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下的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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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摘要:随着我国对公益保护的重视,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开启了公益诉讼的先河。

同时随着2014年我国新《环保法》的修订,对环境公益诉讼基本依据和法律基础也给出了基本规定,这成为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历史性的跨越。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做了概括性的规定,但是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并未通过此次修订真正建立,也未写入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导致我国行政机关在环境方面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并不能通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途径得到追究。

而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论对社会可持续性发展还是人民权益的维护都显得刻不容缓。

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出发,结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及它的概念和特点,讨论我国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从具体规则方面来阐述对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构想。

关键词:公益诉讼;行政行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目录1.环境行政诉讼概述 (1)1.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 (1)1.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1)2我国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2)2.1治理环境问题的需要,同时也是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考虑 (2)2.2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迫切需要 (2)2.3我国法治建设旳需要 (3)3.建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则 (3)3.1.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管辖权 (3)3.2我国环境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 (3)3.3我国环境行政诉讼的诉讼费用 (4)参考文献 (5)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1.环境行政诉讼概述在2014年11月修订的新《行政诉讼法》中并未有环境公益在行政领域的规定,表明我国的环境行政诉讼仍然未建立。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虽未正式建立,但“公益诉讼”对我们来说并不生疏,早在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公益诉讼就有所规定,填补了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空白,使公益诉讼制度第一次走进我们视野。

我国新《环保法》第58条的规定,让我们看到了法律上对环境公益保护的希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统一环境侵权责任案件裁判标准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侵权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2015年6月1日公布,2015年6月3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第3条是对《侵权责任法》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分别侵权行为及责任的具体解释,同时进行了创造性的发挥,不仅对于环境侵权的法律适用,而且对于侵权责任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试着对此解释进行解读。

一、无缝衔接《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细化私益诉讼适用规则2015 年1 月6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公益诉讼解释》),1 月7 日已开始施行。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均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

这两类诉讼在案件事实认定、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共性,同时公益诉讼在诉讼主体、诉讼目的、诉讼请求等方面又不同于私益诉讼。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本《解释》与《环境公益诉讼解释》,其中,本《解释》既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又适用于环境民事私益诉讼,规定两类诉讼共同适用的一般规则,重点规范污染者如何承担责任等实体问题;《环境公益诉讼解释》仅规定适用于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则,重点规范环境公益诉讼的当事人、管辖等程序性问题。

二、明确数个污染者的责任认定问题数个污染者实施污染环境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数个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环境行为;二是数个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环境行为。

本《解释》第二、三条分别规定了这两种情形。

第一,数个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被侵权人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数个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要区分三种情况:一是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下社会发展背景下,环境保护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为了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我国逐步构建并完善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本文将重点探讨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应用及研究,旨在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针对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的旨在预防性保护环境的民事公益诉讼。

此类型诉讼旨在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

三、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背景与现状近年来,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仍屡见不鲜。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我国逐渐建立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该制度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途径,有助于及时发现并制止环境破坏行为。

然而,目前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仍面临起诉主体范围有限、诉讼程序不够完善等问题。

四、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分析(一)实践案例近年来,我国多地发生了涉及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

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水资源保护、土壤污染防治等领域。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实践经验总结从实践来看,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成功经验主要在于:一是起诉主体范围的逐步扩大,使得更多社会组织和公民能够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二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更加注重预防性保护环境的理念,以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三是通过判决要求被告采取补救措施,以恢复受损环境。

五、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挑战与对策(一)挑战目前,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起诉主体范围有限、诉讼程序不够完善、证据收集难度大等。

这些问题限制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也影响了环境保护的效果。

(二)对策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一是进一步扩大起诉主体范围,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二是完善诉讼程序,确保案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审理;三是加强证据收集工作,为提起诉讼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侵权人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二条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人与其他侵权人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2015年2⽉9⽇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64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 ⼯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因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他⼈损害,不论侵权⼈有⽆过错,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民法院不予⽀持。

侵权⼈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海洋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法、⼤⽓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法没有规定的,适⽤民法典的规定。

第⼆条两个以上侵权⼈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破坏⽣态⾏为造成损害,被侵权⼈根据民法典第⼀千⼀百六⼗⼋条规定请求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三条两个以上侵权⼈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态⾏为造成同⼀损害,每⼀个侵权⼈的污染环境、破坏⽣态⾏为都⾜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根据民法典第⼀千⼀百七⼗⼀条规定请求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两个以上侵权⼈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态⾏为造成同⼀损害,每⼀个侵权⼈的污染环境、破坏⽣态⾏为都不⾜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根据民法典第⼀千⼀百七⼗⼆条规定请求侵权⼈承担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两个以上侵权⼈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态⾏为造成同⼀损害,部分侵权⼈的污染环境、破坏⽣态⾏为⾜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侵权⼈的污染环境、破坏⽣态⾏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根据民法典第⼀千⼀百七⼗⼀条规定请求⾜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与其他侵权⼈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如果有侵权⾏为⼈侵害社会环境的,由于侵害了⼴⼤社会⼈民的利益,有关组织是可以代表全社会向⼈民法院起诉,要求⾏为⼈承担侵权责任的,那么,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然⼈、法⼈、或其他组织的违法⾏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然⼈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向⼈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态的⾏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第⼆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以及基⾦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的“⽆违法记录”。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一、概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两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手段,其目的是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制度在衔接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困境。

一方面,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不一致可能导致诉讼混乱,即对于同一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可能存在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或民事公益诉讼的争议。

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内容不一致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探索新的路径,以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良好衔接。

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背景与意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

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等7个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

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旨在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自身损害赔偿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2013年1月1日,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标志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式确立。

在此之前,由于对原告资格的限制,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较少。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为解决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保护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同时,也是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手段,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回应人民美好环境需求的重要体现。

《民事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大全》(2018年9月最新版)

《民事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大全》(2018年9月最新版)

《民事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大全》(2018年9月最新版)第一章综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5、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章管辖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章审判组织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2、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章立案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五章保全和先予执行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第六章诉讼费用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第七章证据、司法鉴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3、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八章期间、送达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第九章调解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十章简易程序及特别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第十一章审判监督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8、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二章督促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复函第十三章执行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8、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四章涉外民事诉讼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十五章民事公益诉讼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章审判业务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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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督促相关行政机关起诉,也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 益诉讼
④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①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②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⑤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⑥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 ③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
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3)依法成立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备注: 1.人民检察院或者环境资源保护行政职能部门支持起诉的,应当在起诉人递交环 境资源民事公益起诉状时向人民法院递交环境资源民事公益支持起诉意见书,并 按照起诉人、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应当派员出庭。 2.致害人污染损害环境资源,造成或有可能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环境权益损害的 ,或者被行政处罚后仍然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行政机关可以提起环境公益 诉讼。
环境侵权人赔 偿后,有权向 第三人追偿
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与应诉
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据收集、使用
环境公益诉讼中损害责任的认定和承担方式
环境公益诉讼中损害赔偿范围和计算方式
3.1 环境污染公益定义(1/5):
环境污染损害指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造成的各类损
害,包括环境污染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
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 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污染修复和/或恢复 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 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 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
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与应诉
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据收集、使用
环境公益诉讼中损害责任的认定和承担方式
环境公益诉讼中损害赔偿范围和计算方式

1.1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提起诉讼的 目的是为了维护 社会公共利益 有具体的诉讼请 求和环境损害的 事实、理由 有明确的环境侵 权行为人 属于人民法院受 理民事诉讼的范 围或专门管辖
3.3 环境公益诉讼中损害责任的承担(1/2):
环境侵权行为人主 观没有过错,但因 其行为造成环境损 害的
环境公益诉讼中适用国 家有关环境质量、污染 物排放等标准,侵权行 为地标准高于国家标准 的
超标排放污染物并 造成环境损害的
行为人有责任排除 环境侵权危害,并 应赔偿相关单位和 个人的各类损失
行为人依法承担行 政法律责任后,并 不免除相应的民事 法律责任
6)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
环境资源损害、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污染修复费用、
事故影响损害和其他应当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损害。
3.1 环境污染公益定义(4/5) :
7)环境修复成本包括因采取环境应急处理、环境污染清理
以及生态环境恢复等措施产生的费用。
8)应急处理费用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发生后现场 抢救和应急处理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为降低、减轻污染 危害而采取的防止污染扩大而投入的物资和人力,以及清理 现场、人员转移安置等产生的合理费用;具体包括污染控制
证明行为人排放的侵权物所 致环境,符合环境质量标准 或环境功能区要求
证明环境损害是由于不可抗 力的原因所致,并经及时采 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 造成环境损害的
2.3 其他取证事宜:
1)在环境侵权及其损害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
难以取得情况下,环境侵权诉讼参加人或者律师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1.4 诉讼须知 1)因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期
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环
境损害时计算。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2)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以申请缓交、减交诉讼 费;被告败诉的,由被告交纳诉讼费。
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与应诉
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据收集、使用
质、或对污染区域实施隔离措施,将污染引发的风险降至可接 受水平,恢复或部分恢复受污染区域环境功能的人工措施。
3.1 环境污染公益定义(3/5) :
4)生态恢复指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恢复到或好于污染前该区域
的生态环境状态所采取的人工恢复措施。
5)期间损害指从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发生到受损害的生态环境 和/或服务恢复到污染前该区域的生态环境状态的期间,受影响 区域不能完全发挥其生态功能,或为其他自然资源或公众提供服 务而引起的损害。
① 环境侵权行为和、或因该行为产生的致害物在该种疾病发生前或生物 死亡前就已存在; ② 环境侵权行为持续时间,或该侵权物在环境中的数量或浓度,与该病 的发病率或死亡率成正比; ③ 上述统计结果与实际统计数据、医学实践不矛盾 备注: 环境公益诉讼中,不能直接、确切地证明环境侵权行为与环境损害事实之间的 因果关系,则可通过调查环境侵害和损害的事实,以排除法来推定环境侵权行 为与环境损害事实之间具备因果关系。
3.1 环境污染公益定义(2/5) :
相关释义: 1)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指某种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对其他生 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公众利益所发挥的作用。 2)防止污染扩大指当污染物等有害物质向环境排放,为防止 污染扩散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3)污染修复指出现污染物泄漏或有害物质向环境排放产生风
险时采取的降低环境中污染物浓度、稳定或固定环境中污染物
2.2 代理律师应注意调查收集以下证据: 被告律师
证明行为人没有排放造成或有 可能造成环境公益损害的侵权 物,或行为人排放的侵权物不 能到达环境损害地点的证据, 包括企业生产记录、排污申报 、环境监测报告、环境保护设 施运行记录或者企业生产事故 排放记录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 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 报告、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 定报告,以及有关专家出具的 鉴定意见,证明环境公益损害 是致害人行为以外的原因所致
衔接: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正案)
• 亮点一:修订草案中设立了重点区域大气 污染联合防治专章,规定了由国家建立重 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 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大气污染防 治工作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明确协 同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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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二: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对重点大气 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环境侵害行 为与损害后 果或之间存 在因果关系
同时具备
3.2 认定环境侵权行为与环境损害事实之间的原则
1)认定环境侵权行为与环境损害事实之间具备因果关系可采用 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 2)认定环境侵权行为与被侵权地区的某种疾病或生物死亡之间 的因果关系,可以采用“疫学因果关系推定法”,如符合下列
条件,则因果关系存在:
• 草案规定了省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 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 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再由市、 县政府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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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污染物源头治理,修订草案还将 燃煤、机动车、废气、扬尘和恶臭等大气 污染防治内容合并,形成‘大气污染防治 措施’专门一章,分节规定防治内容,进 一步加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强 化了燃煤、工业排放、机动车船和扬尘等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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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三:草案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 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 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 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 的支撑作用;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清洁 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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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及 司法解释下的环境公益诉讼
报告人: 撰写人:王鹏远 2015年3月
1.3 律师代理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
停止环境侵害,即要求已经从事或者正在从事环境污染破坏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停止侵害活动
排除环境妨害,即受到环境污染或破坏而遭受损害者,要求加害 人消除已造成的环境危害 消除环境侵权危险,即环境侵害行为尚未实际发生,但已存在发 生环境侵害行为的必然性的情况下,要求加害人消除此种不利影 响 恢复环境原状,即环境侵害行为已造成环境质量的恶化或环境因 素的损害,且被恶化或损害的环境质量或环境因素是能够尽量恢 复原状时,要求致害行为人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偿环境损害,即环境侵害行为已造成环境公益、不特定多数公民 财产或人身的实际损害,而该损害又不能通过恢复原状来弥补的 情况下,要求致害行为人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或人身损害
1.2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2/2) : 社会组织或者民事主体
1)从事环境保护、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公共服务的法人 组织
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备注: 1.以上主体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污染损害环境资源的民事违法行为,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相关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支持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从事环境保护、 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公共服务的法人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 性自治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3.公民有权对污染损害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有权书面申请人 民检察院、相关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1 举证责任(2/2)
1)对涉及技术性或者专业性的问题,当事人可以聘请
专门技术人员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阐明技术性或者
专业性的问题。专门技术人员对技术性或者专业性问
题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
2)环境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依法取得
的调查笔录、监测数据、检验结果、视听资料等可以
作为证据。支持起诉人出庭支持起诉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供证据,证据利益归属于起诉人。
备注: 1.环境公益诉讼是为维护环境公益提起的诉讼,因原告不符合民事 诉讼规则关于原告主体适格的规定,故其不是诉争纠纷的当事一方 。 2.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及司法实践都只将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 作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排除了公民。
1.2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1/2): 国家机关
1)人民检察院:对污染损害环境资源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 2)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
适用侵权行为地标准
3.3 环境公益诉讼中损害责任的承担(2/2):
两个以上环境侵权 行为人造成环境公 益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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