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玻璃纤维为增强材料的装饰混凝土建筑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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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玻璃纤维为增强材料的装饰混凝土建筑构件

基本技术要点(试行)

1.总则

1.1 为确保以玻璃纤维为增强材料的装饰混凝土建筑构件(以下简称构件)

的安全性、可靠性、耐久性和精美度,维护用户利益和行业声誉,特制订本技术

要点。

1.2 构件包括装饰混凝土墙板及其它装饰混凝土制品。

1.3 本技术要点为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装饰混凝土分会从事构件制

造和安装的会员企业的基本技术要求,亦可作为用户招标采购的技术参考。

1.4 本技术要点试行期一年。

2.材料

2.1 耐碱玻璃纤维

2.1.1 构件必须使用耐碱玻璃纤维。耐碱玻璃纤维的品种有无捻粗纱、短

切纱、网格布和短切纱毡等。

2.1.2 耐碱玻璃纤维无捻粗纱和短切纱须符合行业标准《耐碱玻璃纤维无

捻粗纱》(JC/T572-2002)的规定;耐碱玻纤网格布须符合行业标准《耐碱玻璃

纤维网布》(JC/T841-2007)的规定。

2.1.3 耐碱玻璃纤维的氧化锆含量必须达到或高于以下标准:

高锆(H 型)耐碱玻璃纤维:16.5%

低锆(L 型)耐碱玻璃纤维:14.5%

2.1.4 用硅酸盐水泥制作构件时,应当使用高锆耐碱玻璃纤维;用低碱度

硫铝酸盐水泥制作构件时,可使用低锆耐碱玻璃纤维。

2.1.5 氧化锆含量低于14.5%,或不含氧化锆、仅仅在表面做耐碱涂覆层

的玻璃纤维不是耐碱玻璃纤维,不可以用于构件中。

2.1.6 耐碱玻璃纤维还须满足以下指标:

(1)Ca(OH)2 溶液浸泡的强度保留率不小于75%;SIC 实验剩余强度≥350MPa。(2)线密度极限偏差±10%,变异系数不大于6%。

(3)含水率小于0.2%。

(4)浸润剂含量为0.8%~2.0%。

(5)断裂强度不小于0.25N/tex。

(6)硬挺度不小于120mm。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装饰混凝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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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悬垂度不大于50mm。

此外,玻纤还应具备良好的集束性和可切割性,易于构件的生产操作。

2.2 水泥

2.2.1 通用硅酸盐水泥、白色硅酸盐水泥、低碱度硫铝酸盐水泥可用于构

件。

2.2.2 通用硅酸盐水泥包括: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

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通用硅酸盐

水泥须符合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的规定。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收缩性较大、早期强度低,用于构件应当谨慎。

矿渣硅酸盐水泥早期强度低、抗冻性差,不宜用于北方。

2.2.3 白色硅酸盐水泥须符合国家标准《白色硅酸盐水泥》(GB2015-2005)

的要求。

2.2.4 低碱度硫铝酸盐水泥须符合GB20472 的规定。

2.2.5 构件所用水泥需要对化验单的以下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其符合国家

标准的规定:

(1)化学成分。

(2)强度。

(3)安定性。

(4)凝结时间。

(5)碱度指标。

(6)白水泥须检查白度。

2.2.6 在以下情况出现时,须抽样检验水泥的以上各项指标:

(1)选定新的水泥供货厂家。

(2)选择新品种水泥。

(3)对质量有疑问或使用该水泥的构件产品发现异常情况。

2.2.7 不得使用出产期超过3 个月的水泥、受潮水泥;不得使用被污染的

白水泥。

2.3 砂子

2.3.1 用于混凝土的天然砂和人工砂可用于构件。

2.3.2 天然砂须符合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CJ52-2006)的规定。

2.3.3 人工砂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工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T241-2011)的规定。

2.3.4 构件用砂须按确定的粒径过筛。喷射法砂子粒径宜在1.2mm 以内;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装饰混凝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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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混法砂子粒径宜在2.4mm 以内。0.15mm 以下颗粒的含量应小于10%。

2.3.5 构件用砂应当有良好的级配,以提高强度,减小收缩率。工厂应根

据砂源情况通过试验做出合理级配。

2.3.6 天然砂含泥量、人工砂石粉含量须小于1%,宜使用水洗砂。

2.3.7 砂子的坚固性用硫酸钠溶液法检验,试样经5 次循环后,其重量损

失不大于10%。

2.3.8 砂子中有害物质含量如云母、轻物质(如煤和褐煤等)、有机质、硫

化物及硫酸盐等含量必须受到限制:

(1)云母含量按重量比不大于2%。

(2)轻物质含量按重量计不大于1%。

(3)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按重量计不大于1%。

(4)有机质含量用比色法评价。所试之颜色不得深于标准色。如果深于标

准色,则应以砂浆进行强度对比试验加以复核。

2.3.9 构件中用水量多少对材质性能与质量影响很大,因此,须测定砂子

的含水量以调整水灰比。

2.4 水

2.4.1 凡能饮用的自来水均可用作构件拌合用水。

2.4.2 构件用水须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的规定。

2.4.3 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符合水质要求也可以用做拌合用水,其放

射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生活饮用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2.4.4 构件不能使用海水拌合。

2.5 外加剂

2.5.1 构件外加剂须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50119-2003)的规定。

2.5.2 构件最常用的外加剂是减水剂,也使用早强剂、缓凝剂、养护剂等。

2.5.3 构件使用外加剂应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与所用水泥相容。

(2)两种以上外加剂复合使用时应相容。

(3)含碱量大的外加剂不宜使用。

(4)满足构件制作的工艺性要求和构件使用阶段的力学和物理性能要求。

(5)应做掺加外加剂的构件的工艺性能、力学和物理性能试验,以确定合

适的掺量。

(6)表面直接用做装饰面的构件使用外加剂时要考虑其对颜色的影响。

(7)确认外加剂对人体无害,对环境不会造成污染。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装饰混凝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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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构件使用最多的是减水剂,使用减水剂需要注意:

(1)构件宜使用高效减水剂。

(2)引气型减水剂含气量大,对握裹玻璃纤维会产生不利影响,不宜使用。

(3)构件所用减水剂类型与所用水泥的硬化速度及制作产品的时间要求应

当匹配。

(4)减水剂掺量须根据产品说明并经过试验确定。

2.5.5 外加剂使用必须准确计量,允许误差不大于2%。

2.6 混合物

2.6.1 惰性混和物

混和物不与水泥或水泥水化生成物发生化学反应,仅起填充作用。包括矿渣、

粉碎的建筑垃圾、玻璃、贝壳等。混和物在构件中可以像砂子一样起到骨料作用,

也可以实现质感与色彩要求,具有环保意义。

构件所用惰性混合物应有较好的强度,较小的吸水性,细度、最大粒径、级

配、含泥量或含粉量应当符合构件力学和物理性能要求。须通过样块的力学和物

理性能试验决定合适的掺量。

2.6.2 活性混合物

活性混和物具有活性可以与水泥水化产物进行二次反应,改善水泥石性能,

包括粉煤灰、硅灰、粒化高炉矿碴和偏高岭土等。

活性混和物选用须符合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掺量须经过试验确定。

2.6.3 聚合物

聚合物在水泥水化过程中因失水而变稠硬化,在水泥石中形成包裹微粒的膜,

进而提高水泥石的密实度与耐久性,也一定程度地阻断了其对玻纤的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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