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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是指山东省制定的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针对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一些主要内容的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山东省制定了计划生育条例,旨在进一步规范和管理人口的出生、避孕和生育行为,并加强对计划生育的监督和保障。

首先,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

条例明确指出,计划生育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和自愿为原则,尊重夫妻的自主权和民族风俗习惯,促进人口均衡、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的政策措施。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晚婚、晚育、多育的规定,鼓励晚婚、晚育、少生,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

条例还规定了努力控制人口出生率和协调人口男女比例的具体措施。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计划生育的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符合政策的夫妻生育只有一个子女,并主动接受计划生育服务,条例规定他们可以享受生育奖励和优待待遇。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最后,条例还规定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旨在加强对计划生育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人口生育行为,促进人口均衡、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政策措施、优惠政策以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通过条例的实施,可以更好地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障夫妻的合法权益,推动人口的科学合理发展。

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人口质量,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划生育和人口管理活动。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人口数量和结构合理的基本国策原则。

第四条国家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获得生育服务和健康权益。

第五条国家鼓励科学、文化和经济手段,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第六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人口控制与调控第七条国家制定人口控制与调控政策,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采取必要措施,合理调节人口数量和结构。

第八条国家加强人口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和质量,推动人口规划和产假、育龄女性就业政策的结合。

第九条国家支持并鼓励晚婚、晚育,保护家庭和谐稳定。

第十条国家开展全面二孩政策,支持夫妻自愿选择再生育一个孩子,提供相应支持和服务。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有关人口控制与调控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第三章妇女和儿童权益保障第十二条国家重视妇女和儿童权益的保障,推进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制,提供生育服务、保健服务和儿童教育服务。

第十四条国家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的质量监督,确保服务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五条国家加强妇女和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

第十六条国家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儿童福利和教育问题,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第四章社会参与与支持第十七条国家推动全社会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素质。

第十八条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多样化、优质的服务。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发挥其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条国家推动科学研究,提升计划生育工作的科技含量与水平,促进科技与计划生育的深度融合。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按照中央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和促进人口健康发展的安排,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如下:第一章则第一条为保证山东省人口的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全面二孩政策,促进人口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例所称人口指山东省人口,包括外来人口,但不含居住在境外的人口。

第三条条例实施后,经各级人民政府审议和批准,可以对全面二孩政策中的部分生育科技技术服务实行收费或者收费补贴。

第二章人口负担第四条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和完善人口负担轻重度政策,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时,作出合理的安排。

第五条当减轻家庭负担,为全面二孩政策提供必要金融支持。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推出和实施鼓励符合全面二孩政策规定的家庭出生计划的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家庭负担的减轻。

第三章人口教育第六条为落实全面二孩政策,增强人口教育的意识,山东省人民政府加强人口教育,促进学校、社会组织和家庭等采取有效措施,在科学承认和尊重生育自由的基础上,提高人口素质,增强山东人口的生育责任感和生育道德观念。

第七条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期间,制定有关人口教育的措施,推动学校开展有关人口教育的课程教学,加强有关宣传宣讲活动;此外,学校、社会组织和家庭应该加强对学生的人口教育,激发其人口健康发展的理念。

第四章育服务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努力改善和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提高生育服务质量,加强护理服务标准化和质量控制,加强生育服务设施建设,保证妇女足够的生育休养,维护全面二孩政策的规范执行。

第九条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科学承认和尊重生育自由的原则下,为母亲和新生儿提供有效的健康保障和护理服务,加强新生儿健康检查和乙肝预防,维护全面二孩政策规定的生育权益。

第五章导机构及其职责第十条东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省级全面二孩政策,并组建省级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安排、管理、协调、指导各市(州)的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工作。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1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2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促进优生优育、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已经正式发布,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山东省人口计生委员会负责落实。

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管理。

发展人口健康而有序的生活方式,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家庭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加大政策精准性、实施强度,推动计划生育政策落地落实。

二、增强计划生育责任落实。

加强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推行计划生育业务联动机制,增强社会监督力度,建立成熟的落实机制。

三、引导双方充分彰显社会责任感。

协助弱势群体、计划生育家庭等解决社会困难,开展系列计划生育教育活动,增强双方充分彰显社会责任感。

四、完善计划生育资源配置机制。

加大计划生育资金投入,完善资源配置机制,提供包括健康教育、科技支持、社会保障等服务,改善和完善计划生育和健康政策。

五、加强宣传和教育。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计划生育宣传活动,强化计划生育教育,普及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引导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山东省人口与生育控制条例

山东省人口与生育控制条例

山东省人口与生育控制条例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旨在加强对山东省人口与生育控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促进人口稳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人口控制
第一节总体要求
1. 山东省要严格执行国家人口政策,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2.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人口控制工作机构,指导、协调
和推动人口控制工作的开展。

第二节优生优育
1. 加强人口健康教育,提倡生育前的体检和咨询,引导夫妻合
理安排生育。

2. 加强婚前保健和孕前保健,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健康指导。

3. 加强生殖保健服务,提供计划生育技术和药物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三节生育政策
1. 坚持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

2. 实行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的统一管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
贯彻执行。

第三章生育优惠和扶助
第一节生育奖励和补助
1. 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给予生育奖励和补助,鼓励合
理生育。

2. 生育奖励和补助的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节生育保险和救助
1. 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制度,为合法生育的夫妇提供必要的保险保障。

2. 加强对经济困难夫妇的生育救助工作,提供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帮助。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一节监督机构
设立山东省人口与生育控制委员会,负责对人口与生育控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节举报奖励和处罚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进行举报的,给予奖励;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对《山东省人口与生育控制条例》的简要介绍,详细内容请参阅正式法律文件。

(新)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新)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第三章生育计划管理第四章优生和节育措施第五章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第六章奖励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按计划生育人口,严禁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农村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人口增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资金、物质和技术投入,为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第二章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第六条提倡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怀孕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七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对确有实际困难或者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地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一、前言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1. 稳定低生育水平,逐步实现人口总量合理控制。

2. 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结构优化。

3. 促进人口分布与经济发展、资源环境相协调。

4. 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生育政策1. 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除外。

2. 特殊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夫妇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

3. 严禁非法生育、收养、溺弃、虐待儿童。

四、计划生育服务1. 提供生育指导、避孕节育、优生优育、遗传咨询等服务。

2. 实施免费基本生育服务,包括生育登记、孕前检查、产前诊断、生育技术服务等。

3. 鼓励夫妇参与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五、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1. 对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给予奖励。

2. 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特殊照顾,如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的支持。

3.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生活。

六、法律责任1. 违反生育政策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3. 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非法节育手术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八、结束语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的实施,旨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希望全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与配合计划生育工作,共同为实现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而努力。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保障山东省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加强人口统计和信息管理,提升人口素质和社会福利,调控人口结构和人口数量,推动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法规。

本条例包括六章,共计31个条款,下面将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本条例制定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等基本情况。

其中明确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的基本权利,促进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

同时指出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对人口统计和信息管理进行了规定。

要求建立完善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人口统计工作,完善人口信息数据库,提供准确可靠的人口数据。

此外,还要加强对特殊人口群体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对婚姻和家庭生活进行了规范。

明确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原则,并且强调尊重女性的权益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同时,要加强婚姻登记管理,遵循婚姻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保障婚姻的合法性和家庭的稳定。

第四章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

强调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要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逐步实现人口数量合理、结构优化、素质提高的目标。

同时,要加强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保障人民的生育权益。

第五章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处理。

明确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和纪律规定,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六章为附则,对本条例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规定。

其中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并且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

同时,强调要加强对本条例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服务,促进人口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规范人口统计和信息管理,加强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实施,有助于优化人口结构,提升人口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X公告(第107号)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02年9月28日经XXX第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XXX、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同时,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利和利益,促进人口和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

该条例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计划生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总则部分明确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目的和原则。

其中,强调了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全体人民的义务和责任。

同时,还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平等、合法、公开、安全、科学等。

这些原则为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基本的指导思想。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分主要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内容和要求。

其中,明确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主体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其职责是为夫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咨询。

同时,还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要求,包括设立、资质认定、技术人员的要求等。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部分主要规定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内容和要求。

其中,强调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重要性,要求各级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素质。

同时,还规定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方式和方法,包括宣传教育材料的制作、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等。

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部分主要规定了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的对象、标准和方式。

其中,明确了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的目的是鼓励夫妇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同时,还规定了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的标准和方式,包括生育奖励、节育奖励、计划生育特别补助等。

计划生育监督管理部分主要规定了计划生育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其中,明确了计划生育监督管理的主体是计划生育部门,其职责是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还规定了计划生育监督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包括开展计划生育检查、处理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等。

法律责任部分主要规定了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其中,明确了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种类和处罚标准,包括罚款、行政拘留、吊销执业证书等。

同时,还规定了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处理程序。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是如何规定的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是山东省人民政府为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稳定而制订的一项法规,下面就该条例的内容和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全国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控制人口总量,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口协调发展,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福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山东省内实行计划生育,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夫妻双方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少生多养的方针。

第三条所有的家庭和公民都应当遵循计划生育政策,履行家庭计划生育义务。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实施强迫绝育、性别歧视、遗弃、弃婴、打、辱骂等行为。

第二章生育与繁衍第五条夫妻双方应当结婚登记,合法繁衍子女。

第六条男女双方应当选择适当的年龄、身体健康、生活条件稳定的时机生育子女。

第七条家庭应当为子女提供合理的生活和教育条件,履行抚养、教育、保健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妇女有产假和哺乳假,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妇女怀孕以及生育、哺乳期间,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妇女相应的保护和照顾。

第十条禁止实施人工流产、人工生育等有悖伦理、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计划生育第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应当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

第十二条家庭应当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施科学合理的生育计划。

第十三条家庭计划生育具体的实施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实施。

第十四条妇女怀孕、生育、哺乳期间,在规定范围内享受社会福利。

第十五条对于不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因生育违法超生的家庭,依法取缔其生活补贴、生育津贴等政策性待遇。

第四章公民参与计划生育管理第十七条人民政府应当在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基础上,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建立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对相关知识进行宣传。

第十九条加强计划生育信息公开和服务,方便群众查询计划生育政策、政策和相关知识。

第二十条鼓励计划生育志愿者和计划生育家庭代表参与计划生育管理。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3年6月修订版后完整版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3年6月修订版后完整版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第三十三条
*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并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
第三十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促进计划生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组织和个人多方筹集资金,兴办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机构,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第二十条
*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在生育前应当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办理实行首接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2023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3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3年将是山东省全面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一年,这一法规旨在控制和管理山东省的人口数量和结构,以确保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实施条例的背景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山东省的人口增长一直是中国东部地区的最高之一。

据统计,截至2020年底,山东省的总人口超过1.0亿,仅次于河南和广东,是全国第三大省份。

然而,过快的人口增长可能导致资源短缺、环境问题和社会稳定性下降等问题,因此,控制人口增长已成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必须直面的挑战。

实施条例的目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核心目的是,控制人口数量和结构,以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来说,条例将实施以下措施:1.强调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条例明确规定,夫妻应当自主决定生育,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在生育方面,应当避免超生。

2.促进妇女健康为了改善妇女卫生状况,条例要求政府促进妇女的健康,包括提高妇女的营养状况、改善妇女的医疗保健和卫生条件等。

3.控制人口数量和结构为了控制人口数量和结构,条例要求政府改善人口结构,降低出生率和生育率。

同时,应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年轻夫妻生育。

4.加强家庭规划为了促进家庭幸福和稳定,条例要求政府加强家庭规划服务,以提供婚姻咨询、计划生育、性健康等方面的帮助。

5.改善人口质量为了改善人口质量,条例要求政府加强对优生优育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夫妻进行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6.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条例要求政府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防止早婚早育和流浪儿童的出现。

实施条例后的影响实施《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后,预计将出现以下影响:1.人口增速放缓在实施条例后,山东省的人口增长速度将会受到控制,人口数量的增加将逐渐放缓。

2.人口结构优化通过降低出生率和生育率,山东省的人口结构将得到优化,老龄化问题将获得缓解。

3.社会稳定性提高通过规范家庭规划和助力妇女和儿童权益,将提高社会稳定性,对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山东省年最新计划生育条例.doc

山东省年最新计划生育条例.doc

山东省2019年最新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最新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按计划生育人口,严禁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农村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人口增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资金、物质和技术投入,为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第二章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第六条提倡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怀孕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七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或者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地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清单生育条例》2013年6月2日修正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清单生育条例》2013年6月2日修正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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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XX最新版本)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20XX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法人。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
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
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民会议、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九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
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

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

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
(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
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

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

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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