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2021年1月1日实施
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各行政机关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收费标准()。
A.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B.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确定C.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D.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答案】 D2、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都有权核发评价证书,实行()。
A.两级核发、一级管理B.—级核发、两级管理C.统一核发、一级管理D.两级核发、两级管理【答案】 D3、(2020年真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下列活动中,不属于固体废物处置的是( )。
A.废溶剂焚烧B.废油桶清洗C.废矿物油生产基础油D.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填埋【答案】 C4、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下列建设项目中,省级以下环境保护部门无权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是()建设项目。
A.化工B.造纸C.印染D.电石【答案】 D5、2016-80.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的原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B.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C.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D.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答案】 C6、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建设单位可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信息公告B.公众参与篇章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在公告时应作必要技术处理C.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D.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10日内,向公众公告征求公众意见的有关事项【答案】 D7、2016-10.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下列规划中,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是()。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0.12.23
•【文号】环办环评〔2020〕33号
•【施行日期】2021.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
术指南的通知
环办环评〔2020〕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优化和规范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效性,我部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及格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点将报告表分为污染影响类和生态影响类,配套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的《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内容及格式的通知》(环发〔1999〕178号)废止。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23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影响类)。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版《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施行。
这一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迈出了新的重要步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新版《环境保护法》突出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强调了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两者的统一。
该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环境保护等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体系。
该法要求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保护生态环境,推行节约资源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
行政机关还要做好环境评价和风险评估工作,并加强环境监测、污染防治和信息公开。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对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者,包括政府部门和企业,进行了严格的惩罚和处理。
这种惩罚力度的加强,将起到更大的威慑作用,推动各方面更为积极地参与环保工作,对环境保护的力度也会相应加强。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重要的环境减排目标,要求各地区和企业在污染排放方面做出具体的减排计划和实施措施,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和环保两个方面的协调发展。
同时,还要求政府、企业和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工作,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
总之,新版《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要求和行动方案,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持。
我们相信,只有我们每个人都能做好环保工作,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建设美丽中国。
新版《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对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深远影响。
环境保护工作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新版《环境保护法》的出台不仅是一个新的起点,更是奉行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接下来,我们将从几个方面继续谈一下新版《环境保护法》的相关内容。
一、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这个原则的核心是将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两者统一起来。
这个原则强调了预防先于治理,强调了各方面在思想上和行动上都必须清醒、坚定地把环境保护放在治国理政的全局中来思考。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题库与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题库与答案单选题(共40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A.当地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B.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C.当地人民政府D.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答案】 D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禁止在沿海陆域内()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A.扩建B.改建C.新建D.生产【答案】 C3、2016-5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B.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印染、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C.在依法划定的海洋风景名胜区、渔业水域,禁止从事污染、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D.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答案】 A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
A.不得拆除B.不得闲置C.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D.不得擅自拆除【答案】 C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应当按()确定。
A.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类别B.所涉行业的类别C.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类别D.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类别【答案】 A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核设施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编制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A.环境条件的需要B.地质条件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的需要C.地质条件的需要D.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的需要【答案】 B7、《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和标准,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持证上岗
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并按 照规定在相应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诚信守法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不泄露国家和企业秘密,不违法违规收 费。
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要求
真实性
评价文件应真实反映建设项目情况,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
完整性
评价文件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等 完整内容。
科学性
评价文件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 范进行编制,确保科学性和合理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
申请与受理
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环境 保护措施并实施。
管理部门的职责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环境保护措施 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处罚
对于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按照规定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建设项目,国家 环境保护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
监督检查
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及时纠正。
信息公开
及时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相关 信息,包括资质、业绩、人员构成 等,接受社会监督。
处罚措施
对违反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信 用记录。
06
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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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022020712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0220207125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名录。
1.2 适用范围本名录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名录确定评价类别。
1.3 分类原则(1)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的不同,将建设项目分为三类:重大环境影响项目、较大环境影响项目和一般环境影响项目。
(2)根据建设项目所属行业、区域、规模等特点,对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细化分类。
(3)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多个行业、区域或规模的,按照环境影响最严重的类别进行评价。
1.4 名录调整本名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政策、产业发展需求和环境保护技术进步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调整后的名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建设项目分类2.1 重大环境影响项目(1)对生态环境、人体健康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项目;(2)涉及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项目;(3)可能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项目;(4)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项目;(5)其他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
2.2 较大环境影响项目(1)对生态环境、人体健康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项目;(2)涉及省级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项目;(3)可能引发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项目;(4)其他具有较大环境影响的项目。
2.3 一般环境影响项目除重大环境影响项目和较大环境影响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确定为一般环境影响项目。
三、评价要求3.1 重大环境影响项目重大环境影响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内容包括:(1)项目概况及环境保护目标;(2)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及评价;(3)环境保护措施及可行性分析;(4)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5)环境风险评价;(6)公众参与及信息公开;(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新版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过程疑惑内容探讨
新版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过程疑惑内容探讨2南京万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南京 210000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2月24日印发了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格式、内容及编制指南,从2021年4月开始实施。
实施至今本人在编制过程中遇到过较多疑惑问题,本文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影响类及污染影响类)编制过程的编制原则、专项设置、现有项目分析、物料平衡分析等疑惑内容进行分析讨论,为后期的评价工作提供参考[1]。
关键词:新版;环境影响报告表;疑惑内容;专项;探讨引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今年更新速度越来越快,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及要求也随着新版本的发布而对我们从业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
本文针对新版报告表编制过程遇到的专项评价设置、现有项目分析、物料平衡分析等疑惑内容进行分析,为后期的评价工作提供参考[1]。
1 编制原则新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过程要避免没有必要、无意义的重复,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2]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3]进行编制,不随意堆叠反复。
要通过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等文件和论文等合理估算源强,通过采用技术经济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来确保各污染物达标排放,最终同步给出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是否是可接受的。
2 专项设置2.1 大气专项评价建设项目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如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或场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应设置大气专项评价。
重点关注的排放目前11种有毒有害污染物(见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外加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
一共15种物质(选有排放标准的)且500m范围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5]的项目,但是不包括没有排放标准的污染物,除此之外需要密切关注的是与二噁英、苯并芘和氰化氢排放相关的燃烧、焚烧、热解及冶炼等工序和相应原辅料组分分析,充分考虑清楚后设置大气专项评价才会比较合理。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08.20•【文号】环执法〔2021〕70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理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现就完善建设项目(不含海洋工程、核动力厂和研究堆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以下简称“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机制,切实优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提出意见如下。
一、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一)建立事前属地参与机制。
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完善环评审批程序,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和审查过程中,根据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大小,邀请项目所在地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现场踏勘、技术评估会和部内审查会,共同研究提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明确后续属地监管内容和各方责任。
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参照我部环评审批程序,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和审查过程中,建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事前参与机制,合理确定参会范围,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避免增加行政成本。
在环评批复文件中,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将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责任部门,在审批完成后及时将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转送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涉及污染物区域削减、煤炭替代、产能置换、居民搬迁、栖息地保护等要求的应同时转送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并明确有关责任和完成时限。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摘登)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摘登)化工矣会j SK^L 2021年第4期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法规标准本刊讯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优化 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 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 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 37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2021年1月4日,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第20号)。
一、 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二、 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0号)1.将第四条第五项修改为:“应当合理收 费,不得随意抬高、压低评价费用或者采取其 他不正当竞争手段;”2.将第四条第六项修改为:“评价机构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3. 将第四条第七项修改为:“不得转包或者 变相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4.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技术评估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 估意见无效或者禁止该技术评估机构承担或者 参加相关技术评估工作。
”5.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技术评估 机构的评估人员或者评估专家,禁止其承担或 者参加相关技术评估工作。
”6.将全文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 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1.删去第七条第二款有关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 价资质机构编制的规定。
2.将全文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原环境保护部令第11号)1.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托运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技术单位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 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
你感觉2022年环评变少了?环评真的变少了吗?
作者:一气贯长空
你感觉2022年环评变少了?环评真的变少了吗?
根据2018年-2022年生态环境部逐年历次新闻发布会数据获得了2018年-2020年上半年的全国环评审批数量。
具体数量如下所示。
其中2020年仅有2021年1-11月全国审批数据,因此直接以月份数量简单估算了2020年全年全国环评审批数量;2022年也是才过去一半,仅有2022年上半年数据,2022年全年全国环评审批数量同样进行了估算。
估算数据仅供参考,不可信。
近几年全国环评审批数量有哪些变化呢?
环评审批数量与管理名录的变化是否具有较大的相关性呢?。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技术审核要点(污染影响类)
环境风险
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3的建设项目
生态
取水口下游500 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
海洋
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注:1.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不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是否开工建设:重点对照施工工期审核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若存在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须填写已建设内容、处罚及执行情况。
1、审核要求 (1)重点审核项目基本信息填写的完整度和准确性
建设项目名称:重点审核项目名称与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关设计文件中名 称的一致性。
项目代码:重点审核是否有项目代码,若有,则须审核项目代码与发展改革部门核发 的唯一项目代码的一致性以及备案文件中建设内容与文本中建设内容的一致性。
建设地点:重点审核项目建设地址是否具体可查, 应准确至具体街道村镇,工业园 区项目还须明确所在片区或组团的名称。
二、总体要求
1、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需要深入论证的,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导则开
展专项评价工作。
2、根据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及所涉环境敏感程度,确定专项评价的类别。大气、地表
水、环境风险、生态和海洋专项评价具体设置原则见表 1。土壤、声环境不开展专项评价。
地下水原则上不开展专项评价,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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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技术审核要点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 通知》(环办环评﹝2020﹞33 号)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 术指南,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为提高昆明市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表编制 质量,统一技术评估尺度,提高技术评估质量,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我中 心编制本技术审核要点。
生态环境部印发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
第46卷第1期2021年1月
环境科学与管理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MANAGEMENT
Vol.46No.1
Jan.2021生态环境部印发新版《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这是新形势下生态环境系统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环评改革,服务中小企业的重要举措。
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与旧版相比,在内容、格式和编制技术要求上进行了较大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分类管理,将报告表分为污染影响类和生态影响类两种格式,根据两类项目不同环境影响特点设置有针对性的编制内容和格式,并配套相应的编制技术指南,突出不同类型评价关注重点。
二是优化简化,明确了专项设置原则和数量限制,简化了一般项目环境质量现状监测要求,取消了评价等级判定等程序,聚焦生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据估测,报告表篇幅将得到较大幅度精简。
三是注重衔接,与规划环评联动,充分利用规划环评成果、结论和现状评价数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内容与排污许可衔接,便于企业后续申请排污许可证;增加“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为后续监管提供明晰依据。
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发布实施将为规范报告表编制和审批,在严把环评准入关口同时简化优化编制内容,提高环评有效性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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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The State Council promulgated the "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Pollution Discharge Permits", which will come into force on March 1, 2021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提高排污许可在线办理水平。
排污许可证审查与决定、信息公开等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第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三)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四)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五)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12月2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修改单,修改单发布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相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相关修改单的要求。
修改单发布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相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修改单的要求。
详情如下:《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修改单一、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修改为“凡是不注年份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并增加以下内容: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700 水质65 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48 水质铊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 号)《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 号)二、在“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增加总铊排放限值要求(单位为mg/L):四、在“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中删除5.2.1 的要求,原 5.2.2修改为5.2.1,并增加以下内容:5.2.2 企业应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对于总铊,自行监测频次至少为半年一次。
5.2.3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要求安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表9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中的标准编号不再保留年号,并增加以下内容:六、增加“6 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具体内容如下:6.1 污水排放口和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HJ 91.1 的规定。
6.2 应按照GB 15562.1 和《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污水排放口或采样点附近醒目处设置警告性污水排放口标志牌,并长久保留。
CCAA 2021年10月环境管理体系考试原题 (含解析)
2021年10月环境管理体系基础基础机考试考试卷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从下面各题中选出一个最恰当的答案,并将相应字母填写在相应位置,共40题,每题1.5分,共60分。
1.根据GB/T24001-2016 标准,信息交流过程应确保能够保持在其控制下工作的人员对()做出贡献。
A.监视和测量 B 策划过程C持续改进 D.运行过程2.持续改进是指不断提升() 的活动A.绩效 B 目标规范 D 要求3. 对于高温高温烟气的烟尘治理工艺,在选择设备时拟采用()为宜A..旋风除尘器B.静电除尘器C.袋式除尘器D.湿式除尘器4.固体废物利用是指().A..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B用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C用物理化学生物或生化等方法把固体废物转化为适于运输贮存的过程D.将固体废物置于特定设施或场所中的活动5. 活性炭优先吸附的气体是().A.VOCsB.PM2.5 C氮氧化物D二氧化硫6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相关情况在信用平台的公开期限为()年A.3B.5C.6D.47. 污水处理中,在()情况下,活性污泥会产生污泥腐化现象。
A..PH 低 B-水温高 C.厌氧发酵 D ·DO过量8.焚烧热解一般不适用处理哪些固体废弃物? ()A..建筑垃圾B.有机废物C.厨余垃圾 D 生活垃圾9.根据GB/T24001-2016 标准,因环境因素而导致的环境变化是指(),A..环境改善B.环境发展C环境改造 D.环境影响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 ().A.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向社会公告B.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且应由环境主管部分向社会公告C.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且应由噪声产生者向社会进行,公告D.必须事先向当地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环境主管部分向社会公告11.下列关于环境问题产生原因的叙述,正确的是()A.人为原因更为重要B.环境问题的产生完全由人类的活动决定C自然原因是主要的D.环境发展的必然12. 某厂二装有50吨的浓硫酸储罐因使用年限过久而发生罐体开裂,看到大量化学品泄露出来,周围员工竟不知所措。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二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解振华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环保总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建设单位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中,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二)周围环境现状;(三)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内容、格式编制或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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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
部令第14号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
2020年11月23日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
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的审批。
第三条生态环境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生态环境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内容开工建设前重新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生态环境部审批。
第五条对国家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国防科研生产项目,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提前指导,主动服务,加快审批。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部申请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当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网址:,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大厅)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行作出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说明。
除前款规定材料外,建设单位还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等方式,向生态环境部提交下列材料纸质版,以及光盘等移动电子存储设备一份: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一式三份;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说明,一式三份;
(三)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线上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全本中不宜公开内容作了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说明材料一份。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生态环境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二)对不属于生态环境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建设单位当场补正;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电子受理通知单;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或者其他不适宜网上受理的,出具纸质受理通知单。
第八条生态环境部受理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众参与说明、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章技术评估与审查
第九条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生态环境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托函,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
对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技术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的要求做好提前指导。
第十条受委托的技术评估机构应当在委托函确定的期限内提交
技术评估报告,并对技术评估结论负责。
技术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的技术评估结论;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处理建议;
(三)审批时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期限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技术评估期限。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部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是否符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是否符合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
(二)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三)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是否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内容、编制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生态环境部应当重点审查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该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仍然符合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生态环境部应当重点审查拟采取的措施能否确保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该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符合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生态环境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等信息,并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生态环境部召开听证会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过程中,建设单位申请撤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的,生态环境部可以终止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并退回建设单位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技术评估,不得向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收取或者转嫁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存在擅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等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建设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章批准与公告
第十六条对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生态环境部依法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不予批准情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生态环境部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生态环境部应当自作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生态环境部网站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建设单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八条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期限,依法不超过六十日;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期限,依法不超过三十日。
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依法应当由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可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或者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将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审批的内容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生态环境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次委托其他机构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生态环境部对所委托事项的批准决定负责。
第二十条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有关办法,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