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有什么要求
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近代世界, 生态危机和环境公害引发 的环境侵权纠纷呈上升趋势发 展 。环境公益诉 讼作为一种直接保障环境公共利益的法律诉讼手段 。 成 为解 决环 境 侵 权 纠 纷 的一 种 重 要 途 径 。 国有 必 要 建 立 环境 公 益 诉 讼 制 我 度 , 确环 境 诉 讼 的原 告 主 体 , 能 有效 地 解 决 环境 侵 权 纠 纷 。 明 才
待 确 立 环 境 公 益 诉讼 的原 告 资格 , 而 , 行 法律 对环 境公 益 诉 讼 原 告 然 现 资 格 存 在 诸 多 限 制 , 此有 必要 从 法 律 上 确 认 检 察 机 关 、 境 保 护 组 织 因 环
及 利 益 关 系人 的 原 告 资格 。 关键 词 : 境公 益诉 讼 原 告 资格 环 中图 分 类 号 : 48 DF6
参考文献:
、
环 境 公 益 诉讼 的 涵 义
环境 公 益 诉 讼 是 2 0世 纪 中 叶 以来 环 境 危 机 的 产 物 ,0世 纪 7 2 0年
代开始在美国得到迅速发展。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在任何行政机关或其他 公共权力机构 、 法人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行 为有使环境遭受侵 害或有侵 害之虞时 , 任何公 民、 法人 、 团体或国家机关 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 公众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广泛的主体 资格 , 长远的 目 的性 , 以及 多样的救济方式 。 二 、 国环 境 诉 讼 中原 告 资 格 的局 限性 我 1 . 民事诉讼法 中的限制 。我 国《 民事诉讼法 》 18条 第 1 规定 : 第 0 项 “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原告是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民、 法人 和 其他组织 。可见我国《 ” 民事诉讼法》 对原告资格采用了“ 适格说” 即原告 , 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直接利害关 系” 要求原告具有“ 专属性” 排他性” 这显然不利于环境损害 的受害 或“ , 人, 在很大程度上剥夺 了公民或者组织对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 害时的起 诉权 。 、 2行政诉讼法中的限制 。 . 我国《 行政诉讼法》 4 条第 1 第 l 项规定:原 “ 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公 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 ” 见行政诉讼 的原告限于受到具体行政行 为直接侵害的行政相对人 , 且合 法权益是指原告 自身 的合法权益。但是 , 环境权益是属于社会全体成 员 共有的利益 。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 为侵害和威胁环境公益时 , 每一个公 民都应 当成为环境公益 的维护者, 而不论他是否 与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 害关 系 。 3 . 环境保护法 中的限制。我 国《 环境保护 法》 6 第 条规定 : “ 一切单位 和个人都有权对 污染和破坏环境的 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 但是 “ 检举和控告” 不能等同于起诉 , 如果公 民依此提起诉讼 的话 , 其主体资
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背景介绍近年来,全球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护环境,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重点讨论这两种诉讼形式的联系和区别。
一、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保护环境利益,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请求停止或减轻损害环境的行为,并要求恢复受损环境,或者进行补救性处罚的一种诉讼形式。
环境公益诉讼主要以保护公众和环境为目的,以法律途径来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通常是环保组织、公民、环境保护志愿者等。
被告可以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甚至是个人。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全体公民的环境权益,而不仅仅是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通常涉及的案件类型包括污染物排放、生态破坏、资源浪费等。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结果,一般来说,除了要求行为人修复环境损害,还可能会处以罚款或其他法律责任。
与环境侵权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更加重视公众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保护,强调对环境的全面保护。
二、环境侵权诉讼环境侵权诉讼是指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导致其受到直接损害,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请求保护权益,并进行损害赔偿的诉讼形式。
环境侵权诉讼一般由受害者提起,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尽快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
环境侵权诉讼着重考虑个体的损害和损失,以个体的利益为出发点。
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通常是受害者个人、相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而被告则是直接或间接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的行为人。
环境侵权诉讼的结果是对行为人进行赔偿或补偿,以弥补原告的损失。
三、联系与区别1.目的不同:环境公益诉讼强调对公众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保护,旨在维护环境的整体利益;而环境侵权诉讼注重个体权益的保护,着眼于原告个体的损害赔偿。
2.主体不同: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通常是环保组织、公民、环境保护志愿者等,而环境侵权诉讼的主体则是受害者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国际先进经验介绍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
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允许任何公 民或组织对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提起 诉讼,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有 力途径。
欧盟环境责任指令
欧盟通过环境责任指令,明确了环境 损害的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为成员 国建立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 了指导。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启示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 公益诉讼制度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 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制度的衔接 和配合,形成更加完善的环境保护法 律体系。
未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预 防性诉讼,强调在环境损害发生前就 提起诉讼,以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的 发生。
03
完善建议探讨
立法层面完善建议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01
通过立法明确检察机关、环保组织等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
原告资格,降低诉讼门槛。
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02
将更多环境损害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如生态破坏、资源浪
费等。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
03
制定详细的诉讼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执行等环
02
存在问题分析
立法层面不足
法律规定不明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 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明确的 操作细则。
诉讼主体范围狭窄
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主要限 于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个人和其他组织被排除在外,限制了 诉讼主体的范围。
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
对于环境损害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空白和不足之处 ,导致一些损害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 。
国外发展现状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代 的每个人 以及其 子孙后代都 密切相 关, 直接 关系到人们的生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健康和社 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 以, 所 提起环境
公 益诉讼 的社会成 员 ,既可 以是与本 案有关的直 接受 害人 ,也可 以是无直 接利害关 系人 ,即只要有侵 害环境公 共利益的行 为 ,任何 组织和个 人都可
公 民个 人 。
二 环境 公益诉讼 各类型起 诉主 体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 我 国环境 公益 诉讼 的起 诉主 体 , 从 理论层面上看 , 应该突破 “ 直接利害 关系”这 一理论瓶颈而 加以扩大 现已 成 为共识 。从 我国 的司法实践层 面上 看 ,上文提 及的三类理 论上的环 境公 益 诉 讼 主 体 在 目 前 由 于 受 到 各 种 因 素 的影 响, 买践 层面也有不同的表现 。 在
一
以提起公 益诉讼 ,环境 公益诉 讼的原
告 范 围 应 该 是 多 元 的 ,这 样 才 有 利 于 环境公益的保护 。 由 此 ,我 国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起 诉 主体可 以概括为 以下几个类型 ,即国
,
家机 关 ( 主要是检察机关 ) 、一切单位 组织 ( 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 和
论我 国环境 公 益诉讼 的起诉 主体
李延芳 , 宋振玲
( 沈阳化工学 院 ,辽宁 沈阳 10 4 ) 1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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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安司 管 干 院 报 辽 公 法 理 部学 学
( ) ~ 检察机关—— 目前最 活跃的 环境公 益诉 讼起诉主体 在 目前为 数不多的 几起环境公 益 诉 讼案件中 ,检察机关 做原告的现象 很 普遍 。比如 贵州 “ 两湖一库”管理局 诉 贵州天峰化 工有限公 司环境污 染纠 纷 案;广州石榴岗河污染公益诉讼案; 江 西仙 女 湖 污 染 公 益 诉 讼 案 。 检 察机 关 作为 民事 案件 的原 告 , 民事诉讼法中 并没有规 定。而在 司法 实践中 ,检察 机关却成 为了环境 民事 公 益诉 讼 的活 跃原 告并 收到 了实效 。 检 察机关作 为环境 民事 诉讼的原 告最 大的优点是 能够使侵犯 公共利益 的违 法 行为处 于严 密的监 督和有效的 遏制 之下, 实现诉 讼的效率与效益 。 我国的
环保NGO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探究
性 分 析
环保N G O 作 为环 境公益诉 讼 主体 在 国际 上 已得 到 许 多 国家 的立法 支持 。美 国作 为环境 公 益诉 讼制 度 的 创始国, 早在1 9 7 0 年修 订 的 《 清 洁 空气 法 》 中就 规 定 了 公 民诉讼 条款 .在 随后 的1 4 部 环境保 护 法律 中也都 有
环保N G O即E N G O( e n v i r o n me n t a l n o n — g o v e mm e n t
o r g a n i z a t i o n )是指 环 境保 护 非 政府 组织 。 环境保 护 部 《 关 于培 育 引导环 保社 会组 织有 序发 展 的指导 意见 》 指 出: “ 环保 社 会组 织 是 以人 与环 境 的和 谐 发展 为 宗 旨 . 从 事 各类 环境 保 护活 动 。为社会 提供 环境 公益 服务 的
的 相 关 制 度
关 键
词 :环保 N G 0;环 境 公 益 诉讼 ; 主体 资格 ;制 度保 障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0 7 - 8 2 0 7( 2 0 1 3 )0 3 — 0 0 6 5 - 0 5
中 图 分 类 号 :D 9 2 5
收 稿 日期 :2 0 1 3 — 1 2 — 2 7
益诉 讼 。 环保 N G O 与其 他 组织相 比 . 具 有 提起 环境公 益
诉 讼 的明显 优势 。如 何确 立环保 N G O的诉 讼 主体地 位 以及 如何 建 立相 应 的法律 制度来 保 障环保 N G O 对环 境
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解析
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解析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而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执法手段,具有重要的法律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意义和操作要点。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和背景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国家行使环境公益诉讼权利,维护环境利益,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司法行为。
它起源于欧美国家,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以及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得以逐渐落地。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和执法力度的提升。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和诉讼条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必须具备提起诉讼的合法资格。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证据充分、案件相关利益人多等。
四、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和权利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程序通常包括立案、受理、调查、开庭审理等环节。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相应的权利保障,包括举证权、辩护权等。
此外,环境公益诉讼的结果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措施,为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五、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与展望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手段,对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它不仅能够追求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还可以通过司法制裁来约束环境违法行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未来,我国应加大环境公益诉讼力度,进一步加强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以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事业的发展。
结语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解析,我们可以看到环境公益诉讼在当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法律意义。
在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面前,环境公益诉讼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有力的法律手段,以维护环境利益、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知识点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知识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通过诉讼来维护环境权益的一种法律途径。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环境、修复环境损害、恢复生态平衡,并追求环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基础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基础主要有以下几个法律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条件,即具有公益性质、法定代表人身份、具有诉讼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权益的保护原则和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责任,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基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标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1.环境污染事件:如水污染、空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2.环境破坏事件:如滥伐森林、非法采矿等。
3.生态保护事件:如湿地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等。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的地位和目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体制上属于行政执法法律制度的延伸和补充,其目的是保护环境资源,维护公众利益,实现环境公正和社会公平。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要求1.具有公益性质:诉讼目的不能仅为维护个人权益,而是要关注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2.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诉讼主体可以是民间环境保护组织、政府机构等。
3.具有诉讼权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的诉讼权益,即与环境损害事件直接相关的利益。
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和要点1.诉讼程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公益诉讼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经过立案、举证、辩论、判决等程序。
2.证据要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需要提供与环境损害事件相关的证据,如监测报告、现场照片、调查数据等,以证明环境损害和责任单位的关系。
3.法律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判决结果可能包括赔偿损害、修复环境、停止侵害行为等。
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作 者简介 : 简汕汕 、 殷娜, 天津 工业 大学 2 0 1 1 级研 究 生。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2 . 6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6 ・ 1 0 8 - 0 2
请 求赔偿 的 的诉讼 权利 。
( 二) 环境公 益 诉讼
提 供了可 选择 的路径 , 也 就是说 环境权 的实现 需要完 善 的环 境公
益诉讼 制度 提供 坚实 的后 盾 。而 目前我 国环 境公 益诉 讼制 度 尚 未形成 , 使得环 境权 的实 现遇 上 了巨大 的障碍 , 这无 论 是对 国家
而 近些年 来 , 在 美 国环境 公益诉 讼开 展得 如火 如荼 , 为公 民 度称 为 中国环境 保护 的“ 最后 希望 ” 的人来 说 , 具有 极大 的诱 惑 ,
在追求 舒适环 境 中所 享有 的正当权利 , 其设 置的 目的并非 只是 为 参与环保 事业做 出了巨大 的贡献 , 这 对于把 引进环 境公 益诉讼 制
足, 由此 在程序 方面 要切 实 的保 护 和实现 环境 权就 更为 重要 。 程 损 害环境 的行为得 不到有 效及 时地预防 和纠 正, 对于 环境保 护工
度 上环境权 所 应包括 的权利 : ( 1 ) 公众 知情权 , 是公众 实现环 境权 作的 开展极 为不利 。
的前提 和基 础 : ( 2 ) 公众 参与权 , 作 为环 境权 的重要 内容 , 是 公众 了保 护某 一具体 公众 的个 人利 益 , 而 是实现 社会 人类 公众利 益 。
{ 鼻 I 】 占聋 ▲ 金
◆ 司 法 天 地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和不足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和不足摘要本文讨论分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和不足。
根据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现行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观点,结合自己的理解,简要分析该种诉讼的特点,对其不足之处进行考察,以期提出相当的想法和建议。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保护;诉讼主体范围;调解机制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一)诉讼主体范围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第一款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二)调整对象和诉讼性质特殊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整的对象就是人类对环境的侵害活动。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加剧,仅仅依靠公法或者私法手段来解决环境危机不能达到人们保护环境的目的。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公益性,就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适用调解机制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款规定:“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
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目的是避免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违背环境公益诉讼价值追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公告前发现当事人和解协议明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可不予认可,进行裁判。
环保案件_疑难法律问题(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环保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复杂。
本文将从环保案件中的疑难法律问题入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为我国环保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环保案件中的主体资格问题1. 民事主体资格在环保案件中,当事人可能涉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
然而,部分当事人可能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例如,部分社会组织因未取得法人资格,无法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对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严格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确保诉讼的合法性。
2. 行政主体资格在环保案件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可能因法律依据不足、程序违法等问题导致主体资格存疑。
对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审查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法律依据及程序合法性,确保行政主体资格的正当性。
二、环保案件中的证据问题1. 证据种类环保案件涉及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往往需要多种证据类型来证明。
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查笔录、监测报告、专家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全面审查各类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证据认定环保案件中的证据认定较为复杂,可能存在以下问题:(1)证据真实性问题:部分当事人可能提供虚假证据,以逃避法律责任。
对此,法院应严格审查证据来源、证据形成过程,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2)证据关联性问题:部分证据可能与其他案件或事实存在关联,需要综合判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调查、核实证据,确保证据的关联性。
(3)证据充分性问题:环保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环境问题,需要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审查证据是否充分,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三、环保案件中的责任承担问题1. 环境侵权责任环保案件中的环境侵权责任主要包括: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破坏赔偿责任、恢复治理责任等。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依据法律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范围和承担方式。
2. 环境刑事责任环保案件中的环境刑事责任主要包括:污染环境罪、破坏生态环境罪等。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诉讼主体的规定。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包括相关人员或者组织,只要他们有危害或污染环境的行为,都可以被提起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
当有当事人进行污染环境的行为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公益诉讼。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基本原则。
检察机关开展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生态优先原则,将保护生态环境放在首位;权力谦抑原则,对民事主体保持权力克制;履责方式多样化原则,充分运用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等多种诉讼形式,同时创新诉讼方式,尽早参与、了解行政执法过程,将环境损害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具体的起诉资格、管辖法院、举证责任、赔偿范围等,需要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理解。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浅谈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摘要】目前,社会各界要求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呼声日益高涨,我国政府也给予了正面的回应。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法制建设中的原告资格,从我国原告资格立法中解读传统原告资格规定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限制,以期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起到突破作用。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2012年8月31日,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提出公益诉讼,多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呼吁的公益诉讼制度首次得到了官方的正式认同。
这让我们觉得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制度设计更为必要和迫切。
值得庆幸的是,各地方司法机关出台了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规范以及实践中的典型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推动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发展。
一方面对检察机关、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环境管理机关、公民的原告资格予以肯定,对自然体及后代人的原告资格予以否定,另一方面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各种可能原告予以合理限制与多元化协调,寻求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高效运行机制。
[1] 有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免受破坏,任何公民、社会团体或国家授权的机关可以依法对环境污染者、自然资源破坏者以及疏于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或者违法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虽然目前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未形成统一认识,但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明确何种主体拥有诉权即原告资格问题。
从我国现阶段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和实践来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可以界定为:公民、检察机关、环境行政管理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
一、我国现存法律原告资格的限制所谓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事件的诉讼中,能够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或被诉,且获得本案判决的诉讼法上的权能或地位。
这种权能或地位在学理上称作“诉讼实施权”,具有该权能或地位的人就是“正当当事人”。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浅议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摘要: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这种社会公共利益”是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的正常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公共利益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整体性等特征。
因此,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自然涉及到生存于环境中的个人或组织,这就表明这些个人或者组织都应当能够享有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权。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诉讼主体前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对原告资格限定为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刑事诉讼法》中将诉讼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其中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为诉讼主体;第170条及六机关《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三类,诉讼主体仅限于被害人个人。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原告主体只限于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之规定,环境诉讼的启动主体只能是与环境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但是,环境是一种具有公共利益的客体,具有社会属性,对环境的侵害不仅对直接利害关系人造成侵害,同时也对公共环境、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环境侵害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多样性、不可逆性等特点。
基于环境侵害的特点,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的扩大势在必行。
一、各地实践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制度规定在我国,基于现行诉讼法规定的”直接利害关系”标准,环境公益诉讼在原告资格方面存在很大的障碍。
但在民间和理论界,对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可以说已经达成共识,并且认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早晚的事。
虽然还未得到最高立法机关的认可,但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敢为天下先,开始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实现了环境公益诉讼从理论到实践的成功跨越,实践已经走在了立法的前面。
通过对我国现有由地方司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原告资格范围规定的比较可以发现,就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而言,以云南省高院《全省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建设及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最为狭窄,仅包括检察机关和依法设立登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而贵阳市中院的规定包括各级检察机关、两湖一库管理局、各级环保局、林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云南省昆明市《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执法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范围较宽,包括检察机关、环保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而以无锡市《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的范围最为宽泛,包括检察院、环保部门、环保社会团体及社区物业管理部门。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需要满⾜什么条件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需要满⾜什么条件?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是怎样的?在我国环境污染是很严重的社会问题,雾霾等恶劣的天⽓已经严重影响到民众的⾝体健康,环境⽅⾯的公益诉讼是保护民众健康的重要途径。
下⾯由店铺⼩编为⼤家对相关问题进⾏解答。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需要满⾜什么条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对污染环境、破坏⽣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与传统的、⼀般的民事诉讼、⾏政诉讼相⽐,环境公益诉讼有其特殊性:1、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也可以是⽆直接利害关系的⼈。
任何组织或个⼈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推上被告席。
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政机关。
⼀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当其⾏为对环境公共利益构成损害,⽽环境⾏政控制⽆⼒或不能⼲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国家⾏政机关未履⾏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不当⾏政⾏为,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2、环境公益诉讼⽬的具有特殊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具体来说,是为了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的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
3、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定有损害事实发⽣,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主体及诉由困境探析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主体及诉由困境探析【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所遭受的污染和破坏正日益严重。
环境利益是全人类永恒的公共利益,环境公益诉讼是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公共环境权益的有效途径。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近几年鲜有尝试,且举步维艰。
环境公益诉讼存在诉讼主体受限、诉讼理由受限等困境,对环境公益诉讼困境进行探究有助于日后对环境法的修改与完善。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非经济利益一、环境公益诉讼的界定目前我国环境法学界对环境公益诉讼并未做出统一的定义,在此,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是针对保护个体环境权利及相关权利的“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
①二、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困境的思考本文将以松花江重大水污染案件为切入点来探究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由于该案反映出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所面临的主体及诉由困境,至今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故现放在此处予以讨论仍具有实际意义。
(一)松花江重大水污染案件简介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失误发生爆炸,致使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松花江流域生态破坏。
以此为背景,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和以上六人为共同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吉林石化分公司及母公司予以经济赔偿,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得知诉讼情况后并未接受原告代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及相关证据,并以口头方式通知“本案与你们无关、目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拒绝接受本案。
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有什么
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有什么
公益诉讼有⾏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都是社会组织代表全社会向某类组织或者个⼈提起诉讼,公益诉讼需要特定社会组织才有权提起,那么,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有什么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五条明确规定我国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将公民个⼈排除在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范围之外。
公益诉讼较之私益诉讼更具复杂性,被告通常为具有较强经济实⼒的⾮公民主体,其实施的损害⾏为往往具有损害结果严重但⼜难以量化等特点,这就意味着原告须有⼀定经济实⼒和较⾼诉讼能⼒。
本次⽴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是我国公益诉讼建⽴的初始阶段,对⽴法机关和司法实践都具有⼀定的挑战性。
因此,有关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既要借鉴域外经验,⼜要⽴⾜于我国的国情,⼒求使创设的制度能够有效发挥其社会治理作⽤。
公益诉讼较之私益诉讼更具复杂性,被告通常为具有较强经济实⼒的⾮公民主体,其实施的损害⾏为往往具有损害结果严重但⼜难以量化等特点,这就意味着原告须有⼀定经济实⼒和较⾼诉讼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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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近年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创新之一。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民的生态权益,我国于201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明确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和要求。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能的机关或者与环境资源保护利用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依照法定程序对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民生态权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这种诉讼制度的实施,减轻了公民个体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举证和诉讼成本负担,提高了环境保护的效果、公平性和社会认可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不仅涵盖了具体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关,也涵盖了与环境资源保护利用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如环保组织、公益组织等。
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这些机关和团体在诉讼中承担了起诉、举证、代理、和解等职责,发挥了环境监督和生态保护的重要作用。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裁决和执行四个阶段。
起诉方在提起诉讼后,法院将委托专门机构调查事实,确定行为人是否破坏了生态环境或者损害了公民生态权益。
若行为人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法院将依法进行裁决,并要求其停止污染、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等。
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裁决,法院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还推动了法治化环境保护的进程。
首先,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了特定机关和团体的诉讼权,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其次,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明确了法院的审判职能和量刑标准,加强了环境犯罪司法的规范性。
最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也维护了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促进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例如,一些地方对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酬劳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起诉动力不足;一些社会团体的起诉过于频繁,甚至滥用公益诉讼权利。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监管和评估。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1. 背景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维护公众环墋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在我国日益受到关注,对于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具有一定的限制和要求。
环境公益诉讼的成功与否往往取决于原告是否具备合法资格,保障公共环境权益的法律制度健全与否也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保障。
2. 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个人或者团体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护环境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已经具有一定的历史和法律基础,但在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备受关注。
3. 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必须证明自己与环境问题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才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 具有诉讼能力:原告必须具备法定的诉讼能力,包括民事诉讼能力、罢工诉讼能力等。
- 合法团体:团体原告必须是合法的环保组织、非营利机构等,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4. 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是关键所在。
法院通常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原告资格: - 环境权益受损程度:原告需要证明环境问题对其权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才能具备原告资格。
- 行使诉讼权益的合法性:原告在行使环境公益诉讼权益时,必须合法、公正、有利于维护社会和公众环境权益。
- 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环境问题如果不能通过其他手段解决,才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5. 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保护环境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而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维护环境权益的法律手段,在推动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设立合理的原告资格标准,维护环境公益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有效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6. 结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重要环节,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具有重要影响。
只有明确规定原告资格,确保原告具备合法原告资格,才能有效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由政府、社会组织及公民代表等行使诉讼主体资格,为保护环境资源、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生态环境的公益权益而发起的诉讼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强化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公民权益,推动可持续发展,并形成全社会关注环境保护、履行环境责任的氛围。
首先,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框架中的地位不断提升。
201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首次明确了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有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
这一举措强化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地位,从而推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
其次,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对于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公益诉讼可以依法制止、纠正和赔偿环境破坏行为,惩罚环境违法行为者,保护受环境污染侵害的公众利益。
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以是政府或社会组织,他们具有强大的调查和证据收集能力,能够更充分地展示来自其它人群的权益受损情况,推动案件得到更加公正的裁决。
此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需要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社会组织可以作为自然环境的守护者,代表受害人提起诉讼,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社会组织能够以独立、客观的立场参与公益诉讼,减少政府当事人因利益考虑而产生的“矛盾诉讼”。
同时,社会组织还可通过举办论坛、培训活动等方式,提升公众环境意识,推动环境责任的履行,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此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机制。
需要建立健全诉讼主体的资格条件,明确公众的申诉渠道,提供法律援助等保障机制,以确保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
同时,还需加强对环境问题的监测和调查研究,提高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和效果,加强环境损害评估等相关技术手段的研究与应用,为公益诉讼提供科学依据。
最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行离不开公众的积极参与。
公民要积极关心环境保护,增加环境意识,学习相关知识,提高环境保护行为的规范化水平。
只有形成广泛参与的环境保护局面,才能有效推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发展,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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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有什么要求如果行为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的,不仅侵害了环境所在地居民的利益,更是侵害了全社会人民的环境利益,有关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那么,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有什么要求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有什么要求根据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可知,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其中,“社会组织”是指“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是指“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无违法记录”是指“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5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社会组织”是指“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并且需要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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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有什么要求/fl/328018.html)精彩推荐:如何获得离婚损害赔偿/fl/339203.html离婚精神侵权赔偿/fl/339202.html2017律师收费标准/fl/339200.html被狗咬伤,主人不认账该如何维权/fl/339198.html肖像权的特殊情况法律保护/fl/339197.html电影作品网络侵权的赔偿原则电影网络侵权怎么办/fl/339196.html肖像权侵权认定标准/fl/339194.html如何写律师函/fl/339191.html详细解读行政诉讼质证规则/fl/339190.html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保险公司能否单独作为被告/fl/339189.html姓名权的概念和基本内容/fl/339187.html应该由谁来承担校园意外伤害赔偿责任/fl/339186.html手机爆炸如何索赔/fl/339185.html哪些可以做行政诉讼补强证据/fl/339182.html2017网络著作权侵权如何打击盗版/fl/339181.html公共场所施工安全措施未做足,致人损害要赔偿吗/fl/339180.html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fl/339178.html离婚损害赔偿与经济帮助/fl/339176.html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fl/339173.html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如何认定/fl/339172.html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本/fl/339170.html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fl/339169.html截取年鉴上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是否侵权/fl/339168.html公民婚纱照的肖像权如何维护/fl/339166.html免费停车车胎被扎如何判决/fl/339165.html浅析,截留本单位利润款的贪污行为与收受回扣的受贿行为的区分/fl/339164.html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fl/339162.html离婚损害赔偿证据收集技巧/fl/339159.html医生的行为已构成侵害患者肖像权/fl/339158.html改名后以前的名字还能不能用/fl/339157.html肖铁锋不服攸县公安局收容教育治安处罚决定并提出行政赔偿案/fl/339156.html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fl/339154.html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fl/339153.html女法官自杀酿成侮辱案/fl/339151.html什么是妨害民事诉讼行为/fl/339150.html为办房产证代签合同是否侵犯姓名权/fl/339147.html肖铁锋不服攸县公安局收容教育治安处罚决定并提出行政赔偿案/fl/339065.html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规定1/fl/339062.html诉讼前如何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fl/339059.html诉讼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的免除/fl/339056.html论限制人身自由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fl/339054.html行政相对人可以再法律规定范围内获得行政赔偿/fl/339053.html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法条规定/fl/339051.html诉讼案件中推定是怎样进行的/fl/339050.html冉勇诉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案/fl/339046.html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几个具体制度/fl/339045.html诉讼分哪几种/fl/339042.html美国行政公益诉讼/fl/339041.html工商局的行政行为与死亡结果是否具有必然联系/fl/339039.html 什么是行政诉讼法/fl/339036.html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fl/339035.html论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确立与完善/fl/339034.html公益诉讼的类型/fl/339033.html什么是共同诉讼/fl/339030.html家庭装修工程有问题怎样诉讼/fl/339029.html人民法院对共同诉讼案件作出判决/fl/339028.html环境保护行政诉讼程序/fl/339026.html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及管辖异议制度/fl/339023.html谁是行政诉讼案的被告/fl/339021.html建立和完善行政诉讼程序的构想/fl/339020.html谁是行政诉讼案的当事人/fl/339019.html加处罚款在行政救济期间应否计算/fl/339017.html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有区别/fl/339015.html行政诉讼证据规则通释(下)/fl/339014.html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fl/339013.html解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则/fl/339011.html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fl/339010.html王虹诉睢宁县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fl/339009.html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刍议/fl/339008.html什么是诉权/fl/339006.html行政诉讼提前三天通知开庭符合法定程序/fl/339005.html 行政诉讼举证时限问题解读/fl/339004.html日本行政公益诉讼/fl/339003.html论行政诉讼证据规则/fl/339002.html如何确定诉讼请求(上)/fl/339000.html律师在行政诉讼代理中享有哪些权利/fl/338997.html对比行政诉讼程序与行政程序/fl/338995.html行政诉讼程序中涉及的期间(汇总版)/fl/338992.html无诉讼权利人怎样起诉/fl/338991.html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解读之取证规则/fl/338990.html关于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思考/fl/338987.html民事诉讼中的自认/fl/338984.html行政诉讼之向人民法院申请取证解读/fl/338983.html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和方式/fl/338981.html何谓行政诉讼/fl/338980.html行政诉讼原告可以撤诉吗/fl/338978.html延期审理的情形及每种情形和审限的关系/fl/338977.html 什么叫诉讼/fl/338976.html当事人承担哪些诉讼义务/fl/338975.html提起民事诉讼,要提交什么材料/fl/338973.html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fl/338972.html刘安业诉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fl/338971.html从一例行政败诉案谈送达/fl/338970.html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fl/338969.html什么是公益诉讼/fl/338966.html建立行政公益诉讼遏止公共利益损害日趋严重化/fl/338964.html 赵先生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fl/338962.html (南京律师)哪些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fl/338960.html 法国行政公益诉讼详解/fl/3389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