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主要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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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烧的定义

燃烧定义:燃烧是指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和(或)发烟现象。

有焰无焰:燃烧可分为有焰燃烧和无焰燃烧。通常看到的明火都是有焰燃烧。

燃烧的充分条件

充分条件指燃烧发生需要的必要条件达到一定量的要求,并且存在相互作用的过程。对于有焰燃烧,还包括未受抑制的链式反应。

1. 一定的可燃物浓度

只有达到一定浓度,才会发生燃烧或爆炸。例如,常温下用明火接触煤油,煤油并不立即燃烧。灯用煤油在40℃以下、甲醇在低于7℃时,液体表面的蒸汽量均不能达到燃烧所需的浓度。

2. 一定的助燃物浓度

各种可燃物燃烧,均有本身固定的最低氧含量要求。如:汽油的最低氧含量要求为14.4%,煤油为15%,乙醚为12%。低于这个值,即使其他必要条件已经具备,燃烧仍不会发生。

3. 一定的点火能量

各种不同可燃物发生燃烧,均有本身固定的最小点火能量要求。如汽油的最小点火能量为0.2mJ,乙醚(5.1%)0.19 mJ。

4. 燃烧条件的相互作用

燃烧要发生,必须使以上三个条件相互作用。如氧浓度的变化就会改变可燃气体、液体和部分可燃物的燃点等。

5. 未受抑制的链式反应

对有焰燃烧,根据燃烧的链锁反应理论,因燃烧过程中存在未受抑制的游离基(自由基)作中间,使燃烧扩展。

燃烧的必要条件

无焰燃烧有三个必要条件:

即可燃物、助燃物和温度。

三者必须同时具备,若有一个条件不具备,燃烧就不会发生或者停止发生。

有焰燃烧有四个必要条件:

除以上三个外还有未受抑制的链式反应自由基。

1. 可燃物:能与空气中的氧或其他氧化剂起化学反应的物质,均称为可燃物,如木材、氢气、汽油、煤炭、纸、硫等。——能着的

2. 助燃物(氧化剂),如广泛存在于空气中的氧气。普通意义上,可燃物的燃烧均指在空气中进行。——帮着的

3. 引火源(温度):引起物质燃烧的点燃能源,统称为引火源。一般分直接火源和间接火源两大类。——点着的

4. 链式反应自由基:一种高度活泼的化学基团,与其他自由基和分子起反应,使燃烧按链式反应的形式扩展,也称游离基。——传着的

其中,引火源种类:

(1)明火。指生产、生活中的炉火、烛火、焊接火、吸烟火、撞击、摩擦打火、机动车辆排气管火星、飞火等。

(2)电弧、电火花。指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电气开关及漏电打火;、手机等通讯工具火花;静电火花(物体静电放电、人体衣物静电打火、人体积聚静电对物体放电打火)等。

(3)雷击。瞬间高压放电的雷击能引燃任何可燃物。

(4)高温。加热、积热不散、故障发热、摩擦发热、聚焦发热等。

(5)自燃起火。是指在既无明火又无外来热源的情况下,物质本身自行发热、燃烧起火。

注:本节相关细节见教材第2页。

闪点、燃点、自燃点的概念

1. 闪点:规定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遇火源一闪即灭现象)液体最低温度称为闪点。

闪点的意义:可燃性液体性质的主要标志之一,是衡量液体火灾危险性大小的重要参数。闪点越低,火灾危险性越大,反之则越小。

2. 燃点: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应用外部热源使物质表面起火并持续燃烧一定时间所需的最低温度,称为燃点。

燃点与闪点的关系:易燃液体的燃点一般高出其闪点1~5℃,且闪点越低,这一差值越小,用闪点评定这类液体火灾危险性大小。对于闪点在100℃以上时,闪点和燃点差值达30℃,不易闪燃,不用闪点去衡量其火灾危险性。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大小一般用燃点来衡量。

3. 自燃点:规定的条件下,可燃物质产生自燃的最低温度,称为自燃点,无需明火作用。

影响自燃点变化的规律:可燃物的自燃点越低,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就越大。对于液体、气体可燃物,其自燃点受压力、氧浓度、催化、容器的材质和径等因素的影响。而固体可燃物的自燃点,则受受热熔融、挥发物的数量、固体的颗粒度、受热时间等因素的影响。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调试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安装前,按照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要求,需要对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验)和设计符合性检查,不合格的设备、材料及配件及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产品不得使用。

一、布线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前,应核对设计文件的要求对材料进行检查,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布线。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 50303的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在管或线槽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或线槽不应有积水及杂物。

2.导线在管或线槽,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焊接或用端子连接。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金属软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做密封处理。

3.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2)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3)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

(4)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4.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侧应装护口;在吊顶敷设时,盒的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或管路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5.线槽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

(1)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距接线盒0.2m处;

(3)线槽转角或分支处;

(4)直线段不大于3m处。

6.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择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

二、系统主要组件安装

系统主要组件的安装包括控制器类设备、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模块、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火灾警报装置、消防专用、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容。

(一)组件安装前的检查

1.核对设计文件的要求对组件进行检查,组件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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