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服务业建设专家库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关于制定全国养老服务标准和成立养老服务评估公司的可行性报告

关于制定全国养老服务标准和成立养老服务评估公司的可行性报告

关于制定全国养老服务标准成立养老服务评估公司可行性报告一、项目建设背景与必要性1、国家政策的需要2014年,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积极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管理标准化,要加紧制定和实施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和等级评定等标准,统筹推进等级评定、合格评定和标准示范建设工作。

要按照职能转变要求,尽快启动养老服务机构与组织的等级评定,加强第三方评估,建立养老服务评估专家库,不断提高养老机构规划化建设水平〃。

上述的政策法规为我国养老服务机构的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与政策保障。

2、日益严峻的老龄化人口与快速发展的老年服务产业的需要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3086万人,占总人口的16.7%;65周岁及以上人口15003万人,占总人口的10.8%o全国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11.6万个,比上年增长23.4%,其中:注册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2.8万个,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2.6万个,互助型养老设施6.2万个;各类养老床位672.7万张,比上年增长16.4%(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3张,比上年增长11.4%),其中社区留宿和日间照料床位298.1万张。

截至2015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2200万人,占总人口的16.1%,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14386万人,占总人口的10.5%o全国共有老龄事业单位2280个,老年法律援助中心2.1万个,老年维权协调组织7.1万个,老年学校5.3万个、在校学习人员732.8万人,各类老年活动室37.1万个;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2155.1万人,享受护理补贴的老年人26.5万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257.9万人。

养老服务评估是由专业人员依据相关标准,对老年人健康状况、精神心理、经济条件、生活状况等进行的综合分析评价,为确定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护理等级及其服务补贴资格等提供科学依据的重要工作。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1.17•【字号】黔建设通[2008]591号•【施行日期】200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8〕591号)各市(州、地)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市场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我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反馈省建设厅设计处。

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及勘察、设计市场其他各方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县级及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名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9]492号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名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9]492号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名单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名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9〕492号)各市(州、地)建设局、有关单位:根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我厅公开征集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专家,现将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专家名单予以公布。

根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评标工作开展情况和专家个人情况,专家库名单将定期更新,届时仅在网站公布,不再另行通知。

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其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可从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名单中随机抽取。

各市(州、地)可根据当地情况建立本地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

附件: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专家名单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专家名单序号姓名性别执业资格职称1罗勇男电气注册电气工程师高级工程师2刘慧鲜女电气注册电气工程师高级工程师3李惠成男电气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高级工程师4刘怡女电气注册电气工程师高级工程师5俞明江男注册电气工程师高级工程师6刘晖女电气注册电气工程师高级工程师8苏红女给排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高级工程师9杨卫民男给排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高级工程师10董艳男给排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高级工程师11董辉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高级工程师53糜崇友男给排水高级工程师13谢安男建筑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工程师14许彤男建筑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高级工程师15阮志伟男建筑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高级工程师16刘运晖男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高级建筑师17彭春维男建筑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建筑师18刘建德男建筑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工程师19杨朴男建筑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工程师20周可男建筑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工程师21罗宇红女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工程师22刘斌男建筑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高级工程师23胡小菊女建筑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建筑师24高宇寰女建筑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工程师25王媛女建筑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工程师26赫耘女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工程师27王建国女建筑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工程师28黄滨男建筑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29莫军男建筑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30曾庆华男建筑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31李明智男二级建筑高级工程师7杜发明男结构一级注册结构师高级工程师12谭兴濂男结构一级注册结构师高级工程师32严黔华男结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33肖常安男结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教授34段建华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35赖庆文男结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36童箐女结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37陆劲松男结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38王尧燕女结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39任廷坚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40董云男结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41王舒女结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42杨光男结构一级注册结构师高级工程师43罗朝骏男结构一级注册结构师高级工程师44徐敬莲女一级注册结构师高级工程师45孙红林女结构一级注册结构师高级工程师46宁华晚男结构一级注册结构师高级工程师47杜发明男结构一级注册结构师高级工程师48张爱萍女结构一级注册结构师工程师49潘启钊男一级注册结构师50范磊男结构一级注册结构师高级工程师51付刚程男结构一级注册结构师工程师52付秀兰女结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工程师54莫安儒男勘察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高级工程师55曹卫峰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56张贵竹男勘察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高级工程师57熊继平男勘察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高级工程师58李卫民男勘察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高级工程师59沈志平男勘察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60袁志英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61赫江南男勘察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高级工程师62杨益才男勘察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教授级高工63刘恒男勘察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研究员64申安云男勘察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高级工程师65吴翔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工程师66李晓云男暖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高级工程师67殷蓉春男暖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高级工程师68钱星海男暖通注册设备公用工程师高级工程师69杨建华男暖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结束——。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2年度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第一批建设相关专业专家名单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2年度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第一批建设相关专业专家名单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2年度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第一批建设相关专业专家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7.24•【字号】黔建建通[2012]415号•【施行日期】2012.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2年度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第一批建设相关专业专家名单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415号)各单位、各评标专家:2012年7月26日,我厅将对2012年度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第一批建设相关专业专家进行入库前培训。

经培训并考试合格,颁发贵州省人民政府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现将2012年度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第一批需参加培训的专家名单公布如下:李红云聂宗兴陈黔方阎贵筑吴廷敏杨磊柏定学张惠文碧霞刘德仁叶再春粟多富潘元萍李潇陈凯罗卉王本良徐勇余定碧马红丽肖远勋王大立钱明强赵德旺钟玉龙毛更生潘志伟侯美燕曾凡荣冯成良罗寿斌张运民陈鹏杨山杨昌荣任刚孔维林邓富荣姜雪松戎宗模梁秋贵包伟恩李志华张贞福罗文丽叶再方李黔英包继恩杨富春吴谋学梁元元王世权舒成昌国鸿鸣唐合权王先国欧阳晖黄正辉刘伯富申江荣杨贵明王继敏吴昭平王继林肖启航蒋怀明何荣耀艾宏中李海燕朱志强杜传书白晓东龙瑜玲彭煜钟显文周廷伟杨彤张文灏杨佩源田震吴志毅吴德学王陈胜陈萌廖勇龚鑘张炯贺熙安庭伟张丽华余东升黄琦刘廷辉陈虹朱虹梁浩郭卫红徐开鑫万恩富魏忠涛钱沪厉刚王涛周栋贵邓云钱德建王君景晓波李兴建杨传文谢勇何磊毛燕邓伟杨斌兰天高张晖周慧周峰李松林周跃明毛海祥罗华侯定琴瞿燕华杨昌友夏容江杨清萍师爱平王林徐杨张建喻光文袁建军吴敬伟杨学美黄明军罗毅陈铁锚曾宪强黎光荣张明赵前方李春波文德胜陈光品陈桥蔡贵斌董海宁陈兆山陈柏斌王元梁赵兰唐利勇杜燕戴佶芳林学海刘海涛申飞霖何洋熊瑛高开发夏红杨学武肖波陈建西薛俊英何芳欧阳润樊国军刘孟祥王畅平赵广斌翟勇朱佳琼张建国王愿青钱江杜丽华毛雪梅王文利杨明龙光华蒋洪洋范磊陈雪彬邓武荣吴堂刚周明鸿杨再进张俊隆罗琦薛恺廖鹰刘盛杨梦君朱洪斌谢劲松欧阳廷军邓小彤王凡莉申安云许杰冉光理田小乐李晖明方忠唐倩蒋友明胡勇义付成荣杨晓力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黔人社通〔2022〕100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6月17日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三章备案流程第四章工作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以下统称“评价标准”),从事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机构。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评价机构的设立、管理、退出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评价机构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设立,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对技能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分用人单位(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评价组织”)两类。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面向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黔府发[2012]1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黔府发[2012]1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黔府发〔2012〕1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我省老龄事业,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全省老龄事业发展现状(一)“十一五”期间我省老龄事业发展取得的主要成就。

“十一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围绕“六个老有”的目标,积极主动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全省老龄事业“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主要任务,老龄事业呈现出整体推进、协调发展的良好态势,全省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完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保障标准不断提高,福利制度不断完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城镇所有从业人员,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达到67万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连续五年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省级统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扩大到27个县(市、区),有50多万农村老年人领取到养老金;建立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老年人达到502万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全覆盖,享受城乡低保的老年人达到173万人,保障标准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序推进,70%的城市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并向农村延伸,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稳步发展。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9•【字号】黔府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黔府发〔2022〕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十四五”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22年6月19日“十四五”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有关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贵州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一部分规划背景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体系发展。

“十三五”期间,全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涉老政策支撑体系不断健全。

将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内容,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我省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基本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的格局。

二是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稳步提高。

全省65.26万经济困难老年人纳入低保,实现“应保尽保”。

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覆盖率稳定在95%以上。

三是养老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兜底性养老服务持续改善,特困供养机构供养服务实现所有乡镇全覆盖,特困老年人实现“愿住尽住”。

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办法

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办法

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实现跨行业、跨地区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管理和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跨行业、跨地区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会同有关部门牵头组建省评标专家库,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省评标专家库中设立资深专家委员会,为省内重大、重点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的评价、论证、咨询、把关定位及评标活动提供服务;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策以及解决评标中出现的争端、技术难题或有关纠纷等提供帮助。

第四条成立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管委”)。

省评管委由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派员组成。

省评管委负责评标专家资格的认定、终止和取消;负责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终端的设立、变更、暂停和取消的批准,确定评标专家库建设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解决重大问题。

评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管办”),办公室设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具体负责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等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省评标专家库按照国家颁布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对评标专家进行分类设置。

其中包括规划、投资策划与决策、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项目管理、工程施工、其他工程、机械设备类、医疗器械、金属材料、石油及其制品、煤炭煤层气及其制品、化工材料及其制品、建筑材料、药品、其他类、勘察与调查、公共咨询、经济管理、工商管理、金融、法律、修理、租赁、交通运输与物流、节能服务、高新技术服务、其它服务,等等。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单位:《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0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23日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的立项第三章标准的起草第四章标准的审查第五章标准的批准和备案第六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进一步推动地方标准实施,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分省级地方标准和市(自治州)级地方标准,其立项、制(修)订、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制定地方标准应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符合下列要求:(一)应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二)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三)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四)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四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制定地方标准。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黔建施通[2009]540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09.12.31【实施日期】2009.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540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厅决定建立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具备以下条件的专家应当优先推荐(一)熟悉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二)能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三)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有1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管理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及以上职称或相应一级注册执业资格(含不分级别的)。

(六)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入库专家可以参与以下对应的技术咨询服务,并遵循就近服务的原则(一)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

(二)贵州省建设工程“黄果树”杯的评选。

(三)贵州省建设工程危险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评审。

(四)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

(五)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技术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需聘请专家的,应当优先从专家库中聘请相应专家。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我省“黄果树杯”优质施工工程和建筑安全文明样板工地评选工作需聘请专家的,应当从专家库中聘请相应专家。

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聘请专家的,应当严格遵照执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32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要求,从专家库中聘请相应专家。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8.06•【字号】黔建科通[2012]464号•【施行日期】2012.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建科通〔2012〕464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做好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高我省绿色建筑整体发展水平,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结合贵州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了《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住建厅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住建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附件:《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二年八月六日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引导贵州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推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文件精神,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民用建筑,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贯彻落实“十四五”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贯彻落实“十四五”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贯彻落实“十四五”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16•【字号】黔南府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贯彻落实“十四五”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单位):现将《黔南州贯彻落实“十四五”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南州人民政府2022年12月16日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黔府发〔2022〕11号)精神,按照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为加快推动黔南州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省老龄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完善社会保障、建立养老服务、健全老年健康支撑三大体系,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协调发展,增强发展要素支撑,不断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健全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大力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提升机构养老服务质量,优化城乡养老服务供给。

构建“预防、治疗、照护”三位一体的老年健康服务模式,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进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优化老龄产业发展环境,推动老龄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到2025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每个县(市)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1所,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型床位总量6000张,占比达到55%。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黔府发[1997]6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黔府发[1997]6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黔府发〔1997〕63号)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82年12月10日以来发布的行政规章进行了清理,经1997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修改的行政规章42件,废止的行政规章17件。

修改的行政规章条文将在《贵州政报》上刊载,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废止的行政规章自1997年12月31日起废止。

继续有效以及修改后的行政规章全文,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汇编出版。

附件:1、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2、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1、《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发布黔府〔1983〕58号)2、《贵州省劳动保护规定(试行)》(1985年8月12日发布黔府〔1985〕68号)3、《贵州旅店业管理规定》(1986年1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3月2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4、《贵州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规定》(1987年5月12日发布黔府〔1987〕31号)5、《贵州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88年12月8日发布黔府〔1988〕78号)6、《贵州省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7、《贵州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试行)》(1989年5月2日发布黔府〔1989〕25号)8、《贵州省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办法》(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9、《贵州省报刊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月16日发布黔府〔1990〕3号)10、《贵州省产品商品质量奖励处罚暂行办法》(1990年2月5日发布黔府〔1990〕5号)11、《贵州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1990年5月16日发布黔府〔1990〕36号)12、《贵州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1990年8月2日发布黔府〔1990〕53号)13、《贵州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12月4日发布黔府〔1990〕84号)14、《贵州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1990〕85号)15、《贵州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1991年11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2月17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16、《贵州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6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7月1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17、《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1992年8月17日发布黔府发〔1992〕55号)18、《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1992年10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0月26日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19、《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1992年10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1月7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20、《贵州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1992年11月23日发布黔府发〔1992〕78号)21、《贵州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1992年12月24日发布黔府办发〔1992〕135号)22、《贵州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办法》(1993年2月28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3、《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暂行规定》(1993年3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4月19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24、《贵州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1993年7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20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25、《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1993年7月1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30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发布)26、《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日发布黔府发〔1993〕50号)27、《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日发布黔府发〔1993〕51号)28、《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2日发布黔府发〔1993〕55号)29、《贵州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规定》(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8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30、《贵州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9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31、《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30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32、《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1994年1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月10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33、《贵州省市场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5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6月9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4年6月30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35、《贵州省集贸市场违法违章处罚暂行规定》(1994年8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9月1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6、《贵州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1994年10月22日发布黔府办发〔1994〕84号)37、《贵州省木材流通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发〔1994〕70号)38、《贵州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办发〔1939、《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1994年12月21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40、《贵州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8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1日贵州省水利电力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41、《贵州省旅游业管理规定》(1995年5月16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42、《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8月25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附件: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1、《贵州省小型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6月18日发布黔府〔1983〕64号》2、《贵州省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1986年5月3日发布黔府〔1986〕35号)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86年5月6日发布黔府〔1986〕40号)4、《贵州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6月23日发布黔府〔1986〕51号)5、《贵州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6月23日发布黔府〔1986〕51号)6、《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几项规定》(1987年2月12日发布黔府〔1987〕9号)7、《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口用汇管理和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规定》(1987年3月4日发布黔府〔1987〕14号)8、《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10月29日发布黔府〔1987〕78号)9、《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暂行规定>的若干规定》(1988年5月5日发布黔府〔1988〕30号)10、《贵州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行政处罚细则》(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11、《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办法》(1990年3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3月10日省无委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发布)1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兼并的若士规定》(1990年7月18日发布黔府〔1990〕50号)13、《贵州省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凭证>使用管理办法》(1992年3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6日贵州省交通厅发布)14、《贵州省公路汽车运输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规定》(1993年2月5日发布黔府发〔1915、《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1993年3月27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16、《贵州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7月14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17、《贵州省违反消防管理处罚条例》(1993年7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28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的行政规章条文(42件)1、《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发布黔府〔1983〕58号)第十三条修改为:“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贵州省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贵州省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7]353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实际,现将修改后的《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守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附件:《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二00七年八月一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招标投标评标专家通知贵州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7年8月1日印发共印100份附件:《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招标工程项目的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和行为的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二)负责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三)负责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确认、评标专家的培训以及评标专家资格注销工作;(四)依法查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分库的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和年度考评;(三)对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分库进行管理;(四)依法查处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2.11•【字号】黔财采〔2006〕36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财采〔2006〕36号各市、州、地财政局: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有关评审专家的管理规定,我厅制定了《贵州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贵州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贵州省财政厅办公室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贵州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有关评审专家的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评审专家在统一条件的前提下,本着个人自愿、单位推荐的办法进行征集和补充;实行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的原则。

二、评审专家库实行专人管理和抽取,非专管工作人员未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领导同意,不得抽取评审专家。

三、评审专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专家库管理人员应对每次抽取的评审专家进行登记。

四、原则上同一名专家一年内不能连续三次抽取参加同一类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五、参加招标文件论证的专家,不得参加本次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六、评审专家资格条件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确定和管理,并在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

七、评审专家应当于开标(包含其他采购方式)当日或开标前2小时抽取,特殊情况下,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提前半天抽取。

抽取方式:在财政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由采购人代表现场随机抽取。

八、评审专家实行严格保密制度,原则上不得对外使用,确因采购业务需要,可持单位公函,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抽取采购业务需要的专家。

九、本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4.28•【字号】黔建建通[2002]130号•【施行日期】200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黔建建通[2002]1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贵州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保证评标行为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建设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主要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和细则。

(二)负责全省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动态管理。

(三)对评标专家的资格进行复审并负责组织全省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四)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

专家库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本地(州、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评标专家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和专家分库的管理。

(三)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

(四)制止和纠正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本地区评标专家的评标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评标专家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第五条评标专家应具备条件:凡符合下列第1条和第2条,第1条和第3条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评标专家。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

养老产业2024工作计划(精选8篇)

养老产业2024工作计划(精选8篇)

养老产业2024工作计划(精选8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合同协议、条据书信、讲话致辞、规章制度、策划方案、句子大全、教学资料、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texts for everyone, such as work summaries, work plans, contract agreements, document letters, speeches, rules and regulations, planning plans, sentence summaries, teaching materials, other sample texts, etc.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养老产业2024工作计划(精选8篇)养老产业20XX工作计划第一篇1.中国康养发力养老产业2.爱心人寿发布行业首款_保险+服务_居家养老产品3.泰康人寿及泰康养老受让阳光城总股份4.联实18亿抢滩“活力养老”市场,医健之外价值初显5.大家保险集团郝朝辉:打造“城心养老”新模式以品质服务助力保险行业升级6.北京诚和敬养老健康产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梁仰:养老服务“供给者”需改变小、散、差格局7.养老理念升级,前海人寿挖潜“高净值”群体8.君康人寿“产品+服务”双管齐下助力养老服务民生9.前海人寿聚焦“保险+医疗+养老”特色化经营,全面提升民生保障服务效能10.泰康养老:长护险迎来顶层设计变化,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11.富达国际联合支付宝发布养老报告:全球疫情和市场波动提升年轻人的养老意识12.祝贺北京国居养老服务中心与河北享寿养老签订战略合作协议13.前海人寿幸福之家授牌成为广东省养老服务业协会深圳代表处14.快手启动“健康中国·老年守护”计划助力老年健康15.联实集团在华首个养老社区落户上海青浦,未来5年将推3-5个养老项目养老产业20XX工作计划第二篇1.北京首个聚焦健康养老的区域调研白皮书发布2.北京市民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养老服务专项规划(20XX年-2035年)》(草案)的公示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对20XX年第四批备案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进行公告5.北京:计划培养1万名养老护理员,培训合格人均1500元给予机构补贴6.北京:朝阳今年计划创建20家“老年友善医院”7.北京:西城户籍老人津冀蒙异地养老,可享每人每月600元补贴8.京籍老人到北三县养老,将享有更高补贴9.聚焦养老等重点领域,北京与河北“北三县”签约33个项目10.上海:首个市场化适老化改造项目在沪试点,本市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均可申请11.上海:养老机构推“医养融合”,能否满足“银发族”需求?12.上海6家机构成为全国首批老龄健康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试点1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14.天津: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实施方案15.天津: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实施方案16.天津: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今年内开展安宁疗护试点17.山东:关于增加省级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18.山东:发布3个医养结合地方标准19.山东:明年年底前,济南各区县养老服务中心将全部建成投用20.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通知21.山西: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22.吉林:拟用三年时间构建巡访关爱体系,巡访关爱服务让居家老年人幸福可期23.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发展老年护理服务和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和规范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25.陕西:关于建立完善陕西省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26.湖南:民政厅关于对湖南省地方标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指南(征求意见稿)》与《养老服务从业师资培训与考核指南(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27.“分红型养老”落败,人口迅速增长的中心城市面临巨大养老压力——湖南社会养老机构困局求解28.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29.应对人口老龄化,湖北所有三级中医院将普设康复科3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实施方案的通知31.宁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护理工作的通知32.甘肃:民政厅关于《甘肃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33.贵州:征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技术专家库专家34.贵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将建立35.贵州养老条例(草案)将提请省_会审议36.贵州:到2024年将建成省级养老产业示范基地20个37.贵州:举行健康养老产业项目推介会,签约34个项目投资额达768亿元38.江西关于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做实签约健康服务工作的通知39.江苏: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40.江苏:关于印发《江苏省养老服务领域新冠肺炎疫情秋冬季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41.浙江:缓解老年教育“一座难求”,绍兴新增10所老年大学42.浙江:杭州灵隐寺光泉积极发挥名寺“慈孝窗口”引领作用43.浙江:绍兴与上海市徐汇区深化合作,签署《长三角区域养老服务一体化协作备忘录》44.安徽:住宅适老化改造将有统一标准45.安徽: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46.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拟发布第二批智慧养老示范工程名单的公示47.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48.福建:厦门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可获50%补贴49.福建:为困难老人提供家庭适老化改造50.广西:下达亿元资金支持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51.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评估与督导工作的通知52.广东:东莞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53.广东:广州今年拟建成400张家庭养老床位54.广东:广州每个街镇拟至少建设1个综合养老服务中心55.广东: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56.广东: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确认20XX-20XX年广东省实施国家老年人心理关爱项目点的通知57.《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58.广东:20XX年度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现起接受申报59.内蒙古:老年健康促进行动启动60.香港:2041年居港人口预计达811万高峰,将持续老龄化养老产业20XX工作计划第三篇居民回家刷脸进入、小区报修手机上提交、出门在外能给车上“保险”。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1•【字号】黔府办发[2011]112号•【施行日期】201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1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使用、管理及其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会同有关部门组建省评标专家库,并负责组织实施。

省评标专家库中设立资深专家委员会,为省内重大、重点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提供评价、论证、咨询服务;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策以及解决评标中出现的争端、技术难题或有关纠纷等提供帮助。

第四条成立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管委”)。

省评管委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派员组成。

省评管委负责评标专家资格的认定、终止和取消;负责批准省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的设立、变更、暂停和取消;协调和解决省评标专家库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养老服务业建设专家库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省养老服务体系,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增强政府养老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养老服务工作专业化水平,决定组建贵州省养老服务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以广泛吸纳行业专家力量,汇集各界智慧,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业建设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等组织,在相关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并入选贵州省养老服务业建设专家库的专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建设、专家资格认定、遴选与聘用、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工作机制、退出机制等活动。

第四条贵州省民政厅是专家库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统筹指导专家库的工作开展。

第五条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能进能出”的原则。

第二章专家库组成第六条专家库由专家指导委员会、分领域专家组及秘书处组成。

第七条专家指导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资深学者、行业专家组成。

专家指导委员会总体规模在10人左右,设立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

第八条分领域专家组按专业性质由专家指导委员会根据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需要按需组建,每个分领域专家组设领衔专家1人,成员2人(可视情况适当增补)。

第九条秘书处负责专家库相关联络、协调、日常建设和管理工作,委托贵州省养老事业发展研究院组织实施。

第三章入选条件第十条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为:(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科学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三)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养老服务业相关领域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四)对养老服务业有深厚的研究积累或丰富的实践运营经验;(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养老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养老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六)身体健康,时间充裕,能胜任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分领域专家组成员的基本条件为:(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科学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三)养老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标准化、质量监管、医疗护理、服务管理、人才培养、投融资、康复辅助器具、法律法规、社会工作等养老服务相关领域的领军人才、专家学者(侧重中青年)、一线专业人才等;(四)在养老服务相关领域从事研究或实践工作三年以上,且所在机构社会信誉良好,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示范、带头作用;(五)在养老服务相关领域曾取得过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并主持过该领域市级以上研究课题;(六)身体健康,时间充裕,能胜任相关工作。

第四章遴选与聘用第十二条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遴选程序如下:(一)聘任程序(1)遵循自愿参加的原则,通过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填写《贵州省养老服务业建设专家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提交秘书处。

秘书处核实申请专家的相关资料,提出拟聘人选,上报省民政厅,经省民政厅遴选确定后聘用,聘期5年。

(2)专家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与秘书长由指导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

(二)续聘与解聘、离任程序(1)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聘期届满后自动解聘,符合聘任条件的予以续聘。

(2)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在聘期内不符合聘任条件或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秘书处报请省民政厅批准后予以解聘。

(3)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在聘期内可以向秘书处申请离任,由秘书处报请省民政厅批准后予以离任。

第十三条分领域专家组成员遴选程序如下:(一)聘任程序(1)各领域专家组专家及领衔专家由个人自荐或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举荐,填写《贵州省养老服务业建设专家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提交秘书处,经专家指导委员会全体成员无记名投票获2/3以上票数通过后,上报省民政厅,经省民政厅批准后聘用,聘期2年。

(2)专家可以同时属于多个分领域专家组。

(二)续聘与解聘、离任程序(1)分领域专家组成员聘期届满后自动解聘,符合聘任条件的予以续聘。

(2)分领域专家组成员在聘期内不符合聘任条件或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秘书处报请省民政厅批准后予以解聘。

(3)分领域专家组成员在聘期内可以向专家指导委员会申请离任,经专家指导委员会同意,由秘书处报请省民政厅批准后予以离任。

第五章工作职责第十四条省民政厅作为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一)负责专家库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二)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三)负责专家遴选、聘用、续聘、解聘、评价管理工作;(四)组织召开专家库管理工作会议等。

第十五条专家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如下:(一)为贵州省养老服务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建议,对政策实施与效果进行监测与评估;(二)紧密围绕政府关注的重点问题、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出主意、提建议、攻难关;(三)组织分领域专家组参与养老服务业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理论课题的研究、评审和评估工作;(四)举荐、遴选分领域专家组专家及领衔专家,指导分领域专家组的工作,监督工作进展情况,评估工作成果质量;(五)为各市(州)、区(县)各级政府部门及养老服务相关机构推荐专家组,并对推荐对象负责;(六)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每年不少于1次实地调研贵州省养老服务发展情况,并提供行业发展建议;(七)每季度由主任委员召集全体委员召开工作会议,及时总结梳理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省民政厅报送;(八)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可以参与分领域研究项目,但应遵守绩效评价回避原则。

第十六条分领域专家组工作职责如下:(一)在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组织指导下,开展养老服务业技术咨询、项目评审、运营评估、绩效考核、成果评价及课题调研等活动;(二)在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组织指导下,参与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理论课题的研究、评审和评估工作;(三)在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组织指导下,为市(州)、区(县)各级政府部门及养老服务相关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对问题进行把脉会诊;(四)为该领域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建议,对政策实施与效果进行监测与评估;(五)提供该领域发展状况的年度分析评估报告,对该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六)分领域专家组成员每年不少于2次实地调研贵州省在该领域的发展情况,提交调研报告;(七)参加民政厅及专家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各类养老服务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第十七条秘书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专家申请初审工作;(二)负责专家信息动态管理和联络、协调等事务性工作;(三)负责专家库日常建设和管理工作;(四)负责专家库项目立项及专家组织工作;(五)组织开展专家工作评价;(六)承担专家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六章权利与义务第十八条专家可享有的权利如下:(一)参加专家库成员会议、各类养老服务学术交流研讨会、考察学习及专题培训等活动,优先获得养老服务领域相关研究资料;(二)参与全省养老服务业政策规划、标准规范的研究、论证和制定等工作,并对养老服务业相关政策文件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参与全省养老服务业技术咨询、项目评审、运营评估、绩效考核、成果评价及课题调研等活动;(四)获得省民政局聘书,承接和开展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重点课题研究及其他委托事项等,并依法获取相应的劳务报酬;(五)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六)退出专家库的权利;(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专家应履行的义务如下:(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所提出的意见负责;(二)签署专家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不得以养老专家名义从事与本行业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向外泄露相关工作资料和有关情况;(三)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权力寻租行为,并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活动主动回避;(四)参加省民政厅、专家指导委员会和秘书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接受监督和管理;(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工作机制第二十条专家库的服务对象为省、市(州)、区(县)各级政府部门及养老服务相关机构。

第二十一条专家库工作开展采用项目制,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业相关工作需聘请专家时,由省民政厅和委托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专家需求和专家回避条件,进行项目立项。

第二十二条秘书处为项目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各类项目进行汇总,并根据项目要求抽取专家,指定一分领域专家组领衔专家为项目负责人,报经专家指导委员会审核,在省民政厅审批通过后完成立项,列入年度专家库项目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专家的抽取分随机抽取和任期制专家组两种方式。

(1)随机抽取专家是指根据委托单位需要,设置抽取专家条件、数量等,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项目小组。

(2)任期制专家组是指由委托单位根据特定任务,从专家库中按一定的专家条件、数量选定专家,组成任期专家组。

第二十四条专家在开展评估、评审等工作时,遇到与被评估、评审方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被评估、评审方认为专家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存在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也可提出回避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专家是否需要回避,由省民政厅和专家指导委员会共同审定。

第二十五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按照“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办理。

第八章退出机制第二十六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聘任条件或者不能履行职责,予以解聘:(一)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或不正当利益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或接受工作任务后无故缺席2次及以上,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参加评审评估项目时,明知与项目存在利害关系而没有主动申请回避,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与项目相关的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七)所得评价年度累计2次为“不合格”的。

(八)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九)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