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谈保险
法律与保险
客户常见问题拒绝处理
真羡慕您有这么孝顺的儿子。但是,不知道您想过没有,现代家庭都 是一对夫妇一个孩子,如果我们孩子的结婚对象也是独生子女的话,那么 将来我们的孩子结婚后就要面临:对上需要照顾双方的的父母 4人,对下要 抚养1个孩子,如果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还健在的话,那孩子的 负担有多重就可想而知了。我们做父母的都不想因为自己而拖累了孩子的 事业发展和家庭生活,是吧?!
太太想了想,“我什么都不要,我想离婚。”
富翁愣了一下,说:“对不起,我还不打算送这么贵重的礼物。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后,投保的婚前女性骤增,一位女
性甚至豪掷9000万元为自己投保,其中6000万元为人寿险,
3000万元为分红险。 毫无疑问,婚姻不可能被放进一个保险箱里,但保险确实 能给婚姻中的女性留一条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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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供现金流(贷款)
买菜的故事
2011年新婚姻法解读
目录
关于房子 关于孩子 关于小三 关于票子 关于离婚 关于重婚罪
关于票子:夫举债想让妻一起还, 关于票子:夫举债想让妻一起还,拿证据来
社会经济往来十分复杂,特别是结了婚的男子去借债,到 底是老公来还呢还是夫妻一起还?“意见稿“第十八条 “意见稿“ 明确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 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 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 第十七条规定 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 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 一半。 “意见稿”也照顾到了老年人婚姻的问题。 第十四条 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 规定 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房子2:给儿子买的房, 关于房子 :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没有份
房子一直都被不少老百姓视为结婚的物质保障, “有了房才有结婚的可能。”不过,目前年轻人 的收入和房价不成正比,而做父母的往往会帮着 子女买房子。问题就来了,给儿子买的房,儿媳 有份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 :婚后由一方父 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 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 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读
请看好你的房子。 请看好你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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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关于房子 关于孩子 关于小三 关于票子 关于离婚 关于重婚罪
关于孩子1:可证明非亲生, 关于孩子 :可证明非亲生,拒做亲子鉴定即推定默认
婚后财产协议书(12篇)
婚后财产协议书(12篇)婚后财产协议书 1男方:___,男,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现住___,身份证号码:___,系女方__之夫。
女方:___,女,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现住___,身份证号码:___,系男方__之妻。
男女双方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在登记结婚。
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约定如下: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属1、____于____省____市____区____街____号____幢____单元____号(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______,丘地号为:权字第____号)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女方所有。
2、____于____省____市____区____街____号____幢____单元____号(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______,丘地号为:权字第____号)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男方所有。
第二条、汽车归属1、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汽车(车牌号 )一辆归女方所有。
2、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汽车(车牌号 )一辆归男方所有;第三条、存款、股票、股权1、夫妻共同存款五十万元归女方所有,男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将其名下的35万元存款转移到女方名下。
此后,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2、以男方名义持有的股票(股票代码: )及对应的财产价值归男方所有。
3、以男方名义持有的公司70%的股权全部归男方所有。
第五条、债权债务1、本协议生效以前所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
2、本协议生效后以各自名义所欠债务归各自承担。
3、本协议生效前的共同债权全部归男方所有;本协议生效后,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归各自所有。
第六条、生活支出1、在本协议生效后,各自购买的物品归各自所有;共同购置物品按各自出资比例拥有所有权。
2、本协议生效后,平时生活费用、孩子抚养费、双方老人赡养费用各自承担一半,第七条、受让财产1、夫妻一方给付或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归接受方所有。
2024年再审申请书模板集合7篇
2024年再审申请书模板集合7篇再审申请书篇1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乙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__)浙甬民二终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再审事由:1、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再审请求事项: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__)浙甬民二终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判令再审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意外伤害保险金某某元。
事实与理由:第一、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已收到保险合同条款缺乏证据证明,且与相关证据相矛盾。
__年2月13日,乙与再审被申请人签订第二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一审判决认为,该保险合同为卡折式,集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单、保险费收据于一体,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该保险合同第四联(即保险单正本兼保险费收据联)背面即为保险条款的内容,据此可认定再审申请人已收到该保险合同的相关保险条款。
二审判决对此亦予确认。
再审申请人认为上述认定缺乏证据证明,理由如下:首先,据证人李某陈述,再审被申请人的保险代理人谢某在向乙推销保险时“没有出示过保险条款,没有说过保险条款的内容”。
可见,乙及李某在合同订立当天根本没见过保险合同条款。
其次,即便是在谢某的证言里也找不到她将保险合同条款交给乙的内容。
考虑到谢某是再审被申请人的保险代理人,她所作的证言应当不会损害再审被申请人的利益。
尽管她与再审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但其陈述中包含的没有将保险条款交给乙的内容应当是可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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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象只弓,不拉它就松,要想保安 全,常 把弓弦 绷。20.10.2005:32:1505:32Oc t-2020- Oct-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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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交通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 量。05:32:1505:32:1505:32Tuesday, October 2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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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在于心细,事故出在麻痹。20.10.2020.10.2005:32:1505:32:15October 20, 2020
故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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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的社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不懂法就是最无知的人群, 必须时刻拿起法律的武器 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课程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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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商定义应用
2.
法商在寿险中的运用
法商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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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Law Quotient 简称 LQ)即法治商数。
法商是指人们对法律的认知程 度以及利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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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实肯干,努力奋斗。2020年10月20日上午5时32分 20.10.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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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至善凭技术开拓市场,凭管理增 创效益 ,凭服 务树立 形象。2020年10月20日星期 二上午5时32分 15秒05:32:15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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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把控质量关,让生产更加有保障 。2020年10月 上午5时 32分20.10.2005:32Oc tober 2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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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位廖姓空姐谈恋爱,赠予 其及其父亲房产分别一套
3
分手后,分别两次官司要求廖姓空
之前曾有6任妻子 2
4 姐退还购房款
民事诉讼法意见(5篇)
民事诉讼法意见(5篇)民事诉讼法意见篇一据了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地位的确认,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体系中也是一波三折,历经坎坷。
中国在原有的诉讼法体系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环境公益诉讼更多只是在理论层面的探讨。
直至2009年,公益诉讼才被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所确认。
2014年4月颁布的新环保法又通过设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公益诉讼中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而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解释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对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民主具有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可操作性。
该意见稿从条件、法院管辖、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等多方面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技术性解释,较之于之前缺乏明文规定的状况,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走近司法解释与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各部委立法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似乎更具神秘感。
“事实上早在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专门针对司法解释的相关问题颁布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将这项貌似神秘的工作公之于众。
2007年最高院废止了前述规定,又重新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法发[2007]12号)(“新规定”),并已于当年7月1日开始实施。
” 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律师章晓科向本刊记者表示。
他说,新规定确定了司法解释的四种形式,分别是“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新规定明确,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我国许多重大法律的司法解释都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__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方式出现,比如,合同法、婚姻法等。
据了解,为体现司法民主,新规定还特别规定“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常务副院长或者院长决定,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婚姻法房贷的几点需要注意
新婚姻法房贷的几点需要注意房子和房贷是大家经常谈论的,很多人也都背负着高额的房贷,压力是非常的大。
有的家庭因房子和房贷问题争吵不休,为此也有的导致的婚姻危机,闹离婚的也不在少数。
有的夫妻一方拒绝共同承担房贷,但是新婚姻法房贷已经做了修改,更加公平公正,确保夫妻双方共同履行责任,但是新婚姻法是如何规定的,可以到本文了解。
一、新婚姻法房贷的几点注意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二、属于共同财产的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
三、不属于共同财产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四、新婚姻法婚后买房的注意事项共同买房需要特别留意的有四个方面。
如签约、房贷申请以及交易过户等环节,都需要夫妻双方到场。
此外,夫妻共同买房在证件准备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请房贷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保险中十种现象不能理赔
保险十种拒赔意外无处不在,面对目前世界频发的天灾人祸,您有没有想过为自己购买一份意外险呢?在您购买了意外险以后,万一发生不幸,是否就可以百分之百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呢?谈到这里,许多人都有这样的误区,认为只要买了意外险,自己一旦发生意外就能赔。
其实,意外也分很多种,下面我们来列举十项最常见拒赔意外情况,万一不幸遇到同类事件,也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温馨小提示:投保人在购买意外险时,一定要看清楚合同上标明的意外保障范围哦!^_^案件一:意外跌倒案件回放:李老太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两年后不慎两次跌倒,经救治仍不幸身亡,李老太的丈夫刘先生想保险公司索赔,却被拒赔,闹上了法庭,经医学鉴定为“脑动脉瘤破裂导致自发性蛛血”死亡,刘先生的请求没获得法院的支持。
拒赔理由: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因遭遇意外的、非疾病所导致的意外事故,并以此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故的,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金。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医学鉴定中心,对李老太的死因进行了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李老太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由其本身疾病造成的,而两次跌倒仅仅是一种诱发因素。
案件二:酒后意外死亡案件回放:刘某是某市橡胶厂雇工。
2004年10月,刘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合同同时约定了造成被保险人身故而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的情形,其中一条为: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2005年10月28日,刘某发生了意外。
当晚8时许,一辆大货车在该市西青区津文公路上与参加完饭局骑自行车回家的刘某相撞,致使刘某当场死亡。
大货车司机肇事后驾车逃逸,后被抓获归案。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大货车司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死者刘某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拒赔理由:2006年1月14日,刘某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书。
财产协议书(通用15篇)
财产协议书(通用15篇)财产篇1甲方(男方):乙方(女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共识后,本着“三不变”原则,即财产所有权、继承权、亲子关系三个方面婚后保持不变,签署“再婚协议书”一、再婚后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劳动所得收入及财产归各自所有。
2、双方要互相理解,互相体谅,互相包容,坦诚相待;3、婚后若发生不可调解的矛盾而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子女调解无效的,双方再婚关系解除。
4、婚前各自储蓄,为婚前财产。
婚后,各自婚前的储蓄本金和储蓄利息仍归个人所有。
男方子女只继承男方婚前的财产,女方子女只继承女方婚前的财产。
5、双方患病需要治疗时,医疗费主要由农村医疗保险费支付。
双方患病需要护理时,第一护理人是老伴,第二护理人是各自的子女。
大病费用,甲乙双方是第一承担人,自己的儿女是第二承担人。
6、甲乙双方共同生活五年后,甲方负责乙方棺木。
7、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中间人各持一份。
以上协议自签字时生效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中间人:(签字)X年XX月XX日财产协议书篇2甲方:姓名:出生年月:乙方:姓名:出生年月:甲、乙两方准备依法登记结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在自愿、平等、公正的情况下,对于双方在依法登记结婚前、依法登记结婚后所有的债权、债务作出以下约定,以供婚后共同遵守。
一、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登记结婚之前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对各自的婚前财产拥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处分婚前财产的行为进行干涉。
二、婚后甲、乙双方取得的财产(房产及资产),以在谁的名下即归谁所有;双方离婚时,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主张所有权。
三、婚后甲、乙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双方离婚后也各自对外承担债务,被第三方以夫妻共同名义要求履行债务的,任何一方在对外偿还后有权向另一方在自己的偿还额范围内追偿。
算了,这保险不买了吧,老公不同意……
好多女客户跟我说:算了,这保险不买了吧,老公不同意……我想大声的对女同胞们说:有时保险比老公更靠谱!爱自己就给自己买份重大疾病保险吧!不是每个男人都会一生对你不离不弃。
有多少家庭主妇在追求健康和美丽的梦想都死在了这几个字上……千万别问你老公!一问全剧终!“我要通缉我的丈夫!”济南大明湖公园门口,一名身穿洁白婚纱的女子,举着一块印有“通缉丈夫”的牌子吸引了不少市民的关注。
这名叫丁珍的女士自称因患白血病无钱治疗遭到婆家和丈夫抛弃,婆家拿着治病仅剩下的15500元治病救命钱举家逃跑,不知去向,还把我1岁多的儿子也带走了。
我生病后,婆家这边没给过一分钱我治病,都是我亲生父亲想的办法,婆家还觉得治我这个病是个巨大的负担。
为了逃避责任,我丈夫还去法院3次起诉离婚,但都没成功。
她目前和年迈的父亲租住在济南历城区七里堡茶叶城附近,每个月靠父亲1500元的餐厅洗碗工资艰难为生。
52岁的母亲也有病在身,靠给别看店打扫卫生,一个月1000多元收入。
因病情不断恶化,医生建议她做骨髓移植手术,但面对50多万元的手术和治疗费,已陷入绝境的丁珍痛哭起来。
什么才是女人的终身依靠女人的苦,谁能懂,恋爱、情感、家庭、老人、生活,女人处处都要照料。
化妆、穿衣、美容,女人样样都要顾及。
女人又生孩子又带娃,照顾老公和爸妈,白天上班把钱赚,晚上洗衣加煮饭俗话说,女人都是水做的。
但在现代社会,男人劈腿,女人患病被抛弃的例子比比皆是!!那么女人的依靠在哪里?不少女人把自己幸福的希望寄托在男人身上,可是当女人又老又丑又病又穷得时候,没有收入没有存款也没有老伴的时候,幸福在哪里?女人未来会拥有三样东西:钱、子孙,丈夫!哪一样是最可控同时让自己最有安全感呢?所以,女性必须拥有一笔只要呼吸就能领的钱,趁早买份保险守护自己吧!女人幸福怎能少了保险世间没有那么多的欺骗与伤害,愿意说出你缺点的,都是爱你的,纯净的心灵,美丽的容颜,美好的生活,每个人都应该拥有!可是当爱情走到头,婚姻走到终点,受伤害的总是女性,其实,没有什么不可以,女人千万不能放弃自己!很多时候,学会用保险来保护自己很有必要。
保险学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一)李某1999年6月10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120万元,同月15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并于当日缴清了保险费。
2000年2月10日,李某将该别墅以125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李某并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而把保险单转让给周某。
2000年3月10日,因意外发生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
问:(1)若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2)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一)分析:(1)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房屋出售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有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李某对该房屋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房屋出售时起失效;(2)(2)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因为:周某同A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单是属人的合同,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准把它转让给他人。
(二)何某(男)与林某(女)自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两家有矛盾,双方家长均坚决反对这门亲事。
1994年4月,何、林二人双双南下广东某市打工,为相互照应及生活方便,两人租用民房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女孩。
1997年4月,一保险营销员到何某工作单位推销人寿保险,何某以自己为投保人给自己和林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额均为十万元,受益人为双方所生女孩。
其时,林某因出差在外并不知情。
不久后,林某因车祸意外死亡。
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
何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本案中何某对林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分析:何某对林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属及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解决十大问题PPT
——解决持续提供现金流保持教育水平的问题
支付宝年度对账单走红
日前,支付宝官方微博发布2012年度电子对账单,华丽丽的盘点出一 年支付,还极其贴心的提供各种看后感受:“真该剁手、目不忍视”...... 统计显示,2012年80后的人均网上支出金额是1.4万元,人均购物金 额9044元。70后的人均网上支付金额是1.9万元,人均购物金额1.1万元; 60后的人均网上支付金额为 1.5万元,人均购物金额1万元;
பைடு நூலகம்
《保险法》有明确规定,受益权大于继承权。 当(身故)受益人被指定后,此保险就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如果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所列的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最终保险
是要赔给受益人的,而不能被作为财产而被继承,所以不征遗产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 税:包括科技成果奖金;国债和经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务院规 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福利费;保险赔款。
——解决长期稳定现金流的养老需求问题
疾病中止了财富
不同的人得病花的钱是不一样的,如果一个乞丐患了癌症会花多少钱,
他可能是世界上唯一大病不花钱的;下岗工人花3000、5000元,治不好算 了,只能等死;普通工薪阶层会花10-20万,花掉所有的储蓄;一个个体户 可能花30万、50万;一个小企业主有可能会花200万;一个真正的企业家, 一旦患病会花500-1000万。 现实中很多人患病不仅花掉了自己大部分的积蓄,同时停止了赚钱的脚 步。
经纪人在接受采访时激动地表示:“董洁为这
个家已经苦苦撑了很久,现在真是撑不下去,最极品的是,对方还要跟她抢房子。” 有媒体从一知情人处获悉,开始潘粤明不同意离婚,拖了好几个月后同意,但提 出了两个条件:第一要董洁承认有小三;第二财产要对半分。董洁不愿接受。该知情 人说:目前看来,除非双方冷静下来谈妥离婚条件,不然就要走司法程序才能离婚。
新时代婚姻家庭中女性权益保护问题探析
新时代婚姻家庭中女性权益保护问题探析刘玲;李先智【摘要】家庭矛盾是引发社会问题不容忽视的原因.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幸福、和谐的家庭氛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成员,特别是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与社会地位.值得关注的是,目前我国婚姻家庭中全职主妇占已婚女性人口的比例呈上升态势,更多具有高学历的女性怀孕生子后做起了"全职妈妈".但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背景下,专职家庭主妇却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由于缺乏独立的经济来源与社会保障,她们经常面临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因此,完善法律及相关制度,积极保护新时代婚姻家庭中女性的合法权益迫在眉睫.【期刊名称】《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00)002【总页数】5页(P88-92)【关键词】弱势群体;全职主妇;女性权益;法律完善【作者】刘玲;李先智【作者单位】沈阳工业大学,辽宁沈阳110000;沈阳工业大学,辽宁沈阳11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92001年我国修改《婚姻法》时增加了一项被称之为“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内容。
这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而制定的,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护婚姻家庭生活中弱势一方的合法利益。
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女性选择退出职场,回归家庭做起全职主妇,相关法律规定对女性权益保护的不足日益凸显。
众所周知,女性由于身体素质以及生理上的特点,在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相较于男性均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很容易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
然而,在女性中还有一类比普通女性更弱势的女性群体,她们因婚姻、生育等家庭生活的需要,放弃了原有在社会中的工作,转而回归家庭,操持家务,照顾一家老小的生活起居,这就是所谓的全职主妇。
由于身兼保姆、厨师、老师等数职,专职家庭主妇的劳动强度不亚于在外打拼的丈夫。
但是,与其他职业女性相比,虽然同样付出劳动与心血,可是她们却面临着权益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尴尬。
保险学 案例
案例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案例一:一、案情介绍1982年有个名叫马丁·鲁滨逊的出版商向英国劳合社的承保人申请投保以当时的苏共总书记安德罗波夫为被保险人的生命和任期保险。
鲁宾逊诉说的投保理由是因为他正在计划出版一本由他女儿撰写的书,书名叫《安德罗波夫在台上》。
劳合社的承保人接受了这一投保申请,双方订立了人身保险合同。
这份特约的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自投保之日起至1984年6月止,保险事件为被保险人安德罗波夫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辞职或被驱赶下台。
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如果保险事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承保人将按照合同给付鲁滨逊22 000英镑,而这位出版商作为投保人则向承保人缴付4 700英镑的保险费。
后来,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安德罗波夫果真病逝,由于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劳合社的承保人履行了给付责任。
二、问题思考1.英国出版商马丁·鲁滨逊作为投保人对苏共总书记安德罗波夫是否具有保险利益?2.劳合社的承保人是按照什么原则来承保这笔业务的?三、本案评析一个英国出版商以当时的苏共总书记安德罗波夫为被保险人向劳合社的承保人申请投保人身保险,这在我们看来是十分荒唐的。
第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一个家庭的成员,他们之间也没有什么“血亲”或“姻亲”关系,事实上他们是两个国家的人,彼此之间毫不相干;第二,出版商鲁滨逊作为投保人在为被保险人安德罗波夫投保时根本没有征得后者的同意。
但是,不可思议的是,劳合社的承保人居然接受了这一投保申请,与英国出版商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而且双方都按照这份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在本案中,投保人英国出版商对被保险人安德罗波夫是有保险利益的。
因为在确认“保险利益”时,英国采用的是“利益原则”。
根据“利益原则”的要求,只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安全具有合法的、实际的、经济上的利益”,他就对后者有保险利益。
本案中的投保人即那个英国出版商计划出版一本由他的女儿撰写的名为《安德罗波夫在台上》的书,由于当时苏联政坛人事动荡,已有传闻说安德罗波夫可能要下台,如果安德罗波夫真的在该书完稿或出版之前去世或下台,该书的发行必然会面临滞销的局面,出版商发行该书的商业利润必然会受影响,因为公众对从政坛上消失的安德罗波夫将不会再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