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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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民诉》真题练习(单选)

2020司法考试《民诉》真题练习(单选)

2020司法考试《民诉》真题练习(单选)2016司法考试《民诉》真题练习(单选)单项选择题1.某法院对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纠份案件作出了判决,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

后该法院发现判决书将支付房租数额10000元误写成了1000元。

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A.作出补正错误的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B.通知收回判决书,重新制作判决书C.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审D.裁定撤销判决书,重新制作答案:A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的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一款第(七)项,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适用裁定。

本题题干中提供的事实就是判决书产生笔误的事实,本题提出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判决书中的笔误。

因此,正确的选项是A、B、D选项表达的判断是,通过新判决书来补正原判决书中的笔误,与《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不符,因此,B、D选项为错误选项。

C选项表达的判断是判决书中的笔误要通过再审程序来补正。

就C选项所涉及的法院启动的再审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其适用条件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理,再审程序是成本相对高昂,因此,应当慎用的程序。

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所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87条检察院抗诉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77条中所规定的“确有错误”应当是指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方面的错误,不包括判决书中的笔误。

因此,选项C也是错误的。

2.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管辖问题的哪一项表述是错误的?A.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B.按级别管辖权限,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C.协议管辖不可以变更级别管辖D.涉外民事诉讼中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
【法规类别】民事诉讼管辖
【发文字号】法释[1998]5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8.04.17
【实施日期】1998.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已于1998年4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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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99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99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992〕2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已往所作的其他有关民事诉讼方面的批复、解答,凡与民事诉讼法相抵解或者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各地在执行本《意见》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缺陷和完善(1)

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缺陷和完善(1)

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缺陷和完善(1)[内容提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

但由于没有从理论上理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设立的立法目的这一基本法理问题,从而造成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存在着许多疏漏,有关规范还存在着内在的矛盾,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争论不休的焦点。

本文从我国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立法意图及其有关规定着手,反思我国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立法规定、法理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力图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提出初步的改革方案。

[关键词 ]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立法意图被引入的第三方被告辅助参加的第三人在我国民事诉讼各类主体中,争议最大的当属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尽管法学界对这一问题讨论了多年,但迄今没有统一的意见。

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问题,世界各国立法中均有明确的规定。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中设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由来已久,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存在不少模糊,矛盾之处,导致理论研究上的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进而造成司法实务上的各行其是,甚至混乱不堪的状况,给我国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为解决审判实践中这一突出问题,一些专家学者提出了许多合理化建议,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也作了一些司法解释,但仍然未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本文拟从我国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立法意图及其有关规定着手,反思我国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力图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提出初步的改革方案。

一、我国设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立法意图。

欲探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相关问题,首先要研究清楚立法上创设这项制度的意图。

我国设立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理论界存在相当大的分歧。

有关其身份、诉讼地位、参诉程序等问题争议尤其激烈。

但对第三人制度的立法本意和宗旨却往往忽视。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变更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自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267条以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87条等规定中确立的内容。

在实践中执行和解这一法律制度虽然应用不多但在执行案件当中采取执行和解这一执行方式有利于权利人的权利得以顺利、及时地实现有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减少执行成本和社会不安定因素使人民法院免于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增进案件执行效果。

正因为这些积极作用执行和解这一执行方式在执行工作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笔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法院至执行案件调查情况看两年中共受理执行案件350件结案350件(其中执结87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4件、执行和解239件)。

其中执行和解结案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由于执行和解协议也存在一些不尽的方面需要加以克服和完善使执行和解案件在执行程序中得到充分的发挥现笔者就近两年来在基层法院所从事的执行工作中对执行和解案件所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作了认真的总结如何使执行和解在执行过程中得到广泛应用并加以完善认为应把握以下的问题。

一、执行和解的重大意义及特点(一)明确执行和解的重大意义执行和解是民事诉讼法基于当事人的权利处分原则设立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

执行和解是法院诉讼调解工作在执行工作中的延续他既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又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中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和谐思想。

在我国在大力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调解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中越发具有生命力有利于申请人执行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有利于当事人之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有利于人民法院减少执行成本。

因此最高人法院在初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对在新形势下加强调解工作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对指导各级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2023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民商事法律制度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4

2023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民商事法律制度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4

2023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民商事法律制度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赵洪诉陈海返还借款100元,法院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关于该案的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应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B. 应开庭审理,但经过赵洪和陈海的书面同意后,可书面审理C. 应当庭宣判D. 应一审终审正确答案:B,2.(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于2016年4月12日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内包括:关于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案件的处理;关于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的处理等内容,现行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与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也有相关规定,据此回答下列小题:下列关于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说法正确的是()。

A.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属于无效决议B.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属于无效决议C.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属于可撤销的决议D. 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关于撤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法院可以应公司请求,要求该股东提供相应担保正确答案:A,C,D,套作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

张某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而经李某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

同时,张某还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桑塔纳”轿车质押给李某,并订立了质押合同。

李某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张某处。

1年后,张某无力还债,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

问:本案中抵押权和质押权的效力如何?()A. 抵押权、质押权均有效B. 抵押权、质押权均无效C. 抵押权有效、质押权无效D. 质押权有效、抵押权无效正确答案:B,4.(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依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证券发行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所有证券必须公开发行,而不得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B. 发行人可通过证券承销方式发行,也可由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发行C. 只有依法正式成立的股份公司才可发行股票D. 国有独资公司均可申请发行公司债券正确答案:D,5.(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甲乙丙丁共同设立信佳合伙企业,运营一段时间后,甲欲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合伙协议对转让协议没有规定,关于此转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郑勇①摘要:近年来,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日渐增多。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案外人申请再审作了规定。

本文从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案例分析说明目前再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与国外相关制度进行比较,提出完善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案外人再审建议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监督解释》)第五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中。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现象的日益多样化,反映在我们法院审判工作中,当事人虚假、恶意诉讼不断增多。

这一现象,促使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作用日益明显。

但由于该制度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的理解、作法不一,从而大大限制了这一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一、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从案例看立法层面的问题案例一、2000年,烟台某口岸公司与莱阳某建筑公司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口岸公司将其所有的三套房产转让给建筑公司,以抵顶欠建筑公司的工程款。

后建筑公司将其中的一套房产卖给李某。

2008年,口岸公司与烟台某煤炭公司签订协议,将上述建筑公司卖给李某的房产转让给煤炭公司,在法院的主持下,确认了转让合同的效力。

李某得知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后,即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确认口岸公司与烟台某煤炭公司签订协议无效。

对于李某作为案外人是否可以申请再审,有二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李某不能申请再审,理由是根据《民事监督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案外人才能申请再审,本案中口岸公司与烟台某煤炭公司的调解协议的内容是确认协议有效,是确认之诉,不具有给付内容。

另一种意见则相反,认为该协议侵害了李某的房产所有权,李某作为案外人有权申请再审。

上述案件不同意见的交锋,反映出立法中的下列问题:1、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范围问题《民事监督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二款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精华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机考第十套真题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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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机考第十套真题题库及答案盗传必究试卷总分:100 答题时间:90分钟客观题一、单选题(共40题,共40分)1.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范围”部分是()。

[答案]涉外合同2. 对特派员取证,我国()[答案]原则上不允许3.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申请。

[答案]中级人民法院4.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5.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

[答案]船旗国法6. 采用血统原则确定子女国籍国家的夫妇在采用出生地原则确定子女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应()。

[答案]具有双重国籍7. 卖方负责提供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

[答案]FOB8. 美国商人史蒂夫和英国商人俄勒尔在上海签订合同买卖中国绒毛玩具,二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在日本东京依日本法仲裁。

后果有纠纷,适用()。

[答案]日本法律9. 在物权关系上,主张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始于()。

[答案]19世纪10. 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项是()。

[答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11.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立法中,目前最重要的一个多边条约当属由联合国1958年通过的()。

[答案]《纽约公约》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答案]多重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59条

《民事诉讼法》第59条

《民事诉讼法》第59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对于委托人仅记载“一般授权”而没有明确列举代理权限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范围,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然而,根据对前述《意见》第69条规定的反面推论,似可理解为在此情况下,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除“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这6项诉讼权利以外的所有其他诉讼权利。

如果委托人希望对前述6项权利以外的其他诉讼权利的范围作出限定,则其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写明委托代理人享有的一般代理的具体权限,否则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便视为包括前述6项诉讼权利以外的所有其他诉讼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代为收集提供证据、代为参加法庭辩论、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8调整)【法规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8.12.16【实施日期】2008.12.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1992年7月14日法发〔1992〕22号印发根据2008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调整)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已往所作的其他有关民事诉讼方面的批复、解答,凡与民事诉讼法相抵解或者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各地在执行本《意见》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作者:李雪来源:《商情》2009年第22期【摘要】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

代位权制度是民法中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

它是针对债务人消极地不行使权利而危及债权时,由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一种制度。

本文从代位权中存在的不足进行阐述并对代位权的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

【关键词】代位权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一、代位权的概念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

二、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不足通过对代位权相关理论的研究和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我国现行的相关代位权的规定并结合现实进行分析,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仍有一些漏洞和不足。

1.产生法律上的冲突(1)与有关执行制度产生冲突以及存在的执行困难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规定的是“代位申请执行”制度,该制度与代位权制度会发生冲突,如依据现行代位权的法律规定和依据代位申请执行制度,对于多债权人都可以依据这两项制度在法律实现自己的债权,这样会产生冲突,使两种制度在最后都无法执行,因为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两种制度的效力的高低问题。

第二,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申请债权,也可以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这样就可能产生了两份生效的法律文书,而两个清偿者之间又不是连带关系,导致不知该执行那个生效的法律文书。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难以确认导致债权人举证困难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难以确认。

债务人债权一到期,判断是否怠于行使权利困难,不利于人民法院的掌握。

债务人不积极(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是恶意还是过失难以认定这样导致债权人举证困难,因为债权人起诉第三人(债务人的债务人)因债权人与第三人未发生经济往来,除了债务人和第三人主动提供,需要他们配合才能完成诉讼,否则无法知晓其债权是否到期以及债权的种类、数额。

执行和解的法律规定

执行和解的法律规定

执⾏和解的法律规定执⾏和解是指在执⾏过程中,申请执⾏⼈和被执⾏⼈⾃愿协商,达成协议,经执⾏⼈员确认后,即按协议履⾏从⽽结束执⾏程序的⾏为。

执⾏和解是当事⼈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为。

⼀、有关执⾏和解的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百⼀⼗⼀条规定“在执⾏中,双⽅当事⼈⾃⾏和解达成协议的,执⾏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笔录,由双⽅当事⼈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不履⾏和解协议的,⼈民法院可以根据对⽅当事⼈的申请,恢复对原⽣效法律⽂书的执⾏。

”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66条规定“⼀⽅当事⼈不履⾏或者不完全履⾏在执⾏中双⽅⾃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当事⼈申请执⾏原⽣效法律⽂书的,⼈民法院应当恢复执⾏,但和解协议已履⾏的部分应当扣除。

和解协议已经履⾏完毕的,⼈民法院不予恢复执⾏。

”。

第267条规定“申请恢复执⾏原法律⽂书,适⽤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申请执⾏期限的规定。

申请执⾏期限因达成执⾏中的和解协议⽽中⽌,其期限⾃和解协议所定履⾏期限的最后⼀⽇起连续计算。

”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作若⼲问题的规定(试⾏)》(以下简称《执⾏规定》)第86条规定“在执⾏中,双⽅当事⼈可以⾃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效法律⽂书确定的履⾏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期限和履⾏⽅式。

和解协议⼀般应当采取书⾯形式。

执⾏⼈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

⽆书⾯协议的,执⾏⼈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笔录,并由双⽅当事⼈签名或盖章。

”。

第87条规定 “当事⼈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完毕的,⼈民法院作执⾏结案处理。

”。

第120条规定“对执⾏担保和执⾏和解的情况以及案外⼈对⾮属法律⽂书指定交付的执⾏标的物提出的异议,受托法院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并及时通知委托法院。

” ⼆、执⾏和解的法律后果。

执⾏和解可分为两个阶段:第⼀阶段是在签约阶段。

对高法关于适用民诉法125条的质疑

对高法关于适用民诉法125条的质疑

理论与实践2004年第11期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编 2004年9月9日对《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5条的几点质疑余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第12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在判决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或者委托辩护人辩护。

而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则是: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应当说,《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本身并不存在问题,与《刑法》第三百零九条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规定也是相吻合的,但是《意见》中的规定却与我国的的刑事程序法律规定存在极大的冲突,甚至于与刑事司法的许多基本精神也是背道而驰的。

一、在关于《民诉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关刑事审判的程序问题本身并不合适。

很明显,《意见》中的规定是对程序问题的规定,即: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在判决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或者委托辩护人辩护。

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理应有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规范,至于当事人陈述意见及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本身就是现代刑事法治精神的应有之义,属最基本的权利范畴,高法关于民诉法的司法解释对此加以规定也实属画蛇添足。

二、根据该意见对该情形的审判程序规定,只要人民法院发现了这类犯罪行为就可以直接予以判决,虽然没有明确称不用侦查、起诉,但事实上语意相当明显,这一规定既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与现代刑事诉讼的最基本的控审制约精神背道而驰,如果一种行为法院认为是犯罪就可以直接判决,就等于是将侦查权、控诉权和审判权集于一身,这种诉讼模式是早已被历史遗弃的落后制度,也是一种早已被理论和实践所证明的并不可行的方式,如果还出现在现代国家的司法制度中那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其可以带来的负面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发文字号】法释〔2008〕13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11.03【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9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章来源:/Content-8029.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文章来源:/Content-8029.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撤诉的法条第一百三十一

民事诉讼法撤诉的法条第一百三十一

民事诉讼法撤诉的法条第一百三十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X 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XXX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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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履行。

”这一条规定了对被执行人已经到期的债权的执行,没有包括未到期的债权,也就是预期的债权。

根据这一要求,只有对到期债权才可以执行,这种债权是现实的确定的债权,而不是将来的不确定的债权,不能附条件或期限。

这就导致实践中无法执行被执行人的预期债权,不仅不利于提高执行效率,而且也不利于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如果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增加对被执行人的预期债权的执行的规定,会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

增加对被执行人的预期债权的执行的规定,是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理由:(一)执行被执行人的预期债权,能够更加充分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

被执行人的债权未到期就不能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对申请执行人非常不利。

如果被执行人知道法院在等待债权到期,第三人又有偿付能力,在此期间,完全可能与第三人串通,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提前向被执行人清偿,或者做出虚假的合同,放弃、免除、减少债权的数额,或者双方协议将预期的债权转让给其他人,从而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而如果采取了冻结预期债权的措施,则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就不能对将来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处分,足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执行。

(二)执行被执行人的预期债权,并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没有规定对未到期债权的执行主要的一个理由就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最根本的是给予其异议的权利-“第三人对履行债权有异议,可以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而不在于债权的到期还是不到期。

对未到期的债权做出保全性执行措施,禁止第三人向被执行人履行,对第三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任何损害。

(三)执行被执行人的预期债权,有利于提高案件的执结率,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

如果在执行中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又可以对被执行人的预期债权采取保全性执行措施,那么就扩大了对被执行人的债权的执行范围,使得执行人员能
够更多地选择执行对象和执行措施,采取更加灵活机动的执行方法执行案件,增加了案件执结的可能性,提高了执行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问题。

(四)增加对被执行人的预期债权的执行的规定,将弥补立法上的缺陷,完善司法解释的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2款规定:“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向被执行人支付。

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虽然这一条中所说的收益,是指基于股权所产生的收益。

但这种收益实际上也是一种债权,属于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拥有收益的请求权。

而预期收益的债权与其他种类的债权并无本质区别,那么,既然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预期收益(债权)可以采取执行措施,法律同样也应该规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可以采取执行措施。

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法律规定更加全面和完善,也才能更加切实地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笔者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第1款后应增加第2款,内容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预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冻结被执行人的预期债权,禁止到期后第三人向被执行人支付和被执行人支取。

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以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要求该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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