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局矿业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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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质局矿业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局矿业权经营工作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局矿业权经营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地勘单位开展矿业权的转让、受让,矿业权合作勘查、开发,合作登记空白地开展勘查等经营工作。

第三条局属地勘单位是矿业权经营主体;局矿产地质处是局矿业权经营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局矿业权经营的指导、组织、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矿业权经营合作方包括事业、企业单位经营实体和自然人。

第五条矿业权经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遵守局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矿业权经营的审批和备案

第六条矿业权经营实行管理审批和备案制度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业权,其经营管理实行审批制度

1 、地勘单位利用各级财政资金(含中央、地方)投入地质勘查形成的矿业权。

2、地勘单位利用自有资金总额30万元(含30万)以上投入地质勘查形成的矿业权。

3、地勘单位引进社会资金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合作勘查及开发项目(不包含合作方对地勘单位前期投入资金的补偿费

用)。

4、具有中型(含中型)以上矿床远景规模的矿业权。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业权,其经营管理实行备案制度

1、地勘单位利用自有资金30万元以下投入地质勘查形成的矿业权。

2、地勘单位引进社会资金在200万元以下(不包含合作方对地勘单位前期投入资金的补偿费用)的合作勘查项目。

3、空白地探矿权的合作勘查项目。

(三)执行审批制且属于矿业权转让经营项目,必须报省局审批同意后,方可上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或备案实施。

第七条矿业权经营的审批备案程序

(一)矿业权经营的审批程序

1、适用于审批制的矿业权经营项目。由矿业权所有单位向省局提出申请,局矿产地质处组织相关处室联合审查提出初审意见,经由省局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合作经营。具备大型(含大型)以上规模矿床的矿业权经营必须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省局在收到地勘单位申请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2、适用于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或备案的矿业权转让经营项目。由矿业权所有地勘单位向省局提出申请,局矿产地质处组织相关处室联合提出初审意见,经由省局批复同意后,方可上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或备案实施。具备大型(含大型)以上规模矿床的矿业权转让、受让,必须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省局在收到地勘单位申请报告后

十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二)矿业权经营的备案程序

执行备案制的矿业权经营项目,矿业权所有单位必须在签定矿业权经营合同的十个工作日前按第八条〈二〉所列材料报省局。如在实施合同签定的过程中出现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需在签定合同的五个工作日前把变更情况书面资料报送省局。适用备案制的矿业权经营项目,按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向局备案。

第八条矿业权经营审批或备案所需报送的资料

(一)矿业权经营审批应报送的资料

1、矿业权经营申请报告,(申请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或备案,则就审批或备案事项向省局提交申请报告)

(1)矿业权基本情况

(2)合作(转让)基本方案及论证

(3)合作(受让)方公司简介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第三方专门机构(专家)对矿业权价值的评估(议)报告(意见)

3、合作(转让)意向书或拟签合同(需申请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或备案事项的应向省局提交的申请报告则附上合同)

4、矿业权证复印件

5、合作(受让)方公司营业执照及银行资金证明复印件等材料

(二)矿业权经营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1、矿业权经营情况介绍

(1)矿业权基本情况

(2)合作(受让)基本方案及论证

(3)合作(受让)方公司简介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第三方专门机构(专家)对矿业权价值评估(议)报告意见

3、双方协商拟签订合同文本

4、矿业权证复印件

5、合作(受让)方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银行资金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严格遵守审批程序,实行一事一议,一矿一合同,按程序审批。

第十条所有签定的矿业权经营合同(协议书)原件,必须在合同签定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式二份报省局存档备案。

第三章矿业权经营的评估定价

第十一条凡涉及转让、受让、合作勘查及开发的矿业权,向局提出申批前都必须在公正、客观监管体系下作出评估定价,定价方法采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制方式或专家评议制方式,评估定价工作由矿业权所有地勘单位组织完成。

(一)凡工作程度达到第三方评估机构受理要求的矿业权评估定价均采用第三方机构评估制方式

(二)凡工作程度达不到第三方评估机构受理要求的矿业权评估定价采用专家评议制方式

第十二条经过第三方机构评估出的矿业权的评估价或经过专家评议出的矿业权价款,作为矿业权经营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矿业权经营的监督和服务

第十三条省局矿业权经营管理职能部门将对审批的矿业权经营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十四条省局将不定期组织对矿业权经营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和重要事项协调处理情况等进行检查和通报。

第十五条地勘单位矿业权经营合作项目的资料严格实行归档管理。合同文本(包括复印件)、往来文书、项目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必须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地勘单位参与的矿业权经营活动出现重大技术性或经营性问题,由省局组织相关技术专家或经营专家协助分析和论证,帮助地勘单位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矿业权经营工作中出现涉及局管理工作范围的问题,省局须及时派出机构或人员进行协调解决。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省有色金属地质局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矿业权经营管理办法。省局对有色金属地质局下属各地勘单位矿业权管理采用备案制。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省局矿产地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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