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
中国象棋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象棋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象棋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员队伍建设,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保证会员管理和服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国象棋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定本办法旨在加强会员自律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提高行业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中国象棋事业的发展;第三条本协会实行会员制;第四条会员拥护本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会员。
第二章会员第六条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指符合《章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象棋组织以及会员大会同意接纳的其他组织。
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加入协会的会员。
(一)单位会员包括:A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省级象棋组织以及行业协会会员;B类:全国象棋之乡会员;C类:全国象棋特色学校(幼儿园)、俱乐部会员;(二)个人会员:凡热爱象棋运动,赞成并遵守本协会《章程》可申请加入本协会为个人会员。
凡在本协会注册的教练员、辅导员、运动员、裁判员自动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七条A类单位会员负责统筹本区域内象棋运动的推广与发展工作,对本区域内的下级会员协会,有指导、支持、监管的职责,负责所属个人会员的管理。
第八条凡热心象棋事业,支持象棋运动发展并做出贡献的团体或个人,由本协会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A类单位会员的权利(一)享有参加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二)拥有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享有组织本辖区内的会员代表选举工作的权利;(四)有权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B类和C类单位会员的工作;(五)有权指导、举办和管理本辖区内象棋比赛、培训和其他活动等;(六)经本协会授权,具有组队参加象棋国际比赛的权利;(七)享有参加本协会主办的相关赛事和活动;(八)经本协会授权,享有认证本协会初级(含)教练员以下级别和协会一级及以下级别裁判员的权利;(九)中国象棋协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象棋协会章程
象棋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象棋运动的发展,加强象棋爱好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象棋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旨在推广象棋运动,提高象棋爱好者的水平和素质。
第三条象棋协会的宗旨是:普及象棋知识,培养象棋人材,推动象棋运动的发展。
第四条象棋协会的工作范围包括:组织象棋比赛、培训象棋人材、开展象棋宣传活动等。
第五条象棋协会的活动宗旨是:公平、公正、公开、公益。
第六条象棋协会的会徽为一个象棋棋子,象棋棋子颜色为黑色。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象棋协会设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等职务。
第八条会长是象棋协会的最高领导人,负责协调协会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负责协会内部事务的管理。
第十条秘书长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包括会务安排、文件管理等。
第十一条财务长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包括会费收缴、经费支出等。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二条象棋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两类。
第十三条普通会员是指对象棋运动有兴趣并具备一定象棋水平的个人。
第十四条荣誉会员是指对象棋协会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并有权利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会员有义务遵守象棋协会的章程和规定,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七条会员可以自愿退出象棋协会,但需提前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
第四章赛事组织第十八条象棋协会定期举办象棋比赛,包括个人赛、团体赛、校际赛等。
第十九条象棋比赛分为业余组和职业组,参赛选手需根据自身水平报名参赛。
第二十条象棋比赛的规则由协会制定,参赛选手需遵守比赛规则和纪律。
第二十一条象棋比赛的奖励办法由协会制定,奖励包括奖杯、奖金、证书等。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二条象棋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赛事的赞助和政府的拨款等。
第二十三条象棋协会设立财务账户,由财务长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象棋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需定期公开,接受会员监督。
第六章纪律与处罚第二十五条会员在协会活动中如有违反章程和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象棋协会章程 (3)
象棋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象棋运动的组织管理,推动象棋事业的发展,提高象棋运动水平,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象棋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依法注册,自愿组成的象棋爱好者组织。
第三条象棋协会的宗旨是:倡导象棋运动,宏扬象棋文化,促进象棋事业的发展,提高会员的象棋水平。
第四条象棋协会的工作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自愿。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象棋协会设立理事会、秘书处和监事会。
第六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战略、章程修订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和事务处理。
第八条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协会的财务状况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九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日常运营和决策执行。
第十条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由协会会员自愿参预,负责协会的专业事务和技术指导。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一条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十二条普通会员是指对象棋事业有一定贡献或者对象棋运动有兴趣的个人,需缴纳会费并遵守协会章程。
第十三条荣誉会员是指对象棋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士,由理事会决定授予,享有协会的特殊待遇。
第十四条协会会员享有参预协会活动、享受协会服务、参预协会决策等权利。
第十五条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形象,积极参预协会的活动,并按时缴纳会费。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六条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费、赞助、捐赠、活动收入等。
第十七条协会会费由会员按照规定缴纳,用于协会的日常运营和活动组织。
第十八条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的透明和合法性。
第十九条协会应当按照财务制度,及时进行财务报告和审计,向会员公开财务状况。
第五章活动组织第二十条协会应当定期组织象棋比赛、培训、讲座、交流等活动,提升会员的象棋水平。
第二十一条协会可以与其他象棋协会、机构进行合作交流,开展联赛、友谊赛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协会应当积极参预象棋事业的推广和普及,组织象棋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
中国象棋比赛准则(2024年最新版)
中国象棋比赛准则(2024年最新版)1. 总则1.1 目的本准则旨在规范中国象棋比赛的进行,确保比赛的公平、公正和有序,为参赛选手提供展示象棋技艺的平台。
1.2 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全国各类中国象棋比赛,包括各级别象棋锦标赛、公开赛、邀请赛等。
1.3 解释权本准则的解释权归中国象棋协会所有。
如有争议,由中国象棋协会负责最终解释。
2. 比赛组织2.1 比赛级别比赛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等不同级别,各级别比赛依次递升。
2.2 参赛资格- 甲级比赛:参赛选手需为象棋大师及以上称号持有者。
- 乙级比赛:参赛选手需为一级棋士及以上称号持有者。
- 丙级比赛:参赛选手需为二级棋士及以上称号持有者。
2.3 比赛形式比赛采用单败淘汰制或循环赛制,具体形式由赛事组织方确定。
3. 比赛规则3.1 棋盘与棋子比赛使用标准中国象棋棋盘和棋子。
棋盘为9线×10线,棋子包括红方和黑方各16枚。
3.2 走棋参赛选手轮流走棋,每方每次走一步,红方先行。
走棋需符合中国象棋的基本规则,如“马脚”、“象眼”等。
3.3 计时比赛采用计时制度,每位选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走棋。
时间分配根据比赛级别和赛事规模进行调整。
3.4 和棋比赛过程中,如双方达成和棋条件,可申请裁判判定和棋。
和棋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双方均无法有效威胁对方将死。
- 双方均无法达成胜负局面。
- 双方达成协议和棋。
3.5 犯规比赛过程中,如选手出现犯规行为,裁判可根据情况判定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
犯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违规走棋。
- 故意拖延时间。
- 干扰对手思考。
- 使用电子设备作弊。
4. 赛事纪律4.1 参赛选手- 尊重裁判和对手,遵守比赛纪律。
- 按时参加比赛,迟到视为弃权。
- 保持比赛场地整洁,文明参赛。
4.2 观众- 遵守比赛现场秩序,不得干扰比赛进行。
- 不得携带禁用物品进入比赛场地。
- 文明观赛,禁止吸烟、大声喧哗等行为。
5. 奖项与奖励5.1 奖项设置奖项设置根据比赛级别和规模进行调整,一般包括冠军、亚军、季军以及优秀奖等。
中国象棋协会章程1
中国象棋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象棋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XIANGQI ASSOCIATION,缩写为“CXA”。
第二条:中国象棋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是领导全国象棋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是代表中国参加世界象棋联合会,亚洲象棋联合会以及相应的象棋国际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中国象棋协会是由象棋管理人员、棋手、爱好者及全国各省市象棋组织组成。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自觉遵守宪法,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全国象棋工作者,运动员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普及和提高象棋运动水平,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在世界范围内推广象棋运动,促进我国同各国人民的友谊服务。
第四条:中国象棋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象棋协会的地址是北京市天坛东路80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在国家体育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管理全国象棋运动;(二)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宣传和推广象棋运动,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三)按照国家体育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组织、举办或承办国际性和全国性象棋竞赛活动;(四)拟定有关象棋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等级制度和管理制度;(五)开展职工、学生及青少年象棋活动,抓好青少年业余训练,培养选拔象棋后备人才;(六)负责组织和协调象棋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七)开展国际交流,增进同世界各国、地区和国际体育组织之间的友谊和合作;(八)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为象棋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荣誉会员、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的象棋组织,均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并交纳会费后,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荣誉会员:凡为象棋运动的普及、提高、推广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经团体会员申报,批准后可成为本会荣誉会员。
关于象棋社规章制度的规定
关于象棋社规章制度的规定第一条总则1.1 本规定是为了维护象棋社的正常秩序,促进会员间的友谊交流,提高象棋水平而制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象棋社的所有会员,包括学生会员和教师会员。
1.3 会员在加入象棋社时,即视为同意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会员权利与义务2.1 会员有权参加象棋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活动权利。
2.2 会员有义务遵守象棋社的规章制度,维护象棋社的正常秩序,不得有违规行为。
2.3 会员有义务尊重其他会员,友好相处,不得恶意攻击、侮辱他人。
第三条职责分工3.1 象棋社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宣传部长等职务。
主席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象棋社的各项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秘书长负责书面材料的整理和维护社团档案,宣传部长负责活动宣传以及社团形象的建设。
3.2 各职务任期为一学年,到期后可以连任。
第四条活动安排4.1 象棋社每周至少组织一次活动,包括象棋比赛、棋谈交流等内容。
4.2 象棋社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象棋知识讲座、棋谱分享等活动。
4.3 象棋社可以定期组织象棋比赛,奖励表现突出的会员。
第五条违规处理5.1 会员若有违反规定行为,经多次劝诫无效,象棋社有权予以取消其会员资格。
5.2 会员在比赛中有作弊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比赛成绩,并在社团内公开批评。
5.3 任何会员不得有损象棋社的声誉和形象,否则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条附则6.1 本规定由象棋社成员讨论通过并自行解释。
6.2 本规定实施自发布之日起,并对所有会员具有约束力。
以上规定主要为保障象棋社的正常运作,维护社团秩序,方便会员相互交流学习,共同提高象棋水平。
希望各位会员共同遵守规章制度,共同努力,打造更加活跃的象棋社团。
象棋协会章程
象棋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广和发展象棋运动,促进象棋文化的传承与交流,保护象棋运动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象棋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象棋协会的宗旨是:团结象棋爱好者,普及象棋知识,提高象棋水平,推动象棋运动的发展。
第四条象棋协会的工作范围包括:组织象棋比赛、培训象棋人材、开展象棋文化交流活动、推动象棋运动在社会中的普及等。
第五条象棋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社会公德,不得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象棋协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七条会员大会是象棋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味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的职责包括:选举理事会成员、审议和批准章程的修订、决定重大事项等。
第八条理事会是象棋协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理事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协会的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和管理协会的日常事务、决定会费和会员权益等。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包括:协助理事会制定和执行工作计划、处理紧急事务、协调协会内部关系等。
第十条秘书处是象棋协会的专职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秘书处的职责包括:组织和协调协会的各项活动、管理会员资料、维护协会的形象等。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一条象棋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两类。
第十二条普通会员是指对象棋运动感兴趣并自愿加入协会的个人或者团体。
普通会员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并有表决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荣誉会员是指在象棋运动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团体,由理事会决定授予。
荣誉会员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但无表决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四条加入象棋协会的普通会员需要填写会员申请表,并缴纳会费。
会员申请经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加入协会。
第十五条会员有义务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定,积极参预协会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中国象棋协会赛事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象棋协会赛事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象棋比赛的管理工作,推动象棋运动的普及和发展,促进象棋技术水平的提高,更好地满足广大象棋爱好者的参赛需求,丰富大众业余文化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象棋赛事指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举办的综合性运动会单项象棋比赛和各级、各类象棋比赛。
第三条在我国举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单项象棋比赛、国际性象棋比赛的组织管理按照相应国家体育总局和相应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举办象棋赛事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中国象棋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象协)负责对在我国举办的全国性象棋赛事的具体监管。
各省(区、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象棋协会(以下简称地方象协)以及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象棋赛事的具体监管。
第二章象棋竞赛分类第五条全国性象棋赛事(一)由中国象协主办的全国象棋赛事;由国家体育总局或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体育总局棋牌中心)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象棋比赛。
(二)由中国象协参与主办的全国性象棋赛事。
(三)由中国象协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全国性网络赛事。
第六条地方性象棋赛事:由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地方象协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办赛主体主办的象棋赛事;第七条我国举办的国际性象棋赛事(一)A类赛事: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综合性和单项象棋比赛;由中国象协(或体育总局棋牌中心)主办的跨省(区、市)的象棋国际赛事。
(二)B类赛事:由中国象协(或体育总局棋牌中心)主导,与地方共同主办或交由地方承办的象棋国际赛事。
(三)C类赛事:地方自行举办的国际象棋赛事;由地方主导,中国象协(或体育总局棋牌中心)参与主办、协办的象棋国际赛事。
第三章全国性象棋赛事申办第八条《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以下简称《赛事名录》)及中国象协年度赛事计划中的全国象棋赛事,由中国象协确定承办单位和举办地点。
中国象棋协会纪律准则
中国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是为了保证全国象棋竞赛及相关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象棋运动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赛秩序,预防并处罚违背体育运动精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违纪违规行为,保障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以及中国象棋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象棋协会”)各级会员、各赛事组织者及其他在中国象棋协会注册人员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象棋协会行业管理下的与象棋运动有关的竞赛及相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象棋协会主办、承办的赛事及相关活动。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违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象棋协会行业管理下的与象棋运动有关的竞赛及相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象棋协会主办、承办的赛事及相关活动。
具体来说,中国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体育道德规范,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比赛秩序,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在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应尊重裁判判决,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裁判工作。
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赛场礼仪,不得做出不文明、不礼貌的行为。
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包括在比赛中下注、诱导他人下注等。
对于违反规定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参赛资格或从业资格。
中国象棋协会对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的解释权归协会所有。
总之,中国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平竞赛秩序,促进象棋运动的健康发展。
象棋协会章程
象棋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象棋运动的发展,提高象棋水平,加强象棋爱好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所有加入象棋协会的会员,并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象棋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组织,旨在推广象棋运动,培养优秀的象棋选手,并举办象棋比赛和活动。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四条会员分为普通会员、优秀会员和荣誉会员三个等级。
第五条普通会员是指对象棋有兴趣并愿意参与协会活动的个人,需填写入会申请表并缴纳会费。
第六条优秀会员是指在象棋比赛中表现优秀并获得相应资格的会员,由协会评选产生。
第七条荣誉会员是指对象棋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士,由协会经过评选授予。
第八条会员享有参与象棋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包括参加比赛、培训班和讲座等。
第九条会员应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积极参与协会的活动。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十条象棋协会设立理事会、秘书处和各类工作组织。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
第十二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理事组成,会长负责协会的整体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十三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和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财务部、宣传部等部门,各部门负责相应的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各类工作组织,如比赛组织委员会、培训班组织委员会等。
第四章赛事管理第十六条象棋协会定期举办象棋比赛,包括个人赛、团体赛和特色赛事等。
第十七条比赛组织委员会负责具体比赛的筹备和组织工作,包括场地选择、赛程安排、裁判选拔等。
第十八条比赛分为预选赛、复赛和决赛三个阶段,选手根据成绩晋级或淘汰。
第十九条比赛结果以裁判的判决为准,选手不得对裁判的判决提出异议。
第二十条比赛期间,选手应遵守比赛规则和纪律,不得采取作弊行为,如发现作弊行为将取消比赛资格。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一条协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的会费、赞助和捐赠等。
第二十二条协会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
中国象棋协会裁判员管制办法.doc
中国象棋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中国象棋是一个古老的而富有智慧的游戏,其中关于象棋协会裁判的管理你了解吗?下面是有中国象棋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欢迎参阅。
中国象棋协会裁判员管理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象棋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象棋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象棋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象棋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中国象棋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象棋行政管理部门或同级地方象棋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象棋相应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资格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象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获得世界象棋联合会和亚洲象棋联合会有关裁判资格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对全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象棋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协会负责象棋项目各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象棋国家级裁判员进行资格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象棋一级以下裁判员的资格认证等工作进行监管。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象棋行政管理部门或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象棋项目一级以下裁判员的资格认证等管理工作。
并可授权符合条件的地、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地方协会进行二级、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行业体育协会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象棋运动项目的一级以下裁判员的资格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裁判员委员会第七条本协会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本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象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裁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若干人。
裁委会成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组成。
象棋协会章程
象棋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象棋运动的发展,加强象棋爱好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根据《社团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象棋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以促进象棋运动的普及和发展为宗旨,依法注册并独立运作。
第三条象棋协会的名称为“某某市象棋协会”,简称“某某协会”。
第四条象棋协会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象棋比赛的组织与管理、象棋培训与普及、象棋文化的传承与推广、象棋运动员的选拔与培养等。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象棋协会设立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六条理事会是象棋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理事组成,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秘书处是象棋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工作安排和执行,由秘书长领导。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八条象棋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特邀会员两类。
第九条普通会员是指对象棋运动有兴趣并愿意参与协会活动的个人,需符合协会会员资格要求,并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特邀会员是指在象棋运动领域有突出贡献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个人或单位,由理事会特邀加入协会。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象棋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2. 参与象棋比赛,并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3. 参与象棋培训,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4. 参与协会的管理与决策,对协会的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5. 享受协会提供的其他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象棋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2. 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并为协会的发展贡献力量;3. 守信用,不损害象棋协会的声誉和利益;4. 缴纳会费,并按照规定参与协会的管理与决策。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象棋协会的经费主要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赞助款项、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象棋协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的使用合理、透明和合法。
第十五条象棋协会应按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制定年度预算,并定期向会员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六条象棋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秘书长为财务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象棋协会章程
象棋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象棋运动的组织管理,促进象棋运动的普及和发展,提高象棋水平,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象棋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全国性的象棋组织,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象棋协会的宗旨是:推广象棋运动,培养象棋人材,促进象棋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第四条象棋协会的工作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互利、互助、互信。
第五条象棋协会的工作范围包括:组织象棋比赛、培训象棋运动员、开展象棋推广活动、研究象棋规则和战术等。
第六条象棋协会的财务收支状况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七条象棋协会设立理事会、秘书处、审计机构等组织机构,具体职责如下:1. 理事会:由协会会员组成,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战略和政策,选举产生协会主席和副主席。
2. 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
3. 审计机构:负责协会的财务审计工作,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八条象棋协会设立会员制度,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味员两类。
1. 个人会员:具备象棋运动爱好,遵守协会章程和规定,申请加入协会并经过审核通过的个人。
2. 团体味员:包括象棋俱乐部、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申请加入协会并经过审核通过的团体。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象棋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和比赛。
2. 提出建议和意见,参预协会的决策和管理。
3. 参预协会的培训和学习,提升象棋水平。
第十条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协会章程和规定,维护协会的形象和利益。
2. 积极参预协会的活动和比赛,支持协会的工作。
3. 定期缴纳会费,按照协会规定参预志愿服务。
第三章比赛和培训第十一条象棋协会组织各类象棋比赛,包括个人赛、团体赛、全国性赛事等。
第十二条比赛的组织和管理应当公正、公平、公开,遵守国际象棋规则和协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象棋协会开展象棋运动员的培训工作,包括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竞技培训等。
第十四条培训工作应当注重素质教育,培养学员的综合素质和道德品质。
象棋社团的规章制度
象棋社团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象棋社团的管理,促进会员间的友谊交流,提高象棋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象棋社团的会员,会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会员应当树立团结友爱、诚实守信、积极进取、互帮互助的良好精神风貌,共同营造良好的象棋氛围。
第四条会员应当严格遵守社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社团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导,如有违反者,社团有权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五条会员的申请入会必须符合社团的要求并经社团管理人员审核通过后方可加入象棋社团。
第六条会员应当保持联系方式的畅通,密切关注社团的活动信息,并积极参与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七条会员不得在社团内进行违法、违纪、有损社团形象的行为,如有发现,社团有权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会员应当尊重社团管理人员和其他会员,不得有挑衅、谩骂、诽谤等不文明行为。
第三章社团活动第九条社团应当定期组织各类象棋活动,如比赛、讲座、研讨会等,提高会员的象棋水平。
第十条参加社团活动的会员应当遵守活动规则,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擅自离开或违反规定。
第十一条社团活动期间,会员应当保持活跃积极的态度,不得妨碍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社团管理第十二条社团设有主席团、监事会等机构,负责社团的日常事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社团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社团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社团的正常秩序。
第十四条社团管理人员应当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社团事务,不得擅自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十五条社团设立优秀会员奖、先进个人奖等奖项,鼓励会员积极参与社团活动,提高象棋水平。
第十六条社团对表现突出、为社团做出贡献的会员给予嘉奖,对违反规定、损害社团形象的会员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社团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奖惩制度,确保奖惩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第十八条会员对社团管理人员的奖惩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主席团提出申诉,并经监事会审查合法后做出最终裁决。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社团主席团所有,如有修改,须经主席团及监事会讨论通过。
中国象棋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
中国象棋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中国象棋是一个古老的而富有智慧的游戏,其中关于象棋协会裁判的管理你了解吗?下面是有中国象棋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欢迎参阅。
中国象棋协会裁判员管理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象棋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象棋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象棋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象棋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中国象棋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象棋行政管理部门或同级地方象棋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象棋相应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资格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象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获得世界象棋联合会和亚洲象棋联合会有关裁判资格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对全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象棋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协会负责象棋项目各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象棋国家级裁判员进行资格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象棋一级以下裁判员的资格认证等工作进行监管。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象棋行政管理部门或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象棋项目一级以下裁判员的资格认证等管理工作。
并可授权符合条件的地、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地方协会进行二级、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行业体育协会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象棋运动项目的一级以下裁判员的资格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裁判员委员会第七条本协会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本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象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裁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若干人。
裁委会成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组成。
象棋协会运营管理制度
象棋协会运营管理制度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并规定象棋协会的运营管理制度。
通过制度的规范,将有助于提高象棋协会的运营效率,保证会员权益,促进协会的健康发展。
二、会员管理1. 会员的加入与退出1.1 会员的加入1.1.1 申请入会会员申请入会时需要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并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申请入会的会员需要缴纳一定的会费,并经由协会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加入。
1.1.2 会员权益入会会员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与权益,并有权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1.2 会员的退出1.2.1 主动退出会员可以随时主动向协会发出书面申请,提出退出会员的要求。
协会在收到申请后,经过核实后办理会员退出手续。
1.2.2 被动退出会员行为违反了协会章程或规章制度的,经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后,可以被迫退出会员。
2. 会费管理2.1 会费的缴纳会员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会费,会费的缴纳将有助于协会的正常运营和活动的开展。
2.2 会费的使用协会将根据经费的需要,合理使用会费。
会费使用情况将在协会的定期会议上报告给会员。
三、协会组织与管理1. 理事会1.1 理事会的组织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职位。
1.2 理事会的职责理事会负责协会的整体规划、发展战略的制定等重要决策,并监督协会各部门的运营及执行情况。
2. 部门设置协会根据运营需要,设立不同的部门,并由相应的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
3. 会务管理3.1 协会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协会定期举办各类活动,包括比赛、培训、座谈会等。
协会会员可以自愿报名参加活动,并由专门的活动组织人员负责组织和管理。
3.2 活动经费管理协会从会员缴纳的会费中专门划拨经费用于组织活动,活动经费的使用需要经过理事会的审批。
4. 权益保障协会应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例如为会员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协助解决纠纷等。
四、违规与处罚协会对于违反协会章程或规章制度的会员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会籍、终止会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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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全国象棋竞赛及相关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象棋运动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赛秩序,预防并处罚违背体育运动精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违纪违规行为,保障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以及中国象棋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象协”)各级会员、各赛事组织者及其他在中国象协注册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中国象棋协会章程》、中国象棋协会《象棋竞赛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国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象棋协会纪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律仲裁委员会”)是中国象协负责纪律监督和处罚的委员会,遵循独立、公开、公正、公平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罚和处理决定。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违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国象协行业管理下的与象棋运动有关的竞赛及相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象协主办、承办的赛事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适用主体本规定适用于以下组织、自然人:(一)中国象协及各会员(含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二)参加年度全国象棋赛事注册(包括年度注册、联赛注册等)的单位;(三)运动员(或称“棋手”);(四)参加相关赛事及活动的领队、教练及随队工作人员;(五)参加相关赛事及活动的裁判员、仲裁、技术代表等;(六)赛区组委会或组织单位(含承办、协办、执行单位等);(七)其他与中国象协及其赛事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纪律仲裁委员会行使处罚权相关主体在中国象协主办、承办的赛事及相关活动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纪律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罚。
纪律仲裁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决定会同职业联赛委员会、群众赛事活动委员会、品牌赛事委员会、教练员委员会、品牌赛事开发委员会、裁判委员会)和各类赛事组委会仲裁委员会等,有权根据违规行为性质、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影响等因素,依据本规定,给予违规主体处罚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章通则第六条处罚种类针对个人违规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一)警告(含口头警告)或严重警告;(二)通报批评;(三)罚款或核减比赛经费(奖金);(四)停赛(场、全部);(五)取消比赛成绩(局、场、全部);(六)取消参赛资格;(七)取消参加赛事相关工作资格;(八)收回奖项(奖励称号、奖金和奖品);(九)禁赛(日、月、年);(十)取消注册资格(年);(十一)降低或撤销技术等级;(十二)列入象棋项目黑名单;依照《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提交主管部门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十三)终身禁赛;(十四)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十五)其它纪律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适用的处罚。
针对单位(组织)违规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一)警告(含口头警告)或严重警告;(二)通报批评;(三)罚款;(四)核减和/或追缴(俱乐部或运动队、赛区承办单位等)赛事经费;(六)在指定场地进行比赛;(七)取消比赛成绩(场、全部);(八)取消参赛资格;(九)停赛(场、全部);(十)取消评奖资格或收回奖项(奖励称号、奖金和奖品);(十一)禁赛(日、月、年);(十二)中止注册资格若干年或取消注册资格;(十三)依照《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提交主管部门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十四)其它纪律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适用的处罚。
第七条合并处罚(一)本规定的各项处罚可以合并进行。
(二)被处罚对象具有多重身份时,当因其中一种身份被处罚,其他身份也应一并受到相应限制。
(三)一人(单位)有两种以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分别给予处罚,合并执行。
二人(单位)以上共同实施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第八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由于被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罢赛;(二)行贿、受贿、索贿、操纵比赛结果;(三)作弊;(四)唆使、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本规定的;(五)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六)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发生三次及三次以上的;(七)对中国象协、象棋事业造成负面影响并引起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处罚期的计算处罚的期限从处罚通知明确的处罚之日起开始计算。
比赛期间、赛事之间的休息期,均包括在处罚期内。
第十二条处罚的决定和执行(一)由纪律仲裁委员会决定处罚的种类、范围和期限。
(二)处罚可以适用于一个或多个不同等级的赛事。
(三)除非另有规定,处罚的期限应详细说明。
(四)决定处罚时,纪律仲裁委员会应考虑违规行为的相关情况,尤其是违规主体的年龄、既往史、个人情况、主观过错程度、违规行为发生的原因、行为的严重程度及事后违规主体对违规行为的认识态度等综合情况。
第三章违规行为的分类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一)参加违反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的比赛;(二)运动员注册或报名参赛时存在虚报等级、篡改年龄、更改职业、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行为;(三)在比赛中作弊;(四)在比赛中携带手机、电脑等电子通讯设备,并在赛中借助电子通讯设备、电子软件获得棋局分析信息,存在辅助比赛、有违公平竞赛的行为;(五)参赛者(或相关单位人员)在比赛中获得或提供行棋辅助信息提示,包括但不限于存在语言、文字和肢体等信息提示的行为;(六)存在蓄意媾和、让棋, 买棋卖棋、行贿受贿等人为安排比赛结果的行为;(七)裁判员、竞赛组织者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安排比赛结果;(八)代表单位领队、教练、队务等工作人员组织、参与安排比赛结果;(九)损坏比赛器材、设备;(十)干扰正常比赛秩序;(十一)违反赛区规定,寻衅闹事、破坏公物;(十二)漫骂、侮辱对手、裁判员、竞赛组织者及观众;(十三)棋手之间或唆使他人以各种形式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来诬陷、诋毁对方名誉;(十四)不服从裁判判罚;(十五)无故弃赛、罢赛;(十六)无故不参加开、闭幕式;(十七)拒绝领奖;(十八)不按照中国象协要求着装;(十九)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二十)拖欠薪资;(二十一)场地、器材不合规;(二十二)导致赛场秩序混乱或出现安全事故;(二十三)违反赛区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比赛礼仪或相关仪式运动员、教练员、技术官员、工作人员未按中国象协相关规定或要求完成与比赛相关的各项礼仪或仪式的,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员未在奏唱国歌仪式中肃立并行注目礼的;不参加组委会规定的有关仪式的;纪律仲裁委员会有权对违规主体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于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纪律仲裁委员会有权给予取消当场或下一场比赛资格的处罚,或给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各项处罚。
第十五条歧视、不当言论运动员、教练员、技术官员及工作人员如对比赛等存有异议应当启动申诉程序,不得擅自发表对裁判工作的负面评论,不得针对主办单位、中国象协、会员协会、赞助商、赛事参与者等发表与象棋比赛有关的不负责任、无事实依据、蓄意攻击性的不当言论,不得针对肤色、种族、民族、性别、语言、贫富、宗教、国籍地区等发表歧视性言行,前述不当言论、言行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共场合、接受媒体釆访、电视评论时或借助个人微信、微博、博客、网站等各类社交媒体平台,发布赛事和/或赛事合作伙伴的负面信息、散播虚假消息。
对违规主体,纪律仲裁委员会有权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或核减经费的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纪律仲裁委员会有权给予停赛处罚并追究违规主体相关法律责任,或给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各项处罚。
第十六条兴奋剂管制兴奋剂管制及有关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依照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工作机制第十七条全国象棋竞赛及相关活动应根据比赛规模设立纪律仲裁工作组,指派专人负责纪律监督工作,纪律仲裁工作组人数宜为3 人以上的单数。
第十八条全国象棋竞赛及相关活动组委会赛事期间接到举报或发现线索或证据,赛事仲裁委员会应视举报线索采取相应举措,包括通报赛事组委会,成立临时纪律监督工作组,可会同赛事裁判委员会共同查处。
重大事项应报告纪律仲裁委员会。
纪律仲裁工作组根据调查证据,经集体讨论后及时作出处罚意见。
第十九条纪律仲裁委员会发现、获得重大违规线索或证据后,应及时提出意见,制定调查方案。
根据调查情况,经集体讨论后提出处罚意见,经中国象协批准后公布处罚结果。
必要时可邀请法律顾问共同参与。
第二十条调查处理完成时限:赛事期间受理的违规案件应在赛事结束前提出处罚意见,特殊情况报经中国象协批准可延长提出处罚意见的期间。
赛事之外,根据调查线索或证据情况,一般在受理违规案件后二个月内提出处罚意见,重大案件应当慎重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公布处罚结果。
第二十一条经中国象协纪律仲裁委员会或授权的纪律仲裁工作组完成的调查处理结果,需书面呈报中国象协并留档。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对于本规定中未列明的其他违规行为,中国象协有权根据本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国象棋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013年4月17日生效的《象棋比赛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