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信被执行人情况通报
查查对方是否欠债或者“老赖”
查查对方是否欠债或者“老赖”一、被执行人信息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开设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网址ttp:///,将未执结的被执行人案件信息向社会公开。
社会公众只要打开上述网址,输入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即可以查询到未执结的被执行人案件信息,包括该案件的执行法院、立案时间、案号、执行标的、案件状态等。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5条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开设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与查询平台,网址/,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社会公开。
社会公众只要打开上述网址,输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即可以查询到失信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执行法院、省份、执行依据文号、立案时间、做出执行依据单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已履行、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发布时间等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全国法院执行网
全国法院执行网 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 法〔2009〕129 号 为确保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查获信息的真实准确, 保障执行案件有关当事人的信息异议权利,规范人民法院信息异议处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是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全国法院录入的执行案件信 息数据后,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统一向社会提供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的网络平台。
第二条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提供的社会查询案件范围和信息内容,由最高人 民法院确定。
第三条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的信息数据由执行法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 息管理系统录入。
信息数据的准确性由执行案件承办人员负责。
信息数据必须与案卷记载一致。
第四条当事人对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提供的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应及时向执 行法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信息异议包括没有录入有关信息的异议、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异议、信息发布不及时的异 议。
第五条执行法院应在接到书面异议后 3 日内予以审查核对,异议成立的,应当在 2 日内 对相关信息予以补录或更正。
执行法院必须在接到书面异议后 7 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异议人。
第六条执行法院对信息异议逾期未作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书面请求复核,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复核法院应在接到复核申请后 2 日内将复核申请函转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必须在 2 日内书面报告复核情况。
执行法院不同意复核申请的,复核报告需附相关案卷材料。
必要时, 复核法院可调卷复核。
复核请求成立的,复核法院应责成执行法院在 2 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补录或更正。
复核法院必须在接到复核申请后 7 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复核申请人。
第八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河南曝光20家失信企业 1074名老赖上“黑名单”
河南曝光20家失信企业 1074名老赖上“黑名单”1074名有能力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义务者被列入“失信黑名单”,面对“失信黑名单”,有人赶紧履行法院判决,有人却无动于衷。
昨天上午,省法院通报,全省1074名有能力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义务的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并曝光了第二批失信企业共20家。
省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宋海萍通报了全省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的有关情况。
宋海萍说,去年,全省法院三次开展集中曝光“赖账户”活动,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今年在深化曝光活动成果的基础上,全省法院进一步加强执行公开建设。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要求,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省法院于5月2日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列入条件、列入程序、公布范围及删除条件等。
根据意见规定,各级法院可以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法院在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前,通知被执行人并告知其列入失信名单的后果,如果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自动履行了生效裁判义务或提供了经申请执行人认可的担保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正在按约履行的,可不再纳入失信名单。
被执行人一旦被列入失信名单,不仅要向社会公布,而且要定期向工商、建设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等通报,使相关部门能够对被执行人的信用状况作出准确判断,并根据被执行人失信程度采取相应的限制或制裁措施,使失信被执行人在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受到限制,从而促使其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序号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执行法院1 河南大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闫涛郑州市中级法院2 河南天时包装有限公司史荣强郑州市中级法院3 郑州鑫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张大东郑州市二七区法院4郑州花博园实业有限公司杜伟郑州市中原区法院5 郑州铝城包装材料厂刘保华郑州市上街区法院6 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沈灏郑州市惠济区法院7 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王志现新密市法院8安阳市恒昌置业有限公司章伟峰张山峰滑县法院9 洛阳金水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何则文洛阳市西工区法院10洛阳天丰面业有限公司张火星洛阳市中级法院11郑州市冠宏实业有限公司陈明社温县法院12河南省江南置业有限公司曾树云兰考县法院13河南省磐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新芳义马市法院14河南省豫牛乳业发展有限公司杨建正延津县法院15新乡市隆兴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张付标新乡市红旗区法院16河南省十方实业有限公司李迎莉新县法院17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桥梁基础分公司篓琳罗山县法院18河南日新服饰鞋业有限公司林春式许昌县法院19河南润华食品有限公司张润华郸城县法院20河南省天道实业公司郑铁军汝南县法院。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七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七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青岛中院集中公布第十二批1300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其中自然人1094名,法人或其他组织206个,并通报七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某与刘某某、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67年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臧某某,女,1969年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
二、案件基本情况市北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做出民事调解书,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前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1万元;二、如果被告刘某某按期还清借款人民币21万元,原告王某某自愿放弃利息主张;如果被告刘某某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还清借款,应对剩余借款本金向原告王某某支付利息损失(其中自2008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自2015年1月21日之后的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
)三、上述一、二项,被告臧某某向原告王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因原告王某某已预交,被告刘某某应于2015年1月2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王某某。
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市北法院申请执行。
三、执行情况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市北法院于2015年7月做出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刘某某、臧某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后被执行人迫于失信压力,被执行人主动到院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案例二:孙某某与姚某某借用合同纠纷执行案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姚某某,女,1981年出生,汉族。
二、案件基本情况2009年8月3日,市北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姚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孙某某吉林省某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药品名为依达拉奉注射液、商品名为易达生的西药针剂280支,具体规格为每支20ml、有效成分30mg,该280支针剂距药品保质期到期日至少半年以上。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情况通报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情况通报篇一:关于纠正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请关于纠正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请申请人:江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纠正“(***)洪中执字第***号”执行案件将申请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以“(***)赣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于***年**月**日予以执行立案,使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经查询,得知贵院将申请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年**月**日公布于“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
申请人认为贵院的决定是错误的,理由如下: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显然不具备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违法情形,而贵院以第(六)项:”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违法情形将申请人纳入失信名单。
申请人认为贵院的这一行为是对《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误读和滥用,第(六)项从文意上来理解是整个法条的兜底条款,该项的着重点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情形,适用该项的前提条件就是“被执行人必须要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存在。
在引用该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时,必须将除第(一)至(五)项情形之外的具体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清晰列明,而不能简单生硬地套用该项将被执行人一概纳入失信名单。
否则,该法条将失去立法的制度价值,违背立法目的。
若按照贵院的如此操作,该法条就没有列举式立法的必要,而且所有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都可以引用该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这样不但违背了《若干规定》的立法本意,不能惩戒真正的“老赖”,而且会侵犯有履行能力又未拒绝履行、拒绝执行的那部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将使立法的制度目的归于落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7号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五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执行联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执行联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3.18•【字号】闽林综〔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执行联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林综〔2021〕6号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局有关处室局站:根据《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信用〔2021〕1号)精神及机构改革和人事变动等情况,我局对《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执行联动实施方案》(闽林综〔2017〕19号)进行了部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林业局2021年3月18日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执行联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战略部署,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6〕54号),现结合我局有关职责,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激励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努力构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体系,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为推进“平安福建”“法治福建”“诚信福建”建设,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提供有力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建议冻结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建议冻结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2.09•【文号】•【施行日期】2015.02.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执行程序,执行正文关于“失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建议冻结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问题的答复(2015年02月09日)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不得购买房屋,不得旅游、度假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
同时规定,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在民事活动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有限公司以其财产范围为限,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由其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在法定代表人不是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权查封其个人账户。
但是,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履行债务,同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资金到个人账户构成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钱就是有限公司的钱,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从而对其个人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针对目前对单位失信被执行人及其负责人缺乏有效限制手段,以及单位财产与负责人个人财产混同消费现象大量存在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调研,适时对《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文进行修改。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2016年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全省法院依法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发布10起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纳入信用惩戒一案——对被执行人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进行信用惩戒取得成效【基本案情】海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4月15日,经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于三个月内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
在分两次共支付130万元后,尚欠207544元及利息10099元,被告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长期未给付。
2014年12月22日,申请人海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黎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安追加为被执行人,经送达执行通知书及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曾某某均采取不予回应的态度逃避执行。
该院于2015年2月9日将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同时经了解,被执行人曾某安子女在国外读书,并经常出国高消费,为敦促其履行义务,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对曾某某实行边控的决定,限制其出入境。
准备再次出国,却被告知已无法购买机票和出入境的被执行人曾某安,主动与黎平县法院取得联系,并将案件执行款21万余元打入本院执行账户,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自最高院下发《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后,法院执行工作更加有了底气。
“黑名单”可以有效威慑和惩戒失信被执行人,让其寸步难行,从而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2015年度,黎平县人民法院有101名失信被执行人迫于“黑名单”的威慑力,主动向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例二】贺某拒不执行判决被司法拘留案——被告人贺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处以司法拘留15日【基本案情】王某诉贺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安顺市关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被告贺某赔偿原告王某人民币0.75万元。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范文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问题日益凸显。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法定义务,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研究并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进行深入研究。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现状目前,我国针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主要包括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司法拘留等。
其中,信用惩戒是核心措施,通过将失信信息公之于众,使失信者在社会生活中受到限制和制约。
然而,当前惩戒机制仍存在一定问题,如惩戒措施不够完善、执行力度不够、信息共享不畅等。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存在的问题1. 惩戒措施不够完善。
现有惩戒措施主要集中在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等方面,但针对不同失信行为的差异化惩戒措施尚不完善,导致部分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2. 执行力度不够。
部分地区在执行惩戒措施时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失信者无法得到有效震慑。
3. 信息共享不畅。
失信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导致部分失信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惩戒。
四、改进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措施1. 完善惩戒措施。
应根据不同失信行为的特点,制定差异化、有针对性的惩戒措施,如增加职业禁入、强制执行财产等措施,以提高惩戒效果。
2. 加强执行力度。
应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付出沉重代价。
同时,加强与公安、检察、银行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惩戒工作的开展。
3. 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应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实时更新和共享,提高失信行为的发现率。
同时,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合作,打破信息孤岛,提高惩戒效率。
4.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信用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信用监督氛围。
五、结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研究与完善,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
公检法司、银证保监、铁路总等44家单位共同发布《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01-22 09:10:51)转载▼标签:365分类:法律法规2016年1月2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 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外汇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等44家单位于2016年1月20日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发改委、最高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布会进行讲话。
《备忘录》的主要内容《备忘录》将目前各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规定的人民法院与其他部门就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措施进行了汇总、梳理和明确,进一步拓展和丰富了对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领域和惩戒措施,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局面,从而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备忘录》共分为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联合惩戒对象,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具体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关于建立实名制信息快速查询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11〕3号)的文件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决定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
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规划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通过“ZF801”工程专线分别建设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安全、有序、高效的原则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
以相关信息电子化传输替代书面纸质材料传输,实现网络核查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和车辆财产信息、联合发布对被执行人员和被执行车辆的预警指令、协作限制人员出境、共享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分别负责协调本系统推进本工作机制的顺利进行。
二、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协作工作内容(一)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信息1.执行案件信息。
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执行状态、申请执行标的额;2.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执行状态、申请执行标的额,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3.司法审判信息。
包括:司法判决文书电子版。
(二)公安部提供信息1.被告、被执行人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曾用名、出生日期、户籍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照片;2.诉讼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证件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名单信息的若⼲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名单信息的若⼲规定法释〔2013〕17号《最⾼⼈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名单信息的若⼲规定》已于2013年7⽉1⽇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3年10⽉1⽇起施⾏。
最⾼⼈民法院2013年7⽉16⽇(2013年7⽉1⽇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为促使被执⾏⼈⾃觉履⾏⽣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民法院⼯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被执⾏⼈具有履⾏能⼒⽽不履⾏⽣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失信被执⾏⼈名单,依法对其进⾏信⽤惩戒:(⼀)以伪造证据、暴⼒、威胁等⽅法妨碍、抗拒执⾏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法规避执⾏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消费令的;(五)被执⾏⼈⽆正当理由拒不履⾏执⾏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能⼒⽽拒不履⾏⽣效法律⽂书确定义务的。
第⼆条⼈民法院向被执⾏⼈发出的《执⾏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失信被执⾏⼈名单的风险提⽰内容。
申请执⾏⼈认为被执⾏⼈存在本规定第⼀条所列失信⾏为之⼀的,可以向⼈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纳⼊失信被执⾏⼈名单,⼈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
⼈民法院认为被执⾏⼈存在本规定第⼀条所列失信⾏为之⼀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纳⼊失信被执⾏⼈名单的决定。
⼈民法院决定将被执⾏⼈纳⼊失信被执⾏⼈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作出之⽇起⽣效。
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书送达⽅式送达当事⼈。
第三条被执⾏⼈认为将其纳⼊失信被执⾏⼈名单错误的,可以向⼈民法院申请纠正。
被执⾏⼈是⾃然⼈的,⼀般应由被执⾏⼈本⼈到⼈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是法⼈或者其他组织的,⼀般应由被执⾏⼈的法定代表⼈或者负责⼈本⼈到⼈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
全国人民法院执行网
全国人民法院执行网篇一:补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的平台信息异议处理查询若干规定法〔2021〕129号为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查获信息的真实准确,保障执行案件有关当事人资讯的信息异议权利,规范人民法院信息正当理由处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全国是原告信息查询平台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全国法院录入的执行案件信息数据其后,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平台统一向社会提供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的网站。
第二条全国法院的信息查询服务平台提供被执行人社会查询案件范围和信息内容,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第三条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的原告信息数据由执行法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子信息管理系统录入。
信息数据的准确性由执行案件承办人员。
信息数据必须与案卷记述案卷一致。
第四条当事人对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提供的信息内容有异议数据的,应及时向制订法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信息异议和没有录入有关信息的异议、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异议、信息发布不主动的异议。
第五条执行法院应在接到书面异议后3日内予以审查核对,异议成立的,应当在2日内对相关机构信息开考予以补录或更正。
疑义执行法院必需在接到书面异议后7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异议人。
第六条执行法院对信息异议逾期法院未作预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复核,并附相应证明材料。
第七条打来复核法院应在接到复核申请后2日内将初审法院申请函转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必须在2日内书面报告复核情况。
执行法院不同意复核准许申请的,复审报告需附相关案卷材料。
必要时,复核法官可调卷复核。
复核请求成立的,复核法院应责令执行法院在2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补录或更正。
复核法院必须在接到复核申请而后7日内霍罗尔区将处理结果答复复核申请人。
第八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最高人民法院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01.31•【文号】法[2016]41号•【施行日期】2016.01.3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法[2016]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关于建立实名制信息快速查询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11]3号)的文件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决定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
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规划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通过“ZF801”工程专线分别建设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安全、有序、高效的原则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
以相关信息电子化传输替代书面纸质材料传输,实现网络核查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和车辆财产信息、联合发布对被执行人员和被执行车辆的预警指令、协作限制人员出境、共享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分别负责协调本系统推进本工作机制的顺利进行。
二、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协作工作内容(一)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信息1.执行案件信息。
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执行状态、申请执行标的额;2.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执行状态、申请执行标的额,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3.司法审判信息。
限制高消费的规定
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
纠正。
公
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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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申请纳入失信人名单的流程: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 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 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通 报: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 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 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 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82条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名列失信“黑名单” 中国平安保险多家分公
大金属应得的部分;征收沈大金属沈圩路11号的土地、房屋;办理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最终没有办理下来,农行起诉沈大金属,2015年7月29日法院判决查封沈大金属江苏银行、交通银行账户,企业成了失信单位,导致工厂停工。
企业遭遇强拆据张永军介绍,沈大金属位于海州区沈圩路11号地块和房屋(土地),在连盐铁路和徐连高铁扩建及旧城改造范围内,企业传达室、大门,在沈圩路地涵征收红线内,政府相关部门已有公示及文件说明。
之后,关于是否对企业进行征收拆迁及具体的征收拆迁方案,各部门及领导未能提供一个具体说法。
张永军将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境况向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反映。
2015年9月15日,海州区区委区政府接访小组相关人员告知张永军,签订停诉息访承诺书后,就为企业解决问题。
随后,区政府再次要求沈大金属承认并担负区政府支付给陆建平的41.2万元。
其间,政府与沈大金属对于征收补偿价款存有争议,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
然而,连盐铁路涵洞施工队于2015年12月2日夜将沈大金属承重道路挖断,大门封死,断了沈大金属生产、进出门路。
后经企业抗议施工队停工。
“2016年3月26日,负责征收房屋工作的浦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张传红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纠结数名社会闲杂人员到沈大金属野蛮拆迁,殴打残疾职工,造成残疾职工孙玉春、陈波被打伤,至今未得到公正处理。
”张永军说。
2016年4月19日,区政府以“海州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对沈大金属下发了一份“限期拆除通知书”,指出25米围墙是违建,限2日内拆除。
2016年4月21日23点“连盐铁路下穿地涵房屋征收指挥部”向沈大金属发了一份暂停征收、要求企业改道的通知。
当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通知沈大金属22日上午10时前到队里约谈。
张永军告诉记者,2016年4月22日凌晨,政府组织公安、城管、街道办事处及社会闲杂人员300余人,强行封堵沈大金属大门,堵住出路,拆毁企业围墙,造成企业彻底停产。
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新制度
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新制度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事项一:什么情形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新规定》:前提条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事项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终身吗《新规定》: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事项三:如何才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新规定》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8.02•【文号】法[2013]178号•【施行日期】2013.08.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13年8月2日法[2013]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13年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若干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制定实施《若干规定》的重要意义制定实施《若干规定》是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首次确立了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并在第二百五十五条对公布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信息及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作了原则规定。
近年来,各地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在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但是,各地实施标准不一,办法各异,加之受地域局限,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效果难以充分彰显,迫切需要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操作程序,并在全国范围内发挥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功能。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若干规定》,对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制定实施《若干规定》是人民法院推进执行工作、破解执行难的需要。
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重在发挥三大功能:一是惩戒功能。
凡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被执行人,就会受到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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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关于纠正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请
关于纠正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请
申请人:江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纠正“(***)洪中执字第***号”执行案件将申请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
******人民法院以“(***)赣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于***年**月**日予以执行立案,使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经查询,得知贵院将申请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年**月**日公布于“全国法院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
申请人认为贵院的决定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显然不具备第
(一)项至第(五)项的违法情形,而贵院以第(六)项:“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违法情形将申请人纳入失信名单。
申请人认为贵院的这一行为是对《若干规定》第一条第
(六)项的误读和滥用,第(六)项从文意上来理解是整个法条的兜底条款,该项的着重点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情形,适用该项的前提条件就是“被执行人必须要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存在。
在引用该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时,必须将除第(一)至(五)项情形之外的具体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清晰列明,而不能简单生硬地套用该项将被执行人一概纳入失信名单。
否则,该法条将失去立法的制度价值,违背立法目的。
若按照贵院的如此操作,该法条就没有列举式立法的必要,而且所有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都可以引用该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这样不但违背了《若干规定》的立法本意,不能惩戒真正的“老赖”,而且会侵犯有履行能力又未拒绝履行、拒绝执行的那部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将
使立法的制度目的归于落空。
2.“(***)赣民二终字第**号”案件的执行标的是****万元,而该案在诉讼阶段已经保全查封了申请人“*******
有限公司”***套住宅房屋、****套商业店铺,查封了申请
人***住宅房屋1套及冻结银行存款****多万元,各项财产
的总价值超过一个亿,远远超出了该案的执行标的,且贵院已经进入评估拍卖程序。
申请执行人没有任何不能实现其债权的风险,申请人也没有任何拒不履行和拒不执行的举动,难道要等到申请执行人全部实现债权后或者申请人全部用
现金履行完毕后,就不存在失信了吗?
3.申请人***系“(***)赣民二终字第**号”案件的担
保人,从理论上来说,其应属于从债务人。
本案中,作为主债务人的“********
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且被查封了足以能够满足“执行要求及目的”的相关财产,在主债务人的财产尚未处置之前,作为从债务人的***又何来失信之言。
综上,该案中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并不具有妨碍执行、拒绝执行、规避执行、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以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等违法情形,也不具备“其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违法行为。
贵院将申请人纳入失信名单并予以公布,且未通知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属程序不当且适用法律错误,对申请人造成了不良影响,严
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经营。
故申请人依据《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特提出以上纠正申请,请求将申请人的失信信息在“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中予以删除,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有限公司
申请人:*****
年月日
篇二:关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关于失信被执行人情况通报)被执行人员名单申请书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篇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
规定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