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下的环境公益诉讼
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摘要:随着我国对公益保护的重视,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开启了公益诉讼的先河。
同时随着2014年我国新《环保法》的修订,对环境公益诉讼基本依据和法律基础也给出了基本规定,这成为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历史性的跨越。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做了概括性的规定,但是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并未通过此次修订真正建立,也未写入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导致我国行政机关在环境方面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并不能通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途径得到追究。
而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论对社会可持续性发展还是人民权益的维护都显得刻不容缓。
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出发,结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及它的概念和特点,讨论我国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从具体规则方面来阐述对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构想。
关键词:公益诉讼;行政行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目录1.环境行政诉讼概述 (1)1.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 (1)1.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1)2我国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2)2.1治理环境问题的需要,同时也是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考虑 (2)2.2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迫切需要 (2)2.3我国法治建设旳需要 (3)3.建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则 (3)3.1.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管辖权 (3)3.2我国环境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 (3)3.3我国环境行政诉讼的诉讼费用 (4)参考文献 (5)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1.环境行政诉讼概述在2014年11月修订的新《行政诉讼法》中并未有环境公益在行政领域的规定,表明我国的环境行政诉讼仍然未建立。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虽未正式建立,但“公益诉讼”对我们来说并不生疏,早在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公益诉讼就有所规定,填补了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空白,使公益诉讼制度第一次走进我们视野。
我国新《环保法》第58条的规定,让我们看到了法律上对环境公益保护的希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统一环境侵权责任案件裁判标准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侵权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2015年6月1日公布,2015年6月3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第3条是对《侵权责任法》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分别侵权行为及责任的具体解释,同时进行了创造性的发挥,不仅对于环境侵权的法律适用,而且对于侵权责任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试着对此解释进行解读。
一、无缝衔接《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细化私益诉讼适用规则2015 年1 月6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公益诉讼解释》),1 月7 日已开始施行。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均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
这两类诉讼在案件事实认定、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共性,同时公益诉讼在诉讼主体、诉讼目的、诉讼请求等方面又不同于私益诉讼。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本《解释》与《环境公益诉讼解释》,其中,本《解释》既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又适用于环境民事私益诉讼,规定两类诉讼共同适用的一般规则,重点规范污染者如何承担责任等实体问题;《环境公益诉讼解释》仅规定适用于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则,重点规范环境公益诉讼的当事人、管辖等程序性问题。
二、明确数个污染者的责任认定问题数个污染者实施污染环境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数个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环境行为;二是数个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环境行为。
本《解释》第二、三条分别规定了这两种情形。
第一,数个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被侵权人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数个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要区分三种情况:一是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下社会发展背景下,环境保护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为了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我国逐步构建并完善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本文将重点探讨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应用及研究,旨在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针对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的旨在预防性保护环境的民事公益诉讼。
此类型诉讼旨在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
三、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背景与现状近年来,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仍屡见不鲜。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我国逐渐建立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该制度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途径,有助于及时发现并制止环境破坏行为。
然而,目前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仍面临起诉主体范围有限、诉讼程序不够完善等问题。
四、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分析(一)实践案例近年来,我国多地发生了涉及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
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水资源保护、土壤污染防治等领域。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实践经验总结从实践来看,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成功经验主要在于:一是起诉主体范围的逐步扩大,使得更多社会组织和公民能够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二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更加注重预防性保护环境的理念,以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三是通过判决要求被告采取补救措施,以恢复受损环境。
五、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挑战与对策(一)挑战目前,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起诉主体范围有限、诉讼程序不够完善、证据收集难度大等。
这些问题限制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也影响了环境保护的效果。
(二)对策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一是进一步扩大起诉主体范围,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二是完善诉讼程序,确保案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审理;三是加强证据收集工作,为提起诉讼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侵权人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二条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人与其他侵权人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2015年2⽉9⽇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64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 ⼯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因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他⼈损害,不论侵权⼈有⽆过错,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民法院不予⽀持。
侵权⼈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海洋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法、⼤⽓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法没有规定的,适⽤民法典的规定。
第⼆条两个以上侵权⼈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破坏⽣态⾏为造成损害,被侵权⼈根据民法典第⼀千⼀百六⼗⼋条规定请求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三条两个以上侵权⼈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态⾏为造成同⼀损害,每⼀个侵权⼈的污染环境、破坏⽣态⾏为都⾜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根据民法典第⼀千⼀百七⼗⼀条规定请求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两个以上侵权⼈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态⾏为造成同⼀损害,每⼀个侵权⼈的污染环境、破坏⽣态⾏为都不⾜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根据民法典第⼀千⼀百七⼗⼆条规定请求侵权⼈承担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两个以上侵权⼈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态⾏为造成同⼀损害,部分侵权⼈的污染环境、破坏⽣态⾏为⾜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侵权⼈的污染环境、破坏⽣态⾏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根据民法典第⼀千⼀百七⼗⼀条规定请求⾜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与其他侵权⼈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如果有侵权⾏为⼈侵害社会环境的,由于侵害了⼴⼤社会⼈民的利益,有关组织是可以代表全社会向⼈民法院起诉,要求⾏为⼈承担侵权责任的,那么,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然⼈、法⼈、或其他组织的违法⾏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然⼈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向⼈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态的⾏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第⼆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以及基⾦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的“⽆违法记录”。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一、概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两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手段,其目的是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制度在衔接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困境。
一方面,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不一致可能导致诉讼混乱,即对于同一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可能存在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或民事公益诉讼的争议。
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内容不一致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探索新的路径,以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良好衔接。
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背景与意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
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等7个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
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旨在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自身损害赔偿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2013年1月1日,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标志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式确立。
在此之前,由于对原告资格的限制,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较少。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为解决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保护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同时,也是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手段,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回应人民美好环境需求的重要体现。
《民事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大全》(2018年9月最新版)
《民事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大全》(2018年9月最新版)第一章综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5、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章管辖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章审判组织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2、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章立案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五章保全和先予执行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第六章诉讼费用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第七章证据、司法鉴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3、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八章期间、送达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第九章调解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十章简易程序及特别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第十一章审判监督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8、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二章督促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复函第十三章执行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8、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四章涉外民事诉讼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十五章民事公益诉讼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章审判业务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关系定位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关系定位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界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虽同为环保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两者在概念界定、功能定位、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因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由国家或其授权的机关、组织,代表公共利益,向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提起的赔偿诉讼。
其目的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恢复其生态服务功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要适用于生态环境遭受重大损害,需要采取大规模修复措施的情形。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是指由社会公益组织或检察机关,针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其目的在于通过司法途径,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要适用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且这些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
两者虽均为保护生态环境而设立,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更侧重于追究责任、赔偿损失,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更侧重于通过司法途径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
同时,两者的适用范围也有所不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要适用于生态环境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适用于更为广泛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关联。
从法律依据来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要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调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和修复责任。
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组织或机构代表公众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在适用条件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通常适用于具体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要求损害行为具有明确性、可归责性,并且损害后果能够量化评估。
论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不法 侵害 从而使 更多 的人都 能投身到 维护 公益 的行 动 中去 , 大大 面 申请人 民检 察院 、 相关行 政 机关 提起环 境公 益诉 讼 。 人 民检察
相 关行 政机 关在合 理期 限 内不起 诉 的, 公民可 以 自行提起 环 的推 动 了公益诉讼 制度 的发展 , 也促进 了全球 环境保 护事 业的进 院 、 步。 可见, 赋 予公 民个人 环境 公益 诉讼 原告 资格是 符合 国 际环境 境公益 诉 讼 。 公益 诉讼 发展趋 势 的 。
人、 社会 团体 、 组 织 以及 国家机 关依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 对 于侵害
国家 , 社 会或者 不特定 的多数人 利益 的行为 , 向法 院提 起诉 讼 , 以 此追 究其 法 律责任 , 制止 违法 行 为, 维护 公共利 益 的活动 。
3 . 民事 诉 讼法 的规定 新《 民事诉讼 法》 第5 5 条 规定“ 对 污染环 境 、 侵 害众 多消 费者 合法权 益等 损 害社会 公共 利益 的行 为, 有关机 关 、 社 会团 体可 以
环境 公 益诉讼 是 有关环 境保 护方 面 的公益 性诉 讼 。它最 初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诉讼 ” 。 这 预示着 公 益诉讼 制度 在我 国得 以重新 出现 在美 国 , 是指 由于 自然人 、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的违 法行 为或不 确 立 。 但此 次涉 及到 公益诉 讼 的 内容 过于 简化 , 尤其 将公益 诉讼 作为 , 使环 境公共 利 益遭受 侵害 或 即将遭受 侵害 时 , 法律 允许 其 的原告主 体仅 限定于 “ 法律规 定的机 关和有 关组 织” , 不利 于维护
作者 简介 : 刘薇 , 湖北 华 中师 范大学 法学 院。
中图 分类 号 : D 9 2 5
试淅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 二) 诉 讼 目的 的 “ 公 益 性”
环境 民事公 益诉 讼 的 目的侧重 于维 护社 会公共 利益 , 以实现公共 利益的全 面化 和最大化 为宗 旨。 这 也是 民事公 益诉讼 区别于 传统 民事诉讼 的最本 质特 征。 传统 民事诉 讼多是关 于私益 的纠纷 , 侧 重于对 民 事 主体私人 权益 的保护 。虽然传 统 民事诉 讼 的 目的 也包含对 整个 私法秩序 的维护 , 但该 目的是通过各个 具体 案件 中对私人 民事权 益 的确认来 实现 的 。换 言
民主 与法治
党 政 干 部 论 坛
试 杰
我 国现行 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诉 讼法 ) x以下 简称《 民事诉讼法 》 ) 明文规定 了环境公益 民事诉讼 。 其第 5 5条规定 : “ 对污染环境 、 侵害 众多消费者 合法 权益等损 害社会 公共利益 的行为 , 法律 规定 的机关和 有关组 织可 以向人 民法 院提起 诉讼 。 ”与一般 的 民事 诉讼 相 比, 环境 民事公益诉 讼在证 明对象 、 证 明责任 等方 面具有特殊 性 , 而且证 明标准 与证 明对象 、 证 明 责 任在逻辑上存 在着 内在 联系 。因此 , 笔者认 为 , 环 境 民事公益诉讼 的证 明标 准也应适 用特殊规 则。 我 国民事诉讼证 明标准 的现 实性分析 大陆 法系 国家在 民事诉讼 中所采 取 的一 般 民事 证 明标准 为 “ 法官 的确信” , 即高度 盖然性标 准 。 我 国 的 民事诉讼 主要 沿袭 了大陆法 系的理论 , 因而 , 我 国 民事诉讼证 明采用 的也 是高度盖 然性 的标 准。 在理论上 , 大 陆法 系 民事诉讼法对证 明标 准的思 考 与讨论 , 是紧接 于 自由心证 主义之后 的。自南心证 主 义要求 法官 以一般 的经验 法则及 伦理定则 去评 价 证据是否具有证 明力及 证明力的大小 , 其 自身并 不要 求一个 特定 的证 明标 准 。法 官 只有 在事 实存在 已达 到确信 时才会 在裁判 上认定 该事实 的确存 在 。这 个 标准 向社会大众传 递 了一个强烈讯息 , 即司法系统是 在一个统一 的真实概念上进行运作 的 , 法官只有在达 到确 信时才 会认定 事实 。这种讯 息确实具 有较 高 的 吸 引力而且 可 以协 助该 司法 系统建 立 自身合法 正 当 性 的外观 。 我国现行的高度盖然性 的证 明标准过于单一 , 缺 乏 实用性 、 可操 作性 和灵 活性 。首先 , 民事诉 讼 的 目 的是解决 民事 纠纷 。 随着新型 民事案件不 断增 多 , 民 事 纠纷呈 现 出多元化 的特 点 。一元化 的 民事诉 讼证 明标准 已经 不能 完全适应 我 国民事审 判实务 的迫切 需要, 它不仅 对我 国民事审判 实务造成 了困扰 , 浪 费 了司法资源 , 而且不利 于及时有 效地保护 当事人 的民 事 权益 … 。因而 , 我 国的 司法 实务对立法 提 了建立 完 善 的、 多层 次 、 多元 化 的证 明标准体 系的要求 。其 次, 由于实体法 的 目的和政策存 在不 同 , 证明标 准的 设 置也不 能过度地强 调一致 , 应 当根据 案件 的性 质 、 类型 、 特征 的不 同设 置高低不 同的证 明标 准 。 我 国现 行《 民事诉讼 法 》 规定 ——对 不分层次 、 不 同案件 、 不 同主体 、不 同证 明对 象均适 用高度 盖然性 的证 明标 准, 已经不 合时宜 了。 证 明标 准是立法 者和 司法 者手 中的一个 调节器 , 设 置多元化 的证 明标 准 , 能更 好地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和思考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和思考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私益保护受到高度重视,而与之相对的公共利益却存在受到侵害而无从救济的现象。
《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人权保障。
白皮书单列“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人权保障”章节,并指出中国面临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强调中国将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切实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
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不断的实验、失败和创新中发展,需要不断的尝试。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司法状况由于立法的缺乏和滞后,我国环境公益的现状是先有司法后有立法。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从原告的角度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四类,分别为环保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环保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1.由环保行政机关提起从实践看,作为行政主体的环保机关并不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
环保机关主要通过行使行政权来维护生态环境,处罚侵害环境公益的行为。
案情简介:该案件始于2009年9月,位于昆明市的三农农牧公司和羊甫联合在还没有建成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就允许农民进入生猪养殖小区,生猪养殖产生的废水直接进入地下水系统,导致了龙潭水质恶化,周围数公里黑臭,牲畜不能饮用。
事故发生后,官渡区环保局下令停止养殖,做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
但被告却不理会环保局的处罚,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继续生猪养殖,直至三月初生猪养殖废水泄漏事故再次发生,导致大龙潭氨氨等严重超标。
2010年8月,昆明市环保局提起公益诉讼,请求立即停止侵害,赔偿污染治理费417.21万元,以及事故专项应急监测费和治理成本评估费15.5万余元。
昆明市中院认为,环保局为保护该市生态、生活环境,追究危害环境的侵权责任,挽回环境侵权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代表国家向两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该案是自2008年底昆明市中院环保审判庭挂牌以来首例由环保行政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突破了传统诉讼中“直接利害关系人”的限制,认可了环保行政机关的环境公益诉讼资格,扩大了公益诉讼原告范围。
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包括哪些?
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包括哪些?随着现代社会环境情况的不断恶劣,针对这种现象,环境诉讼也就顺应形势而出现,环境诉讼分为几种形式,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环境公益诉讼,一般是由社会团体或个人针对人为的破坏环境而提出的,那么,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包括哪些呢,小编为您解答。
随着现代社会环境情况的不断恶劣,针对这种现象,环境诉讼也就顺应形势而出现,环境诉讼分为几种形式,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环境公益诉讼,一般是由社会团体或个人针对人为的破坏环境而提出的,那么,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包括哪些呢,小编为您解答。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含义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应当由社会承担,因此,原告起诉时可缓缴诉讼费,若判决原告败诉,则应免交诉讼费,若判决被告败诉,则应判决由被告承担。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也是针对保护个体环境权利及相关权利的“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
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规定,起诉人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要求起诉人是法律关系当事人。
对此新型诉讼制度,各国称呼不一致,如环境民众诉讼、环境公民诉讼等,但其内涵基本一致。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是针对民事主体,也可以是针对行政主体。
一般民事主体是指由于在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或损害即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摘要: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制度,将原告资格限制为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环境公益,认为普通公民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这就无法从根本上预防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发生。
因此,原告资格的确立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首要的核心问题。
本文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的设想。
关键词: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1 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1 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我国环境法学界对环境公益诉讼尚未作出明确的定义,学者间也未形成统一的看法。
本文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活动。
1.2 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与传统的侵权救济途径相比较,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如下特征:(1)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具有公益性。
环境公益作为社会这一系统所具有的独立的利益,区别于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
(2)环境公益诉讼行为具有预防性。
环境侵权具有公害性和不可恢复性,一旦发生就难以恢复原状,所以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预防保护功能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中“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在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
(3)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具有广泛性。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起诉的目的在于保护因私人或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而受损的公共利益。
2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缺失从20世纪70年代起,环境权开始被写入一些国家的宪法,至20世纪90年代,环境权入宪已经成为宪法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而我国《宪法》未将环境权列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环境法律法规中也未对环境诉权作出明确规定,这就在实体法层面缺失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仅《刑事诉讼法》涉及到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
2.1《宪法》中缺乏环境诉权的依据实体权利的扩张为原告资格的扩张提供了广泛的基础和保障。
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为了进一步推动在线诉讼的发展,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本次 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1、修改背景和目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传统的诉讼模式已经难以 满足社会需求,修改《民事诉讼法》是为了适应时代发展,规范在线诉讼,提高 诉讼效率。
三、规范公益诉讼证明标准
理由:规范公益诉讼证明标准有助于提高诉讼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使原告能 够更好地证明其主张,被告无法推卸责任。同时,这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案 件处理的公正性。
四、明确公益诉讼被告义务
四、明确公益诉讼被告义务
建议明确规定公益诉讼中的被告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例如,在环境保护公 益诉讼中,被告应承担停止污染、恢复环境等义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 中,被告应承担赔偿消费者损失等义务。这样可以防止被告推卸责任,更好地保 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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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诉讼的发展
在线诉讼的发展
在线诉讼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末,当时主要是通过电子邮件 等方式进行诉讼活动。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在线诉讼得 到了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已经有一些地区和法院开始尝试并推广在线诉讼模式, 如北京“云法庭”、杭州互联网法院等。然而,尽管在线诉讼具有诸多优势,目 前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技术保障不足、当事人参与度不高等。
内容摘要
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手段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在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加强,表明了国家对公共利益保护的重 视。
一、具体规定
一、具体规定
1、立案: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即原 告只要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得到解决,就可以向 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浅析新民诉法视野下的公益诉讼制度
问题和争议 , 值得 我们 继续思考 。 ( 一) 积极 意义— —公 益 诉讼 制 度人 法 为实 践
打开新局 面 。
首先 , 在 立 法 层 面上 , 新 民诉 法 中公 益诉 讼 制
度的建立具 有里程 碑式 的意义 , 解决 了公 益诉讼 立 法上 的空 白, 为公 益诉讼 化解制 度层 面 的难 题揭 开
诉 讼 的立法规定 只有 一条 , 内容过 于原则 , 缺 乏可操 作 性。 需要在理 论 和 实践 中继续探 索和完 善。 本 文依据公 益诉 讼制度 的立 法现状 , 分 析 了公 益诉讼制度 入法 的意义 , 并对现 有法律 规定 的理解 和 制度运行 过程 中应该注 意 问题 进行 阐释 , 以期能够促进 我 国公 益诉讼健 康发 展。
定 的机关 和有关 组 织 可 以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诉 讼 。 ” 公 益诉讼制 度人法 , 彻底 改变 了公 益诉讼 无 法可依 的状态 , 是 公益 诉 讼 制 度破 冰 的关 键 之举 。然 而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作者简介 : 周春 丽( 1 9 7 9一) , 女, 河北南皮人 ,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 学院讲师 , 研究方向 : 诉讼法学。
关键 词 : 新 民诉 法 ; 公 益诉讼 ; 制度分 析
中图分类号 : D 9 2 3 . 8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4— 2 8 8 5 ( 2 0 1 3 ) 0 1—6 4—0 4
作为一种 原则性 的规定 , 公益诉 讼 制度仍 面 临大量
近年来 , 食 品 安全 和 环境 污 染 事 故 等 重 大侵
益维护方面 , 如果行政机关 能够依法办事 、 执行 自
己的职责 , 侵害 公共利 益 的事件 可 以减少 很 多。如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关系探微
2021年3月第39卷第2期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Humanities &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Hainan UniversityMar. 2021Vol.39 No.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关系探微曹明德,马腾(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都是环境诉讼制度的创新。
但是,学界对于两者的关 系定位存有较大争议,主要原因是两种诉讼制度在设计理念、规范基础以及规则模式等方面都具有同质性或者相似性。
从法理角度来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都是生态环境整体利益保护的需求在诉讼法律制度中不同维度的演绎,并且两者也将在生态环境利益中实现价值的统一。
基于此理论,两者衔接中采取生态环境损害程序优先适用原则也具有正当性。
同时,基于生态环境利益整体主义视角,两种诉讼制度的设计所存在的问题如法律依据不足、司法衔接技术设计的不足等,可以通过新的规范解释加以调适。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法理关系;生态环境利益;生态环境整体主义[中图分类号]F820.9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码]1004-1710(2021)02-0063-10一、问题的提出2017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正式颁布,其创设的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诉讼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产生了重要影响:(1)《改革方案》将生态环境损害作为一种独立于传统环境 侵权以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新的损害类型,即本质是一种针对生态环境自身的损害®; (2)《改革方案》提 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规范来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包括赔偿磋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 境修复监督等等;(3)《改革方案》不仅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以及实施方案,同时也强调技术体系建设、经费保障以及公众参与的支持作用。
但是,《改革方案》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相关联的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问题的处理上只是做了 简单的规定,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实际来确定”@。
论《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Introduction随着环境问题的愈发严重,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
政府、企业、个人都应该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为环境保护作出积极的贡献。
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在法律中被赋予了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侧重于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探讨在实践中如何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与完善。
Part 1: The Concept and Significance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1.1 The Definition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针对大环境的诉讼方式,旨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环保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
被赋予公益性质的环境公益诉讼对于环境保护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对象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的主要责任人。
1.2 The Significance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对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的防范有很大的作用。
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社会性,传统的解决方式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处置。
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为解决环境保护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
环境公益诉讼可推动环境问题的引起,而且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对环保领域的信息权保护、社会监察与保障体系构建有着重要的作用。
从而达到提高环境保护的效率和质量的目的。
Part 2: The Practice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China2.1 The Establishment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in China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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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①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②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⑤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⑥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 ③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
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3)依法成立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备注: 1.人民检察院或者环境资源保护行政职能部门支持起诉的,应当在起诉人递交环 境资源民事公益起诉状时向人民法院递交环境资源民事公益支持起诉意见书,并 按照起诉人、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应当派员出庭。 2.致害人污染损害环境资源,造成或有可能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环境权益损害的 ,或者被行政处罚后仍然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行政机关可以提起环境公益 诉讼。
环境侵权人赔 偿后,有权向 第三人追偿
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与应诉
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据收集、使用
环境公益诉讼中损害责任的认定和承担方式
环境公益诉讼中损害赔偿范围和计算方式
3.1 环境污染公益定义(1/5):
环境污染损害指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造成的各类损
害,包括环境污染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
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 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污染修复和/或恢复 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 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 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
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与应诉
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据收集、使用
环境公益诉讼中损害责任的认定和承担方式
环境公益诉讼中损害赔偿范围和计算方式
1.1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提起诉讼的 目的是为了维护 社会公共利益 有具体的诉讼请 求和环境损害的 事实、理由 有明确的环境侵 权行为人 属于人民法院受 理民事诉讼的范 围或专门管辖
3.3 环境公益诉讼中损害责任的承担(1/2):
环境侵权行为人主 观没有过错,但因 其行为造成环境损 害的
环境公益诉讼中适用国 家有关环境质量、污染 物排放等标准,侵权行 为地标准高于国家标准 的
超标排放污染物并 造成环境损害的
行为人有责任排除 环境侵权危害,并 应赔偿相关单位和 个人的各类损失
行为人依法承担行 政法律责任后,并 不免除相应的民事 法律责任
6)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
环境资源损害、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污染修复费用、
事故影响损害和其他应当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损害。
3.1 环境污染公益定义(4/5) :
7)环境修复成本包括因采取环境应急处理、环境污染清理
以及生态环境恢复等措施产生的费用。
8)应急处理费用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发生后现场 抢救和应急处理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为降低、减轻污染 危害而采取的防止污染扩大而投入的物资和人力,以及清理 现场、人员转移安置等产生的合理费用;具体包括污染控制
证明行为人排放的侵权物所 致环境,符合环境质量标准 或环境功能区要求
证明环境损害是由于不可抗 力的原因所致,并经及时采 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 造成环境损害的
2.3 其他取证事宜:
1)在环境侵权及其损害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
难以取得情况下,环境侵权诉讼参加人或者律师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1.4 诉讼须知 1)因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期
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环
境损害时计算。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2)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以申请缓交、减交诉讼 费;被告败诉的,由被告交纳诉讼费。
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与应诉
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据收集、使用
质、或对污染区域实施隔离措施,将污染引发的风险降至可接 受水平,恢复或部分恢复受污染区域环境功能的人工措施。
3.1 环境污染公益定义(3/5) :
4)生态恢复指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恢复到或好于污染前该区域
的生态环境状态所采取的人工恢复措施。
5)期间损害指从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发生到受损害的生态环境 和/或服务恢复到污染前该区域的生态环境状态的期间,受影响 区域不能完全发挥其生态功能,或为其他自然资源或公众提供服 务而引起的损害。
① 环境侵权行为和、或因该行为产生的致害物在该种疾病发生前或生物 死亡前就已存在; ② 环境侵权行为持续时间,或该侵权物在环境中的数量或浓度,与该病 的发病率或死亡率成正比; ③ 上述统计结果与实际统计数据、医学实践不矛盾 备注: 环境公益诉讼中,不能直接、确切地证明环境侵权行为与环境损害事实之间的 因果关系,则可通过调查环境侵害和损害的事实,以排除法来推定环境侵权行 为与环境损害事实之间具备因果关系。
3.1 环境污染公益定义(2/5) :
相关释义: 1)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指某种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对其他生 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公众利益所发挥的作用。 2)防止污染扩大指当污染物等有害物质向环境排放,为防止 污染扩散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3)污染修复指出现污染物泄漏或有害物质向环境排放产生风
险时采取的降低环境中污染物浓度、稳定或固定环境中污染物
2.2 代理律师应注意调查收集以下证据: 被告律师
证明行为人没有排放造成或有 可能造成环境公益损害的侵权 物,或行为人排放的侵权物不 能到达环境损害地点的证据, 包括企业生产记录、排污申报 、环境监测报告、环境保护设 施运行记录或者企业生产事故 排放记录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 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 报告、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 定报告,以及有关专家出具的 鉴定意见,证明环境公益损害 是致害人行为以外的原因所致
衔接: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正案)
• 亮点一:修订草案中设立了重点区域大气 污染联合防治专章,规定了由国家建立重 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 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大气污染防 治工作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明确协 同控制目标。
2015/11/26
• 亮点二: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对重点大气 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环境侵害行 为与损害后 果或之间存 在因果关系
同时具备
3.2 认定环境侵权行为与环境损害事实之间的原则
1)认定环境侵权行为与环境损害事实之间具备因果关系可采用 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 2)认定环境侵权行为与被侵权地区的某种疾病或生物死亡之间 的因果关系,可以采用“疫学因果关系推定法”,如符合下列
条件,则因果关系存在:
• 草案规定了省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 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 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再由市、 县政府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2015/11/26
• 为了加强污染物源头治理,修订草案还将 燃煤、机动车、废气、扬尘和恶臭等大气 污染防治内容合并,形成‘大气污染防治 措施’专门一章,分节规定防治内容,进 一步加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强 化了燃煤、工业排放、机动车船和扬尘等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2015/11/26
• 亮点三:草案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 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 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 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 的支撑作用;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清洁 能源。
2015/11/26
新《民事诉讼法》及 司法解释下的环境公益诉讼
报告人: 撰写人:王鹏远 2015年3月
1.3 律师代理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
停止环境侵害,即要求已经从事或者正在从事环境污染破坏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停止侵害活动
排除环境妨害,即受到环境污染或破坏而遭受损害者,要求加害 人消除已造成的环境危害 消除环境侵权危险,即环境侵害行为尚未实际发生,但已存在发 生环境侵害行为的必然性的情况下,要求加害人消除此种不利影 响 恢复环境原状,即环境侵害行为已造成环境质量的恶化或环境因 素的损害,且被恶化或损害的环境质量或环境因素是能够尽量恢 复原状时,要求致害行为人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偿环境损害,即环境侵害行为已造成环境公益、不特定多数公民 财产或人身的实际损害,而该损害又不能通过恢复原状来弥补的 情况下,要求致害行为人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或人身损害
1.2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2/2) : 社会组织或者民事主体
1)从事环境保护、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公共服务的法人 组织
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备注: 1.以上主体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污染损害环境资源的民事违法行为,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相关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支持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从事环境保护、 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公共服务的法人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 性自治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3.公民有权对污染损害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有权书面申请人 民检察院、相关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1 举证责任(2/2)
1)对涉及技术性或者专业性的问题,当事人可以聘请
专门技术人员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阐明技术性或者
专业性的问题。专门技术人员对技术性或者专业性问
题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
2)环境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依法取得
的调查笔录、监测数据、检验结果、视听资料等可以
作为证据。支持起诉人出庭支持起诉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供证据,证据利益归属于起诉人。
备注: 1.环境公益诉讼是为维护环境公益提起的诉讼,因原告不符合民事 诉讼规则关于原告主体适格的规定,故其不是诉争纠纷的当事一方 。 2.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及司法实践都只将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 作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排除了公民。
1.2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1/2): 国家机关
1)人民检察院:对污染损害环境资源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 2)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
适用侵权行为地标准
3.3 环境公益诉讼中损害责任的承担(2/2):
两个以上环境侵权 行为人造成环境公 益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