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函反担保协议、开立保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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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申请书

张家港市建益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我单位因(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需要提供一份由贵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担保的基本条款是:

1保函种类:工资保函;

2、保证份额:叁拾万整;

3、受益人名称:在职农民工

4、受益人注册地:本市锦丰镇

5、担保有效期:2013年6月1日----2014 年5月31日

6、受益人索偿条件:若申请人不能履行文件约定的义务,受益人有权在本协议书的有效期以书面形式向担保人提出索偿,并附相关证明。

作为申请人,我单位愿意承担贵单位因出具保函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余军

2013

投标保函反担保协议

保函申请人:(以下简称被保证人)张家港市合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人:张家港市建益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

被保证人:张家港市合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参与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交付保证金一事,因此被保证人向我司申请开立工资保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担保人接受被担保人的申请,开出以在职农民工为受益人的编号为。

投标保函,保函的内容如下:

1、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2、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担保的期限为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

4、在上述保证期限内,如保函申请人违反上述投标中约定的任何条款,担保人将收到受益人符合保函所列条件的索偿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受益人支付保函保证范围内索偿的金额(担保人对受益人书面索偿通知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不作审查)。

二、保函申请人承诺

1、向担保人提供真实财务报表及所有开户银行名称、帐号存款余额等资料。

2、按保函担保的基础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

三、 当保函受益人按保函约定向担保人索偿时,在担保人审查有关 单据,确认

符合保函所列索偿条件后,无须事先征得保函申请人同意即 可对受益人付款,担保人对受益人书面索偿通知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 符不作审查。

四、 担保人履行保函约定义务发生对外付款后,保函申请人应在收 到担保人通

知后即时付清相应款项,如保函申请人未能即时清偿时,担 保人可以对垫付金额按日利率万分之 捌 (大写)计收利息。

五、 担保人只处理单据或证明,对其所涉及的基础合同产生的纠纷 不负任何责

任。

六、 担保人履行保函约定义务后,即有权向保函申请人进行追偿。

七、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 履行约定义

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 损失。

八、 本协议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保函申请人(被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余军

或授权代理人:

2013年6月1日 开立保函协议

建益 第 号

申请人(全称):张家港市合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担保人(全称):张家港市建益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2013年6月1日

鉴于申请人向担保人提出开立保函申请书,担保人同意出具保函。为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协商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担保人接受申请人向受益人出具保函,保函内容如下:

保函种类(包括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交付保证金

保函金额(大写):叁拾万元整

保函受益人名称:在职农民工保函受益人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锦丰镇

保函索偿条件:若申请人不能履行文件约定的义务,受益人有权在本协议书的有效期以书面形式向担保人提出索偿,并附相关证明。作为申请人,我单位愿意承担贵单位因出具保函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

保函有效期: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

第二条申请人应于本协议生效前按保函金额的/_%即/元人民币存入担保人指定的帐户,并在保函有效期内不得动用。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直接扣划保证金以清偿垫付款项。

保函金额的%即厶万元人民币,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为/_,反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三条申请人承诺

1、向担保人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及所有开户银行名称、帐号、存

款余额等资料。

2、按保函依据的基础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

3、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和经营场所以及在合同期内减少注册资本时,将事先书面通知担保人。

申请人违反本条任何一款内容,属提供非百分之百保证金的,担保人有权要求

申请人增加或补足保证金,或有权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第四条当受益人按保函约定向担保人索偿时,在担保人审查有关单据,确认符合索偿条件后,无须事先征得申请人同意即可对外付款,同时借记申请人帐户。

第五条提供非百分之百保证金的,担保人履行保函约定义务后,对垫付款项,申请人应即时清偿。申请人未能即时清偿的,从垫付之日起,担保人对垫付金额按日利率万分之捌(大写)计收利息。

第六条担保人只处理单据或证明,对其所涉及的基础合同产生的纠纷不负任何责任。担保人在处理单据或证明时,对其真伪及邮寄过程中的延误、遗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七条担保人自保函生效日起至保函失效日止,按季向申请人收取保函费,费率为 _%。。保函在三个月内的,一次性收取保函费_ 丿元。

第八条除非满足以下先决条件,否则担保人拒绝开立保函:

1、申请人按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的约定提供保证金。

2、若本协议项下的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申请人已根据担保人要求办妥登记得或保险等法律手续,且该反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第九条担保人开立保函后,受益人与申请人如需修改开立保函的基础合同内容,须经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担保人有权要求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保函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得转让,除非保函中有允许转让的条款。

第十一条签订本协议依据的《开立保函申请书》,依据本协议开立的保函(副本)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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