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绪瑾《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再保险(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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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再保险
一、名词解释
1.分保
答:分保又称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支付规定的分保费,将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另一家或多家保险或再保险公司,以分散责任、保证其业务经营稳定性的保险。当保险人承保的直接保险业务金额较大且危险过于集中时,就有必要进行再保险。
2.分出公司
答:分出公司是指在再保险业务中,将其承保业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保险人的原保险公司。分出公司有义务向再保险公司支付再保险费,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向再保险接受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享受再保险合同保障。
3.接受公司
答:接受公司是指在再保险交易中,接受分出公司分保业务的分入公司。分出公司需要支付接受公司一定的保费,用以转嫁风险责任。接受公司需要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一定费用,用以支付分出公司为展业及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开支,称为分保佣金或再保险手续费。
4.自留额
答: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额,是指分出公司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根据其本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分出公司在对单独或多个保险标的确定
自留额时,应综合考虑危险类别、危险程度、标的物使用性质、建筑等级等因素。保险公司对自留额的管理是业务经营管理中的首要问题,一个公司根据它的资金力量确定对每一危险单位可以自留多少责任,超过部分就要办理分保。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自留额是强调自留的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的大小可以由保险金额表示,也可以由赔款额表示。
5.溢额分保
答:溢额分保,即溢额再保险,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相比较,其最大区别在于:如果某一业务的保险金额在自留额之内,就无须办理分保,只有在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时,才将超过部分分给溢额再保险人。也就是说,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一个确定的自留额,不随保险金额的大小变动,而成数再保险的自留额表现为保险金额的固定百分比,随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变动。
6.事故超赔分保
答:事故超赔分保,即事故超赔再保险,是指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事故超赔再保险的责任计算,关键在于一次事故的划分。巨灾事故如台风、洪水和地震,以时间条款来规定多少时间作为一次事故,有的还有地区规定。
7.巨灾再保险
答:巨灾再保险,是指保险人承保巨灾保险后,通过与其他保险人订立再保险合同,支付规定的保险费,将其承保的巨灾危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其他保险人,以分散责任,保
证自身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巨灾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破坏损失,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这里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与海啸、特大洪水、特大风暴潮。巨灾的显著特点是发生的频率很低,但一旦发生,其影响范围之广、损失程度之大,一般超出人们的预期,由此累计造成的损失往往超过了承受主体的实际承受能力,并极可能最终演变成承受主体的灭顶之灾。
8.临时分保
答:临时分保是指原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再保险人,经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再保险形式。采用临时分保,原保险人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分出和分出多少业务。如决定分出,须将业务的详细情况告知再保险人,由再保险人自由决定是否接受和接受多少业务。临时分保可以采用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种方式进行安排。临时分保的特点在于:①时效性强;②临时分保以个别保单或危险单位为分保基础;③临时分保当事人双方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④原保险人必须向再保险人提供业务详情,以便于再保险人做出选择。
9.合同分保
答:合同分保是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事先订立再保险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对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都依据事先商定的条件进行分保。由于订立合同在先,所以这种分保形式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约束性。在分保合同中,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协商确定分保条件,包括采用什么样的再保险方式、业务范围、自留额、除外责任、分保佣金、合同最高限额、再保险费、赔款摊付、责任开始与终了等。再保险合同明确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凡属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原保险人必须分出,再保险人必须接受,所以这种分保形
式又被称为固定分保或义务分保。合同分保也可以采用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种方式进行。合同分保的特点有以下几点:①合同分保对当事人双方具有强制性,任何一方都没有选择的权利,完全依照合同办事;②合同分保没有时限规定,只要双方没有人提出终止合同的建议,分保合同长期有效;③合同分保是以某一类险别的全部业务为基础的。
10.法定分保
答:法定分保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办理的再保险,这种再保险也称强制再保险。政府推行法定再保险的出发点在于:①确保整个保险业的偿付能力;②保护本国保险业;③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二、简答题
1.再保险对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有什么样的重要意义?再保险对于保险业发展有什么样的意义?
答:(1)再保险对于保险公司的重要意义
①分散风险。根据可保风险条件的要求,保险人在其经营过程中,应当尽量做到保险标的在数量上尽可能地多,并且保险标的具有同质性。但在现实中,财产标的在实物形态上千差万别,在价值量上也大小不等。通过再保险,可以将巨额风险转化为小额风险,分散给其他的保险人,从而由多家保险人来共同承担风险。
②限制责任。在保险业务的经营中,构成保险成本的主体是赔款,而赔款的多少又取决于保险人对风险所承担的责任。因此,要控制成本,就必须限制责任,而再保险就正具有限制责任的作用,具体做法有:a.限制每一风险单位的责任;b.限制一次巨灾事故的责任;c.限制全年的责任积累。
③扩大承保能力。由于保险公司的业务量的计算不包括分保费,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在不增加资本额的情况下,通过再保险增加业务量,扩大承保能力。
④降低营业费用,增加运用资金。通过再保险,可以在分保费中扣存未满期保费准备金,还可以获得分保佣金收入。这样,保险人由于办理分保,摊回了一部分营业费用。同时,办理分保须提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人可在一定时间内加以运用,从而增加了保险人资金运用总量。
⑤有利于拓展新业务。再保险具有控制责任的特性,可使保险人通过分保使自己的赔付率维持在某一水平之下,所以,准备拓展新业务的保险公司可以放下顾虑,积极运作,使很多新业务得以发展起来。
(2)再保险对投保人的重要意义
①有利于保障投保人的保险利益。通过再保险,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直接提高投保人合法的保险利益的保证程度。
②有利于投保人风险的转移。目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社会财富日益增加,巨额保险标的显著增多,风险也相应集中,这些是限制投保人转移风险的重要因素。通过再保险,可以将各个独立的、为数较少的保险基金联合起来,形成巨额保险基金,从而有利于投保人风险的转移。
(3)再保险对于保险业发展的意义
①促进保险业的竞争。再保险的存在和发展使得小型保险公司得以生存,由此促进保险业的竞争。
②维护保险业的稳定。通过再保险,可以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分散保险公司的风险,限制保险公司的责任,增强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维护保险业的稳定。
③有利于重大经济、社会、科研项目的建设与发展。目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