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立案侦查的基本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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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立案标准
数额犯,是以达到一定的数额为构成犯罪要件的犯罪,如盗
窃罪、和一些经济犯罪等。数额犯共有36个
情节犯,是以情节达到一定程度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假冒
注册商标罪、串通投标罪等。情节犯73个,
严重危害后果犯,犯罪的成立要求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
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 罪等等。据粗略统计,现行刑法中的。以严重后果为构成要 件的有87个。
决定不立案
制作《不立案决定书》,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 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不服的,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有权
向原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接受复议的机关应当在收到 复议申请后10日内将复议结果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 对复议结果不服的,还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 民检察院依立案监督程序要求立案。
制作破案报告
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 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等有权侦查的机关,对自 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侦查,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 证据,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和犯罪嫌疑人做出处理的 一种诉讼活动。
(一)侦查终结的条件
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定罪定性准确
(三)立案的条件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 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 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三)立案的条件1
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
罪嫌疑人等。
(二)受案的一般程序
1、认真对待、全面接受。
2、对报案人员说明法律责任,防止诬告、错告 3、询问案件有关情况。 4、接受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自首的犯罪嫌疑
人等提交的犯罪证据材料并加以保全或做出其他应急 性的处理。
5、制作笔录或录音。 6、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 举报、自首等材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判 明有无犯罪事实发生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 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 现行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编第一章中规定了 " 立案"程序。
(一) 特
征:
1.无论是从内容,还是从形式上看,立案在刑事诉讼
(一)破案的条件
(1)犯罪实事已有证据证明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以上是破案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破案时机的选择
提前 破案
破案
暂缓 破案
破案 留根
(三)破案程序
破案证据的审查
销案的程序
(1)制作《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
(2)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 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4)释放已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并通知原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3、案件材料的整理和装订
《诉讼卷》
《侦查卷》
补充侦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1、补充侦查
事实 条件
立案
法律 条件
(四)立案标准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社会危害
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这三个特征只揭 示了行为构成犯罪的“定性分析”,而13条最后的但 书则从什么情况下不认为是犯罪的角度补充说明了犯 罪的含义,即“定量分析”。这个但书告诉我们,并 非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社会危害性 达到一定程度时的行为才可成为犯罪。
程序中都是一个独立、必经的启动程序,是刑事诉讼 活动启动的标志。 2.刑事立案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活动,只具有程序上 的意义,而不具有证明或确认犯罪的实质上的功能。
(二)立案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
1、有利于迅速发现犯罪,准确地揭露、证实、打击惩
罚。 2、正确、及时的立案,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 3、正确及时立案,有利于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秩序,防 范、打击和制止各种犯罪。
相 关 法 律
《刑事诉讼法》
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安部《程序规定》
《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管辖权的确定步骤
非管辖案件的处理
告知当事人去有权机关
都应当接受,24小时内移交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
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再移送主管机关。
立案侦查的基本步骤(程序)
受理案件 • 案件来源 • 审查 立案 • 立案条件 • 立案程序 侦查 破案
• 破案的条件 • 破案的时机 • 破案的程序
立案必须有一定的证明案件真实情 况的事实材料为依据,即必须有一定的 材料来源。
(一)受理刑案的材料来源
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举报;
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 公民扭送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的自首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 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 诉的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精神病人在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 刑事责任。 以上情形只要属于其中之一者,就应当决定不立案; 已经立案追究的,在侦查阶段应撤销案件;在起诉阶段应 不起诉;在审判阶段应终止案件或者宣告无罪;在执行阶 段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重新审理。
【训练要求】
了解掌握立案的基本程序;熟悉调查取证的 基本方法。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 应当履行的程序
立案
侦查
提起公诉
审判
执行
刑事侦查的基本步骤(实际工作)
受理案件、审 查案件(初 查)、立案 查明主要犯罪 事实,获取充 分犯罪证据 确定犯罪嫌疑 人并缉捕归案
确定罪名,提 出起诉意见
讯问犯罪嫌疑 人,审查判断 证据
法律手续完备。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侦查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结案件的处理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
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 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 院审查决定。
侦查机关经过侦查,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
责任时,应当及时终结侦查,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并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公安机关对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而被退回补充侦查
的案件,应当在收到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之日 起,按照检察院的补充侦查要求,在一个月内补充侦 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对于检察院退回补充 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案 件性质的认定进行全面、认真的分析,根据不同的情 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
(一)初查的内容
从实体上审查犯罪事实是否存在 从法律上判断,对于有犯罪嫌疑的人是否需要追究刑
事责任 从程序上判断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机关的管辖范围。
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即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它根 据公、检、法三机关的不同职能和刑事案件的不同情 况,解决哪些案件应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 侦查,哪些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问题。
立案条件是立案标准的法律依据,立案标准是立案条
件的具体化。对于公安司法机关而言,在作出是否立 案决定时,对立案条件和立案标准都应当掌握和执行。
(五)立案的程序 决定立案 决定不立案
决定立案
填写《立案报告表》,
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本机关或部门
负责人审批 制作《立案决定书》,
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 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 施、未遂、中止和既遂。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 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 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三)立案的条件2
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 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 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因此,对于法律规 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由于缺乏立案的法定条件,公 安司法机关就不能立案。
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 果通知原检察院。
(4)原《起诉意见书》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
(六)、立案监督
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
现状:形同虚设,设定发案数也造成不破不立
(七)当前立案中的突出问题
1、片面追求破案率 而实行“先破后立”、“不破不立”。
2、大案化小,重罪化轻,以罚代刑。 3、不该立案的立案。
4、司法机关互相推诿。
5、要求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控告人的期限规定
实践中难以实施,
(一)选择侦查途径 (二)摸排侦查线索 (三)确定犯罪嫌疑人 (四)突破侦查僵局的方法 (五)突破嫌疑对象,查获犯罪证据 (六)审查判断证据
破案是指所侦查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及其犯 罪嫌疑人已经查证确实,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实施 拘留、逮捕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将犯罪嫌疑人 拘捕归案的活动。可以在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 由的条件下,进一步查清其全部犯罪事实。
(1)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在
补充证据之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检察 院,对有些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予以说明。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罪嫌疑人
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起 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
(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
公安机关补充情形有两种,一是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
捕的案件,二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 人民检察认为: 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或者遗漏罪行 或者遗漏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检察院批准要求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
按照检察院提供的补充侦查提纲进行补充侦查,补充 侦查完毕,对于认为符合继续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 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侦查中管辖权发生变化的,几个相关部门应复印并交
换相关案卷材料
(二)初查后对案件的处理
(1)认为有犯罪事实,应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受案机
关的管辖范围的,予以立案,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 (2)认为有犯罪事实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受 案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 序规定》第159条规定,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以上公安机 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将案件移送有管 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首选 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3)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受 案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以上公 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 件程序规定》第161条规定,对于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 予以行政处罚。 (4)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 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指定管辖要制作指定管辖决定书。

在初查中尽量不要使用侦查手段,尤其是强制侦 查手段、技术侦查手段的使用应当持慎重态度。 根据案件情况,一般可以采取这样的做法,如果 案件性质介于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之间的,可以先依 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治安调查讯问,等明确认定为刑 事犯罪并立案侦查之后,再进行侦查讯问,并对犯罪 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确保立案前的一些调查 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避免程序违法。
诬告与错告的区别
诬告是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无中生有
地控告他人犯罪的行为; 错告则是行为人由于认识上的错误而致使所告之事 与事实有出入。 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前者属于故意行为,对此应 当根据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后者应当向他讲明 情况,让其接受教训,而不应追究法律责任。
简单地说就是侦查机关对所接受的案件 材料的初步审查。目的:确定是否符合立案 条件以及是否属于受案机关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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