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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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水协议

甲方(供热水方):

乙方(用热水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安全、合理、有序地供热水和用热水(以下简称供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供水地点、方式

1.供水地点:

2.供水方式: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第二条用水计量

1.用水的计量器具为:机械式热水计量表;供用水双方按照此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2.计量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甲方负责。

3.乙方若要移位用水计量装置,必须向甲方书面申请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视作不具备用水条件,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供水。

4.乙方不得发生故意使计量装置失效、失真的行为,否则将视作盗用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供水管线同径水表额定流量与盗用时间的乘积予以赔偿。同时甲方有权随时停止供水,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如需恢复供水,按新用户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供水价格及结算方式

1.供水价格现由物价局核定为人民币40元/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物价局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3.供水费用的结算公式为:物价局公布供水价格×乙方当月用水量

4.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供水费用,乙方应在每月日前向甲方交水费,交费时甲方提供水费清单。

5.乙方对用水计量或水费结算有异议时,应先缴清水费,然后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时,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处理。

第四条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分界与维护管理

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以甲方设计安装的计费水表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包括计量水表)管理责任由甲方承担;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乙方承担,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正常情况下,甲方应当按照物价局文件规定向乙方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等原因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小时通过小区布告栏内张贴告示通知乙方。

2.乙方逾期不缴纳水费时,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收取水费滞纳金。

3.乙方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甲方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4.因乙方表计被占压、损坏、乙方拒绝接待及其他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不能抄验水表时,甲方可根据乙方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乙方在日内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甲方不退还多估算的水费。

5.乙方如跨越计量表用水,或用其他方法致使计量表不准的行为,甲方有权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停止供水。

6.乙方的供水管线由于管理不善,串水、跑、冒、滴、漏损坏严重时,甲方有权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停止供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7.甲方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受理乙方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甲方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属于乙方负责维修的部分,费用由乙方承担。

8.如甲方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日通知乙方。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户内表)必须保证每个收费周期让甲方进门抄验水表。

2. 乙方必须确保与甲方联系沟通的信息畅通,手机或座机变更时及时告知甲方。

3.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甲方缴纳水费,逾期缴纳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滞纳

金。乙方可以对甲方收缴的水费向甲方申请复核。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正常情况下按照物价局规定的水温向乙方供水,如果乙方对供水质量存在异议,应首先向甲方报修并协调处理。

5.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甲方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如果发现甲方负责的管道和附属设施存在滴、漏等损坏现象时,必须及时联系甲方报告情况并配合维修。

6.不得操作属甲方管理范围内的供水设施,但遇到对人员或设备有严重威胁时除外,事后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

7.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范围外供水或在甲方水网上私接管线。

8.乙方不得随意变更、改动计量表及其位置,如需改动时,应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不得私自启封、拆卸或人为破坏计量表。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抄错表造成多收水费的,甲方应当予以退还。

(2)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决策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使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由于水资源供应紧张或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进行检维修时,而采取必要的限量措施或停止供水,使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

30日仍未缴纳水费和滞纳金的,甲方有权停止供水。

(2)乙方终止用水,未向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有其他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停止供水。

(4)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供水设施损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直接和间接损失;造成乙方自身或第三人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5)停止供水后,乙方要求重新恢复供水的,应在缴齐欠费、滞纳金和其他费用后,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用水手续。

第八条不可抗力

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受战争、火灾、水灾、台风、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免除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寻找一项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这种不可抗力的后果。

第九条合同转让

除非事先得到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及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条通知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在发送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时,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专人送达(张贴于本合同所涉的乙方用热的房屋门口视为送达),或传真发送,或用挂号信件或EMS寄送至下列的地址或传真号码,或寄送至接受人已经提前十日书面告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则应被视为已经送达:

甲方: 乙方:

地址: 邮编: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收件人:

传真号码:传真号码:

联系电话:手机:

电子邮件: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与更改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的变更和修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3.本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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