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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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试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国是否应将行政公益诉 讼的原告范围进一步发展推进 呢?答案 是肯
定的。
( ) 二 赋予公 民提起行政公 益诉讼 的资格有 宪法上 的依据 正如笔者之前所 提到的, 我国《 光法》 第四十 一条规 定: 中华 人民 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 失职行为 , 有提 出批评、 建议、 中诉、 控告和检举 的权利 , 不得捏造 或者 歪 曲事实进 但 在行诬告陷害。这里的“ 有关机关” 当然指 的是人 民法院。这条规定 无疑为行政公益诉讼提供 了宪法依据 , 同时也赋予了我围公民原告资
格 。 ” 新的司法解释只是将原告资格的范 围进展到第二个阶段 , 但并没 有 达 到 与 第 三 阶 段 行政 公益 诉 讼相 符 合 的原 告 资格 范 围 。 那 么在 我
中图分 类号 : 2 D95
谁 有 权 提 起 行政 公 益 诉 讼 , 这在 法 学理 论 界 一 直 争 论 不 休 。 然 虽 对“ 取消对 原告主体资格不合理的限制” 己达成一致。 但对于具体哪些 机 关 有 权 提起 行 政 公 益 讼 , 学者 们 大致 有 以下 三 种 分 歧 意 见 : 观点一: 认为人民检察院是提 起行政 公益诉讼的唯一主体。0 观 点 二 : 为 应 当只 允 许 检 察 机 关 和 相 关 的 公 益 性组 织 提 起 。 认 0 观 点 三 认 为 任 何 组 织 和 个人 都 可 以 向法 院提 起 。 0 检 察 院 可见, 各家对检察院的原告资格 没有异议 , 这也是 由检察院 自身 的 性 质 所 决 定 的 。首 先 , 我 国 。 察 机 关始 终作 为 法 律 监 督 机 关 而 在 检 存在, 代表着国家的利益。 我国宪法第十三 条明确规 定:人 民检察院 “ 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 、 团体和个人的干 涉 ” 我 国检 察 机 关 独 立 的 检 察 权 , 定 程 度上 排 斥 行 政 干 预 , 利 于 。 一 有 法院独立裁判, 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因此 , 检察 院应 当当仁不让地 成 为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的 原 告 。 其 次 , 检 察机 关 作 为原 告相 对 于 公 民和 社会团体有较大的优势。由于行政 公益诉讼 具有复杂性 、 广泛性, 它 需 要 专 业 的 知 识 和 技 巧 , 讼 费 用 和 诉 讼 成本 也相 应 较 大 , 之 公 民 诉 加 和社会团体不具有检察机关的调查权, 有可 能败诉 。 很 而检察机关有 充足的人员配置 , 可以采取调查取证手段 , 因此, 以更好地与被诉行 可 政 机 关 抗 衡 , 证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的 顺利 进 行 。第 三 , 几 年 全 国检 察 保 近 机关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的探索和实践也取得了 良好 的社会效果 。 鉴于 以上三点 , 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 , 再结合我 国的实 际情况 , 在立法上 明确确立检察机关作为行政 公益诉讼 的原告资格, 充分发挥我国检察机关的作用。 但如果只赋予检察院原告资格还远远 不够。原因在于 目前检察 机关的人、 、 财 物都受制于地方政府, 非独立的体制导致 了其于地方党 委、 人大 以及行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这种 体制上 的弊端很容 易使他们不敢维护公共利益 , 反而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 。所 以, 仅赋予检察院原 告资格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 , 笔者不同意第一种观点 。

浅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浅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益 维护 到公 民宪 法性权 利捍 卫 , 一共 提起 二十 余起 公益 案件 , 结
人就 陔法 规 定的事 项提 起 诉 讼。 后在 l7 随 93年最 高法 院进 一步
果 都是 败 多胜少 。这就 足我 国 当前 司法 实践 中行 政 公益 诉 讼现 对起 诉 资格 的放 宽加 以确 认 。 高法 院认 为 , 能简单 地 因为 许 最 不 状 的缩 影 。 不难 看 山, 着我 国经 济 、 会 的进 步与 发展 , 民的 随 社 公 多人 都遭 受 了同一 种损 害 , 否定 受害人 1 就 } 某一 人的诉 讼 资格 ;
院 不予 受理 。 的 行政裁 定 书 。 ”
美 国足现代 行政 公益诉 讼制度 比较 健全 的国 家. 其行政 公益
以上 两个 案例 , 院一 个 以原告 符合主 体 资格为 由驳 回诉 诉讼 主要表 ± 为在 判例 基础 上 发展起 来 的所谓 “ 人检 察总 长” 法 见 私 讼, 一个 以 属于 受案 范 围为 由不 予受理 。中 国公益 诉讼 创始 人 理 沦。0 种理 论在联 郯法 规 中得到 了极 ̄-j 这 zf 体现 , f' t , 如清 洁 空气 丘 建东 , l 9 年 的“ 从 96 一块二 官 司” 至今 的十三 年 来, 消 费者 权 法所创 设 的公 民诉 讼条款 , 定任 何人 都可 以 自己的名义对 任何 从 规
的节 目也 带有 色情 性质 。 化馆 对 该公 司的 行为 不闻 不 问, 文 当地 讼 法 >若干 问题的 解释》 原 告资格 问题作 了从 宽解释 , 对 只要 某 许 多市 民对此 深表 不满 。 该市居 民阎正 学 , 因看不 惯这 种 侵害 未 个 行政 行为对 某个 人或 组织 的权利 义务产 生 了实际影 响 , 则 原 成年 人合 法权 益 的行 为 , 求文 化局 制止 这种 行 为 。 要 在遭 到文 化 局拒 绝后 , 向法 院提 起 了行 政诉 讼 。 院 以阎正学 的 孩子 的利 益 法

浅析我国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

浅析我国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

浅析我 国公益 诉讼 巾原告资 桔前认定

摘 要 题之 一
,

, 、 ,
公益 诉讼 是 指 为维 护 国家和社 会 利益 而 提起 的诉讼 在 目前的 司法 实践 中 公 益诉讼是 议论 较 多 众 所 瞩 目的 问 在这 众 多的 问题 中 原告 资格 问题 无 疑是 重 中之 重 本文 立 足 于 实践 在 坚 实的法 理 基础 上 力 图建构 以 检察机 关
、 。
从理 论上 来说主要 有 以下三 点 原因 第一 检察机关的诉 权 公益诉讼 作为 一 种 公力救 济方式不 是由

任 何个 体 包括公民

私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为维护公 益 提 起诉讼是 公 益诉讼的一 大 特点

公益纠 纷主体自 己 而 是 由国 家设 立 的 这就决定了纠纷主体不 可 以随 心 所欲地 使用这 一 救济方 式 必 须获得国家的许 可 而国家许 可 的方
的 争执 只 要 是 在法律上 利害关系相对 立 的双 方之 间进行 当事人对 该 诉 讼 就有 诉的 利益 人适格理 论下
。 , , ,
,

而从公益 诉讼 制度监督社会公共权利的行使这一 角度来 看 原告起 诉


,
在本 案中 即是适 格 当 事 人 所 以 在 新 的 当 事


资格的赋予就是 公民权利 的 一 种表现
二 保 障公 民诉 讼权 利 的行使
,


诉的利益 的有无就决定了检 察机 关的诉权有无 的关
,
键了
,
关 于 诉的利益的有无
不 同国家有不 同的判 断标 准
“ ”

一 般来

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思考

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思考
民提 起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的 主 体 资 格 。

行 政 诉 讼 中 的 原 告 资 格 就 是 指 在 行 政 诉 讼 中 ,谁 可 以 以 自 己的 名 义 提 起 行 政 诉讼 ,谁 有 权 提 起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呢 ?
根据传统的诉权理 论 ,原告必 须是认为 具体 行政 行为侵 犯 自己的利益 ,而现代 的诉权理 论 已经开 始重 视程 序法意 义
的公 共 财 产受 到 侵 害 时 ,国 家 有 义 务 保 护信 托 的 财 产 的 利 益 ,于是 国 民 又 把 这 种 保 护 财 产 的 权 利 也 信 托 给 国 家 , 而 国家 又 是 一 个 抽 象 的 、 由多 个 机 关 组 成 的 集 合 体 ,不 便 亲
中图分 类号 :D 1 . 文 献标识 码 :A 9 54 文章编 号 :1 7 —9 0 (0 9 1 0 1 3 6 3 5 7 2 0 )0 —0 3 —0
自起 诉 ,于 是 又 将 诉 权 分 配 给 检 察 机 关 和 其 他 组 织 。 使 得
近 几 年 来 ,随 着 行 政 法 学 研 究 的 不 断 深 入 ,以 及 现 实
生活 中公 益 诉 讼 案 件 时 有 发 生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已 成 为 我 国 行 政 法 学 界 和 司 法 界 关 注 的热 点 之 一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作 为

原 告 资 格有 扩 张 的 趋 势 。 “ 果 复 审 诉 讼 保 护 的 是 公 共 权 如 利 ,那 么作 为公 共 代 表 的 立 法 机 关 就 可 以 根 据 它 的 意 思 把 保 护 公 共 利 益 的 任 务 委 托 给 别 人 ,如 果 立 法 机 关 认 为 不 适 合 ,它 可 以把 任 务 委 托 给 政 府 官 员 ,例 如 司 法 部 长 , 甚 至 可 以委 托 给私 方 当事 人 ” ,如 上 文 所述 ,两 大 法 系 关 于提 起 行政 公 益 诉 讼 的 主 体 范 围 并 不 相 同 ,但 范 围 都 很 广 泛 。 在

浅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浅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的不确定所决定 ” m 法学界对 于公共 利益 的定义 尚未有确定之通说 . 笔者认为 . 厘清 公益的概念要 把握公共利 益基本要素 . 一方面要考 虑 公共利益的公共性 , 另一方面要考虑其利益的重要性。 同时 , 公共利益 应 当通过正 当程序在个案中得以确认和实现 .包括正 当的行政 程序 、
司法审判程序等 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古罗马 . 古罗马法学家把 为保护 私人权益 以 私人资格发生 的诉讼称作“ 私益诉讼” : 而 以保护公共利益 为 目的的诉 讼. 则称为 “ 公益诉讼 ” 。当时人们认为公益诉讼乃保 护社会 公共利益 的诉讼 .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 . 凡市 民均可提起 。 m 可见 , 在公益诉讼 出现伊始就确定 了其 与私益诉讼在概念上根本 区别 , 也明确 了它是 由 不特 定的合法主体通 过法律授权 . 对侵犯 国家利 益 、 社会公 共利益或 不特 定的他人利益 的行 为 . 向法 院提起诉讼 . 由法院依法裁 决的法律
1 .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的 概 念 及 其 基本 特征
从法学界的普遍 观点来看 . 行 政公 益诉讼 是指“ 公 民为维护公益 . 就与 自己权利及法律上无直 接利害关 系的事 项 .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 人员的违法作为或不作为所 提起 的诉讼 。 ” 那什么是公益? 从 字面上 理 解. 公益就是指“ 公共利益” 。“ 但是 到底什 么是公 共利益 , 却没有 哪个 国家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这是 由公共利益 内容的不确定 和受益对象
诉 同时 . 虽然法 院在受理此种诉讼 时要求起诉者表 明他 的诉 的利益 . 但这种利益可 以是 非常间接 的 . 法院对这种行 政越权之诉 的“ 诉 的利 进入 2 O 世纪. 随着资本主义从 自由资本 主义阶段向垄断资本 主 益” 的理解上 同样采取 了宽泛 的立场态度, 不 仅包括物质性利 益, 也 义阶段发展 . 现代 政府的管理 范围不断扩大 . 行 政权力也 随之 习益膨 包括精神性利益, 例如宗教尊严, 集体 荣誉等等 。 胀. 有关社会公共利益被侵害的行 为也接连 出现 , 如环境保护 、 公共设 4 . 在我 国构建 多元化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施建设 、 消费者权益保 护等。以 1 8 9 0 年美 国国会通过《 谢尔曼反托 拉 我国 尚未建立完整的公益诉讼 制度来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与制度 斯法案》 为标志的现代公 益诉讼 正是在这种公 害问题 日益 凸显 的情 况 较为完备 国家相 比 , 我 国在法 律思想 、 价值取 向 、 起诉条 件 、 司法救济 应运而生。 随后美国通过的《 克莱顿法》 、 《 反欺诈政府法》 以及判例 , 将 手段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距。 检察机关 、 社会组织 、 公民个人等都纳入公 益诉讼 的原告范畴 , 使 公益 进行行 政公益诉讼 就 目前 的司法 实践 来看是一 个相 当艰难 的过 诉讼原告主体范围逐渐扩大 。 程. 主要 原因是一方 面行 政主体在社会 地位 、 资源 占有等方面 占有绝 随着行 政公益诉讼 的不断发展 . 其基本特征 已逐 步明确 , 主要表 对优势 : 另一个方面从 现有行政法律法 规中找不 到具 体的指导 、 操 作 现为原告资格 的广泛性 、 原告处分权的局限性 、 诉讼 目的的公 益性 、 判 性条款 这直接导致 了原告方 因为 “ 无利害关系 ” 无法开始诉讼程序或 决结果 的涉众性和诉讼影响的前瞻性。 者 即便开始 了诉讼程序但最终也会以败诉而告终。 2 ,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的理 论 基 础 元化 模式 、 二 元化模式 、 三元 启动模式是理论 界针对行政公 益 人 民主权理论 、 诉 的利益扩展理论和诉讼信托理论是 行政公益诉 诉讼原告 资格 的三种主流观点 。 一元化模式 , 主体仅为检察机关 ; 二元 讼 的三 大理论基础 人 民主权理论最早 由卢梭提 出. 其 主要含义是指 化模式将公益诉讼 的起诉权扩展到其他 国家机关 、社会公 益组织 : 三 把公益诉讼原告 主体进一步扩展到 了 自然人 。三种观点 政府 由人 民选举产生 . 受人 民委托行 使权力 . 人 民虽然不直接行 使权 元启动模式 . 力. 但 国家一切权力归人 民所有 。 政府必须按照人 民的意志行使权力 , 都借 鉴了国外的不同做法 , 但都存在不足 。笔者认 为应该建立将检察 社会 团体 和个 人相结合 的多元化行政诉讼 主体资格制 度 . 而不 否则人 民可 以通过各种方式来启动救济 I 、 ‘ ‘ 各种途径 ” 当然 的包括 了诉 机关 、 讼这种 司法救 济途径 诉权作为当事人发动诉讼的基本权 能, “ 既不是 能将 行政公 益诉讼 的主体 资格简单化 具体 可以按 照权利义务 的多少 般的实体权利, 也不是一般 的程序性权 利, 而是宪法规定的属 于人 将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分为三个层 级 . 较 高层级主体拥有更多 的权 利. 承担更多义务 , 其诉讼 请求 也应优先受理 。 权 范 畴 的公 民 基本 权 利 ” 综上所 述 . 在具 体的司法 实践 中 . 应该 建立 以检察 机关 为主 、 社 在传统的行政诉讼 中 . 原告起诉 只能在 自己的权利或法律利益上 个 人作 为有益补充 的多元化 行政诉 讼 主体资格制 度 , 主张诉的利益 . 随着大量侵害 公益案件 的发生 . 公共 利益保护显得 日 会 团体 为辅 、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初探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初探

果政府滥用权 力或未尽善 良保管人的义务 , 或损害受托人的 利 益或 不 公平 地 对 待 多数 受 益 人 , 民 可以 主 张权 利 , 求 公 请
政 府 履 行 受托 人 的 义 务 ,为 全 体 公 民保 护 公共 财 产 。
诉讼”时期。《 若干解释》第 1 条第 6项规定 :“ 对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此属于人 , 民法院的受案范 围, 但实际上是对原告资格的一种规定 。确 定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条件之 只要被 诉行政行为 对起诉人产生了实际影响即足够。 其次 , 该解释第 1 条规定 2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原告 资格 利 害关系 公共利益 第一阶段, 即从 19 年开始历时十年的 “ 90 直接利害关系
图 有 行前 较、 失的 ,。 全 数 当 诉多 以目终一 政 诉 政议 大众 败问公 国 起 益 都瞩 告之 公 讼 公论 案所 而题民 益是 讼
公益诉讼案件 屡诉屡败 , 是原告无理还是法院错判? 当然都不 是 。 出在起诉人不符合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 问题 且对公民提起公益诉讼没有规定 , 所以法院判其败诉于法有 据。这些行政公益诉讼案例 ,都反映一个问题 ,即谁有权或 有资格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 定妨 碍 了行政 公益 诉讼 制 度 的 建立 , 而 引 行 政 公益 诉 讼 从 的原 告 资 格 的 问题 。 1 确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的理论学说
Ⅸ 若干解释》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问题作了从宽解释,“ 法律 上的利 害关系就不再解释为权利义务的增减 、 得失 , 只要某 个行政行为对某个人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 , 原 则上该个人或组织就具有了原告资格。 ”
综上可以看出, 行政诉讼的原告确立标准 已经从 “ 直接 利害关系人 ” 过渡到 “ 相关利害关系人” 即凡是受到行政行 , 为影响的人 , 均可提起行政诉讼 。 但总体来 说我国对行政诉 讼原告资格的规定及确立标准还是相当严格的 。 虽然我国行 政诉讼制度在此方面 已取得很大的进步, 但仍然没有达到行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如何确认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如何确认

我国⾏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如何确认论⽂提要:⾏政公益诉讼在我国正⾯临着现实需要与法律制度⽋缺的⽭盾,不少学者们对⾏政公益诉讼进⾏了理论上的分析和制度建构上设想。

笔者认为,确认⾏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应当是打开我国⾏政公益诉讼制度之门的钥匙。

⾏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确认的法理基础在于⾏政公益诉权。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度看,确认⾏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其能够更⼤程度的保护公共利益,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安定有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

通过对西⽅法治国家⾏政诉讼原告资格确⽴历程的考察和⽐较,我们可以发现其⾏政诉讼原告资格确认制度的发展⼤致经过了以下⼏个渐进阶段:直接⾏政相对⼈作为原告阶段、利益影响⼈作为原告阶段、公益享有⼈作为原告阶段。

从我国现在的情况来看,在⾏政诉讼资格问题上虽然将“相对⼈原告资格论”修改为“利害关系⼈原告资格论”,但是仍处于第⼆阶段,⽽域外现代法治国家的历程昭⽰我们,⾏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认应该是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

我国的⾏政诉讼原告确认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笔者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并借鉴国外相关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公共利益应当在⾏政诉讼中得到有限承认。

因此,我国应当在特定领域逐步建⽴多元化的⾏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即,以公共利益为确认⾏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利益标准,赋予包括检察机关、公民和社会团体在内的公共利益的代表⼈和享有⼈以原告资格。

关键词:⾏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确认近年来相当数量的公益诉讼案件的发⽣及其“屡败屡诉”的结果表明,⾏政公益诉讼在我国正⾯临着现实需要与法律制度⽋缺的⽭盾,不少学者们也对⾏政公益诉讼进⾏了理论上的分析和制度建构上设想。

笔者认为,欲推动建⽴我国的⾏政公益诉讼制度,必先将原告的资格加以确认,确认⾏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应当是打开我国⾏政公益诉讼制度之门的钥匙。

从现有的制度来看,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加强了对当事⼈诉权的保护,将“相对⼈原告资格论”修改为“利害关系⼈原告资格论”,纠正了实践中被狭义地理解为只有⾏政⾏相对⼈才是适格原告的作法,赋予了相邻权⼈、竞争权⼈以及所有的受害⼈的原告资格,进⼀步扩⼤了原告资格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评析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评析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评析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也逐步完善,其中原告资格制度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原告资格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合法享有诉权的具备进行行政诉讼的资格、权利和利益的个人、组织或机关。

在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中,存在着一些争议,需要进一步的评析。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定化趋势在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演进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自由原告时期”,即从新中国成立到1989年。

在这个阶段中,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没有受到明确的规定,原则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原告,只要符合起诉时的法定程序和起诉权行使的要求。

这种自由原告的时期,虽然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弊病。

由于原告资格标准不够明确,使得很多不当的人或机关侵占了原告权利,诉讼程序也因此出现了严重的混乱。

第二阶段是“限制原告时期”,即从1989年至2014年。

在这个阶段中,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除涉及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间的民事争议,其他行政案件的原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也就是法定资格。

这种限制原告的做法,本质上是对我国行政诉讼的一个重大进步,逐步规范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规范。

然而,这种限制原告的做法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可能会使一些有效的人或机关因资格不符无法挑战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权不当行使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第三阶段是“法定原告时期”,即2014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符合法律规定的人、组织或者机关可以成为原告。

这种法定原告时期的做法,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保护公民和组织的权利,使得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逐渐变得更加法定化。

这种做法可以为行政诉讼中的主体提供更加明确的资格要求,使得原告人员更加科学、合法地行使起诉权。

但同时,这也需要加强对资格要求的规定,避免因激进的资格要求而导致制度僵化、不人性化的问题。

[对策,公益,问题]浅谈目前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对策,公益,问题]浅谈目前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目前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公益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该条可以看出,社会公共利益被纳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保护范围,与公益诉讼相关的当事人的范围也会相应扩大,同时将大大增加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

二、目前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公益诉讼制度自从201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地成效,但毕竟处于实施的初始阶段,不管是在对条款的理解方面还是适用方面,仍然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亟需我们注意到问题的存在并尽快解决。

(一)原告主体模糊、范围狭小诉讼主体问题是公益诉讼制度首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对新条款中所表述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理解可能存在分歧。

一种理解(也是目前大多数人的理解)是:依文义来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仅指现行法律直接、明确规定可以就某一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或组织。

然而,目前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就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和个人都被排除在“法律规定”之外。

另外一种理解是:法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尤其是检察机关,有可能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由于规定过于笼统,大家对原告主体具体包括哪些存在争议,尤其是此前业界普遍认为最为适宜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

而且如果按照第一种理解,原告主体的范围显然很有限,会使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很难执行。

(二)受案范围的不确定性从以上《民事诉讼法》第55条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对于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只是简单地表述为“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概括式的立法方法虽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对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限定得过于狭窄,但是缺陷也是很明显的[1]。

现实中除了污染环境案件、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之外,还有哪些权益类型可以归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所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我们无从查知,也只有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由法官自由裁量。

论公益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论公益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响 . 同 时对 西方 国 家在 公 益 行 政 诉 讼 原 告 资格 制 度 方 面 的 成 熟 经 验 加 以 分 析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提 出构 建 我 国 公 益 行 政 诉
讼 原 告 资格 制度 的几 点 建 议 ’


词 :公 益 ;公 益 行 政 诉 讼 :原 告 资格 文献标识码 : 文 章 编 号 :J D _ 2 7 ( o 9 8 o 一 0 7 8 0 2 D )o 一 D
中图 分 类 号 :D 2 . 9 57 收 稿 日期 :2 0 - 4 2 0 90—4
作 者 简 介 :张 萍 (9 J ) J 7一 ,女 ,广 西兴 安 人 ,广 西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法 律 系讲 师 , 广 西 王 莹 文 律 师 事 务 所 兼 职 律 师 ,
研 究 方 向 为 行 政 法 、 行 政 诉 讼 法
候 都 要 比 其 对 私 人 利 益 的 损 害 要 严 重 得 多 . 我 们 的 行 政 诉 讼 制 度 没 有 理 由 只 保 护 私 人 利 益 而 x (  ̄ N 益 的 - .A . J
要 讨 论 公 益 行 政 诉 讼 制 度 .对 于 这 一 概 念 本 身 的界 定
是 非 常 必 要 的 我 们 首 先 明 确 什 么 是 公 益 , 实 公 益 应 其 该 包 含 两 层 涵 义 : 一 层 是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为 社 会 全 第 即
部 或 者 部 分 成 员 所 享 有 的 利 益 :第 二 层 涵 义 则 为 国 家
的利 益 。 …诚 然 . 有 些 情 况 下 。 家 利 益 和 社 会 利 益 在 国 是 交织 在一 起的 。 比如 . 政 机 关 滥 发 采 矿 许 可 证 的 行 行 为 一 方 面 损 害 了 国 家 利 益 .另 一 方 面 又 侵 犯 了其 他 采 矿 者 的公 平 竞 争 权 及 财 产 权 益 。 但 是 ,在 大 多 数 情 况 下 . 会 利 益 和 国 家 利 益 还 是 可 以 区 分 的 。 如 国 家 税 社 比 务 机 关 拒 不 查 处 偷 漏 税 的 行 为 .主 要 侵 犯 的 就 是 国 家 的 税 收 权 . 就 是 国 家 利 益 。 规 划 部 门违 法 批 准 在 重 也 而

浅谈行政公益诉讼

浅谈行政公益诉讼

浅谈行政公益诉讼摘要:行政公益诉讼,又简称为行政公诉,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虽然行政公益诉讼形式在我国目前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是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理论之基础,现实之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本文首先从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保护资源公共利益的需要、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阐释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必要性;进而从社会公共性权利的司法保护、私人力量对行政权的制约、诉的利益观之更新与公益救济论证行政公益诉讼之法理基础;接着本文阐析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并着重从其中的几个大方面去把握之。

关键字:行政公益诉讼直接利害关系公共利益一、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必要性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具有紧迫的现实必要性。

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

环境公益主要包括各种自然环境利益、人文环境利益、教书环境利益、消费环境利益等,该类公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已屡见不鲜。

关于市场环境利益的案件更是层出不穷,有不服电信局纵容电信企业乱收费不作为的,也有不服铁路、民航主管部门违法提高票价的等。

这些争议有的提起行政诉讼,有的提起民事诉讼,结果几乎都是“无果而终”。

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没有可靠的公益诉讼制度。

第二,保护资源公共利益的需要。

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各地发生了不少掠夺性、杀鸡取卵式的开发行为,对水、土地、矿藏资源造成了极大破坏。

群众多方寻求帮助,但苦于投诉无门。

有关部门皆以该开发行为没有直接侵害个人利益为由,不予受理。

如果有公益诉讼制度的存在,事关如此众多人民重大利益的事情,必定不会陷入像今天这样尴尬的局面。

第三,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

刍议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刍议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2013年第3期(总第10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32013(S um N o.102)刍议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周孜予,张弛(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哈尔滨150010)摘要: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开启了我国公益诉讼的大门。

民、行诉讼制度下分饰两角的行政机关在伴随社会发展而逐年增加的公益诉讼案件中占据重要位置。

修改《行政诉讼法》迫在眉睫,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司法实践,可以考虑加入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能性。

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障碍之一,就是现行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范围不能顺应时代发展潮流。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应锁定为公民和社会团体,符合公益需求,但赋予检察机关主体资格却有待商榷。

关键词:公益;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中图分类号:D F3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3—0024—04“行政公益诉讼”为我国独创概念,在本质上与英美的私人检察总长制度,法国的越权之诉制度,德国的公益代表人制度和日本的民众之诉相同。

笔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依法就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的违法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屡屡出现公益诉讼因原告主体资格不合法而被法院拒之门外的现象,公民、社团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不断地挑战我国现有立法关于原告主体资格规定的空白,并伴随着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土地开发利用不合理、政府规划与环境保护相冲突等问题。

将公益诉讼加入到即将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有利于有效地遏制行政权,维护公共利益。

合法的诉讼在于原告拥有立法上的主体地位,确立原告主体地位是开启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大门的钥匙。

浅谈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

浅谈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

浅谈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摘要]加强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特别是对原告资格的研究,其意义不仅止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还将对整个行政法学体系的完善产生重大影响,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更是大有裨益。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合理构建现阶段,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行政法治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和地区已经普遍建立,在我国目前还未有正式被立法者所承认,但是在理论界已有诸多论述,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已是学界共识。

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机制,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是究竟有谁可以提起诉讼,也就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

一、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内涵(一)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基本概念当前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此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而原告资格是引发行政公益诉讼的关键,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决定着诉讼是否得以进行。

虽然起诉人具备了原告资格法院不一定受理其起诉,但原告资格是最重要的起诉条件,它实质上决定了行政诉讼对公民权益的保护程度。

对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学者们的理解各不相同。

罗豪才教授认为:“原告资格是指个人或组织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应具备的条件。

” ①张树义教授这样认为:“原告资格是指某一公民或组织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

”②还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具有独立承担行政法权利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引起受案范围内行政争议的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③。

虽然学者们对原告资格理解的角度与侧重点不一,但有一点是达成共识的,即原告资格意味着行政诉讼的起诉人可以成为原告的限制条件。

所以笔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指的是公民可以成为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的条件的限制。

(二)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意义1.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可以弥补国家行政管理的漏洞。

现代社会,政府管理的公共事务越来越专业化、复杂化、社会化和流动化,这使得有限的政府对无限复杂多变的社会进行管理时不可能面面俱到,总是有疏漏之处的。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探究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探究
21 0 1年 7月
湖 北 经 济 学 院 学报 ( 文社 会 科 学 版 ) 人
o m a f b i i e s v o o o e ( ma i e n o ilS i n e u lo Hu e v ri f Un t Ec n mi s Hu n t s a d S c a c e c s i
3 客 观 诉 讼 论 .
是 , 其核 心 内容 作 出正 确描 述 , 是 完 全 能 做 到 的 。公 益诉 对 这 讼 即指 国家 机 关 、 关组 织 、 人 , 了 维 护 国家 利 益 、 相 个 为 社会 利 益 、不 特 定 多 数 人 等合 法 公 共 利 益 免 受 侵 犯 而 向法 院 提 起诉 讼 . 法 院依 法 追 求 其 法 律 责 任 的 活 动 。 益诉 讼 有 别 于 人们 由 公 习 以为 常 的 一 搬诉 讼 , 因为 案 件 的原 告 与 被 告 之 间 往 往 不存 在 尖 锐 的矛 盾 冲 突 ,原 告 的诉 讼 请 求 与原 告 自身 没 有 直 接 的 利 益 关 系 , 特 殊 的是 , 利 益 关 系通 常具 有 大 大 超 越 个 案 本 但 该 身 的社 会 价 值 和社 会 舆 论 影 响 。 ( ) 建 我 国行 政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的现 实 需 要 一 构 2 0世 纪 以 后 , 府 逐 渐 摆 脱 了 “ 夜 人 ” 角 色 , 其 对 政 守 的 尤 我 国而 言 , 传 统 文 化 和 传统 思想 的影 响 , 政 权 已经 广 泛 的 受 行 介 人 到 公 民 的 日常世 界 。行 政 干 预 , 不 可 否认 其积 极 意 义 , 虽 但 同 时 也 为 我们 带 来 了非 常 负 面 的效 应 。我 国 目前 正 处 于新 旧体 制 转 轨 的 关键 时期 。暂 无 保 护 国家 利 益 与 公 共 利 益 的 完 备 机 制 , 此 , 快 建 立 行 政 公 益诉 讼 制 度 , 为 社 会 秩 序 的 因 加 可 稳 定 与 社 会 关 系 的 和谐 起 到 促 进 作 用 , 能较 好 地 预 防 、 少 民 减

浅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浅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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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鲞■—圜匿圈—■灌论行职公盖砺讼庶告毫豫凌馏李复兴摘要现阶段,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行政法治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和地区已经普遍建立,在我国目前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是在理论界已有诸多论述,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已是学界共识。

但这些探讨,几乎都是力图建立一套类似于西方法治国家的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尤其是在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上,采取了以检察机关为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辅的原则。

但我认为现有的理论探讨在学理层面相当充分,在实践层面由于对中国的具体国情重视不够,缺乏可超作性。

笔者现就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3J-02一、目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之现状从两个案例谈一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现状:案例一:2002年浙江省台州市一家娱乐公司承包了该市椒江区文化馆,并在门口招贴带有色情内容的广告,同时馆内表演的节目也带有色情性质。

文化馆对该公司的行为不闻不问,当地许多市民对此深表不满。

该市居民阎正学,因看不惯这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文化局制止这种行为。

在遭到文化局拒绝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以阎正学的孩子的利益没有受到实际影响为由,驳回起诉。

案例二:2006年4月3日,湖南省常宁市农民蒋石林,以一名普通纳税人的身份将该市财政局告上了法庭,以“财政局超预算、超编制购买豪华轿车”为由,要求法院认定该市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两辆小轿车的行为违法,并将违法购置的轿车收归国库。

4月10日,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了“起诉人蒋石林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法院不予受理。

”的行政裁定书。

以上两个案例,法院一个以原告不符合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诉讼,一个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 522 1)6140 10 . 9 ( 00-6 .1 0 0
公益诉讼 可 以分为 民事公益 诉讼 、 刑事 公益诉讼 和行政 公益 不 公平地 对待 多数 受益 人 , 民可 以主 张权 利 , 求政 府履 行受 公 请
诉讼 。 尤其 是进 入二 十世 纪 以来行政 权 力不 断膨胀 , 行政 公益 诉 托 人的义 务, 为全 体公 民保护公 共财产 。诉讼信 托理论 以公 共信 ” 讼保护 公共利 益的 作用更 是 日益 凸显 , 但我 国还 未正 式确立行 政 托 为基础 。 国家是 由许 多机关 组成 的, 不可 能亲 自出庭 应诉 , 为 公益诉 讼制度 , 因此个 人提起 维护 公共利 益 的行政诉讼 时往往 会 以原 告不适 格 , 具有利 害 关系而 被驳 回 , 告资格 问题 己成 为 不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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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1 0年 6月 ( )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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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行政公益诉讼 的原告 资格

摘 要

近几年来随着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的日益广泛和深入, 学界对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呼声越来越 高, 但行
政诉讼法中的原告资格的范围明显过窄 已无法适应行政法治发展 的需要。因此本文拟在探究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 论 基础 上提 出一 些确 立行 政公 益诉讼 原告 资格 制度 的设 想以期 顺应行 政 法治 的发 展趋 势 。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原告资格 权利
格也应 有一个 变化 的过程 , 而形式 意义 上的原 告资格 内涵 的界定 起 。
对于 是否 贼予 公民个人 行政公益 诉讼原 告资格 问题 , 学者 有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依赖政府来保护公共利益,国家机关在公共安全,公共福利,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持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另一方面,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难以受到有效约制,行政违法行为也不断的出现,公共利益愈来愈受到行政权力的威胁侵害。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建立行政公益诉讼,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如何确立行政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资格是引发行政公益诉讼的关键,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决定着诉讼能否得以进行。

编辑。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也存在着很多的分歧。

一个国家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设定,取决于该国行政诉讼的目的以及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在我们倡导建立和谐社会的同时,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就显得尤为重要,他不仅体现了法制发展的水平,更是全面保护群众利益的完美体现。

根据本人的理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从原告主体资格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赋予我国检察机关以主体资格,提起诉讼(;2)赋予社会团体组织,如消费者保护协会,工会,残联等以起诉人资格(;3)赋予公民以起诉资格。

当然,此处的公民应作广义理解,不仅仅是指违法行政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而是说认为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公共利益,侵犯其权利的所有公民。

一、检察机关代写论文德国的公益代表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行政法院提起的诉讼,英国的私人检察总长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普通法院提起的诉讼,都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具体表现,可以为我们设定由检察机关作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主要适格主体提供借鉴,特别是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公共利益的守护者,理应而且也有足够的能力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从法律依据上看,检察权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对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进行检察监督的权力,是统一的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摘要:行政公益诉讼作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保证社会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已成为我国当前法学界一个热点问题。

但这一制度尚未在我国建立,使得许多公共利益遭受相关侵害时,因没有人起诉及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而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

本文简要介绍行政公益诉讼的涵义和主要特点,分析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并从原告资格角度提出了建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设想。

关键字: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之分,其中,“私益诉讼乃保持个人所有权益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公益诉讼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由此可见,在古罗马时期市民为维护公共利益及社会秩序,可提起公益诉讼,且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与所诉之利益不必有直接利害关系。

而现在意义上的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与传统的行政诉讼相比,其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第一,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

所谓公共利益,主要有两层涵义:一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即为社会全部或部分成员所享有的利益,其涉及文明的社会生活并以这种生活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包括一般安全利益、保护道德的利益、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以及经济、政治和文化进步方面的利益等。

二是指国家公共利益,其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并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

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制止行政主体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和社会,促使形成良好社会秩序。

第二,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具有广泛性。

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不局限于具体的合法权利或财产受到损害的特定人,也包括无直接利害关系人。

也即,只要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损害的潜在可能,特定国家机关或公益组织等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有什么

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有什么

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有什么
公益诉讼有⾏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都是社会组织代表全社会向某类组织或者个⼈提起诉讼,公益诉讼需要特定社会组织才有权提起,那么,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有什么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五条明确规定我国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将公民个⼈排除在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范围之外。

公益诉讼较之私益诉讼更具复杂性,被告通常为具有较强经济实⼒的⾮公民主体,其实施的损害⾏为往往具有损害结果严重但⼜难以量化等特点,这就意味着原告须有⼀定经济实⼒和较⾼诉讼能⼒。

本次⽴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是我国公益诉讼建⽴的初始阶段,对⽴法机关和司法实践都具有⼀定的挑战性。

因此,有关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既要借鉴域外经验,⼜要⽴⾜于我国的国情,⼒求使创设的制度能够有效发挥其社会治理作⽤。

公益诉讼较之私益诉讼更具复杂性,被告通常为具有较强经济实⼒的⾮公民主体,其实施的损害⾏为往往具有损害结果严重但⼜难以量化等特点,这就意味着原告须有⼀定经济实⼒和较⾼诉讼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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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会 的公共利益 。 因此, 在我国建立行政 公益诉讼制度 已经非常紧迫和
必 要 。 而 行政 公 益 诉 讼 原 告 资格 的确 立 是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建 立 的
关键 , 以本文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研 究探 讨。 所 国 内 外对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及 其 原 告 资 格 的 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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沦 乡 亍政 公 益 诉 原 告 资 格
张 晓 燕
摘 要 行政 公 益诉讼 对 于 弥补 法治 的漏洞 、 护社会 公 益 、 动行 政权 的 法制化 等具 有 重要 意 义。在 我 国建 立行 政公 益 保 推
直接以公共利益的维护为诉之 目的的行政诉讼。有的学者认为“ ” 行政 公 益 诉 讼 是 指 当 行 政 主 体 的违 法 行 为或 不 行 为对 公 共 利 益 造 成侵 害
民 个人 无 理 取 闹 “ 便 车 ” , 而 也 可 以节 约 司 法 资 源 。 搭 等 从 2由公 益 组 织提 起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 . 是对 检 察 机 关 提 起 行 政 公益 诉
上 保 护 的 利 益 和 事 实 上 存 在 的 利益 . ( ) 内对 行政 公 益诉 讼 及 其 原 告 资 格 的 认 识 二 国 我 国 并 未 对 行 政 公 益 诉讼 形成 统 一的 概 念 。 的学 者 认 为 “ 政 有 行
笔者认为, 在我国也可以赋予一定的公益组织行政 公益诉讼原告
英美法系国家还 是大陆法系国家 , 虽然参与行政诉讼的方式、 范围存
在差别, 但其检察机关都有权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提起诉 讼 。具体 内 容在 第 一 部 分 有 所 详 述 , 此 部分 不 再 复述 。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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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行政诉讼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他的发展必然会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

所以,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公益诉讼,其主要内容和关键之处就在于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设定,这将直接关系到整个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否最终得到确立。

为此,我国许多学者站在比较法的角度提出借鉴国外的他山之石,利用国外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来建立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笔者在研读了华东政法大学朱应平教授所着《澳大利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析》一文后,认为在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方面,并非他山之石一定能攻玉,国外关于个人及社会团体能成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就不能在我国适用,为此笔者检察机关作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唯一原告的主张。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制度,已是法制建设的必然趋势。

近几年,行政公益诉讼已受到学术界的普遍关注,有关行政公益诉讼的文章也常见于许多期刊杂志,特别是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更是掀起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讨论高潮。

很多学者站在比较法的角度,认为许多外国行政公益诉讼中关于原告资格的理论可以适用于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笔者最近有幸拜读了华东政法大学朱应平教授所着《澳大利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析》一文,该文对澳大利亚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进行了全面分析,详细列举了澳大利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有总检察长、个人和社会团体三种类型,朱教授同样认为澳大利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但笔者认为:他山之石未必能攻玉,国外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未必能全部为我国借鉴,并以此确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也可以有检察长、个人和社会团体三种类型。

为此笔者试从行政公益诉讼及原告资格的概念入手,分析国外检察长、个人和社会团体三种类型在我国的不可行性,进而提出检察机关作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唯一原告的理论,以求教于各位行家。

一、行政公益诉讼及原告资格的概念分析澳大利亚公益诉讼的含义。

学界和实务界对“公益诉讼”概念也有不同理解。

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指出:“法院喜欢让该定义处于开放状态,且以每个案件的背景情况为基础对公益问题做出决定。

但是法院在关于如何探讨该问题上提供了某些指导。

一种获得广泛认同的方法是,看该案件是否影响共同体或该共同体某个重要的部分,或者是否涉及到某种重要的法律问题” 。

法律改革委员会采用法律适用的一般方法,确立了三个标准来识别“公益诉讼”:第一,该程序对共同体或该共同体某重要部分的重要权利或义务起着决定、执行或阐明的作用。

第二,该程序涉及到某个重要法律问题的解决。

第三,该程序在其他方面有公益的特征或才具有判例案件程序(testcase proceedings)的特征。

巴克(BarKer)法官把“环境公益诉讼”界定为有下列特定目标的诉讼:从法院或得某种法律救济,或者从某行政裁判所获得某项决定或裁决,而这种做法的目标具有保育、保护环境的效果,或者提升环境的保育或保护的效果。

虽然巴克的定义比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定义更准确也更有用,但其最大缺陷是:没有把这个概念限制到由共同体成员提出诉讼上,即没有对提出的诉讼主体进行限制。

在澳大利亚,提出环境诉讼的主体多样,如由政府调控者提出的环境诉讼也有保护环境的目的,但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一般被理解为只意指由共同体成员实施的诉讼。

换言之,“公益诉讼”概念的主体不包括政府,公益诉讼排除了由政府实施或代表政府利益实施的诉讼。

总检察长作为公益诉讼主体,不是因为它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是因为它代表公共利益的原因。

由法律改革委员会和巴克法官采用的定义还有一个局限:它们不包括识别公益诉讼一项标准的“诉讼目的”,即个人提起的以保护私人权利和利益为目的的诉讼,不应被视为公益诉讼案件。

由此可见,澳大利亚行政公益诉讼有二个特征:第一,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有总检察长、个人或社会团体。

总检察长代表公益,在公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代表公益提起诉讼。

这是宪法赋予其地位决定的。

在确定哪些主体享有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上的难点在于:个人或社会团体并不必然拥有公益诉讼资格;法院需要确定,在哪些情况下,个人或者团体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二,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公益,或者实现法律规定的公权利。

我国学术界通说认为:行政公益诉讼应是指当行政主体侵害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

由此可见,行政公益诉讼就是要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监督和纠正那些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

特别是当前我国大力提倡的科学发展观,其核心就是以人为本,为保护广大人民的民生、民权,对那些虽不损害某个单独的民事主体的利益,却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应赋予法院对其司法审查权,这就是行政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的概念。

根据《布莱克法律大辞典》的经典解释:“原告资格是指某人在司法争端中所享有的将该争端诉诸司法程序的足够利益。

其中心课题是确定司法争端对起诉人的影响是否充分,从而使起诉人成为本案诉讼的正当原告” 。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主要解决的是在行政诉讼中什么人具备了何种条件可以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问题,即谁可以启动行政诉讼程序。

在我国,学者们虽然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内涵和外延理解的角度和侧重点不一样,但都认为原告资格意味着行政诉讼的起诉人可以成为原告的限制条件。

因为资格本身就是一种限定、一种条件,如果一国行政诉讼法对原告没有限制,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原告资格问题。

一般而言,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有如下涵义,第一,原告资格是公民、法人或社会团体因具备一定条件而取得的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原告提起诉讼的资格;第二,原告资格用以表述哪些人具有行政诉讼的诉权,仅表明在行政争议发生后,具备原告资格的人将该争议诉至法院,法院不得将其拒绝;第三,原告资格从利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就已取得,是一种成为原告的可能性。

它与原告的关系可概括为: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未必一定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而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必然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原告资格是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原告资格的发展推动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

所以,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公益诉讼,其主要内容和关键之处就在于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设定,这将直接关系到整个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否最终得到确立。

二、澳大利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分析澳大利亚联邦和州立法确认了行政公益诉讼的三类原告主体:总检察长、私人个人、公益团体。

1977年澳联邦《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第17条规定:(1)检察长根据本法,可以代表联邦在法院参与诉讼活动。

(2)在总检察长根据本条规定参与诉讼活动时,他被认为是该诉讼活动的当事人。

该法规定了总检察长的诉讼资格,没有规定个人、公司或利益团体是否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在环境、规划和消费者保护领域,一些立法放宽了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要求。

一般来说,立法上确认某些领域公益诉讼往往与该领域侵犯公益情况比较严重有关。

1999年联邦《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化保护法》第487条规定,环境活动家和环境团体通常有资格根据该法规定申请审查行政决定的命令。

据此规定,“环境活动家和环境团体”可以成为申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

这是利益团体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法律依据。

1974年联邦《贸易惯例法》允许“任何人”有权对违反该法条款的行为采取措施,而且“任何人”已被解释为意指不管其是否有某种特殊利益的任何人。

该法规定,如果有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侵犯公益的行为,贸易惯例委员会或任何其他人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即使与之没有利害关系,但为了公益提起审查令申请的,法院应该授予其资格。

至于采取何种诉讼程序则取决于违法行为的性质。

针对行政机关侵害公益的诉讼则为行政公益诉讼。

这是个人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州法律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也有规定。

1979年新南威尔士州《环境规划和评估法》第123条规定:(1)任何人可以在土地和环境法院提起诉讼程序,申请纠正或者限制违反这部法律的命令,无论该当事人的任何权利是否已经或者可能受到这种违反行为的侵害或者作为这种侵犯的结果。

(2)在本条之下的程序可以由某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或者任何其彵人(获得彵们的同意)、某法人机构(经过其委员会或其他控制或调控机构的同意)的利益而提起诉讼程序,只要在这些程序中有类似的或共同的利益即可。

据此,第一项规定不管当事人自身权利或利益是否受到侵害,都可以申请法院审查,说明不受个人利益受侵害的限制。

如果当事人自己权利受侵害,其诉讼主要是保护私益诉讼。

而当自己私权利没有受侵害,但因为侵犯其公权利而导致其受到更大的损害,但其起诉是为了维护公益就构成公益诉讼。

提出公益诉讼的主体条件极为宽松。

至于属于哪一种公益诉讼则取决于违法行为的性质。

第二项规定,如果当事人起诉主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则不构成公益诉讼。

反之,主要是为了他人或者公共利益则构成公益诉讼。

综上,联邦和州立法规定了总检察长、个人(任何人)以及相关团体可以提出行政公益诉讼。

这些规定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提供了依据。

但是立法并没有明确将不同类型原告的资格类型化。

法院判例则对三类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提出了具体的类型化判断标准。

总检察长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条件是公益或公权利受害;个人或公司成为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是,该类主体须在诉讼的主题事项上有特殊的利益,即比其他社会成员享有更大的利益;利益团体成为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是,该团体与公益事项之间有密切的关系,且与之存在某种特殊或特定的利益关系,但是法院在审查这种“特殊(特定)利益”关系时,其标准比个人或者公司成为公益诉讼原告时所要求的“特殊利益”较低。

(一)总检察长诉讼或者许可个人以总检察长名义诉讼的资格——公益受害由于联邦立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总检察长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故在司法判例中类型化判断标准非常简单,只要符合公益受害即可。

法院认为,在“公权利”(公益)受侵害的情况下,总检察长是合适的原告,可以以自己名义或者给某个人授予许可的形式开始起诉,后者允许其他个人使用总检察长的名义作为“告发人”开始公益诉讼。

总检察长就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这是其宪法功能的组成部分。

总检察长在其“代表公众控诉”时亨有资格。

该角色产生于总检察长作为国王首位法律官员的优先地位。

据此,总检察长有义务进行监督以保证国家机关适当地执法。

总检察长有资格提出调卷令、禁令、宣告令、人身保护令,也可以申请训令。

总检察长还有资格提出指令,但是它被限制到公法事务上,也就是在有某种公共危害或侵犯某种公共法定权利的情况下。

总之,总检察长可以代表公益提起诉讼。

(二)个人或公司的原告资格——特殊利益法院判例在对个人或公司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条件进行类型化时确定了“特殊利益”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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