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模式初探(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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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模式初探
作者:翟宁发布时间: 2005-11-04 16:49:31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于 2004年 5月 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开展后,区矫正办经过半年多的不断探索、总结, 此项工作的开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初步认可。但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执法环节上的问题, 这些问题集中反映在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管理工作中, 如不及时加以解决, 并针对现行工作模式进行调整即建立专职矫正队伍,将阻碍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本文将针对社区矫正工作各个环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就建立矫正专职工作队伍的必要性进行分析论证, 以此说明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模式的改革和完善是推进此项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
一、接收工作的完善迫切需要建立专职工作队伍
目前海淀区共接收社区服刑人员 231人, 其中五月一日前 116人, 五月一日后115人, 五月一日前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工作已顺利完成, 随着社区服刑人员人数的增加, 接收环节的问题也越来越集中的暴露出来。迫切地需要对整体工作模式进行调整。
按照现行的规定, 社区服刑人员在出监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应到其固定居住地的司法所进行报到, 由司法所进行登记、接收。部分服刑人员利用制度上的漏洞,规避矫正,常见的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剥权的社区服刑人员下落不明的查找问题。
1、社区服刑人员在出监前故意隐瞒、虚报出监后的固定居住地,或因时间变迁其原住址已不存在 (海淀区拆迁地点较多而其自身又不了解这一情况, 其出监后区矫正办无法掌握其活动情况。
2、社区服刑人员在出监前提供的固定居住地是真实存在的,但其出监后故意不在其提供的固定居住地地址居住, 拒不向司法所透露自己实际居住地点, 其家人也不清楚或拒绝透露其住处,最后下落不明。
在这种情况下, 由于社区服刑人员尚未落户, 不归属任何派出所管理, 因此无法确定由哪个派出所负责查找, 无法查明其下落, 因此急需建立专职队伍负责对下落不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查找。
(二人户分离问题。
人户分离包括本区内的人户分离和跨区县的人户分离两种情况。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应以其固定居住地为准, 确定管辖组织。对固定居住地这一概念目前没有准确的定义。某些社区服刑人员无固定居住地、无住处, 有的暂住在亲戚、朋友家,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在确定管辖时比较困难,通常是由区矫正办指定由其暂时居住地的司法所进行管辖。以固定居住地确定管辖的弊端在社区服刑人员跨区县的人户分离情况下,显得更为突出。
跨区县人户分离的社区服刑人员往往因无固定居住地 (短期租房、暂住等原
因居住地区县矫正办拒绝接收, 而户籍所在地区县矫正办无法实行管理, 导致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同时社区服刑人员在区县之间的流动, 转入地和转出地的矫正组织之间对此进行了备案登记, 但在两地的派出所之间并没有进行沟通、联系, 在目前公安机关仍然是执法主体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不利于矫正工作的保障。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 城市人口的流动性的增强将呈上升趋势, 以固定居住地作为管辖的划分, 势必不能适应城市的发展趋势, 在当前我们认为应当实行“大属地管辖原则”, 即在区县之间确定管辖范围, 各区县成立专门矫正机构, 组建专门矫正队伍, 通过立法成为执法主体, 对本区县范围内的社区服刑
人员进行统一“跟踪式”管理, 各街道、乡 (镇进行辅助管理, 打破“小属地” 管理原则, 取消以“固定居住地”划分管辖的管理方式, 做到社区服刑人员在某地居住时间的长短,不会影响区县矫正机构对其进行接收、管理。
二、管理教育工作迫切需要建立专职工作队伍
(一确保矫正工作的连续性需要建立专职工作队伍。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
常教育管理工作中, 社区服刑人员由于就业、就学等原因, 在本区县内从原来的固定居住地迁出,这种流动,有时是短期的,有的是较长一段时期,面对这种情况, 原居住地的司法所无法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直接监督和管理, 发生与迁入地司法所档案材料和社区服刑人员的转交, 而迁入地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要重新认识、了解, 社区服刑人员对陌生的环境也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这种情况导致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缺乏连续性, 特别是在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个案的过程中,前后两个司法所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 很难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始终贯穿如一的矫正方案, 由于社区服刑人员对矫正环境的适应 (包括紧张情绪
的适应、对社区生活环境的适应及对管理人员管理方式的适应需要一定的时间,
社区服刑人员与管理者双方重新建立互相信任的关系也需要一定的时间, 同时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由于双方信息的不对称 (主要是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较为缺乏 , 从总体上不利于对社区服刑人员个案矫正的实施。
为确保社区服刑人员的流动不影响到对其实施的个案矫正, 个案矫正工作应该由区县专门机构和专职工作队伍负责, 从而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在本区 (县内不同居住地之间流动时,实施个案矫正的工作人员始终是固定的,因此区(县建立专门的矫
正机构及专职的矫正工作队伍, 能够从根本上确保个案矫正的连续
性, 避免出现司法所由于地域管辖的限制, 导致社区服刑人员在管理移交过程中, 矫正工作的连续性受到影响。
(二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力度需要建立专职工作队伍。目前就司法所
工作人员的力量来看,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多数情况下仍处于被动状态, 负责监督管理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还要处理其他事务, 即便是确定了由专人负责校正工作,从目前的工作量看,工作人员也没有时间主动去监督、考察罪犯的表现, 而是等待犯罪分子自己主动来汇报活动情况。如果罪犯不主动来回报活动和表现情况, 工作人员就无法掌握其情况。无法真正对犯罪分子起到监督和控制的作用,
因此建立专门矫正机构和专职工作队伍后, 就能够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和表现情况进行主动考察和监督, 主动收集、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情况和思想动态,做到有效的监督。
(三预防紧急突发事件的发生需要建立专职矫正队伍。目前在对社区服刑人
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中, 由于司法所不具有执法权, 司法所对于那些拒不服从管理,甚至公然对抗矫正工作的犯罪分子,多数情况下采取的是说服教育的方式, 根据司法部颁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拒不服从管理教育、情节严重, 或者有重新犯罪嫌疑的社区服刑人员, 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由于缺乏强制措施, 遇到突发事件, 还要向公安机关“搬救兵”, 无法在第一时间对现场形势进行控制,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制止, 不仅在法律上缺乏依据, 在执行上也缺乏力度, 无法做到对社区服刑人员重新危害社会的有效预防。因此通过立法确立执法主体的地位, 获得执法权, 建立一支专职工作队伍, 才能有效地预防、及时制止社区服刑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合理配置资源需要建立专职工作队伍。
1、合理配置人力资源需要建立专职工作队伍。目前海淀区在编的司法助理员共 82人, 抽调的监狱干警共 21人, 接收社区服刑人员 231人, 社区服刑人员及矫正工作力量在各街道、乡(镇的分布,很不均衡,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在 10-20人的共有9个, 由 42人管理着 127名社区服刑人员; 5-10人的 11个, 40人管理着 78名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在 5人以下的共有 9个, 21人管理着 26名社区服刑人员。三种情况下,矫正工作人员与社区服刑人员人数上的比例大致分别为 1:3, 1:2, 1:1。
由此可见, 在目前属地管辖的工作模式下, 管理者的工作量及所承受的压力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差别, 由于以街道、乡 (镇的管辖区域对管理队伍进行划分, 人为
地造成各街道、乡(镇之间形成一个个的“闭合式”管理单位,彼此之间缺乏信息的沟通和交换, 造成部分管理单位已经超负荷工作, 而一部分管理单位人力资源的闲置或没有得到深入的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