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奖惩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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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奖惩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公司行政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二、奖励

第六条本公司设立以下奖励方法:

1.大会/通报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七条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事故;

3.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

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6.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8.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突出;

9.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10.坚持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任职期内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效率的。

11.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的其他奖励。

第八条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行政部审核;

3.总经理批准;

第三节处罚

第九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辞退、开除等处分

(一)员工违反考勤制度将给予相应的处罚,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记警告处分,并给予罚款元。

1.在工作时间吃零食、闲聊、嬉戏或聊私人QQ,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工作时间内仪容不整,不安规定着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3.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5.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会议、培训课程等;

6.不服从上级管理人员指挥;

7.浪费粮食、水、电、等情节轻微;

8.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9.未按要求穿戴整洁工作服和佩戴厂牌;

10.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警卫或管理人员查询;

11.破坏环境卫生,乱扔乱倒者。

12.违反公司的其他规定情节轻微者。

(二)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并罚款元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在未申报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而又未如期完成;

2.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伤害或伤及他人;

3.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

4.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

5.携带危险物品入厂;在禁烟区吸烟、打架者;(500)

6.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酒后工作者(50)。

7.涂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10)。

8.违反公司的其他规定情节较轻重者。

(三)员工有以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处分或辞退/开除: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重大生

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擅离职守,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导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4.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撕毁、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违反公司规定带进出物品;

7 .擅自变更工艺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8.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9.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10.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11. 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捏造事实,夸大事态,匪谤他人的;

12. 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不法利益;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13.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14.拒不执行会议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的,干扰工作的;

15.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16.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7.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者,或董事长、总经理应予以处罚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第一责任人赔偿 %- %;

第二责任人赔偿 %- %;第三责任人赔偿 %- %;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总经办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四节程序

第十二条行政部接到报告、检举、揭发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违规的事情,应立即报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并对报告、检举、揭发人予以保密。对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夸大事态,匪谤他人的,要予以惩罚。

调查完毕,部门主管和行政部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

第十三条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四条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

第十五条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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