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局矿业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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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15•【字号】粤国土资地环发〔2014〕322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14年12月15日以粤国土资地环发〔2014〕322号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促进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而缴存的备用资金,用于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地质环境问题的预防和治理恢复。

第三条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原则存入银行账户管理,保证金及其利息所有权属采矿权人。

该账户由采矿权人到所在地地级以上市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银行依法依规开设。

第四条保证金的计算方法和缴纳标准由省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方案报送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公布。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保证金管理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核定保证金的缴存、提取和退还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范围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缴纳保证金数额由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本办法核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采矿权人缴纳保证金数额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按本办法核定。

采矿权人凭负责核定保证金的国土资源部门开具的缴存通知书将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4.29•【文号】国土资发[2011]55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2006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以来,矿业权分类管理全面实施,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率先推行,在规范矿业权管理,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深化矿业权分类管理,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落实地质找矿新机制,保障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石油、天然气除外),促进整装勘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矿业权分类管理(一)细化完善勘查风险分类。

继续按照12号文的规定,实行矿业权分类管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12号文中“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勘查深度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报部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全面实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

对于高风险勘查,以整装勘查区为重点,根据地质构造条件,区域成矿规律,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划分探矿权区块。

对整装勘查区以外的高风险勘查,也要积极推进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

对于煤炭以外的其他低风险勘查,参照13号文关于煤炭资源的管理,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地质构造条件,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资源情况不清的,先由国家出资开展预查和必要的普查工作。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4.02•【文号】财建[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勘查项目权益管理,规范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投资勘查涉及各方的权益关系,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2号)精神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勘查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勘查项目的权益管理,规范地勘基金投资勘查涉及各方的权益关系,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合作投资勘查项目的权益管理适用本办法。

全额投资勘查项目是指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尚未登记探矿权的勘查项目;合作投资勘查项目是指地勘基金投资原探矿权人(合作方)持有探矿权(以下简称原探矿权)的勘查项目。

第三条地勘基金勘查项目的权益管理应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经济规律,兼顾中央、地方、矿业权人及勘查单位的权益。

第四条地勘基金勘查项目权益管理包括探矿权登记、探矿权作价出资、投资合同签署、基金退出及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等相关管理。

第二章探矿权登记第五条地勘基金投资勘查项目应依法取得探矿权:(一)全额投资勘查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地勘基金管理机构为探矿权申请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矿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矿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矿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26•【字号】粤府办[1995]19号•【施行日期】1995.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矿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5]1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地质矿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广东省地质矿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地质矿产局由地质矿产部领导改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

一、职能转变强化矿产资源、矿产开发监督和地质环境保护等社会管理职能,完善地质勘查的行业管理,加强执法监督措施和手段。

实行政企、政事分开,弱化对原所属地勘单位的直接管理,将部门管理转变为行业管理。

二、主要职责地质矿产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和地质勘查行业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拟订地矿工作改革与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矿法规体系,指导市、县地矿行政管理工作。

(二)管理矿产资源。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

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合理分配矿产资源,管理采矿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

参与审核企业开办矿山的立项报告,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处理重大采矿权属纠纷。

(四)监督管理地质环境及其开发利用。

编制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提供有关地质审查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为规范和加强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制定了《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附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工作,保证专项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主要用于加强基础性地质工作和矿产资源勘查,包括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含柴达木盆地及周边重要成矿带)。

第三条专项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共同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专项按计划项目、工作项目设置。

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审定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计划。

指导、监督专项的实施。

第六条地调局负责专项工作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地调局大区中心(以下简称“大区中心”)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立项论证、设计审查、监督检查、野外验收、成果评审等管理工作。

全国性、跨区域、综合类的项目由地调局负责管理。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2.06•【字号】粤国土资矿管发[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7〕34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矿产资源法》、《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中初审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50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搞好依法行政,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规范我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一)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

1.国土资源部授权我省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不含煤炭资源):(1)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下的;(2)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小型的;(3)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下的;(4)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

2.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以外的,其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含)以上或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矿产资源。

3.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粘土、陶瓷土等,其矿山建设规模为大型或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矿产资源。

4.年开采量为30万立方米以上的建筑石料。

5.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6.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以外的,经省政府批准列入我省保护性开采的矿产资源(包括离子吸附型稀土、端砚和玉石等)。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经研究,现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年十一月一日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四条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第五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六条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

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七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之前形成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二、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三、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剩余资源储量估算的基准日,地方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五、已缴清价款的探矿权,如勘查区范围内增列矿种,应在采矿权新立时,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审批权限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13]99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审批权限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13]99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审批权限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审批权限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13〕99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函〔2013〕35号)精神,我省地热、矿泉水采矿许可证颁发、延续、变更与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调整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结合实际情况,我厅经研究,现就调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审批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印发施行起,除矿区范围跨地级以上市的地热、矿泉水采矿许可证的颁发、延续、变更与注销登记仍由我厅实施以外,其他地热、矿泉水的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以及储量评审备案、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备案、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备案、采矿权转让、采矿权出租等管理事项,均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我厅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批的除外)。

原由我厅颁发地热、矿泉水采矿许可证的,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等管理事项时,由申请人直接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二、原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的2012年度省级采矿权出让计划项目、原经我厅批复同意扩大矿区范围的项目、以及原经我厅批准同意的委托出让的项目,涉及不跨地级以上市的地热、矿泉水的,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其相应管理事项均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7.13•【文号】财建[2006]342号•【施行日期】2006.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7日)废止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42号)中央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为了增强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宏观调控水平,加大国家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

为了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06年7月13日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宏观调控水平,加大国家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

为加强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2.05.30•【文号】自然资发〔2022〕84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要求,自然资源部修订形成了《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15〕65号)废止。

自然资源部2022年5月30日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业权评估师队伍建设,规范矿业权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及实物量估算、矿业权价值及相关权益评估,在相关机构为委托人提供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和咨询意见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立矿业权评估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矿业权评估师能力水平评价的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分为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2个级别。

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实行统一考试的评价方式。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科学合理地对矿产资源资产进行估价是实施矿产资源资产有偿取得和转让制度的关键和前提。

下文是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促进我省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具有利用价值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以国家确认公布的为准。

第四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土地、林业、环保、水利、劳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行政职能,协同做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做好本辖区内矿产资源的开采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条件。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探矿权、采矿权通过申请或招标投标的方式取得,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八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为纳税缴费义务人。

销售矿产品必须使用统一发票,收购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为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人。

第九条经依法申请登记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本省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第十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含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探,矿物或水质分析、化验、鉴定、测试与选冶试验)的单位,必须先向省地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174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174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174号)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了规范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10年5月18日附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重点成矿区带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青藏高原地区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及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管理,委托国土资源部所属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财政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一)确定专项资金总预算、年度预算和项目预算编制原则;(二)审定并批复年度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三)审核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及计划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一)审定专项实施方案;(二)审定年度项目计划,提出年度项目预算安排建议;(三)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04.28•【字号】粤财工〔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5〕7号省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有色金属地质局: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有关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重新修订了《广东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4月28日广东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广东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3月修订)》(粤府〔2015〕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地勘基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国家、省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和区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基础性公益性矿产地质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地勘基金的安排遵循依法依规、规范管理、科学分配、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良性循环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地勘基金安排实行项目库管理,具体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地勘基金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省地勘基金的项目管理和权益处置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地勘基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地勘基金管理办法;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申报指南、评审、编制、下达项目计划,审核拨付项目资金和组织实施费,组织实施地勘基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广东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2.06•【字号】粤国土资地勘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东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粤国土资地勘发〔2012〕14号)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省矿业权有形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和《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粤国土资法规发〔2010〕5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业权交易包括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业权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矿业权交易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矿业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诚信、平等、有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下列矿业权出让转让,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二)矿业权人以委托交易机构寻找受让方和自行寻找受让方方式转让矿业权。

第五条矿业权交易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交易场所或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矿业权交易。

矿业权交易有招标、拍卖、挂牌和其它四种方式:(一)招标:矿业权交易机构根据出让人或转让人的委托,依照有关规定,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开标结果确定受让人。

(二)拍卖:矿业权交易机构根据出让人或转让人的委托,依照有关规定,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受让人。

(三)挂牌:矿业权交易机构根据出让人或转让人的委托,依照有关规定,发布挂牌公告,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受让人。

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粤国土资法规发[2010]58号

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粤国土资法规发[2010]58号

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0年1月21日粤国土资法规发〔2010〕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布拍卖公告,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竞价,根据竞买人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地质队矿业权经营实施方案

地质队矿业权经营实施方案

地质队矿业权经营实施方案一、前言矿业权经营是指国家授予矿业权人在一定区域和一定期限内开采、利用矿产资源的权利。

为了更好地规范地质队矿业权的经营实施,提高矿业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矿业权经营目标1. 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国家有关矿业权的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确保矿业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 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地质队的技术优势,提高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水平,实现资源的高效开发利用。

3. 保护生态环境: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过程中,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实现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矿业权经营实施方案1. 矿业权获取:地质队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矿业权,提供真实、准确的地质勘查资料,确保矿业权的合法获取。

2. 资源勘查:获得矿业权后,地质队应当按照矿业权的范围和期限,开展资源勘查工作,确保矿产资源的储量和质量。

3. 矿产资源开发:根据资源勘查结果,制定科学的开发方案,采取先进的开采技术,实现矿产资源的高效开发。

4. 生态环境保护:在矿产资源开发的过程中,地质队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平衡。

5. 安全生产管理:地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四、矿业权经营实施保障1. 政策支持:地质队在矿业权经营实施过程中,可以享受国家有关矿业权政策的支持,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

2. 技术支持:地质队可以依托国家和地方的科研机构、高校等,获取技术支持,提升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技术水平。

3. 资金支持:地质队可以通过银行贷款、股权融资等方式,获取资金支持,保障矿业权经营实施的资金需求。

五、总结地质队矿业权经营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规范矿业权的经营行为,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地质队应当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依法合规开展矿业权经营,为国家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做出积极贡献。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0.12•【文号】国土资发[1999]356号•【施行日期】1999.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为了做好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充分运用规划手段,强化国家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宏观调控,规范管理行为,现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部规划司。

国土资源部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规划由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和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构成。

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其中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

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省级、市(地)级、县级和跨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

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指有关矿产资源开发产业行业管理部门编制的相关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第四条矿产资源规划应当贯彻“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

第五条矿产资源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指导性文件,其主要规划目标纳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实施。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经研究,现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000年十一月一日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四条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第五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六条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

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七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矿业发展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矿业发展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矿业发展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23•【字号】粤府办〔2021〕38号•【施行日期】2021.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矿业发展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粤府办〔2021〕3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绿色矿业发展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自然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23日广东省绿色矿业发展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为全面推进我省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协调生态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深入谋划矿业发展新路径,加大生态补偿和产业引导力度,在充分保护生态环境基础上发展绿色矿业,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提高绿色开发利用水平与能力,实现矿业高质量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的安全保障和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

把绿色发展要求落实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选矿、冶炼、利用、加工、回收等各环节。

坚持规划引导。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优化保护、勘查和开发格局,统筹推进矿业产业发展。

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不同区域、矿种和行业特点,分类指导、精准施策。

坚持重点突出。

摸清资源家底,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坚持创新发展。

优化创新体制机制,集聚创新人才队伍,推动矿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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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质局矿业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局矿业权经营工作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局矿业权经营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地勘单位开展矿业权的转让、受让,矿业权合作勘查、开发,合作登记空白地开展勘查等经营工作。

第三条局属地勘单位是矿业权经营主体;局矿产地质处是局矿业权经营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局矿业权经营的指导、组织、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矿业权经营合作方包括事业、企业单位经营实体和自然人。

第五条矿业权经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遵守局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矿业权经营的审批和备案
第六条矿业权经营实行管理审批和备案制度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业权,其经营管理实行审批制度
1 、地勘单位利用各级财政资金(含中央、地方)投入地质勘查形成的矿业权。

2、地勘单位利用自有资金总额30万元(含30万)以上投入地质勘查形成的矿业权。

3、地勘单位引进社会资金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合作勘查及开发项目(不包含合作方对地勘单位前期投入资金的补偿费
用)。

4、具有中型(含中型)以上矿床远景规模的矿业权。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业权,其经营管理实行备案制度
1、地勘单位利用自有资金30万元以下投入地质勘查形成的矿业权。

2、地勘单位引进社会资金在200万元以下(不包含合作方对地勘单位前期投入资金的补偿费用)的合作勘查项目。

3、空白地探矿权的合作勘查项目。

(三)执行审批制且属于矿业权转让经营项目,必须报省局审批同意后,方可上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或备案实施。

第七条矿业权经营的审批备案程序
(一)矿业权经营的审批程序
1、适用于审批制的矿业权经营项目。

由矿业权所有单位向省局提出申请,局矿产地质处组织相关处室联合审查提出初审意见,经由省局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合作经营。

具备大型(含大型)以上规模矿床的矿业权经营必须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省局在收到地勘单位申请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2、适用于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或备案的矿业权转让经营项目。

由矿业权所有地勘单位向省局提出申请,局矿产地质处组织相关处室联合提出初审意见,经由省局批复同意后,方可上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或备案实施。

具备大型(含大型)以上规模矿床的矿业权转让、受让,必须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省局在收到地勘单位申请报告后
十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二)矿业权经营的备案程序
执行备案制的矿业权经营项目,矿业权所有单位必须在签定矿业权经营合同的十个工作日前按第八条〈二〉所列材料报省局。

如在实施合同签定的过程中出现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需在签定合同的五个工作日前把变更情况书面资料报送省局。

适用备案制的矿业权经营项目,按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向局备案。

第八条矿业权经营审批或备案所需报送的资料
(一)矿业权经营审批应报送的资料
1、矿业权经营申请报告,(申请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或备案,则就审批或备案事项向省局提交申请报告)
(1)矿业权基本情况
(2)合作(转让)基本方案及论证
(3)合作(受让)方公司简介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第三方专门机构(专家)对矿业权价值的评估(议)报告(意见)
3、合作(转让)意向书或拟签合同(需申请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或备案事项的应向省局提交的申请报告则附上合同)
4、矿业权证复印件
5、合作(受让)方公司营业执照及银行资金证明复印件等材料
(二)矿业权经营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1、矿业权经营情况介绍
(1)矿业权基本情况
(2)合作(受让)基本方案及论证
(3)合作(受让)方公司简介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第三方专门机构(专家)对矿业权价值评估(议)报告意见
3、双方协商拟签订合同文本
4、矿业权证复印件
5、合作(受让)方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银行资金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严格遵守审批程序,实行一事一议,一矿一合同,按程序审批。

第十条所有签定的矿业权经营合同(协议书)原件,必须在合同签定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式二份报省局存档备案。

第三章矿业权经营的评估定价
第十一条凡涉及转让、受让、合作勘查及开发的矿业权,向局提出申批前都必须在公正、客观监管体系下作出评估定价,定价方法采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制方式或专家评议制方式,评估定价工作由矿业权所有地勘单位组织完成。

(一)凡工作程度达到第三方评估机构受理要求的矿业权评估定价均采用第三方机构评估制方式
(二)凡工作程度达不到第三方评估机构受理要求的矿业权评估定价采用专家评议制方式
第十二条经过第三方机构评估出的矿业权的评估价或经过专家评议出的矿业权价款,作为矿业权经营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矿业权经营的监督和服务
第十三条省局矿业权经营管理职能部门将对审批的矿业权经营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十四条省局将不定期组织对矿业权经营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和重要事项协调处理情况等进行检查和通报。

第十五条地勘单位矿业权经营合作项目的资料严格实行归档管理。

合同文本(包括复印件)、往来文书、项目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必须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地勘单位参与的矿业权经营活动出现重大技术性或经营性问题,由省局组织相关技术专家或经营专家协助分析和论证,帮助地勘单位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矿业权经营工作中出现涉及局管理工作范围的问题,省局须及时派出机构或人员进行协调解决。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省有色金属地质局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矿业权经营管理办法。

省局对有色金属地质局下属各地勘单位矿业权管理采用备案制。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省局矿产地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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