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安排
新版职业资格证来啦!这些最新变化一定要知道
新版职业资格证来啦!这些最新变化一定要知道2020年7月10日,《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拟分批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
其中9月30日前第一批退出的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14项职业资格(涉及29个职业)。
12月31日前第二批退出的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66项职业资格(涉及156个职业)。
会议明确,已发放的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按照这项规定,之前已经拿到资格证书是继续有效的。
为什么要退出水平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转为社会化等级认定?国家这几年一直在大力实行“放管服”改革优化。
大力清理简化种类过多、划分过细的资质资格许可事项。
随着市场的发展,新职业技能越来越多,而国家的职业资格目录远远落后于市场用人才的需求变化,职业资格评价已难以满足技能劳动者需要,所以需要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推动实现由用人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改革大事记1、《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3月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宜的决定3、《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2016〕68号2016年12月8日,公布取消11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决定》指出,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
4、《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2018年12月,人社部发布通知要求,依托企业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由试点机构根据人社部规定的证书参考样式和编码规则,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5、《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三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500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1500万人次以上;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07.20•【文号】人社厅发〔2020〕80号•【施行日期】2020.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2019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创业,现就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要深刻理解和领会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重要意义。
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接受市场和社会认可与检验,这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的一场革命,有利于破除对技能人才成长和弘扬工匠精神的制约,促进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要从加强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工作大局出发,稳妥有序推进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批有序退出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转为社会化等级认定,由用人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按照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支持服务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今年年底前,拟分批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14项职业资格(涉及29个职业)拟于9月30日前第一批退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9.12•【文号】人社部发〔2017〕68号•【施行日期】2017.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和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公布。
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
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职业资格目录,有利于明确政府管理的职业资格范围,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问题,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有利于进一步清理违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减轻人才负担,对于提高职业资格设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
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今后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规定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
人社部通知:人力资源管理师等证书退出职业资格目录!
⼈社部通知:⼈⼒资源管理师等证书退出职业资格⽬录!重磅消息!7⽉10⽇,⼈⼒资源和社保保障部发布关于《⼈⼒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平评价类技能⼈员职业资格退出⽬录有关安排进⾏公⽰的公告》,其中80个职业资格证书认证将退出。
公⽰的附件⾥包含了⼈⼒资源⾏业的两⼤证书:企业⼈⼒资源管理师和劳动关系协调员,且作为第⼀批职业资格退出的⽬录,今年9⽉30⽇前就退出政府认证了。
也就是说,我们要彻底和企业⼈⼒资源管理师告别了!不过还是要恭喜已经考到证书的HR从业者们,你们⼿⾥的证书即将成为被政府部门认定过的绝版。
⼈⼒资源管理师退出国家职业资格⽬录已进⼊倒计时早在之前就很多⾏业⼈⼠猜测⼈⼒资源管理师证书将退出国家职业资格⽬录。
现⼈社部发布公告,进⼀步明确了:退出职业资格⽬录的具体⼯种以及退出的具体时间表,并于2020年底全部完成。
因此,⼈⼒资源管理师退出国家职业资格⽬录,已进⼊倒计时!⼈⼒资源资源管理师退出⽬录的⽬的?⼤家要注意,“退出”不代表“取消”。
⽽是由“职业资格评价”改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转换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后,组织实施认定⼯作的主体和发证机构也将发⽣巨⼤改变。
2021年起,⼈社部门将不再组织实施⼈⼒资源管理师的统⼀鉴定和颁发证书,⽽是改为:由⽤⼈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2021年起,⼈社部门将不再组织实施⼈⼒资源管理师的统⼀鉴定和颁发证书,⽽是改为:由⽤⼈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来进⾏等级认定,并由他们发证。
不过,⼈⼒资源管理师证书的退出,同时也给HR提了⼀个醒:⼈⼒资源从业者要给⾃⼰镀⾦,不能只看证书,⾃⼰的能⼒更重要。
只有不断修炼专业能⼒,才能在⼈⼒资源⾏业如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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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8.19•【文号】人社部发〔2019〕90号•【施行日期】2019.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央军委办公厅秘书局,有关行业组织、中央企业等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立科学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对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激励引导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具有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现就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形成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为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做好支持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
围绕"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深化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技能人才发展需要的评价制度。
——坚持多元评价。
完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实行多元化技能评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1.24•【字号】沪人社职〔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及本市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将2024年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2024年本市面向社会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由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评组织)实施,并由其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向社会公布(详见附件)。
社评组织及评价项目将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国家有关文件以及本市备案、运行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具体信息可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中“特色专栏”的“上海职业技能鉴定”相关栏目,以及“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查询。
二、评价申报(一)申报对象范围和条件。
年满16周岁且符合相关评价项目申报条件的,可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部分评价项目对参评人员对象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报方式。
包括团体申报和个人申报。
团体申报。
本市社会培训机构学员、院校在校学生报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经所在社会培训机构、院校进行资格初审后,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办理团体申报。
个人申报。
个人申报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到相关社评组织办理个人报名。
部分评价项目对申报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费标准。
参评人员须根据相关社评组织要求,缴纳考核评价费。
具体申报条件、申报时间、计划安排、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事项,由相关社评组织另行制定并公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为了规范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工作,提高职业素质水平,适应新时代对技能人才的需求,我部决定开展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本次工作旨在通过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的职业资格进行退出目录的管理,优化职业资格的结构,并提高技能人才的素质和竞争力。
二、工作范围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适用于我国各行各业,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信息、机械制造、建筑工程、化工、医药卫生、金融服务等领域。
三、工作内容1.退出目录原则根据技能人才的职业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以及职业资格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制定合理的退出目录原则。
考虑到职业资格的多元化特点,一方面要充分尊重技能人员的职业发展意愿,另一方面也要合理限制职业资格的数量和保持合理的职业资格结构。
2.退出目录程序(1)目录调研:通过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不同行业的技能人员的职业资格现状、存在的问题和需求。
(2)目录筛选:根据目录调研的结果,制定初步的退出目录,并征求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深入讨论和修订。
(3)公示与反馈:将修订后的退出目录进行公示,在一定时间内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4)最终确定:根据公示期间收到的反馈和各方面的意见,对退出目录进行最终的修订和确定。
3.退出条件和标准(1)技能人员取得更高级别的职业资格。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涉及的工作内容已经过时,无法适应现代化生产和服务需求。
(3)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的市场需求大幅下降,行业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四、工作要求1.加强宣传通过新闻媒体、政府官方网站、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工作的信息,提高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2.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退出目录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规范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3.加强协调配合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评价机构、技能培训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工作的顺利进行。
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退出--之后电工从业需要那些证书?
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退出,之后电工从业需要那些证书?作为一名电工人,大家都知道电工职业资格证表明从事电工职业的等级资格的证明,是证明持证人电工知识和技能水平高低的,是持证人应聘、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招调的过程中,能力体现、工资定级的重要依据。
它不能代替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但可以作为电工从业(职业)资格的凭证。
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共五个等级。
近日网上传得沸沸扬扬的电工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那是代表以后就不用考了吗?答案是否定的,考还是要考,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解读一下:首先,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会议敲定,31日就发布了官方通告《我国决定分布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确定了电工证将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这个舞台。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断“瘦身”其实早在2017年的时候,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断“瘦身”,很多职业资格证书就已经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退出目录清单不是取消更不是作废,之前已经取得证书的依旧有效,依旧享受国家给出的优惠政策!2017年9月,人社部发布《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上述通知要求,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2017年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
这些证书并非不存在了,而是改变的考证形式:之前相关证书是通过省考,由人社局颁发;之后证书考试由第三方机构负责考试,由第三方机构颁发。
注意!2023这些证书分别已取消
注意!2023这些证书分别已取消2023这些证书分别已取消01、人社部:这些证书早已被取消早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76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已经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
警惕“山寨证书”人社部此前一直在进行“山寨证书”专项治理行动,考试中心联合有关部门持续加大对“山寨证书”的打击力度,对发现的假冒网站等线索,坚持一查到底、深挖彻查。
同学们也要注意甄别,避免在“山寨证书”上浪费精力,防止被骗。
02、认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管大家准备考哪类证书,请认准由人社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有33项,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13项。
以下这些证书值得会计类考生努力: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等依然位列其中,具有较高含金量,值得花费时间去考。
2023含金量高零基础能考的证书1、建筑行业证书二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是建设工程行业的一种执业资格。
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执业注册人员,作为建筑工程领域里最具含金量的证书之一,注定了其考试题型千奇百怪、捉摸不透,但严格意义上来说,二级建造师考试从更像是文科类的考试。
二级造价师,二级造价师是建设工程必须配置的一个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
工作包含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2、教师行业证书教师资格证在我国,师范类学校大学生需要在学期期末考试中通过学校开设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
并且要在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话考试中成绩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方可在毕业时领取教师资格证。
非师范类和其他社会成员需要在社会上参加认证考试等一系列测试后才能申请教师资格证。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图文
取消
5
割草机操作工
农业部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6
农产品加工机械操作工
农业部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7
农业技术推广员(水产)
农业部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8
品种试验员
农业部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9
水稻直播机操作工
农业部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
25
飞机(苏式)维护无线电、雷达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
取消
38
航空发动机附件修理工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
39
航空发动机修理工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8
国务院国资委
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发〔1997〕26号)
取消
9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无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
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61项)
水平评价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
取消
25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编制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
《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文艺发〔1993〕40号)
取消
14
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在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开展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中设协字〔2007〕第12号)
取消
15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558号)
《关于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7号)
取消
23
职业卫生专家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
取消
2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人员
2
潜水人员从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9年第洋渔业船员资格
农业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取消
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办公室:
为进一步推动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办公室的管理和服务,使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更加趋于规范化、社会化,现就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退出目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为了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退出的管理工作,我们将建立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退出目录,该目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退出的档案信息,包括其个人基本情况、职业评价情况、行业背景等;
2、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退出的培训、技能认证情况;
3、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参加的职业咨询及其他相关活动等。
二、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退出的管理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办公室负责管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退出目录,同时负责审核和处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提出的职业退出申请。
三、职业退出申请的处理
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退出申请应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户口考察情况、职业咨询成果等),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办公室提交退出申请。
申请批准后,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办公室将于一个月内处理完毕,并出具正式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退出文件。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报送、提交退出申请,不按程序审核处理或擅自受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退出申请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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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乳制品加工人员
乳品评鉴师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49 粮油加工人员
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50 动植物疫病防治人员
农作物植保员、动物疫病防治员 、动物检疫检验员、水生物病害 农业农村部 防治员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51 农业生产服务人员 52 康复矫正服务人员
农机修理工、沼气工、农业技术 员
药物制剂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33 中药饮片加工人员
中药炮制工
34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 似产品制造人员
涂料生产工、染料生产工
35 农药生产人员
农药生产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36 化学肥料生产人员
合成氨生产工、尿素生产工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硫酸生产工、硝酸生产工、纯碱 37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人员 生产工、烧碱生产工、无机化学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子工
社会保障部
6
水生产、输排和水处理 水生产处理工 人员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
工业废水处理工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工业气体生产工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7
气体生产、处理和输送 工业废气治理工 人员
压缩机操作工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附件
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安排 (水平评价类76项)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设备点检员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1 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电工
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
锅炉设备检修工、变电设备检修 工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工程机械维修工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2 通用工程机械操作人员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39 炼焦人员
炼焦煤制备工、炼焦工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钢铁 工业协会
40 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景泰蓝制作工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41 木制品制造人员
手工木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42
纺织品和服装剪裁缝纫 人员
服装制版师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43 印染人员
印染前处理工、印花工、印染后 整理工、印染染化料配制工、纺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织染色工
工业和信息化部
11 计算机制造人员
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装配调试员 工业和信息化部
12 电子器件制造人员 13 电子元件制造人员
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半导体芯 片制造工、半导体分立器件和集 工业和信息化部 成电路装调工
电子产品制版工、印制电路制作 工
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次
2
2 1
2
2 2
2
2 1 2 2 2 2 2
车工、铣工、钳工、磨工、冲压 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电切削工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
硬质合金成型工、硬质合金烧结 工、硬质合金精加工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轧制原料工、金属轧制工、金属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有色
材热处理工、金属材精整工
金属工业协会
金属挤压工、铸轧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24 轻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氧化铝制取工、铝电解工
17
医疗器械制品和康复辅 具生产人员
矫形器装配工、假肢装配工
民政部
18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人员 机床装调维修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9 工装工具制造加工人员 模具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 机械热加工人员 21 机械冷加工人员 22 硬质合金生产人员 23 金属轧制人员
铸造工、锻造工、金属热处理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锅炉运行值班员、发电集控值班
8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 员、变配电运行值班员、继电保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人员
护员、燃气轮机值班员
锅炉操作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9 仪器仪表装配人员
钟表及计时仪器制造工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10
电子设备装配调试人员
广电和通信设备电子装接工、广 电和通信设备调试工
反应生产工、有机合成工
38
化工产品生产通用工艺 化工总控工、防腐蚀工 人员
3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批次 2 2 2 1 1 1 1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序号 38
化工产品生产通用工艺职业资格名称
人员
制冷工
实施部门(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批次 1
4
序号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25 重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重冶火法冶炼工、电解精炼工、 重冶湿法冶炼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26 炼钢人员
炼钢原料工、炼钢工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27 炼铁人员
高炉原料工、高炉炼铁工、高炉 运转工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28 矿物采选人员
井下支护工、矿山救护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 煤炭工业协会、中国钢铁工业 协会
农业农村部
助听器验配师、口腔修复体制作 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53 健康咨询服务人员
健康管理师、生殖健康咨询师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44 织造人员
整经工、织布工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45 纺纱人员
纺纱工、缫丝工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46 纤维预处理人员
纺织纤维梳理工、并条工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酿酒师、品酒师、酒精酿造工、
47
酒、饮料及精制茶制造 白酒酿造工、啤酒酿造工、黄酒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人员
酿造工、果露酒酿造工
评茶员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建筑
陶瓷装饰工
材料联合会
30
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 强塑料制品制造人员
玻璃纤维及制品工、玻璃钢制品 工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31
水泥、石灰、石膏及其 制品制造人员
水泥生产工、石膏制品生产工、 水泥混凝土制品工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32 药物制剂人员
1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14
电线电缆、光纤光缆及 电工器材制造人员
电线电缆制造工
实施部门(单位)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批次 2
2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15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人员
变压器互感器制造工、高低压电 器及成套设备装配工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16 汽车整车制造人员
汽车装调工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
3 建筑安装施工人员
电梯安装维修工、制冷空调系统 安装维修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筑路工、桥隧工
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
4 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人员 防水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电力电缆安装运维工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5 房屋建筑施工人员
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