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轻型、轻型运动、正常类飞行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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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轻型飞行器
超轻型飞行器是指由单人驾驶、仅用于娱乐或体育活动、不需要任何适航证的空
中飞行器具,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如无动力驱动,空机重量小于71千克(155磅);
(b)如有动力驱动,应当满足下列限制:
(1)空机重量小于116千克(254磅),不包括在遇险时使用的飘浮和安全器械; (2)燃油容量不超过20升(5美制加仑);
(3)全马力平飞中,校正空速小于100千米/小时(55海里/小时);
(4)发动机停车后的失速速度不超过校正空速45千米/小时
(24海里/小时).
(a)超轻型飞行器及其部件和设备不要求按航空器适航审定标准进行审定,也不要
求具有适航证.
(b)局方对驾驶超轻型飞行器的人员没有航空知识、年龄及经历的具体要求,也不
要求其具有航空人员执照及体检合格证.
(c)超轻型飞行器不要求国籍登记或喷涂任何标志.
轻型运动类飞机
轻型运动类航空器是指符合下述定义的轻型运动飞机(固定翼)、滑翔机、自转
旋翼机、轻型运动直升机或者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1.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下列条件之一:
(1)700公斤(1540磅)的不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
(2)750公斤(1650磅)的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
2.轻型运动直升机,在海平面标准大气条件下,最大连续功率状态下最大平飞空
速(VH)不超过90节校正空速。除轻型运动直升机外的其他航空器,在海平面标
准大气条件下,最大连续功率状态下最大平飞空速(V)不超过120节校正空速。
3.对于无动力滑翔机,不可超越速度(VwE)不超过120节校正空速。
4.在最大审定起飞重量和最临界的重心位置,并不使用增升装置的条件下,航空
器最大失速速度或者最小定常飞行速度
(1)不超过49节校正空速。
5.包括飞行员在内的最大座位数不超过2座。
6.如果具有座舱,座舱为非增压座舱。
7对于动力航空器,发动机为电动发动机或单台活塞式发动机。
8.对于除动力滑翔机外的动力航空器,螺旋桨为定距螺旋桨或者地面可调桨距螺旋桨。
9.对于动力滑翔机,螺旋桨为定距螺旋桨或者可顺桨的螺旋桨。
10.对于自转旋翼机,旋翼系统为定距、半铰接、跷跷板式、两片桨叶旋翼系统。
11.对于除滑翔机或者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之外的航空器,装有固定起落架。
12.对于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如装有起落架,起落架为固定或可收放起落架;对于此类航空器,底部结构也可为船体结构或软式浮筒。
13.对于滑翔机,装有固定或可收放起落架。
正常类飞机
(a)乘客座位设置为19座(局方另有规定除外)或以下且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8618公斤(19000磅)或以下的飞机,可按正常类进行审定。
(b)飞机审定等级如下:
(1)1级:最大乘客座位设置为0至1座的飞机。
(2)2级:最大乘客座位设置为2至6座的飞机。
(3)3级:最大乘客座位设置为7至9座的飞机。
(4)4级:最大乘客座位设蛋为10至19座(局方另有规定除外)的飞机。
(c)飞机性能等级如下
(1)低速:VNo和VMo≤463公里小时(250节)校准空速(KCAS)且Mo≤0.6的飞机;
(2)高速:Vo或V0>463公里/小时(250节)校准空速(KCAS)或Mo>0.的飞机。其中:VNo为最大结构巡航速度,Mo和M分别为空速和马赫数表示的最大使用限制速度。
(d)不按特技飞行审定的飞机可用于做正常飞行所需的任何机动,包括:
(1)失速(不包括尾冲失速)
(2)坡度不大于60度的缓8字飞行、急上升转弯和急转弯。
e)按特技飞行审定的飞机,除按本规定G章制定的限制外,可不受限制地用于做机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