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书与纠正违法通知书应区别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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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违法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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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违法通知书篇一:检察建议书与纠正违法通知书应区别适用检察建议书与纠正违法通知书应区别适用20XX年10月15日10:22:31来源:检察日报作者:熊正肖宏武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和形式,但实践中,很多检察机关还没有正确界定二者的性质、适用范围、对象以及法律效力,存在着混用的情况,尤其是以检察建议书代替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现象比较突出,极大地限制了二者各自作用的充分发挥,降低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

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六个方面正确理解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区别,确保充分有效地发挥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积极作用。

—、二者的性质不同检察建议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建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民事、行政案件建议时适用的非诉讼法律文书。

纠正违法通知书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检察业务过程中,发现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存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时制作的非诉讼法律文书。

二、二者的法律依据不同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上,对检察建议很少涉及。

纠正违法通知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

刑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三、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检察建议书主要适用以下方面:一是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建议时;二是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问题和漏洞,检察机关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时;三是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提出再审建议时。

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

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

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检察建议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检察机关对涉及法律问题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议、指导,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它在法律实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

本文将就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展开论述,为读者提供相关的知识和理解。

一、行政领域在行政领域中,检察建议书具有重要的监督和指导作用。

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共事务时,需要依法行使权力,保障公正、公平,并有效管理社会事务。

然而,由于行政机关的权力较大,有时候可能出现过度行使权力、滥用职权等现象。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书对行政机关提出合理、合法的建议和改进措施,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力边界,确保公共事务的公正进行。

二、司法领域在司法领域中,检察建议书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机关是法律裁决的主体,其执法公正、公平是司法活动的核心价值。

然而,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不当判决等问题对公正司法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书向司法机关提出建议、指导,促进司法机关的依法裁判,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社会治安领域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也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前提。

而在社会治安领域中,犯罪的发生和违法行为的增加,往往会影响公众的安全感和社会的稳定。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书向有关部门提出改善社会治安的建议措施,推动相关机构采取措施,加强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四、环境保护领域环境保护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各方利益的冲突和环境资源的损害问题时常引发争议。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书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保护环境的建议和意见,推动相关部门采取行动,确保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总结:综上所述,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涉及行政领域、司法领域、社会治安领域、环境保护领域等多个方面。

通过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其可以为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理建议和指导,保障法律权威的实现,推动社会的公正和稳定发展。

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

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

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检察建议书是检察机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一种行政法律文书,旨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促使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权益。

检察建议书在维护社会稳定、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

一、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主体,其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然而,有时候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行为。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出合法、合理的建议。

这些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的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通过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二、社会热点问题的解决社会热点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涉及到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对社会热点问题提出建议和解决办法,促使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例如,在环境保护方面,如果某地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建议相关部门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保护公民的生态环境权益。

三、办案质量的提升作为司法行为的一环,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果。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对办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检察建议书的形式,提出改进意见。

这些意见可以涉及办案程序、证据采集和分析、法律适用等方面,通过有效的检察建议书,促进办案质量的提升。

四、依法履行职责的提醒检察建议书可以起到提醒和警示的作用,促使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职责。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核查工作发现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职责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相应的建议和警示。

这些建议和警示可以涉及领导责任、执法程序、权力滥用等方面,通过监督和督促,促使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五、为立法提供参考检察建议书可以作为立法的参考和建议。

通过对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检察机关可以发现相关法律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通过检察的角度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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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篇一: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书xx市交通局:我院在办理原xx市交通局xx运管站站长吴xx受贿案件中,经侦查证实:吴xx在xx交通局路政科和xx运管站工作期间,利用检查货车超限运输和营运车辆违章行为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钱物,为他人提供帮助。

该案件反映出你单位在管理上存在可能产生职务犯罪的漏洞,主要表现在:1、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权力行驶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

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缺乏监督,执法人员手中权力无人监督,执法人员对车辆违章行为处罚存在随意性,扣车、放车一人说了算,导致某些执法人员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对于一些中层领导和重点岗位监督不到位,督查机制不够健全。

2、法制教育不够到位。

在办案中我们发现,你单位部分执法人员甚至是中层领导干部忽视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律法规学习,放松自身思想改造,淡忘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个人欲望膨胀,滋生贪图享受的消极思想,经受不住诱惑,利用手中的执法权进行权钱交易,触犯法律。

本院为预防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之精神,特向你单位提出以下建议:1、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制度,拓宽和畅通监督的渠道,增强执法工作透明度。

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与约束,规范执法程序,如对违章车辆的处罚和处理程序要严格规范,加强执法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加强群众监督。

完善内部纠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规范执法,防止滋生腐败行为。

2、加强思想道德法制教育。

结合犯罪案例,对单位人员进行深刻的警示教育,认真开展深刻的自查自纠活动并形成制度。

对单位人员进行经常性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学习,提高对职务犯罪危害性的认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高尚情操,培养正确的权力观念,重点对下属部门、运管站主要负责人、重点岗位有关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廉政教育,构筑一道反腐防线。

检察建议的适用及完善

检察建议的适用及完善

检察建议的适用及完善目前,对于检察建议的性质和作用,认识并不完全一致,一些检察院在对检察建议的适用对象及范围的把握,检察建议制发程序的规范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使检察建议未能充分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

对此,有必要全面加以认识。

一、检察建议的法律性质和作用目前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等原则性的规定,从其性质来说,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和形式之一,是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各项检察职权的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影响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的问题,向该单位提出的建议。

检察机关除担负打击犯罪的职能外,还负有宣传法制、教育群众、预防犯罪等法律监督职能,而这些职能必须通过非诉讼活动来实现,检察建议书这一非诉讼法律文书也就成为行使这一职能的载体和形式之一。

二、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据调查,检察建议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对检察建议的重要性和针对性认识不足。

有的为完成业务考核任务勉力为之,影响了检察建议的质量。

由于没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一些办案人员在思想上对检察建议的针对性没有足够的重视。

制作前不作认真调查,制作时也较轻率,问题把握不准,建议的改进措施不具体,检察建议的质量不高。

不仅使检察建议流于形式,也使得被建议单位难以接受,影响其整改的积极性。

2.检察建议的发送对象不明。

有关法规对检察建议明确规定,作为检察机关的非诉讼法律文书,适用的对象只能是除政法机关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但目前检察建议的发送对象已扩展到公安、法院,甚至还有越级发送的现象。

3.检察建议在制作、签发、审批环节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给成文、发送、管理、查阅、效果反馈等都带来不利影响。

有的检察建议以院的名义发出,有的则以职能科室的名义发出;在审批制度上有的是检察长、部门领导(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人员三级审批,有的是二级审批。

4.对检察建议的跟踪落实不够。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之纠正违法通知书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之纠正违法通知书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之纠正违法通知书甘伟宏;张绍忠;廖浩【摘要】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法律监督权在民事执行领域的体现,具有适用针对性、效力间接性、制度附从性的特征,在监督实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缺少强制力、适用混乱等问题,学界对其研究也不足.有必要将纠正违法通知书制度的适用纳入法定程序,明确其适用范围、对象、内容、效力及程序.【期刊名称】《湖北警官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23)004【总页数】4页(P33-36)【关键词】纠正违法通知书;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者】甘伟宏;张绍忠;廖浩【作者单位】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重庆,430030;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重庆,430030;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1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检察权法律监督的体现,是检察机关通过通知书方式,对法院执行中不当或错误行为加以纠正,从而缓解执行难、解决执行乱的监督措施。

在法院内部救济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纠正违法通知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

即便将来执行救济制度健全,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由法院内不同部门分权行使,法院内部执行法官对执行官的监督也不是每次都能够有令人信服的效果,检察监督仍然可成为促使法院内部严格监督的必要外部保障;因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之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非叠床架屋的机制。

1.适用的针对性。

纠正违法通知书有其特定的适用对象。

首先,它与检察监督中其它措施相比,适用于不当或违法程度较高、对当事人权利侵害较为严重的执行行为,如无故故意拖延、以抓人为手段促执行等;其次,当某些不当或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紧迫性,虽然性质并不严重,也应适用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加强检察监督的力度;再次,发出检察建议后执行法院不予理睬,此时就应当适用纠正违法通知书。

上述情形使它与抗诉、检察建议、现场监督、说明执行情况通知书等监督方式区别开来。

2.效力的间接性。

从法院内部执行救济与检察执行监督的关系看,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效力不是直接纠正执行法院违法行为,而是督促法院自己纠正。

检察院专业知识模拟习题含答案

检察院专业知识模拟习题含答案

精心整理公务员考试检察院专业知识模拟试题含答案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检察官的等级分为12级,最高人民检察院员院长为首席大检察官,2到12级检察官分为大检查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

351A.领导和监督B.领导C.指导D.监督2.人民检察院依法对(B)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A.审判机关B.公安机关C.税务机关D.工商行政机关3.人民检察院侦查活动监督的方法包括口头通知纠正、(C)和追究刑事责任。

A.电话通知纠正B.派人通知纠正45B.检察机关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决定拘留的C.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D.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死亡的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所给选项中,有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相应字母填入括号内。

每题3分,共15分)1.根据检察官法规定,可以予以辞退的情形有(ABC)。

A.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C.咨询机构D.工作指导和决策机构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BCD)。

A.允许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参加B.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C.讯问的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D.讯问笔录应当交由犯罪嫌疑人核对5.县级人民检察院受(BCD)的领导。

1234、刑事抗诉:在我国,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法律手段。

抗诉一经提出,必然引起人民法院对判决、裁定进行二审或再审,从而阻止判决、裁定的生效或执行。

5、民事、行政检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一部分,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的法律监督。

五、简答题(共15分)1、简述刑事审判程序监督的内容?(8分)123456782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论构建以检察建议为主抗诉为辅的法律监督模式

论构建以检察建议为主抗诉为辅的法律监督模式

论构建以检察建议为主抗诉为辅的法律监督模式摘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将检察建议写入其中,并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既适用于检察机关的抗诉条件,也是其提出检察建议的条件,因此,当出现某一法定再审情形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时,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有提出检察建议和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的选择权,这就产生了如何选择的问题。

我们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检察建议为主抗诉制度为辅和直接提请上级抗诉两种情形来协调使用。

关键词:抗诉;检察建议;法律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民事检察监督中提出检察建议有两种情形:一是对人民法院提出的;二是对有关单位提出的。

本文论述的检察建议仅指第一种情形,即对人民法院提出的。

文章的论述重点是:以检察建议为主抗诉制度为补充来协调使用二者。

这就需要,首先分析检察建议作为一种新的监督方式写入新修改后《民诉法》的现实需要或者必要性。

此部分又从两方面来论证:一是抗诉作为唯一的法律监督方式的现实弊端;二是论述检察建议在检察机关办案中的大量运用,但由于立法(这里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上的空白,这严重影响了检察建议制度的实施效果。

“再审检察建议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也日渐突出,成为制约制度发展的主要障碍,要求把再审检察建议写入法律的呼声越来越强。

”[1]其次通过比较检察建议与抗诉制度的区别,从而彰显检察建议的所占有的优势。

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着重论述的内容,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设置各种情形来得出相应的结论。

一、检察建议制度写入新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必要性1.抗诉再审期限漫长且改判率不高。

从检察机关受理申诉到法院再审通常需要三个阶段:一是人民检察院受理不服同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立案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二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再次审查,认为确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三是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第1篇: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提高基层法治建设水平的有效措施,对于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优化社会服务,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制约,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但是,检察建议不可避免的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结合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工作实际,对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思考,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检察建议制发的基本情况经统计,2023年,赣榆区检察院共发出各类检察建议154份。

从制发部门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制发127份,占制发总数的86.4%,公诉部门5份,未检部门3份,反贪反渎部门8份,刑事执行检察部门11份。

从建议类型看,工作类检察建议与案件类检察建议基本持平,分别为68份、86份。

从发送对象看,发送法院36份、公安23份、环保12份、城管13份、卫计委12份、教育部门3份、安监部门6份、镇政府16份,其余比较分散。

从采纳情况看,采纳反馈率为94.8%。

综合来看,检察建议的回复情况总体较好,具有一定的社会认可度,尤其是职能部门以办理实际业务为依托,有的放矢地发出的检察建议,大多收到了良好效果。

如未检科向教育部门发送的检察建议,被区教育部门采纳并认真落实整改,效果明显,此检察建议还被江苏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十佳检察建议。

二、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从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总体趋向良好,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

(一)程序不够规范。

检察建议在制作、签发、审批环节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检察建议编号也是各自为政,五花八门;有的检察建议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发出,有的则以科室的名义发出;在审批环节上有的是检察长,有的是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这样给成文、发送、管理带来凌乱、混淆,并且对被建议单位的查阅、效果反馈、执行等都带来不利影响。

检察院专业知识模拟试题(含答案)

检察院专业知识模拟试题(含答案)

公务员考试检察院专业知识模拟试题含答案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检察官的等级分为12级,最高人民检察院员院长为首席大检察官,2到12级检察官分为大检查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

2\程序一般为:制定侦查方案、侦查的方法和策略、强制措施、侦查终结3.执行刑罚的监督主要方法之一是派驻检察室。

(对)理由:刑罚执行监督的方法有主要有:①派驻检查(包括:A、建立派驻检察院;B、派驻检查室)②实行“三化”检查(三化: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③办案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两类:一是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力效力的形式判决、裁定的申述;二是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5.审查批捕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都能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对)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所给选项中,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相应字母填入括号内。

每题2分,共10分)1.最高人民检察院(B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A. 领导和监督B.领导C. 指导D. 监督2.人民检察院依法对(B )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A.审判机关B.公安机关C.税务机关D.工商行政机关3.人民检察院侦查活动监督的方法包括口头通知纠正、(C )和追究刑事责任。

A.电话通知纠正B.派人通知纠正C.书面通知纠正D.三种方式都可以4.下列情形中,属于刑事审判程序监督的内容是(D)。

A.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不具有鉴定资格的B.法院宣判后没有按时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的C.量刑畸轻畸重的D.审判人员徇私舞弊的5.下列情形中,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是( A)。

A. 检察机关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该被不起诉人被羁押的B. 检察机关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决定拘留的C.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D.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死亡的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所给选项中,有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相应字母填入括号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高检发〔2013〕1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高检发〔2013〕1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高检发〔2013〕11号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提高法律监督水平,确保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结合检察机关办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在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中的重要责任1.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严防冤假错案发生作为检察工作必须坚决守住、不能突破的底线,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办好每一起案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努力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

2.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互相配合与依法制约并重,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积极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增强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始终牢记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二、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3.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

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

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检察建议书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法律制度。

从法律上来说,这是由检察机关针对某些案件提出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建议,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检察建议书才能够被适用呢?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和理论探讨来阐述这个问题。

一、检察建议书的基本概念首先,我们需要对检察建议书的基本概念进行明确。

检察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主要职责是负责提起公诉和进行刑事审判监督。

而检察建议书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于某些事项提出的建议。

这个建议并非强制性质,但是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因为检察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其对于法律事务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在实际操作中,检察建议书并不是什么时候都能够适用的。

根据相关规定,一般来说,检察建议书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建议书可以被适用在以下几种情况下。

(1)对于判决不当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改正建议。

(2)对于可能导致重大危害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提出公益诉讼建议。

(3)对于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提出视为公益诉讼的建议。

2、行政案件在行政案件中,检察建议书可以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行政机关的失职、过失、渎职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提出责令改正的建议。

(2)对于可能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提出公益诉讼建议。

3、公益诉讼案件在公益诉讼案件中,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检察机关可以提出公益诉讼建议。

三、检察建议书的实际应用那么,检察建议书在实际案件中是如何运用的呢?下面将结合实际案例来进行探讨。

案例一:李某因为醉酒驾车违法,被交警依法处理。

但是,在检察机关的审查中,发现李某一年内被交警处理了多次违法行为,情节十分恶劣。

针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可以提出公益诉讼建议,以保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案例二:王某在行驶电动车时,因为无意间撞倒了一位老人,导致老人重伤。

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

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

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检察建议书是我国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维护法治、保障人民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依法治国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撰写要点等方面探讨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

一、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检察建议书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提起公诉的案件,经调查认为不需要提起公诉的,应当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对于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查发现证据不足或者明显不实的,应当撤回上诉或者撤诉;对于审判机关在审判过程中违法的,应当指导纠正错误。

人民检察院对于其他应当提出处理、纠正意见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检察建议。

”二、适用范围检察建议书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针对公诉阶段的案件在公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案件材料和证据,如果发现证据不足或者明显不实,就可以提出检察建议,要求撤回上诉或者撤诉。

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2.针对审判程序中的错误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发现审判机关存在违法行为或错误判断,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书指导纠正错误,以确保案件的正常审理和公正判决。

3.针对其他需要处理、纠正意见的问题除了案件本身,检察机关还可以对其他需要处理和纠正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

例如,对于可能侵犯人民权益的行政措施、违法行为等,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书提出处理意见,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撰写要点检察建议书的撰写要点如下:1.准确、全面地陈述事实在撰写检察建议书时,要准确地陈述案件相关事实,并提供具体的证据和依据。

只有基于充分的调查和论证,才能增加检察建议书的说服力和可操作性。

2.明确、具体地提出处理建议检察建议书需要明确、具体地提出处理建议,包括对案件的处理方式、要求的补救措施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等。

建议书中的处理措施应当合乎法律规定,并具备可操作性。

3.语言简明、表达清晰检察建议书的撰写应遵循简明扼要的原则,重点突出、逻辑清晰,并注意用词准确、通俗易懂。

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

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

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检察建议书是检察机关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关于法律适用、行政执法、司法活动等方面的建议。

它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一种方式,也是维护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那么,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呢?一、检察建议书的适用对象检察建议书的适用对象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

只要是涉及到法律适用、行政执法、司法活动等方面的问题,都可以成为检察建议书的适用对象。

二、1.法律适用方面检察机关可以就法律适用方面提出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检察机关认为某些法律规定存在模糊不清、不适用等问题,建议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完善;(2)检察机关认为某些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符,建议相关部门进行修订;(3)检察机关认为某些法律规定存在歧义,建议相关部门进行解释。

2.行政执法方面检察机关可以就行政执法方面提出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检察机关认为某些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行为,建议相关部门进行纠正;(2)检察机关认为某些行政执法行为存在不当行为,建议相关部门进行改进;(3)检察机关认为某些行政执法行为存在不公正行为,建议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司法活动方面检察机关可以就司法活动方面提出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检察机关认为某些司法活动存在违法行为,建议相关部门进行纠正;(2)检察机关认为某些司法活动存在不当行为,建议相关部门进行改进;(3)检察机关认为某些司法活动存在不公正行为,建议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检察建议书的作用检察建议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法律适用的规范化和统一化,提高法律适用的质量和效率;2.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公正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3.促进司法活动的规范化和公正化,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4.促进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总之,检察建议书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一种方式,它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可以涉及到法律适用、行政执法、司法活动等方面的问题。

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摘要检察建议在检察机关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以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2012年发出的检察建议作为分析和研究的基础,对检察建议的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探讨。

关键词检察建议职务犯罪诉讼监督作者简介:李巧芬,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晓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处副处长。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29-02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检察建议在检察机关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以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2012年发出的检察建议作为分析和研究的基础,对检察建议的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探讨。

一、基本情况2011年12月26日至2012年12月25日,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共发出检察建议233份,其中诉讼监督类18件,占总数的7.7%(发往公安机关14件,发往人民法院4件);综合治理类149件,占总数的63.9%;职务犯罪预防类65件,占总数的27.9%;其他类1件,占总数的0.4%。

共收到检察建议回函118份,回函率50.6%,其中1件建议表彰类检察建议得到回函,职务犯罪预防类回函率为81.5%,综合治理类回函率为38.9%,诉讼监督类回函率最低,为33.3%。

二、主要成效(一)职务犯罪预防类建议在促进发案单位建章立制方面取得良好效果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将打击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相结合,针对相关单位存在的职务犯罪诱发因素及制度漏洞等问题,帮助发案单位认真分析原因并提出对策,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取得了良好的整改效果,进一步推动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展开。

检察建议书的作用

检察建议书的作用

检察建议书的作用检察建议书是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对案件所提出的一种法律文书,它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实践意义。

检察建议书主要起着指导侦查工作、推进案件进展以及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一、指导侦查工作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起到了关键的指导作用。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书向公安、司法等执法机关提出一系列合理、科学的侦查建议,以协助、指导和推动执法机关侦查取证工作的进行。

1. 提供侦查思路:检察建议书可以向执法机关提供一些比较独到、实用的侦查思路,帮助执法机关从不同的角度寻找线索,提高侦查效率和质量。

2. 阐明法律适用:检察建议书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相关案例,引导执法人员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避免因法律适用错误而引发的问题。

3. 协助采取强制措施:在特定情况下,检察建议书可以建议执法机关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限制出境、拘留等,以确保案件调查的进行和证据的充分保全。

二、推进案件进展检察建议书在案件侦查阶段的推进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它可以促使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更加顺利地完成各项工作,推动案件进展。

1. 催促工作落实:通过建议书,检察机关可以对执法机关在侦查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指正和督促,确保侦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2. 协调与侦查机关之间的沟通:在侦查工作中,检察建议书可以作为执法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的重要沟通渠道,促进双方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3. 促使案件得到及时审查:检察建议书的提出,可以加快案件的进展速度,推动案件尽快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为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提供条件。

三、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检察建议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在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 保障被害人权益: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书提出合法、合理的建议,确保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促进案件能够公正、公平地审判。

2. 纠正司法违法行为: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执法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书提出意见,促使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以及合法权益得到恢复。

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监督和检察统计改进的建议

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监督和检察统计改进的建议

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监督和检察统计改进的建议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及《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省综治办、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实施细则》;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同步监督办法》;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关于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的规定》等法律相继出台;尤其是2012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使司法行政机关真正成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应改变原先以公安机关为主要监督对象的模式,将监督对象的重心转至司法行政机关。

随着社区矫正监督内容的扩大,应扩大检察机关的相关权力,如将禁止令的执行监督权赋予检察机关,同时对现有承担监所检察任务的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利用“社区矫正的创新机制和多渠道检察监督方法”为平台解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问题。

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因此,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活动,对其进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任务。

重视和强调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和管理,既有利于这个新生事物的健康有序地成长,又有利于更好地体现社区矫正人性化的特色。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实际上是与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监督职责相对应的,由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组织在执行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判决、裁定、决定执行情况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果发现问题,通知司法行政机关予以纠正。

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不仅限于对矫正过程的监督,而是自始至终的全方位监督。

因此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为此,结合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全县纠正人员384人,其中宣告缓刑人员329人,保外就医4人,剥夺政治权利18人,假释30人,管制3人。

检察建议书与纠正违法通知书应区别适用

检察建议书与纠正违法通知书应区别适用

检察建议书与纠正违法通知书应区别适用 2008年10月15日 10:22:31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熊正肖宏武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和形式,但实践中,很多检察机关还没有正确界定二者的性质、适用范围、对象以及法律效力,存在着混用的情况,尤其是以检察建议书代替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现象比较突出,极大地限制了二者各自作用的充分发挥,降低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

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六个方面正确理解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区别,确保充分有效地发挥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积极作用。

—、二者的性质不同检察建议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建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民事、行政案件建议时适用的非诉讼法律文书。

纠正违法通知书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检察业务过程中,发现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存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时制作的非诉讼法律文书。

二、二者的法律依据不同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上,对检察建议很少涉及。

纠正违法通知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

刑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三、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检察建议书主要适用以下方面:一是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建议时;二是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问题和漏洞,检察机关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时;三是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提出再审建议时。

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的路径探析

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的路径探析

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的路径探析发布时间:2021-05-07T15:42:41.650Z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21年7卷3期作者:张琳[导读] 作为行政权力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构成,行张琳邢台市信都区消防救援大队,河北邢台 054000摘要:作为行政权力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构成,行政执法监督在防范和纠正行政执法权违法与不当行使、促进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提升、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化尤其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

鉴于此,文章首先分析了当前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了具体的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开展路径,以供参考。

关键词: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优化路径1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1.1监督欠缺法律明确规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文件中都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了“检查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进行监督”的条文,然而,以上条文中的“依法”过于空洞,无法依照相关的程序法进行处置,检查机关只能通过群众检举和查处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严重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事后检查。

例如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的案件而没有移送的情况,如果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或严重渎职,对依法应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检察机关应该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立案检查。

如果行政执法人员不移送刑事案件,又不存在徇私舞弊,或者有徇私舞弊但是情节并不严重的,检察机关既无法了解真实情况,又无法进行法律监督。

由于现行宪法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检查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所以,目前检察机关在只能对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的法律文书进行刑事审查,而对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就无法及时审查。

1.2监督欠缺机制有效保障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知情权、干预权,导致以此为基础的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信息共享、联席会议、个案指导等机制难以真正构建完善,多数地方检察机关对当地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处理情况不掌握,对那些案件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底数不掌握,情况不明,检查监督作用无以发挥。

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

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

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检察建议书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建议文书。

它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那么,检察建议书究竟适用于哪些范围呢?首先,检察建议书在刑事诉讼领域有着广泛的适用。

在侦查监督方面,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如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超期羁押等,检察院可以通过检察建议书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发现涉案单位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检察院可以向该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

例如,对于一些企业内部存在的职务犯罪问题,检察院可以建议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等。

其次,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检察建议书也能发挥重要作用。

当检察院发现法院的审判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如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等,虽然不能直接干预审判结果,但可以通过检察建议书提出监督意见,促使法院依法纠正。

对于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如果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检察院可以向其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职,维护公共利益。

比如,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如果环保部门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污染行为,检察院可以通过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加强监管。

再者,检察建议书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也具有重要的适用空间。

对于一些多发性的犯罪案件,检察院通过分析犯罪的原因和特点,发现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以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例如,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的情况,检察院可以向教育部门、社区等建议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

在预防金融犯罪方面,检察院可以向金融监管部门建议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此外,检察建议书在行政执法领域也有适用的情形。

当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规范、执法不公等问题时,检察院可以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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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书与纠正违法通知书应区别适用
2008年10月15日 10:22:31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熊正肖宏武
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和形式,但实践中,很多检察机关还没有正确界定二者的性质、适用范围、对象以及法律效力,存在着混用的情况,尤其是以检察建议书代替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现象比较突出,极大地限制了二者各自作用的充分发挥,降低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

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六个方面正确理解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区别,确保充分有效地发挥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积极作用。

—、二者的性质不同
检察建议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建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民事、行政案件建议时适用的非诉讼法律文书。

纠正违法通知书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检察业务过程中,发现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存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时制作的非诉讼法律文书。

二、二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上,对检察建议很少涉及。

纠正违法通知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

刑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三、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检察建议书主要适用以下方面:一是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
建议时;二是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问题和漏洞,检察机关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时;三是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提出再审建议时。

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相关单位对见义勇为的行为给予表彰,笔者认为这超出了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纠正违法通知书主要适用以下方面:一是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行为。

二是发现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有违法行为。

三是发现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人民法院等执行机关有违法行为。

四、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
作为一种非诉讼法律文书,除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民事、行政案件建议时适用检察建议书外,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只是司法机关以外的社会上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机关。

对建议侦查机关追捕漏犯、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侦查等,应以工作函的形式为宜。

纠正违法通知书作为诉讼监督法律文书的一种,虽然同样是非诉讼法律文书,但只在诉讼程序中适用,只能对侦查、审判、执行等机关适用,而不能扩大到社会上的单位。

五、二者提出的级别对应关系不同
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时是否要讲究对应的级别关系,实践中有不同认识。

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就检察建议书来讲,除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民事、行政案件建议时适用检察建议书外,不应存在级别对应关系,理论上讲,只要是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不论该单位级别有多高,都可以发出检察建议书。

而就纠正违法通知书来讲,根据对应诉讼,对应监督原则,则应讲究审级对应关系,除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侦查、审判、执行机关外。

六、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
检察建议书,作为“建议”是指对于需要办理的某件事情提出如何办理的意见和主张,不是命令,也不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因此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既不需由检察机关执行,也不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制执行。

它体现的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延伸和辐射,是扩大办案效果的一种形式。

纠正违法通知书则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诉讼环节中是否合法行使检察监督权的文书,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
应当根据侦查、审判、执行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侦查、审判、执行机关回复。

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应当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报告,并抄报上一级侦查、审判、执行机关。

上级检察机关认为下级检察机关意见正确的,应当通知同级侦查、审判、执行机关督促下级侦查、审判、执行机关纠正;上级检察机关认为下级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的意见错误的,应当通知下级检察机关撤销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同级侦查、审判、执行机关。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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