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与期货公司资管业务合作实务 发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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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资金对接期货资产管理业务介绍

商业银行理财资金对接期货资产管理业务介绍
• 该资产管理计划类别为一对多结构分级产品,采取结构化模式,由上 海同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量投资”)作普通方,资金 来源为普通方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资金;我行理财资金作优先方,普通 优先比例为1:4。该产品的所有交易通过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永安期货”)席位操作。
主要风险控制措施
• 产品负责人的贡献在于动态调节各大类策略的配 置比例,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收益率。
• 期现套利 • 跨期套利 • 期现对冲 • 程序化交易 • 模拟期权的结构化投资
期现套利
• 具有同一风险源的不同交易品种,其价格通常有一定的关系,当价格暂时偏离 这种关系,且偏离程度超过套利交易中的各项成本之和时,就出现了套利机会 。
仓位比例控制条 件(XT为T日计划
份额净值)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投资比例
XT>1.500元
本计划资产投资于期货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75%,单个 品种敞口净头寸保证金比例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20%加盈利部分
1.500元≥XT> 本计划资产投资于期货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65%,单个
1.300元
• 3、每月第三个周五下午15:00强制交割(届时期货合约价值将等同于现货。
期现套利的特点
• 低风险,收益稳定,适合当做稳健性产品进 行配置;
• 资金流动性好,适合现金流较大但随时需要 调用的客户;
• 目前年化收益在5-10%之间;
跨期套利
• 跨期套利指在同一市场同时买入或卖出同一种商品 在不同交割月份的期货合约,以期在有利时机同时 将这两个不同交割月份的合约对冲平仓而获利的交 易行为。
针对银行、证券、信托、基金、期货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私募 投资机构自营或产品参与期货市场投资的新趋势,我行将提供多 维度的期货产品配套服务,包括: • 产品研发; • 理财对接; • 资金托管; • 代理销售; • 代收付。 积极推动更多专业的投资机构以及专业的期货产品参与到期货市 场。

资管新规全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资管新规全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

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

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银行委外业务介绍

银行委外业务介绍

一文读懂银行委外业务1委外业务是什么?委外业务,也称为委托投资业务,指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外部机构管理人,由外部机构管理人按照约定的范围进行主动管理的投资业务模式。

委托方,即资金提供方,可以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企业类法人;管理人,即资金实际投资运作方,一般是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及阳光私募,局部商业银行现阶段也充当委外投资管理人。

委托人按照协议约定获得投资管理的收益,管理人一般以“固定管理费率加超额业绩分成〞的方式收取管理费。

目前,委外业务资金提供方主要是商业银行的理财及自营资金。

委外业务是委托人及管理人协商式的高度定制化的业务。

所谓高度定制化,是指投资范围及投资期限非常灵活,可以按照资金委托方的要求而定制。

从投资范围来看,由委托人确定,一般商业银行自营类委托资金投资范围主要以货币市场类及纯债类资产为主,理财类委托资金的投资范围一般还会加上债券基金、国债期货、利率互换等衍生品,局部针对高端客户发行的银行理财类委托资金的投资范围还可以扩展至包含混合类基金、股指期货、甚至个股类在内的权益资产。

从期限上来看,目前委外市场以1 年期限的委托资金为主,一般到期会有续期条款;期限还可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定制,一般还有 3 月、6 月及各种非标准期限。

从业绩比拟基准来看,根据产品投资范围会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会高于银行发行同期限理财产品的平均收益率。

从收费模式上来看,一般为固定管理费率加上超额业绩提成。

2委外业务开展起源及原因1)委外起源委外业务的起源是由于近年来城商行和农商行的理财、自营资金规模加速增长,但由于自身投资团队成长无法匹配,委托投资就成一道重要的资产配置渠道。

城商行与农商行的痛点主要有:1、专业投资团队力量那么明显缺乏。

很多小型区域银行没有独立资产管理部门,尤其是缺乏专业债券交易员。

2、局部区域受制于地方银监系统的保守监管,理财资金多以信用债持有到期为主,不做交易不加杠杆也很少涉足非标,高收益资产获取有赖于政府资源与经济环境。

银行对公各类业务介绍

银行对公各类业务介绍

银行对公业务介绍银行对公业务介绍 (1)固定资产贷款 (2)商业汇票贴现 (2)承兑汇票 (3)买方信贷业务 (5)人民币额度借款 (7)法人帐户透支 (7)银团贷款 (8)存款业务 (9)流动资金贷款 (12)项目贷款 (13)房地产开发贷款 (14)商业汇票贴现业务 (18)信用证项下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贴现业务 (19)异地企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19)买方付息贴现业务 (20)银行承兑汇票部分放弃追索权贴现业务 (20)商业汇票转贴现(买断)业务 (21)商业汇票买入返售(回购)业务 (21)商业汇票转贴现(回购)异地非实物交割业务 (22)商业汇票转贴现异地持票买入业务 (23)商业汇票双向买断业务 (23)银行承兑汇票部分放弃追索权转贴现业务 (24)担保型票据业务 (24)代理金融机构商业汇票委托收款业务 (25)委托贷款 (25)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 (27)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27)公开统一授信 (28)保函 (29)贷款承诺函 (33)支票 (33)银行本票 (34)银行汇票 (34)支票、本票、汇票异同点: (35)托收承付 (37)保兑仓业务 (38)综合授信业务 (39)买方付息票据贴现 (39)备用信用证 (40)贷款承诺 (40)贷款意向 (40)保理 (41)应收帐款转让 (43)担保业务 (44)固定资产贷款定义:企业在新建厂房、购买生产设备、技术改造等进行固定资产投入时,遇到资金短缺的情况,可向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是我行为您的企业提供的,主要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建设、购置、改造及其相应配套设施建设的中长期本外币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

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是指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中长期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的特点是期限长,贷款金额大,能够满足您对固定资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投资需求。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06•【文号】银监办发〔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5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各协会:为进一步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规范经营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控金融风险,决定自2017年4月起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以下简称“四不当”)专项治理工作。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目标导向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回归本源、专注主业的要求强化合规意识,规范经营行为,自觉维护良好金融秩序。

按照“有利于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开展金融创新,不断强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金融创新与自身风险管理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有效管控新业务、新产品面临的各类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二、工作安排(一)机构自查:1.组织开展。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机构自查,并与排查市场乱象相结合。

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及各银监局负责组织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查,并对自查工作进行指导。

2.自查要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应开展自查,上级机构要对下级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

自查应全面覆盖体制、机制、系统、流程、人员及业务。

业务范围为2016年未有余额的各类业务,必要时可以适当延伸。

自查和“上查下”要留有痕迹,以备监管检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检查要点(详见附件1),结合自身特点细化自查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落实风险管控主体责任。

浦发银行--金融市场业务

浦发银行--金融市场业务

金融市场业务:近几年,我行积极把握要素市场机遇、搭建特色交易平台,为越来越多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提供业务扩展平台和金融服务解决方案,在业内已形成良好的口碑和独特的领先优势。

截至2014年6月末,共有2300多家合作客户,累计代理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业务规模逾970亿元。

在合法合规且符合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合作开展贸易结算和贸易融资业务,合作内容包括双方相互提供信用证、保函、保理、汇款、托收、代收、结售汇等代理结算服务,以及进出口再融资、代付、国内贸易再融资、福费廷、风险参与等贸易融资业务合作。

(1)信用证业务:双方合作互相提供进口信用证(含跨境人民币信用证)融资安排,浦发银行为合作银行代理开立信用证,为合作银行开立信用证加保兑,或者为合作银行提供出口信用证项下的寄单、索汇和催收等服务。

同时,双方可建立国内信用证业务合作关系,实现信用证开立、通知、委托收款阶段的业务合作往来。

(2)保函业务:双方基于对方的反担保函,为客户对外开立保函并承担保函项下相关责任。

(3)代理汇款、代理出口托收:双方为对方的汇款业务提供快捷资金汇划服务,利用浦发银行境外代理行网络资源代理合作银行办理出口托收。

(4)进口代付:在授信许可的前提下,为双方客户办理国际结算相关的海外进口代付业务。

(5)离岸同业代付:合作银行对于国际贸易结算项下的对外支付要求,可指示浦发银行作为代付行向受益人银行支付款项,在代付到期日由合作银行向浦发银行偿还代付本金及利息的业务。

币种包括美元、港币、欧元、英镑、日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元、澳大利亚元和加拿大元。

(6)福费廷和风险参与:双方基于对方开立的信用证或对方客户需求,合作办理福费廷和风险参与等贸易融资业务。

(1)与合作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加强业务合作,在短期融资券(CP)、中期票据(MTN)、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票据(ABN)、超级短期融资券(SCP)、财务公司金融债等多种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方面加强合作。

中国财富管理机构竞争力

中国财富管理机构竞争力

第二,深化程度下降,存量转移可期 我们用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规模与 GDP 的比值测算理财产品深 度,可以发现在 2016 年达到最大值 153.47%后逐渐下降,尤其是 2018 年资管新规后,以信托计划、券商资管为代表的通道业务迅速收缩, 调结构成为理财市场的主旋律,近年来深度基本维持在 130%~150% 区间内。而随着资管新规过渡期的结束,以“净值化”为方向的理财 市场成型,下一步是居民储蓄向理财转型的重要时期。
1
100,000 80,000 60,000 40,000 20,000
0
7,000,000 6,000,000 5,000,000 4,000,000 3,000,000 2,000,000 1,000,000
0
1978 1983 1988 1993 1998 2003 2008 2013 2018 2000 2002 2004 2006 2008 2010 2012 2014 2016 2018
2.67 6.59 26.58 24.79 3.05 8.31 31.4 26.46 3.74 10.01 34.09 29.36 4.6 13.04 40.15 32.48 5.52 17.4 47.31 36.78 6.85 26.18 51.94 50.40 8.28 37.59 56.88 66.09 9.3 52.91 63.65 83.13 11.1 89.17 66.67 133.7
三、基于海外财富管理业务发展经验下我国财富管理市场展望与建议 ........................................................ 23
(一)市场生态展望 ................................... 24 (二)市场发展建议: ................................. 31 附录一:美国投资者教育经验借鉴 .......................... 39

银行培训:金融同业业务及营销指引

银行培训:金融同业业务及营销指引

适用产品
代理电票接入 代理外汇清算
同业存款 销售非保本理财
票据转贴现
协助尚未接入人行电子商业汇 票系统的客户开办电票业务。
为客户提供最高效的外汇清算 处理系统及提供最好的外汇报 价。
营销名单
省内农商机构合计132家
2.4 营销指引——农商机构
已与我行开展合作的农商机构名单
已与我行开展合 作的农商机构合 计34家,覆盖 率为25.76%。
证券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交由我 行存管,将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与证券保 证金账户严格进行分离管理。
依托我行CRM系统主动对客户申请同 业授信额度。
券商将两融资产包收益权转让给我行。
券商将其发行的有价证券转让给我行。
券商通过将其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 押我行获取资金。
营销名单
2.5 营销指引——证券公司
票据转贴现、同业存款 持有银行保本理财产品
持有银行理财资管计划
福费廷资管计划
营销技巧—三步走
第一步:敲门砖
• 持有银行理财资管 • 票据转贴现
第二步:日常维护
• 坚持相互报价 • 了解各产品交易方式创新信息
第三步:主打产品
• 票据业务合作 • 持有银行理财资管 • 销售非保本理财
2.4 营销指引——农商机构
抓重点客户的同业负债、理财销售和代理等业务。
符合条件的分支行可申请试点开展同业资产业务, 申请条件:1、专职团队;2、人员具备专业素质; 3、有客户;4、有相应品种业务需求。
谢谢!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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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我行已授信 客户。2-3年的项目贷 款。接受较高融资成本 的客户。
适用对象:1、有投放 和融资需求的客户;2 投资需求的客户。

银行对公司综合金融服务方案

银行对公司综合金融服务方案

银行对公司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目录一、金融服务方案概述 (2)1. 方案目标 (2)2. 服务范围 (3)2.1 金融服务内容 (4)2.2 服务行业覆盖 (5)二、公司金融服务需求分析 (6)1. 公司基本情况分析 (8)1.1 公司规模与经营状况 (9)1.2 公司业务需求特点 (10)2. 金融服务需求调查 (11)2.1 融资需求 (12)2.2 资金管理需求 (13)2.3 风险管理需求 (15)三、银行综合金融服务方案设计 (16)1. 金融服务产品组合策略 (17)1.1 产品组合类型选择 (19)1.2 产品组合优势分析 (20)2. 服务流程优化措施 (21)2.1 服务流程梳理与改进 (22)2.2 线上服务渠道拓展与优化 (23)四、风险控制与监管机制建设 (24)1. 风险识别与评估体系构建 (25)1.1 风险识别方法选择与应用 (26)1.2 风险评估模型建立与优化 (27)2. 风险监控与应对措施制定 (29)一、金融服务方案概述我们非常荣幸地向您推荐我们的银行对公司综合金融服务方案。

该方案旨在满足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多元化金融需求,通过一系列量身定制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助力企业实现战略目标。

我们的金融服务方案涵盖了企业的全生命周期,包括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转型期。

在每个阶段,我们都将为您提供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帮助企业解决资金瓶颈、优化财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提升竞争力。

我们还注重与企业的深度合作,共同构建长期稳定的战略关系。

我们将充分发挥银行的专业优势,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行业分析等增值服务,帮助企业把握市场机遇,实现可持续发展。

我们的银行对公司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将为您的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助您轻松应对各种金融挑战,实现事业的成功。

1. 方案目标方案目标:本银行综合金融服务方案旨在为公司客户提供全面、高效、专业的金融服务,以满足公司在资金筹集、风险管理、投资理财等方面的需求。

资管新规下银行及保险资金如何参与私募股权投资

资管新规下银行及保险资金如何参与私募股权投资
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从 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
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具有专业资质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 管的金融机构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
资管新规
委外机构 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 私募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
分级私募封闭式(固收) 分级私募封闭式(权益) 分级私募封闭式(商品) 分级私募封闭式(其他)
理财产品 不得分级
• 风险程度
15
商业银行 设立
商业银行 资管子公司
理财产品
×
投资
未上市企业股权及 其受(收)益权
理财产品

投资
未上市企业股权及 其受(收)益权
16
18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2016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附件为《关于市
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指将企业债权(以银行贷款债权为主,并适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乱象,《意见》也按照“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金融业务,金融业务必须接受金
融监管”的理念,明确提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 募投资基金的发行和销售。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意见》, 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公募封闭式(固收) 公募封闭式(权益) 公募封闭式(商品) 公募封闭式(其他)

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者分类与评估第三章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划分第四章投资者与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匹配第五章投资者适当性的实施保障第六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代理销售行为,确保代销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满足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等政策法规、自律规范及我行有关制度要求,结合我行代销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行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以下统称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公募基金;所称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的私募基金业务,包括基金公司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基金专户”)、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券商集合计划”)及期货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期货资管计划”)。

第三条适当性定义投资者适当性是指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了解投资者、了解产品,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把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给适合的投— 2 —资者。

第四条指导原则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应坚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遵循以下指导原则:(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当基金募集机构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客观性原则。

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适当性管理的实施。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交通银行等6家商业银行从事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的通知-银发[2005]17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交通银行等6家商业银行从事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的通知-银发[2005]17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交通银行等6家商业银行从事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的
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交通银行等6家商业银行从事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的通知
(银发〔2005〕174号)
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你们申请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的申请材料收悉。

按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2号)和《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见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10号)的相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从事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

二、你们应按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和《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三、请你们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做好相关准备。

二○○五年七月七日
——结束——。

资管产品嵌套模式及穿透监管研究

资管产品嵌套模式及穿透监管研究

资管产品嵌套模式及穿透监管研究在资管业务创新活跃,监管宽松的2014-2017年,多层嵌套实现的目的层出不穷,总体而言包括监管套利和资产配置两种。

2018年资管新规正式发布,全面禁止多层嵌套,允许一层嵌套(其中政府出资产业基金FOF豁免一层嵌套,投资公募基金豁免一层嵌套);整体而言资管新规认定公募基金就是一个底层产品,这也和公募基金整体封闭运行,运作规范有关。

一、监管允许资管产品怎么嵌套?本文所指的资管产品相互嵌套仅指不同资管机构(包括同类不同家的资管机构和不同类的资管机构)之间的资管产品嵌套;本文后面衍生到MOM和投顾也是广义上的嵌套范围,但是下图监管层面的嵌套仅限于产品投资的概念。

总体框架是FOF是嵌套的特殊类型,MOM是投顾的特殊类型。

当前监管层面只有证监会有MOM和FOF的监管定义和规范要点,银保监会仍然属于一篇空白。

表中嵌套逻辑是自上而下,横向的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资管、私募资管计划为上层产品,纵向的为被嵌套产品。

总体而言,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计划可嵌套的资管产品范围大体一致,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和保险资管产品的嵌套存在差别,主要和两类产品投资范围限制、资金来源性质以及业务定位有关。

有关嵌套更为具体的细微差别和注意点主要有:(一)银行理财(包括商业银行和理财子)银行理财投资其他资管产品,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区分公募和私募,只需要明确投资的资管产品发行方可以为哪些机构即可。

但如果公募银行理财嵌套其他资管计划,最终投资股权,就突破了公募银行理财的投资范围。

但如果底层是证券类资产(包括股票、债券、ABS等)或者非标债权,那么公募银行理财嵌套私募性质的资管计划没有任何障碍。

这也体现了当前的资管框架,私募性质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信托都不想上穿透识别投资者人数,但是需要识别合格投资者标准。

1.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仅持牌金融机构+负面清单(1)因此私募基金均不属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嵌套范围。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1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现将《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有效执行。

(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直接从事证券投资信托的人员5 人以上,其中至少3 名具备3 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经历。

(三)建立前、中、后台分开的业务操作流程。

(四)具有满足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需要的IT系统。

(五)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六)最近一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发展战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法律法规目录指引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法律法规目录指引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法律法规目录指引一、证券基金期货资管及私募基金综合(一)基本法规1、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节选(主席令第五十五号)3、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31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主席令第23号)(二)资格准入1、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公告2005年第4号)2、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0号)3、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132号)4、关于大力推进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创新发展的意见(2014-6-12)5、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相关业务资格申请有关事宜的问答(2014-6-27)6、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15]164号)7、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170号)8、关于发布修订后《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2015-10-8)(三)跨境投资QFII、RQFII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央行、外管局令第36号)2、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17号)3、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4号)4、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105号)QDII、RQDII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2、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7]81号)3、关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口径(2008-12-12)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6号(证监会公告[2010]22号)QDLP1、《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2012]101号)2、上海市《关于引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企业工作情况的报告》(2014-2-28)3、《青岛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暂行办法》(青金办字[2015]9号)QDIE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办函[2014]161号)(四)券商及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1、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2、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公告[2014]49号)4、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 深证会[2014]130号)5、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4]80号)6、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试行)(2015-2-16)(五)账户管理、托管1、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5号)2、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2号)3、关于做好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和客户资金消费支付服务监管工作的函(基金监管部部函[2014]1172号)4、关于受理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客户资金消费支付服务申报材料的通知(2014-9-9)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工作指引(2015-1-19)6、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2015-7-17)(六)上市公司与资管机构等合作投资信息披露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5-9-11)2、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5-9-14)3、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5-9-14)(七)缴税、证券质押登记、违规处罚1、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2013-4-1)2、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3、关于全面清理“配资炒股”等违法网络宣传广告的通知(2015-7-12)4、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办发[2015]44号)5、证监会拟对恒生公司、铭创公司、同花顺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作出行政处罚(2015-9-2)6、违法证券业务活动清理整顿政策答疑(2015-9-11)7、证监会拟对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方正证券、浙商期货作出行政处罚(2015-9-11)8、证监会对7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2015-11-6)9、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11-16)二、券商资管(一)综合1、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5号)2、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1]6号)3、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26号)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5、关于证券公司委托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013-6-27)6、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1-8号》的通知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10号--中国证监会取消三项行政审批项目(2014-1-28)8、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中证协发[2014]33号)9、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证监发[2014]37号)10、关于做好有关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及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2014-6-10)11、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17号)12、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44号)13、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中证协发[2015]158号)(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1、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2、关于东北证券《关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托管机构事项的咨询》的答复意见(2013-7-10)3、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4、关于对国信证券QDII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013年)5、关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参与本公司股东及关联人作为资金融入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答复意见(2013-11-25)6、关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人和托管人是否可以为同一机构的答复意见(2013-12-30)(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1、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号)2、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04号)(四)直接投资业务(含直投子公司)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监机构字[2007]345号)2、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和《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有关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2011-8-29)3、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11条适用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012-2-1)4、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5、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2]27号)6、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3]17号)7、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3号)(五)券商另类投资子公司1、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5号)(六)代销金融产品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七)融资融券业务1、关于促进融券业务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80号)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会令第117号)3、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5]64号)4、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2015-07-01)5、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融资融券债权收益权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5]114号)6、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的通知(上证发[2015]69号)7、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2.13条的通知(2015-08-03)8、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通知(上证发[2015]89号)三、基金公司系资管(一)公募基金公司及公募基金业务1、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1]29号)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2]93号)3、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5、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6号)6、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94号)7、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8、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36号)9、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20号)10、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二)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管业务1、关于“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说明(2009-8-14)2、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3、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3号)4、关于加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29号)5、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4]16号)(三)基金子公司准入及公司内控治理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5]20号)2、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内控核查要点(中基协字[2015]254 号)四、期货资管1、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1号)2、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3、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中期协字[2014]100号)4、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申报材料规范(中期协字[2014]107号)5、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相关问题的说明(一)(2014-12-18)6、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相关问题的说明(二)(2015-2-6)7、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中期协字[2015]36号)8、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订)(2015年修订)五、私募基金(一)综合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2014-9-4)3、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2014-9-12)4、上海证监局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私募基金机构合作开展业务的通知(2014-9-22)5、上海证监局关于规范基金公司与私募基金机构合作业务的通知(2014-10-9)6、关于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涉嫌配资的私募资管产品相关工作的通知(2015-11-30)(二)登记备案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2、浙江证监局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2014-03-27)3、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2014-12-31)4、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2015-1-23)5、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2015-3-6)6、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公告(2015-3-19)7、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8、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2014-3-5)9、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 (2014-3-16)10、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2014-5-28)11、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2015-1-6)1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2015-1-16)1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 (2015-4-2)14、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2015-11-23)15、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答汇总(2015-6-4)16、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2015-7-3)17、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三)基金业务外包1、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4]25号)2、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相关问题解答(一)(2015-2-9)3、基金业协会公示首批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2015-4-24)4、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二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2015-6-10)5、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三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2015-12-3)(四)募集&投资运作1、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3]36号)2、深交所:关于引导私募投资基金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答记者问3、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6-15)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5、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市场监测发[2014]17号)6、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股权转让业务指引(试行)(市场监测发[2014]17号)7、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89号)8、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一)(2015-7-2)9、财政部: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8-11)10、关于发布《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引》、《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中证报价发[2015]18号)1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一一定向发行(二)(2015-11-24)12、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12-17)13、中基协: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2015-12-16)(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个人版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五)内控&信息披露1、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的通知(2015-9-11)2、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16-2-1)3、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2-4)(六)合同指引1、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2015-12-16)(附:起草说明、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征求意见稿)、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征求意见稿))(七)开户和结算1、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3-25)2、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2014-4-10)(八)检查&整治1、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2015-5-26)2、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上海宝银发表公开信事件答记者问(2015-6-5)3、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2015-9-29)(九)人员1、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2014-12-15)六、交易所二级市场资管份额转让1、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上证发[2014]19号)2、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 深证会[2014]75号)3、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操作指南(2014年修订,2014-12-29)4、关于发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5]18号)5、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和登记事项办理指南(2015-7-13)。

五大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概述

五大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概述

根据投资范围、比 例不同呈现不同的 风险收益特征;部 分产品通过证券公 司自有认购资金实 现有限保本甚至有 限收益保底。
1、根据种类,可进 行银行理财、信托计 划等其他金融产品的 投资; 2、银行理财、信托 产品均可投资于券商 资管产品; 3、保险公司委托券 商进行定向、专项资 管业务投资; 4、银行为集合、专 项资管业务项下托管 人。
由于投资一级市 场,预计投资收益 率会较高,具体风 险及收益则会根据 投资领域、投资机 构有关。 1、总体来讲:高风 险高收益,但由于 信托公司对出险项 目往往予以兜底, 导致出现“刚性兑 付”的状况; 2、在投资领域方 面,房地产稍高。 3、在结构化集合产 品中,优先级往往 优先获得分配,风 险小于劣后,但一 般以预期比例为上 限;劣后级风险更 大,但一般有超额 收益设计。 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投资收益与投资领 域、投资结构直接 相关;一般来讲债 券投资计划收益率 稍低、安全性高, 证券类资产管理产 品受资本市场影响 大。 预计与基金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风险收 益特点类似。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公司
针对多个投资者;投资范围同上;面向高端客户 特定客户资产 多个客户业务 (>=100万);与券商集合资管计划、证券投资 管理 信托存在竞争关系。 通过设立子公司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 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专项资产管理 其他权利。与券商专项资产管理、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 、保险资产管理的专项资产管理均存在竞争关系 。 委托人多为非银行理财大机构客户;投资方式可 非银信理财单 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 一资金 款等方式进行。 理财产品发行人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理财产品作为 银信理财单一 委托人;额外限定:融资类银信业务余额不得超 资金 过银信业务余额的30%;期限不得短于1年。 结构化 非结构化 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劣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 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 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 险。 未作上述结构化安排。

资管子公司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资管子公司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xx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开展xxx(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与财富管理业务,规范公司与合作机构的合作及管理,防范业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与财富管理业务所涉投资及产品采集拟合作的国内合格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长期战略合作伙伴。

第三条合作机构管理应遵循“名单准入、择优增补、限额管理、动态监测、适时淘汰”的原则。

第二章合作机构准入条件第四条合作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二)有固定经营场所;(三)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管理流程和制度完善;(四)财务状况良好,有一定资金实力;(五)企业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六)控股股东、企业法人代表人和总经理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合格银行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

其中城市商业银行须为大型且已实现跨区发展的,或已完成上市的城市商业银行。

(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不在合作范围内。

第六条合格券商还须满足上一年度或本年度获得“A”及以上评级。

评级结果以证监会公布的数据为准。

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准入条件适用券商准入条件,且成立时间3年(含)以上。

第七条合格保险公司还须满足上一年度或本年度获得“A”及以上评级。

评级结果以保监会公布的数据为准。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准入条件适用保险公司准入条件。

第八条合格信托公司还须满足综合排名进入前三十名。

排名参照中国信托网公布的上一年度或本年度排名。

第九条合格公募基金公司还需满足构最近一期季报及最近2年平均管理公募基金资产规模100亿元(含)以上,成立时间3年(含)以上,且主要基金经理从事投资在10年以上、基金经理人数10人以上。

合格基金子公司准入条件适用于公募基金公司准入条件,且需满足管理规模超过200亿元,成立时间3年(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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