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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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银行保函
出口类保函 进口类保函 对外贸易类保函
承包保函
预留金保函
质量保函与维修 保函
付款保函
补偿贸易保函
投标保函
延期付款保函
来料加工保函
履约保函
租赁保函
预付金保函
二、银行保函的实务处理
(一)保函签发流程
• 未发生赔付
申请人提出 申请 银行出具保 函
通知或转开
保函的撤销
• 发生赔付
申请人 提出申 请 银行出 具保函 通知或 转开 索赔和 理赔 银行对 申请人 追索 保函的 撤销
• (4)开立方式不同。 开立备用信用证时,开证行往往通过受益人当地的代理行 (即通知行)转告受益人,通知行负责审核信用证的表面真 实性,如不能确定其真实性,则有责任不延误地告之开证行 或受益人。银行独立保函的开立可以采取直接保证和间接保 证两种方式。
三、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比较
(一)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不同点
• (1)分类方式不同。 备用信用证不象银行保函那样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 分。 • (2)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备用信用证适用统一的国际惯例;银行保函适用各国关于担 保的法律规范。
三、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比较
(一)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不同点
• (3)单据要求不同。 备用信用证一般要求受益人在索赔时提交即期汇票和证明申 请人违约的书面文件;银行独立保函则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 票。
四、银行保函的作用P178
保函作为第三者的信用凭证,其出具的目的是为了使 受益者能够得到一种保证,以消除他对申请人是否具 有履行某种合同义务的能力或决心的怀疑,从而促使 交易顺利进行,保证货款和货物的正常交换,这是保 函的基本功能之一。除此之外,保函还通常用来保证 合约的正常履行、预付款项的归还、贷款及利息的偿 还、合同标的物的质量完好被扣财务的保释等等。概 括而言,保函从其本质上来说具有两大基本作用: 第一,保证合同价款的支付; 第二,发生合同违约时,对受害方进行补偿并对违约 责任人进行惩罚。

国际结算第7讲备用信用证与独立保函eaxz

国际结算第7讲备用信用证与独立保函eaxz
是依照第3方(申请人)的请求,由担保人或开证行 (开证人)向另一方(受益人)开立的,规定在申请 人不履行有关合同时,开证人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 一种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在国际工程承包、BOT项目、补 偿贸易、加工贸易、国际信贷、融资租赁、 保险与再保险等国际经济活动中广泛应用, 只要基础交易中的债权人认为商业合约对债 务人的约束尚不够安全,即可要求债务人向 一家银行申请开出以其(债权人)为受益人 的备用信用证,用以规避风险,确保债权实 现。备用信用证的品种、用途比保函更多、 更广。
独立保函中的3个合同关系
1、申请人与受益人(基础合同关系); 2、申请人与保证人(委托合同关系) 3、保证人与受益人(独立保证合同关系);
独立保函的种类(一)
按运作机构的不同 按付款条件
直接独立保函 间接独立保函 见索即付独立保函 提交第3方单据付款独立保函 提交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付 款独立保函
一、备用信用证
由来 概念 种类 性质 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备用信用证的由来
备用信用证最早流行于美国、日本。因 这两国的法律不允许银行开立保函,故 银行采用备用信用证来代替保函。
备用信用证的概念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通常又称 为: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Paper Letter of Credit)、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Guarantee Letter of Credit),在《国际备用证惯例》中简称为 备用证(Standby)。
a.备用证在开立后即是一个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跟单的 及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并且无需如此写明。
b.因为备用证是不可撤销的,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 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 之义务。

开立非融资类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协议合同舍。合同审查要点

开立非融资类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协议合同舍。合同审查要点

开立非融资类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协议合同审查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主体资格审查:确认合同双方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法律资格,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 合同条款审查: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明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金额、担保事项、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有效期、违约责任等。

3. 反担保审查:如存在反担保情况,需要审查反担保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包括但不限于反担保物的合法性、有效性等。

4. 履约能力审查:评估对方履约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对方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支付能力等。

5. 风险评估: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6. 审查合同履行情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查,以确保合同执行符合预期。

7. 审查合同变更情况:如合同变更,需对变更内容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

8. 合同归档管理: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方便日后查阅和使用。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审查的具体要点可能因业务类型、合同性质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因此,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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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函的开立
1. 直接开立
principal beneficiary
guarantor
Advising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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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间接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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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银行保函的种类
投标保函Tender guarantee 投标保函是在以招标方式成交的工程建造 或者货物买卖等交易中,银行应投标方 的要求向招标方出具的保证投标方在投 标有效期内不撤标、不改标、在中标后 固定期限内签订合同或者提交履约保函, 如投标方违反以上条件,则由担保银行 向招标方赔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投标保函金额一般为投标金额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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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商洽,双方同意:A公司执行第5份合同的发货义 务,同时,买方根据修改后的合同开立不可撤销跟单 信用证,即期议付信用证。为了保证单证相符,该信 用证主要条款由卖方拟定,且将该证的保证条款作出: "We hereby agree with the drawer, indorsers and bona fide holders of all drafts drawn under an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of credits that such drafts will be duly honored upon presentation to the drawees. and the payment will be plussed additional payment for the amount of USD450000.00 under beneficiary's S/C No:95STxxxx on the collctions basis which was ensured by the applicant and agreed by the applicant and beneficiary."

开立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开立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开立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1. 引言保函是指由保函发行人(银行)向受益人(申请人)发布的担保业务。

在国际贸易中,融资类保函作为申请进口信用证的一种辅助融资方式广泛应用。

当申请进口信用证的交易商无法得到额外的融资支持时,可以通过申请/开立融资类保函来获得融资。

本文将详细介绍开立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的相关内容。

2. 目的和范围本协议依据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规定了开立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的相关程序、要求和责任。

本协议适用于我行客户在办理开立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时的相关流程。

3. 协议内容3.1 定义•保函:指由保函发行人(银行)向受益人(申请人)发出的担保承诺。

•受益人:指在保函中指定的收益方。

•申请人:指在保函中发出请求的申请方。

•开证行:指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通知行:指在信用证开立时规定的国内承兑和付款行。

3.2 协议要求1.申请人在向开证行申请融资类保函时,须填写《开立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申请书》,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按要求交纳相应的手续费用。

2.开证行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审核其资信状况,选择合适的银行进行匹配,对符合条件的请求发出融资类保函。

3.开证行应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或与其协商的具体规定,提供有关保函内容的信息。

4.申请人向开证行申请融资类保函时,应提供相应的抵押品或担保物。

5.开证行向受益人开出的保函应准确和清晰地描述与保障其完全符合保险及其有关要求的服务。

6.开证行发出融资类保函后,应通知各有关行进行相应措施。

3.3 协议流程开立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涉及到的流程如下:1.申请人向开证行提交《开立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担保材料和还款计划等。

2.开证行按照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匹配合适的银行进行开立保函。

3.开证行发出融资类保函后,通知各有关银行,受益人在收到保函后即可获得保函承诺的担保支持。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一、协议背景保函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工具,用于提供支付保障,保证交易双方履行合同约定。

而信用证是银行提供的一种支付保障工具,为贸易双方建立了一种支付机制,以确保双方的利益和安全。

本协议旨在规定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的条件和程序,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协议要点2.1 申请保函备用信用证的条件•双方必须达成书面合同,明确交易的内容、金额、期限等重要条款;•申请人须提交相关文件,包括合同副本、申请书、银行业务表等;•授信方需评估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2.2 保函备用信用证的开立程序1.申请人向授信方提交相应申请文件;2.授信方收到申请后,进行信用评估,并审查申请文件;3.授信方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4.授信方开立信用证,并将信用证发送给申请人;5.申请人收到信用证后,核对信用证的内容和条款;6.在交易过程中,如需要使用保函,申请人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办理相应手续;7.授信方根据保函的要求履行支付义务;8.当交易结束后,保函的使用期限到期或交易完成,申请人需返还保函。

2.3 申请人与授信方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的权利:–依据信用证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保障交易顺利进行;–收到授信方支付的款项;–如发生纠纷,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维权。

•申请人的义务:–按要求提交申请文件;–遵守信用证的相关条款;–在保函使用期限到期后返还保函;–如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授信方的权利:–评估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并决定是否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根据信用证的要求支付款项;–如申请人违约,有权追究其责任。

•授信方的义务:–开立信用证,并及时发送给申请人;–根据保函的要求履行支付义务;–在信用证期限结束后,如无异议,撤销信用证。

三、协议生效和解除3.1 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合同约定的期限。

3.2 协议解除条件•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解除;•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情况导致协议无法履行。

开立非融资类跨境保函备用信用证总协议

开立非融资类跨境保函备用信用证总协议

开立非融资类跨境保函备用信用证总协议一、定义非融资类跨境保函是指保证人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并按照相关条款和条件,向受益人开立能够满足其要求的保函,以便受益人从申请人处获得履约保证的行为。

备用信用证是当受益人提出要求时,保证人开立的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内,受益人可以随时向发证行索取付款,发证行根据信用证条款判断受益人是否符合提款条件,如果符合要求,则向受益人支付相应金额;如受益人未能提出要求,则该信用证将失效。

本协议规定了申请人、保证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非融资类跨境保函及备用信用证的开立和使用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申请人的权益和义务1.申请人应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和条款向保证人提出开立非融资类跨境保函及备用信用证的申请,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2.申请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商业惯例履行相关义务,确保保函不会被激活或无效。

3.申请人对保函条款的精确性和准确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所涉及的金额、期限、货物名称和数量等信息。

4.申请人应向保证人提供其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的证明材料。

5.在保函有效期内,申请人应承担保证人因开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而可能承担的责任。

三、保证人的权益和义务1.保证人应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所约定的条款开立非融资类跨境保函及备用信用证,并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益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保证。

2.保证人有权根据其自身的内部规定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审核,以确保其签发的非融资类跨境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3.在保函有效期内,保证人有义务向受益人支付保证金和符合要求的索赔,同时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4.如果申请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相关费用或未履行相关义务,保证人有权解除本协议和保函,并退还申请人已支付的保函费用。

四、受益人的权益和义务1.受益人应根据合同或相关法规向申请人提出非融资类跨境保函的要求,并在保函有效期内准确提出付款要求。

浅析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保函之异同

浅析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保函之异同

浅析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保函之异同备用信用证跟信用证有什么区别?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包括在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限内交货,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当开证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要求表面相符的单据后,如果是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开证行向受益人付款;如果是延期付款信用证,则在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期限到期时付款;如果是远期承兑信用证,则开证行承兑汇票,并于远期汇票到期时付款。

备用信用证实际就是银行保函,因为美国的法律规定银行不能够开立保函,所以用“备用信用证”这个词汇来代替“保函”,但实质是一样的,即银行向受益人担保开证申请人一定会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中的相关义务(一般是指付款义务),如果开证申请人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则开证行保证向受益人付款。

所以,两者的区别是:1)信用证在受益人完成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开证行保证向受益人付款;而备用信用证是在受益人提出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付款责任的情况下,由开证行负责对受益人付款;2)信用证是受益人完成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开证行付款,而备用信用证是在开证申请人未完成付款义务的情况下,由开证行代为付款;3)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主动付款,而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的被动付款;4)信用证一定为受益人利用,而备用信用证一般是备而不用,即备用信用证作为银行担保,开证申请人都会主动付款,所以,一般情况下不会真正利用备用信用证去索款的。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类同之处(一)定义上和法律当事人的基本相同之处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受益人。

银行国内保函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国内保函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内保函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国内保函业务的发展,规范国内保函业务的操作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国内保函业务是指我行按照境内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向境内受益人开出书面保证承诺,保证在违约事件发生时我行凭受益人相符索赔进行付款的贸易融资授信业务。

本规程所指的国内保函出具形式包括保函、备用信用证等。

第三条各方当事人国内保函业务涉及的当事人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被担保人及受益人:(一)申请人是指向我行提交申请资料的一方,一般为境内企(事)业单位。

(二)担保人是指根据委托人的申请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提供书面保证,在被担保人未履约时承担担保责任的一方,一般为我行的分支机构。

(三)被担保人是指承担主合同项下义务的一方,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即为被担保人,被担保人与申请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

(四)受益人是指保函项下享有索赔权利的一方,一般为境内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内保函业务的职责分工如下:(一)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以下简称GTS)是我行国内保函业务的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国内保函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负责全行国内保函业务的推动、指导和培训支持。

分行GTS(或具有相应职能的公司银行部)负责对分行国内保函业务营销提供技术支持;协助经办行与总行联络、对业务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相关保函条款审核、协助客户解决纠纷问题、向总行报送国内保函业务数据等。

(二)总分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对国内保函格式条款进行法律审核。

(三)总分行信贷审查部负责审查客户国内保函业务的授信审查、审批。

(四)总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客户国内保函授信额度管理、出账审核及贷后管理。

(五)总分行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不良资产处理清收。

(六)经办行负责国内保函业务受理、调查、初步审核,及贷后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保函种类第五条根据基础交易是否具有融资性质划分,国内保函可分为融资性保函和非融资性保函两大类。

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

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
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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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开立流程
申请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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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提交申请
客户向银行提交保函或备 用信用证申请,并提供必 要的资料和文件。
银行审核
银行对客户的申请进行审 核,包括对申请人的资信 状况、经营状况、项目可 行性等进行评估。
审核通过
如果客户的申请符合银行 的要求,银行将同意开立 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直接备用信用证是指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开立的,在备用信用证有效期内, 当开证申请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由开证行履行义务的承诺文件。
直接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于担保开证申请人在基础交易项下履行义务,如 提供货物、服务或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等。
直接备用信用证的特点是受益人可以直接向开证行索偿,无需通过开证 申请人。
02
银行保函的种类与作用
投标保函
总结词
投标保函是银行或保险公司应申请人的请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保证承诺。
详细描述
投标保函主要用于担保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履行承诺,防止投标人中标后不 签约或违约。如果投标人未能履行承诺,招标人可要求银行或保险公司承担相 应的经济责任。
预付款保函
总结词
预付款保函是银行或保险公司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出 具的保证承诺。
开立银行风险
流动性风险
开立银行可能面临资金流动性问 题,无法及时履行保函或备用信
用证项下的承诺。
操作风险
开立银行在处理保函或备用信用 证业务时可能出现操作失误或违
规行为。
声誉风险
开立银行可能因保函或备用信用 证业务遭受声誉损害,影响其市
场地位和客户信任度。
受益人风险
单据风险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可能存在虚假或不符合要求的 情况,导致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无法正常兑现。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甲方:XXX公司
地址:XXX市XXX区XXX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XXX万元人民币
乙方:XXX银行
地址:XXX市XXX区XXX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XXX万元人民币
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鉴于甲方需要向其合作伙伴开立保函,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甲方与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授权乙方开立保函,乙方按照甲方的指示向指定的受益人开立保函。

二、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确保保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指示开立保函,并及时通知甲方保函的开立情况。

四、保密事项: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五、不可抗力因素: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保函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协议内容。

六、协议终止条件: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保函全部履行完毕。

如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协议。

七、违约和争议解决方式: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内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其他附加条款: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XXX公司乙方(盖章):XXX银行
签字:签字:。

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

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

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1995年12月11日,纽约)本公约于1995年12月11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现予以开放供各国签字批准或参加。

本公约旨在便利独立保证与备用信用证的使用,尤其是传统上仅有上述票据中的一种可能流通使用,本公约意欲使之便利。

本公约亦进一步承认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所共有的基本原则和特征。

本公约支持商事实践的发展,承认保证人、开证行以及国际贸易中其它当事人依据其它国际规则行使其独立的银行保证和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权利、义务的权利。

所称其他国际规则包括:《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本公约亦坚持过去和现在由于使用相关票据所发展而成的准则。

体现本公约灵活性的标志乃是,它允许当事方协商一致可以排除本公约的适用。

此外,本公约作为双方议定规则以及该规则调整范围以外的惯例的补充予以适用,尤其适用于欺诈性付款要求和此类情况下的司法救济。

与此同时,本公约进一步确认银行付款保证与基础商事交易的独立性。

第一章适用范围第1条适用范围(1)本公约适用于第2条所指的国际保证,且:(a)作出保证的保证人营业所所在地位于一缔约国;或者(b)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但是,该保证排除本公约之适用者,则不在此限。

(2)国际信用证者,虽不属于第2条的范围,但它明确规定受本公约调整者,本公约也可适用;(3)第21、22条之规定适用于第2条所称之国际保证,不受本条第1款之拘束。

第2条保证(1)为了适用本公约,保证系指一项独立的义务,国际惯例上称为:独立保证或备用信用证中的承诺或义务。

银行或其它机构或个人(亦可称“保证人”)签发此类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并承诺:一经请求或一经附其他单据的请求即行以符合保函的条款和任何单据条件、指示或可推知的条件的方式向受益人支付确定的或的有限期的款项。

付款已到期,包括以下原因:不履行义务;另一随附义务;借款、预付款;任何由主债务人/申请人或另一人所保证的到期债务。

开立非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2023年版)正规范本(通用版)

开立非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2023年版)正规范本(通用版)

开立非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2023年版)1. 引言本文档是关于开立非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的详细说明。

非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旨在明确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的各项条款和条件,确保交易各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得到合理保障。

本协议适用于2023年的开立非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交易。

2. 定义是本协议中使用的一些关键术语的定义:•开证人:指开立非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受益人:指享有非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权益的个人、公司或组织。

•申请人:指向开证人发出请求开立非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的个人、公司或组织。

•保函金额:指非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的金额,即保函的最高负担金额。

•有效期:指非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的有效期限,包括开证日期和截止日期。

3. 协议内容本协议包括主要内容:3.1 开立条件申请人须满足条件,方可申请开立非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1.提供有效的申请书;2.提供相关合同或协议;3.提供申请费用。

3.2 保函金额和有效期申请人在申请开立非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时,需明确保函金额和有效期。

保函金额是指保函的最高负担金额,而有效期由开证日期和截止日期组成。

3.3 条款和条件开立非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的具体条款和条件将在保函中明确规定。

这些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相关文档要求;2.合同执行条件;3.变更和解除保函的程序。

3.4 保函的使用受益人在保函有效期内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开证人提出使用保函的请求。

开证人将根据保函中的约定,按照受益人的请求开立相应的保函。

3.5 变更和解除在保函有效期内,申请人有权向开证人提出变更或解除保函的请求。

开证人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并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对保函进行相应的变更或解除。

4.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

如发生本协议解释或执行方面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协商仍未解决,则将提交至相关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5. 其他条款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未尽事宜,双方需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协商解决。

银行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额度合同关税保函模版

银行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额度合同关税保函模版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额度合同编号:合同各方: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电话:传真:邮编:乙方(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为自然人时):电话:传真:邮编:开户银行:基本户/结算户账号一般户/储蓄户(1)账号(2)账号合同签订地:乙方申请甲方为其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在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合同双方协商,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特此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的条件在具备以下所有条件后,甲方可根据乙方的申请开立本合同项下保函/备用信用证:一、乙方向甲方申请开立的保函/备用信用证必须符合国家的外汇、外贸政策及法律规定;二、乙方已向甲方留存了与签署本合同有关的公司文件、协议资料、单据、印鉴、相关人员名单和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且开立申请有效性已经甲方核实;三、如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需要办理法律及或行政审批手续的,该等手续已经完成。

乙方在已完成审批手续后应向甲方提交审批文件供查核;如果法律规定必须由甲方办理以上手续的,乙方同意给予一切配合;四、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费用;五、甲方认为乙方应予满足的其他条件。

六、。

上述条件未满足,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申请,但甲方同意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的除外。

第二条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额度及授信品种一、甲方向乙方提供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额度授信最高限额为以下第种:1、授信额度最高限额为币(大写);2、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为币(大写)。

该项额度为:□可循环;□不可循环。

“授信额度最高限额”,指本协议项下甲方给予乙方授信余额的最高限额。

“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指扣除质押保证金、存单及国债余额后给予乙方授信余额的最高限额。

二、本合同项下授信品种为□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类别为以下第()种:(1)履约;(2)投标;(3)付款;(4)预付款;(5)质量;(6)财产保全;(7)借款;(8)其他:关税三、授信额度有效期为(□个月/□年),自年月至年月日止,单笔期限不超过(□个月/□年)。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完整协议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完整协议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1. 引言保函和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两种付款保证工具,它们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场景和需求。

在一些特定的贸易交易中,可能需要同时使用保函和信用证来确保交易安全和信任。

因此,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应运而生,旨在规范保函和信用证的使用,并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和流程。

2. 协议详情2.1 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确保在特定贸易交易中开立保函前,购买方已提交相应的信用证,并支付相关款项。

同时,协议还规定了保函和信用证的具体要求、使用范围、申请流程等内容。

2.2 协议内容2.2.1 保函要求•保函金额:保函金额应与信用证金额一致,并根据实际交易情况确定。

•保函期限:保函期限应与信用证期限一致,并根据实际交易情况确定。

•保函条款:保函条款应与信用证条款一致,并根据实际交易需求进行调整。

•保函样本:购买方需要提供一份符合国际惯例且合法有效的保函样本。

2.2.2 信用证要求•信用证金额:信用证金额应与保函金额一致,并根据实际交易情况确定。

•信用证期限:信用证期限应与保函期限一致,并根据实际交易情况确定。

•信用证条款:信用证条款应与保函条款一致,并根据实际交易需求进行调整。

•信用证样本:购买方需要提供一份符合国际惯例且合法有效的信用证样本。

2.3 协议流程2.3.1 申请阶段1.购买方提供保函样本和信用证样本,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2.出卖方审核保函和信用证样本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3.出卖方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函和信用证的要求和条款。

4.出卖方向购买方发出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的通知。

2.3.2 开立阶段1.购买方确认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的意愿,并支付相关款项。

2.出卖方根据购买方的支付情况,开立保函并提交给购买方。

3.出卖方向购买方确保保函和信用证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2.3.3 履约阶段1.购买方按照保函和信用证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2.出卖方根据保函和信用证的要求完成交货和文件交换。

3.购买方确认交货和文件符合保函和信用证要求,并作出支付决定。

中国银行开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合同

中国银行开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合同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合同编号:2011年中锦保N字004号甲方(申请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营业执照号码: 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x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 邮编:xxxxx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 xxxxxxxxxxx xx 传真:xxxxxxx xxx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x住所地:xxxxxxxxxxxxxx邮编:xxxxxx电话: xxxxxxxx 传真:xxxxxxxx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的前提条件在本合同项下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须满足下列条件:1、本合同已生效;2、甲方/被担保人(适用于依第三条第1款规定由被担保人承担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情形,下同)向乙方预留与签署本合同有关的公司文件、单据、印鉴、相关人员名单和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3、甲方/被担保人开立乙方要求的为完成本合同下业务所必需的账户;4、甲方/被担保人办妥叙作业务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按乙方要求提交相应审批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手续须由乙方办理的,甲方/被担保人同意给予一切配合;5、本合同约定的反担保已有效设立;6、乙方认为甲方应予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保函/备用信用证的开立如乙方接受甲方/被担保人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的申请,应按照双方约定开出保函/备用信用证。

乙方应甲方/被担保人申请开立的保函/备用信用证的详细内容参照第三条中的约定,最终内容以乙方开出的保函/备用信用证为准。

第三条保函/备用信用证的要素甲方/被担保人向乙方申请开立以下内容的保函/备用信用证:1、甲方名称和地址: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中文)。

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

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

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1995年12月11日,纽约)本公约于1995年12月11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现予以开放供各国签字批准或参加。

本公约旨在便利独立保证与备用信用证的使用,尤其是传统上仅有上述票据中的一种可能流通使用,本公约意欲使之便利。

本公约亦进一步承认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所共有的基本原则和特征。

本公约支持商事实践的发展,承认保证人、开证行以及国际贸易中其它当事人依据其它国际规则行使其独立的银行保证和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权利、义务的权利。

所称其他国际规则包括:《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本公约亦坚持过去和现在由于使用相关票据所发展而成的准则。

体现本公约灵活性的标志乃是,它允许当事方协商一致可以排除本公约的适用。

此外,本公约作为双方议定规则以及该规则调整范围以外的惯例的补充予以适用,尤其适用于欺诈性付款要求和此类情况下的司法救济。

与此同时,本公约进一步确认银行付款保证与基础商事交易的独立性。

第一章适用范围第1条适用范围(1)本公约适用于第2条所指的国际保证,且:(a)作出保证的保证人营业所所在地位于一缔约国;或者(b)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但是,该保证排除本公约之适用者,则不在此限。

(2)国际信用证者,虽不属于第2条的范围,但它明确规定受本公约调整者,本公约也可适用;(3)第21、22条之规定适用于第2条所称之国际保证,不受本条第1款之拘束。

第2条保证(1)为了适用本公约,保证系指一项独立的义务,国际惯例上称为:独立保证或备用信用证中的承诺或义务。

银行或其它机构或个人(亦可称“保证人”)签发此类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并承诺:一经请求或一经附其他单据的请求即行以符合保函的条款和任何单据条件、指示或可推知的条件的方式向受益人支付确定的或的有限期的款项。

付款已到期,包括以下原因:不履行义务;另一随附义务;借款、预付款;任何由主债务人/申请人或另一人所保证的到期债务。

保函、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异同

保函、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异同

保函、银⾏保函与备⽤信⽤证的异同保函、银⾏保函与备⽤信⽤证的异同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称保证书,是指银⾏、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应申请⼈的请求,向第三⽅开⽴的⼀种书⾯信⽤担保凭证。

保证在申请⼈未能按双⽅协议履⾏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代其履⾏⼀定⾦额、⼀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保函即为保证书,为了⽅便,⼀般公司及银⾏都印有⼀定格式的保证书。

其作⽤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倒签预借提单等。

1、产⽣原因 当承运⼈到达⽬的港时,买⽅还没有收到卖家邮寄来的提单,⽽⽆法凭借提单向承运⼈提货,因此出具保函以证明收货⼈的⾝份; 2、作⽤ 在凭保函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收货⼈保证在收到提单后⽴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单,承担应由收货⼈⽀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的责任,对因未提交提单⽽提取货物所产⽣的⼀切损失均承担责任,并表明对于保证内容由银⾏与收货⼈⼀起负连带责任。

凭保函签发提单则使得托运⼈能以清洁提单、已装船提单顺利地结汇。

关于保函的法律效⼒,海⽛规则和维斯⽐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保护⽆辜的第三⽅的需要,汉堡规则第⼀次就保函的效⼒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函是承运⼈与托运⼈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承运⼈与托运⼈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欺骗第三⽅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则承运⼈在赔偿第三⽅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效。

3、性质 (1)、是独⽴于委托⼈与担保⼈之间的反担保或委托⼈与受益⼈之间的合同或投标条件之外的。

(2)、是依据其规定的条件⽣效的,由担保⼈以保函中规定的任何单据为基础做出决定的。

(3)、是不可撤销的。

4、权责 委托⼈ 是向银⾏或保险公司申请开⽴保函的⼈。

保函索赔委托⼈的权责是 (1)在担保⼈按照保函规定向受益⼈付款后,⽴即偿还担保⼈垫付的款项。

(2)负担保函项下⼀切费⽤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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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编号: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特别提示:本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协议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甲方:住所(地址):负责人:乙方: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因本协议第一条的需要,特向甲方申请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

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担保。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担保用途乙方申请甲方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用于以下用途:设计合同.第二条主要担保条款2.1乙方申请甲方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的主要条款包括:(1)种类:(2)受益人: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3)金额:(币种)(4)担保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5)付款条件:(6)其它主要条款:2.2 保函/备用信用证样本见附件。

双方同意,如最终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与本条所述之条款不一致,以最终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内容为准。

第三条担保费3.1本协议项下担保费率为担保余额的‰/年,最低为元。

3.2 乙方按下述第种方式支付担保费:(1)在甲方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前一次性支付。

(2)按季支付,第一期担保费乙方应于甲方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之前向甲方支付。

保函/备用信用证出具后,乙方应于每季度末月的2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该期担保费存入甲方指定账户。

担保到期,乙方应于到期日付清担保费。

(3)其他支付方式:3.3 担保期限或担保剩余期限不足一个季度的,按一个季度计收。

第四条保证金和反担保4.1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存入(币种)(大写)的保证金,作为质押担保。

4.2 对担保金额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令甲方满意的其他反担保。

反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4.3 乙方为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向甲方提供最高额担保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名称为,编号为4.4 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存入保证金并办理完毕其他反担保手续后,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受益人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

第五条乙方承诺乙方向甲方做出如下承诺:5.1 承担本协议项下有关费用的支出。

5.2 无条件偿还甲方在担保项下的款项支付,承担甲方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5.3 随时向甲方提供与担保有关的商务合同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有关的资料文件,并为甲方了解上述情况提供方便。

5.4 对担保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5.5 凡担保项下进口的设备和货物,在到货后立即向甲方认可的保险机构投保财产险并将有关保险单背书让渡给甲方。

如果上述设备或货物发生意外损失,甲方有权向保险机构索赔并将赔款转作保证金用于备付担保项下的付款责任或用于归还甲方因履行担保责任而向受益人支付的款项、利息和费用。

5.6 甲方有权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及监督;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财务资料。

5.7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动用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如保证金账户资金被有关机关冻结、扣划,应立即予以补足或另行提供其他等值反担保。

5.8 本协议项下之反担保如发生了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经甲方通知,应按要求另行提供令甲方满意的反担保。

5.9 甲方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有权从乙方在甲方或中国工商银行的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所有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乙方保证不提出异议并放弃抗辩。

扣划款项与本合同币种不一致的,按扣划日甲方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

扣划日至清偿日(甲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本协议币种并实际清偿乙方债务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

5.10 与担保有关的商务合同发生修改、补充或变动的,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因此而增加甲方的担保责任的,应甲方要求增加相应反担保。

5.11 在预付款保函项下,如保函约定在乙方收到受益人支付的预付款后保函生效,乙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支付的预付款后,及时向甲方提交该款项的收款证明,由于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提交收款证明而造成甲方迟延或拒绝支付保函项下款项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5.12 及时将与担保有关的商务合同或项目项下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事件(包括预期违约事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担保责任的正常履行。

5.13 进行合并、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重大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甲方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时,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就甲方债权的实现作出令甲方满意的安排方可进行。

5.14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5.15 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或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第六条甲方担保责任的履行6.1 在担保有效期内,一旦受益人按保函/备用信用证条款向甲方提出索赔,甲方无需征得乙方同意即可以担保金额为限向受益人履行担保义务。

6.2 在向受益人履行担保责任时,甲方只负责按照保函/备用信用证的约定处理受益人提交的索赔文件,对所涉及的基础合同纠纷不负任何责任,对相关索赔文件的真伪及其邮寄过程中的遗失、延误也不负任何责任。

对上述索赔文件,甲方只作形式审查,只要在形式上符合保函/备用信用证的约定,甲方即有权按照保函/备用信用证的约定向受益人履行担保责任,乙方承诺对此不提出异议。

6.3 在向受益人履行担保责任时,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保证金账户和其他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于向受益人支付,不足部分由甲方垫付。

对甲方所垫款项,乙方应按每日万分之向甲方支付利息。

6.4甲方扣划币种与保函/备用信用证币种不一致的,按扣划日甲方公布的相应币种适用汇率计算应扣划金额。

扣划日至清偿日(甲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保函/备用信用证币种并向受益人实际清偿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或不遵守本协议项下的承诺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7.2在保函/备用信用证有效期内,乙方违约,或任何债务在到期后未予偿还,或乙方申请开立的任一保函/备用信用证(无论是否由甲方出具)项下的受益人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或发生其他已经或可能对乙方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对尚未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甲方有权不再出具;对已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甲方有权同时或分别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1)要求乙方增加保证金或其他反担保;(2)暂停乙方开立在甲方的账户项下的资金支付;(3)以甲方在保函项下的担保金额为限对乙方开立在甲方或中国工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的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冻结,冻结资金转作乙方保证金;(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7.3 乙方逾期不支付担保费的,按日计收万分之的违约金。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8.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担保责任解除且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

8.2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如要求担保展期,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查同意,并签订担保展期协议后,本协议项下担保才相应展期;担保展期协议应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8.3 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已有之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协议,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协议继续执行。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9.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仲裁地点)仲裁解决。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附则10.1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协议另有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2甲方为乙方出具本协议项下的担保需事先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则甲方只有在获得审批或核准后方能出具。

10.3 甲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和乙方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

甲方也有权为本协议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乙方的相关信息。

10.4 甲方辖属分支机构代甲方开立本协议项下保函/备用信用证的,视为甲方已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且该分支机构享有与甲方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

10.5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6 本协议一式贰份,乙方、甲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附件:1、保函/备用信用证样本2、甲方(公章):负责人(授权代理人):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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