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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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文档

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文档

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下列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的,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专利申请资助:(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三)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第三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资助类);(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通知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首页;(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复印;(四)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五)深圳市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六)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七)专利申请权权属保证书;(八)申请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复印件(验原件)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复印件。

第四条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可以在实质性审查阶段并在缴纳审查费6个月内或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分别提出,也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一并提出。

(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或授权公告日为准)PCT申请资助应在取得《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后6个月内提出。

(以发文日为准)第五条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标准:(一)在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2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资助标助额度内,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二)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人民币1800元。

深圳市知识产权贯标资助申请指南办法

深圳市知识产权贯标资助申请指南办法

深圳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后资助操作规程(暂行)第一条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为我市企业、产业发展保驾护航,推进我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和《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后资助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每年认定一次,每家资助20万元。

第三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后资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二)企业获得由国家认监委批复成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证书,证书仍在有效期内,认证地址必须包括深圳行政区域内地址;(三)企业之前未获得此项资助;(四)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经行政或司法程序最终认定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申请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后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A4规格纸装订成册,同时提交电子版):(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后资助申报书》;(二)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三)国家认监委批复成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四)在申请日之前二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机关处理,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的承诺书;(五)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每年在单位网站上发布通知,公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后资助申报时间、申报要求、申报材料及受理方式等信息。

2024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资助申报指南

2024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资助申报指南

2024度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资助项目申报指南一、申报内容2024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资助。

二、设定依据(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4〕5号)。

三、资助标准每年认定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不超过20家,每家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四、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高校或者科研院所,且未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企业);(二)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三)具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在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人才培养方面取得成效;(四)近2年内知识产权创造或布局成果显著;(五)知识产权运用成效好,知识产权对产品或服务起到重要支撑作用,或已对外运营知识产权,或在知识产权金融领域取得运用成效;(六)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知识产权;(七)上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含知识产权人力成本、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或维权、知识产权申请官费及代理费、知识产权专业咨询等相关费用)占研发投入2%以上。

申请人已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国际化专业评价的,予以优先考虑。

五、不予资助的情形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有关要求的;(二)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依法依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所申请项目已经获得市级同类资助或者奖励的;(四)申请人主体已经消亡,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申请材料(一)申请表在申报系统上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二)申请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及人才培养成效相关材料1.提交申请人知识产权部门组织架构及本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相关职业资格情况(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等)、职称情况(知识产权专业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认定文件等);2.提交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相关材料;3.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国际化专业评价的,提交有关证书扫描件或其他佐证材料。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深府办[2006]135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2006年7月25日深府办〔2006〕135号)《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资助对象与方式第一条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申请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市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二)研制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相关;(三)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并作为该技术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四)该技术标准已公开发布。

第三条对技术标准的研制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对技术标准研制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研制单位可凭发布该技术标准的正式文件以及其他资料,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销;经审核给予资助的,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

第二章资助额度和范围第五条对于不同类型的技术标准研制申请,分别实行不同的资助额度:(一)国际标准:资助最高为50万元;(二)国家标准:资助最高为30万元;(三)行业标准:资助最高为15万元。

第六条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的技术标准研制的资助额与市科技研发资金其他无偿资助的总和不超过其研发投入总额,一般最高为100万元,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最高为600万元。

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申报国家资助2012年度向国外申请专利专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申报国家资助2012年度向国外申请专利专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申报国家资助2012年度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涉外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发布部门】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2.07.10【实施日期】2012.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申报国家资助2012年度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及个人:根据《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47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开展申报2012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请申报单位(个人)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细则(暂行)>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2〕67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资助申报,于2012年8月18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促进处,逾期不予受理。

二、每个申报专利必须分别单独提交全套申请材料,《2012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申报项目汇总表》提交电子版。

三、在提交必要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其他材料,其中推荐申请单位提交国内中小企业证明材料,以提高获得资助率。

四、申请材料按“《细则》”规定的顺序装订,且要求使用A4纸打印,左侧十孔夹条无胶灵活方式装订,便于资料的整理与增加,每个项目分别提交材料一式一份。

业务受理联系人:董振、陈世雄,联系电话:83070173、83070189,电子邮箱:dsongm@,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1121室。

特此通知。

附件:1. 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细则(暂行)》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2〕67号)(略)2.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3.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二○一二年七月十日附件2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单位名称:(盖章)。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30•【字号】深府[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1月30日深府[2004]18号)《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市有关单位积极参与技术标准的研制,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共深圳市委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深发〔200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我市从事技术标准研制的单位的资助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研制”是指技术标准(含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下同)研制单位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创新能力或自主知识产权实施技术标准制订或者修订的过程。

第三条凡在深圳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并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技术标准研制资助。

第四条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的范围包括:(一)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国际标准研制;(二)国家标准研制;(三)行业标准研制;(四)地方标准或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研制。

第五条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经费从市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资助条件、额度第六条申请资助的技术标准研制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符合深圳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二)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提升深圳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研制;(四)有利于增强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五)有利于保护人身健康安全和城市环境;(六)属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配套标准的研制。

2018年深圳罗湖区专利补助政策一览

2018年深圳罗湖区专利补助政策一览

2018年深圳罗湖区专利补助政策一览2018年深圳罗湖区专利补助政策一览,这是深圳市为大力推进发展知识产权与标准化战略,推动自主创新和品牌创建,针对罗湖区特意制定补助政策。

这一政策对于罗湖区的企业申请专利有很大的帮助,所以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接下来由呱呱知道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2018年深圳罗湖区专利补助资助对象罗湖区个人、罗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2018年深圳罗湖区专利补助政策1.国内发明专利每件支持1万元(含在港澳台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2.实用新型专利每件支持3000元;3.外观设计专利每件支持2000元;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支持1000元。

5.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或地区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支持3万元;6.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的发明专利(含授权),每件支持2万元;7.通过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国际阶段每项支持1万元,国家阶段并获授权每项支持1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提出时,最多支持向2个国家的申请。

2018年深圳罗湖区专利补助申请材料(一)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取得的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说明书首页、专利权属保证书;(二)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取得的国内发明专利证书及说明书首页、专利权属保证书;(三)国外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国或地区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文件、专利公开文本及专利证书;(四)PCT国际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人取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六)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证明材料;(七)专利奖:获得国家或深圳市专利奖的证明材料。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版)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版)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日期:2014-12-18 字号【大中小】颜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 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商标、版权,下同)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如下:(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二)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对资助项目实施跟踪管理;(三)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四)负责组织项目验收,进行绩效评价;(五)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职责如下:(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二)会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四)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一)编制项目预算;(二)负责项目实施;(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的有关情况,并对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深圳市南山区专利资助政策

深圳市南山区专利资助政策

深圳市南山区专利资助政策深圳市南山区发明专利技术实施资助操作规程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大力推进南山区知识产权战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南山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南山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次补助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立项、社会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资助方式第三条申请本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企业在南山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实施项目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其生产、销售已有一定规模,申请企业上年度销售额不少于30万元,具备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必备条件;(三)实施项目必须有一项以上的授权发明专利(申请人为专利权人,或者申请人与专利权人签订许可合同),专利证书的授权期限不超过5年(以实质性验收日期为准);(四)专利技术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有后续的创新潜力和发展空间,对提高相关产品的附加值及市场竞争力有突出的作用。

第四条本补贴采取免费补贴的形式,由区财政局一次性拨付给被补贴单位。

第五条本次补贴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年/单位。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本资助的范围包括:(一)项目实施所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采购费用和设备试制费用;(2)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低值易耗品及其他费用;(3)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场地租赁费、材料加工费、委托外部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合作生产的费用;(四)直接参加项目实施的工作人员工资性费用;(五)产品生产、产业化、市场调研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6)除上述费用外,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第七条申请本资助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南山区发明专利技术实施资助申请表》;(二)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发明专利实施项目可行性报告;(4)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一份(应当查验原件),并加盖专利权人印章;转让的专利技术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五)专利权利要求书;(六)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副本;(七)企业其他资质材料,包括:本申请书内涉及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特殊行业许可证、其它立项证明、政府及部门颁发的企业证书(如高新技术企业等)、产品质量认证、环保证明等。

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知识产权专项资助实施细则

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知识产权专项资助实施细则

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知识产权专项资助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区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知识产权专项资助资金,对以下内容进行资助。

(一)国内外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二)知识产权中介代理机构;(三)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中国专利奖获奖专利;(四)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五)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

第二章专利申请资助第三条专利申请资助的资助对象为在福田区注册的拥有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国外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的独立法人科技企业或具有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

第四条国外专利、国内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补贴申报条件:1、在福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或具有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2、专利技术或产品、计算机软件符合我市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3、对共同专利,申请补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共同专利中第一申请人4、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外专利审批机构授予专利权;5、计算机软件已经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

第五条 PCT申请补贴申报条件:1、在福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或具有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2、专利技术或产品符合我市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3、申请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的,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4、对共同专利,申请补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共同专利中第一申请人第六条专利申请资助内容和资助额度如下:(一)国内(包括香港、台湾、澳门)专利补贴:对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贴3000元;对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贴2000元。

(二)国外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补贴:1、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上一年度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30000元;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上一年度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0元;3、在上一年度被受理的PCT申请每件一次性补贴5000元(法人单位申请)或3000元(个人申请)。

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doc

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doc

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商标、版权,下同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三)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对资助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对资助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六)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二)会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四)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

2024深圳专利代理人补贴

2024深圳专利代理人补贴

2024深圳专利代理人补贴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文件关于“在2023年底前全面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的工作要求,取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2〕10号)第六条(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第七条(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
获评中国专利奖的,金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0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

第二十七条实施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奖励。

奖励条件和标准为: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科研机构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深圳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工作;
(二)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已在申请人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申请本项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拥有法律资格证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3万元的标准给予额外奖励;
(三)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后,在取得该资格
时所在的企业或机构已连续服务5年以上,申请本项规定的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已在申请人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申请本项规定的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中级职称每人一次性3万元、高级职称每人一次性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所称的高级职称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6.26•【字号】深市监规[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市监规〔2013〕13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评审工作程序,保障评审质量,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2〕126号)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3年6月26日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评审工作程序,保障评审质量,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2〕126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专利奖的申请、受理、评审、公示、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25个奖项,奖项不分等级,每项奖金30万元。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建立评审专家库;(二)组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三)组建专业评审组;(四)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初审;(五)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六)对评审结果进行排序,并确定拟奖名单;(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及受理第五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发布年度专利奖申请指南。

第六条专利奖申请主体是组织的,应当是在深圳市注册或者设立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申请主体是自然人的,应当拥有本市户籍或者是本市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专利奖的申请项目应当已在本市实施产业化。

2023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2023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2023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资助项目申报指南摘要:1.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发布背景2.申报受理时间及地点3.申报项目类别及主要项目申请条件4.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资助项目申请条件5.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6.申报材料的提交与审核7.资助金额及用途8.申报截止日期正文: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发布背景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2023 年度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促进类评审制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此举旨在进一步推动深圳市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

二、申报受理时间及地点2023 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资助项目的申报受理时间为2023 年4 月18 日9:00 至2023 年5 月12 日18:00。

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均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

申报地点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申报项目类别及主要项目申请条件本次申报项目共分为十五类,包括促进高价值、高质量专利培育工作奖励、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资助、深圳市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资助等。

各类项目申请条件均有详细规定,申请人需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四、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资助项目申请条件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资助项目的申请条件包括:申请人应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或者科研院所,成立时间3 年以上,且未获评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具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等。

五、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五条规定,申请人需积极、持续开展高价值、高质量专利培育工作,不断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高价值、高质量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机制。

六、申报材料的提交与审核申请人需按照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单位资质证明、专利证书等。

专利奖励报酬制度

专利奖励报酬制度

专利奖励报酬制度专利奖励报酬制度1898年清光绪皇帝颁布《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由中央政府发布的保护和奖励科学发明创造的条例。

《章程》宣布,对于能用超过西方各国现有水平的新技术,制造出各种船舶、机械、枪炮等者,或能用新工艺兴办工程,而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人,授以官职,并使之获专利权三十年;对于能成功地仿造各式机械的人,授以官职,并使之获专利权十年;对于有新观点的著作,发明专门技术并切实可用于实际的人,授以官职,其著作、技术享有专售权二十年。

除给予专利权(经济上的利益)还授予官职,清朝的对发明的奖励到目前为止,恐怕很少有那个政府能够做到,反映了清朝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其实远远超过我们政府目前的重视程度。

对职务发明者个人的奖励一、我国法律规定我国1989年12月10日《中国专利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酬提取办法的规定》规定了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少不低于2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最少不低于50元。

“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后,每年应从该项专利实施后的所得税后留利中提取0.5%~2%,外观设计专利提取0.05%~0.2%,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持有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5%~10%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002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第七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深市监申字[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监申字〔2011〕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深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是建立健全深圳市维权援助工作网络、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维护行业创新、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重要举措。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精神,结合深圳市产业需求,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投诉维权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知识产权战略,不断完善我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业化工作体系和多方联动工作机制,维护行业创新和产业安全。

二、工作目标深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中国(深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深圳中心”)的基层工作抓手,是深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工作站的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我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部门合作、区域互动的工作体系,最终形成全市统一协调、信息共享、应对及时的深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三、建站原则工作站由其所在单位主管。

原则上,在条件成熟的同一产业、行业、领域选拔设立一个工作站。

深圳中心首批在一百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十家版权兴业示范基地、战略性新兴企业、支柱企业、传统优势企业、高新科技园、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有需求的单位中选拔设立工作站。

深圳市发明专利奖励操作规程暂行

深圳市发明专利奖励操作规程暂行

深圳市发明专利奖励操作规程(暂行)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和《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奖励的内容(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以专利授权公告日起算)维持年限达7年以上(含7年),给予专利年费奖励2000元。

(二)一个年度内,在美国、欧盟、日本和韩国等四个国家和地区的发明专利授权总量达到10件以上(含10件),每件给予4000元奖励。

第三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及市政府明确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可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发明专利的奖励。

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我市工作的个人,可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发明专利的奖励。

若专利权为多人共有,则应由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奖励。

若专利权人发生变更,则应由现专利权人申请奖励。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奖励:(一)专利归属有争议的;(二)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三)申请人在申报其他财政资金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和奖励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申请专利奖励的单位应确保提交的申请资料合法、真实、准确,不存在上述情形。

若存在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的方式套取或骗取奖励的情况,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追回奖励资金,且三年内不受理其奖励申请,并将申请人列入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情节严重者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奖励的申请(一)国内发明专利的年费奖励,专利权人可在授权后的第七个年度或之后(以专利授权公告日起算)提交奖励申请,申请奖励的单位应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深圳市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奖励申报表》(附表1,盖公章);2.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3.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2023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2023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2023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资助项目申报指南摘要:1.项目背景与目的2.申报条件与要求3.资助项目类别与金额4.申报流程与时间节点5.申报材料与注意事项6.联系方式与咨询渠道正文:一、项目背景与目的为了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促进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发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2023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本项目旨在选拔一批在知识产权方面具有优势的单位,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以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申报条件与要求1.申报单位需为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信用良好。

2.申报单位需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具有明显的知识产权优势。

3.申报单位在近三年内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无知识产权纠纷。

4.申报单位需承诺获得资助后,资金将主要用于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三、资助项目类别与金额本项目分为以下四个类别:1.知识产权创造类:对申报单位在2022年度新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给予一定的资助。

2.知识产权运用类:对申报单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开展知识产权许可、转让、质押等活动给予一定的资助。

3.知识产权保护类:对申报单位在知识产权维权、侵权纠纷处理等方面产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

4.知识产权管理类:对申报单位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知识产权培训等管理工作给予一定的资助。

资助金额根据项目类别、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以及评审结果确定。

四、申报流程与时间节点1.发布申报指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等相关事项。

2.申报单位准备材料: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包括申报书、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财务报表等。

3.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材料审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

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PCT国际申请的,可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资助:(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三)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其它在深圳工作学习持有《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和《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的人员,其发明专利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从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使用范围:向国内外申请发明专利和申请PCT国际申请的申请费用资助。

第二章资助条件、额度与方式第五条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其发明创造符合我市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二)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已进入实质性审查程序或授予专利权;(三)共同专利申请中的第一申请人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四)涉外发明专利已获国外专利局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专利申请、计算机软件登记类);(点击下载)(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首页;(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复印件;(四)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五)深圳市单位资格证明或者个人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六)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国或地区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文件、专利公开文本及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七)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保证书;(八)申请PCT国际申请资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即105表)和检索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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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下列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可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申请资助: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第三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资助类);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通知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首页;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复印;
(四)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深圳市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六)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七)专利申请权权属保证书;
(八)申请国际专利申请资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表)复印件(验原件)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表)复印件。

第四条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可以在实质性审查阶段并在缴纳审查费个月内或在取得专利证书个月内分别提出,也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个月内一并提出。

(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或授权公告日为准)
申请资助应在取得《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表)后个月内提出。

(以发文日为准)
第五条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标准:
(一)在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资助标助额度内,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二)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人民币元。

申请人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由市知识产权局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第六条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按不同的国家分两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二个国家):
(一)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元;
(二)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资助元。

(三)在香港和台湾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按照国内申请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

(四)申请资助:依照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元,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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