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地税合并后全税种稽查成为趋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地税合并后全税种稽查成为趋势
问一:房地产公司支付业主个人违约金1万元,是否需要发票?
答:房地产公司支付业主个人违约金1万元,对业主来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用开具发票,但是需要业主的以下手续才可以税前扣除:
①业主收款收据;
②收据上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房号等。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地税合并过渡期,房开企业面临的稽查新形势
6月15日,全国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地税机关集中合并,进行了挂牌仪式,标志着我国国地税合并迈出了实质的步伐,后续预计地级市和县级税务机关也将陆续挂牌合并。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至“三定”规定
落实到位前的这段时间属于改革过渡期,针对该期间的税收征管工作,近日税总密集发布了一系列文件予以规定,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和税总发〔2018〕68号,从中我们可以读出不少新意,这里首先对国地税合并过渡期,房开企业面临的稽查新形势做一简单分析。
税总发〔2018〕68号《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税务稽查未结案件处理。原国税、地税稽查机构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新的税务稽查机构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其他各自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新的税务稽查机构原则上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
房开企业一直以来面临的稽查压力比之其他行业都要严峻,作为税局税收收入保障的房开企业,得到税局的重点关注也不足为奇。根据税总〔2018〕68号的规定,当前国地税合并过渡期间,房开企业在以下方面可能面临更大的压力:
一是房开企业如面临原国税、地税稽查机构的同时稽查,在未送达决定文书的情况下,随着国地税合并,新的稽查机构设立后,将会稽查案件进行合并,这里可能会对已经形成的定案结果推翻重来,需要重新检查认定,此时税种
之间的联动稽查将必然发生,以往利用国地税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方法来规避深入稽查将不会成功了。
二是原来国税、地税各自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68号文件虽然要求原则上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也就是原则上不应扩大检查范围,但是新的稽查机构如果在原范围内检查发现与之相关的其他税种存在问题,不进行处理的话,很难说是不渎职,为此文件规定“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这无疑是扩大了原来的检查范围。
国地税合并过渡期间,全税种稽查将成为未来稽查趋势,,对企业的稽查不存在国地税种分开稽查。这对房开企业来说是个噩耗,房开企业涉及的税种可谓是最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