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规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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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代收代缴(或称委托征收):是由征收机关 通过委托形式委托他人(或单位)代征采矿 权人的补偿费后,向委托的征收机关或 向银行国库经收处缴纳代收的补偿费的 征收人库方式。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缴费时限规定? • 5、补偿费的缴费期限 • (1)对正常采矿的矿山企业的纳费人缴
费时间时限: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补 偿费是按月或按季缴纳,当年7月31日前缴 纳上半年的补偿费,次年的1月31日前结 清下半年的补偿费。
二、价款
(一)探矿权价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240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缴纳 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 权价款。
二、价款
(二)采矿权价款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 院241号令)第十条规定:缴纳经评估确 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 土资发[1999]75号)规定:出让国家出资 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缴纳采矿权价 款。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注销纳费登记:纳费人依法停办或关闭 矿山企业,在办理完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后,应及时向原纳费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 销纳费登记。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4、补偿费的征收汇缴方式及时间 • (1)汇缴方式及时间 • 补偿费的征收缴库方式分为就地缴库、
自收汇缴、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四种。
(三)矿业权使用费减免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 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பைடு நூலகம்减免幅度
1、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 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 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
2、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 一年可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 50%;第四至第七年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 可以免缴。
二、价款
• 对不缴纳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处罚: •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 • 不缴纳的,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责令
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 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的,由矿 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矿业权证。
三、矿权登记费
• (一)勘查登记费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即: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按征 收管辖权限负责补偿费的征收工作。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的监督工作。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谁缴纳补偿费? • 2、纳费人 • 凡在自治区境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均应
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2)对季节性开采的纳费人缴费时限: 对季节性开采的,可采取预缴、采矿终 止时再结算的方式;对无银行帐户、无 法通过会计帐目确定其销售收人的纳费 人,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其生产状况实行预 缴半年或年终结算的方式。
• (3)中止或终止采矿活动的纳费时限: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2)征收入库规定
• 补偿费费率:是根据不同矿种对其销售收 人征费的比例。不同矿种的计征费率从 0.5-4%
• 开采回采率系数:是对纳费人对矿产资源 合理利用程度的考核。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2)补偿费的计征基础
• 1、以原矿销售收入做为计征对象。是指 对纳费人开采矿产资源并以采出的原矿 做为商品进行销售后以其销售原矿的销 售收人计征其应纳的补偿费 。
矿权规费、补偿费征收财 务管理与核算
矿权人规费管理
• 矿权申请人应向国家缴纳的费用主要为 矿权使用费、登记费、采矿权价款、矿 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
一、矿权使用费
(一)探矿权使用费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 务院第24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探矿权 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第 一至第三年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 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 方公里增加100元,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 公里500元。
• 如何缴纳补偿费? • 3、纳费登记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1)程序和登记对象。 • 由纳费人向征收机关提出纳费登记申
请,如实填写纳费登记表,征收机关审 核后,对符合纳费登记条件的申请予以 登记,并由征收机关签发纳费登记证件。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纳费人进行纳费登记要如实填写有关内 容,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纳费人留存,一 份报送企业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一份报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征收机关备案。征收 机关审核同意后,即可登记,并发给纳费登 记证。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炼(或加工)成本和冶炼(加工)环节形成的利润, 做为提供冶炼(或加工)的精矿(或原矿)的销售 收人来计算其应缴纳补偿费额。
• 原地矿部《关于如何计征采、选、冶联合企业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函》(地函[1995]130号)规 定:对采选一体化的采矿权人,依其产品方案 分别以其销售精矿或其销售商品原矿的销售收 入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规定;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原地矿部《关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有 关问题的复函》(地函[1996]112号)规 定:各地区各级地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 院第150号令按采选后的精矿计征资源补 偿费;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就地缴库 :是纳费人在有纳费义务的行 为(即:采出矿产品形成销售收入) 后,在 规定的纳费期限内按《规定》向征收机 关办理纳费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后通过 纳费人的开户银行完成向国库或国库经 收处缴纳补偿费的纳费形式。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自收汇缴:是由纳费人直接 向征收机关缴纳补偿费费款, 由征收机关将征收的费款,汇 总缴入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三、矿权登记费
收费标准: 新建、在建矿山,大型收取500元/证; 中型300元/证;小型100元/证。变更
的,收费100元/证。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 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资源 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分成比例:
中央与省、直辖市的分成比例:5:5 中央与自治区的分成比例:4:6
费款入库规定:
1997年前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年终结算。 1997年后按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3)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规定
40%:地质勘查资金
20%:矿产资源保护资金
40%:矿产资源管理补充经费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2、冶金采选、采选冶一体化的矿山企业补偿 费征收
• 冶金采选、采选冶一体化的铁矿山企业补偿费 按原矿计征;其他冶金矿山按照精矿计征。
• 对于未销售而进入冶炼(或加工)的精矿(或原矿) 其价格的确定有两种形式,一是以国家定价或当 时当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二是按照企业会计 规定在冶炼产品形成的销售收人中扣除冶
(二)采矿权使用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 院241号令)第九条规定:采矿权使用费 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 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三)矿业权使用费减免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 土资发[2000]174号)规定:
第三条 在我国西部地区、国务院确定 的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域从事符合下列条 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可以依照 本规定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 免:
二、价款
• (三)价款缴纳方式 •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财综字[1999]74号第七条:探矿权采矿 权使用费和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 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二、价款
价款在50万元以下的,一次缴清;50万 元以上的,可一次缴清,也可分年度缴 纳,最长不超过六年。 • 国有企业两种方式: • 一种:现金缴纳 • 二种:转增国家资本金
(三)矿业权使用费减免
• 1、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 (1)勘查富铁矿TFe>50%、铜矿、优
质锰矿、铬铁矿、钾盐、铂族金属六个 矿种(类),以及石油、天然气、煤层 气共九种(类)矿产资源,可申请探矿 权使用费的减免;
(三)矿业权使用费减免
• (2)开采菱镁矿、钾盐、铜矿的,可申请减 免采矿权使用费;
• 3、征收机关对纳费人的纳费申报进行核定,对 纳费人申请减免纳费进行审核和审批;
• 4、纳费人按规定的期限和方式缴纳费款; • 5、纳费人在缴费过程中或缴费后应该履行
《规定》所规定的义务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向谁缴纳补偿费? • 1、补偿费征收机构 • 《规定》中已明确了征收补偿费的主体,由地
• (3)在我国西部严重缺水地区为解决人畜饮 用水而进行的地下水源地的勘查工作,可申请 减免探矿权使用费;
• (4)凡开采低渗透、稠油和进行三次采油的, 以及从事煤层气勘查、开采的,可参照《探矿 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申请减免;
(三)矿业权使用费减免
(5)矿区范围大于100平方公里的煤矿企业和矿 区范围大于30平方公里的金属矿山企业,确有 困难的可申请减免采矿权使用费。 2、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 查、开发; 3、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的 (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 区尾矿利用)矿产资源开发;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补偿费的计征基础 • 《规定》对补偿费的计算方法做出了
“按照矿产品销售收人的一定比例计征” 的规定。 • (1)计算方法 : • 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 率×开采回采率系数的公式计算。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矿产品销售收入:是指纳费人对开采(或采 选)出的矿产品进行销售活动并形成的收 入。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7号《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 法》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二)征收程序
• 补偿费缴纳的一般程序是: • 1、采矿权人做为补偿费纳费人到当地县
级以上补偿费征收机关进行纳费登记;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2、纳费人存在纳费义务的行为之后(即形成销 售收人),按规定向征收机关办理申报纳费、申 请减免纳费;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代扣代缴:是通过收购未缴纳补偿费矿 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主要是矿产品的经销 单位和矿产品从事选冶(加工)的单位或个 人,向出售未缴纳补偿费的矿产品的单位 或个人,根据未纳补偿费矿产品的价格、 数量、费率和回采率系数计算应代扣的 补偿费。代扣应缴纳的补偿费向征收机 关或银行国库经收处缴纳代扣的补偿费 款的征收入库方式。
(国务院240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办 理勘查登记手续,应缴纳登记费。 • 收费标准:办理一、二类勘查项目登记 收费100元/证。其他勘查项目登记收费 50元/证。变更的收费50元/证。
三、矿权登记费
• (二)采矿登记费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241号令)第二十七条 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缴 纳登记费。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2)变更、重新登记和注销纳费登记 • 变更纳费登记:纳费人在纳费登记
后,发生改变企业名称、地址、采选矿种、 产品生产方案、开户银行及帐号、缴费 期限或缴费方式等变化的,均应在自有关 部门批准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原纳 费登记机关变更纳费登记.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重新登记:纳费人在办理纳费登记后,在 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联营、控股或其他 原因而成为新的纳费人时,应在规定的期 限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到补偿费征收管理 机关办理重新登记。
(三)矿业权使用费减免
第五条 减免审批 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省级以下地 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 证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由省 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矿业权使用费减免
• 第六条 申请减免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的矿业投资人,应在收到矿业权领证通 知后的10日内填写探矿权、采矿权使用 费减免申请书,按照本法第五条的管辖 规定,报送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属国家预算内资 金
国务院令第150号第十一条规定“矿产资源 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 于矿产资源勘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 府令第47号第五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 自治区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 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和矿产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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