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优势产业重点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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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优势产业重点工业企业
成都市新都区优势产业重点工业企业
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工业率先倍增战略,按照“高端低碳,集约高效”的产业取向,以政策引导优质资源向优势产业重点工业企业聚集,培育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的优势产业重点工业企业,促进工业企业量增质升,推进工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参照相关规定,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定原则
(一)规模成长原则:企业规模总量、行业排位在全国或西部靠前,企业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二)效益优先原则:企业营业收入、上交税金、亩均税收指标居前,增幅较快。
(三)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原则:以定量为主,兼顾定性考核。即通过定量评选出的企业,对其进行产业政策、行业前景、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制度建设、企业经营者素质等相关定性指标综合考察评选。
第二章评选认定
第三条在新都区内注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依法经营,企业管理规范,主要经济指标居全区领先水平,产品和技术
在全国及西部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遵循我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属鼓励发展的汽车及零部件制造(包括农机及零部件制造)、能源装备制造、航空动力制造、生物医药、食品制造、家具制造、现代包装制造等行业工业企业。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内规模工业企业列入评定范围。
1.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或年上缴税金(“三税”区本级所得)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2.达不到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或年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三税”区本级所得)标准,但亩均上缴税金(三税)达20 万元以上的企业。
3.企业(或产品)拥有一定的核心技术和良好的成长性,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较大影响力,年度营业收入可达4亿元以上的企业。
4.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4亿元以下且增长幅度25%以上成长性良好的企业。
5.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以及“四川省著名商标”、“四川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
6.获得市级以上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和成果转化支持的规模工业企业。
7.列入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工业企业。
第六条评定考核指标
(一)定量认定相关指标
1.营业收入(基本分50分)
(1)营业收入绝对量(基本分25分):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绝对量达到全区符合参评条件企业平均值的得基本分,超过或不到平均值的每增减10%加扣0.5分,加扣分不超过基本分(2)营业收入增长量(基本分25分):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长量达到全区符合参评条件企业平均值的得基本分,超过或不到平均值的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扣0.5分,加扣分不超过基本分。
2.上缴税金(基本分30分)
(1)上缴税金绝对量(基本分15分):企业当年上缴税金绝对量达到全区符合参评条件企业平均值的得基本分,超过或不到平均值的每增减10%加扣0.5分,加扣分不超过基本分。
(2)上缴税金增长量(基本分15分):企业当年上缴税金增长量达到全区符合参评条件企业平均值的得基本分,超过或不到平均值的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扣0.5分,加扣分不超过基本分。
3.亩均上缴税金(基本分20分)
企业当年亩均上缴税金绝对量达到全区符合参评条件企业平均值的得基本分,超过或不到平均值的每增减10%加扣0.5分,加扣分不超过基本分。
(二)定性认定相关指标
1.技术创新指标: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国家、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按照三级标准给予15、10、5的加分。
2.对主导产品技术含量高、具有核心竞争力、在全国同行业居领先地位,且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经有关部门确认,酌情给予5-15分加分。
3.品牌荣誉指标: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和“四川省著名商标”、“四川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5分和10分的加分。
4.约束性指标:社会保障、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安全、环保、土地、质量等相关指标,按照企业审定情况给予扣分直至取消评选资格。
综合参评企业定量考核得分和定性考核得分汇总后按照企业得分情况从高到低评定。
第七条评选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区经信局(科技局)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申报申请表。
(4)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
(5)企业基本情况表,反映企业技术创新、管理水平、知
识产权、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2.区经信局(科技局)、区财政局、新都质监局、新都工商局、区环保局、区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优势产业重点工业企业的认定、评价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由区经信局(科技局)牵头,在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后,对企业申报材料按主要指标进行初步排序,并提出推荐备选企业名单,对符合条件的备选企业,组织由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参加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按照择优的原则,报区政府批准。
3.根据审批认定结果,由区政府行文发布认定公告,并向认定企业授牌。
4.通过认定的优势产业重点工业企业,是配置政府资源和提供服务的重要对象,优先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优势产业重点工业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定量调整,运行监测、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优保劣汰,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九条实行动态监测信息统计制度。企业按要求填报《企业经营情况年度报表》,依据审核的基础数据、初审意见,对企业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条优势产业重点工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