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机构设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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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通知-吉政发[2000]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通知-吉政发[2000]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通知(吉政发〔2000〕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精神,省政府决定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省政府部门(单位)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管理体制,要坚持“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的方针,与调整学校布局结构结合起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和质量,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二、除省教委以及省公安厅、省体委继续管理其所属学校以外,省直其他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学校。

(一)普通高等学校。

1.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所属的普通高校除体育、公安院校继续由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外,其他学校均划归省教委管理。

2.属于企业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人、财、物的管理体制暂不变,教育业务由省教委管理。

(二)成人高等学校。

1.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划归省教委管理。

2.成人高等学校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实行一套管理机构的,实行实体合并,由省教委管理。

3.属于企业举办的成人高等学校,暂由企业继续办学,管理体制暂不做调整,待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剥离社会职能时,再按属地化原则进行调整,划归市、州教委管理,纳入市、州组建高等职业教育的规划中统筹考虑。

4.与普通高等学校能够做到优势互补的成人高等学校,也可并入普通高等学校,作为职业技术学院。

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统计报表填报总体说明1.填报范围: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填报本表。

2.报送日期:9月20日前报出。

3.学年:是指教育年度,即从本年的9月1日(学年初)至第二年的8月31日(学年末)。

4.统计时点:是指统计数据的调查截止时间,即本学年初9月1日。

如在校生数、教职工数、占地面积、固定资产总值等指标为统计时点数。

5.统计时期:是指统计数据的调查区间时间,即从上学年度的学年初9月1日至学年末8月31日时间区间。

如毕业生数、复学学生数等指标为统计时期数。

6.归档:本表由学校(机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档管理。

基础基111学校(机构)基本情况一、指标解释1.学校(机构)学校(机构):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备案的实施各级各类教育的单位。

学校(机构)名称:是指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机构)全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是指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学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2.学校(机构)办学类型九年一贯制学校:是根据国家义务教育法有关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年限的规定组建起来的,贯穿小学与初中教育的一体化学校。

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是根据国家教育法有关实施教育年限的规定组建起来的,贯穿小学与中学教育的一体化学校。

少数民族学校:是指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实施初等、中等教育的独立设置学校。

3.学校(机构)驻地城乡类型:是指学校(机构)驻地的城乡分类属性,分为城区、镇区、乡村,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包括不设区的地级市和县级市)的市中,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镇区:是指在城市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8.18•【字号】吉教联字[2005]30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吉教联字[2005]30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各级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从今年秋季新学年开学起,务必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

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全面贯彻执行。

省、市两级在新学期开学后将对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拒不执行或仍然存在违规收费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方案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收费行为,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确保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义务教育阶段推行“一费制”收费的基本原则是:(一)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

充分考虑城乡间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的差异,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对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深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深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改革【发文字号】吉政发[2000]18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6.13【实施日期】2000.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0]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内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编办制定的《关于深化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000年六月十三日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实施科教兴省战略,进一步转换高等学校运行机制,增强办学活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就深化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一)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大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

按照“转换机制,优化结构,增强活力,提高效益”的原则,统筹规划,整体设计,全面实施,突出重点,逐步推进。

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高等教育自身发展规律的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以学科建设为龙头,遵循高等教育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改革校内管理模式和组织方式,精简和调整学校内设机构。

按照高等学校教学、科研组织的内在联系进行教育资源重组,形成科学合理和高效的管理模式,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我国成人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吉林省成人教育现状分析

我国成人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吉林省成人教育现状分析

建 终身 教育 体系 和学 习 型社 会 的 必要 条件 , 担负 着 提 高 劳动者 素质 , 培养 各业 人才 的重要使命 , 于促进经 对 济 社会 发展 , 全面建 设 小 康社 会 , 建 和谐 社 会 , 构 促进 人 的全 面发展 , 具有 极其 重要 的意义 和作用 。

未 能放开搞 活 , 教 育机 构 的结 构 布 局 、 业设 置 、 对 专 教 育 资源 的调配缺 乏 长期 安 排 和统 一 考 虑 。同 时 , 各级 政 府对成人 高等 教育行 政干 预过多 , 管得 过死 , 统 在专 业 设置 、 生 、 招 收费等 方 面指 令 性 政 策 多 , 导 性 政 策 指 少, 学校缺 乏 主动适 应 经 济建 设 和 社会 发 展 的办学 活 力, 缺乏 面 向社会 办学 的 自主权 。
没 有更 多的精力 和时 间用 于 学 习 , 再加 上 有 的 成人 高 校 在管理上 要求不 严 , 律 松 弛。所 以有 些 学 员不 按 纪 时参 加面授 , 最后 只 是 为 了应付 考 试 。学 员 们 对学 习 的态度使教 师在讲 授过程 中也 是马 马虎虎 , 敷衍 了事 。
摘 要 : 成人教育是 我国教育事业 的重要组成部分 , 是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 的必要 条件 , 担负着 提
高 劳动 者 素 质 , 养 各 业 人 才 的重 要 使 命 , 于 促 进 经济 社 会 发 展 ,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 建 和 谐 社 会 , 进 人 的全 培 对 全 构 促
要 求 , 富等教 育基本 上 沿袭 了普通 高等 教育 的做法 , 教 在
学计 划 、 学 内容 、 教 教学 方 法 、 学手 段 和 学制 等方 面 教 味 向普 通 高教看 齐 。轻 实 际 能力 培养 , 视 对学 员 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非常设机构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非常设机构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非常设机
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4.19
•【字号】吉政办函[2010]45号
•【施行日期】2010.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非常设机构的通

(吉政办函[2010]4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求,按照《省直非常设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政府对非常设机构进行了清理,现将保留和撤销的省政府非常设机构予以公布。

其中,保留的非常设机构部门和成员有变化的,请非常设机构办公室履行调整手续,不再重新发文。

附件:1.保留的省政府非常设机构名单
2.撤销的省政府非常设机构名单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附件1
保留的省政府非常设机构名单
附件2。

吉林省民办高等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研究

吉林省民办高等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研究

吉林省民办高等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研究【摘要】吉林省民办高等教育在应用型人才培养方面具有一定的特色,本文通过对该领域的研究分析得出结论。

文章介绍了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为后续内容提供了理论支撑。

然后,对吉林省民办高等教育现状进行了详细分析,探讨了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理论基础,并对其特色进行了深入探讨。

接着,针对现有培养模式进行了创新性探讨,提出了实践教学改革的方向。

结论部分对研究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发展。

本文的研究结果为吉林省民办高等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吉林省、民办高等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研究、现状分析、理论基础、培养模式、创新、实践教学、改革、结论总结、未来展望、研究启示。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吉林省作为东北地区重要的教育基地,民办高等教育在近年来蓬勃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才需求的日益增长,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已经成为吉林省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任务之一。

目前吉林省民办高等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如培养模式单一、教学资源不足、实践教学环节不足等。

有必要对吉林省民办高等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特色进行深入研究,以期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和建议,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培养更多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本研究旨在探讨吉林省民办高等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特色,并提出相关建议,为吉林省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与进步提供参考。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吉林省民办高等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特色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探索培养模式创新和实践教学改革的有效途径。

通过深入研究,旨在为吉林省民办高等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提供可行性建议和改进措施,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的提升。

通过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可以为吉林省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提供指导意见,加强对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理念和方法探讨,推动高校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与发展。

此研究旨在为吉林省民办高等教育院校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人才培养与科研能力的提升,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升级提供有效保障。

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职业教育资源配置工作的意见-吉教联〔2020〕6号

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职业教育资源配置工作的意见-吉教联〔2020〕6号

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职业教育资源配置工作的意见正文:----------------------------------------------------------------------------------------------------------------------------------------------------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职业教育资源配置工作的意见吉教联〔2020〕6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人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教育局、人社局,各高职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为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按照《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 4号)文件,落实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 11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优化全省职业教育资源配置,做好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按照《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要求,指导支持办学规范、质量较高的技师学院尽快达到标准,符合条件的,依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纳入高等学校序列。

省教育厅会同省人社厅等部门在统筹全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报请省政府审批同意后报教育部备案。

纳入省高校设置规划的技师学院,达到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根据普通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程序履行相关申报手续。

进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的技师学院专科层次的招生计划,纳入我省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平台,统一录取。

高职学生的学籍管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执行。

二、建立统一的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平台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教基[2017] 1号)要求,健全教育、人社等相关部门招生工作协调机制。

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

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

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正文:----------------------------------------------------------------------------------------------------------------------------------------------------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2014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学前教育行为,维护学龄前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六周岁以下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活动。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六周岁以下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关注儿童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注重儿童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培养,重视儿童潜能的合理开发,促进儿童全面、健康发展。

第五条政府、社会组织、家庭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共同做好学前教育工作。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学前教育。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并把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学前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发展与保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机构布局纳入城乡规划,预留符合规定要求的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或者调整学前教育机构布局专项规划,满足儿童就近入园的需求。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吉政办发[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6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挂吉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政务公开协调和应急管理工作。

增加政府信息公开和公务接待职责。

(二)不再承担原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负责省政府领导公务活动安排和省政府公务接待工作。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有关文稿和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负责审核、印发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公文,指导全省政府系统公文办理工作。

(三)研究市(州)、县(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编发政务信息,为省政府领导同志及省直部门和市(州)、县(市)政府提供信息服务,指导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工作。

(五)督促检查市(州)、县(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对省政府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及时报告。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吉教职成〔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教职成〔2017〕26号各高等学校: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管理,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7号),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工作《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7号)是教育部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首份文件,对于统一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政策,转变管理方式,明确责任和管理程序,加强信息服务与过程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制定的《实施细则》是推动《管理办法》落实的实施举措,是具体细化和延伸,是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抓手。

各高校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要加快推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课程体系建设各高校要认真推动《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对照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对现设的本、专科专业进行梳理、调整和规范。

要按照成人学习特点和教学规律,做好专业与课程体系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要做好信息服务平台专业申报和开考专业设置工作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正在试运行。

2017年,各高校要通过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做好拟招生专业的申报工作。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市市直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和深化改革意见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市市直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和深化改革意见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市市直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和深化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7•【字号】吉市政办发[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市市直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和深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7〕11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编办、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吉林市市直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吉林市市直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市编办、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二○○七年四月二日)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的规范化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深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就市直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和深化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编制核定的范围和原则合理核定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市普通中小学教育改革的深入和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根据市直中小学的实际,此次编制核定的范围是市直19所普通中小学(不含已撤销的4所学校)。

编制核定工作遵循的原则是保证我市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力求精简和高效;统一平衡,区别对待。

二、编制核定的方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采取以下方法进行编制核定工作:(一)确定市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按省规定的编制核定标准和办法,普通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数包括专任教师编制数和非专任教师编制数(主要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编制数,非专任教师占教职工编制的比例高中为16%,初中为15%,小学为9%),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采取按照班额、课时量、教师工作量等因素综合计算的方法核定编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29•【字号】吉政办发〔2018〕41号•【施行日期】201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4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29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近年来,我省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社会反响强烈。

为遏制校外培训机构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发挥其满足中小学生选择性学习需求、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则。

吉林省地方校本课程指导意见

吉林省地方校本课程指导意见

吉林省教育厅意见吉教基字200620号吉林省基础教育地方课程建设指导意见为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三级课程管理体系的形成,完善基础教育课程结构,全面推进我省素质教育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和我省实际情况,提出本意见;一、地方课程建设的指导思想1.基础教育地方课程建设,要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的原则,根据我省社会发展的实际和学生素质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2.尊重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生活实际,拓展学生的学习领域,增进学生对各自生活背景下的文化、社会、自然、科技的理解,促进学生全面发展;3.努力促进地方课程与国家课程、校本课程形成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关系,增强课程的地方适应性,体现课程的地方特点,建设有我省特色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4.遵循课程开发与建设的规律,体现课程改革理念,规范地方课程的开发、实施和管理工作,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学习负担;二、地方课程建设的目标吉林省基础教育地方课程建设要着眼于学生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落实素质教育服务;吉林省地方课程建设的目标主要包括:1.拓展学生的学习领域,增强学生对生活背景下的自然、社会、科学和文化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使命感,发展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2.增强课程对学校、学生的适应性,发展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态度,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形成良好的心理品质;3.优化课程结构,补充国家课程,加强课程与地方社会发展、学生生活实际的联系,帮助学生形成社会生活中必备的意识、知识、技能和行为习惯;三、地方课程的结构1.根据地方课程与国家课程互补、协调的原则,确定我省中小学地方课程的内容主要包括4个领域:1成功教育;此课程领域力求把体验教育理念贯彻在课程中,着重引导学生形成适应现代社会生活所必备的态度、意识、能力,促进学生身心得到健康发展,帮助学生认识自我、适应社会、学会学习,形成健全的人格,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和成功人生奠定坚实的基础;2家乡文化;此课程领域要整合我省各地的地域文化资源,帮助学生了解我省的历史、地理、环境、民族文化、科学及社会发展等多方面内容,发展学生的历史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科学发展意识、民族团结意识,培养学生了解家乡、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的思想和社会责任感;3专题教育;这是国家规划了专项教育的课程目标和内容,并规定利用地方课程课时实施的课程; 4 技术教育与实践;此课程领域属国家课程性质,但由地方规划管理和开发,主要包括研究性学习、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绿色证书教育等;2.地方课程的内容要充分体现综合性、实践性、时代性和开放性的特点,注重体验学习和探究学习的设计;课程内容的安排要以主题、单元或模块为主;同一课程所包含的主题、单元或模块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以便于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进行选择性学习;四、地方课程的管理1.吉林省基础教育地方课程的管理权属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依据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精神,全面规划并统筹管理全省基础教育阶段的地方课程;2.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地方课程的规划、设计、审定与管理;依据国家基础教育课程管理政策和我省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吉林省基础教育地方课程实施规划,组织力量对列入规划的地方课程制定相应的课程纲要,统筹地方课程资源的开发工作;3.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的基础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新课程计划以及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地方课程实施方案;同时,要积极督导属地各学校认真实施地方课程;4.各级教研机构要设置地方课程教研员,具体负责地方课程教学的研究和指导工作; 五、地方课程教材的开发1.地方课程教材的开发要系统规划、合理安排,做到统一开发程序,规范开发行为,严格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 2.我省地方课程教材的开发实行立项核准制度;省教育厅负责受理并组织审核地方课程开发的立项申请;凡符合课程开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地方课程开发的立项申请;在提出立项申请时,须同时提交立项申请表、课程纲要;如编写文本教材,需提交教师或学生用书的样张;3.地方课程教材开发的具体项目须在课程内容的4个领域中选择,严格控制地方课程教材的种类;“成功教育”教材执行开放性开发,每两年修订一次;各地各学校可以申请开发此课程领域中的任何一个模块,或者开发一个或多个单元,经审定合格后编入全省统一使用的教材中;“家乡文化”在全省统一规划、系统开发的基础上,各市州可申请开发三年级下册、五年级下册和八年级下册,从而体现各市州的地域文化特色;4.地方课程的教学用书在通过吉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的审定后,列入吉林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向全省公布;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地方课程教材的编制;六、地方课程的实施1.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新课程计划要求,合理分配和使用地方课程课时,保证开足、开齐课程,严禁挤占和挪用地方课程课时;2.各地必须在省教育厅公布的地方课程教材目录中选择地方课程教材,严禁私编滥印和征订未经审定的地方课程教材或教辅资料;4.地方课程的实施要注重教学方式、特别是学习方式的改革,要重视体验学习和探究学习的设计;地方课程的教学要以实践体验、动手操作、研究探索和方法指导为主,克服单一的知识灌输式接受性学习的弊端;5.实施地方课程过程中,要注重不同课程领域间、地方课程与国家课程、校本课程间的协调、整合,充分挖掘课程的教育价值,提高教学效益;6.各市州、县市、区的教研部门、教育科研部门应加强地方课程的教学研究与指导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地方课程资源的开发和建设,不断提高我省地方课程的教学水平; 7.担任地方课程教学的教师由地方和学校根据教师队伍的现状自行安排;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鼓励教师担任地方课程的教学工作,并把地方课程的教学任务计入教师工作量,进而体现在教师的专业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制度中;8.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课程的督导和评估,防止地方课程开发、实施中的无政府主义、随意性和简单化倾向,保证地方课程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七、地方课程的评价1.地方课程的评价采用考核的方式;要注重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防止地方课程目标单一化、评价考试化倾向;2.在评价学生时,要把教师评价、学生自我评价和集体评价结合起来,建立以体验反思、操作记录、实验报告、作品展示、集体交流等为主要形式的评价体系;3.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对各地和学校实施地方课程情况认真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学校开足开齐课程,并把实施地方课程情况纳入学校办学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之中;4.各地的教研部门、教育科研部门要加强对地方课程评价的研究和指导,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通过评选优质课等方式建立和强化激励机制,为我省的地方课程发展搭设研讨和交流的平台;八、其它1.各地原来编写的乡土历史、乡土地理等地方教材不再使用;2.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吉林省地方课程开发和实施规定试行吉教基字20031 9号作废;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2:吉林省教育厅意见吉教基字200621号吉林省中小学校本课程开发和实施的指导意见为了推动全省中小学校切实有效地做好校本课程开发和实施工作,提高学校和教师的课程研究、开发和管理能力,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的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特就中小学校本课程开发和实施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对校本课程的认识校本课程是学校在落实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前提下,为发展学生个性和体现学校办学特色,在对本校学生的发展需要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本地区和学校的课程资源,自主规划、设计、实施和评价的课程;校本课程是基础教育课程计划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开发和实施是落实三级课程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施要有利于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发展需要,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各类人才;有利于教师专业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学校形成办学特色;有利于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校本课程开发和实施的目标在充分体现校本课程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的教育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各校要根据本校的教育哲学和课程资源优势,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体现学校办学特色,设置可供学生选择的多样化课程;要通过校本课程的开发和实施,落实素质教育要求,全面发展学生素质,弥补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之不足;要通过校本课程的开发和实施,强化学校和教师的课程意识,明确学校和教师在课程开发过程中的权利与责任,提高教师驾驭课程的能力,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要通过校本课程的开发和实施,丰富课程资源,使学校课程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三、校本课程开发的原则校本课程的开发必须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的原则,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基本目标;各地中小学校要优先考虑学生发展的需要、兴趣与经验,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本校、社区及其他课程资源,研究和开发校本课程;课程的开发要考虑课时量规定,防止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校本课程的开发要坚持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协调一致的原则,要在落实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基础上进行,要与国家、省的课程改革指导思想和目标保持一致;要正确处理三级课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校本课程在发展学生素质方面的独特价值;不能简单地把校本课程变为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的延伸和扩充;四、校本课程开发的主体和模式校本课程开发的主体可以是学校的校本课程开发机构、教师群体、教师和学生联合体、学校与其他课程研发者联合体等;为使校本课程开发工作自身的教育价值得到充分体现,鼓励以合作理念为基础的群体开发;在条件有限的农村中小学,可以由几所学校联合开发和共享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开发可以采用选用、改编、新编等不同模式;课程选用是指开发主体从现有课程中发现、选择并充实能体现地方和学校特色、适应本学校及学生不同发展需要的课程;课程改编是指开发主体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学校现实条件,对现有课程进行的内容改编或结构调整;课程新编是指开发主体根据需要与可能,开展创造性的课程设计而开发或编制新型课程;各学校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课程开发模式,编制多样化的校本课程;要大力提倡和鼓励以新编形式开发校本课程;五、校本课程开发程序校本课程开发的程序,总体上要遵循5个阶段;第一阶段:情境分析;规划和设计校本课程之前要进行情境分析;学校可采取调查问卷、访谈、文本分析等多种形式,研究学校的教育哲学或办学理念,分析学生、学校及社区发展的需要,把握学校教育教学的整体状况,了解和掌握学校与社区的课程资源等;根据分析结果,在通盘考虑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结构的基础上,明确学校需要开发的独特学习领域或各种学习活动,满足学校与学生发展的需要;在情境分析中,一定要坚持“学生发展本位”原则,防止“资源本位”;第二阶段:确定目标;学校要根据情境分析的结果,结合本地、本校的优势与不足,提出能够体现学校独特性的校本课程总体目标,并接受学校校本课程审议委员会的审议;在确定目标过程中,要防止课程目标不明、教育价值不高的课程进入课程开发阶段;第三阶段:立项开发;首先,学校要根据校本课程的总体目标和课程结构,编制校本课程开发指南,引导课程开发者自主申报课程开发立项;其次,课程开发者提出所申报校本课程的具体课程目标,撰写校本课程开发方案包括情境分析、课程目标、课程结构、实施建议、评价建议以及保障措施等;再次,学校的校本课程审议委员会要根据校本课程总体目标与课程开发者提供的开发方案,对申报立项开发的课程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可立项编制;第四阶段:课程审定;课程审定在课程编制工作结束后进行,主要是对所开发的课程纲要或课程方案进行系统性评价;本阶段要对课程设计的理念、课程目标、课程结构和内容、课程评价设计、课程资源利用效率、课程对学生和教师的适应性等进行全面的审定;审定结果应向立项开发者公布;通过审定的课程要编入学校校本课程目录和课程介绍,供学生选择;第五阶段:上报备案;学校要将审定通过的各校本课程开发方案和相应的校本课程纲要或校本课程方案上报县市、区教育局备案;没有经过备案的校本课程不得在学校中实施; 校本课程开发过程中不提倡编写正式出版的、发售给学生的校本课程教材,禁止以“校本教材”概念代替“校本课程”;提倡校本课程以讲义、活页、指导手册等形式开展教学;六、校本课程的实施和评价各学校要充分重视校本课程的实施,把校本课程课时纳入课程计划,并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新课程计划明确规定,一至九年级每周安排1课时的校本课程;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所定课时可分散使用,也可集中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课程,防止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为提高课程资源利用率,学校可自主规定每门校本课程的开课人数标准,达到最低标准后准许实施;由几所学校联合开发的校本课程可在开发主体间共享,但严禁在县市、区内强行要求各学校设置统一的校本课程;校本课程的评价要侧重形成性评价,防止单纯以学生学业成绩、考试成绩来评价课程的做法;评价中要侧重考察课程对学生发展需求满足程度、校本课程的文化特色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情况等;评价时要注意评价主体的多元化、评价内容的全面性、评价方法与手段的多样化;要在课程评价的基础上及时调整和完善课程,提高校本课程质量;七、校本课程的管理学校要成立校本课程审议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校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社区或家长代表组成,也可聘请教研员和课程专家参加;校本课程审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审定校本课程开发项目,形成校本课程开发指南,审定校本课程开发方案和校本课程纲要,参与检查、指导课程实施情况等;各市州教育学院教师研修院、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要成立本地校本课程开发指导小组,加强对区域内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的指导;同时,各级教研机构要设置校本课程教研员,具体负责校本课程教学的研究和指导工作;为确保校本课程开发和实施的质量,学校应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如课程审议制度、课程评价制度、校本课程教师培训制度、校本课程管理制度等;八、其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吉林省中小学校本科城开发好意见试行吉教基字200338号作废;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构设置标准、审批流程-V1

吉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构设置标准、审批流程-V1

吉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构设置标准、审批流程-V1随着家长教育观念的逐步转变和社会需求的增加,吉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也随之迅速发展,然而,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

如何规范吉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构设置标准和审批流程,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以下是本人对该问题的一些想法。

一、设置标准1.教学水平标准吉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构的教学水平应当得到保障,学生的学习成果应当能够得到认可。

可采取以下标准:(1)课堂教学效果,考核学生综合能力表现,达到专业要求,个别优秀能超过专业要求;(2)拥有优秀的一线教师,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能力强,追求教学质量,具备较高的素质和能力,亲和力强,无不良习惯、记录。

2.设施条件标准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构应当具备完备的教学设施和良好的环境,可以满足学生的基本需求,可以采取以下标准:(1)教学场地:收费标准公开透明,而且周边环境良好,氛围优美。

(2)教学设施:收费标准公开透明,教学设备先进,教学录像质量一致。

(3)教学环境:教学场地的卫生清洁和学习氛围良好。

二、审批流程1.审批流程规范吉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构的审批流程应当具备规范化,采取以下方式:(1)建立审批机构: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构审批机构,由专业人士进行审批。

(2)申请资格: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构在申请之前需要符合一定的资格标准,具体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3)审批条件:审批机构依照设立标准和申请条件进行审批。

2.审批流程简化在保证标准和条件的前提下,吉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构的审批流程应当越简化越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申请资料:标准化的申请表格,方便对比。

(2)审批程序:建立满足申请要求,不要求过多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建立简化审批流程。

(3)审批周期:简化审批流程,缩减审批周期,又能够保证审批的质量。

以上就是本人对于吉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构设置标准和审批流程的想法,希望吉林省相关部门能够关注这个问题,制定出更加完善和有力的政策,保障广大学生的安全和学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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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机构设置情况
.省教育厅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拟订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标准的实施办法,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

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基础教育省级课程教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全省的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制定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六)指导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承担深化省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

制定高等教育教学指导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省属高等学校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的意见,负责“工程”和“工程”的协调和实施。

统筹指导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指导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础投资的政策,负责统计全省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统筹管理各项教育贷款及其他教育援助。

(八)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九)指导高校党的建设工作。

协助省委组织部管理省属本科院校副职和专科(高职)院校领导;代省委协助国家有关部委管理其在吉林省的直属高等学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指导高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工作。

统一管理省、部属高校党组织关系及与省教育厅有业务指导关系的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党组织关系。

(十)负责检查、监督高等学校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纪律情况。

指导协调高校的统战、群团工作。

(十一)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协调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文明校园建设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稳定工作。

(十二)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负责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根据
国家颁布的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实施意见。

(十三)负责各类高等、中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

参与拟订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四)规划、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协调、指导高等学校参与国家、省创新体系建设和承担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十五)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出国留学、来华留学、中外合作办学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划、协调、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负责省内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的审批工作。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七)负责实施国家学位制度。

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八)负责协调我省有关部门开展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教育、科技、文化等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九)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
工作职责: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资产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新闻发布等工作。

.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工作职能:
研究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起草教育事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全省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根据国家关于教育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省教育行政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和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发展规划处
主要职能:
拟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承担省属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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