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印刷品承印五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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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印验证制度:

我司相关的文件有:《行销科管理规范》、《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大纲》行销科管理规范:

3.1 客户开发

3.1.1 业务员开发潜在客户,需提供“三证”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证)资料。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就不用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三证”资料交财会存档。经行销科主管会同管理科财会组对其进行咨询调查后,填写客户授信资料卡,列为新客户。

3.1.2 业务员与新客户签订有法律效应的销售合同或正式订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客户,一份交管理科财会组建档,行销科留存复印件。

3.1.3 对于现金交易(先款后货), 且为临时性的一次性交易的客户, 可以免签合同。

3.1.4 对有商标印制要求的客户,须符合我司《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3.1.5 对有条码印制要求的客户,须符合我司《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大纲》。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1. 业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商标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使之懂法、守法、依法承接商标印制业务。

2. 业务人员承接商标印制业务,业务员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严格核查商标印制客户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内容,包括:

2.1 客户证明其身份的文件(有一即可)

2.1.1 《营业执照》副本。

2.1.2 事业单位的证明。

2.1.3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所属国或地区的合法营业证明或身份证明。

2.2 客户委托印制注册商标时要出具证明其商标注册的文件(有一即可)

2.2.1 《商标注册证》。

2.2.2 注册人所在地县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

2.2.4 如客户是被许可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出示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内容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承印商标标志上需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与地址(与营业执照为准)并填写[ 商标印制委托书] 。

2.3 所承印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 TM”或“ R”标记;而印制未注册商标的,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 TM”或“ R”标记)

2.4 客户如属于被许可印制商标的,其商标样稿应当标明客户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地址。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承接商标印制业务。

3. 业务人员承接的商标印制业务,必须交业务部门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登记。

4. 业务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买卖商标标志行为(包括废次品商标标志)或为商标委印人出谋划策制侵权商标标志。

5. 业务人员不得将以本单位名益承接的商标业务擅自委托他人印制或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承接商标印制业务。

6.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本单位纪律处理,直至辞退。由于未依法承接商标业务,造成本单位经济损失的,追究个人的经济责任。

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大纲:

3.8.1 条码印刷验证制度

A. 根据《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品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文件批号。”为维护商品条码的专用权,特制定本制度。

B. 业务科在与印刷委托书人签订带有条码印刷的业务合同时, 必须查验客

户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并留存其复印件,查验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a. 客户名称与《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上的企业名称是否相同;

b. 客户所印条码的厂商识别代码与企业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上的厂商识别代码是否一致;

c.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C. 如客户不能出具《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业务科检核其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同时留存文件的复印件。

D. 如客户不能出具《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与上述查验内容不符时,业务科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E. 业务科应将客户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复印件或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等材料进行登记,并与印刷合同一起存档备查,保留期不少于二年。

3.8.2 条码设计审查制度

A. 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商品条码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的要求设计商品条码。” “印刷企业应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为防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条码设计方案投入印刷,特制定本制度。

B. 条码设计审查的依据是:GB1 2904—2003《商品条码》、GB/T 14257—2002 《商品条码符号位置》及本公司条码印刷适性试验参数(广州秉信纸业有限公司

/QD—1)。

C. 生技人员负责对客户提供的条码设计稿及原版胶片进行审查.

D. 条码设计审查的内容

a. 条码尺寸选择:设计稿和原版胶片均应符合GB 12904—2003第7.1 条款的规定,并同时满足本公司条码印刷适性试验参数的要求。

b. 条码颜色选择:应符合GB 12904—2003第7.2 条及表6的规定。

c. 条码印刷位置选择:应符合GB/T 14257—2002的规定。

d. 条码设计审查结果应形成审查报告,审查合格后方可投入制版印刷。如审查不合

格,生技人员应及时通过业务科与客户联系,协商解决。

二、承印登记制度

我司相关的文件有:《行销科管理规范》、《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商品条码

印刷质量保证大纲》

行销科管理规范

3.1.6 合同签订后资料的整理:

A. 每一客户都建有相应的客户资料授信卡和客户资信评级因素考核表。

B. 营管组内勤将全部资料统一整理。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4.3.1 对于公司承接的商标业务,技术科将印制商标的情况登记造册(集团内品种除外),并在[ 商标业务印制登记表] 上详细填写所有项目,并在[ 商标档案列表] 或[外单商标资料档案列表] 上登记。

4.3.2 档案管理:将每一个客户提供的证明文件、注册证复印件、商标样稿和印制后的商标标志、以及其它与商标印制业务有关的材料,也应统计建档存查,存查期限为两年。

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大纲:

3.7.1 承接条码印刷业务: 业务科承接条码印刷业务时,按《条码印刷验证制度》(见3.8.1 )的要求,查验客户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并留存其复印件;对客户交来的条码设计稿和原版胶片,按《条码印刷品、印版、胶片管理制度》(见3.8.3 )做好登记、交付使用和收回保管工作。

3.7.2. 条码设计审查和制版: 生技人员对业务科交来的条码设计稿及原版胶片,按《条码设计审查制度》(见3.8.2 )进行审查,合格后方投入制版。

三、印刷品保管制度我司相关的文件有:《仓储管理规定》、《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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