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绪瑾《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再保险(圣才出品)
王绪瑾《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火灾保险(圣才出品)
第5章火灾保险一、名词解释1.财产损失保险答:财产损失保险是指以承保保险客户的财产物资损失危险为内容的各种保险业务的统称,是财产保险最传统的也是最广泛的业务来源。
财产损失保险的业务体系包括:①各种火灾保险,如团体火灾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②各种运输保险,如机动车辆保险、飞机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③各种工程保险,如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科技工程保险等。
财产损失保险的共同特征就是保险标的均属于实体标的,即各种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物资,但各种具体保险业务之间仍然存在着较多差异。
2.火灾保险答:火灾保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火灾保险具有以下特征:①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是陆上处于相对静止状态条件下的各种财产物资,动态条件下或处于运输中的财产物资不能作为火灾保险的投保标的投保;②火灾保险承保财产的存放地址是固定的,被保险人不得随意变动,如果被保险人随意变动被保险财产的存放地址或处所,将直接损害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可以因此对保险损失拒绝赔偿;③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十分繁杂,与其他保险业务相比,火灾保险的保单承保的内容包括多项标的,而其他保险的保险标的的结构比较单纯。
3.财产保险基本险答:财产保险基本险是指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财产所面临的基本风险责任的财产保险,它是团体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
财产保险基本险承担的保险责任有:①火灾。
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②雷击。
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包括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③爆炸。
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④飞行物体和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如果该项责任涉及到第三者的责任,则保险人可以先赔后追,即依法行使代位追偿权。
⑤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破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及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亦予以负责。
王绪瑾《保险学》(第6版)考研真题精选-论述题(圣才出品)
七、论述题1.什么是补偿原则?谈谈在保险业中坚持此原则的意义。
[浙江工商大学2017研]答:(1)补偿原则的含义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其中,有两重含义:①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发生为前提,即有损失发生则有损失补偿,无损失无补偿。
因此,在保险合同中强调: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依据合同有权获得赔偿。
②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为限。
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状态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
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既包括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也包括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和诉讼费用。
因此,在保险赔付中应包含此两部分金额。
这样,保险赔偿才能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失前的经济状态,同时不会获得额外利益。
(2)坚持补偿原则的意义补偿原则是保险理赔的重要原则,坚持补偿原则具有以下意义:①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保险的基本职能是损失补偿,按照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和投保价值额度内的实际损失数额给予等额赔付。
损失补偿原则有损失赔偿而无损失不赔偿的规定和赔偿额的限定都是保险基本职能的具体反映。
因此,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维护了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不能得到补偿,则违背了保险的职能,该原则保证了其正当权益的实现;对保险人而言,在合同约定条件下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同时,其权益也通过损失补偿的限额约定得到了保护,即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损失的金额无须赔付。
②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损失补偿原则中关于有损失赔偿而无损失不赔偿的规定,还有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而获得的补偿总额不能超过其损失总额的规定,都使得被保险人不能因投保而得到超过损失的额外利益。
因此,该原则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通过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的可能。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二十三章 再保险【圣才出品】
第二十三章 再保险一、名词解释1.再保险答:再保险又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或分保接受人、分入公司。
分保费或再保险费是指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支付的一定保费;分保佣金或分保手续费是指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报酬,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分出公司需要向分入公司收取一部分费用加以补偿。
如果分保接受人又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为转分保,双方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2.分出公司答:分出公司是指在再保险业务中,将其承保业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保险人的原保险公司。
分保公司有义务向再保险公司支付再保险费,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向再保险接受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享受再保险合同保障。
同时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分出公司需要向分入公司收取一部分费用加以补偿。
3.接受公司答:接受公司是指在再保险交易中,接受分出公司分保业务的分入公司。
分出公司需要支付接受公司一定的保费,用以转嫁风险责任。
接受公司则按照合同的规定为分入公司转分保,双方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4.危险单位答: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危险单位的划分具有以下特点:①危险单位的划分既重要又复杂,应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决定;②危险单位的划分关键是要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起来考虑,而并不一定和保单份数相等同;③危险单位的划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④危险单位的划分有时需要专业知识,再保险合同一般规定,如何划分危险单位由分出公司决定;⑤危险单位划分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甚至影响到被保险人的利益,因而是再保险实务中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
与危险单位相联系的还有自留额和分保额。
王绪瑾《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社会保险(圣才出品)
第12章社会保险一、名词解释1.养老保险答: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因达到规定的年龄,按国家规定解除劳动义务后,给他们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为使社会劳动力不断更新,保证社会生产的正常发展,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后,无论其实际劳动能力是否丧失,都应按时退休,这是他们在享有养老社会保险待遇时应该放弃和解除劳动义务的前提。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也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极其重要的组成内容。
2.失业保险答:失业保险是指根据政府法令举办的,以失业为给付条件,由国家按劳动法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对失业者发放失业救济金的社会保险制度,多数国家强制实施。
失业救济金一般规定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通常要求失业者在失业前交纳一定期限的保险费或达到受保的工龄,并且必须是具备劳动能力、已在职业介绍所登记的要求就业者。
3.医疗保险答:医疗保险是指社会劳动者因为疾病、受伤等原因需要诊断、检查和治疗时,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物资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所保障的是一般疾病、患病和伤残。
其中,这种疾病或患病系劳动者自身身体所致,并非职业病,其伤残是指非工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其发病、致残原因与劳动无直接关系;其保障对象一般是劳动者,有的也包括家属;其给付条件是劳动者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收入;给付方式可以是现金给付,也可以是医疗给付。
4.工伤保险答: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患病、致残乃至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生活保障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具有显著的赔偿性质,保险费一般都由企业负担,待遇比较优厚,服务项目较多。
目前各国实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归纳起来,大致都遵循以下原则:①无责任补偿原则,又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②个人不缴费原则;③待遇标准从优的原则;④损失补偿与事故预防及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5.生育保险答:生育保险是指妇女劳动者因妊娠、分娩等导致不能工作、收入暂时中断,由国家和社会给予医疗保健服务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王绪瑾《保险学》(第6版)【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1-6章)【圣才出品】
第1章风险与保险一、名词解释1.风险事故答:风险事故又称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也指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
风险因素是损失的间接原因。
因为风险因素要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
风险事故是损失的媒介物。
火灾、爆炸、地震、车祸、疾病等,是风险事故常见的表现形式。
2.动态风险答:动态风险是指由社会经济或政治的变动所导致的风险。
比如,人口的增加、资本的成长、技术的进步、产业组织效率的提高、消费者爱好的转移、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等,都可能引起风险。
它通常影响比较广泛,往往会带来连锁反应。
动态风险的发生是不规则的,预测难度较大,多属于投机风险。
3.控制型危险对策答:控制型危险对策是指避免、消除风险或减少风险发生频率及控制风险损失扩大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类:①避免,即放弃某项活动以达到回避因从事该项活动可能导致风险损失的目的的行为。
它是处理风险的一种消极方法。
②预防,即在风险发生前为了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
③风险中和,即风险管理人采取措施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进行平分。
④集合或分散,即集合性质相同的多数单位来直接分担所遭受的损失,以提高每一单位承受风险的能力。
4.财务型危险对策答:财务型危险对策是指通过提留风险准备金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来降低风险成本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主要包括:①自留或承担,即由经济单位或个人自己承担全部风险成本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即对风险的自我承担。
②风险转移是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而有意识地将风险损失或与风险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单位或个人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
5.危险回避答:危险回避又称损失规避、损失回避,是指通过放弃活动以消除某一特定危险带来的损失,是放弃或拒绝承担危险。
当某种行为使得某些事件不可能发生时,这种行为就是危险回避。
危险回避是危险处理技术中最简单也是最消极的方法。
王绪瑾《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人身保险(圣才出品)
第10章人身保险一、名词解释1.不可抗辩条款答: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议条款,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
人身保险特别强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最大诚信,一旦投保人没有履行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就有权解除合同。
该条款的规定将保险人的这个权利限制在一定期间,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防止保险人滥用最大诚信原则,随便解除保险合同。
超过可抗辩期的保险合同,只有投保人有权终止,而保险人不得任意解除合同。
该条款也适用于保单失效后的复效,复效后的保单在2年后也不可抗辩。
2.比例给付条款答:比例给付条款又称共保比例额条款,是指对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采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方法。
医疗保险中,由于以人的身体不存在是否足额投保问题,同时医疗保险的风险不易控制,因此,在大多数医疗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支出均有比例给付的规定,即对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采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办法。
3.给付限额条款答:给付限额条款是指在健康险中针对保险人医疗保险金最高给付限额的规定。
由于健康风险大小和医疗费用支出高低都差异很大,为了加强对健康保险的管理,保障保险人和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一般对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均有限额规定,以控制总支出水平。
在以某些专门的大病为承保对象的健康保险中,没有赔偿限额的规定,但这种合同的免赔额比较高,被保险人自负的比例一般也较高。
4.定期寿险答:定期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具体地讲,定期寿险在合同中规定一定时期为保险有效期,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即给付受益人约定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契约即行终止,保险人无给付义务,亦不退还已收的保险费。
王绪瑾《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保险市场与保险监管(圣才出品)
第13章保险市场与保险监管一、名词解释1.保险价格答:保险价格就是指保险费。
保险价格有理论价格和市场价格之分,理论价格是单纯以影响保险供给的内在因素如成本等为基础而形成的价格。
市场价格则是通常所说的交易价格,它还受市场竞争、货币价值、保险标的、国家有关政策及替代品的价格等诸多外部因素的影响。
在保险市场上,交易价格是最敏感的因素,它会深刻地影响供求双方。
交易价格低,保险商品将易于出售;反之则需求乏力。
2.垄断型保险市场答:垄断型保险市场是指细分的市场由一家保险公司操纵,市场价格由该公司决定,其他公司无法进入保险市场。
在这种市场中,没有任何竞争,消费者没有选择余地,只能购买垄断公司的保险产品,垄断公司可以轻易获得超额利润。
垄断型保险市场还可分为两类:①专业型完全垄断模式,是指在某一地区内,存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每个公司专营一种业务,各业务间不交叉,以保证其在细分市场上的垄断地位;②地区型完全垄断模式,是指在一国保险市场上,存在着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每个公司垄断该国内某一地区的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的业务不得向彼此地区渗透。
在垄断型保险市场上,价值规律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各种资源配置扭曲,市场效率低下,投保人远远不能达到效用最大化。
3.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答: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是指市场上存在着若干处于垄断地位的大公司和大量的小公司,各公司提供有差别的同类产品,保险公司能够较自由地进出市场,各公司之间竞争激烈的一种保险市场。
但由于大公司的存在,市场中仍有较强的垄断势力。
总之,在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中,垄断因素和竞争因素并存。
4.市场机制答:市场机制是指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三者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互为因果的关系。
三种规律的具体内容为:①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
它强调商品的价格由价值决定,并且价格一般以价值为中心,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②供求规律体现的是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必然联系。
一般的,供给总是随着需求的变化而同方向变化。
王绪瑾《保险学》笔记和习题及考研真题详解(保险的数理基础)【圣才出品】
王绪瑾《保险学》笔记和习题及考研真题详解(保险的数理基础)【圣才出品】⼗万种考研考证电⼦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三章保险的数理基础3.1 复习笔记⼀、保险费率的构成与厘定原则1.保险费率的构成(1)保险费的含义与构成保险⼈承保⼀笔保险业务,⽤保险⾦额乘以保险费率就得出该笔业务应收取的保险费,即:保险费=保险⾦额×保险费率。
保险费由纯保费和附加保费构成。
纯保费是保险⼈⽤于赔付给被保险⼈或受益⼈的保险⾦,它是保险费的最低界限;附加保费是由保险⼈所⽀配的费⽤,由营业费⽤、营业税和营业利润构成。
(2)影响保险费的因素①保险⾦额与保险费成正⽐。
②保险费率与保险费成正⽐。
③保险期限与保险费成正⽐。
(3)保险费率的含义与构成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额的⽐率。
保险费率⼜称保险价格,是被保险⼈为取得保险保障⽽由投保⼈向保险⼈所⽀付的价格。
保险费率⼀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
2.厘定保险费率的基本原则⼗万种考研考证电⼦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充分性原则。
第⼆,公平性原则。
第三,合理性原则。
第四,稳定灵活原则。
第五,促进防损原则。
3.保险费率厘定的⼀般⽅法(1)分类法,是在按风险的性质分类基础上分别计算费率的⽅法。
依据该⽅法确定的保险费率,常常被载于保险⼿册中,因此⼜称该⽅法为⼿册法。
对于同⼀类别的保险标的的投保⼈,适⽤相同费率。
(2)观察法,⼜称个别法或判断法,是按具体的每⼀标的分别单独计算确定费率的⽅法。
该⽅法确定的费率依据核保⼈员的经验判断,提出⼀个费率供双⽅协商。
(3)增减法增减法⼜称修正法,是在分类法的基础上,结合个别标的的风险状况予以计算确定费率的⽅法。
以增减法计算确定保险费的⽅法有三种:①表定法,以每⼀风险单位为计算依据,在对每⼀风险单位确定⼀个基本费率的基础上,根据个别标的的风险状况增减修正。
②经验法,根据被保险⼈以往的损失经验,对分类法所确定的保险费率予以修正。
③追溯法,依据保险期间的损失经验数据来确定当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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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十一章再保险11.1 复习笔记一、再保险概述1.再保险的基本概念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支付规定的分保费,将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另一家或多家保险或再保险公司,以分散责任、保证其业务经营稳定性的保险。
因此,再保险也叫对保险人的保险。
再保险业务中涉及到的重要概念:(1)分出保险业务的公司叫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2)承受风险责任的一方或接受分保业务的公司叫再保险人或分入公司;(3)分出公司在分出风险责任的同时,把保险费的一部分交给分入公司,称为分保费;(4)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一定费用,用以支付分出公司为展业及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开支,叫做分保佣金或再保险手续费;(5)当再保险合同有盈余时,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称为盈余佣金,也叫纯益手续费;(6)分出公司根据自身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叫自留额;(7)经过分保转移出去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叫分保额;(8)如果分入公司又将其接受的风险责任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再分摊给其他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为转分保。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2.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1)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再保险从原保险中独立出来,两者的主要联系在于都是对风险责任的分散,原保险是对投保人的风险责任予以分散,是对风险的第一次转嫁;再保险是对保险人的风险责任予以分散,也可以说,再保险是对风险的进一步转移和分散,是对风险的第二次转嫁。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①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同。
原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与分入人,与原投保人无关。
②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中的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的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
③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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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十三章保险市场与保险监管13.1 复习笔记一、保险市场1.保险市场的构成与类型(1)保险市场的要素保险市场一般由保险主体、保险商品和保险价格三个要素构成。
一个完整的保险市场,其市场主体一般由投保人、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人三方构成。
投保人是保险需求者,是保险商品的买者;保险人是保险供给者,是保险商品的卖者;保险中介人是为保险商品的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人,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在现代保险市场上,保险商品交易的一般方式如图13—1所示。
图13-1 保险商品交易的一般方式保险市场展业有三种方式:保险人直接展业、保险代理人展业和保险经纪人展业。
保险商品是保险市场的客体,它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予经济保障的承诺。
(2)保险市场的类型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现代保险市场可按不同的标志分类,但一般有如下主要分类:①按保险业务的承包程度分类:原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②按保险业务性质分类:人身保险市场和财产保险市场③按保险业务活动空间分类:国内业务市场和国际保险市场④按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分类:垄断型保险市场、自由竞争型保险市场和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2.保险市场的需求与供给(1)保险市场的需求保险需求是全社会在一定时期内购买保险商品的货币支付能力。
影响险需求的因素较多,主要有:①风险因素②社会经济与收入水平③保险商品价格④人口因素⑤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⑥强制保险的实施(2)保险市场的供给保险供给是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保险市场可能提供给全社会的保险商品数量。
影响保险供给的因素主要有:①保险资本量②保险供给者的数量和素质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③经营管理水平④保险商品价格⑤保险成本⑥保险市场竞争⑦政府的政策二、保险经营组织1.保险经营组织的形式保险经营组织的形式,是指依法设立、登记,并以经营保险为业的机构。
在国外,保险组织形式多种多样。
王绪瑾《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工程保险(圣才出品)
第7章工程保险一、名词解释1.建筑工程保险答:建筑工程保险是指承保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工程在整个建筑期间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物质损失的风险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大致包括以下三个类别:①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②工程承包人,即负责该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③技术顾问,即由工程所有人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顾问等。
2.安装工程保险答:安装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项目在安装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简称安工险。
安装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也包括安装工程项目的所有人、承包人、分承包人、供货人、制造商等,即上述各方均可成为安装工程保险的投保人。
3.工期保险单答:工期保险单是指在建筑工程保险中,其保险责任的起讫通常以建筑工程的开工到竣工为期。
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则根据受损项目分项处理,并适用于各项目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
如保险损失为第三者引起,适用于权益转让原则,保险人可依法行使代位追偿权。
保险公司对投保工程责任的开始期限由开始动工或者是建筑材料运到动工地开始,而结束之时也是在上述的三种情况之一中决定。
这样的期限决定方法就保障了建筑工程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得到确切的保障。
二、简答题与其他财产保险相比,建筑工程保险的突出特点是什么?这种制度安排有什么优势?答:(1)与其他财产保险相比,建筑工程保险的突出特点①凡是在工程进行期间,对这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业主或工程所有人、首席承包商或次承包商、业主或工程所有人雇用的建筑师、工程师、顾问等都有可能成为被保险人。
②为了避免各个被保险人之间的相互追偿,保险公司一般都附加一个共保责任交叉条款,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的被保范围做出明确规定。
如果这些被保险人之间互相发生责任事故,均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他们之间不用相互追偿。
王绪瑾《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信用保证保险(圣才出品)
第9章信用保证保险一、名词解释1.赊销信用保险答:赊销信用保险是国内信用保险的主要险种,是指承保在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时,卖方因买方不能如期偿还全部或部分货款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其中,投保人是制造商或供应商,保险人承保的是买方(即义务人)的信用风险,目的在于保证被保险人(即权利人)能按期收回赊销货款,保障商业贸易顺利进行。
2.出口信用保险答:出口信用保险是指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的一种特殊的保险。
根据保险合同,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将赔偿出口商因其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规定到期支付的部分或全部债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3.产品保证保险答:产品保证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因所制造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有缺陷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的保险。
又称为“产品保证责任保险”。
具体承保责任危险:①对用户负责更换或修理不合格或有质量缺陷产品的损失和费用;②赔偿用户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使用标准而丧失使用的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③根据法院判决或有关行政当局的命令,收回、更换或修理已投放市场的质量有严重缺陷的产品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二、简答题1.试阐述什么是信用保险,什么是保证保险。
它们各自被运用于哪些领域?答:(1)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以在商品赊销和信用放款中的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致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
主要有出口信用保险、抵押信用保险等形式。
为防止被保险人因信用保险而懈怠经营,滥施信用,通常均要求被保险人作为共保人承担一定份额的损失,并对信用对象作有一定要求,以防保险人遭受不合理的损失。
信用保险主要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商品交易、出口产业等领域。
其中信用保险更多的是应用于国际贸易活动,比如出口信用保险。
(2)保证保险保证保险是在被保证人的行为或不行为致使被保险人(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王绪瑾《保险学》笔记和习题及考研真题详解(责任保险)【圣才出品】
王绪瑾《保险学》笔记和习题及考研真题详解(责任保险)【圣才出品】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八章责任保险8.1 复习笔记一、责任保险的特征与基本内容1.责任保险的特征与法律依据(1)责任保险的含义与特征①责任保险的含义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它承保被保险人由于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对受害者承担的赔偿责任指供经济赔偿。
②责任保险的特征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但与一般财产保险比较又有如下基本特征:a.责任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是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制度。
b.责任保险的替代性和保障性。
c.责任保险只有赔偿限额。
d.责任保险的特殊承保方式。
e.赔偿处理的特殊决定方式。
(2)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①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a.损害事实存在。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b.行为的违法性。
c.行为与结果之间要存在因果关系d.行为人的过错。
②责任保险承保的民事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根据违法性质的不同,法律责任一般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对于他人财产或人身安全所造成的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分为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
a.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非合同权利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b.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时或者合同成立后以及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他方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上述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如图8—1所示③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成立的条件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损害事实或违约事实的存在;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二,受害人(第三者)向致害人(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
王绪瑾《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责任保险(圣才出品)
第8章责任保险一、名词解释1.公众责任保险答: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
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又可以分为综合公共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四类,每一类又包括若干保险险种,它们共同构成了公众责任保险业务体系。
2.场所责任保险答:场所责任保险是公众责任保险最具代表性的业务来源,承保固定场所因存在着结构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疏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场所责任保险是公众责任保险中业务量最大的险别,场所责任保险的险种主要有宾馆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车库责任保险、机场责任保险以及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责任保险。
3.医疗责任保险答:医疗责任保险,又称医生失职保险,是指承保医务人员或其前任由于医疗责任事故而致病人死亡或伤残、病情加剧、痛苦增加等,受害者或其家属要求赔偿且依法应当由医疗方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中最主要的业务来源,它几乎覆盖了整个医疗、健康领域及其一切医疗服务团体。
二、简答题1.责任保险有何特征?答:责任保险,是以因偶然或意外事件发生所致被保险人(致害人)在法律上对第三者(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较,其共同点是均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经营原则一致,经营方式相近(除部分法定险种外),均是对被保险人经济利益损失进行补偿。
作为一类独特的保险业务,责任保险在产生与发展基础、补偿对象、承保标的、承保方式、赔偿处理等方面又均有着自己明显的特征:(1)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不仅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且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中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最为直接的基础。
王绪瑾《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运输保险(圣才出品)
第6章运输保险一、名词解释1.运输保险答:运输保险是财产保险的重要支柱,它承保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及所承运的货物在保险期间因各种灾害事故造成的意外损失。
运输保险按照投保标的的大类可划分为运输工具保险与运输货物保险。
运输保险有以下三个特征:①保险标的并非存放在固定处所而是处于运行状态;②保险标的的出险地点多在异地,从而相对增加了保险人的理赔难度;③意外事故的发生通常与保险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有密切关系。
2.机动车辆保险答: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保险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①保险危险具有不确定性与难测性;②扩大了可保利益;③注重维护公众利益。
3.第三者责任保险答: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时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的损害索赔危险的一种保险。
由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公众的安全与利益,在实践中通常作为法定保险并强制实施。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或财产受到直接损毁且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
4.船舶保险答:船舶保险是指以各类船舶及其附属设备为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保险,各种水上装置(如海洋石油开发中的钻井平台等)也可以作为船舶保险业务承保,但建造或修理中的船舶一般不在船舶保险中承保。
与其他运输工具保险相比,船舶保险不仅承保船舶在保险期间整个过程的危险,而且保险人同时承担着船舶损失、碰撞责任和有关费用三类保障责任,加之船舶在水上运行,发生事故后无法保留现场以备查勘,因此,船舶保险业务经营较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经营难度更大。
船舶保险的适用范围是所有船东,它承保的标的包括各类船舶及水上装置,范围十分广泛。
王绪瑾《保险学》笔记和习题及考研真题详解(保险合同)【圣才出品】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二章保险合同2.1 复习笔记一、保险合同的意义与形式1.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1)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保险合同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合同性质,它属于协议;二是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三是合同内容,即为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2)保险合同的特点①射幸性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行为是确定的,而保险人对某被保险人是否赔付保险金则依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而定,是不确定的。
由于投保人以少额保险费获取大额保险金带有机会性,所以保险合同便具有了射幸性。
②附合与约定并存性保险合同其内容的产生是以附合为主,以约定为辅。
所谓附合是指合同的内容由一方详细提出,另一方或是选择之,或是拒绝之,一般不能改变。
③双务性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双方法律行为,一旦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各方当事人均负有自己的义务,并且必须依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
与此同时,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对于相对方而言就是权利。
④要式性要式是指合同的订立要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
⑤有偿性即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或身体要取得保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⑥诚信性即保险合同是以最大诚信为基础的,任何一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则合同无效。
⑦保障性即保险合同是对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时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
2.保险合同的分类(1)根据保险合同的标的进行分类,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①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②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保险价值进行分类,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①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②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其保险价值,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进行赔偿的保险合同。
王绪瑾《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保险的数理基础(圣才出品)
第3章保险的数理基础一、名词解释1.保险费率答:保险费率是指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保险费率又被称为保险价格,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的保险金额应缴的保险费来表示。
但作为保险价格的保险费率是不同于其他商品的价格的。
因为保险人制定费率时主要依据的是过去的损失和费用统计记录,在此基础上对即将发生的损失及费用进行预测,而不是以已保标的已经发生损失的资料为基础。
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率与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
纯费率又称净费率,它是用来支付赔款或保险金的费率,其计算依据因险种的不同而不同。
财产保险纯费率的计算依据是损失概率,人寿保险纯费率计算的依据是利率和生命表。
附加费率是附加保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
2.纯费率答:纯费率又称净费率,是指纯保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
纯费率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进行赔偿和给付保险金。
其计算的依据因险种不同而有别:财产保险纯费率的计算依据是损失概率,即根据保额损失率或保险财产的平均损失率计算出来的,保额损失率是一定时期内赔偿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比率;人寿保险纯费率的计算依据是生命表和利息。
3.毛费率答:毛费率是指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之和与保险金额的比率。
单位保险金额可以用千元单位或百元单位计算,用千元单位计算即为千分率(‰),用百元单位计算即为百分率(%)。
保险费率的高低取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损失概率、责任范围、保险期限和经营费用的多少。
保险费率包括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纯费率是保险费的基本部分,对应于每单位保险金额可能的赔偿金额,根据损失率来制定。
按照纯费率收取的保费即为纯保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由于发生保险事故所致保险财产及其保险利益的损失;附加费率是以保险人的业务开支为依据制定的,纯费率加附加费率即得出保险费率。
附加费率分为费用附加费率、异常风险附加费率、利润附加费率。
4.分类法答:分类法是指依据某些重要的标准对危险进行分类,并据此将被保险人分成若干类别,把不同的保险标的根据危险性质归入相应群体,分别确定费率的方法。
王绪瑾《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保险合同(圣才出品)
第2章保险合同一、名词解释1.保险人答: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人的特点:①保险人是订立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它依法设立,专门经营保险业务,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对于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②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人具有法人资格,只有个别国家(如英国)允许个人经营保险业务。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只限于保险公司。
③保险人的具体形式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国营保险公司及专业自保公司。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以及其他经营规则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2.被保险人答: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如果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或具有经济利益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就是保险的对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一般有两种情况:①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
这类情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②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分离。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其订立的保险合同在法律上就有效。
3.保险代理人答: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
保险代理人的行为,通常视为被代理的保险人的行为。
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对其所代理的保险人有法律约束力。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4.保险公估人答:保险公估人是指以保险公估机构的方式开展业务的公司,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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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再保险
一、名词解释
1.分保
答:分保又称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支付规定的分保费,将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另一家或多家保险或再保险公司,以分散责任、保证其业务经营稳定性的保险。
当保险人承保的直接保险业务金额较大且危险过于集中时,就有必要进行再保险。
2.分出公司
答:分出公司是指在再保险业务中,将其承保业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保险人的原保险公司。
分出公司有义务向再保险公司支付再保险费,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向再保险接受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享受再保险合同保障。
3.接受公司
答:接受公司是指在再保险交易中,接受分出公司分保业务的分入公司。
分出公司需要支付接受公司一定的保费,用以转嫁风险责任。
接受公司需要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一定费用,用以支付分出公司为展业及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开支,称为分保佣金或再保险手续费。
4.自留额
答: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额,是指分出公司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根据其本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分出公司在对单独或多个保险标的确定
自留额时,应综合考虑危险类别、危险程度、标的物使用性质、建筑等级等因素。
保险公司对自留额的管理是业务经营管理中的首要问题,一个公司根据它的资金力量确定对每一危险单位可以自留多少责任,超过部分就要办理分保。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自留额是强调自留的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的大小可以由保险金额表示,也可以由赔款额表示。
5.溢额分保
答:溢额分保,即溢额再保险,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相比较,其最大区别在于:如果某一业务的保险金额在自留额之内,就无须办理分保,只有在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时,才将超过部分分给溢额再保险人。
也就是说,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一个确定的自留额,不随保险金额的大小变动,而成数再保险的自留额表现为保险金额的固定百分比,随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变动。
6.事故超赔分保
答:事故超赔分保,即事故超赔再保险,是指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
事故超赔再保险的责任计算,关键在于一次事故的划分。
巨灾事故如台风、洪水和地震,以时间条款来规定多少时间作为一次事故,有的还有地区规定。
7.巨灾再保险
答:巨灾再保险,是指保险人承保巨灾保险后,通过与其他保险人订立再保险合同,支付规定的保险费,将其承保的巨灾危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其他保险人,以分散责任,保
证自身业务经营的稳定性。
巨灾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破坏损失,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
这里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与海啸、特大洪水、特大风暴潮。
巨灾的显著特点是发生的频率很低,但一旦发生,其影响范围之广、损失程度之大,一般超出人们的预期,由此累计造成的损失往往超过了承受主体的实际承受能力,并极可能最终演变成承受主体的灭顶之灾。
8.临时分保
答:临时分保是指原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再保险人,经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再保险形式。
采用临时分保,原保险人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分出和分出多少业务。
如决定分出,须将业务的详细情况告知再保险人,由再保险人自由决定是否接受和接受多少业务。
临时分保可以采用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种方式进行安排。
临时分保的特点在于:①时效性强;②临时分保以个别保单或危险单位为分保基础;③临时分保当事人双方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④原保险人必须向再保险人提供业务详情,以便于再保险人做出选择。
9.合同分保
答:合同分保是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事先订立再保险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对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都依据事先商定的条件进行分保。
由于订立合同在先,所以这种分保形式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约束性。
在分保合同中,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协商确定分保条件,包括采用什么样的再保险方式、业务范围、自留额、除外责任、分保佣金、合同最高限额、再保险费、赔款摊付、责任开始与终了等。
再保险合同明确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凡属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原保险人必须分出,再保险人必须接受,所以这种分保形
式又被称为固定分保或义务分保。
合同分保也可以采用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种方式进行。
合同分保的特点有以下几点:①合同分保对当事人双方具有强制性,任何一方都没有选择的权利,完全依照合同办事;②合同分保没有时限规定,只要双方没有人提出终止合同的建议,分保合同长期有效;③合同分保是以某一类险别的全部业务为基础的。
10.法定分保
答:法定分保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办理的再保险,这种再保险也称强制再保险。
政府推行法定再保险的出发点在于:①确保整个保险业的偿付能力;②保护本国保险业;③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二、简答题
1.再保险对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有什么样的重要意义?再保险对于保险业发展有什么样的意义?
答:(1)再保险对于保险公司的重要意义
①分散风险。
根据可保风险条件的要求,保险人在其经营过程中,应当尽量做到保险标的在数量上尽可能地多,并且保险标的具有同质性。
但在现实中,财产标的在实物形态上千差万别,在价值量上也大小不等。
通过再保险,可以将巨额风险转化为小额风险,分散给其他的保险人,从而由多家保险人来共同承担风险。
②限制责任。
在保险业务的经营中,构成保险成本的主体是赔款,而赔款的多少又取决于保险人对风险所承担的责任。
因此,要控制成本,就必须限制责任,而再保险就正具有限制责任的作用,具体做法有:a.限制每一风险单位的责任;b.限制一次巨灾事故的责任;c.限制全年的责任积累。
③扩大承保能力。
由于保险公司的业务量的计算不包括分保费,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在不增加资本额的情况下,通过再保险增加业务量,扩大承保能力。
④降低营业费用,增加运用资金。
通过再保险,可以在分保费中扣存未满期保费准备金,还可以获得分保佣金收入。
这样,保险人由于办理分保,摊回了一部分营业费用。
同时,办理分保须提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人可在一定时间内加以运用,从而增加了保险人资金运用总量。
⑤有利于拓展新业务。
再保险具有控制责任的特性,可使保险人通过分保使自己的赔付率维持在某一水平之下,所以,准备拓展新业务的保险公司可以放下顾虑,积极运作,使很多新业务得以发展起来。
(2)再保险对投保人的重要意义
①有利于保障投保人的保险利益。
通过再保险,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直接提高投保人合法的保险利益的保证程度。
②有利于投保人风险的转移。
目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社会财富日益增加,巨额保险标的显著增多,风险也相应集中,这些是限制投保人转移风险的重要因素。
通过再保险,可以将各个独立的、为数较少的保险基金联合起来,形成巨额保险基金,从而有利于投保人风险的转移。
(3)再保险对于保险业发展的意义
①促进保险业的竞争。
再保险的存在和发展使得小型保险公司得以生存,由此促进保险业的竞争。
②维护保险业的稳定。
通过再保险,可以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分散保险公司的风险,限制保险公司的责任,增强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维护保险业的稳定。
③有利于重大经济、社会、科研项目的建设与发展。
目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
用,社会财富日益增加,巨额保险标的显著增多,风险也相应集中。
通过再保险,可以将各个独立的、为数较少的保险基金联合起来,形成巨额保险基金,承担重大经济、社会、科研项目。
2.如何理解再保险是对危险更高层次、更彻底的分散?
答: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将危险在同业之间进一步分散。
分保接受人在接受再保险业务时不仅要考虑保险标的的质量和数量,还要考虑危险的分布状况,包括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
所以,再保险的基本职能同原保险一样,是对危险的分散,而且是在更大范围内的分散。
同原保险相比,再保险对危险的分散具有以下特征:
(1)对保险公司由于特定业务带来的巨大危险进行分散。
保险公司承保的有些业务保险金额巨大,而面临同样危险的保险标的又很少,如即将发射的卫星、大型飞机、巨型轮船等。
承保这些业务与保险机制正常运营所遵循的大数定律不符合,因此不能做到分散危险,如果保险责任全部由单个保险人承担,无疑危险非常集中。
通过再保险,保险人可以将超过一定标准的责任分保出去,分散危险,以保证经营稳定性。
分保接受人还可以通过转分保进一步分散危险。
这样,原本集中的危险在众多保险人间得到了分散。
(2)对特定区域内的危险进行有效分散。
与上述过分地集中在个别标的物上的巨额危险不同,原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有时过多地集中在某一区域内。
因为开展直接业务需要面对众多的投保人,所以直接业务会因为机构设置上的限制而局限在一定的区域内,并导致危险也过多地集中在特定区域内。
对这类危险的保险责任是因积累而增大的,其保险金额并不大,但保险标的的数量很多。
从表面上看,比较符合大数定律,保险人似乎没有什么危险,但这些同性质的保险标的由于集中在某一特定的区域内,导致危险相对集中,一次危险事故就可能导致标的物大范围的损失,这种危险责任称为累积的危险责任。
例如某一地区的农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