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小华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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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款可知,两公司对死者杨万全构成共同侵权。
1、举证责任难度以及取得赔偿金可能性大小
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五条规定共同侵权案件是必要的、不可分的共同诉讼。依据本解释,在赔偿权利人仅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情形下,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如果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其他被告不承担连带责任,即放弃的后果由赔偿权利人承担,意味着一旦放弃,赔偿权利人即不会获得该部分的赔偿。因此,在使用该解释时,需要找出两方的行为都与死者杨万全有因果关系。这对于委托人举证的责任较大。
2、赔偿金范围和计算方式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而在《中华人民共和陪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却没有规定这一赔偿项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的解释》中规定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在起诉时,如果选用第一种可以并列请求死亡赔偿金与被抚养人生活费,而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诉讼请求中不需单独列出被抚养人生活费。因此两种法律规定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也有一定的区别。委托人可以选择一种赔偿金更多的一种方式进行诉讼。当然,计算比较复杂,但对于我们而言,不算难事。
某某律师事务所 晋律师
章律师 2016年11月24日
法律意见书
委托人:庞小华,女,1986年10月9日,住北京市市郊区,身份证号:
受托人:章律师、晋律师、某某律师事务所、职业证件号码:31632578
我所于*年*月*日接受庞小华的委托,对委托人庞小华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北京分公司和北京市运通发液化供应站就杨万全人身损害致死赔偿纠纷事宜提供律师意见。
2、如果对方不愿意调节,则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两方承担赔偿责任。
去法院起诉时,首先要写一份起诉状,并附上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主张。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案属于公民之间人身关系损害赔偿纠纷,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到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应诉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根据以上分析,委托人可以考虑先由交警调解。如果达不成调解,则再行向法院起诉。
三.本案的举证责任
委托人到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双方没有异议,愿意接受调解,交警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计算赔偿金额。之后,双方之间签订一份《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处理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当场送达当事人。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注:本案发生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尚未出台,但由于作业是现在所写,因此,将该法加入了进来。
六.具体建议
综上所述,我方向委托人提出具体建议如下:
1.委托人可以向两被告私下调节,达成和解协议。
2.如未达成一致意见,委托人可提起民事诉讼,在起诉时需提供证据。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委托人能够取得相关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或者收集一些权威专家的证言,则胜诉的可能性将大大提高。
由于这起事故不是由司机驾驶操作或违章行为所造成的事故,杨万全的死属于意外死亡,双方之间会相互推诿,因此委托人要求两方对杨万全的死承担责任,要求赔偿金会有一定的难度。所以要想要求两方赔偿,就要找出两方与安全帽事故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共同侵权。
二、索要赔偿的方式
1、可以私下由交警进行调调。
如果由交警进行调节时,委托人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据该事故是由于两方的行为所造成的。但委托人需注意的是,调解适用的条件必须双方对于事故的认定没有异议。
但是,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情况,虽然报纸还有当时在场的记者以及处理该交通事故的交警都证明在事故发生当天北京市运通发液化供应站运输的煤气罐有一个缺少了安全帽,但没直接证据认定这个安全帽就是煤气罐的安全帽,因此,如果委托人可以获得安全帽相关专业的鉴定结论,或者当时在场目击证人证言,则会加大胜诉的可能性。
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一)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五、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四条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事实情况以及第五条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法律法理分析:
(一)、 于2005年10月3日下午,杨万全乘坐庞某驾驶的京G5278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朝阳区东五环路七棵树桥上由南向北正常行驶。14点10分,在朝阳区东五环路七棵树桥上由北向南方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司机于某驾驶重型罐式货车与北京运通发液化气供应站的司机刘某驾驶的拉煤气罐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煤气罐安全帽飞出,砸入了死者杨万全乘坐的轿车前挡风玻璃内,将乘车人杨万全砸伤,经送望京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委托人认为杨万全的死是由于两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其死与两方的行为存在关系因此,二被告应该承担死亡赔偿责任。
根据受托人多年的诉讼经验,这类证据主要包括三种:1.能够证明发生意外的事件的时间和地点与两被告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相吻合与;2.北京市运通发液化供应站的煤气罐缺失了安全帽与导致杨万全死亡的安全帽一致;3.证明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北京分公司和北京市运通发液化供应站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北京分公司负全部责任。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对纠纷发生经过的陈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华人民侵权责任法》 、《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供律师意见如下。
一.本案的法律关系和要求赔偿存在的Hale Waihona Puke Baidu点
根据委托人反映的事实,本案系因人身损害致死赔偿纠纷案件。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一)、煤气罐的安全铁帽
(二)、《北京青年报》
(三)、记者魏彤证言
(四)、交警队现场勘验笔录,证据比对记载
(五)、北京市朝阳交通支队办案
五、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接受委托后,我所对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阅,查找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走访了有关的案发现场及相关证人,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讨论研究。
七、结论
关于杨万全被飞出的煤气罐安全帽砸伤致死一案,各自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其死属于意外死亡。因为杨万全的死虽与两方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是却由于他们共同行为所致,二者对杨万全的构成共同侵权,因此委托人可以请求二被告共同承担死亡赔偿责仁。
八、.声明
本意见书仅供委托人参考。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不承担审查责任,对本意见提出后因法律修改对处置方案的影响不承担责任。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做任何承诺。
而使用《侵权责任法》在此问题上的规定有重大不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共同侵权案件在程序上属于可分之诉。在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下,被侵权人在行使赔偿请求权时享有选择权,既可以请求全部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请求一个或数个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诉讼程序中,被侵权人作为原告,既可以以全部侵权人作为被告,也可以以一个或数个侵权人作为被告。在被侵权人选择部分侵权人作为被告的情形下,被告不得以尚有其他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也不得对被侵权人关于请求对象的选择加以强制干涉,不能在被侵权人仅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情形下,依职权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也不能仅判决被起诉的部分共同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因此,对于委托人来说,取得赔偿金的机会更大。
本案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由原告方先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如果委托人向法院起诉,必须提供能够证明死者杨万全的死与发生交通事故双方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二者构成侵权的依据和证据。
而对于被告,因为他们对死者杨万全的人身造成损害,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七款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婚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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