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委托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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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

乙方: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突触计算机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上述纠纷中,担任甲方仲裁委托代理人。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

双方确认,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及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一)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二)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三)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四)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一)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二)积极、主动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三)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

(四)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律师代理费

本委托案件律师代理费以基础律师代理费和剩余律师代理费的方式收取:

1、甲方在签约同时向乙方支付本委托案件基础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7000元整(大写:柒仟圆整),以刷卡方式支付。

2、甲方自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之日起叁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律师代理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是指在形式上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裁决、调解、和解、撤回仲裁请求、达成协议等作出之日;在内容上是指甲方经上述形式诉讼请求得到支持之日。乙方按照甲方所获得金额部分的 5% (大写:百分之伍)的比例收取剩余律师代理费。特别约定: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申请撤销仲裁、司法机关作出司法文书等方式解决纠纷的,均视为律师已完成委托代理事项。

第六条律师办案费

(一)经双方确认,律师交通办案费采取如下方式支付:

由委托人在签约时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1000 元(大写:壹仟圆整)作为律师办案费用,由乙方律师包干使用。上述费用主要用于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误餐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二)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102条,下列费用应当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1.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翻译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经委托人同意的专家论证费;

3.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因甲方原因终止委托关系,乙方概不退费。

第八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一)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二)违反第三条第4项规定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第十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一)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二)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三)甲方逾期叁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办案费用的。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项为止。

第十二条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法律效力均等。

第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一切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乙方: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

地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10号艾维克大厦12层电话:签约地点: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

签约时间: 201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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