压力骤然升高,超过预定值时,将煤气排出系统外的装置。

3.6炉顶余压透平top residual pressure turbine利用高炉炉顶煤气余压发电的设备。

4基本要求4.1煤气工程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对于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

4.2煤气工程设计,应由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设计。

设计审查应有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气设施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煤气工程的设计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独立进行设计工作。

4.3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煤气工程的焊接、施工与验收应符合GB50235的规定。

4.4施工应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工程的隐蔽部分,应经煤气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封闭。

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4.5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应经过检查验收,证明符合安全要求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后,才能投入运行。

煤气设施的验收必须有煤气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4.6现有企业的煤气设施达不到本规程要求者,应在改建、扩建、大修或技术改造中解决,未解决前,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7煤气设施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明确责任。

4.8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

煤气管理部门应备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4.9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建立以下制度:——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将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完整资料归档保存;——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煤气设施运行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煤气设施的日、季和年度检查制度,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

4.10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24ppm)。

4.11应对煤气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才准上岗工作,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煤气作业人员应每隔一至两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结果记人“职工健康监护卡片”,不符合要求者,不应从事煤气作业。

4.12凡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

4.13煤气的生产、回收及净化区域内,不应设置与本工序无关的设施及建筑物。

4.14剩余煤气放散装置应设有点火装置及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需要放散时,一般应点燃。

4.15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应设置固定平台。

走梯、栏杆和平台(含检修平台)应符合GB4053.1、GB4053.2、GB4053.3、GB4053.4的规定。

5煤气生产、回收与净化5.1发生炉煤气的生产与净化5.1.1区域布置5.1.1.1发生炉煤气站的设计应符合GB50195的规定。

5.1.1.2室外煤气净化设备、循环水系统、焦油系统和煤场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宜布置在煤气发生站的主厂房、煤气加压机问、空气鼓风机问等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防止冷却塔散发的水雾对周围的影响。

5.1.1.3新建冷煤气发生站的主厂房和净化区与其他生产车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的规定。

5.1.1.4非煤气发生站的专用铁路、道路不得穿越站区。

5.1.1.5煤气发生站区应设有消防车道。

附属煤气车间的小型热煤气站的消防车道,可与邻近厂房的消防车道统一考虑。

5.1.1.6煤气发生炉厂房与生产车间的距离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

5.1.1.7煤气加压机与空气鼓风机宜分别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如布置在同一房间,均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5.1.2厂房建筑的安全要求5.1.2.1煤气发生站主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主厂房属乙类生产厂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主厂房为无爆炸危险厂房,但贮煤层应采取防爆措施。

当贮煤斗内不可能有煤气漏入时,或贮煤层为敞开或半敞开建筑时,贮煤层属22区火灾危险环境;——主厂房各层应设有安全出口。

5.1.2.2煤气站其他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煤气加压机房、机械房应遵守第8章的规定;——焦油泵房、焦油库属21区火灾危险环境;——煤场属23区火灾危险环境;——贮煤斗室、破碎筛分间、运煤皮带通廊属22区火灾危险环境;——煤气管道排水器室属有爆炸危险的乙类生产厂房,应通风良好,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2.3煤气发生站中央控制室应设有调度电话和一般电话,并设有煤气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煤气发生炉出口煤气压力计、温度计、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装置、主要自动控制调节装置、连锁装置及灯光信号等。

5.1.3设备结构5.1.3.1煤气发生炉炉顶设有探火孔者,探火孔应有汽封,以保证从探火孔看火及插扦时不漏煤气。

5.1.3.2带有水夹套的煤气炉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应遵守现行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定。

5.1.3.3煤气发生炉水夹套的给水规定,要遵照GB50195执行。

5.1.3.4水套集汽包应设有安全阀、自动水位控制器,进水管应设止回阀,严禁在水夹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

5.1.3.5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置。

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放散管应接至室外。

5.1.3.6煤气发生炉的空气鼓风机应有两路电源供电。

两路电源供电有困难的,应采取防止停电的安全措施。

5.1.3.7从热煤气发生炉引出的煤气管道应有隔断装置,如采用盘形阀,其操作绞盘应设在煤气发生炉附近便于操作的位置,阀门前应设有放散管。

5.1.3.8以烟煤气化的煤气发生炉与竖管或除尘器之间的接管,应有消除管内积尘的措施。

5.1.3.9新建、扩建煤气发生炉后的竖管、除尘器顶部或煤气发生炉出口管道,应设能自动放散煤气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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