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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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一策、一面一策”顶板管理方案

“一矿一策、一面一策”顶板管理方案

前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杜绝本矿各类顶板事故的发生,树立全面、协调、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狠抓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环境,根据《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矿井“一矿一策”顶板管理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顶板管理工作,杜绝顶板事故的发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二、编制依据1、2019年采掘计划说明书;2、《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行业规定、标准;3、市、县煤炭局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与要求。

三、矿井基本情况(一)矿井生产现状1、矿井开拓方式为立井开拓。

布置有主立井、副立井、回风立井三个井筒,为矿井的三个安全出口。

井筒装备及功能:主立井为圆形断面,净直径5.5m,净断面23.75m2,至一水平垂深201.2m(包括井底水窝),井筒装备双钩箕斗及行人梯子间,担负矿井提煤、进风任务,兼作矿井的安全出口,井下排水、洒水管路及动力电缆等沿该井筒敷。

副立井为圆形断面,净直径4.5m,净断面15.9m2,至一水平垂深170.0m(包括井底水窝),井筒装备单罐笼及行人梯子间,担负矿井的全部辅助提升、进风任务,兼作矿井的安全出口,井下压风管路等沿该井筒敷设。

回风立井为圆形断面,净直径 5.0m,净断面19.63m2,至4号煤层垂深121m,井筒中装备行人梯子间,担负全矿井回风任务。

2、采掘现状我矿现采4、5号煤层,采掘现状为一采一备,暂无掘进。

现采工作面为4201综采工作面,备采工作面为5201综采工作面(5#),两工作面呈“内错式”布置。

3、采掘工艺(1)综采工作面现采的4201综采工作面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综合机械化一次采全高采煤方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

①落煤:采用MG100/240-BWD型双滚筒采煤机,前滚筒割顶煤,后滚筒割底煤。

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煤矿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井工煤矿生产和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顶板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健全顶板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和顶板管理年度计划;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本单位顶板管理、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应全面掌握本单位各煤层及顶底板岩性特征、矿压技术参数及其变化情况,分析其动态规律,不断总结学习顶板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第五条煤矿要委托有资质的部门对开采煤层的围岩物理特性、岩石力学性质(抗拉、抗剪、抗压、岩性等)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作为编制支护设计的依据。

第六条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有完善的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必须包含顶板管理相关内容,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签字后贯彻执行。

遇到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队组要组织对作业规程的学习、考试,所有作业人员要在学习记录表上签字,未经作业规程学习并考试合格者,不得安排作业。

第七条煤矿编制的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必须包含顶板管理内容,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顶板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及方法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当工作地点出现顶板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冒险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山西_顶板管理规定(3篇)

山西_顶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西省顶板管理,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的顶板管理。

第三条顶板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顶板管理制度,加强顶板监测、预报、预警、治理和应急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顶板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顶板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顶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顶板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顶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顶板管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顶板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顶板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的顶板管理技术和设备。

第二章顶板管理职责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顶板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顶板管理人员,负责顶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顶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山西省有关顶板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二)编制和修订顶板管理制度,组织实施顶板管理措施;(三)组织编制顶板管理计划,组织实施顶板管理措施;(四)开展顶板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掌握顶板变化情况;(五)组织编制顶板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六)组织顶板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七)开展顶板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八)其他与顶板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顶板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在顶板管理中的职责。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十四条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和修订顶板管理制度;(二)审批顶板管理计划;(三)协调解决顶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顶板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五)其他与顶板管理相关的工作。

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煤矿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发生,保障生产,根据《矿山法》、《生产法》、《监察条例》、《》等煤炭工业相关、、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相应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负责顶板管理工作、制定顶板、岗位责任制和顶板管理年度。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掌握本单位顶板活动规律、变化动态,组织推广学习顶板管理先进经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顶板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及方法的教育和培训,从事采掘作业及井下其它生产活动的员工应熟练掌握,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煤矿顶板管理工作实行群众监督,作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顶板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生产规章、和,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包含顶板管理内容的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顶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发生顶板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组织抢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九条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完善的,由煤矿总组织会审并签字后贯彻执行。

遇到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或补充制定相应的。

施工队组要组织对的学习、考试,所有作业人员要在学习记录表上签字,未经学习并考试合格,不得安排作业。

第十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全方位的顶板监测、巡查。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

第二章掘进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井巷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掘进》,并组织会审。

在编制时,应根据地质条件选择合理的支护形式。

巷道掘进时必须按进行施工,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停止掘进,待重新确定支护形式后再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贯通专项,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并且实行单头作业,保持停掘工作面支护完好和正常。

煤矿顶板管理规定(二篇)

煤矿顶板管理规定(二篇)

煤矿顶板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矿井开采安全和保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一、顶板支护原则:1. 采用合理的顶板支护方式,确保矿井顶板的稳定性;2. 根据矿井的地质条件、工作面采煤方式等因素,确定适宜的顶板支护措施;3. 采取足够的措施确保顶板支护施工的质量和效果。

二、顶板管理要求:1. 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制定顶板管理方案,并配备相应的顶板管理人员;2. 定期对矿井顶板进行检测、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并处理顶板失稳、塌落等问题;3. 加强对矿井顶板支护设备、材料的管理,确保其质量达标;4. 加强对矿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顶板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安全意识。

三、应急措施:1. 设置应急预案,明确顶板失稳、塌落等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和步骤;2. 配备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设备,确保发生应急情况时能及时处置;3.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这些规定和措施旨在保障煤矿顶板的稳定性,减少矿工因顶板失稳而导致的事故发生。

煤矿顶板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l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把顶板管理真正落实到实处,促进我矿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顶板管理岗位责任制第2条顶板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点多面广,变化复杂,必须实行顶板管理领导责任制,健全顶板管理业务保安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第3条矿长安全第一责任者,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研究布置顶板管理工作计划,部署解决顶板管理工作中的存在问题。

第4条生产副矿长(含分管掘进副矿长),是煤矿顶板管理小组组长,主管顶板管理各顶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1、每季主持召开一次顶板管理专题会议,总结上季度顶板管理工作情况,分析顶板管理事故原因,制定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安排下季度顶板管理工作计划,布置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掘进巷道顶板管理规定

掘进巷道顶板管理规定

掘进巷道顶板管理规定掘进巷道顶板管理办法各矿、各煤炭子公司:为提高集团公司掘进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特制定《XX煤矿集团掘进巷道顶板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本办法严格执行。

附件:XX煤矿集团掘进巷道顶板管理办法XX煤矿集团掘进巷道顶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集团公司掘进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所属矿井。

第三条各矿(公司)、子公司,必须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顶板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础管理第四条矿井主要负责人是顶板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健全顶板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和顶板管理年度计划;分管副矿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具体负责本单位顶板管理、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建立矿压观测、顶板隐患排查治理、工程质量验收、设备检修、技术档案管理等制度和台账。

同时要明确矿领导、科室及区队三级岗位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掘进巷道作业规程编制前,地质部门应提供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地质说明书,说明煤层赋存状况、顶底板岩性以及影响巷道施工的地质构造、应力状况,上下层对照关系、四周开采及水、火、瓦斯、煤尘等情况。

第七条作业规程必须包含顶板管理相关内容,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签字后贯彻执行。

遇到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公司(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公司(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公司(煤矿)顶板管理规定××公司(煤矿)顶板管理规定××公司(煤矿)顶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第1 1 条为提高煤矿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试行)》等煤炭工业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第2 2 条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相应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负责顶板管理工作、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顶板管理年度计划。

第第3 3 条各煤矿应分析掌握本单位顶板活动规律、变化动态,组织推广学习顶板管理先进经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第第4 4 条各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顶板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及方法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从事采掘作业及井下其它生产活动的员工应熟练掌握,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第5 5 条煤矿顶板管理工作实行群众监督,作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顶板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第6 6 条各煤矿必须编制包含顶板管理内容的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顶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各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第7 7 条煤矿发生顶板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第8 8 条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完善的作业规程,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签字后贯彻执行。

遇到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队组要组织对作业规程的学习、考试,所有作业人员要在学习记录表上签字,未经作业规程学习并考试合格,不得安排作业。

第第9 9 条各煤矿必须建立全方位的顶板监测、巡查制度。

顶板管理规定

顶板管理规定

Xxxxxxxx有限公司基建井顶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井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特指定《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紫金煤业有限公司基建井顶板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紫金煤业有限公司基建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为了加强顶板管理工作组织领导,集团成立顶板管理工作领导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科,办公室主任由生产技术科科长兼任。

第四条顶板管理职责煤矿是顶板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矿长对顶板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副矿长负主要责任,分管安全的副矿长负监督检查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矿顶板管理细则及工作规划,将顶板管理责任进行分配,责任落实到专人。

第五条职能部门职责分工一、生产技术科1、负责制定、修订矿井顶板管理规定。

2、对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推广国内外顶板管理先进经验及先进技术。

二、机电运输科对矿井掘进设备、支护设备选型进行业务督导。

三、地测防治水科编制地质报告、地质说明书、预测预报等工作,为矿井合理确定顶板支护方式、支护参数提供支持。

四、调度中心负责顶板管理有关的信息收集反馈,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五、安监科对顶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六条建立健全顶板管理制度一、报送制度基建井对顶板管理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每年在12月上旬将顶板管理状况和下年度顶板管理安排书面上报晋中分公司顶板管理组办公室。

二、会议制度基建井每季度、掘进度每月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顶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顶板管理经验,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和方案。

三、支护质量评估验收制度各掘进队每班必须配备一名质量检查验收员,进行质量验收和安全评估,对现场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工作质量验收记录必须真实齐全,并建档管理。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晋煤行发〔2017〕503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晋煤行发〔2017〕503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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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晋煤行发〔2017〕503号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为提高全省煤矿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保障安全生产,省煤炭厅组织制定了《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自2017年11月1日起试行,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煤炭厅。

附件: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试行)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2017年10月30日
——结束——。

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为了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依法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我提出以下若干规定:一、煤矿顶板管理责任制1.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顶板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职责,并将其纳入考核体系中。

2. 设立煤矿顶板管理部门,完善职责分工,确保顶板管理工作专人负责。

3. 建立煤矿顶板管理档案,记录各类文书资料,包括顶板检查记录、事故调查报告等,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二、顶板检查制度1. 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的顶板检查制度,明确检查频次和责任人,确保按时进行顶板检查。

2. 严禁矿工在未进行顶板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进入作业面。

3. 建立顶板检查记录表,对每次顶板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

三、顶板稳定评估和支护方案1. 煤矿企业要对矿井顶板进行稳定性评估,确定相应的支护方案。

2. 建立煤矿顶板稳定性监测系统,实时监测顶板的变化情况,并进行相应的预警和处理。

3. 定期组织专家进行顶板稳定性检测和评估,根据检测结果进行调整和改善支护方案。

四、培训和教育1. 煤矿企业要定期组织煤矿顶板管理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煤矿管理人员和矿工的顶板管理意识和技能。

2. 培训内容应包括顶板稳定知识、顶板检查方法和支护技术等,培训方式可以包括理论教学、现场演示和实际操作等。

3. 建立煤矿顶板安全教育档案,对参加培训和教育的人员进行记录和奖惩。

五、事故应急管理1. 煤矿企业要编制顶板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应急管理责任人,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库存体系。

2. 严格按照预案进行应急演练,提高煤矿顶板事故应急处理的能力和水平。

3. 对发生顶板事故的煤矿要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监督和检查1. 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煤矿企业按规定履行顶板管理职责。

2. 对违反顶板管理规定的煤矿企业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责令停产整改、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煤矿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井工煤矿生产和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顶板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健全顶板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和顶板管理年度计划;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本单位顶板管理、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应全面掌握本单位各煤层及顶底板岩性特征、矿压技术参数及其变化情况,分析其动态规律,不断总结学习顶板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第五条?煤矿要委托有资质的部门对开采煤层的围岩物理特性、岩石力学性质(抗拉、抗剪、抗压、岩性等)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作为编制支护设计的依据。

第六条?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有完善的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必须包含顶板管理相关内容,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签字后贯彻执行。

遇到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队组要组织对作业规程的学习、考试,所有作业人员要在学习记录表上签字,未经作业规程学习并考试合格者,不得安排作业。

第七条?煤矿编制的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必须包含顶板管理内容,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顶板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及方法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当工作地点出现顶板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冒险作业。

山西焦煤集团加强顶板管理工作的十条规定

山西焦煤集团加强顶板管理工作的十条规定

山西焦煤集团加强顶板管理工作十条规定为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指导思想,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遏制顶板事故,在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顶板基础技术工作。

根据矿井地质报告,地面、井下物探、钻探等地质预测预报资料,探明矿井地质构造变化和顶底板结构,所有矿井必须进行地应力及围岩、煤层力学性质测定工作;巷道掘进施工,要随时掌握顶底板情况变化,每50—100米或遇构造、断面变化要施工顶底板岩芯钻孔;开展回采及掘进工作面矿压观测工作,掌握顶板活动变化规律,对支护方式、支护参数的科学性、适应性进行综合评价。

受冲击地压威胁的矿井,必须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

二、加强顶板支护设计的工作。

顶板支护设计要有针对性、科学性和适应性,支护方式、支护参数的确定要根据煤层的地质资料和现场条件科学计算,作业规程要增设支护设计专篇,设计结果必须经过专家论证。

三、采掘工作面过断层、陷落柱、褶曲、风氧化带等构造区,采空区及富水区(承压水、含水层)前必须探明情况,制定并严格执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四、巷道开口、贯通、立交,硐室施工,大断面切巷施工,工作面初采、末采及过构造、空巷等特殊区段时,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五、综掘工作面必须实现机载前探支护,加强回采面端头和顺槽超前支护,有条件的综采工作面应采用液压支架超前支护,采高大于3米的回采面,必须设护帮板支护,移架方式,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严禁空顶作业。

六、加强巷道施工质量的管理。

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施工,严格工程质量验收,建立健全巷道施工、验收工作台账,实行施工、验收定位管理,严格质量考核。

七、定期对井下所有巷道进行顶板普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建立巷道监查及维修制度;加强矿井顶板的动态监测工作,有条件的矿井要建立顶板实时在线检测系统,并做到信息及时反馈,问题及时处理。

八、实行顶板管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巷道开口、贯通、工作面初采和收尾,井巷工程开工,要组织一次专项现场办公,一次专项验收,对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评价,确保安全。

晋城市地方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晋城市地方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晋城市地方煤矿顶板管理规定晋城市地方煤矿顶板管理规定全市地方煤矿点多面广、地质构造复杂、随着矿井开采深度增加,下组煤矿井增多,部分矿井资源枯竭,顶板事故时有发生,为了切实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控制顶板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全市地方煤矿顶板管理规定如下:一、一般规定1、落实顶板管理责任制。

所有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责任制,明确企业法人和矿长是顶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队长、班长负责本工作区域的顶板管理工作;安全副矿长(安全科)负责全矿顶板管理的监督工作;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有关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和科(室)负责辖区内煤矿顶板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煤矿企业必须成立顶板鉴定小组。

认真做好顶板岩性观测工作,根据观测资料及顶板岩性和压力显现情况,对所开采煤层的顶板进行分类。

并结合顶板的具体条件,确定相应的支护形式及支护参数。

采掘工作面要认真执行“地质预测制”,掘进工作面要认真执行“现场鉴定制”,巷修在布置工作任务时,要重点提出防止顶板事故的针对性措施。

3、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每月组织召开一次矿井顶板管理工作分析会,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研究顶板管理的现状,并提出改善顶板管理的意见、方法、措施。

4、煤矿企业在矿井生产活动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按规定进行审批。

5、特殊条件下的采、掘作业必须补充制定专门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核同意、矿长批准后实施A、硐室及交岔口施工,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B、回采工作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⑴同一回采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回采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的支柱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⑵工作面过断层(岩石)、老空(老硐)火侵、原有煤柱、过冒顶区、过陷落柱、安装、刷面、初次放顶、老塘悬顶超过规定、最后收尾结束面、改变支护形式、取消或减少特殊支护、遇可能含水的勘探钻孔、煤层变薄,需要挑顶或卧底时。

《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附件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煤矿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井工煤矿生产和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顶板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健全顶板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和顶板管理年度计划;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本单位顶板管理、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应全面掌握本单位各煤层及顶底板岩性特征、矿压技术参数及其变化情况,分析其动态规律,不断总结学习顶板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第五条煤矿要委托有资质的部门对开采煤层的围岩物理特性、岩石力学性质(抗拉、抗剪、抗压、岩性等)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作为编制支护设计的依据。

第六条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有完善的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必须包含顶板管理相关内容,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签字后贯彻执行。

遇到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队组要组织对作业规程的学习、考试,所有作业人员要在学习记录表上签字,未经作业规程学习并考试合格者,不得安排作业。

第七条煤矿编制的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必须包含顶板管理内容,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顶板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及方法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当工作地点出现顶板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冒险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煤矿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煤炭工业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相应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负责顶板管理工作、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顶板管理年度计划。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分析掌握本单位顶板活动规律、变化动态,组织推广学习顶板管理先进经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顶板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及方法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从事采掘作业及井下其它生产活动的员工应熟练掌握,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煤矿顶板管理工作实行群众监督,作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顶板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包含顶板管理内容的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顶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发生顶板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九条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完善的作业规程,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签字后贯彻执行。

遇到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队组要组织对作业规程的学习、考试,所有作业人员要在学习记录表上签字,未经作业规程学习并考试合格,不得安排作业。

第十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全方位的顶板监测、巡查制度。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第二章掘进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井巷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并组织会审。

在编制作业规程时,应根据地质条件选择合理的支护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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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试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二〇一七年十月目录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试行)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掘进..............................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锚喷支护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砌碹支护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架棚支护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井筒...........................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主要巷道及硐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节特殊条件下的顶板管理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回采. (15)第一节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支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切眼支护、工作面安装与初采.....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工作面末采及拆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特殊条件下的顶板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冲击地压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节其它...........................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监测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一般规定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掘进...........................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回采...........................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应急救援..........................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一般规定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安全避险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救援装备与灾害处理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煤矿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煤炭工业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相应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负责顶板管理工作、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顶板管理年度计划。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分析掌握本单位顶板活动规律、变化动态,组织推广学习顶板管理先进经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顶板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及方法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从事采掘作业及井下其它生产活动的员工应熟练掌握,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煤矿顶板管理工作实行群众监督,作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顶板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包含顶板管理内容的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顶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发生顶板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九条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完善的作业规程,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签字后贯彻执行。

遇到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队组要组织对作业规程的学习、考试,所有作业人员要在学习记录表上签字,未经作业规程学习并考试合格,不得安排作业。

第十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全方位的顶板监测、巡查制度。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第二章掘进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井巷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并组织会审。

在编制作业规程时,应根据地质条件选择合理的支护形式。

巷道掘进时必须按作业规程进行施工,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停止掘进,待重新确定支护形式后再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并且实行单头作业,保持停掘工作面支护完好和通风正常。

贯通时,必须由专人现场统一指挥。

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十三条严格按正规循环作业,禁止超循环作业。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要把好支护材料质量关,所用产品必须取得产品质量合格证,其中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及规格要求的支护材料,确保巷道支护质量。

第十五条掘进前应查明工作面的地质构造、应力情况、顶板岩性、煤层特征、上下层对照关系及四周开采情况,水、火、瓦斯、煤尘情况。

第十六条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在松软的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者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者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掘进巷道遇断层、褶皱、陷落柱等特殊地质构造时,必须编写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巷道开口、分岔、拐弯段、三角区及贯通时必须采取措施加强支护,并避开构造及应力集中区。

第二十条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新掘巷道及硐室,应优先选择锚网喷支护,当存在有围岩破碎、过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带等锚网喷支护不能发挥正常支护效用的地段,可采用其它支护形式。

第二十二条矿井主要井巷工程开工前,所编制的支护设计必须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论证并审批。

第二十三条所有支护支架要接顶严实。

架棚巷道的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砌碹巷道的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填密实。

第二十四条严禁采用木棚或木支柱支护,严禁使用其它国家明令禁止的支护方式。

第二节锚喷支护第二十五条岩石巷道或半煤岩巷道优先采用综掘或光面爆破,爆破后的巷道要成形规整,轮廓尺寸基本符合设计要求。

一次支护采用锚网索喷支护,后期视顶板情况进行二次支护。

第二十六条锚固形式应根据围岩条件合理选择。

锚杆应与井巷轮廓线切线垂直。

第二十七条锚杆锚索的施工工艺必须按锚杆支护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结束,由当班的验收员进行验收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锚喷支护工作面必须有可靠有效的临时支护。

第二十九条煤矿必须按要求进行锚杆拉拔试验,锚杆的拉拔力试验必须有安全措施并在永久支护下进行,防止因锚杆杆体断裂或失效造成伤人。

第三十条锚喷巷道喷射混凝土前应检查帮、顶,撬掉浮石,并用水冲洗煤(岩)面,严格掌握混凝土配比和速凝剂的掺入量,喷层的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

第三十一条锚杆、钻孔、药卷直径要“三径”匹配合理,保证锚固力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二条大断面巷道、硐室、交叉点需尽可能布置在稳定煤岩层中,保证锚固端锚入稳定岩层。

同时,尽可能避开地质构造、应力集中等区域。

第三十三条锚杆(索)的安装必须按要求进行,锚固剂、锚杆(索)、托盘和螺母等性能、强度、结构必须与设计锚固力相匹配。

第三十四条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对锚杆(索)进行逐根预紧,对于炮掘巷道,爆破后必须对工作面10米范围内的锚杆(索)进行查验,确保达标。

第三十五条支护时必须在完好有效的临时支护下进行,先支护顶板,后支护两帮,严禁同一地点顶、帮同时进行支护作业。

使用快掘工艺施工时,顶帮可同时支护。

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在超高的地点打眼和铺网时,必须搭设工作台,工作台要牢固可靠,经上岗人员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三十七条锚索长度应根据巷道顶板煤岩层情况确定,必须把锚索锚固到顶板稳定的岩层中,当稳定岩层与巷道顶板距离过大时,锚索长度应超过自然平衡拱2m以上,并满足以下要求:(一)锚固段长度不小于1m。

(二)自由段长度不小于3m。

(三)张拉段长度要保证张拉工艺要求的长度,一般不小于0.2m。

第三十八条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三十九条锚杆拉拔力、锚索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

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第四十条巷道出现失效的锚杆(索)要及时进行补打。

第三节砌碹支护第四十一条砌体厚度、灰缝、砌筑砂浆配比、壁后充填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四十二条顶板破碎时应先挑掉危石并加前探支护。

第四十三条若顶部出现高顶冒落,碹顶应先充填至顶,打紧背牢,严禁空帮空顶。

处理高顶冒落要事先准备好充填材料,处理时应选好撤离路线。

第四节架棚支护第四十四条爆破前,靠近掘进工作面10m长度内的支架必须有防倒装置。

放炮后,必须对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架先行修复,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迎头作业必须在超前支护或临时支护下作业。

第四十五条架棚巷道支架间应设牢固的金属撑、拉杆,其撑、拉杆的规格、数量和设置位置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支架和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

巷道掘进时,发现有失效棚应及时处理。

第四十六条掘进巷道接顶材料的数量、质量、排列、材料规格尺寸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四十七条设有永久水沟的巷道,掘砌水沟时,必须有防止棚腿失效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支架腿窝必须找到实底,遇特殊情况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九条背板和充填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第五节井筒第五十条井筒支护设计必须以井筒检查孔地质资料为依据。

第五十一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五十二条新掘的立井井筒,当井筒直径大于3.5m时,基岩段初次支护优先采用锚喷支护,永久支护采用混凝土砌碹或钢筋混凝土砌碹的支护方式,混凝土砌碹厚度不得小于300mm。

第五十三条斜井、平硐基岩段优先采用锚喷支护,局部围岩破碎地段可采用架设U型棚等支护形式。

第五十四条位于地震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或处于表土段不稳定底层时,风硐及安全出口和井筒上段30m以内井壁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第五十五条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

(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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