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14]1573号 招标代理收费新规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机构及其收费行为。
第三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符合市场竞争规律。
第二章收费管理原则第四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政府投资的项目,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政府投资的项目,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服务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人。
第三章收费方式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可以采用固定金额、按比例收费、分阶段收费等方式。
具体收费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并与招标人协商一致。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在完成招标代理服务后,向招标人出具收费明细清单,列明各项服务内容及对应收费。
第四章收费标准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应当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应当与招标人协商确定,并确保收费标准合理、透明。
第五章收费监督第十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的;(二)不按照规定公示收费标准的;(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收费的;(四)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招标人、投标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政设计收费新标准
来源: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东空间建领01国家计委及相关部门在1999年、2002年及2007年,先后出台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环境保护部/计价格[2002]125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上规定,构成了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框架,在一定时期内对规范建设项目服务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02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强调了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对原来执行的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进行改革。
2014年7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做出如下规定:放开除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上述服务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
半年以后,2015年2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5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环境影响咨询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用的计价说明
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用的计价说明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现行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1号令决定废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目前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已经全面放开,由实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一)附表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单位:万元2. 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3. 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表二)。
(二)附表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况协商确定。
(三)附件三: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单位:元(四)估算投资额3000万以下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单位:元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三、《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招标代理公司的标准收费
一、引言招标代理公司是指在招标过程中,为招标人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
在我国,招标代理公司的发展已经相当成熟,其服务范围涵盖了招标、投标、评标、合同签订等全过程。
为了保证招标代理公司的服务质量,维护招标市场的公平、公正,本文将对招标代理公司的标准收费进行详细阐述。
二、招标代理公司收费依据1. 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招标代理公司的收费依据首先是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代理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2. 市场行情市场行情也是影响招标代理公司收费标准的重要因素。
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招标项目,其收费标准存在差异。
3. 服务内容招标代理公司的服务内容是决定收费标准的关键因素。
服务内容越丰富,收费标准越高。
4. 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于招标代理公司的要求也会影响收费标准。
如招标人对招标代理公司的资质、业绩、信誉等方面有较高要求,则收费标准可能较高。
三、招标代理公司标准收费1. 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是指招标代理公司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代理服务费按以下标准收取:(1)货物类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为中标合同金额的0.2%-0.4%。
(2)工程类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为中标合同金额的0.5%-1%。
(3)服务类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2%。
2. 招标文件编制费招标文件编制费是指招标代理公司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所收取的费用。
收费标准如下:(1)货物类招标文件编制费:每份招标文件1000-2000元。
(2)工程类招标文件编制费:每份招标文件2000-4000元。
(3)服务类招标文件编制费:每份招标文件2000-5000元。
3. 评标专家费用评标专家费用是指招标代理公司为招标人聘请评标专家所收取的费用。
收费标准如下:(1)评标专家费用:每人每天1000-2000元。
发改价格[2014]1573号--招标代理收费新规
国家发改委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打造良好营商环境,近日,国家发改委决定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其中,放开除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上述服务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
这对于促进建设项目服务市场的发展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当前市场竞争情况,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决定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放开除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上述服务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在放开收费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上述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7月10日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
招标代理收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招标代理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在我国,招标代理制度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招标代理收费行为,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招标代理收费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招标代理收费法律规定。
二、招标代理收费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并应当将代理费用列入招标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代理收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并应当将代理费用列入招标文件。
代理费用应当按照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协商确定,不得擅自提高。
”3.《关于招标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招标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对招标代理收费的范围、标准和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招标代理收费的范围根据《关于招标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招标代理收费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招标文件编制费:包括招标文件起草、审查、修改、校对、印刷等费用。
2. 招标公告发布费:包括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费用。
3. 招标投标咨询服务费:包括招标文件答疑、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保证金收取、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通知书发放等费用。
4. 其他相关费用: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能还包括其他相关费用。
四、招标代理收费的标准招标代理收费的标准由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 招标文件编制费:一般按照招标文件编制工作量的大小、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一般为招标金额的0.1%-0.3%。
招标代理取费标准(新)发改价格
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江苏地区地区级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开发名目
50
气象信息服务
详见文件
省
苏价服〔1999〕138号
苏价费函〔2000〕21号
51
▲
大气环境预测评价
详见文件
省
苏价费函〔2000〕21号
苏财综〔2000〕28号
52
▲
防雷减灾技术服务
序号
行业主管部门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立项
级别
文件依据
备注
(一)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服务
80元/检测点
省
苏价费〔2002〕168号
苏价费函〔2004〕151号
71
航空运输货物消毒收费
2元/件
省
苏价费〔2006〕376号
十六
质量技术监督
72
▲
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
详见文件
国家
苏价费〔2004〕408号
73
▲
条形码服务收费
详见文件
国家
〔1991〕价费字270号
计价费〔1997〕2500号
财综〔2001〕94号
41
机场延伸服务收费
详见文件
省
苏价综〔2002〕214号
42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客运班车收费
详见文件
省
苏价服〔2009〕208号
苏价服函〔2009〕55号
43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停车场收费
详见文件
省
苏价服〔2014〕220号
序号
行业主管部门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立项
级别
文件依据
备注
44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快件托运服务费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号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15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二○○三年九月十五字体大小: | | 2009-07-31 16:49 - 阅读:2700 - :0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十月十五日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新旧条文对比版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新旧条文对比版修订后条文原条文说明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上位法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将“房屋建筑工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程”改为“建筑工程”。
2.明确了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1.条文顺序调整。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同)。
3.进一步明确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二)建设单位建设自用建筑工程项目,满足设计资质要求可以自行承担该项目设计的;(三)项目改、扩建或者技术第三条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国家计委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您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一3一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收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最新2011.4.1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534号(以下简称534号通知,见附件一),其中,调整了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第一,534号通知调整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的部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增加了中标金额的档次,降低了中标金额5亿元以上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分别为:5—10亿元为0.035% ;10—50亿元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 。
同时,设置了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最高限额为(货物)350万、(服务)300万和(工程)450万,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二,534号通知澄清了收费的基准价格“一次招标”(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对于达到招标代理服务费上限的项目“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三,534号通知明确了对于5 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仍执行1980号文件。
并针对该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的内容做了合理的界定和澄清。
1980号文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
该文附件的附注1中又表述:“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鉴于科学、合理、可行的实际情况,534号通知明确界定“按(1980号文)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为了合理调整和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招标代理的收费现状、存在问题以及行业诉求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
附件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代理的收费标准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代理的收费标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和投标单位委托后,可按下列范围收费:
(1)代理招标并提供全过程服务的,造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可收取中标价的2‰~3‰,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可收取中标价的3‰~3.5‰。
(2)代编招标文件(含计算工程量)和标底的,可收取中标价的1.5‰~2‰。
(3)代编招标文件(含计算工程量),可收取中标价的0.7‰~1‰。
(4)代编招标文件(不含计算工程量)的,可收取中标价的0.3‰~0.5‰。
(5)代为计算工程量的,可收取中标价的0.4‰~0.6‰。
凡代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咨询的,代理机构应对咨询报告中提出的技术方案、计算数据、技术经济分析结论的科学性、正确性负责。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委托单位对代理机构提供的建议有采纳与否定的权利。
无论采纳与否,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代理机构付给规定的服务费。
凡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未能按合同规定如期完成代理业务的,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的,代理机构应按合同规定返还委托方部分或分
部委托费。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对招标工程的各种数据和资料保密,不得擅自引用、发表或提供给第三方。
违反者按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以罚款、暂停经营活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最新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
附件一: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2011)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0-15发布)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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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打造良好营商环境,近日,国家发改委决定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其中,放开除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上述服务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
这对于促进建设项目服务市场的发展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157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当前市场竞争情况,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决定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放开除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上述服务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在放开收费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上述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